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年轻时跟过刘备,后来被抛弃而投曹操,竟成了曹魏的三朝元老 陈群出身名门,幼负才名,后与孔融相交,孔融素来高才倨傲,对陈群却极为敬重。孔融何等样人,由此可知陈群德才兼备。正史还有颇多事例,如后来皇女曹淑死去,皇帝异常哀痛,丧仪过奢不合礼制,他便上书劝谏,由此可见是正直敢言,极重礼法。其后他制定的九品中正制,也可见他对礼法的重视。
另外,其父陈纪任大鸿胪时,曾议司法典刑之事,陈群也深通于此,从后来阻谏曹公恢复肉刑可见一斑。 在三国前期,刘备一直如丧家之犬,奔走于四方诸侯,虽有匡扶汉室的决心,却没有与之相称的实力。
究其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是因为他身边少了一位经天纬地的顶级谋士。在新野得到徐庶后,刘备相见恨晚,后来又不辞辛劳请诸葛亮出山,都体现了刘备对谋士的器重。但是早在刘备做豫州刺史的时候,他就曾得到过一位不世出的奇才。
陈群,字长文,颍川许昌人。他出身名门,祖父任东汉太丘长,父亲任大鸿胪。他创立的九品中正制是科举制之前最重要的选官制度。
刘备为豫州刺史时,陈群为别驾。当时徐州刺史陶谦病重,将徐州让予刘备,当时陈群就劝阻他不要接受。因为刘备的实力还很弱,现在生存在群雄的夹缝中,一旦接过徐州,就会与当时实力非常强大的袁术正面交锋,而后方的吕布也蠢蠢欲动,不会让他独吞这块肥肉。这样一来刘备就会成为众矢之的,腹背受敌。
但是刘备建功立业的心情非常迫切,没有接受陈群的建议。果然刘备陷入了与袁术的争战,吕布趁机袭取下邳,又与袁术兵合一处。刘备兵败,这才痛悔没有听从陈群的劝告。陈群自感未遇明主,心灰意冷之下离开了刘备,随父亲居于徐州避难。
公元198年,曹操入主徐州,看中了陈群,并任其为司空西曹掾属,后又转任参丞相军事。公元213年,曹操封魏公,陈群为魏国的御史中丞。当时天下大乱,犯罪行为日益频繁,陈群的父亲等人主张恢复肉刑。曹操也有恢复肉刑的打算。他对陈群说:“昔日陈鸿胪(陈群之父陈纪,曾任大鸿胪)以为死刑有可加于仁恩的用途,正是在说这方面的事。你可以给我讲讲你父亲的理论吗?”陈群说道:“我的父亲认为汉代废除肉刑而增加笞刑,这本来是出于仁心恻隐,结果却使更多的人受刑而死,这就是所谓的名轻实重。
表面上看起来废除了残酷的肉刑,但人民却由于不畏惧犯罪而轻易犯罪,结果反而死的人更多了。罪名轻,人就容易犯法,实际处罚很重则伤害了百姓。如今以笞死之法去代替所有不杀生之刑罚,这是怜惜人的肢体而轻视人的性命啊!”钟繇也对陈群的说法表示赞同,而王朗及其他大臣则多认为不可恢复肉刑。曹操虽然认同陈群之言,但因为军事未罢的缘故,所以先搁置这一政议。 三国时期,魏、蜀、政权均各自立法,其中最有影响、最具代表性的律是《魏律》。
魏明帝太和三年(公元229年),鉴于汉代律例烦乱,命陈群、刘劭等人制定新的律法。陈群等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增加九篇,制定《魏律》十八篇,由于它是对汉律的改革,故当时称为《新律》;为了同北朝的魏律相区别,通常称作《曹魏律》。 秦汉早期法律的突出特点是繁多庞杂。《魏律》在继承的基础上,对秦汉法律进行了较大改革。
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列,即总论性的律文。“具律”在汉《九章律》中处于中间的位置,说明汉代并不将其视为具有总则性质的篇目,与后来的《刑名》比较,缺少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魏律》把其位置由原来的中间提到律首的位置,突出其重要性,这开历代法典首列名例篇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