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明令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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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令新探

中国历史发展到唐代,已形成了完备的律令体系。明代是古代法律体系发生重大演变的时期,主要体现在令的变化上。关于明代法律的研究,中外学术界积累了丰厚的研究成果,然而长期以来,在中国法制史教科书中,鲜见提及明代诏令,更少见专门研究,[1]这说明对诏令的研究未予以应有的重视。由于近年来笔者一直在进行明代诏令文书的整理工作,对于明代诏令从文书学的角度进行了初步探讨,也对于明代诏令这一重要的法律形式从法制史的角度有了一些粗浅的认识,本文尝试对这一法律形式及其功能作一初步考察,以求抛砖引玉,更祈方家教正。[2]
一、问题的提出
“皇帝御宇,其言也神。渊嘿黼扆,而响盈四表,唯诏策乎。”[3]在中国古代君主专制体制下,皇帝发布的诏令即“王言”,是王朝的最高决策。国家的意志由诏令体现出来,因此,诏令具有法令的性质和法律的效力,也是我们研究法制史的基本史料之一。一般而言,皇帝在处理国家政务过程中,通常以颁布令、例来立法,“因事立制,乘时创法”,而臣僚的重要职责在于执行皇帝或皇帝名义颁发的包括诏令在内的各种法律、法规。继蒙元帝国之后由汉族建立的明王朝,其统治具有鲜明的复兴传统文化的特征,这已成为中外学界的共识。有明一代诏令文书在继承历朝历代的基础上,有着自身的发展特点。明代诏令文书的形式多样,清修《明史》云:“凡上之达下,曰诏,曰诰,曰制,曰册文,曰谕,曰书,曰符,曰令,曰檄”。[4] 根据明代诏令文书的遗存,最为常用的是诏敕。《明史》中将“敕”遗漏,是一个严重的阙失。但以上罗列也可说明,诏令文书是包括诏、诰、制、敕、令等多种形式的法律文本,对诏令文书的研究不能依据后世的归纳,而应以明朝现实存在的文本为依据进行分析,庶几接近历史的真实。
突破“以刑为主”法史研究的传统模式,以诏令作为一个关键的切入点,应该纳入我们的视野给以特别关注,特别是将文书学研究与法制史研究相结合,对于诏令给予恰当的定位,是一个迄今尚待开展的课题。

古代诏令文书的整理,宋代是一个高潮期。这一时期出现了着名的诏令文书汇编《两汉诏令》、诏令总集《唐大诏令集》和《宋大诏令集》。现代对于诏令文书的整理,主要集中于对后两部大型诏令集的补辑上。重要的有池田温先生编《唐代诏敕目录》等[5]。董克昌先生主编的《大金诏令释注》一书, 是断代史的又一部大诏令集,由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年9月出版。由于清代档案的大量存世,使得清代诏令集的编辑明显不那么必要,而档案存留已不多的明代诏令文书的搜集、整理和编辑,在以前却从未提上日程,与其他断代比较,可以说是相对滞后的。明朝人编辑的当代诏令文书总集,主要有两种:《皇明诏令》和《皇明诏制》,都属于明代诏令选集的性质。[6]明太祖的许多诏令文书没有被收入。而在现存明代史籍中有大量散在的诏令文书,亟待收集、整理与研究。

中国学者关于明代诏令文书的研究,迄今专门研究主要集中在明大诰方面。[7]而在明令方面,中外学术界仅见关于《大明令》的研究,且相对大诰的研究来说明显不足。[8]日本学者对汉唐诏令文书的研究相当深入,出版的论着很多,但是遗憾的是,迄今鲜见有对明代诏令进行专门研究。在明史研究中,中外学者们大多引用诏令作为史料,可从法律形式的视角对于诏令的专门研究,却几属阙如。而诏令文书是研究明令的第一手资料,属于法律文献,但是长期以来却基本上是在法律史研究者的视野之外,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令与律、例是中国古代三种基本法律形式,以往的研究对令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诏令作为法律形式无疑并不始于明初,但是作为明令的重要形式,在明代立法中占有突出的地位,与明朝相始终。有明一代自明太祖始,统治者就高度重视诏令的作用,至今存留了大量开创者亲撰的诏令类文书,可以作为分析文本。此后历朝都有大量诏令类文书存世。这些法制史的第一手资料,有助于我们了解明代整个法律体系的全貌。

二、明令的概念
诏令,指由皇帝或以皇帝名义制发的下行命令文书。在中国古代,诏令文书的起源很早,《尚书》表明,根据不同的功用,古代有誓、诰、祝、命等形式的下行命令文书。自秦汉起,皇帝成为至高无上的权威,奠定了“以文书御天下”[9]的治理模式。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起中国第一个统一王朝以后,就宣布:“命为制,令为诏,天子自称曰朕”。[10]规定以“制”、“诏”作为皇帝所颁命令文书的专称。诏书即令,由此开端。此后皇帝下颁的诏令文书历代相沿,是国家施政的权威文书,出现了各种名目,后世统称为诏令,有《唐大诏令集》、《宋大诏令集》为证。
关于律令的关系,早在先秦时期,管子曾云:“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 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11]西汉时期,杜周云:“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12]魏晋以前,律的含义和功能多有变化,令通常是指国君发布的诏令。魏晋以降,律逐渐成为刑事法律的专称,令的含义包括令典之令、单行令和皇帝颁布的诏令。唐代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根据《唐六典》,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正邪”,式“以轨物程事”。[13],其中的格颇为活跃,可以修正律、令、式,这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敕为基本内容加以编纂的结果。宋代注重编敕,反映了古代法律编纂的重大演变。对此戴建国先生有深入的研究,他指出:“在中国法律编纂史上,大量编集皇帝诏敕直接制定成法律文件,对常法和成制加以修正和补充的立法活动十分频繁,延绵不绝,引人注目,成为中华法系的一大特点。其中又以宋代最为典型……修纂编敕,是宋代三百多年历史中最主要的立法活动”。[14]而关于宋代的令,戴建国先生最早关注到迄今传世的着名的《天圣令》。[15]

长期以来,法律史学界对于明朝的令,一般仅注意到《大明令》,认为明初以《大明律》和《大明令》为主建立起法律体系,《大明令》颁布以后,中国古代令的脉络便戛然而止,为“例”与“会典”所替代。[16]这种论断看似有道理,然而,明朝人却并不作如是观。《正德大明会典·凡例》云:“事例出朝廷所降,则书曰诏,曰敕。臣下所奏,则书曰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或总书曰令”。[17] 就此而言,在明朝人的观念中,“事例”的形成与诏敕有着直接的密不可分的关系,诏令作为广义的令,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形式。条例、则例、榜例都是以皇帝名义发布的,其中不少内容来自诏敕和事例。

从明朝人的观念出发,我们可以归纳对于明令的如下认识:

第一,在广义的概念上,明代以文书治天下,诏令本身具有法令的意涵,是明令的重要形式。诏敕类文书都可包容在令的范畴之中,具体有诏、诰、敕、赦、谕、令等多种形式或者说类型,不仅《明大诰》、《大明令》都可包括在其中,而且无论是皇帝自上而下颁发的诏敕,还是自下而上由臣下奏疏奏准或集议议定的得到皇帝批准认可的事例,都可总称为令。就事例的渊源来说,无论是有关刑事的,还是涉及行政的,都是经过皇帝批准下颁的令。
在古代,令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国家制度的法律规范。《大明令》是在明朝甫建立时颁布的令,仅有145条,如《工令》只有两条,在建国后很快就已经不敷应用,是在意料之中的。但是,此后明朝没有再颁布补充的《大明令》,这与《大明律》不再增加内容实际上是相同的做法。《大明律》的补充,是以条例的形式,按照“前主所是着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即前主所定的是律,后主所定的是例,也就是令。作为《大明令》的补充,主要是以事例的形式出现,作为有司的行政规范。
从表面上看,《大明令》成为令的系统的终结,以后没有了令的法律形式。然而事实上,作为令的系统的延续,是大量诏令形成的见行事例、条例、则例和榜例。就此我们也可以说明代的令不是消失了,而是变换了形式和名称。
第二,就狭义的概念而言,皇帝的诏令就是令,具有法令的性质,有着实际的法律效力,在当时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发生过重大影响,是明代重要的法律形式。诏令的特点是具有随时而定的变通性,主要是“权宜之法”,不一定都成为制度化的法令,而是属于一种临时法或特别法的范畴。除了《大明令》,诏敕类文书中特别“着为令”的部分,是确切地作为令的形式出现的法令。一系列的“着为令”是在律条以外, 根据具体的情况, 将权宜之用的部分诏敕固定下来,形成制度化的法令,对立法治国起到了重要作用。明朝由临时性诏令到形成相对稳定的成文法,诏令作为基本法律形式,往往具有法源的作用。
三、形式的多样性
杨一凡先生认为,“历朝的法律、法规、法令都是运用一定的法律形式制定和颁布的。要全面地揭示古代法制的面貌,必须了解古代的法律体系和基本立法成果,而要做到这一点,又必须清楚各代法律形式的种类、内涵和作用”。[18]
简言之,先秦以“誓”、“诰”、“ 祝”、“命”等为下行命令文书之名称。[19]秦始皇建立大一统王朝以后,宣布皇帝拥有专有命令之词:“命曰制”,“令曰诏”。[20]汉代诏令分为策书、制书、诏书、戒书四大类。东汉蔡邕《独断》曰:
汉天子正号曰“皇帝”,自称曰“朕”,臣民称之曰“陛下”,其言曰“制诏”……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21]
南朝梁时刘勰《文心雕龙·诏策》,论述了汉代诏令及其名称特点:
秦并天下,改“命”曰“制”。汉初定仪则,则“命”有四品: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敕”。“敕”戒州部,“诏”诰百官,“制”施赦命,“策”封王侯。

他对于名称的来源也有所述及,认为“策书”之名取自《诗》,“制书”之名取自《易》,“诏书”之名取自《礼》,而“戒敕”则是取自《尚书》,是“并本经典以立名目”。[22]此后,唐朝分为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七大类。[23]《宋大诏令集》收集有诏、制、赦、德音、册文、敕书、御札、批答等类。[24] 北方民族建立的金朝,皇帝颁发的诏令文书有多种名目:诏、制、册、敕、谕、诰、令、旨、口宣、祝文、祭文、铁券文等。[25]有学者对于元代诏敕做了专门研究,认为元代文书内容涵盖“有诏书、圣旨、玺书、册文、宣命、制书、敕书等多种名目。它们大致上可以归属为四类:诏书、圣旨(或玺书)、册文、宣敕(或制敕)。其中,诏书与圣旨是元朝诏敕类文书中比较重要的两种形式”。[26]
虽然历代对诏令的种类有着不同规定,但最基本的形式是诏、制、诰、敕、册、谕等,可以说是一脉相承。作为蒙古族建立的王朝,元代诏令的变化较大,直接影响到明朝。明朝诏令文书主要有诏、敕、制、诰、谕、册、祭、谥、手诏、榜文、令等,最为常用的是诏与敕。故上文已提及的清修《明史》将“敕”遗漏,是一个严重的失误。明代诏令类文书统称为诏令或诏制,有明人编《皇明诏令》和《皇明诏制》可为例证,二书均为明朝后期人所选辑的诏令集。
诏令文书是诏令类的原始政务文书,这些第一手资料涉及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包罗万象,极为宏富。洪武朝是明朝开国创制的时期,是皇帝集权于一身的重要时期,不仅诏令文书数量繁富,而且大量诏令文书为皇帝所亲撰,极具特殊性,对于有明一代产生了特殊而深远的影响和意义。明内府刻本《明太祖御制文集》(下面简称《御制文集》)中的诏令文书,属于太祖亲撰,为明初人所编辑,反映了明初诏令文书的实际状态,也反映了明初人对于诏令文书的分类标准。这里将《御制文集》中的诏令部分列表,[27]以便分析。

《御制文集》卷数

内容

数目

卷一、卷二



41

卷三

制、诰

制2,诰31

卷四



22

卷五

书敕、敕

书敕6,敕20

卷六



27

卷七



28

卷八



37

卷九



23

卷十

敕命

18



总计 255

上表说明:明内府本《御制文集》20卷,其中首列诏令类,有10卷,占有全书1/2。收录诏41通,诰53通(包括颁发给个人的有姓名的诰与官职分类颁给的诰命),敕141通(包括书敕),敕命18通,总计255通。以诏、诰、敕为多,而以敕为最多。由此,清修《明史》关于明代诏令的概括之失彰显了出来。
实际上,《御制文集》所收的仅为太祖亲撰诏令,而且还不是全部,《明太祖御笔》、《明太祖钦录》已证明了这一点,更不要说还有大量翰林儒臣以及职掌诰敕书写的中书舍人等的制作了。下面以明太祖亲撰的诏令文书为中心,以其他文物和文献相辅,对于诏令这种法律形式的多种类型及其功能略加探讨。
(一)诏
诏, 即诏书,是皇帝颁发的文告。一般来说,举凡王朝的重大事件发生,都要诏告天下。
明人吴讷论述了诏的渊源:“按三代王言,见于《书》者有三:曰诰、曰誓、曰命。至秦改之曰诏,历代因之。”[28] 明人徐师曾则说明诏就是文告:“夫诏者,昭也,告也”。[29]
《皇明诏制》孔贞运《序》云:
我国家稽古考文,谕百官曰诏,曰诰、曰制、曰敕、曰册、曰谕、曰书,皆审署其体,循事而用,昭大制也。而其诞扬休命, 敷告万邦,以昭一代之章程,垂万年之成宪,则无如诏。[30]
诏,作为皇帝布告天下的法令文书形式出现。大一统王朝举凡重大事件发生,都要诏告天下,如《即位诏》、《封建诸王诏》、《平沙漠诏》等诏令,都不仅布告全国,而且曾发布到外国。同时颁诏是有仪式的,[31]以示隆重和权威。仪式的象征性不言而喻,就是象征皇帝的权威。根据《明会典·开读仪》所记:
朝廷颁命四方,有诏书,有赦书,有敕符、丹符、有制谕、手诏。诏赦先于阙廷宣读,然后颁行。敕符等项,则使者赍付所授官员,秘不敢发。开读、迎接仪各不同。[32]
这里涉及皇帝的诏令文书名目有诏书、赦书、敕符、丹符、制谕、手诏,其中的诏书和赦书要在朝廷上当众宣读,然后颁行全国,由礼部差人到各地开读;而敕符、丹符、制谕、手诏等都是由使臣传达到具体衙门或人员,所谓“秘不敢发”,就是并不公开宣读,只是当事的衙门或人员知道并执行。
《御制文集》在卷一与卷二首列的是《诏》,共收有41通,说明了诏书在明朝诏令文书中的首要地位。
《御制文集》以《即位诏》开篇,特录之于下:
朕惟中国之君,自宋运既终,天命真人于沙漠,入中国为天下主,传及子孙,百有余年,今运亦终,海内土疆豪杰分争。朕本淮右庶民,荷上天眷顾祖宗之灵,遂乘逐鹿之秋,致英贤于左右,凡两淮、两浙、江东、江西、湖、湘、汉、沔、闽、广、山东及西南诸部蛮夷,各处寇攘,屡命大将军与诸将校奋扬威武,已皆戡定,民安田里。今文武大臣百司众庶,合辞劝进,尊朕为皇帝,以主黔黎,勉循舆情,于吴二年正月初四日,告祭天地于钟山之阳,即皇帝位于南郊,定有天下之号曰大明。以吴二年为洪武元年。是日诣太庙,追尊四代考妣为皇帝皇后,立大社大稷于京师。布告天下,咸使闻知。
这一诏书是明太祖建立明朝以后,发布的通告性诏书。皇帝宣告即位,并宣布建立大明王朝。这种即位诏书对于一个新王朝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合法性的表现,无疑具有重要法律效力。
明代诏令中最常用的是诏,按其内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狭义上说,一般诏书是布告天下的,具有公告的法律性质,属于通行文告一类;而在广义上,诏有着诏谕、诏敕、诏制之意。在专门颁发某个地方或某一特定机构部门,乃至颁给个人情形下,也具有专门法令的性质。例如《免宁国府税粮诏》是专门颁发给宁国府一地的;《谕靖江王府文武官诏》是专门颁发给靖江王府官员的;而《谕山东承宣布政使吴印诏》则是颁给山东布政使吴印个人的。这说明不能仅以公告的意义上来简单地理解“诏”。事实上,明初的诏,有不少是诏与谕的复合体,就此而言,诏书也可以理解为常用下行命令文书的一种通称。重要的是,将朝廷重大事件以诏令形式布告全国,也就是将朝廷政令通告全国,具有通行法令的功能。
在明太祖遗留下来的亲撰诏令中,以所处理的各项国事而言:属于通告全国的,有《即位诏》、《农桑学校诏》、《求言诏》、《赦宥诏》、《存恤诏》《废丞相大夫罢中书诏》、《免天下税粮诏》、《免秋粮诏》、《平云南诏》、《免秋夏税粮》、《赦工役囚人》等11通。其中,突出的是有3通蠲免税粮方面的诏书。
属于颁发地方的,有《免北平燕南等处税粮诏》、《免宁国府税粮诏》、《再免应天太平等处粮诏》、《免应天等府粮诏》、《免江西税粮诏》、《免两浙秋粮诏》、《免应天等五府秋粮诏》、《免河南等省税粮诏》、《免山西陕右二省税粮诏》、《免姑熟等六州四县秋粮诏》、《护持朵甘思乌思藏诏》、《谕西番罕东毕里等诏》、《谕靖江王府文武官诏》、《谕福建参政魏鉴瞿庄诏》、《谕云南诏》、《谕大理诏》、《免北平夏税秋粮诏》、《谕云南诏》、《谕云南诏》等19通。其中,11通是蠲免地方税粮的诏书,由此可见明太祖对于地方治理的关注点所在。
属于颁给个人性质的,有《赦汪束朵儿只诏》、《谕山东布政使吴印诏》、《谕山西布政使华克勤诏》、《谕元臣纳哈枢诏》、《谕元丞相哈剌章等诏》、《谕元丞相驴儿诏》6通,其中3通是给予北元官员的。属于颁发给外国的,有《谕暹国王诏》、《谕安南国王诏》、《谕安国王陈炜伯叔明诏》、《谕高丽国王诏》、《谕日本国王诏》等5通。
收入《御制文集》卷二《诏》中的《赦工役囚人》,是一通赦书,明人在此也列入了诏书类,可以说明诏书与赦书的关系。赦书直接涉及犯罪的赦免,是律令的重要补充,特列于下:
奉天承运皇帝制谕:尔故违宪章官吏人民,曩者命礼曹布令天下,朕仿古制,以礼导人。后以律至诸司,是绳不循轨度者,斯乃行刑也。且刑,圣人不得已而用者,为良善弗宁故也。今朕一寰宇而兆民众,如尔等官贪吏弊,民纵奸顽,诈良悔愚,若不律以条章,将必仿效着多,则世将何治。尔诸人所犯,若论以如律,人各尽本犯而后已,奈何工已久矣,构成楼阁以居大觉金仙,塔就而志公之神妥其下,因是将尔等最无轻重,一概宥之。于戏!君子非善,何以永世;志人非功,何以名书。释迦志公,已逝数千百年,犹能生尔等众,其善正之道,志者可无觉乎?故兹制谕。
以上说明诏书形式多样,用途广泛,并不只是狭义的昭告天下之义。实际上,诏书已成为明代皇帝的下行命令文书的泛称,布告天下之外,有广义上的诏谕之义。重要的是,诏令具有在一切律令之上的法律效力。
(二)制
唐代制书的功能是:“行大赏罚,授大官爵,厘革旧政,赦宥降虏”。[33]明初沿袭了制书这一文书类型及其功能,但是却已不像唐宋那样用法严格。显然制书的功能已发生了变化,并且应用不多。以《御制文集》为例,卷三收录《制》与《诰》,所收制书仅有两例:《答太师李善长等表请御正殿制》、《答太师李善长等表请上寿制》。
现举《答太师李善长等表请上寿制》为例:
父母劬劳之恩,昊天罔极。当生之日,思无上报,痛心无已。所以奉祀清晨,静居终日,毋敢歌欢。迩来卿等数云太平,以朕年高,固请称贺。今不违群情,许卿等依期来朝,毋致过奢,惟仪肃礼当。故兹诏谕。
从内容来看,这是皇帝对于李善长等大臣上表来朝贺寿的回答。由此可知,明代的制书仍然具有制礼作乐的法令功能。
(三)诰
诰,先秦就有“上以告下”之义。明初以古意颁布的《大诰》,是明代诏令中的特殊之例,也是中国古代前所未有的大型诰书。洪武十八年(1385年)至二十年(1387年)间,明太祖颁行《御制大诰》,分为《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篇,共236个条目。这是以诏令形式发布的,以案例、峻令、训诫三方面内容组成的特种法令汇编。自颁行之日起,就具有法律效力。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以后,《大诰》逐渐融于各种条例。由于大诰在明代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以往研究成果很多,杨一凡先生的专着是研究《大诰》的经典之作,在此不多赘述。[34]
大诰以外,诰敕,是诰命和敕命的合称。明制:
凡在京官四品以上,试职实授,颁给诰命,取自上裁。已给诰命者,亦须一考满,方许封赠。五品以下官,初到任试职一年后考覈堪用者,与实授,仍具奏颁给诰敕。不堪用者黜降,其已给诰敕者,亦须一考,方许封赠。
凡在外官员,三年为一考,称职者颁给诰敕,再考称职,听请封赠。其有才能卓异之人出自特恩者,不拘此例。[35]
根据规定, 一品至五品官员,作为任命文书,称为诰命;六品至九品官员,作为任命文书,称为敕命。妇人随夫品级。诰用制诰之宝,敕用敕命之宝,以文簿与诰敕,各编字号,用宝识之,文簿藏于内府。颁诰敕时,也规定有一定的仪式。[36]
从《御制文集》所收录来看,《御制文集》卷三收录《诰》31通;卷四收录《诰》22通。卷三的诰与卷四的诰分卷处理,说明二者有着区别,前者为诰,后者为诰命。
《御制文集》所收的《诰》,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以大臣个人为对象的,集中收录在卷三之中,共31通。给予对象上至公、侯,如《信国公汤和诰》、《西平侯沐英诰》;贵戚,如《驸马都尉李祺诰》;下至官员,既有文官,如《吏部尚书王敏诰》,《华盖殿大学士刘仲质诰文》;也有武将,如《飞熊卫指挥使司佥事郭洪诰》、《大都督府佥事陈方亮诰》;还有边地的设官,如《贵州宣慰宋诚》;并有封赐给官员亲属的,如《封康鉴母朱氏》。其中,有用于追封和追赠的诰文,如《追封陇西王李贞诰》、《追赠义惠侯刘继祖诰》、也有以追赠亲眷的诰文,如《追赠义惠侯夫人娄氏诰》。
现举《驸马都尉李祺诰》之例如下:
夫妇之道,人之大伦,婚姻以时,礼之所重。帝女下嫁,必择勋旧为姻,此古今通义也。朕今命尔李祺为驸马都尉,尔当坚夫道,毋宠,毋慢,永肃其家。以亲亲之意,恪遵朕言,勿怠。
诰文表明,诰是一种任命文书,在任命的同时,清楚地显示出皇帝训诫的内容,具有法令的性质。
第二部分是以职官分类颁发的《诰命》,集中于卷四之中,共22通。这里分类的官员诰命,应是一种颁下的标准式。其中既包括中央官员,也包括地方官员,从官员名称来看,收录的颁发时间,是在洪武十三年(1380年)废丞相、中书省、御史台与分大都督府之权为五之前。为了明了所颁全貌,特按原排列顺序列如下:《中书左右丞相诰》 左右丞同、《左右都督诰》 同知、佥事同、《御史左右大夫诰》 中丞同、《太常卿诰》 少卿诰丞敕并同、《户部尚书诰》 侍郎同、《礼部尚书诰》 侍郎同、《兵部尚书诰》 侍郎同、《刑部尚书诰》 侍郎同、《工部尚书诰》 侍郎同、《钦天监令诰》 少监同口监丞敕亦同、《翰林承旨诰》 学士 侍讲 侍读 直学士 待制同 修撰 应奉 编修敕亦同、《国子祭酒诰》、《太仆寺卿诰》 少卿同 丞敕同、《漕运使诰》 同知 副使同 判官敕亦同、《尚宝卿诰》 少卿同 丞敕亦同、《内外卫指挥司诰》 使 同知佥事 千户 卫鎭抚同 百户 所鎭抚敕亦同、《功臣庶子诰》、《都指挥使诰》 指挥使 同知 佥事同、《承宣布政使诰》 参政同、《王府武相武傅诰》、《提刑按察使诰》 副使 佥事同、《各处知府诰》 同知 知州同。
综上所列,是明太祖亲自撰写的对于文武各部门官员的任命文书,其中对于各个官职的职掌所在,均予以较详细的规定与说明。诰文题名下的小字则说明同一部门的设官,其职掌相同,故任命的《诰命》内容相同。相对上述对于个人的任命文书,这类文书显然已经形成了任官制度化的重要部分。
由于明初丞相为大臣之首,故诰命之首,就是《中书左右丞相诰》,其下小字为“左丞 右丞同”,特录全文如下:
朕闻贤者辅君,则君德备倍焉。何哉?盖冢宰之职,出纳王命,若使出纳非宜,则君德亏矣;出纳合宜,则君德张矣。然何止出纳亡命而已矣,其进退庶职亦为重要,所以庶职为重要者,为分理天下之多务。若多务理,则民之乐苦晓然矣。既知民瘼之艰辛,必使之无艰辛矣。于斯之道,岂不君德备倍焉?
若为人臣,异此道而他强为,则众职臧否不分,事多繁而不律,则君德亏矣。然用人为易,惟得人为难,若欲必得其人,使见之于行事。
今尔其国之旧臣,设施诸事,已有年矣。今特命尔为中书某官,当夙夜奉公,上美皇天之昭鉴,下契黔黎之仰瞻,使阴和而四时序,均调玉烛,海内晏然,蛮貊来宾,朕与卿等同阅熙熙皞皞之年,岂不伟欤?今承朕命,当崇乃功、广乃业,为邦之柱石,亦尔嗣之阴?安得不贤智者欤?尔宜懋哉。
由此可见,《诰命》的内容是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训诫,重要的是要让所任命的官员明了任官的职掌所在,随后才是任命官职。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从元代起,皇帝直接任命,也就是授官,在任命文书上不再需要其他官员的签署。这一点是大庭脩先生指出的,他同时认为:“这一倾向暗示了不久到来的明代皇帝直接指挥六部的皇权的加强”。[37]这是非常精辟的认识。
这里还应该提到铁劵,是帝王赐给功臣世代保持优遇并予免罪免死的一种凭证。明代沿袭汉唐之制,皇帝向有功之臣颁发铁券文书,表示对功臣永世恩惠,并延及子孙,具有法律效力。明确规定:“凡公侯伯初授封爵,合给铁劵,从工部造完,送写诰文,转送银作局隽刻,以右一面颁给,左一面年终奏送古今通集库收贮”。[38]明代铁劵“形如覆瓦,面刻制词,底刻身及子孙免死次数,质如绿玉,不类凡铁,其字皆用金填,券有左右二通,一付本爵收贮,一付藏内府印绶监备照”。[39]朱子彦先生认为“明代是铁券最为盛行的王朝”。[40]现存留于世最早的明代铁劵,是收藏于青海省档案馆的明英宗天顺二年(1458年)赐右军都督李文的铁券。[41]
任命级别低的官员,即五品以下用敕,也称诰敕来任命。《御制文集》卷十专门收录了《敕命》共18通,现按照原文顺序列如下:考功监令敕 丞同、中书舍人敕、东宫官敕 洗马 中舍、兵马指挥敕 副指挥同、翰林院典簿敕、翰林院典籍敕、国子助教敕、王相府长史敕、
王相府审理正敕 副同、王府典宝正敕 副同、王府典仪正敕 副同、王府良医正敕 副同、王府工正敕 副同、王府典膳敕、王府司酝敕、生药库大使敕 副使同、抄纸局大使敕 副使同、织染局官敕。
敕命的内容与诰命是相同的,首先用于说明任官的职掌所在,然后是任命,其中必不可少具有训诫的内容,因此,也就具有了法令的性质。
(四)敕
上文述及,汉制,天子命令有四,其四曰戒书,即戒敕之诏令。顾炎武云:“敕者,自上命下之辞”。[42]清人赵翼则考述敕在古时为上下通用,魏晋以后专为帝王之用,至唐定制,必经凤阁鸾台,始名为敕,规范了上对下的用法。[43]明代皇帝沿袭这种对下训戒的诏令文书,称敕谕。一般是针对具体事务的处理,对中央和地方官员训诫时使用,由有关衙门遵行办理。也有针对全国事务的。如以下《谕天下有司》,《御制文集》归类于《敕》,现录于下:
前者奸臣乱法,事觉伏诛。初,将以为中书御史台供用非人,是致上千五星紊度,下良地气而节候乖常,既以明彰法律,扫除奸臣,想天下谙师有职掌者,必人各精审其事,与腆共治,升平安,黔黎乐,雍熙于市乡。故于二月初一日发丹符出验四方,令有司将连年秋、夏税粮课程从实具陈无隐,以奏目来闻。
从《御制文集》的收录情形来看,《御制文集》卷五,收录的是《敕》。其中,又分为《书敕》与《敕》两种。
《书敕》包括6通书,从题名可见全部是给予北元君臣的。包括《与元幼主书》、《与元臣秃鲁书》、《与元臣乃儿不花书》、《谕元幼主书》、《与元臣秃鲁书》、《与驴儿书》。这里明确将皇帝的书信称为《书敕》,主要是表明有训示之意,属于下行命令文书之范畴。
自《御制文集》卷五后半部分开始,至卷九,共收录《敕》共141通(其中计有书敕和一题名中有二、三通者)。从这些《敕》的内容来看,颇为庞杂,可谓包罗广泛。如果给予简单分类的话,大致可分为如下几类:
1. 政事类:如政务方面,有《谕太师李善长江夏侯周德兴江阴侯吴良等》、《谕元丞相驴儿》、《废丞相汪广洋》;军务方面,有《谕岐宁卫经历熊鼎知事杜寅西凉卫经历蔡秉彝甘肃经历张讷等》、《敕征虏将军曹国公李文忠副将军济宁侯顾时及诸侯等》。
2. 慰劳类:如给予各地武臣的慰劳文书《劳大同都尉指挥》、《劳海南卫指挥》等。有带有慰劳性质的赐敕,如《赐诚意伯刘基还乡》、《赐文学赵晋致仕》、《谕年幼承敕郎曹仪及给事中等省亲》。也有命官慰劳的敕书,如《命中书劳袭封衍圣公孔希学》。
3. 训诫类。如《谕群臣务公去私》、《谕天下有司》、《谕太学生》。
4. 祭祀类。如《命功臣祀岳鎭海渎敕》、《命道士祭岳鎭海渎》、《命使賫帛祭历代先圣》。
5. 任命类。如《命桂彦良职王傅》、《命太医院官代职》、《召前按察副使刘崧职礼部侍郎》。
6. 外交类。如《谕安南使臣阮士谔》、《谕占城国王阿答阿者》、《谕辽东都司发回高丽百姓敕》。
值得注意的是,明初王言继承前朝,又有所发展,将诫敕与谕告的功能相结合而形成的命令文书,就是“敕谕”,成为明代常用的诏令类型。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敕》在题名上并没有“敕”的字样,而以“谕”、“命”、“赐”为句首,这类敕书中典型的特征,是在结尾处有“故兹敕谕”的字样。
还应该提到的是口谕。口谕是皇帝敕谕的一种,出于皇帝亲口,是口语传达的敕谕。其行用方式,往往是由臣下宣授皇帝的口头敕谕,也称为圣旨。明太祖出身布衣,加之元朝口语化诏敕的影响在明朝初年的延续,迄今保留了一些明太祖生动的口语敕谕,也可称作白话诏令,这是在处理日常事务中形成的,弥足珍贵。下面就是保存在《明太祖御笔》中明太祖对外事务中的口谕一例。
《谕安南国王》:
你中书省文书里,传着我的言语,说往安南去。前者,我教他那里三年来朝一遍,所贡之物,惟是表意矣已。若事大之心永坚,何在物之盛。今年某使至,仍前远赉丰物来朝。安南国王何不遵朕至意。朕想莫不是彼中紊纪乱纲,更王易位,有所疑猜而如是乎?然君臣之分本定,奈何。昔王荒昏于上,致令如斯,岂不天数也欤。朕又闻方今之王,亦族中人为之,或者可。吁,朕闻中国圣人有云: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也,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今陈某夺位而为之,必畏天地而谨人神,恤及黔黎,庶膺王爵。倘或慢天地而虐庶民人神,又非久长之道。又说与安南,傲限山隔海,远在一隅。天造地设,各天一方,以主生民。中国有道之君,必不伐;尚强无知者必征。如朕统天下,惟渊民安而已,无那强凌弱之举,众暴寡之为。道与安南新王,自当高枕,无虑加兵。[44]
值得注意的是,在《御制文集》卷二的这段口谕,已经不再是口语化的,而已成为修饰过的让中书省颁下的官方正式文书形式了。由此,我们了解到由皇帝口谕到形成文书体的一个过程。
实际上,谈及明太祖诏令文书的类型,不仅有上述存留在《御制文集》中的这些。根据遗存于世的明太祖诏令,重要的还有册、手诏、榜文、令等,现分别简述于下。
(五)册
册,源于周代的策命。《周礼》云:“凡命诸侯及公卿、大夫,则策命之”。[45]发展至汉代,策书,是汉代天子所下四大诏令文书之一。根据明人吴讷所述,“汉承秦制,有曰‘策书’,以封拜诸侯王公”;又曰:唐代王言有七,一曰“册书”,“立皇后、皇太子,封诸王则用之”。[46] 徐师曾进一步申述了册书的由来,引述《说文解字》云:“册,符命也”,说明本字作“策”,汉代“惟用木简,故其字作‘策’”;到唐代以后,“逮下之制有六,其三曰册,字始作’册’”; 阐明:“今制,郊祀、立后、立储、封王、封妃,亦皆用册;而玉、金、银、铜之制,各有等差,盖自古迄今,王言之所不可阙者也”。[47] 他指出了明代册书的广泛应用,按照严格的等级颁发。明代在颁给册文的同时,还另颁有诏书,也无例外地包括训诫的内容,因此,也应纳入法令的范畴。
现将明太祖册封高丽国王的册文一例,举于下:
制曰:尔高丽地有三韩,生齿且庶。国祖朝鲜,七来遐矣。典章文物岂同诸夷。今者臣服六宾,愿遵声教,奏袭如前。然继世之道,列圣相承,薄海内外,凡诸有众德、被无疵,古先哲王所以嘉尚,由是茅土奠安,袭封累世。尔王禑自国王王颛逝后,幼守基邦,今几年矣。尔方束发,智可临民。朕命吏部如敕召中书精笔朕言,钦天命尔,尔弗感礼违,仍前高丽国王,世守三韩,命使赍擎,如国以授。尔岂仰观俯察必遂群情。呜呼!国无大小,授必土穹,当斯要任,岂不阙位,艰哉。自袭之后,母逸豫以怠政,母由猎以殃民。洁祀境内以格神明,精丞尝之若奉。尔祖考循朕之训,福寿三韩永矣。尔其敬哉。[48]
(六)手诏
手诏是皇帝诏令之重要一种,是帝王亲自手写的诏书。明人徐师曾云《御札》:“按:字书‘札,小简也’。天子之札称御札,尊之也。古无此体,至宋而后有之”。其后,他接着说:“其文出于词臣之手,而体亦不同。大抵多用俪语,盖敕之变体也”。[49] 与宋代相比较,明代手诏与御札实已有很大区别,主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手诏是皇帝之亲笔诏敕,而这种手诏完全不同于宋代皇帝的所谓手诏。[50] 明太祖采用手诏处理各种事务,取得简便、直接的效果。在今存于台北故宫的《明太祖御笔》中保存有手诏《暹罗进贡事》:
使者至京,礼已毕矣。所损船只,修理完……,起程回还本国,使国王心悦。浙江布(政)司故意留难,作咨呈,有失怀柔远人之道。今差人前去取招,记罪一百。星夜发船起程。[51]
根据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手诏具有临时处置的法令性质。
(七)榜文
关于明代皇帝的口谕形成文字,并且公布于世的,还有榜文。黄彰健先生曾说:“研究明初法律,须从律、令、诰及榜文四方面研究”,[52]他是最早关注榜文研究的学者。近年杨一凡先生特撰文以详考榜例。[53]对于洪武三年(1370年)二月,明太祖“召江南富民赴阙,上口谕数千言刻布之,曰《教民榜》”,[54]杨一凡先生认为:“《教民榜》字数如此之多,可见它是若干榜文的汇集”。洪武朝初年的《教民榜》今已失传不得见,所见《教民榜文》是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户部在奉天门早朝钦奉圣旨,于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刊布的“再行申明”。[55]其中41条,对老人、里甲理断民讼和管理其他乡村事务作了详尽规定,同时也是一部民事诉讼法规。从《教民榜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明朝皇帝诏令的法律效力。《南京刑部志》卷三《揭榜示以昭大法》收录了明太祖洪武年间发布的45榜榜文。最早的发布于洪武十九年(1386年)四月初七日,最晚的一榜发布于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正月二十五日。现举例如下:
洪武二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为藏匿文卷事,钦奉圣旨:若有将文卷簿籍不在衙门架阁,却行藏于本家,或寄顿他处,许诸人首发,官给赏钞一百锭。犯人处斩,家迁化外。[56]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榜文中都以“奉圣旨”,“钦奉圣旨”形式公布皇帝的旨意,以此我们可以了解到,明初圣旨是皇帝诏令的官称,不仅是民间的称谓。以此,明代有许多圣旨碑留存至今。
值得注意的还有铁榜。为防止公侯及其家人行不法之事,明太祖于洪武五年(1372年)六月还特别作铁榜申诫公侯。[57]铁榜毋庸置疑地具有法律的效力。
(八)令
明人吴讷云:“行于下者谓之令”。[58]上引《正德大明会典》也以“令“为下行文书的总称,以此明代皇帝的诏令汗牛充栋。特别应该提到的是,早在吴元年(1367年),时为吴王的朱元璋就重视立法,命令修定律令,这一年十二月初二律令成。《大明令》“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吏令二十、户令二十四、礼令十七、兵令十一、刑令七十一、工令二”[59] 。洪武元年(1368年)正月十八日,明太祖为颁行《大明令》特颁圣旨:
朕惟律令者,治天下之法也。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古者律、令至简,后世渐以繁多,甚至有不能通其义者,何以使人知法意而不犯哉。人既难知,是启吏之奸而陷民于法。朕甚悯之。今所定律令,芟繁就简,使之归一,直言其事,庶几人人易知而难犯。书曰:刑期于无刑天下。果能遵令而不蹈于律,刑措之效,亦不难致。兹命颁行四方,惟尔臣庶体予至意。钦此。[60]
由此可知,从 “律令者,治天下之法”的观念出发,明太祖明辨律令的区别:“令以教之于先,律以齐之于后”,说明令是关于行为的规范,而律包括制裁的内容。“果能遵令”可以“不蹈于律”,即凡是能够遵守令的规定的,就不致触犯律条;反之,违反令的规范的行为,将会被依律给以惩治。令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例如《吏令》中的《致仕》“凡内外大小官员年七十者,听令致仕,其又特旨选用者,不拘此限”等,《大明令》中的一些具体规定,延续到明后期仍然有效。
以上对于明代诏令的形式及其功能,以明太祖亲撰诏令文书为中心,辅以其他文献作了分梳,大致可以分为8类:诏、制、诰、敕、册、手诏、榜文、令。这是所见明代诏令文书的主要类型,在文书的种类和格式上具有代表性,也可以说是明代诏令文书的荟萃。这些诏令的存世,使得我们考察明代诏令的内容和形式及其变化轨迹有了规律可寻。关于明代诏令文书的类型,明末孙承泽归纳为10类:“凡上所下,一曰诏,二曰诰,三曰制,四曰敕,五曰册文,六曰谕,七曰书,八曰符,九曰令,十曰檄。[61] 就此而言,书、谕也可以单独列出,但考虑到实际上明初的玺书、诏谕已与其他如诏、敕等连用者多;丹符是皇帝的符信,与敕谕同往,在《明太祖御笔》多有例证,恕不一一列举;而檄作为专门军事方面的类型所用并不多,故在此均未单列。重要的是,上述作为明代具有代表性的诏令文书,均为下行命令文书,都具有法令的效力。
自古以来的诏令文书在不断的演变过程中,至明代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明代诏令文书具有更多的变通,以上8种类型,有不少是综合变通的结果。如唐代重大事情颁布用制,而在明代则较少用制,诏与敕的行用多了起来,综合性的诏发展起来,吸收了制的内容,并以诏谕的形式出现。关于明代诏书,并非都是公布的,公开发布的诏书,有开读仪式,颁行于天下;而诏书与敕谕结合而成的诏谕,则往往只是传达到具体衙门和专人,并不需要公布,与一般诏告天下的诏书有了重大区别。所谓诏用的最多,就是基于诏谕连用,以及诏作为诏令统称的用途广泛的意义上说的。自明初开始,诏与敕形式的运用具有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其中文体混合运用的情形多见,反映了明代诏的概念使用已不严格,至此古代王言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应该提到的是,虽然明初锐意复古,但是在诏令文书结构程式和书写格式上,明代直接承继于金元的简单化趋势,与中古以前的汉唐诏令文书渐行渐远。明代一般以皇帝名义发布的诏书,起首用语是“奉天承运皇帝诏曰”,这是明太祖的首创,影响所及500多年,直至帝制中国终结。此外,制在明代也已具有诏令统称之义,诰在明初的法律意义上有了极大发挥,而令在明代则始终具有法令的效力。
明代通过制订法律来维护诏令文书的权威性,律令是相维的关系。《大明律》规定:“凡奉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杖一百”; “凡弃毁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若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斩”。[62]“凡诈为制书及增减者,皆斩。未施行者,绞。传写失错者,杖一百”; “凡诈传诏旨者,斩”。[63] 其中的“制书”、 “圣旨”、 “诏旨”均为朝廷诏令类文书的指称。
四、诏令与立法程序
诏令,是皇帝专用的公布各项法令的公文形式——诏敕类文书的统称。诏令即国家重大政策与政令、法令的发布,是古代国家运行机制的一个显着特征。从存在形态来看,诏令主要是针对重大事务乃至某事、某人发布的临时性的指令性文书。在唐宋时,要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必须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加以删定整理,修纂成编,也就是法律化,才具有法律效力,由此产生了编敕,而编敕主要是补充律。[64]在明代,诏令直接形成事例,具有法律效力,这反映了随着时代的变迁,明代法律形式发生了重要的演变。明令已经突破了旧框架,产生了“因事制法”的法律效果。
诏令这种法律形式的下达方式,归纳起来不外是直接和间接两种类型,具体而言,主要有:一是皇帝的诏书或赦书在承天门公开颁布,然后派遣使臣携带诏敕前往全国各地与外国传达;二是皇帝直接颁给各级部门和官员的具体指导性政令;三是皇帝直接下达旨意给中书省或六部等,由中书省或六部等负责将圣旨传达到全国。命令中书省或六部等衙门,或其他各地官员移咨的文书,属于皇帝授权,其中不少诏敕明白宣布“奉皇帝圣旨”云云,因此也具有国家法令的效力。重要的是,在大臣的奏议上达以后,得到皇帝的批准,也就成为政令下达,这种方式也在诏令的范畴之列。
从性质来说,明代诏令可以分为通令性质和专门性质的两大类别。作为通令,是布告天下的法令性的诏旨;作为专门诏令,是给予一部门、一地或处理一事的日常政务性的法令。后者有些转换为法令性的决策,形成制度化的法令,“着为令”就是典型。一般来说,诏书有权威性,本身具有法令的性质,与处理日常事务性质的敕谕有所不同,而处理日常政务的政令,也可能形成事例,成为长期存在的行政法令。
事实上,从用途上分类,一类是用于发布国家大政法令,另一类是处理日常事务,无论是哪一种类,都可能“着为令”,直接或间接转化为永久性法令法规,形成制度化的结果。
“着为令”是将临时性的针对一时一事的诏令定为永久之令,永远遵行的制度化法规。下面将《明实录》记载的洪武年间“着为令”的情形列表如下,以便分析。
洪武“着为令”表:

时间

着为令的内容

资料来源:
《明太祖实录》

洪武元年九月己卯

自今凡告谋反不实者抵罪

卷三十五

洪武二年正月乙巳

诏表当涂县民孙添母郑氏黎德旺妻陶氏其门曰贞节,复其家

卷三十八

洪武二年三月戊戌

翰林学士朱升等奉敕撰斋戒文

卷四十

洪武二年八月庚寅

礼部尚书崔亮奏周官天子五祀

卷四十四

洪武三年五月乙未

册妃孙氏为贵妃,严宫阃之政

卷五十二

洪武三年九月乙巳

诏翰林侍读学士魏观自今太庙祝文止称孝子皇帝,不称臣;凡遣太子行礼,止称命长子某,勿称皇太子

卷五十六

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

核民数给以户帖,仍令有司岁计其户口之登耗类为籍册以进

卷五十八

洪武三年十二月辛酉

命军人月粮于每月初给之

卷五十九

洪武四年三月丁未

诏凡大小武官亡没,悉令嫡长子孙袭职

卷六十二

洪武四年九月乙亥

礼部奏历代祭祀斋戒日期不一

卷六十八

洪武四年十一月甲戌

国家设都卫节制方面所系甚重,于各卫指挥中遴择智谋出众,以任都指挥之职,或二三年五六年从朝廷升调,不许世袭

卷六十九

洪武四年十一月乙亥

大都督府奏内外卫所武臣不能约束军士,致逃亡者众,宜立条章以示惩戒。于是定例,诏从之

卷六十九

洪武四年十二月丁未

敕太常司自今岁除享太庙以其巳时行礼

卷七十

洪武五年七月丙子

礼部尚书陶凯等奏考历代天子祭祀事,请着为令,从之

卷七十五

洪武五年十二月己亥

给僧道度牒,礼部言前代度牒之给,皆计名鬻钱以资国用,号免丁钱。诏罢之

卷七十七

洪武六年十一月

僧道寺观禁女子不得为尼

卷八十六

洪武七年三月甲戌

播州宣慰司所有田税随其所入,不必复为定额以徵其赋

卷八十八

洪武九年正月己未

诏太常皇陵朔望致祭用少牢品物

卷一百三

洪武九年五月癸亥

晋王妃谢氏薨,命礼部议丧服之制,议曰按唐制,制曰可

卷一百六

洪武九年五月辛丑

礼部言凡殿庭颁降诏书册命,宜从中道中门出等事,从之

卷一百六

洪武九年八月己卯

中书省言福建参政魏鉴瞿庄笞一奸吏至死 , 上赐玺书劳之,欲使上官驭吏动必以礼,而严之以法

卷一百八

洪武十年正月甲辰

自今铨选之后,以品为差,皆与道里费,仍令有司给舟车送之

卷一百十一

洪武十年正月辛酉

自今凡军士死亡家贫不能举者,官为给棺葬之

卷一百十一

洪武十年正月丁卯

自今百司见任官员之家,有田土者输租税外,悉免其徭役

卷一百十一

洪武十一年四月丙子

敕工部定天下岁造军器之数甲胄之属

卷一百十八

洪武十二年正月丁亥

有官言天下有司官例以九年为满,福建汀漳二府等地瘴疠量减,从之

卷一百二十二

洪武十二年正月乙未

诏中书丁忧官俸事,养其廉

卷一百二十二

洪武十二年八月辛巳

自今内外官致仕还乡者,复其家终身无所与;庶民则以官礼谒见,敢有凌侮者,论如律

卷一百二十六

洪武十三年四月丁未

诏五军都督府:凡大小武臣有伯叔兄弟若姊妹之夫居行伍者,皆得给聚,及分禄赡之

卷一百三十一

洪武十三年十月癸丑

吏部奏重定功臣及常选官封赠等第,上曰自今文官封赠必待三考,其才能显着者方许给授,封赠爵职用敕符御宝毕,然后颁降

卷一百三十四

洪武十四年正月

命刑官听两造之辞,果有罪验正以五刑,议定然后入奏。既奏,录其所被之旨送四辅官、谏院官、给事中覆核无异,然后覆奏,行之有疑谳,则四辅官封驳之

卷一百三十五

洪武十四年三月癸卯

敕刑部自今官吏受赂者必求通贿之人并罪之,徙其家于边

卷一百三十六

洪武十四年九月丙午

礼部尚书李淑正言州县儒学训导多以贤良等科荐至京,致师范缺员,生徒费业,即禁之

卷一百三十九

洪武十五年正月己丑

谕工部臣曰:曩集天下工匠隶事京师,其中有以疾病致死者,遣人收其遗骸,函送其家,各以钞七锭给其妻子瘗之

卷一百四十一

洪武十五年闰二月甲申

命礼部定诸司文移式

卷一百四十三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戊辰

命都察院以巡按事宜颁各处提刑按察司,俾各举其职

卷一百五十

洪武十七年五月壬子

定武臣袭职例

卷一百六十二

洪武十七年闰十月癸丑

云南布政使司言所属大小土官有世袭者,有选用者事,上命六部官会议,凡土官选用者有犯,依流官律定罪;世袭者所司不许擅问,先以干证之人推得其实,定议奏闻,杖以下则纪录在职,徒流则徙之北平

卷一百六十七

洪武十七年十二月庚戌

刑部尚书王惠迪言民间乞餋义女事,请着为令,从之

卷一百六十九

洪武十八年三月壬戌

今内外文武群臣有亲没官所,路远不能归葬者,其令有司以舟车资送还乡

卷一百七十二

洪武十八年五月戊申

今定为三年一朝赍,其纪功图册文移藁簿赴部考核,吏典二人从其布政司,按察司官亦然

卷一百七十三

洪武十九年夏四月丙戌

定工匠轮班,初工部议而未行,工部侍郎秦逵复议举行,量地远近以为班次,且置籍为勘合付之,至期赍至工部,听拨免其家他役

卷一百七十七

洪武十九年十月乙巳

上谕兵部天下大小武臣皆以有功,故令子孙世袭事

卷一百七十九

洪武十九年十二月乙酉

诏自今诸司应死重囚,俱令大理寺覆奏听决

卷一百七十九

洪武二十一年五月戊寅

上谓户部等官天下将校军士月给俸粮议之,且令应天府将今岁民租先对一卫试行之,果便军民,则着为令

卷一百九十

洪武二十一年五月戊戌

南昌府豊城县民言农民佃官田一亩岁输租五斗,诚为太重,愿减额以惠小民。户部定议一亩输四斗。上曰两浙及京畿土壤饶沃者输四斗,江西群县地土颇硗瘠,止令输三斗

卷一百九十

洪武二十一年八月己酉

诏五军都督府凡天下武官擅调千百户军旗混乱队伍者,指挥千百户杖而罢职,总小旗从者罪同,若身自首告者升一等

卷一百九十三

洪武二十二年六月丁巳

诏凡指挥使升都指挥使不系世袭者,出职仍授本卫世袭指挥使等

卷一百九十六

洪武二十三年二月

命凡广东、四川、陕西、云南诸都司卫所军士差遣至京者,人给钞五锭;江西及山东各都司至者人三锭,以为道里费

卷二百

洪武二十三年三月庚午

命礼部定公侯卒葬辍朝礼,礼部议,从之

卷二百

洪武二十三年五月癸巳

仍诏今后在京官三年皆迁调

卷二百二

洪武二十三年九月乙未

自今凡开国功臣死后俱追封三代,其袭爵子孙非建立奇功者,生死止依本爵

卷二百四

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辛巳

上谕礼部今王妃以下有所出者,皆称夫人

卷二百二十三

洪武二十五年闰十二月辛卯

更定巡检考课之法

卷二百二十三

洪武二十六年六月辛丑

命礼部申严公侯制度僣侈之禁,敕将公侯食禄及服舍器用等着为定式

卷二百二十八

洪武二十六年七月庚辰

命吏部今后除授官员即与实授,勿令试职

卷二百二十九

洪武二十七年三月甲辰

诏武官子弟习骑射,自今武官子弟宜于间暇时令习弓马。当承袭者,五军阅试其骑射,娴习者方许,否则虽授职,止给半俸,候三年复试之,不能者谪为军

卷二百三十二

洪武二十七年十月庚辰

命各处都指挥使司自今凡武官到任,即验劄付给禄,遣人覆奏还乃视事

卷二百三十五

洪武二十八年八月戊子

诏更定皇太子亲王等封爵册宝之制,如或有犯,宗人府取问明白,具实闻奏,轻则量罪降等,重则黜为庶人,但明赏罚,不加刑责

卷二百四十

洪武三十年四月丙申

以武官多私役军卒踰法制,命礼部考定其从人额数。礼部议,上以正军占役太多宜减其数,余如所议

卷二百五十二

洪武三十年五月甲寅

大明律诰成,上御午门谕群臣:朕有天下,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刊着为令,行之已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撮其要略附载于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今编次成书,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卷二百五十三

根据以上《明实录》的不完全统计[65],洪武年间总计61事“着为令”。其中关于刑法的5例,行政典制方面的最多,达到39例,军政方面的16例。由此也说明了令的性质主要是行政法规。
在汉代,《独断》曰:“诏犹告也,告,教也”;再看明代,颁《大明令》已云:“令以教为先”。诏与令虽然名称不同,在“教”的涵义上是完全吻合的,也就是说具有相同的功能。
“着为令”,是永远遵行之意,即成为永久之令,形成了制度,不再是临时性的命令。最重要的是,“着为令“的过程,就是立法过程。从“着为令”的过程,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明代的立法过程有几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皇帝按照自己的意志直接命令“着于令”, 如上例洪武二十七年“诏武官子弟习骑射”等;第二种形式,是臣僚上奏,皇帝认可,往往以“从之”来表述,如上例洪武四年“大都督府奏内外卫所武臣不能约束军士,致逃亡者众,宜立条章以示惩戒。于是定例,诏从之”;或有臣僚直接言请“着为令”的, 如上例洪武十七年“刑部尚书王惠迪言民间乞养义女事,请着为令,从之”;第三种形式,是皇帝令臣僚草拟制度,臣僚集议定议后上奏,皇帝批准,如上例洪武二十三年“命礼部定公侯卒葬辍朝礼”,礼部议定,“从之”;还有第四种形式,是皇帝提出一事令臣僚议之,不立即作出决策,而是令在一地试行以观效果,如果试点成功,就“着为令”,如上述“户部等官天下将校军士月给俸粮议之,且令应天府将今岁民租先对一卫试行之,果便军民,则着为令”,即是典型的一例。
发展到明后期,从范钦编辑的《嘉靖事例》来看,事例的形成往往就是上述立法的第二种形式,特举例如下:
《复议宁夏抚臣条陈四事》:看得兵部咨该巡抚宁夏都御史翟条陈,议采草以苏军困、寛追陪以便完纳、复盐马以济实用、处备御以责实效四事,俱切时弊、益地方,合就议拟开立前件,伏乞圣裁。嘉靖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本部尚书梁等具题,十四日奉圣旨:是,准议行。[66]
这里清楚地表现出事例的来源。题本一经圣旨“是”了和“准奏”了,就是事例,具有法令的性质,也就是明朝人认识中的“令”。《大明会典》中充满了事例,也就是充满了“令”的形式。
由此可见,事例是以诏令形成的,在大量形成事例以后,就产生了汇编的需要。
上文已提到的《正德大明会典·凡例》,将诏令文书做了归纳,这里为了具体分析,不妨再次征引于下:“事例出朝廷所降,则书曰诏,曰敕。臣下所奏,则书曰奏准,曰议准,曰奏定,曰议定。或总书曰令”。[67]从中我们可以区分明代诏令文书的三种形式:第一,是诏和敕,这是皇帝直接下达的旨意,有着法律效力;第二,由臣下上奏的事宜,得到皇帝批准的称奏准,又称奏定的下行文书,同样具有了法律效力;第三,大臣的建议与皇帝的旨意相和,称为议准,也叫议定的下行文书,也同样具有了法律效力。重要的是最后的归纳,说明以皇帝名义下行的诏令文书可以统称为令,也就是说,即使是第二、三种情形下形成的诏令,同样是具有令的法律形式。《凡例》已证明,在明朝人看来,《会典》是诏令的汇集,事例的汇集,也就是明令的汇编。
比较而言,日本学者大庭脩在对汉代制诏进行研究时,依据内容划分了三种形式:一是“皇帝凭自己的意志下达命令”,二是“官僚在被委任的权限内为执行自己的职务而提议和献策,皇帝加以认可,作为皇帝的命令而发布”,三是“皇帝表明立法意志”与“官僚的答申采取奏请的形式得到认可”相结合的复合体。[68]将汉代与明代的诏令形式两相比较,可知明代诏令文书形成的三种形式及其运行机制基本上与汉代是相同的,明朝继承汉代诏令制度由此可见一斑。
五、结语
令与律、例是中国古代三种基本法律形式。根据上述对于明令的初步探讨,在明代“整体治式”中,明令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诏令作为明令的重要形式,是明代基本的法律形式,与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并具有形式的多样性,在明代立法中占有突出的地位。明代的基本法律形式是令与律、例、典。明代是古代法律体系发生重要演变的时期,说到底,明令的变化与时代相关,是适应国家对于政治经济发展、社会急剧变化的现实而出现的。
发表于杨一凡主编《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



[1] 中国多部中国法制史在论述明代立法时,无一例外地没有将诏令作为专门法律形式来论述,恕在此不一一列举。
[2] 从法制史的角度考察诏令文书,是承蒙杨一凡教授的启发,初稿曾经苏亦工教授指正,在此一并表示谢忱。但全文系本人思考完成,仅代表个人观点,特此说明。
[3] (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卷四《诏策第十九》,《四部备要》本。
[4] 《明史》卷七二《职官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第1732页。
[5] 〔日〕池田温编:《唐代诏敕目录》,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
[6] 例如《皇明诏令》(《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仅收录明太祖诏令89通,《皇明诏制》(《四库全书存目丛书》本)仅收录明太祖诏令58通,实际上二者仅收录了重要诏敕,因此既不够全面,也不够系统,不能反映明代诏令文书的全貌。再以洪武朝外交诏令为例,《皇明诏令》中仅收录外交诏令3通;《皇明诏制》中也只收录外交诏令9通;根据笔者初步研究,包括诏令敕诰等各类外交文书现已收集到170通。
[7]从法制史的视野最早开始研究的,是沈家本先生《明大诰峻令考》,有民国刻本;论文方面是1936年邓嗣禹先生的《明大诰与明初之政治社会》,《燕京学报》第20期,1936。此后明大诰形成研究的热点,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更出现了研究热潮,主要论文有黄彰健先生《大明律诰考》,《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4本,1953。陈高华先生《从明大诰看明初的专制政治》,《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1期。杨一凡先生《明大诰与朱元璋的重典治吏思想》,《学习与探索》1981年第2期。根据不完全统计,近30年来涉及明大诰的论文至少有150多篇以上,相关专着则主要有杨一凡先生《明大诰研究》,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
[8]在西方,主要有美国学者范德(Edward L. Farmer)对大明令的专门研究:《大明令:对明代早期社会立法的考察》,The Great Ming Commandment: An Inquiry into Early-Ming Social Legislation, Asia Major,Princeton University, 1993;日本学者主要有内藤乾吉《大明令解说》,见氏所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东京:有裴阁,1963;中国最近的专门研究成果有张凡《<大明令>与明代的律令体系——明代“令”的作用与法律效力》,殷都学刊2009年第3期;张凡《略论明代法律形式的变革——<大明令>为中心》,《宁夏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
[9] (东汉)王充:《论衡》上册《别通篇》,大中书局,1933,第235页。
[10] (汉)司马迁:《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82,第236页。
[11] 《管子》卷一七《七臣七主》,《四部丛刊》本,第101页。
[12] 《史记》卷一二二《酷吏列传》,中华书局,1959,页3153;《汉书》卷六O《杜周传》,中华书局,1962,页2659。
[13] 《大唐六典》卷六《刑部郎中员外郎》:“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三秦出版社,1991,第132页,139页。
[14] 戴建国《宋代编敕新探》,见氏着《宋代法制新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第3页。
[15] 戴建国《天一阁藏官品令考》,《历史研究》1999年第3期。
[16] 多部《中国法制史》均以此观点论述,恕在此不一一列举。
[17] (明)李东阳等:正德《大明会典》凡例,东京,汲古书院,1989。
[18] 杨一凡《注重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研究 全面揭示古代法制的面貌》,《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19] 《尚书》有“誓”、“诰” 、“命”多篇,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中华书局,1985。
[20] 《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82,第236页。
[21] (东汉)蔡邕:《独断》卷上,《四库全书》本。
[22]《文心雕龙》卷四《诏策第十九》,《四部备要》本。
[23] (唐)李林甫等:《唐六典》卷九《中书令》, 北京,中华书局,1992。
[24] 参见《宋大诏令集》,北京,中华书局,1962。
[25] 参见董克昌主编:《大金诏令释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3。
[26] 张帆:《元朝诏敕制度研究》,《国学研究》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27] 表中一题名内有二三篇者,均计入数目。卷一八《杂着》中有《设礼部问日本国王》、《设礼部问日本国将军》二通,笔者认为可列入外交诏令,但是明人编辑分类时没有列入,姑从之。下文主要引用明内府本《明太祖御制文集》为例,凡出此,不再另注。
[28] (明)吴讷:《文章辨体》卷首《序说·诏》,第35页。
[29] (明)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诏》,第112页。
[30] (明)孔贞运:《皇明诏制》序,崇祯刻本。
[31] 《诸司职掌》卷四《礼部职掌·颁诰》,张卤刊:《皇明制书》上册,东京,古典研究会,1966。
[32] (明)申时行等:《明会典》卷七四《礼部》三二《开读仪》,北京,中华书局,1989。
[33] 《唐六典》卷九《中书令》。
[34] 关于《明大诰》的研究很多,主要参见杨一凡《明大诰研究》,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
[35] 《诸司职掌》卷三《吏部职掌》,张卤《皇明制书》,东京:古典研究会,1966。
[36] 《明会典》卷七四《礼部》三二《颁诰敕》、《开读仪》。
[37] 《秦汉法制史研究》第9页。
[38] 正德《大明会典》卷一六七《中书舍人》。
[39] (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六《左右券内外黄》,《明代笔记小说大观》三,第2067页。
[40] 朱子彦:《铁劵制度与皇权政治》,《学术月刊》2006年第7期。
[41] 参见张寿年:《馆藏珍品——明代金书铁劵》,《中国档案》1998年第7期。
[42] (清)顾炎武:《金石文字记》卷一《西岳华山庙碑记》下,《四库全书》本。
[43] (清)赵翼《陔余丛考》卷二二《敕》,中华书局,1963,第438-439页。
[44]《明太祖御笔》下册, 九、十。
[45] (东汉)郑玄注:《周礼》,《四部丛刊》本。
[46] (明)吴讷:《文章辨体序说·册》,第35-36页。
[47] (明)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册》,第115-116页。
[48] 《高丽史》卷一三五《辛禑》三。这一通册文不见于《御制文集》,《明实录》也仅记事而无文。以往笔者在叙述外交诏令的分类时将册书误为制书,现修正之。
[49] (明)徐师曾:《文体明辨序说·御札》,第117页。
[50] 关于宋代的御笔手诏,《宋史》卷四七二《蔡京传》记载:“初,国制,凡诏令皆中书门下议,而后命学士为之。至熙宁间,有内降手诏不由中书门下共议,盖大臣有阴从中而为之者。至京则又患言者议己,故作御笔密进,而丐徽宗亲书以降,谓之御笔手诏。违者以违制坐之。事无巨细,皆托而行,至有不类帝札者,群下皆莫敢言。由是贵戚、近臣争相请求,至使中人杨球代书,号曰书杨。京复病之,而亦不能止矣”。日本学者德永洋介对宋代御笔手诏有专文研究,认为是明代内阁票拟制度的前身,见《宋代の御笔手诏》,《东洋史研究》57号3期,1998。明初太祖手诏为其亲笔所写,绝不可能有如宋代徽宗时的情形出现。
[51] 《明太祖御笔》上,四十一,朱书,题名前有阙,“修理完”后原缺数字,浙江布政司,原缺“政”字。
[52] 黄彰健:《明洪武永乐朝的榜文峻令》,《明清史研究丛稿》第237页。
[53] 杨一凡:《明代榜例考》,上海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54] (明)谈迁:《国榷》卷四,北京,中华书局,1988,第408页。
[55] (明)张卤《皇明制书》卷九,东京,古典研究会,1966。
[56] 原载明曹栋《南京刑部志》,嘉靖刊本,引自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3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第512页。
[57] 《明太祖实录》卷七四,洪武五年六月乙巳。
[58] (明)吴讷:《文章辨体序说》,第12页。
[59] 《明太祖实录》卷二八上,吴元年十二月甲辰。
[60] 《皇明制书》卷一《大明令》卷首。
[61] (清)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二三《内阁》,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92,上册,第326页。
[62]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三《吏律·公式》,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第37页。
[63] 《大明律》卷二四《刑律·诈伪》,第191~192页。
[64] 参见戴建国《宋代编敕初探》,见氏着《宋代法制新探》,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
[65]《明太祖实录》三修,故所载已很不完全。如朱睦㮮辑《圣典》卷三《尊道》(万历刻本)记衍圣公事“着为令”,即为实录失载的一例,现录于下:“十七年正月,袭封衍圣公孔讷来朝,上命礼官以大乐导至太学。明日入谢,复赐袭衣,宴礼部。吏部拟诰用资善大夫阶,上曰:既爵公,勿事散官,但诰以织文玉轴为异耳。遂着为令,毎岁入觐得给符乘传,班序文臣首”。
[66] (明)范钦编《嘉靖事例》,见《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第4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第465~466页。
[67] (明)李东阳等:正德《大明会典》凡例,东京,汲古书院,1989。
[68]〔日〕大庭脩着,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第170~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