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储建国/高聪颖:孙中山的混合政体思想

孙中山-储建国/高聪颖:孙中山的混合政体思想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孙中山-储建国/高聪颖:孙中山的混合政体思想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储建国/高聪颖:孙中山的混合政体思想


原文出处:《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5期第26~33页
作者简介:储建国,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治学博士,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072;高聪颖,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内容提要:孙中山创造性地引进了西方政体思想,将卢梭的纯粹民主政体与孟德斯鸠的现代混合政体进行对接,并有效地融合了中国传统政体的某些内容,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中国现代混合政体理论。这种政体是以民族强盛,而非个人自由为核心目标,强调贤治、监督与合作,强调政府能力与人民权力之间的平衡。更富原创性地是孙中山提出了实现现代混合政体的三阶段论,尤其是形成了一种新的过渡性混合政体理论。与西方同类理论相比,孙中山的混合政体理论表现出相当强的逻辑性,但要让其能够自洽,需要适度地变更人性假定。
关 键 词:孙中山/政体/混合政体思想
孙中山所设计的政体属于什么性质的政体?一些学者从比较的视角研究了孙中山政体思想的独特性,认为孙中山突破了西方政体理论的局限,设计了一种独特的政体①。然而,这种政体究竟属于什么类型,学者们语焉不详。本文认为,孙中山的政体思想总体上继承了西方混合政体思想的传统。西方现代主流的混合政体思想经孟德斯鸠而得以确立,经联邦党人而得以实践,经孙中山而得以识见普通的中国人。孙中山将卢梭的纯粹民主政体与孟德斯鸠的混合政体对接,并吸纳中国传统政体的某些特征,形成了富有特色的中国现代混合政体理论。更富原创性的是孙中山提出了实现宪政的三阶段论,尤其是形成了一种新的过渡性混合政体理论。
一、政体核心目标:民族强盛
西方现代混合政体的核心目标通常被认为是个人自由,而孙中山的政体目标并非如此。他将自己的政体目标界定为三民主义,然而在民族、民权、民生中,哪个更重要呢?有不少人强调民权的重要性,认为它是基石。其实,不需要过分地解读就可以看出来,孙中山政体的核心目标是民族主义,也就是要实现民族强盛。为了说明它的重要性,孙中山费了一番逻辑转换的功夫,最重要的是在于对“人民”和“自由”的解读。
孙中山的“民”是指一个一个的人,还是指一个有机的整体呢?这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孙中山早年受的是美国式教育,英语中的“people”是个人之和,不是一个有机体,英语教育难以将一个有机体的人民观念输入到他的大脑中。他引用西方人的话说中国人是一盘散沙,这意味着他将“民”理解为首先是一个个孤立的人,而不是一个有机体,尽管孙中山推崇卢梭的政治哲学,而且也偶尔运用“公意”这个概念。
尽管孙中山对“民”的原始假定是个人主义的,但他对一盘散沙式的人民并不满意,认为其没有力量,做不成大事,主张要用混凝土把孤立的、分散的个人粘起来,形成一个团结的整体,这样的整体就是民族“nation”。这样的民族又可分为自然的民族和政治的民族,前者是依靠自然力粘起来的,后者是依靠政治力粘起来的。自然力包括血统、生活、语言、宗教和风俗习惯;政治力就是强制力,以及建立在强制力基础上的制度和说服。中华民族是依靠这两种力量粘起来的,而且两种力量所及之民的范围大体相当,也就是民族与国家是同一的,所以中华民族也就是国族。
但是,孙中山认为,中国人虽然有民族事实,但没有民族精神。“虽有四万万人结合成一个中国,实在是一片散沙,弄到今日,是世界上最贫弱的国家,处国际中最低下的地位。”② 过去的中华民族是世界上最强盛的民族,现在沦为如此低下的民族,几乎给每一位知识精英带来一种耻辱感,孙中山的这种耻辱感尤为强烈。所以,三民主义的核心是民族主义,其政体的核心目标是要恢复民族的地位,实现民族的强盛。这样的政体目标与孟德斯鸠和联邦党人的自由和非暴政目标相去甚远,这是落后民族所特有的目标。西方有代表性的混合政体思想中,大概只有黑格尔的君主混合制体现了这种目标。
受西方教育的孙中山没有抛弃西方政体思想中的基本价值,如自由、平等、博爱等,而是对它们进行了新的解释,要将它们解释得让中国人能够接受。
就自由来说,孙中山敏感地看到了中西政治文化的差异,其中之一就是对自由的态度,“不自由,勿宁死”在西方有很大的感召力,但不能打动普通的中国人。孙中山承认自由对于人来说是顶重要的东西,但重要的东西并不等于可贵,可贵的东西取决于其得来的难度。孙中山认为中国传统政府对人民长期实行宽和政治,人民享有很多的自由。“由于中国自秦朝专制直接对于人民‘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遂至促亡,以后历朝政治,大都对于人民取宽大态度,人民纳了粮之外几乎与官吏没有关系。”③ 欧洲则相反,它的专制,却具体地专制到人民,时间复长,方法日密。“那专制的进步,实在比中国厉害得多。所以欧洲人在二百年以前,受那种极残酷专制的痛苦,好像现在中国人民受贫穷的痛苦是一样。人民受久了那样残酷的专制,深感不自由的痛苦,所以他们唯一的方法,就是要奋斗去争自由,解除那种痛苦;一听道(疑似有误,本文作者注)有人说自由,便很欢迎。”④ 孙中山认为中国人自古以来都有自由,而且先祖也认识到了自由的可贵。“至于中国的学生,而竟忘却了‘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力于我何有哉’这个先民的自由歌,却是大可怪的事!由这个自由歌看焉,便知中国自古以来,虽无自由之名,而确有自由之实,且极其充分,不必再去多求了。”⑤
也许有些人认为孙中山的自由概念有点古怪,其实他用的是西方自由主义的标准概念,它与哈耶克的自由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哈耶克认为,自由就是免于他人强制的状态⑥。孙中山显然也是持这种概念,因为他谈起欧洲人不自由时,说到政府对人民的私人事务进行具体的管制,用“帝力于我何有哉”来描述中国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显然也是免于政府强制(帝力)的自由。
自由与空气不一样的是,空气多了不存在问题,而自由多了则存在问题,那就是一盘散沙,陷于混乱与贫穷之中,也就是某些契约论学者所说的天然自由会诱致的状态。因此,自由不是绝对好的东西,它是与秩序相冲突的东西。正如罗素所说:“社会团结与个人自由,也像科学与宗教一样,在一切的时期里始终处于一种冲突状态或不安的妥协状态。”⑦ 而这两者都是人类所需,双方都取一点,不能将一方取得过多。孙中山说,政治里头有两个力量,一个是自由的力量,一个是维持秩序的力量,政治学中有这两个力量,好比物理学中有离心力和向心力一样。自由太过分了,就成了无政府状态;束缚太过分了,就成了专制状态。他认为要在自由与专制之间维持平衡,不要走极端,就像离心力与向心力保持平衡一样。
而中国的问题是自由过多,而团结不足,没有一种向心力将大家凝聚在一起。因此,孙中山呼唤一种民族精神,主张国家自由,也就是国家要独立,要有力量,不要受人欺侮,要能够强盛起来。孙中山的这种转换很重要。他说:“在今天,自由这个名词究竟要怎么样应用呢?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要用到国家上去,个人不可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到了国家能够行动自由,中国便是强盛的国家。要这样做去,便要大家牺牲自由。当学生的能够牺牲自由,就可以天天用功,在学问上做功夫,学问成了,知识发达,能力丰富,便可以替国家做事。当军人能够牺牲自由,就能够服从命令,忠心报国,使国家有自由。如果学生、军人要讲自由,便像中国自由的对待(疑似有误,本文作者注)名词,成为放任、放荡,在学校内便没有校规,在军队内便没有军纪。在学校内不讲校规,在军队内不讲军纪,那还能够成为学校、号称军队吗?我们为什么要国家自由呢?因为中国受列强的压迫,失去了国家的地位,不只是半殖民地,实在已成了次殖民地,比不上缅甸、安南、高丽。缅甸、安南、高丽不过是一国的殖民地,只做一个主人的奴隶;中国是各国的殖民地,要做各国的奴隶。中国现在是做十多个主人的奴隶,所以现在的国家是很不自由的。要把我们国家的自由恢复起来,就要集合自由成一个很坚固的团体。要用革命的方法,把国家(疑似有误,本文作者注)成一个大坚固团体,非有革命主义不成功。我们的革命主义,便是集合起来的士敏土,能够把四万万人都用革命主义集合起来,形成个大团体,这一个大团体能够自由,中国国家当然是自由,中国民族才真能自由”⑧。孙中山深刻认识到泛自由主义的东西对于一个强盛民族来说是管用的,而对于落后民族来说是不管用的,或者说是不那么管用的。落后民族要奋起,必须要其成员牺牲更多的个人自由,形成更大的集体力量,在政治上与经济上与虎狼民族争独立,争资源,争发展。
孙中山并没有像卢梭那样在订立社会契约时要人们将所有的个人自由都交与国家,而是要人们牺牲一部分个人自由,来为国家做事,为民族出力。总之,孙中山试图用国家的自由来校正西方的个人自由,以达成民族强盛之目标,这是理解他的混合政体所要牢牢把握的东西。
二、政体原则:主权与治权的分开与结合
中华民族衰落的原因一方面是君主专制,另一方面则是中国人不能团结做事。因此,孙中山一方面要政府能够团结全国人民做大事,另一方面则要兴民权,让人民真正掌握控制政府的权力。前面说过,这两种要求是相互冲突的,孙中山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清楚这一点。他说美国有一位学者,精辟地点出了这种困境,“在一国之内,最怕的是有一个万能政府,人民不能管理;最希望的是要一个万能政府,为人民使用,以谋人民的幸福”⑨。在经验事实中,对于提供万能政府的君主政体,国人比较了解,孙中山没有多加论述。他重点讨论的是现代民主政体,讨论进行民主实验的国家存在哪些弊病。他谈到了西方两类不好的民主实验,一类是民主不足的实验,一类是民主太过的实验。
民主不足的实验主要指当时欧美普遍实行的代议制,也就是议会政治实验,由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议会政治还不太成熟,贿选、分赃现象比较严重,美国国会议员被称为老板议员,让人相信他们是人民的代表是很困难的。由于议会政治初期实验的不太成功,孙中山对代议制这种东西生出了反感。他说:“大家都知道,现在的代议士都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赃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各国实行这种代议政体都免不了流弊,不过传到中国,流弊更是不堪问罢了。”⑩
民主太过的实验主要是法国大革命,也就是卢梭式纯粹民主的运用。法国大革命的恐怖已是今日中国读书人所遍知的历史。孙中山对此也有相当的认识,他说,法国人民当时拿充分的民权做了一次试验,“全国人都不敢说民众没有知识、没有能力,如果有人敢说那些话,大家便说他是反革命,马上就要上断头台,所以那个时候便成暴民专制,弄到无政府,社会上极为恐慌,人人朝不保夕。”(11)
孙中山认为,充分民权的不成功实验给民权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障碍,法国以前主张民权的人转而拥护拿破仑专制。美国联邦党人则主张限制民权,汉密尔顿认为,“国家政权不能完全给予人民,要给予政府;把国家的大权都集合于中央,普通人只能够得到有限制的民权。”(12) 德国俾斯麦更加警惕民权,但他知道不能压制民权,“便用国家的力量去替代人民,实行国家社会主义,这也是民权的障碍”(13)。
孙中山也谈到比较好的民主实验,其一是瑞士和美国部分州的直接民主的实验,认为瑞士的人民,除了选举权以外,还有创制权和复决权,而“美国许多人民现在得到了四种民权:一种是选举权,二种是罢官权,三种是创制权,四种是复决权”(14)。其二是俄国搞的人民独裁实验,他带有推测性地说:“近来俄国新发生一种政体,这种政体不是代议政体,是‘人民独裁’的政体。这种人民独裁的政体究竟是怎么样呢?我们得到的材料很少,不能判断其究竟,惟想这种人民独裁的政体,当然比较代议政体改良得多”(15)。
至于实行民主会带来政府能力的下降,孙中山引用政治学者的说法,认为这是个普遍现象。他要设计的政体就是要克服这种弊病。
孙中山对西方工业主义的成就非常佩服,对政治也持一种机器主义的观点,总是拿机器来打比喻。他说,打造一个新政体,就像打造一架新机器,政府是机器本身,人民是机器的使用者。我们的设计工作就是要保证这架机器能够高速运转,同时人民能够驾驭它,要开动就开动,要停止就停止。这种新机器的基本原理是什么呢?他认为就是权与能分开,人民要有权,机器要有能。“现在分开权与能,所造成的政治机器就是像物质的机器一样。其中有机器本体的力量,有管理机器的力量”,“政治之中,包含有两个力量: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两个力量,一个是管理政府的力量,一个是政府自身的力量。”(16)
根据孙中山的定义,人民之权实际上指的是主权,政府之能指的是治权。这种将主权与治权分开的逻辑是从卢梭那里来的。但是,他们俩的主权和治权的内涵不一样,卢梭的人民主权指的是立法权,政府治权指的是行政权。孙中山的人民主权包括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政府治权则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和监察权。孙中山这样区分的本意是要让两种权力同时发达,这样才能维持一种平衡的张力。政府无能或人民无权的情况都是不能接受的。
传统代议政体下,人民主权只表现为一种选举权。“凡是国家的大事,都要由议会通过,才能执行;如果在议会没有通过,便不能行。……大家对于这种政体如果不去闻问,不想挽救,把国事都付托到一般猪仔议员,让他们去乱作乱为,国家前途是很危险的。”(17) 他又拿机器来比喻,说在现代民权政治机器中,人民只有选举权,就像“只有一个发动力,没有两个发动力,只能够把民权推出去,不能够把民权拉回来,这好像初始的发动机一样”(18)。因此,要让人民对被选举出来的官员保持控制,也就是可以随时罢免他们。另外,人民还是不放心将完全的立法权交给选举出来的官员,因此,人民自己必须保留这种权力,当人民认为能够比较方便地提出创议的时候,可以行使立法创制权,当人民觉得这样做不方便,但又对政府立法不放心的时候,可以行使立法复决权。这就是直接民权,它与卢梭主张的人民完全行使立法权不一样,而是主张人民保留行使立法权。这或许是孙中山看到了卢梭理论与法国大革命之间的关联,从而不主张实行这种直接民主。即使是这样,孙中山的直接民权在规模较大的社会也很难实施,因此他主张在县一级实行直接民权,在全国则通过国民大会间接行使民权,这又回到了代议制。但是,后来的解释者认为这不是代议制,而是直接民权,间接行使,选民与代表的关系是委任和被委任的关系(19)。
在治权层面,孙中山又通过对孟德斯鸠三权分立理论的改造来补救卢梭的缺失,并以五权补三权之不足,创建了一种独特的混合政体,或者说独特的民主宪政政体。他说其民权主义的第一要素是民主,第二要素是立宪,民主之精义,发于卢梭,立宪之精义,发于孟德斯鸠。孙中山认识到当时欧美所实行的民主宪政难以选出德才兼备的治理之才,也难以有效地制约权力,解决政治腐败问题。“欧洲立宪之精义,发于孟德斯鸠,所谓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是已。欧洲立宪之国,莫不行之;然余游欧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失,知选举之弊,决不可无以救之。而中国相传考试之制,纠察之制,实有其精义,足以济欧美法律、政治之穷,故主张以考试、纠察二权,与立法、司法、行政之权并立,合为五权宪法。”(20)
与三权分立相比,五权宪法有这样几个考虑:
重贤治。孙中山认为,在延揽人才方面,人民不如君主,过去的中国皇帝总是在想着如何将全国的人才揽到自己的身边,而人民则没这个兴趣。因此,民主政治在选出人才方面的确有些问题,有些西方学者和国家试图通过限制选举权来补救这个弊端,但孙中山认为不应该限制选举权,而应该限制被选举权。其方法就是通过考试让一些不合才德标准的人没有机会参选。当时的国际法专家丁韪良认为美国如用考试方法,选举流弊就会减少。
重监督。孙中山认为现实中的三权分立并没有治理好政治腐败,反而影响到政府效率。他认为有必要将弹劾权即监察权从国会独立出来,如果国会掌握监察权,会出现三种情况:(1)如果执政党在国会中占多数,那就导致行政部门的妄为,损公肥私;(2)如果执政党在国会占少数,就会导致国会的妄为,肆意干扰行政部门的运转;(3)国会忙于监察,会冲淡立法工作,使得国会的主要职能弱化(21)。其实,孙中山主要担心的是国会独裁,他批评英国的政治就是国会独裁,是以党治国的政党政治。
重合作。分权宪法不仅仅是政治分权,而且是政治分工,他说五权在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22)。治权机关内的五个权,就是要有五种工作,要分成五个门径去做工。从这种表述中可以看出,孙中山关心合作做事甚于关心分权制衡。他进一步指出,治权机关的官吏,只要他们是有本领、忠心为国家做事,就不限制他们的行动,事事由他们自由去做。孙中山对人的公心寄予了更多的希望,他强调民族精神也就是这个用意,要政府承担民族强盛的使命,仅仅设计一个相互制衡的政体是不够的。政体中还需要贯彻一种共同奋斗的精神,孟德斯鸠的政体并不能达成孙中山的目标。
上述特点体现与西方现代混合政体不一样的思想,孙中山更多的看重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力量平衡,而不是治权机关之间的平衡。他说,“用人民的四个政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治权,那才算是一个完全的民权政治机关。有了这样的政治机关,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23)“政府有了这样的能力,有了这些做工的门径,才可以发出无限的威力,才是万能政府。人民有了这样大的权力,有了这样多的节制,便不怕政府到了万能没有力量来管理。政府的一动一静,人民随时都是可以指挥的。像有这种情形,政府的威力便可以发展,人民的权力也可以扩充。有了这种政权和治权,才可以造成人民能够控制的万能政府,为人民谋幸福。中国能够实行这种政权和治权,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24)
三、过渡期的混合政体
在某种意义上,孙中山的宪政发展论比宪政设计本身更富有创造性。正如金耀基所说,“孙中山先生的‘国家建构’理论中,最有原创性、最有实践智慧,也可能最引起争论的是他的《建国大纲》中提出的政治发展阶段论。”(25) 孙中山曾向一位美国学者介绍他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那位学者不以为然,认为无法在中国实施这种制度。但是,当孙中山向他讲军政、训政和宪政三阶段论时,这位学者顿时悦服。孙中山本人也意识到,他的这种直接民主和分权制衡的混合物即便在宪政发达社会也难以实现,更不用说在君主专制传统深厚的中国。所以,他很早就提出了宪政发展的阶段论。
孙中山在1905年提出三阶段论。当时的同盟会通过了一个《军政府宣言》,将同盟会政治划分为三时期:第一时期为军法之治,军政府总摄地方行政,以三年为期限;第二时期为约法之治,以六年为期限,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揽国事;第三时期为宪法之治,军政府解除权柄,制定宪法,选举总统,召集国会。这是典型的新威权主义的政治纲领,从时间表来看,孙中山有一种尽快推翻君主专制,建立民国,实现宪政的急切心情。
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增强了新威权主义想法,组建了纪律性更强的中华革命党。1914年7月,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他对十年前提出的三阶段论做了点修正,正式提出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阶段:军政时期,以武力扫除一切建立民国的障碍,奠定民国基础;训政时期,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宪政时期,国民选举代表、建立宪法委员会,创制宪法。修正的核心在于将“约法之治”改为“训政”,将“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改为“督率国民建立地方自治”,前者为消极的还权于人民,后者则为积极的训导人民过宪政生活。这种训导的责任无疑落到中华革命党的身上,这反映了一种党治理论开始形成。
自孙中山从思想上和组织上亲向苏联后,其党治理论开始成熟,他将列宁的建党理论引进中国,用以改造国民党。他将军政和训政阶段定义为“以党建国”和“以党治国”,试图以一个思想上、组织上、军事上先进而强大的政党来带领中国人民走上宪政道路。
三阶段的具体任务如下:
军政阶段:(1)建革命党以指导从军政到宪政的过渡;(2)建革命军,以救国救民之心扫除宪政建设之障碍;(3)宣传三民主义,使全国人民有一致的观念,同心走向宪政。
训政阶段:(1)行约法之治,让训政期间有最高法可依;(2)行地方自治,以自下而上地推行民权;(3)以党治国,让训政期间有一核心的指导力量。
宪政阶段:(1)地方完全自治;(2)国民大会召开,还权于民;(3)中央建立起五权架构;(4)革命党变为执政党。
在宪政阶段之初有一宪政开始阶段,这个阶段还有威权主义的成分,那就是主导党对政府还有一种软性的指导关系。三阶段的核心是训政阶段,这个阶段的政体形态也是一种混合政体,但它不是宪政意义上的混合政体,而是一种过渡性的混合政体。有人称这种政体为软性威权主义或包容性霸道政权(26)。就像在君主政体中不断混合进民主政体的成分从而最终实现宪政一样,训政时期的混合政体也是要在一党制政体中不断混合进民主政体的成分而最终实现宪政。在这个过程中,非选举性权力空间不断被选举性或自治性权力空间填充,训政党有序地还权于民,并有意识地培养和平的、理性的政治竞争者。他讲过,没有政党竞争,就没有民主宪政,国民党治理不好,就得变成在野党。从这个意义上说,训政就是要国民党培养自己的掘墓人。也只有这种胸怀和气度的党,才能带领中国走向真正的民主宪政。
孙中山认为,民主宪政需要人民有一定的政治智慧,也就是做主人的智慧,但这种智慧需要有个成长过程,需要有个调教过程,这个调教主体就是训政主体,就是国民党。考虑到中国长期的君主专制历史,这种调教尤为必要。“夫以中国数千年专制、退化而被征服亡国之民族,一旦革命光复,而欲成立一共和宪治之国家,舍训政一道,断无由速达也。……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27)
训政的精义就是用威权主义的方法训导出民主宪政来,类似卢梭的强迫自由。“中国奴隶制已经行了数千年之久,所以民国虽然有了九年,一般人民还不晓得自己去站那主人的地位,我们现在没有别法,只好用些强迫的手段,迫着他来做主人,教他练习练习。这是我用训政的意思。”(28) 训政只是通往民主宪政的手段,它的合法性来源于民主宪政,以民主宪政为目的。
现实中,训政党或党的领袖借训政之名,行长期独裁之实,这是训政理论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将训政理论完善起来,不能只寄希望于训政党的单向训导,也要寄希望于人民的自觉行动。因为训导党掌握着类似专制君主的权力,而这种权力又是缺乏制度约束的。一旦训导党禁不住权力的诱惑,偏离训政目标,或拖延训政过程,既有制度是无法加以约束的。因此,训政期间,训导党与民间要保持一种互动关系,民间力量需要凝聚起来,对训导党形成一种压力,对训导党偏离训政目标的行为予以抵制。
四、混合政体的系列假定及其难题
西方混合政体思想是因应现实社会中不同力量的冲突而进行的产物,它的一个毛病就是混合因素之间的逻辑关联比较弱。相对说来,孙中山的混合政体思想则是个逻辑性比较强的体系,其中包含基本价值、制度架构和实现过程三个层次。我们可以将这个体系以一系列假定的方式勾勒出来。
基本价值层次:
1.民族衰落的原因在于人心涣散,个人自由过多(民族主义);
2.落后民族的强盛需要政府做更多的事情(民生主义);
3.做更多事情的政府需要人民有更大的权力(民权主义)。
理想制度层次:
4.君主专制政体容易提供万能政府,但难以受人民控制;纯粹民主政体容易受人民控制,但难以提供万能政府;
5.纯粹代议政体既不容易受人民控制,又不容易提供万能政府;
6.要人民与政府同时强大,只有两端同时加力,让人民行使四大政权,让政府行使五大治权,可以达到强强平衡的目的。
宪政过渡层次:
7.受专制太久的人民需要有个学习宪政的过程;
8.学习过程需要宪政先知分子加以指导;
9.指导过程需要分阶段地进行,即要经过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阶段。
孙中山的这些政治推理尽管不像自然科学那样严密,但在科学性还不太强的政治学中,其学理性达到了相当高的层次,每一条假定都有说服力很强的事实和逻辑根据。
假定1的根据:按照自由主义的标准定义,传统的中国人享有的非外部强制的自由比传统的西方社会要多,孙中山引述了西方人评价的“一盘散沙”,有中国先民“帝力于我何有哉?”作为证明。
假定2的根据:社会的发展依赖个人的创造力,个人的创造力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或者说需要一定的公共设施的支持。落后民族的外部条件比不上发达民族,而前者仅仅依靠政府不干预的私人创造活动是不可能赶上后者的。孙中山认为,发达民族个人自由式地发展了两百年的成就,落后民族若想用较短的时间追赶上,就需要有更多的权威因素。政府是其中最重要的权威,因此它要做更多的事。当然,政府做更多的事并不排除个人或其他权威做更多的事,相反,前者对后者起促进作用。
假定3的根据:政府做更多的事,就意味着有更大权力,权力需要权力来控制,更大的权力需要更大的权力来控制。孙中山认为,如果政府与人民是相互控制的两极,政府有更大的权力,就必然意味着人民也需要更大的权力。
假定4的根据:君主专制政体提供万能政府是有历史根据的,历史上很多大的事业是由非常专制的君主做出来的,如秦始皇、拿破仑等。纯粹民主政体不能提供长久有效的政府,雅典民主制的毛病,巴黎公社的短命都是例证。孙中山用法国大革命来证明过分民主的弊端。
假定5的根据:纯粹代议政体在孙中山这里就是国会独裁,这些被选举出来的许多独裁者一方面难以受人民的控制,另一方面又缺乏治理国家的本领。这在议会政治不成熟的18世纪乃至19世纪初是个事实。但后来的发展让代议政体成熟了起来,这些弊端就减少了。当时的孙中山做出这个假定受到那个时代现实的限制。
假定6的根据:用四大民权(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来加强人民的力量,这不是孙中山独撰出来的,瑞士和美国一些州有了这方面的直接民主的经验,一直到今天都还行之有效。将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改为五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的确是孙中山的发明,他是想将中国传统的政治智慧与西方的政治智慧结合起来。这种平衡假定尽管有些学理的辅证,但基本上是纯粹的假定,还需要用进一步的实践来证明。
假定7的根据:尽管亚里士多德说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但专制下的动物不可能一下子变到宪政下的动物,它是要通过学习来完成这个转变的。人从小孩到成人,从旧人到新人都是通过学习来完成的,这是常识性的道理。但究竟是边实践边学习,还是先学习,再实践。孙中山认为应该边实践,边学习,但实践要一步一步地进行。
假定8的根据:如果将宪政发展过程视为一学习过程,那么逻辑上存在教与学的关系,也就是存在老师和学生。担负老师角色的自然是一些宪政先知者,他们需要组成一个团队(革命党),按照统一的教材(三民主义、五权宪法)来教学生(人民)。这种师生关系与一般的师生关系不一样,前者是强迫性的和临时性的。也就是说,一方面,宪政老师要强迫学生做主人,另一方面,一旦学生做成了主人,老师角色就必须消失,也就不成其为老师,而不是一日为师,终身为父。
假定9的根据:人的受教育过程要分小学、中学、大学,宪政学习过程也得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立师的阶段,也就是确立师生关系,这种关系在孙中山看来是需要通过武力确定的,因为宪政老师的地位与掌权有关系,一些反对宪政的掌权者是需要用武力解决的。第二个阶段是授课阶段,也就是训导阶段,在革命政党的指导下,自下而上地学习宪政,实行宪政。第三个阶段是毕业阶段,人民自己能够过宪政生活,不再需要老师的具体指导,但在初期,这种师生关系还不会消失,还会有松散的咨询与建议关系。只要是老师带学生的学习过程,就一定得有这三个阶段。
这些假定的确面临一些困难的问题。其一是民族主义的内涵不清晰,孙中山的用法中出现过这样一些含义:“反对满清专制”、“反对列强”、“民族强盛”、“民族团结”等等,这里选取了对政体设计具有重要意义的“民族强盛”。其二是个人牺牲自由的界限不清晰,为了民族的强盛,落后民族的成员需要放弃部分个人自由,但放弃多少,放弃多长时间是难以确定的。其三是四大民权的操作性存在问题,即使在县一级,人民直接行使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也是有问题的,中国一个县的人口规模与一个小的国家相当,人民集体行动的成本很高,难以直接行使这些权力。其四是五大治权分工协作的同时需要一个统一的意志,这个意志从哪里发出呢?孙中山说过要总统来统领五大治权,如果是这样,这五大治权实际上就变成了一个权,这就让本已强大的治权变得更为强大。其五是训政期间,作为老师的党或党的领袖几乎享有全权,这对人的劣根性是巨大的诱惑,难以保证学生毕业后,老师会自动地将权力还给学生。
要使孙中山的政体道路建立在更为坚实的基础上,就必须改变西方政体理论中的人性假定,需要承认人有私心的同时也有公心。公心就是为集体之心,为民族之心,它潜在于每个人的内心中,需要有东西将它激发出来。这就是孙中山为什么要呼唤民族精神,为什么将民族主义置于三民主义之首的一个缘由。如果只从经济人的角度来看待落后民族的宪政问题,宪政永远也是个死结。如果承认人还是个公共人(政治动物),那么就不能漠视他(她)的公心存在,并且要寄一定的希望于这种公心之上。
注释:
① 石柏林:《论孙中山对中国民主政体的构想及其意义与影响》,载《政治学研究》1996年第2期;刘曼容:《孙中山移植西方代议民主制的历史考察》,载《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刘世华《孙中山的“中国式民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载《东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刘伟:《孙中山对议会制度的探索与建构》,载《湖北社会科学》2006年第10期。
② 《三民主义·民族主义》第1讲,载《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188页。
③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2讲,载《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274页。
④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2讲,第274、275页。
⑤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2讲,第281页。
⑥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4页。
⑦ 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印书馆1976年,第13页。
⑧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2讲,第282、283页。
⑨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6讲,载《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51页。
⑩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4讲,载《孙中山全集》第9卷,第313、314页。
(11)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4讲,第306、307页。
(12)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4讲,第301页。
(13)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4讲,第312页。
(14)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4讲,第312、313页。
(15)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4讲,第314页。
(16)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6讲,第345。
(17)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4讲,第313、314页。
(18)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6讲,第337页。
(19) 朱湛:《透视洛克、孟德斯鸠、孙中山三氏分权理论》,载《孙文学术论文集》,台湾“国立”国父纪念馆1990年。
(20) 《中国革命史》,载《孙中山全集》第7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496页。
(21) 郭哲:《权能分立与五权架构》,载《孙逸仙思想与二十一世纪论文集》,孙逸仙思想与二十一世纪国际学术系列研讨会(之四),新加坡,1993年9月8~12日。
(22) 《国父全集》第2册,台北:国民党“中央”委员会编,第179页。
(23)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第352页。
(24) 《三民主义·民权主义》第六讲,第354、355页。
(25) 金耀基:《孙中山政治发展阶段理论与策略》,载《孙逸仙思想与二十一世纪论文集》,孙逸仙思想与二十一世纪国际学术系列研讨会(之三),北京,1992年6月8-11日,海外部分,1~6。
(26) 彭坚文:《三民主义政治发展策略之探讨》,载《孙逸仙思想与二十一世纪论文集》,孙逸仙思想与二十一世纪国际学术研讨会之四,1993年。
(27) 《建国方略》,载《孙中山全集》第6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210、211页。
(28) 《在上海中国国民党本部会议的演说》,载《孙中山全集》第5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4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