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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雲夢秦律注譯商兌(續三)
(杭州師範大學錢江學院法學系)
齎食
《秦律十八種·倉律》简45:
有事軍及下縣者,齎食,毋以傳貣(貸)縣。
整理小組注釋:齎食,攜帶口糧。
整理小組語譯:到軍中和屬縣辦事的,應自帶口糧,不得以符傳向所到的縣借取。
今按:“齎食”之“齎”也見於《工律》及《法律答問》中:《工律》簡102-103:“其叚(假)百姓甲兵,必書其久,受之以久。入叚(假)而而毋(無)久及非其官之久也,皆沒入公,以齎律責之。”《法律答问》简90:“可(何)謂‘㨉’?㨉布入公,如貲布,入齎錢如律。”上引两条律文中的 “齎”均通“資”,指資財。本簡之“齎”也可从“資”解释,“齎食”即按資付費取食。自帶口糧於人顯不甚便,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传食律》有按資付費取食的法律规定:“使非有事,及當得釋駕新成也,勿得以傳食焉,而以平價責錢。”律中“以平價責錢”顯然可以理解為“食”之“資”。《二年律令》對秦律多有直接繼承的內容,往前逆推這裏可能也存在關聯。
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
《為吏之道》:
同能而異。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
整理小組注釋:毋窮窮,《荀子·修身》:“不窮窮而通者積焉。”可參考。岑,讀為矜,《爾雅·釋詁》:“苦也。”以上三句都是莫為已甚的意思。
今按:“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三句承接前句“同能而異”文義,是說窮者、岑者、衰者同樣有能,不要因其窮、岑、衰而輕視他們。法家思想在《為吏之道》中多有體現,此四句與慎子的民各有能、不以一方求人思想相通。《慎子·民雜》:“民雜處而各有所能,所能者不同,此民之情也。大君者,太上也,兼畜下者也。下之所能不同,而皆上之用也。是以大君因民之能為資,盡包而畜之,無能去取焉。是故不設一方以求於人,故所求者無不足也。大君不擇其下,故足。不擇其下,則易為下矣。”兩相對照,簡中“同能而異”顯然與《慎子》的民“各有所能,所能者不同”只有文字上的差異,而“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則系發揮“不設一方以求於人”之旨。
“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的句法、旨歸與《管子》中的“毋少少,毋賤賤”同類。《管子·小問》:“桓公使管仲求甯戚,甯戚應之曰:‘浩浩乎!’管仲不知,至中食而慮之,婢子曰:‘公何慮?’管仲曰:‘非婢子之所知也。’婢子曰:‘公其毋少少,毋賤賤。昔者吳幹戰,未齔不得入軍門,國子擿其齒,遂入,為幹國多。百里徯,秦國之飯牛者也,穆公舉而相之,遂霸諸侯。由是觀之,賤豈可賤,少豈可少哉!’管仲曰:‘然公使我求甯戚,甯戚應我曰浩浩乎,吾不識’。婢子曰:‘《詩》有之:浩浩者水,育育者魚,未有室家,而安召我居。甯子其欲室乎。’”桓公派管仲徵求甯戚的意見,甯戚以“浩浩乎!”回應,管仲不明就裏,婢子欲為管仲解惑卻遭到輕蔑,頗不服氣,遂勸誡管仲“毋少少,毋賤賤”, “毋少少,毋賤賤”即不要輕視年少者、卑賤者。對比“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與“毋少少,毋賤賤”, 不難看出兩者句法相同而思想观念相通。
《韓詩外傳》所載楚丘先生見孟嘗君事對理解簡文也具有參考價值:“楚丘先生披蓑帶索,往見孟嘗君。孟嘗君曰:‘先生老矣!春秋高矣!多遺忘矣!何以教文?’楚丘先生曰:‘惡君謂我老!惡君謂我老!意者將使我投石超距乎?追車赴馬乎?逐麋鹿、搏豹虎乎?吾則死矣,何暇老哉!將使我深計遠謀乎?定猶豫而決嫌疑乎?出正辭而當諸侯乎?吾乃始壯耳,何老之有!’孟嘗君赧然,汗出至踵,曰:‘文過矣!文過矣!’”故事中,相對于投石超距、逐麋鹿、搏豹虎,楚丘先生能定猶豫而決嫌疑、出正辭而當諸侯,可謂“同能而異”;由於楚丘先生可以定猶豫而決嫌疑、出正辭而當諸侯,故人們不可以其老衰不能投石超距、逐麋鹿、搏豹虎而“老老”。
又對於“岑”,整理小組認為讀“矜”,按“矜”又有“鰥”讀,“矜”或應作“鰥”理解。《禮記·王制》:“老而無妻者謂之矜。”陸德明釋文:“矜,本又作鰥,同。”《禮記·禮運》:“矜寡孤獨廢疾者,皆有所養。”《史記·五帝本紀》:“眾皆言於堯曰:‘有矜在民間,曰虞舜。’”集解:孔安國曰:“無妻曰矜。”《韓詩外傳》卷八:“太公望少為人婿,老而見去,屠牛朝歌,賃於棘津,釣於磻溪,文王舉而用之,封於齊。”舜與呂尚早先都為鰥夫,身在民間地位低微,而都有傑出才能。將“岑”向“鰥”尋義,並有具體的前例佐證,比釋“矜”為“苦”要落到實處些。[1]
其他罪比群盜者亦如此
《法律答問》簡113—114:
可(何)謂“贖鬼薪鋈足”?……臣邦真戎君長,爵當上造以上,有罪當贖者,其為群盜,令贖鬼薪鋈足。…… 其他罪比群盜者亦如此。
整理小組語譯:怎樣是“贖鬼薪鋈足”?……臣邦真戎君長,相當於上造以上的爵位,有罪應准贖免,如為群盜,判為贖鬼薪鋈足。……其他與群盜同樣的罪也照此處理。
今按:末句譯文不準確。細審律意,該句是說:其他罪與群盜罪處罰同等的照此處理。原譯未把罪名與刑罰名區分開來,或者說群盜罪只應有一種,不存在其他相同的群盜罪。
它罪比群盜者皆如此
《法律答問》簡126:
將司人而亡,……它罪比群盜者皆如此。
整理小組語譯:監領人犯而將人犯失去,……其他與群盜同樣的罪照此處理。
今按:理同上條,末句是:其他罪與群盜罪處罰同等(達到肉刑等級)的照此處理。
(編者按:[1]《荀子·修身》:“不窮窮而通者積焉。”對“窮窮”,俞樾釋為“不窮人之所不知不能”,參見清·王先謙集解:《荀子集解》,《諸子集成》本,第二冊,上海書店1986年版,第20—21頁。筆者認為“窮窮”應從不以窮為窮的積極面理解,這與“通者積焉”情理上更相合,即窮者尚得到尊重,那麼通者自然歸往。燕昭王“千金市骨”、齊桓公禮東野九九民而得四方士可謂佳證。整理小組理解“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有莫為已甚之意,當受到俞樾釋“窮窮”的影響。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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