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張家山漢簡札記一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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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張家山漢簡札記一則


(湖北省博物館)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盜律》[1]:
盜出財物於邊關徼,及吏部主智(知)而出者,皆與盜同法;弗智(知),罰金四兩,使者所以出,必有符致,毋符致074,吏智(知)而出之,亦與盜同法。075
盜出黃金邊關徼,吏、卒徒部主者智(知)而出及弗索,與同罪;弗智(知),索弗得,戍邊二歲。076
從表面上看,這三枚簡似乎与盜關係甚密,但是細讀后發現這幾枚簡的側重點在于如何處理將財物、黃金等物運出邊關。另外,“盜出財物於邊關徼”、“ 盜出黃金邊關徼”中的“盜”在此似乎并不是指“偷盜、盜竊”,而是指“偷偷地、暗地裏”,用作副詞來修飾“出”。《史記·平准書》:“民亦間盜鑄錢,不可勝數。”
我們再來看看《二年律令·關市律》。該律共六枚簡,且簡文的內容多涉及“市”,基本未涉及到“關”。而《盜律》中的這三枚竹簡是對將物質私運出邊境做出的相應的懲罰措施。從出土文獻來看,漢初的法律體系在秦代的基礎上應該更加完備,綜合上述種種因素將上述三枚竹簡歸屬于《關市律》完全具有其合理性。
(編者按:[1]《張家山漢墓竹簡》,文物出版社,2001年11月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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