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新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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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新解


一、 传统的观点与理解
1900年中国北方各省爆发了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8月14日,八国联军进攻北京。第二天,慈禧太后挟光绪帝等向太原、西安方向逃去。
1901年2月14日,清廷颁布上谕:“本年夏间,拳匪构乱,开衅友邦。朕奉慈驾西巡,京师云扰。迭命庆亲王奕劻、大学士李鸿章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与各国使臣止兵议款。昨据奕劻等电呈各国和议十二条大纲,业已照允。仍电饬该全权大臣将详细节目悉心酌核,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既有悔祸之机,宜颁自责之诏……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友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①]这一上谕充分表现出义和团运动后,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屈辱媚外、妥协乞怜的可耻嘴脸,人们斥之为投降卖国,决非仅是出于民族的义愤;资产阶级革命派陈天华称清政府为“洋人的朝廷”,也决非仅是出于反清革命的宣传需要。清政府确为无耻的卖国者。
但是,笔者以为,人们对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一句的理解,却似乎存在着某些误解与歧义。无论是专业治史者,还是一般国民,每当读及这一段文字之时,无不痛感中华民族所蒙受的巨耻奇辱,多以为清廷此语是表示将最大限度地满足列强的各种侵略要求,出卖国家与民族的利益。
章开沅、陈辉主编的《中国近代史普及读本》写道:慈禧看到列强未将其列为祸首,“大喜过望,立即诏告奕劻、李鸿章,不论条约如何苛刻,均可照办,并慷慨表示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为感激帝国主义对她的赦免,准备进一步出卖国家的主权和利益”。[②]如果说这一表述尚属较为模糊或含蓄,那么,胡绳的《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则是极其明确写道:“这道上谕说,朝廷的态度是‘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就是说它一定要把‘中华之物力’,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巴结这些武装占领了首都的‘与国’”。[③]张革非、王汝丰编着的《中国近代史》也以类似的语言表述了类似的观点:“1901年2月14日,慈禧又发出上谕,要求奕劻、大学士李鸿章‘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就是说,要将中国的一切物质财富,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讨好帝国主义,以博得他们的欢心,换来自己的反动统治”。[④]徐凤晨、赵矢元主编的《中国近代史》也极其明确写道:“西太后还厚颜无耻地说,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决心以最大限度的卖国,争做帝国主义‘欢心’的走狗”。[⑤]甚至有人为此而怀疑这一上谕的真实性。季云飞先生撰文说:“以往所有史着都认为慈禧在接到议和大纲后表示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笔者核查了上文提及的1901年2月14日上谕,只有‘结与国之欢心’,无‘量中华之物力’,看来前半句是后人加上去的”。[⑥]
笔者于大学本科学习期间,也曾对这一上谕内容的真实性产生过怀疑,认为义和团运动以后,清政府为维持其反动政治统治,的确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出卖国家与民族利益,以换取西方列强的欢心。但无论如何也不大相信清政府会无耻到将这一思想,毫无遮掩写入堂堂的上谕之中。如此一来,清廷在国民心目之中,还有什么权威?清政府面临的不是其政权是否可以存在的问题,而是完全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大约20年前,笔者专门为此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调阅了清廷的上谕档。当该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十二个字,赫然映入眼帘之际,我顿感无比失望、无奈。
当时,笔者承认,也相信我们的先人确曾是这样的无能,但就情感而言,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和容忍清廷何以如此的无耻。但面对这一客观存在的上谕,我只得无奈地接受了学界对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理解。在课堂上也曾如学界一样痛斥清廷的无能与无耻。
二、 “量中华之物力”的来由与本意
前不久重读《义和团档案史料》,发现了“量中华之物力”的来由,同时对清廷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一句之本意,亦有所醒悟,颇有“开卷有益”之感。愚以为,人们于此确有误解之处。现姑妄言之,不当之处,冀识者、智者教我。
1900年12月22日,列强方面经过一段时间的内部争论与协调后,向清廷传抄议和大纲十二条,并声称不可变改。
清政府认为,十二条大纲是各国公使“往复密商其国政府数十日而定议,非此不能转圜,非此不能结局”,[⑦]因此“十二条不能不照允”。同时清廷也意识到,清廷只要认可了十二条大纲,即可基本保持住其政权,因此又明确指示议和大臣,“惟其中利害轻重,详细节目,尚需竭力磋磨”。也就是说,此时的清政府意识到其政治上的根本性危机已经度过,已具有了与列强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磋磨”的可能,因而要求议和大臣,“审度情形,妥筹磋磨,补救一分是一分耳”。此处的“妥筹磋磨”,是就整个十二条大纲而言的。议和大纲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国允照赔偿各国各款”。当时清军机处估计到列强在中国对外赔款问题上,将有可能“狮子大开口”,因而致电清议和代表称:“赔款各款,势不能轻,惟亦需量中国力所能及,或宽定年限,或推情量减,应请磋磨”。[⑧]此处的“应请磋磨”,则专指赔款而言,而“需量中国力所能及”,即为后来“量中华之物力”的最初表述。12月27日,清廷再次以电旨的形式,重申了上述思想。
就当时的情形而言,是无所谓中外谈判的,很多议和条款确是列强国家协商确定后,交由清政府认同执行的,但是,这并不意味或等同于清廷在外交上没做任何的努力。关于中国对外赔款的数目、方式和赔款来源等,确实主要是在列强内部进行争论协调的,但清廷方面也确曾做过某些成效甚微或无成效的外交交涉。清廷所谓“量中华之物力”者,“应请磋磨”者,既是围绕这些问题而生而来,亦是其主观上外交努力的表现。清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亦电复清廷称:将在与列强交涉会晤之时,就某些具体条款,“引申其义,相机补救,惟力是视”。当然,清廷与列强“磋磨”是有其根本底线的,即“总以不败和局为主”。[⑨]
俄国和德国,在中国对外赔款问题上,表现得特别贪婪。俄国为应付其1899年至1900年国内的财政与经济危机,迅速组建一支庞大的海军舰队,修建西伯利亚大铁路等,向中国提出了惊人的赔款数目。德国为建立一支强大的海军,以便与英国争夺海上霸权,竟向中国提出了20亿马克(约7亿两白银)的赔款要求。德皇威廉曾明确指示即将来华的德国元帅瓦德西,“要求中国赔款,务到最高限度,且必彻底贯彻主张”,因为德国“急需此款,以制造战舰”。[⑩]甚至要“坚持中国赔至最后一分钱”。[11]
为了解决中国的对外赔款问题,列强驻华公使组织了英、德、比、荷四国组成的“赔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有关赔款的标准、范围,确定中国对各国政府、社团及个人的赔偿原则。随后又成立了美、德、法、日四国组成的“中国财政资源调查委员会”,调查中国的实际财政情况与赔偿能力。
1901年1月13日,清廷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就列强要求赔款一事分析说:中国对外赔款为数过巨,必将导致中国上下交困。根据总税务司赫德的估计,在四五十年内,中国对外赔款“连借款利息计算在内,共需十数万万”。这就意味着中国每年须再多筹出三千余万两白银。中国财政原本即万分拮据,濒临崩溃,“若再加三千万,竭天下脂膏,不足还债,何以立国?”在此,盛宣怀说得十分明白,中国如对外大量赔款,将不堪重负,无以为国。
盛宣怀认为,中外正式签订条约之前,彼此间可有说帖、照会往来,中国应该,而且必须利用这一时机,与列强进行必要的交涉。目前“若不(就赔款数目等)切实引申(剖辩),恐后难磋磨”。为此,他不但致电清廷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而且致电清军机大臣荣禄、王文韶、鹿传霖等,希望清廷内外早做切实准备。盛宣怀特别致电奕劻、李鸿章,提醒他们在与列强讨论赔款问题时,切不可言中国当量力而行,“若只云量力,彼谓用西人西法,力必有余,恐其侵我财政”。[12]于此,我们可以看出,盛宣怀明确要求清廷对外交涉赔款问题之时,不能只讲“量中华之物力”,而应通过外交交涉尽可能多地保持中国的财政主权,尽可能少地对外赔款。
事实证明,此时的盛宣怀于清政府的对外交涉,具有很大的影响。
为筹集对外赔款,清政府曾力图说服列强同意中国提高海关税率。海关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各国来华商人,因而遭到列强的强烈反对。列强为了最大限度榨取中国人民的血汗和财富,从中国获得最大赔款,则要求清政府进一步对中国广大人民加捐加税。清廷官员对此表示忧虑与不满。2月6日,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曾就此问题致电军机处称:“现值开议和约详细条目,各国各会各人赔补之款,自当照约办理。惟库储一空,若数目过巨,力不从心。或谓中土民物蕃庶,不难搜括。然中国千百年来取民甚薄,若一朝苛索,恐民心思乱,积怨生事”。[13]其后,列强仍不断施加压力,迫令清廷向国内人民加捐加税,筹集赔款。清政府对此颇为疑虑,训命驻各国公使向驻在国政府表示,若按列强要求加赋百姓,“必激民变,中国不能允”。[14]
盛宣怀2月6日给行在军机处的电报,有两点内容值得注意。其一,列强声称:“各国所索兵费,如数给允,始各退兵”,如此看来,“各使索款,恐又不易磋磨”。其二,英国驻华领事曾透露说:“各使多欲立功”,中外商讨赔款问题时,各国驻华公使“决不放松”,建议盛宣怀电告清廷,“惟有请发国书,恳切委婉措词,虽各国意见不同,当可宽期(限)减少(赔款数额)”。盛宣怀切感“赔偿款巨,脂膏耗尽,难遽自强”,因而建议清廷“酌发国书,英、德、俄、法、义(当为美国之误)、日、意同发,似可有益无损”。[15]
盛宣怀请发国书的建议,很到清廷的同意。军机处于2月7日立即电告盛宣怀:“所请颁发英、德、俄、法、美、日、意国电,所见甚是”。惟各国情形有所不同,因“贵大臣熟悉洋情,希即分别代拟”国书。然后“电知本处,再行斟酌办理”[16]。
2月9日,盛宣怀将其代拟国书内容电告清军机处。12月11日,军机处致电盛宣怀:“所拟国电,奉旨照办。文内‘向未’二字,改作‘尚少’;‘实行新法’四字,改作‘力行实政’,余俱照拟办理”,电令盛
宣怀“迅即分电英、德、俄、法、日、意出使大臣转递,并将各国君主称谓,悉照旧式分别填写,毋漏毋误为要”[17]。
盛宣怀代拟国书中确实充满了对列强屈膝乞怜的语言文字,治史者对其进行指斥鞭挞无疑是正确的。但清廷力图通过国书,乞请各国政府减少中国赔款的意图也是十分明显的。该国书称:“赔款一事,不得不通盘筹画。此次兵事,各处财物毁失过多,且敝国地利商务,向未开通,一时不易筹集巨款……尤望贵国始终玉成,商同各大国,允将赔款酌减数目,宽定年限,另筹妥法摊偿”。[18]
正是有着前述与列强交涉的种种努力,才有我们文章开始所引2月14日的清廷上谕:“各国和议十二条大纲,业已照允。仍电饬该全权大臣将详细节目悉心酌核,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既有悔祸之机,宜颁自责之诏……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友邦之见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
如我们只注意以上所引上谕的内容,很容易得出学界对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传统理解。但是,该上谕后面一段话,似应引起人们的注意,“惟各国既定和约,自不致强人所难。着于细订约章时,婉商力辩,持以理而感以情。各大国信义为重,当视我力之所能及,以期其议之必可行。此该全权大臣所当竭忠尽智者也”。
结合清廷大臣在对外赔款问题上的上述外交努力(当然是不成功的),及2月14日上谕的后一段文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清廷的上谕是要求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必须“竭忠尽智”,与列强切实相商,不得在赔款等问题上漫天要价,任意要挟,以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来“结与国之欢心”。
三、 清廷官员的外交“磋磨”
如果至此仍不能完全理解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究竟何意,我们再看一看此后的相关上谕或清政府官员的函电,或许可以逐渐清晰起来。
除军机处各大员,清廷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外,两江总督刘坤一、
湖广总督张之洞,均为清政务处参预大臣,故亦多次就赔款问题建言献策。
最初,清廷上下对于与各国交涉减让中国赔款一事,曾持较为谨慎的乐观态度,其与列强的交涉“磋磨”,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上。
第一,关于减少中国赔款总数,不赔抵现银的问题。
最早对中国赔款总数表示乐观的是清廷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3月1日,盛宣怀风闻列强方面已经议定,中国对外“赔款七万万,可连利在内,分五十年,每年还壹千四百万两”。他认为,“诚能如此,未始非国书之力”。[19]但这仅是风闻而已。中国对外赔款连本带利,远不止七万万两。
4月19日,英、法、德、日四国公使在德国使馆向清政府代表提出了中国需对外赔款四亿五千万两的要求。清廷代表当即明确“答以太多”,中国“累年入不敷出”,难以承受。列强则称:“各国只索实用之数,并无虚开”。[20]
在此期间,议和大臣李鸿章曾会晤过英、美、日等国驻华公使,“均属将赔款大减”。美国驻华公使向李鸿章表示,美国政府认为“中国力量不过能赔至三万一千万两为止”,并“拟向各国劝减”。这引起了部分清廷官员对美国的期望。同时,各国公使称,列强目前尚不准备与清廷谈论赔款的具体问题,要到四月底“方与全权会议”。清廷上下皆认为,“莫妙及此闲暇”,议和大臣可借此机会,“先与政府、户部、各督抚通盘筹划,速定大计”。[21]
4月27日,湖广总督张之洞致电军机处分析说:此次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各国皆非图利而来”,因此,只要中国方面据理交涉,“赔款中若有可减,将来各国当可量加减让”。按张之洞的设想,如各国将中国对外“赔款肯减为四万万两,分十年还,略加利息二厘” [22]较为妥当。同日,刘坤一也致电军机处称:“此次赔款,各国索现银四百五十兆,中国借票只能售六七折,须向银行借六百兆,方得此数”,因此,“偿款索现,受亏太巨”。为此刘坤一吁请清廷饬令驻各国公使,与驻在国政府磋商,“敦劝各国,勿索现银,并将赔数减少”。[23]
在与列强的交涉中,张之洞对德国抱有极大的希望和幻想。他认为,“此次德执牛耳,德若减让,各国风从”,因而要求清廷特别注意对德的外交与利用,“恳德劝各国,先将赔款减数”。[24]而两江总督刘坤一则将外交磋商的对象转向美国。5月4日,刘坤一致电军机处,提出其“最为善策”者,“一、议减赔数;二、分年摊赔,不还现银”等。他认为,既然美国政府承认,“中国力量不过能赔至三万一千万两为止”,那么清政府即应极力商请美国公使游说各国,俾使列强皆同意减让赔款总数,“能减一分赔款,即少一分抵项”。[25]
清廷上下当然不会轻易放弃与列强“磋磨”的机会,军机处于5月3日给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发去一电旨,一电信,极言“至四万五千万,三十年摊还,数巨期迫,不免棘手,务需全权向各使极力磋磨。总期减少银数,宽展年限,庶几尚可措手”。[26]
清政府给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等的交涉任务,或者说清廷的基本目标是,继续与各国公使商谈,“将赔款大减”[27]至美国公使所说的三万一千万之数。同时与列强“切商勿索现银”。这虽是清廷官员一厢情愿地与虎谋皮,绝无成功的可能,但清廷上下希望尽可能减少中国对外赔款数目想法,则是明显而无可置疑的。
第二,关于降低年息问题。
如前所述,两江总督刘坤一曾幻想列强“能免去利息”;湖广总督张之洞则希望将利息降为二厘。但列强表示,中国需用对外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年息四厘。此后,清廷与列强“磋磨”的重点,转变为降低年息与赔款计息方法等问题。
5月24日,张之洞要求清廷继续与英国驻华参赞磋商,将赔款“减息为三厘三毫或三厘半”。[28]5月26日,盛宣怀也急电军机处分析说:中国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如经许四厘息,每年还二千万,共需本利千兆以内”,中国损失较大。“似可先还息三厘三毫……如得允,则便宜甚巨”。[29]但是,“英、法、德均称,息非四厘不可”,德国驻华公使穆默、八国联军统帅瓦德西,均称:“四厘已减让到家,万难再减”,“四厘息,一毫不能减”。[30]
直至6月3日,奕劻、李鸿章仍表示将不遗余力地继续与列强“竭力磋磨,争得一分是一分”。[31]
第三,关于列强撤军问题。
本来,清廷及议和大臣准备与列强就中国对外赔款诸问题不断进行交涉“磋磨”,以期达到讨价还价的目的。5月6日,湖广总督张之洞电告清廷,既然列强所定四亿五千万赔款总数允认的最后期限是中历五月十六日(即公历7月1日),为期尚宽,因此,中国“断不能汲汲遽允。早撤兵一旬,仅省一两千万”,“必须力与磋磨,详加筹计”。张之洞虽也预计到各国“断不能慨然多让,遽行就范”,[32]但其对于中外交涉的前途与结果,仍是相当乐观的,以至不屑于争取减让“一两千万”的结果。
但列强驻华公使多次威胁称:只有清廷于7月1日前颁谕,“允定赔款四万五千万,加息四厘”后,外国军队才从北京撤军,否则,过期另加占领军费用。
5月24日,德国驻华公使穆默以不无威胁的口吻对清廷议和代表说:只要中国允准列强要求的赔款总数及利息,德国即可率先撤军,“各国亦必随撤”。现在的时令气候,正宜各国撤兵。若中国犹豫不决,及至夏季炎暑之际,各国不便撤兵,最早也要“迟至九、十月以后,又需多添兵费”。穆默的威胁对清议和代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奕劻、李鸿章随即电告军机处:“今两宫急盼撤兵,方议回銮”,中国不允列强的赔款要求,“瓦帅暨德兵不肯先撤,各国必更观望”。这样,不但两宫回銮无日,且“迟一日则多费(兵费赔款)百万,至秋后须多赔一百余兆(即一亿余两)”。[33]5月26日,清廷致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的电旨虽明确称:“各国赔款共四百五十兆,四厘息。着即照准,以便迅速撤兵”,但同时又要求议和大臣与列强说明:“中国财力止有此数,务须将本利核定总数,宽展年限”。[34]
在有关赔款问题上,清政府的诸多“磋磨”,就其客观结果而言,虽确属微不足道,甚且没有成效,但清廷毕竟还是做了一些外交的努力。至于清政府最终还是接受了列强有关中国对外赔款四亿五千万两,年息四厘,分三十九年还清等苛刻条件,其原因是多方面而复杂的。其中最主要的是列强的贪婪本性,当然也有清政府政治上的腐败无能等。清廷接受“议和大纲十二条”,主要是出于继续维持其统治的政治层面的考虑,而其最后接受四亿五千万两的赔款,则主要是出于经济层面利弊权衡后的无奈选择。
义和团运动后,德国、俄国等国家,为了最大限度地掠夺中国人民,在赔款问题上不但极其贪婪地欲竭泽而鱼,甚至是要掘地三尺;而其他列强则希望既能竭泽而鱼,又能保持清廷的基本统治,这样才更符合他们在华的长久利益。我们可以打个比喻。清政府好比一个怯懦之人,身上带有白银百两,这是其全部家产与生存保障。一日突遇数名手持利器的强盗,强盗以死相威胁,迫其交出所带银两。此人当时固然首先考虑的是生存。然而其一旦发现这几名强盗只想图财,而不想害命,那么,就一般而言,他不会主动地将自己的上下口袋,里里外外地全部搜罗一遍,心甘情愿地把钱财一文不剩地全部交给强盗。而是在保证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寻找各种理由(诸如,家有高堂老母,又多幼稚子女,时逢天灾等),尽可能多地为自己保留下日后的生活保障。清廷上谕“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即是如此。直隶总督袁世凯所谓“和议将成,赔款甚巨,此后愈贫愈弱,势难自立……和未定,弱可忧;和既定,贫可忧”,[35]大概正是此时清廷君臣上下处境与心态的生动表述。
结论
综述上所述可见,清廷上谕中之“量中华之物力”,就其本意或主观意图而言,并非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出卖国家与民族的利益,而是在“不败和局”,确保其政治统治的前提下,以最小的代价,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去“结与国之欢心”。
当然,就清廷总体对外态度、本质或客观结果而言,清政府的确是为了“结与国之欢心”,而出卖了国家和民族的巨大利益,《辛丑条约》内容之苛毒,对中国社会影响之深远,危害之巨大,真可谓空前绝后。
笔者以为,对于清廷上谕“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上述理解,并不从根本上影响史学界关于清政府在义和团运动后,已经成为“洋人的朝廷”,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人民的走狗与工具的传统评价。



[①]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945----946页。
[②] 章开沅、陈辉生编:《中国近代史普及读本》,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48页。
[③] 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796页。
[④] 张革非、王汝丰编着:《中国近代史》,红旗出版社1984年版,第284页。
[⑤] 徐凤晨、赵矢元主编,大学历史系自学丛书:《中国近代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74页。
[⑥] 季云飞:《清政府与列强关系的历史考察》,《学术月刊》1992年第6期,第81页。此说有误。其史料来源系朱寿朋所辑《光绪朝东华录》,与最原始《义和团档案史料》相比,其当为二手史料,确有因受主观人为或某些客观技术因素影响而失实的可能。
[⑦]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847页。
[⑧]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832----833页。
[⑨]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855页。
[⑩]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第三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7页。
[11] 转引自王树槐:《庚子赔款》,台北,精华印书馆有限股份公司1975年版,第12页。
[12]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887页。
[13]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24页。
[1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54页。
[15]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24页。
[16]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28页。
[17]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31页;第933页。
[18]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31页。
[19]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977页。
[20]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82页。
[21]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82----1083页。
[22]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63页。
[23]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63----1064页。
[2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69页。
[25]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88页。
[26]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85页。
[27]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22页。
[28]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44页
[29]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50页。
[30]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60----1161页。
[31]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86页。
[32]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095页。
[33]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43页。
[34]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第1148页。
[35] 盛宣怀:《愚斋存稿》,卷四十九,一六页,第二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75年版,总第1115页。
(本文由作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