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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黄兴涛:现代“中华民族”观念形成的历史考察——兼论辛亥革命与中华民族认同之关系(二)
寻归“大同”:立宪运动与国内各民族平等融和意识的增强
在现代中华民族意识和观念的形成过程中,清末立宪运动曾产生过不容忽视的影响。这一点,似值得引起研究者们应有的关注。为了有效地抵制以“排满”为重要特征的革命浪潮,立宪派对于消除国内各民族间不平等的界限,尤其是满汉畛域,是十分重视的。在这方面,他们继承了戊戌时期康、梁等维新派“平满汉之界”的思想,又将其发展到新的高度,并最终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在这一过程中,满族留日学生和官员发挥了不同寻常的重要作用。
1907年7月31日,两江总督、曾出国考察宪政的满人端方代奏李鸿才“条陈化满汉畛域办法八条折”,认为“宪政之基在弭隐患,满汉之界宜归大同”。所谓“隐患”,即指“藉辞满汉”问题的革命。他强调,“欲弭此患,莫若令满汉大同,消弭名称,浑融畛域。明示天下无重满轻汉之心,见诸事实,而不托诸空言。”其具体办法则有“切实推行满汉通婚”、“删除满汉分缺”、“满人宜姓名并列”、“驻防与征兵办法”等等 。此折上达之后,清延于8月10日特谕“内外各衙门妥议化除满汉畛域切实办法”。仅据《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133一书所收,到1908年4月,就有各种专题奏折20余通上达朝廷,这还不包括涉及到这一问题的其他奏折在内。上折者中,满族4人,蒙族1人,汉族12人。满人端方和志锐对此问题格处关注,各上奏二折。这些奏折,或对前述折子中的内容进行补充、将其具体化,或提出“撤旗”、立法等新建议。如主张立法者就认为,不能只从形式上,更应从精神上消除种族界限,实行宪政立法,而且认为这正是其根本所在:“夫法也者,所以齐不一而使之一也,必令一国人民,无论何族,均受治于同等法制之下,权利义务悉合其宜,自无内讧之患。”在这些奏折中,人们不仅谈到了如何消除满汉界限的问题,对于满汉乃至蒙古民族之间内在的联系和一体性,也有所揭示和强调。如满人御史贵秀就曾指出:“时至今日,竞言合群保种矣,中国之利害满与汉共焉者也。夫同舟共济,吴越尚且一家,况满汉共戴一君主,共为此国民,衣服同制,文字同形,言语同声,所异者不过满人有旗分无省分,汉人有省分无旗分耳。”举人董芳三在其“和种”之策中更强调,满蒙汉不过是同山诸峰、同水异流的关系:“盖亚洲之有黄种,若满洲,若汉人,洪荒虽难记载,族类殖等本支。如山之一系列峰也,水之同源异派也,禾之连根歧穗也,本之合株散枝也。一而数,数而一,既由分而合,讵能合而为分也。”这种既看到差别,更见及联系的观点,实在是很明智的。与此相一致,以恒钧、乌泽声等一批满族留日学生为主,还在日本东京创办了《大同报》,不久,又在北京创办了性质相同的《北京大同日报》,专门以提倡“满汉人民平等、统合满、汉、蒙、回、藏为一大国民”,尤其注重“满汉融和”为宗旨,并将民族问题与立宪紧密结合起来。他们认为,满汉问题之所以出现,是由于“满汉不平等而已”,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上都不平等之故,而归根结底又是君主专制独裁造成的恶果。因此,要想根本解决民族问题,就必须改革政治,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开设国会 。这些满族留学生与前述上奏的官员主要是面对朝廷不同,他们主要面对各族留学生和知识分子,冀望于改变国内民族相争的观念,提倡“五族大同”。在该刊第3号上,他们曾登载64个“本社名誉赞成员姓名”,其中满人约占80%,也有汉、回、土尔扈特族人参加(如杨度、汪康年、土尔扈特郡王等)。表明其“融合满汉”的主张,已赢得了一定范围的支持者,尤其得到了满族各阶层人士的广泛支持。同时,他们还认识到并强调,中国各民族具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命运和责任,特别是满汉两族,关系更为密切,责任更为重大:“国兴则同受其福,国亡则俱蒙其祸,利害相共,祸福相倚,断无利于此而害于彼之理。……又岂独满汉为然也。凡居于我中国之土地,为我中国之国民者,无论蒙、藏、回、苗,亦莫不然。我有同一之利害,即亦不可放弃救国之责任也。惟独满汉风俗相浸染,文化相熏浴,言语相糅合,人种相混合程度较各族为高,关系较各族为切,则负救国之责任,尽国之义务,亦不得不较各族为重。”不仅如此,他们中有人还根据日本学者高田早苗的民族要素观(即分民族要素为同一的言语;同一土地住所、生活职业及共同政治之下;同一宗教;人种之混同),分析指出,满汉并非为两个民族,实际为一个民族。因为民族与种族不同,它是“历史的产物也,随时而变化,因世而进化……故民族以文明同一而团结,而种族则以统一之血系为根据,此民族与种族又不可不分也。”由此出发,他们认定“满汉至今日则成同民族异种族之国民矣” 。不仅满汉如此,甚至整个“中国之人民,皆同民族异种族之国民也”,“准之历史之实例,则为同一之民族,准之列强之大势,则受同一之迫害,以此二端,则已足系定其国民的关系矣。”此种观点,实开日后蒋介石国民党有关“论断”之先河。或许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的缘故,《大同报》第4号附登《中国宪政讲习会意见书》中,竟多次径称“我汉、满、蒙、回、藏四万万同胞。”
这种通过立宪运动得到加强的各民族平等融合的意识,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以少数民族代表之一的满族人士那里能够有突出的表现,其意义自然不同寻常。它体现出部分少数民族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所具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反过来也对汉族人民省思民族融合的历史趋势,产生了积极影响。这种影响,我们在辛亥革命爆发及其胜利后初期的有关民族思潮中,实能有一脉相承的体认。值得一提的是,在立宪运动的浪潮中,体现中国各民族一体化整体观念的“国族”一词(此词后因孙中山先生1924年的解说,与“中华”连用134为“中华国族”一词而广为人知),也已经出现。如1911年7月15日,《申报》主笔希夷在《本馆新屋落成几纪言》一文里,就与“国民”和“民族”两词并列,多次使用了“国族”这一概念。文中表白,报馆同人“聚全国同族于一纸之中”,与之共同喜怒哀乐已经40年。并立志今后要“与我族人相提相挈而同升于立宪舞台之上”,以“自植其立宪国民之资格———勉为高尚清洁之民族,而养成神圣尊严之社会” 。近代西方“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与“国家民族”(statenation)的思想影响,于此可见一斑。从这里,我们还可看到,像《申报》这样全国范围内发行的现代媒体在近代中国的出现和运作本身,实具有着、并发挥过多方面有益于打破狭隘区域局限的一体化功能,而不仅仅是成为传播这种民族一体化观念的工具而已。
概而言之,在清末,“中华民族”一词和“大民族”观念、各民族平等融合的共同体观念虽然都已经出现,但这两者之间却还并没有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中华民族”这个符号,与中国境内各民族平等融合的一体化民族共同体的现代意义当时还并未完全统一起来。这两者间合一过程的完成,是在辛亥革命爆发后逐渐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