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两条有关秦代黄金与铜钱换算的资料》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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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读《两条有关秦代黄金与铜钱换算的资料》书后


(华南师範大学法学院)
于振波先生近期在《史学集刊》2010年第5期发表《秦律中的甲盾比价及相关问题》,文中公布了两枚岳麓书院藏秦简的释文,现移录于后:
赀一甲,直钱千三百卌四,直金二两一垂。一盾直金二垂。赎耐,马甲四,钱七千六百八十0957
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钱千九百廿。金一朱,直钱廿四。赎入马甲十二,钱二万三千卌0970
爲我们了解秦律中资刑的确切金额提供了可比照的标準。彭浩先生2010年10月24日在简帛网发表的《两条有关秦代黄金与铜钱换算的资料》一文中指出:随着这两枚简的公布,以往的讨论可以作结。同时证明,以往对资甲盾折合金钱数的种种推测是不合实际的。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以史书记载的“黄金一斤值万钱”爲据推导出来的。
确实,笔者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公布后,曾在《张家山汉律研究》中指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公布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由于秦简中没有发现资刑直接表示钱数的史料,研究一直处于推测的阶段。日本学者若江贤二根据《法律答问》:“当赀盾,没钱五千而失之,可论,当谇”推导出资一盾相当钱五千,资一甲等于赀二盾,幷因此论证了秦代全部赀罪的价格。赀一甲等于赀二盾,日本学者藤田高夫在此基础上又做了若干讨论。同意赀一甲等于赀二盾,但对赀一盾相当钱五千提出了疑问。我们注意到秦简《法律答问》:“百姓有责(债),毋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皆赀二甲。”张家山汉简《杂律》:“诸有责(债)而敢强质者,罚金四两。(一八七)”这裏二甲则相当于黄金四两,相当于2500钱。那麽,一甲就相当于黄金二两,相当于1250钱。那麽,日本学者赀一甲等于赀二盾的说法就不一定成立了。
彭浩先生指出:从上下文看,“赎”字后面应是刑名,但释文作“入”,十分费解。据“马甲一,金三两一垂,直钱千九百廿”,推算出“马甲十二”折合金二斤八两,与《二年律令》简119“赎死,金二斤八两”吻合。因此,我怀疑释文的“入”是“死”字的误写或误释,相关释文或可改作“赎死,马甲十二。”彭浩先生这个见解是有理据的。据此,我们推断,如果简文上下文完整的话,这应是关于赀刑及赎刑金额的解说。
(编者按: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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