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晚清灾荒频发的政治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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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晚清灾荒频发的政治原因


晚清时期,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随之而来的饥荒也十分严重。究其原因,除了自然条件方面的因素之外,政治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政治腐败、战乱频仍大大降低了政府和人民的防灾、抗灾能力,从而加大了灾荒发生的频率。
     一
晚清时期,灾荒频发。从1840年到1911年短短的70几年中,可以说是年年遭灾、岁岁都是灾年。就其中的重灾年份来看,40年代,黄河连续决口,随后是秦豫大旱,紧接着是接连3年的东南各省的大水;50 年代,旱蝗严重,瘟疫流行,黄河改道;60年代,洪水泛滥,永定河多次决口;70年代,北方持续干旱,“丁戌奇荒”惨绝人寰;80年代,发生全国性大水灾,黄河连年漫决;世纪之交则干旱严重,赤地千里。
在上述的各种灾害中,水灾可能最常见且危害较大。就拿我国第二大河、历史上决口、泛滥最多的黄河来说,据不完全统计,自1840 —1911年,黄河较大决口的年份刚好占了三分之一,有的地区几乎年年决口,有的年份多处同时或先后决口。我国第一大河长江,就水患程度来说,历来轻于黄河,正如魏源所说“历代以来,有河患无江患”(注:《魏源集》上册,“筹河篇”,中华书局,1976年,第388页。)。但晚清长江水灾日益剧烈,发生30多次漫决,其中特大洪水3次。 位于京师附近的永定河,据统计,晚清时期发生漫决33次,平均近两年一次,其中,同治年间连续9年决口11次,其频率之高令人难以置信。其他如淮河、辽河、珠江、海塘等也是经常溃决,泛滥成灾。再来看旱灾,如果我们把晚清时期的旱灾分为旱、大旱、特大干旱几个等级,把旱区超过一省甚至遍及几省、重灾区面积超过一半以上、干旱持续两年或两年以上、有“赤地千里”“人相食”等描述的旱灾称作特大干旱的话,那么,1846—1847年的秦豫大旱、1876—1879年的“丁戌奇荒”、1899—1901年的北方大旱等都算得上特大干旱,其发生间隔只有二、三十年,周期是相当短的。具体到某个省区,情况也是这样,比如说山东、广东、直隶、安徽等省水旱灾害发生的频率都是相当高的。由于抗灾能力的薄弱,自然灾害对社会造成的破坏也是十分严重的。首先是人口的死亡,比如“丁戌奇荒”当时因饥饿、疫病而死者达一千万人以上,其中重灾区的死亡率在半数以上,有的地区高达百分之九十五。除此之外,自然灾害往往破坏房屋建筑,毁坏道路、桥梁;还直接制约农业的发展,导致土地荒芜、农业生产衰退;灾后饥民动辄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逃荒乞食,严重危及社会安定。
应该说,灾荒的发生,首先是受自然环境某些具体条件的影响,比如宇宙天体、地质、地形、气候、雨量等等。但能否构成灾害以及灾害程度如何,通常还取决于其他多种因素,主要是社会内部的经济、政治条件。晚清时期,灾荒发生频率高、破坏性大,就与当时政治腐败、战争频繁有明显的关系。
     二
对于政治腐败与灾荒发生的关系,晚清时期的有识之士有所认识。比如说魏源,他就把黄河泛滥、水灾频繁的重要原因归结为政治腐败。孙中山更为明确地说:“中国人民遭受四种巨大的长久的苦难:饥荒、水患、疾病、生命和财产的毫无保障”,“所有的一切的灾难只有一个原因,那就是普遍的又是有系统的贪污”,“贪污是产生饥荒、水灾、疫病的主要原因”。(注:《孙中山全集》卷1,第89页。)这些说法不无道理,尤其在河政和荒政中,表现得更为直接。
从河政方面来看,这一时期,尽管清政府仍然很重视河防,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资金,但由于河务官员严重腐败,致使河政中弊窦丛生,大量河防经费被治河官员以各种手段贪污、挥霍,河防工程质量每况愈下,全国各大河流得不到有效治理,连年漫决,泛滥成灾。
清廷所用的河防经费,超过以前的任何一朝,且不断增加。道光以后,河工支出动辄600万两以上,三河每年开支常在700—800万两,计划外的另案开支也日趋频繁,堵决口、启闭塘坝等大工程费用呈逐年增加趋势。比如1841年(道光二十一年)东河祥工用600万两,1844 年(道光二十四年)修筑东坝1 190万两,咸丰初年丰工400万两,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郑工1096万两。就清政府的财政收入来看,道咸时期是4000万两左右,同光以后也不过7000—8000万两,而“河工几耗三分之一”,(注:周馥:《河防杂着四种》,“黄河工段文武兵夫记略序”。)几乎是“竭天下之财赋以事河”。(注:《魏源集》上册,“筹河篇”,中华书局,1976年,第388页。)然而开支越大,黄河决口的次数越多,为什么呢?原因就在于,大量河防经费并没有真正用于河防,而是被河官挥霍掉了,也就是说,河官的奢侈糜费是大部分河防经费的主要流向。据记载:“南河岁费五、六百万金,然实用工程者,什不及一,余悉以供官吏之挥霍”。(注:《清史记事本末》卷45,“咸丰时政”。)那么,河官的生活起居又是怎样的情形呢?道光末年两江总督李星沅的幕僚金安清说:“各河员起居服食与广东之洋商、两淮之盐商等”(注:金安清:《水窗春呓》,“金穴”。)。《庸酓笔记》中记载:作者曾遇见一文员谈南河之风气,据他说“凡饮食、衣服、车马玩好之类,莫不斗奇竞巧,务极奢侈”。河官宴客,“往往酒阑人倦,各自引去,从未有终席者”。一次宴客,有道“豚脯”,大家觉得味道鲜美,席间,一人起身如厕,“忽见数十死豚枕藉于地,问其故,则向所食之豚脯一碗,即此数十豚之背肉也。其法闭豚于室,每人手执竹竿追而抶之,豚叫号奔绕,以至于死,亟取其背肉一片,萃数十豚仅供一席一宴。盖豚被抶将死,其全体菁华萃于背脊,割而烹之,甘脆无比……余尽委之沟渠”,宰夫说,他来此仅几月,已抶千豚。其他如鹅掌、猴脑、鱼羹等菜的做法,也都是让人瞠目结舌。(注:薛福成:《庸酓笔记》。)河员厅署就是过着这种锦衣玉食的生活,终日里嬉游歌舞,各厅“必蓄梨园”,“自元旦至除夕,无日不演剧,自黎明至夜分,虽观剧无人,而演者自若也”(注:薛福成:《庸酓笔记》。)。河防经费还被用于招养食客、馈赠亲友、贿赂官员,据记载:“凡春闱榜下之庶常及各省罢官之游士,皆以河工为金穴,视其势之显晦,为得馈之多寡,有只身南行,自东河至南河至扬州至粤东四处,获一二万金者”。“大工一举,集者数十万人,至使四方游士、滑商、倡优、无懒之流,无不夺走辐辏于河干”。“新点翰林,有携朝贵一纸书谒河帅者,河帅为之登高而呼,万金可立致,举人拔贡有携京官一纸书谒库道者,千金可立致”,“京官过浦(清江浦)者馈遗甚厚”(注:《水窗春呓》第34页;《庸酓笔记》第70页;黄钧宰:《金壶浪墨》卷5“十二红”,卷1,“河工”。)。这就是当时所谓的“南河习气”。
奢侈糜费的生活背后就是贪污,手段有向上虚报、多请公款、偷工减料、层层克扣等。河防中的虚报浮冒一直存在,晚清时期更为严重,夸大险情、多请公款已是司空见惯。《水窗春呓》的作者金安清不无忧虑地说:“河患最盛,而水衡之钱亦最糜。东南北三河岁用七八百万,居度支十分之二,……其中浮冒冗滥不可胜计”。他提出了一个为期十年的改革方案,他以为,即使在十年之后,“岁需一百万,仍可永庆安澜”,这一百万中,50万用于工程,其余50万用“赡公中之私”,由此可以想见,河防经费浮冒的严重程度。同光年间欧阳昱的《见闻琐录》记载了这样一件事,苏廷魁担任河道总督期间,黄河在河南境内决口,与河南巡抚奏请100万两堵塞。苏是一位正直的官员,他“亲督工,买料俱亲经手”,工程结束后,还剩30万两,巡抚主张瓜分,苏不肯,奏缴还部。结果,巡抚“未遂其欲,恨甚,……奏弹之”,户部因为“向来河工告成,无不浮冒虚报者,外得十分之七,大小瓜分,以三分贿部,遂不驳。今苏公缴还余银,除此陋规,部中亦恨”。于是,部里想方设法在苏的奏折里挑出“不合例数条,同参”,这位不同流合污的官员竟“革职归”。后来,任道镕为河南巡抚,“亦值某处决口,其请缴银”,结果也是“被奏劾,革职去”。作者感慨地说,“盖河工积弊,以夸张其事,多请公款为能事,开报虚数,各饱私囊为长策。而二公于污秽之中,独欲显其清廉,宜乎犯众忌而不得安于其位也”。(注:欧阳昱:《见闻琐录》,第91页。)当时流行一句话:“糜费罪小,节省罪大”。(注:《魏源集》上册, “筹河篇”, 中华书局,1976年,第388页。)
在具体的工程中,管工者偷工减料积习相沿,有“文官吃草、武官吃土”的说法,前者指文职在采办物料时贪污中饱,后者指武职在堤工中中饱私囊。1868年(同治七年)黄河在河南荣泽决口,当时的口门不过30余丈,由于管工者“查料及买土者,通用作弊,上下交欺”,“钱粮料物不凑手,以至水淹严重,形势大变”,一月后,决口不仅未堵上,反而刷宽达200余丈。(注:李文海等:《近代中国灾荒纪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73页、第364页。)1887年(光绪十三年),黄河在郑州决口,洪水淹及几省,数百万灾民无家可归,这次决口就是由一个鼠穴(一说獾洞)引起的。当初,夫头估计200仟就能填实,河署管理工料的李竹君私吞了大部分,工人只到手40仟,只用树枝架入穴内、盖上土了事,结果大溜顶中,由此处决口。再加上李“平日克扣侵渔,以致堤薄料缺”,出现险情时“河干上曾无一束之秸,一撮之土”。(注:李文海等:《近代中国灾荒纪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73页、第364页。)这可以说是政治腐败导致黄河决口的典型事例。当时流传着这样一句话:“黄河决口,黄金万斗”。贪官污吏为了侵吞中饱,甚至希望黄河决口,“以有险工有另案为己幸”,“久不溃决,则河员与书办及丁役,必从水急处私穿一小洞,不出一月,必决矣,决则彼辈私欢,谓从此侵吞有路矣”。(注:《魏源集》上册,“筹河篇”,中华书局,1976年,第388页。)
黄河治理中如此,其他河流及海塘也是这样,我们由此便不难理解晚清时期水灾频繁的社会原因所在了。
     三
政治腐败直接或间接引发灾荒,不仅仅表现在河政中,荒政中的种种弊端也是灾荒(主要指饥荒)频发的重要原因。
晚清时期的“荒政”主要包括报灾与核查,即灾情的呈报与调查;蠲缓钱粮,即蠲免、缓征土地所有者的部分或全部应缴的田赋和丁役;赈济灾民,即根据灾民的贫困程度发放钱粮。除了蠲缓、赈济这两项最主要的救灾政策之外,还有抚恤、安缉、借贷、除疫、以工代赈、调粟、收养耕牛、施放棉衣、医药等。此外,仓储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备荒救灾措施,包括常平仓、社仓、义仓等。
这样一套较为完备的“荒政”在防灾、救荒中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呢?按照规定,灾害发生后,地方要及时上报。但在很多情况下,明明境内发生自然灾害,有时还很严重,而地方却匿灾不报。为什么呢?掩盖灾情,必然是灾年“照常催征”,地方官正是为了“照常催征”而匿灾不报的。这不仅可以给地方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还可以逃避责任、粉饰太平;有的则担心手续烦琐,延误时期受到处罚。从一些史料中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由于匿灾不报而引发或加重饥荒的情形,比如“丁戌奇荒”前,山西等地已连续两年亢旱,但“在上者惟知以催科为考成,在下者惟知以比粮为报最,故虽连年旱灾,尽行匿而不报,田虽颗粒无出而田粮仍须照例完纳”,致使1877年(光绪三年)“仓库所存无几,而待赈之民无算”,大量灾民束手待毙,奄奄一息,曾国荃上任后虽请赈救,“然而晚矣”。(注:《申报》1877年11月23日。)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江苏北部大水,灾民达数十万之多,据统计,“赈务所活灾黎不过十之二三”,余则“转徙道殣”,“城县村落,十室九空”。有位叫郑思赞的御史分析其缘由认为,灾象已显,地方县官“自顾考成,竟以中稔上报”,等到灾情十分严重仍“征收无异往日”,以致“筹款之缓”,灾民得不到及时救济,饿死无数。他因此说:“沟壑之民不死于天灾而反死于人事”。(注:《录副档》光绪二十四年六月初四,郑思赞折。)
在各地的办赈中,一向有“清灾”、“浑灾”的说法。所谓“清灾”,是指地方官在办赈中奉公守法、清正廉洁、照章办事,赈款能完全发放下去,使灾民得到救济。所谓“浑灾”,是指贪官污吏往往“视办灾为利薮”(注:《清实录》,宣宗朝卷472。),挪用、克扣赈款。 1882年(光绪八年)安徽发大水,直隶候补道周金章领取赈银17万两,赴皖南办赈,到了灾区,他仅拿出2万两充赈,余下的15 万两则“发商生息”。(注:《清实录》,德宗朝卷168。)1885 年(光绪十五年),御史恩隆弹劾福山县令克扣赈款一事,据他说,该县遭水灾之后,朝廷“令与冲塌民房每间发大钱三千文,该县仅发三百文”,只是规定数额的十分之一(注:《录副档》光绪十年十一月十日恩隆片。)。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山东境内河堤多处决口,30多州县被水,但地方延不放赈,及至朝廷派人查赈,才草草发放。放赈中,“所派委员与首事人等勾通,从中分肥。十户之中领者一二,逼令全村具领赈甘结”,致使“饿毙者不计其数……嗷鸿遍野”。(注:《录副档》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陈秉和。)
“救荒之策,备荒为上”,而“备荒莫如裕仓储”。(注:寄湘渔父:《救荒六十策》。)应该说,清代的仓储制度是相当完备的。但是,晚清时期吏治败坏,仓储制度的各种弊端也越来越突出。比如,地方官无视仓谷是否充足,领银后不及时采买;受自然灾害、战争破坏以及年久失修的仓廒不能得到修复,仓谷霉烂;仓内所存之粮被变卖、挪用、侵盗等等。由于这些“积弊日久且深”,各仓的亏空十分严重。很多地方的仓储已名存实亡,“或谷空而仓存,或仓圮而地在”。(注:《皇朝政典类纂》,卷37,户政14,仓储。)这样一种情形之下,仓储自然起不到预防灾荒的作用。我们再以“丁戌奇荒”为例,就其旱灾程度而言,“略与道光丙午(1846年)相仿”,但饥荒却严重得多,“不特无树皮、草根可挖,抑且无粮可购”。(注:李文海等:《近代中国灾荒纪年》,湖南教育出版社,1990年,第273页、第364页。)河南巡抚请借外省粮食,户部质问道:按照定额,河南当地应有95万石仓粮,为何舍近求远?仓内是否有95万石粮不得而知,即便有也是杯水车薪。灾后,朝廷企图以此为契机整饬仓储,山西巡抚曾国荃似乎也下了很大的决心,但据后任张之洞奏报,各地仓谷虽经买补,“通计买至七成,分散畸零,仅备一区,无裨全局”。(注:《皇朝政典类纂》,卷37,户政14,仓储。)另外,常平仓的基本作用是适时粜籴、平抑粮价,不仅可以调节季节性的粮价变动,还能抑制灾荒引起的粮价腾涨。但实际上,很多史料表明,这种作用并不明显。晚清时期,一遇灾歉,米价大涨,以至于人们产生一种心理恐慌,“偶见偏隅蝻孽,遂云四境灾荒,或谓阳为旱征,或谓雨为水兆,一唱众和,顷刻腾涨”。(注:《皇朝经世文编续编》,卷43,户政43,仓储。)
饥荒中,饥饿至极的灾民往往吃一些原本不能当作食物的东西,比如糠秕、树皮、野草、观音土以至吃人,这样的事例在晚清屡屡发生,不胜枚举。
     四
晚清,战争频繁,兵连祸结。1840—1911年七十几年里,至少有一半时间是处在战乱之中。值得注意的是,晚清重大灾荒也大都发生在战争期间或之后。事实表明,频繁的战争对社会的巨大破坏也是导致晚清灾荒频发的重要原因。
第一,频繁的军费支出、战后巨额的赔款使清政府财政经常处于入不敷出的危机状态,根本拿不出足够的资金用于防灾、救灾,这正是一些地区灾荒频发的原因。顺直地区的情况就很说明问题。直隶总督李鸿章在《复陈直隶河道地势情形》折中说:“道咸以来,军需繁巨,更兼顾不遑。即例定岁修之费,亦层层折减。于是河务废弛日甚”(注:黄彭年:《畿辅通志》卷84,第52页。)。就拿黄河来说,1841年(道光二十一年)在河南祥符决口,当时清政府忙于战事,浩繁军费已无从筹措,面对决口后水围开封达8个月之久的危急形势,好不容易才凑够500万两,几经周折,直到第二年才将决口堵合。不料,几个月后,黄河又在桃源决口,大水过后,有人建议在决口以下进行筑坝、挑河等工程以治理下游水患,但刚经历了鸦片战争的清政府已被军费、赔款压得喘不过气来,又哪里顾得上治河工程。1855年(咸丰七年)黄河又在铜瓦厢决口,当时东南半壁江山被太平天国占领,大半中国处于战火之中,岌岌可危的清政府在“度支万分窘迫军饷无从可筹”的情况下又怎能腾出精力堵筑决口呢?清政府在上谕中说:“现值军务未平,饷糈不继,一时断难兴筑”。(注:《清实录》文宗朝,卷173。)由于无力堵筑,只能任黄水横流,其结果是黄河改道,在此后的几十年中山东等省饱受黄水之灾。
第二,长期的战乱造成农业生产衰退,农民生活困苦,再加上清政府为了支付战费、赔款加紧搜刮,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比以往更加脆弱,稍遇灾荒便会出现饥民遍野、饿殍塞道的悲惨局面。比如,镇压太平天国农民运动战争之后,“民力尤瘅,十室九空,不待岁祲而已难支”,“岁值水旱,家口嗷嗷”。(注:转引自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人民出版社,第840页。)据载, “自甲午庚子两次赔偿兵费以来,岁去之款骤增四五千万,虽云未尝加赋,而各省无形之搜刮已罄尽无疑。……在富饶者力可自给,中资之产无不节衣缩食,蹙额相对。至贫苦佣力之人,懦者流离失所,强者去为盗贼”。(注:李文治:《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三联书店,1957年,第913页。)
第三,战争还对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战后的很多地区森林被砍光,树皮草木被剥食殆尽,到处是荒山秃岭,大片土地荒芜。比如,经过50—70年代战火洗劫,原来经济发达的长江中下游地区以及黄河流域就是一片废墟,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很多,这里仅择一二。就拿苏南来说,战前“民稠地密,……炊烟相望”,战后则“一望平芜,荆榛塞路”,“遍地荆棘,……浑似沙漠”。(注:《李鸿章全书》奏稿,卷3。)曾国藩在一封信中说:“近年从事戎行,每驻扎之处,周历城乡,所见无不毁之屋,无不伐之树”。(注:《曾国藩全集》,书札。)另外,帝国主义根据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伐木筑路,很多地区森林被砍伐殆尽,导致生态系统失衡,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这就加大了水旱灾害发生的频率。
第四,两次鸦片战争后,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取得鸦片贸易合法化的特权,鸦片的大量输入导致国内鸦片种植之风日盛。到了60—70年代,全国各省几乎都有种植,甘肃、山西、陕西、山东、河南成为罂粟盛产之地。这些地区由于种植鸦片,占用了大量的劳力、耕地,粮食减产成必然之势。山西巡抚曾国荃从地利、人力等方面分析了鸦片种植给当地带来的种种恶果,他说:“此次晋省荒歉,虽曰天灾,实由人事。自境内广种罂粟以来,民间蓄积渐耗,几无丰岁之种,猝遇凶荒,遂至无可措手。……查晋省地亩53万余顷,地利本属有限,多种一亩罂粟,即少收一亩五谷。小民因获利较重,往往以膏腴之田,徧种罂粟,而五谷反置诸硗瘠之区,此地利之所以日穷也。……罂粟将收之际,正农功吃紧之时,人力尽驱于罂粟,良田反荒芜而不治,此人力之所以日弛也。地利既差,人力又减,因而时之在天者,上熟仅得中稔,中稔便苦无麦禾;一遇天灾流行,遂至疲瘼不可救药。”(注:《曾忠襄公奏议》,卷8。)
政治腐败和战争都会直接或间接引发灾荒,给社会带来巨大灾难。今天,灾荒仍是人类的大敌,威胁着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因此,争取和平、稳定社会环境,无疑是减少灾荒发生的前提和保证。
(资料来源:《社会科学战线》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