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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由里耶几条秦简看秦代的法律文书程式
(西北大学文博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官方文书写作
公布的几条里耶秦简中的法律程式基本上相同,基本上是关于居赀者的相关问题。官方文书的写作,首先开始于当地司空腾的上书。司空腾上书的主要缘由是本地的居赀者去外地居作,而司空不知道具体的服役地点,只知道在洞庭郡,因此需要发出一条要求洞庭郡尉协作的官方文书,告知居赀者具体的服役地点,也就是具体的县。
文书包含的内容大致有几个方面:1、本地居赀者被判处的居赀数目或者已经偿还尚且剩余的数目;2、附有“钱校券”。《里耶发掘报告》中认为:同出的简牍中有一种刑制特殊的简,正面削成两坡状,一侧刻齿,以示数量并与正面文字相符合,再前后剖开。[1]可见钱校券的作用是作为文书的附属而存在的,其功能可能与文书中涉及的所赀或者剩余的赀钱数目相同,但却是作为其所欠赀钱数目的凭证,而文书中的内容只是对这个钱校券进行佐证,绝不能代替这个附属的物证。3、需要知道的具体情况。“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债)以受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阳陵司空所要求知道的是本地判处的居赀者所在县的情况,主要原因是不知道如何记录,也不知道当地居赀者所服役的时间长短。当地司空这个职能的表现,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可以找到相关证明:官作居赀赎责(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其计所官,毋过九月而觱(毕)到其官;官相紤(近)者,尽九月而告其计所官,计之其作年。[2]说明被判处居作者的当地官府,具体就是指阳陵司空,其负有“计”当地居赀者的责任。“计”按照整理小组的说法是:算账。按照这条律文,所赀地点迁陵县应该在八月底将劳作天数和领衣服的数目通知原记账官府,也就是阳陵司空,并且截止日期是九月底前送到。对这条律文的解释,更好的说明了阳陵司空的基本责任也就是“计”,但并非简单的记账,而是关于记录劳作天数和抵偿的数目何时抵偿完毕。而迁陵的官府则不具有这个责任,只是负责将其劳作天数和领取的衣服数量通知原判官府即阳陵司空,阳陵司空根据其所赀数目进行记录,直至其最终居作完毕彻底抵偿了所赀数目。4、以上资料的具备的前提问题。只有当所判处居赀者无力偿还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后续的事情。[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报署主责发。[3]此句中的“报署主责发”可以与上述3中的情况进行联繫。由于原判阳陵司空具有记录其服役时间的责任,而居赀者离原判官府比较远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服役地的官府通知原判官府,才能完成“计”,因此,原判官府阳陵司空要求的“报署主责发”的意思,应该为:居作地的官府进行记录,而将这个记录回报给原判官府的意思。“署”的概念,应该为官府机构的代称。张俊民先生网络上发表的《里耶秦简‘卒署’辨》认为:其含义是“署所”,具有工作场所、工作场地的意思,即 “署”。用今天的话说,就是工作岗位。“不知何县署”,对应于本木牍是不知道在什么县劳作的意思。本人十分同意张先生的论述,只是这个“署”的更进一步的理解,应该为当地官府,根据后文的意思,本人以为是“迁陵官府”主管居赀的“丞”。而整理小组认为:“署”,在文书的封检上题署。既然是题署,那么“署主”和“署金布发”如何理解?
二、文书的审核
文书写成之后,不是直接就送达,而是经由本地“守丞”一级的审核。守丞审核之后对于文书进行了一定的肯定“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从审核中我们也可以看出这么有一层隶属关係包含在内。阳陵司空所要求的上书,必须经过“守丞”的审核,说明守丞是司空的上级,可能为直接上级。而这一级审核所作出的决定,与文书写作中所要求的“报署主责发”基本相同“报署金布发”。按照对“署”的理解,作为官府的机构比较合适。那么就是要求执行居作的官府进行适当的配合,将居作者的情况如实回报给原判机构阳陵司空。
三、邮人送达
律文中关于送达的不多,依照简三十二正面,我们找到三十二背面的情况。本简是三十二,正面,那么三十二背面出现的情况,应该是对于送达人的记录,这样对于文书的送达就有了人员保证,所以按此,律文中缺少了“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根据其时间来说也是合适的。“四月己酉”是四月初九,而“四月丙辰”是“四月十六”,守丞四月初九进行了审核,四月十六由“守府快行”进行了送达。由此简文中背面的情况,应该属于文书相关的部分,不宜分开论述,所以整理者缺少了这部分。
四、原判地守丞对于上报文书处理情况的说明
文书从三十三年四月初六写作,四月初九进行审核,经历了送达过程之后,处理情况在三十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有了消息。“未报,谒追”。关于这几个字的认识,整理小组没有过多的说明,本人以为“未报”,就是未得到任何回报,就是送出的文书没有得到任何回复,因此守丞要求“谒追”,也就是紧急追回的意思。
本人以为从文书的送达,直到原判官府的守丞或者丞进行了“未报,谒追”的批复之后,这个文书经历了至少是从阳陵到洞庭郡的两地穿梭的过程。
五、洞庭郡尉的下达文书
洞庭郡尉对于上述所上报的文书的决定,是在两年后才完成的,要求迁陵丞“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可见是同意了阳陵司空的文书中的内容,从而得到了迁陵丞的“报”,这样文书的处理才算真正完成。
上述五个步骤,并非是包含了所有细节问题。只是将这几个步骤联合起来,可以看出秦律关于“居赀者”处理的文书,从写作直到最后的批复的大概过程。其中一些细节问题,仍不能完全说明。譬如:为什么从文书的写作到最后得到的批复用了两年时间?文书到达洞庭郡之后如何送达到迁陵县?迁陵县将如何给予阳陵司空的回复等等。
余论:洞庭尉与洞庭司马
本人以为这个并非是文书的原件,而是经过抄手抄袭之后的複製品。理由如下:文中最后一句“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之后出现的“敬手”(有个别没有“敬手”),说明按照洞庭尉的下达给迁陵丞的文书可知,是让其照章办理的。说明其文书传递到迁陵丞这一级,就已经结束了。而到最后的“以洞庭司马印行事”的出现就是多余的。这里出现了“洞庭叚(假)尉觿”和“以洞庭司马印行事”两个官吏的称呼,有必要区分之间的关係。根据阳陵司空腾上书洞庭尉的文书可知,洞庭尉应该为管理这些居赀者的最高级别的官吏,也只有这样才能完成上书内容中所要求的协作的问题;从洞庭尉要求迁陵丞的批复的文书中同样可以得出“洞庭尉”为最高级别的管理“居赀者”的官吏。对“郡尉”的理解,《汉书•百官公卿表》: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有丞,秩皆六百石。[4]“郡尉”的职责主要是军事方面,而具体分析这个文书可以看出“居赀者”同样受“郡尉”的管辖,这个应该是军事方面的延续。关于“司马”的解释,里耶秦简整理人员也认为:司马,秦官,这里是洞庭郡司马,辅助郡守管理军事。[5]按照这个解释,司马与郡尉同为管理军事的官吏,那么其职责划分如何?级别如何?在此作出一个大胆推测:“洞庭司马”应该较“洞庭尉”稍低一级的官吏。
反例可以提出如下:1、阳陵司空上书的直接对象所决定的。2、郡尉的批复中不可能出现比自己高的官吏的“印”,有超越职权的嫌疑;反之则无。
如此成立的话,可以将“居赀者”的管理的官吏详细到“郡司马”,“郡司马”可能作为“郡尉”的辅助官员,而其主要的职责可能就集中在“居赀赎债者”的管理方面,应该是郡一级的高级长官。当然这个推论是否成立,还有待更多的简牍资料的公布来验证了。
从文书的写作到审核阶段,其抄录应该是一人所为,这些所谓的“某手”,应该是官府的职业抄手。其次是开始文书的传递,也就是靠邮人来完成,写上邮人的名字和抄手的名字,是为了确保其具体职责,以便追究其失职的责任。再次,文书传递到洞庭郡一年后,没有得到回复,当地的丞或者守丞就会对文书的情况进行评价:“未报,谒追”,按照上文的意思,就是追回没有回复的文书。最后,由洞庭郡进行了文书的最终处理工作,要求其属下迁陵丞照章办理,文书的处理最终结束。但是为什么这么一个关于居赀者情况的文书需要从写成到最终得到确定答案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这对有期限的居赀者来说,其居赀数目的多少都遭到这么样的对待,是极为不公平的。按照每日居作抵偿八钱来说,三百八十四钱最多居作的天数为48天就可结束,那么剩余天数该如何计算?其身份该如何确定?造成两年才予回复的理由到底是什么?
一种理由可能由于路远,但再远也不会两年之内不能将文书送达一个来回,因此路远不能解释这种情况;其次,居赀地所需劳动力缺乏。这样就很有可能扣押那些已经到期的居赀者继续居作,只是这个时候他们的身份是作为自由人,而他们的劳作,也可能是有偿的,最差的情况也是得到八钱的收入。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么汉代的“顾山”,则是沿袭秦代的延长劳作的再现,并非是汉代所创。
(编者按:[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第1版,第185页。
[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文物出版社1978年11月, 第84页。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发掘报告》,岳麓书社2007年第1版,第185页。
[4]《汉书•百官公卿表》。
[5]《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4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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