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到民国法律是怎么样的 英国历史法律发展

目录导航:

  1. 晚清到民国法律是怎么样的
  2. 19世纪英国土地改革的内容
  3. 英国宪政是怎样形成的
晚清到民国法律是怎么样的

清末修律开始大规模吸收外国法律,废除了清朝原来的封建法律。因为修律开始后不久清朝就灭亡了,所以很多新修的法律还没来得及实施,但那些法典或法典草案被民国政府继承,称为民国时期立法的基础,民国时期的法律分成六个部门,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合称六法全书。那时的法律已是近现代法律,总体上偏向英美法系。

19世纪英国土地改革的内容

.19世纪时,随着工业革命的迅速发展,英国传统的土地法律制度日益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土地法使之适应社会变革的要求成为重要的时代主题.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改革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国传统的土地法律制度,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但是,改革在某种程度上也触及了传统土地法律制度中的一些不合理因素,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了社会法律制度建设的方向,为20世纪初系统改革财产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英国宪政是怎样形成的

英国代议制的形成过程就是君主立宪制的发展过程。从英国代议制的内容来看,其特点是国王逐渐“同统而不治”,责任内阁制的逐步完善,选举权逐步扩大,内阁日益权重。从英国代议制的发展方式来看,其特点是渐进地温和的变革,民心的斗争和政府的妥协相结合,尊重传统又遵循惯例。

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和完善是大革命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循着“光荣革命”所开创的和平变革制度的传统,通过立法和法制来逐步完成的。历程大致经过几个重要时期:

1、1689年的《权利法案》以书面形式将“权利”作为人民与国王之间的“契约”出现,具有重大意义。《权利法案》由此成为英国宪政中最重要的奠基性文件。

2、1701年《继承法》规定了王位继承的顺序,从而吧保证了王位掌握在代表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益的新教徒手上。体现英国主权不在国王,而在一会。

3、18世纪初,议会将内阁从国王直辖逐渐置于自己的掌控之下,逐渐行程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的惯例。

4、18世纪前半期,因国王不愿参与内阁会议,内阁在议会多数的支持下执掌政事的做法逐渐形成惯例,国王干脆任命议会多数派领袖担任内阁首相,即政府首脑。同时又形成了一旦内阁收到下院反对,首相就要辞职向议会谢罪,或解散下院提前大选,由此选出的下院决定内阁去留这一惯例。由此,“责任内阁制”形成并完善。国王“统而不治”,仅成为最高权力象。

5、国家权力从国王转移到议会后,控制议会逐渐成为政治斗争的核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