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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咸丰六年江南大旱与社会应对
咸丰六年江南大旱与社会应对
冯贤亮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沪)2006年7期第162~170页
【作者简介】冯贤亮,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上海 200062)
【内容提要】 历史上江南地区最主要的自然灾害是水患,但旱灾的发生也很频繁。本文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以咸丰六年江南特大旱灾为中心,对地方灾害与社会应对问题作了初步的清理,并发现:政府对灾荒的救济,在清代有一个显着的转折,即咸丰朝前后政府救济的力度和重视程度因内乱外患、军政祸乱频兴而有很大的差异。自咸丰朝开始,民生的救赈已基本转移到地方政府身上,而以绅商地主为代表的地方力量在其间发挥了重大作用,地方秩序稳定已成了第一要务。
【关 键 词】江南/咸丰/旱灾/社会应对
引言
江南虽属水乡泽国,但水的分布因地形差异而有不同,所以表现在水旱上,仍然是高地患旱、低地怕涝。在历史时期,这一地区最大的自然灾害,一般认为是洪涝灾害,文献中有关这方面的水灾、水利政策与具体治水工作,都有详细的纪录。但是,细稽史料,在如此富余水资源的环境中,旱灾却也是经常性的事情,而且历史上不乏特大旱灾的事例,不能不令人感到惊讶。可惜的是,现有研究中有关江南旱灾的分析探讨,与其水利史的研究相比,实有天壤之别。
目前为数不多的具体研究,基本上是将明清时期作为一个整体来考察此间太湖平原地区的旱灾。汪家伦曾专门作过分级:在同一年内灾区辐员在5县以上或府、州辖地范围大于5县以上的,列为“区域性水旱”;灾区较广、灾情较重、作物收成大歉的列为“大水大旱”;全区域大水或大旱的面积超过2/3,记载大水或大旱的县份在20个以上而灾情特别惨重的定为“特大水旱”。以此为标准,太湖地区在明清时期的特大水灾年为1510、1561、1587、1608、1624、1823和1849年;特大干旱年则为1544-1545、1589、1640-1641、1679、1785、1814和1856年。他统计了清代(1644-1911)旱灾的次数为41,发生频率为6.4①。尽管他的统计还有不够充分的地方,但是对水旱情况的历史变化仍可藉此得出一个大致的认识。其他如陈家其的《太湖流域南宋以来旱涝规律及其成因分析》,是从一个小区域的角度,对太湖地区的水旱情况也作过初步的分析②;夏越炯对宋、元、明、清时期湖州、嘉兴、杭州三府发生的旱涝灾害从气候学的角度,也曾作过细致的数理分析③。
然而,上述研究由于覆盖时段过长,对区域上的一些细部问题处理得尚不够完满。相比之下,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主编的《中国近五百年来旱涝分布图集》④,显然要详尽得多,所制定的旱涝等级序列、清代水旱资料及其分布图表,为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极大便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研究,大体上都是就旱灾本身所做的分析,几乎未涉及旱灾的危害性影响和地方社会的相关反应。
基于有关江南旱灾的研究, 目前尚无细致的清厘,笔者曾以苏、松、常、嘉、湖5府地方志书为主,各府又参照了若干部县志作为补充,从而有选择性地从细部的角度,更加直观地反映清代江南旱灾的主要情况,全面展示那些被人们深刻记忆的旱灾。我们发现,江南旱情的出现,一般在夏、秋两个时期,其次较多的是春季,冬季较少;有清一代发生过的特大旱灾,至少有14次,即发生于顺治九年(1652)、康熙十年(1671)、十八年(1679)、三十二年(1693)、四十六年(1707)、五十三年(1714)、六十一年(1722),雍正元年(1723)、二年(1724),雍正十一年(1733),乾隆五十年(1785),嘉庆十九年(1814),道光十五年(1835),咸丰六年(1856)。这14次旱灾,在各地文献记载中基本都能得到反映,而且受灾的程度等级也大体一致,将它们定为重灾,应是没有疑义的。所以,方志中出现的“大旱”记录,多数在江南地区是有普遍性的,可以认定,这些“大旱”是属于大灾的范围,其灾情的具体表现相对也有详细的记录。由此亦可看到,以往学者在统计江南特大旱灾时,显然不够全面,除了4次(1679、1785、1814和1856年)与本文统计一致外,其他尚有10次大灾都被忽略了。导致这种差异的存在,可能的解释是,两者的统计依据也存在差异⑤。
由于这14次大旱在清代江南地区具有普遍意义,本文将以转折时期的咸丰六年大旱为论述中心,主要依据地方志、地方官员的从政记录和私人文集,对水乡旱灾、地方民生、政府救助的转变与社会秩序控制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而对咸丰朝以后的国家动力支配问题,更应值得重新考量。
一、江南大旱
同治十二年七月,长期在浙江为官的宗源瀚⑥,在嘉兴府任上时讲述了清代的一些特大旱情,时间上主要在乾隆朝以后。他给上级政府的汇报中这样说道:
乾隆、嘉庆、道光、咸丰以来,除道光初年及二十九年两次大水外,其余乾隆乙巳(五十年)、己酉(五十四年)、嘉庆甲戌(十九年)、己卯(二十四年)、咸丰丙辰(六年),无不大旱。⑦
宗源瀚讲的是嘉兴府的情况,可能与江南其他地区有所不同,但大旱的总体情形,却是一致的。以咸丰六年(1856)这次特大旱灾为例,当时乡村的灾情,据嘉定人王汝润(1793-1868)的日记云:
是年之苦亢旱,春间无雨,黄梅又不雨,河水尽竭。余家太仓,航船不能通,停止二十余日。自七月十六日有潮水进内河,方能通。是年之旱,同于嘉庆十九年,而米价自二十八文长至三十八文。柴,自个七毫长至四、五文不等,较三年分稍好些。乡间苗存五分,木棉存三分。计雨数,自四月以来至六月初十方雨,约计一寸。七月初七,雨约七分。十四日,雨约计二分。县尊王佛云现在乡下堪荒,未知其如何结局也。……八月初五日,蝗虫蔽天,自西北至东南。初六日,城中仍有。……四扇旱荒,至秋不雨,故有此虫。莫大之灾,老年及见,不幸也。⑧
王汝润所云的嘉庆十九年旱灾,也是清代发生于江南的一次特大旱灾。譬如,在无锡地区,当时夏季由于旱期太长,乡间的地上都长了毛,河港全枯,行路已不必再循桥坝,各随走向⑨。在大旱期间,宝山县人王曰纶专门写了《忧旱乐府》4章,反映了当时乡村受灾的情况。如其中《踏车谣》一章,讲的是乡村民众车水救田的辛苦以及无水地区田苗的惨状:
夏雨足,水车堆满屋。
夏苦干,水车轣辘飞。
鸣湍踏,车声逐歌声。
长炙肤,皲足愁骄阳。
低田有水高田坼,弥望稻苗未盈尺。⑩
王汝润说咸丰六年灾情与嘉庆十九年的相同,因此上述嘉庆十九年灾情似可以作为咸丰六年旱灾影响程度的一些参考。从总体上看,江南地区咸丰六年的大旱具体表现,大致是自五月至六月不雨,枝河皆涸,地生毛,禾苗枯槁,此后城乡秋蝗蔽天,食稼伤禾,以致米价腾贵(11)。灾情在江南各地大同小异,详参表1。
表1 咸丰六年江南旱情的初步统计
府县 旱情发生 灾害影响
宝山县 夏秋大旱4月,至八月始雨 蝗
川沙县 夏大旱,自五月至六月 苗槁
南汇县 八月旱 飞蝗蔽天,仅食芦叶
奉贤县 夏五月至六月不雨
金山县 秋七、八月大蝗 沿海大饥
青浦县 夏大旱 遍地生毛;秋七月飞蝗入境
嘉定县 夏大旱
松江县 夏旱 秋八月飞蝗蔽天,城乡俱有
上海县 夏大旱,九月大雨 蝗自北来
崇明县 夏大旱 地生毛;秋蝗,岁不登
苏州府 六月旱
江阴县 大旱 运河河底干裂
常熟县 夏大旱 秋蝗蝻生
昆山县 夏大旱 河港多涸,诸河步行可通,农民戽水甚艰;八月飞蝗蔽天,集田伤禾
太仓州 夏旱 秋蝗伤禾,大疫
吴江县 大旱
吴 县 夏大旱 七月蝗从西北来,如云蔽空,伤禾
乌程县 大旱 水皆西流,大饥
归安县 夏大旱 饥
湖州府 大旱 蝗,大饥
嘉善县 六月亢旱 支河皆涸;秋蝗灾
嘉兴县 夏大旱;六月旱
平湖县 夏六月旱 秋蝗;冬斗米四百五十钱
桐乡县 夏大旱;五月大旱 河水涸
德清县 六月大旱 长桥河皆涸,山田无秋
海盐县 夏大旱 河尽涸,田无禾
武进县 夏大旱;七月旱 秋蝗;河水竭
溧阳县 夏大旱 秋蝗,民饥溧水县 夏五月至秋不雨 蝗
资料来源和说明:上海、江苏、安徽、浙江、江西、福建省(市)气象局、中央气象局研究所编《华东地区近五百年气候历史资料》(1978年印行本),第1.32、2.130、2.1 87、4.80页。统计资料以地方志记载为主,个别补充了《清实录》的记录。
同样属于水乡地区,一般水田与旱地对水的需求方面,本来就存在很大不同。在桐乡县,田、地相匹,东面的嘉善、平湖、海盐, 西面的归安、乌程,俱田多地少, 田忧水旱,地不忧水旱,时有“千日田头,一日地头”之俗语,体现了人们在田、地上相应付出的劳作和努力的巨大差异(12)。大旱的到来,使水乡的民生更见艰辛。唐甄(1630-1704)早已指出,江南水田如果“天久不雨,诸苗将槁”,百姓辛勤的车汲之声四处可闻,但是“灌东亩而西亩涸,灌南亩而北亩涸”,人力虽多,但车救农田的效果甚微(13)。而低山丘陵与平原相间的地区,就更加惧怕旱情,常州地方甚至家家养牛,用于缺少雨水的季节借助牛力转动桔槔,戽水救旱(14);但旱情的到来,仍然会加剧地方矛盾,争水之事屡屡发生(15)。有的虽处平原,滩涨田在没有纳入官方经常性的管理内容前,常常成为地方百姓争夺的乐土,但却是“旱则无水可戽,潦则积水不退”的地方(16),遇到大旱,首先受害。
二、政府救助
按照一般的做法,灾荒发生必然要对蠲赈作一番评议。时间上,夏季勘灾上报不得过六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17)。原则上都限定在45天以内,将成灾轻重分数等情况,全部勘明,造册申报(18)。如果此限后仍有被灾较重的,允许再延限20日申报(19)。
考虑到有的地方比较特殊,生产状况异于他处,需要作特别的安排。如东部的嘉定县等地,广种棉花,五六月间雨水时常较多,对生产不利;而八九月间,禾稻登场,晚棉刚刚结铃,最忌风雨。这两个时段灾情的产生,实际上已经过了地方上报灾情、申请蠲赈的期限(20)。
再如,西部的杭、嘉、湖盛产稻米的地区,流行种晚稻,一般要近十月底才能收获,补种的就更晚了。这样的地方,勘灾员要将被灾田亩提前勘报,补种的也按庄、圩勘实亩数,在勘报册中说明其特殊性,须等到八月底察看收成后,再定受灾等级(21)。
当时许多人还强调了赈灾期间的各种办法,首推担粥法。这是明末嘉善乡宦陈龙正提倡的,在清代仍然十分流行。这种办法主要针对的是饥民,优点在于“无定额,无定期,亦无定所”,所要做的只是在每天早晨,用白米数斗煮成稀粥,然后派人分挑至通衢要路及郊外地方,遇贫、乞等人,就可令其列坐就食,每人分给一杓,这样大概每担需米五六升,可让五六十人饱食一餐,十担就可挽救五六百人一天之命。政府推行“粥担法”后,如有仁人义士继续予以施行,就能使许多人的生命得以维持下去。显然,这种方法可以避免粥厂救赈中的弊端,也可“时行时止”,具有极大的灵活性(22)。林则徐在《担粥说》中进一步重申了这种做法,要江南地方普遍实行,并制造粥桶,酌分地段,早晚两次挑行于城乡地区,救济饥民。时人黄懋的《散米说》有这样的评论:“赈饥之法,莫善于散米,莫不善于施粥,莫善于各图散米,莫不善于笼统。”(23)都反映了时人对施粥赈饥的普遍看法。
与施赈同样重要的,是平抑物价,两者并行,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民生的解救。嘉庆十九年大旱时期,德清地方政府在这方面做得较有成效,既努力散钱赈荒,从十月份起每人大口给钱14文,小口7文;又派人招商从福建运米,并免其关税,很快平抑了米价(24)。
从成灾的角度讲,旱灾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它还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疫病流行,如雍正十一年旱灾,不但歉收,而且大疫(25);当然,更多的则是蝗灾的大面积产生(26)。
就东部冈身地带的嘉定县地区而言,蝗灾的发生多紧接着旱灾。咸丰六年旱蝗并灾,政府发动以工代赈,动用了义仓本、息银两,挑浚东北乡各河道达2万余丈,每土一方,发挑工钱95文,共费去挑工筑坝和戽水钱18978千,杂费1777千(27)。水利工程的及时展开,有利于旱情严重的状况下,保证灾后农业仍有一定的收成。嘉兴府石门县知县丁溥,在咸丰六年大旱时节,大力开浚运河,从玉溪引水到羔羊堰约有十里,仍灌溉了数万顷的农田,当年农业最终仍有一定的收成(28)。
同时,常规的平粜工作,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市场物价的混乱和饥民数量大幅度的增长。嘉定县的具体做法是这样的(29):
首先,从咸丰七年二月初一起,到三十日为止,粜米2100石,捐减钱945文;根据年龄配发赈钱,大口103631,日给钱4文,小口38974,日给钱2文。
其次,三月六日起,到五月五日止,共赈钱28563376文,贫生大口配发67文,小口37,照饥民的比例加倍,共费39672文。
而在上述计划之外,拨补留养江北灾民的经费77千钱,捕蝗经费钱791千文。在咸丰六年一年间,又展开了以地方救济本地的办法,实行义赈,所谓“以厂济厂”,在澄桥、徐家行、樊家桥、曹王庙、吴家行、唐家行等厂,由城局贴赈十日,陆渡桥厂贴赈钱350千文,不敷处由各厂自行筹补,其余各厂通同捐赈。
清代江南地方政府,一般都按通行的赈饥与荒蠲常例,来开展对地方社会的救济活动。赈济对象分“极贫”与“次贫”两类,政府通行标准一般是这样的:
“极贫”包括:并无私人产业、房屋,靠佃田耕种且全荒者:并无个人田产和房屋,靠佃田耕种,成灾过半,家庭人口较多者;外乡或外县农民携眷来耕种的,搭寮居住,田已全荒,无力佣工的。这些,无论大小口数多寡,都要全赈;16岁以上为大口,16岁以下到能行走的为小口,尚在襁褓中的不准入赈济册。
“次贫”包括:虽无个人田产,但有房屋、牲畜,而佃田全荒的;虽无个人田产和房屋,而佃田还有一半收成,家庭人口不多的;自种个人业田,但只有几亩而全荒的;自种个人业田,只有几亩,却有少量收成而家庭人口较多的;搭寮居住耕种的外乡或外县农民,佃田成荒过半,而无力佣工的。上述情况涉及妇女的,不论老少,全部赈济;少壮丁男则不准给赈;残废无力营生的,与老人、小孩一体给赈(30)。
至于具体的荒蠲常例,详参表2与表3。
表2 清代江南地方奉行的赈饥常例
成灾等级 贫困等级与受赈月数
极贫 次贫
十分 4月 3月
九分 3月 2月
八分 2月 1月
七分
六分 1月 —
表3 清代江南地方奉行的荒蠲常例
被灾等级 蠲免比例
十分 70%
九分 60%
八分 40%
七分 20%
六分 10%
五分 10%<五分 题准缓征资料来源:光绪《嘉定县志》卷5《赋役志下·蠲赈》、(清)侯丙吉:《彭浦里志》卷1《疆里志上·蠲赈》。在受赈期间,每月大口给米5合,小口2.5合。
宝山县在咸丰六年秋旱后,政府层面的主要政策是“缓征”(31)。这一举措,也是江南其他许多州县的经常性工作。然而,具体的赈恤内容,还要复杂一些。在给赈的时间上,也有规定。如给赈4个月的,十月份起赈;3个月的,十一月起赈;2个月的,十二月起赈:而1个月的,次年正月或腊月中给赈(32)。蠲赈“常例”在江南每个地方都看到实行的情况,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地方政府的救赈力度不同等原因,其赈蠲的实际数目,各地差别较大。
三、社会反应
除了民间常年特定的水旱占验“吴中田家五行”等经验性认识外,积极的备荒应灾工作,往往要在灾害发生以后。由于江南地方社会力量的强大,使政府在困难时期有了更多的依靠,特别是在咸丰朝,内乱外患迭起,中央穷于应付不逮,遑论地方救荒了。因此,更多的救荒工作,就落到了地方社会力量身上,而且大多仍由地方州县指导而展开。
在很多情况下,开明绅士其实并不能真正得到中央的嘉勉,他们的义举善行却能获得地方政府和民众的极大信任,可以为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长久稳固, 为其成为民间的“乡望”,奠定重要的基础。在地方文献中,关于他们在城乡地区的“义赈”事例,屡见不鲜。如在宜兴的潘承基,被时人目为“乡望”,咸丰六年大旱、蝗灾发生时期,倡导义赈,亲定仓储谷数千石,还准备了麦子,以防不足。以农起家的宋鹤皋,在咸丰六年大旱期间,创议疏浚各河渎,并亲自督率工程,结果他所在的家乡该年的秋收较他处为佳。谈铭,在大旱期间捐米百余石,并将贫困人家的租逋,烧掉契约。周子斌,大旱期间在宋渎地方设郭善堂,施粥振饥,救活了很多人(33)。
嘉定县在咸丰六年旱灾后发动厂赈,所谓“以厂济厂”(34)。与厂赈相类,图赈法虽然也是以地缘为中心的救赈举措,但却更为流行。图一般是地方基层系统中乡都以下的建置,基本与“里”一致。具体做法是,以各图所捐之钱米各赈本图的贫困;另一方面,各图贫富有差,即以富图之有余,协济贫图之不足。
以嘉庆十九年的大旱为例,在常州府无锡县,由于地势较高,比金匮县受灾更重,乡村地方“赤地数十里,民间炊无米、爨无薪、汲无水”,发政府的常平仓平粜,偏远乡村就很不便,且极贫民户根本无力籴米,很需要地方的富户捐资接济,这是救荒的关键。实行的措施就是“图赈法”,具体是这样的:
令图自举一人焉,以经理之。其钱即存于捐者之家,而不必入于公局。官与公局之董事者,第纪其数,为之调拨而已。某图饥口若干,捐银若干数,协济若干数,各书一榜于其图内,使贫富见之晓然明白。施者知其财之所由往,食者知其食之所自来,则捐者无所迟疑,不捐者无所藉口。且以富稽贫,其户口必清;以贫核富,其捐数必实,于恤贫之中寓保富之意,则事易集,而官不劳矣(35)。
在政府的首倡下,共得资金124000余缗(缗,成串的铜钱,每缗1千文); 同时又在城乡地区设立十多个粥厂,救济饥民(36)。
在中央不能正常从度支中对地方提供支援的情况下,“图赈法”,也就是按地区,因地制宜,依靠民间的力量实行救赈,就显得十分重要。桐乡县在咸丰六年大旱后,根据下辖募化、千金、保宁、清风、永新、梧桐6个乡、14区、31都、173图的区划,“地势肥硗不同,高下不等,乃择被旱较重之区,分图劝办”,发动各地城镇殷富捐助,共得钱数百万、米数百石,从咸丰七年二月到四月,编查户口,按月散发给灾民,取得了很好的成效(37)。
由此,“图赈法”被官民誉为良法。
另外,除了上述较为积极的救赈工作,祈雨活动在旱灾来临时已普遍展开,尽管这种形式有很大的消极性。当时人认为,祈雨的态度绝对要虔诚,等雨要有耐心,抬神出巡,步行祷雨更是十分重要的大事。其具体情况,各地因风俗之异,可能还会有所不同。
桐乡知县戴槃,曾在咸丰六年大旱期间作了一篇《桐乡祷雨记》,对桐乡地方的祈雨惯习讲得十分明白,特别是在旱情严重时节,要让地方神灵偶像集中暴晒于烈日下,更是其他地区少见的有趣风俗
夏大旱,五月不雨,六月又不雨,民以为忧。余乃虔诚步祷。桐邑旧俗,旱甚,即将各庙神灵聚集于惠云寺院,每日拈香祈祷,士民观者如堵;再甚,又将各神于日中之时,聚于荒郊外,作祷雨状。余步随于后,至其地,则百拜稽首,一日之中内,步行十余里,东西南北周历各庙,自朝至于日暮,一而再,再而三,且桐邑各图一百七十有三,四境之神,乡人肩舆来城者,更番迭至。余罔不随时叩祷,凡行香后,于士民齐集之所,晓以常情,喻以大义,如家人父子聚于一堂,士民咸感余之诚。……是年两浙全旱,嘉、湖尤甚……余知下民感余之诚而祈祷益急。自丙辰五月下旬至七月中旬方雨,余终日祷求至于三,无一间断。问之僚属,僚属不能;观之耆老,耆老不能;责之书吏,书吏亦不能。余乃于酷暑烈日之中,奔走四旬月余,而天始降甘霖,俾地方不被全灾,虽不敢谓祈祷之灵,然亦可以对桐之民而无憾矣。(38)
而在沿海州县,像平湖、海盐、海宁、金山、川沙、南汇、上海、宝山、嘉定、常熟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性的借助潮汐进行灌溉等。旱期的河港枯竭,不但使农田无法得到灌溉,而且饮用水也出现困难。因此,在旱期,除了祈雨,人们大多是希望潮神能将潮水及时送到,以缓解饥渴(39)。
四、秩序控制
清代江南的灾害救赈,除了政府常规的举措,在咸丰朝以后,因国内外军政祸乱迭起,实际上大多已成为一纸空文,地方社会的维护和稳定,更多依赖于地方上的开明绅商地主,当然他们的良善行为,明显是受到了那些有着很强责任心的地方官员的表率和努力“劝谕”的影响。
咸丰五年刚刚到桐乡担任县令的戴槃,次年即遇特大旱灾。戴氏以其切身体会,指出在咸丰年间内乱纷起后,政府的常规蠲赈就出现了很大的问题:“朝廷抚恤灾黎,向有大赈。缘军政倥偬,募兵输饷,度支日绌。”(40)募兵招饷尚恐不及,遑及救赈灾荒了。
本来灾歉等级达到五分以上,都属大灾,要停征一切漕粮,但到咸丰年间,受灾区稍有收成的田地,仍然必须完纳。所以,一些地方行政长官都清醒地认识到,依靠中央的蠲赈来振救地方,是不现实的。戴槃就放弃了按亩履勘标记灾田和将田亩所受之灾统合到全县均摊的两种传统做法,独创性地根据乡村区划,酌量地势之高低,分别灾数的多寡,每区明定分数,一一榜示,再行赈济,得到当时民众的普遍赞同。不久,邻近的嘉兴、石门等县,也仿照了这个办法来推行救济工作(41)。
所以,在应对灾害的紧张情势下,官方必须要作表率,显示出积极的态度,否则,在救赈尚未周全的情况下,必将引起地方的骚乱和民众的不满。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乡村民众担心勘灾官不去;二是担心灾田在勘察时被“以荒作熟”,穷人无法承受,富人则“买熟作荒”以减轻赋税压力。许多地方还有“灾头”,向民众敛钱以作上诉的经费,或者在勘灾官下来时,让妇女们前去哄闹,捏报灾情(42)。
上级政府代表的勘灾活动,其实对民间是一种很大的苛扰,本来已经发生灾荒,地方州县听说要来勘灾,就辍耕以待,其实使乡村再荒,还不如由地方政府自行勘灾为宜。至于勘灾中弊端的产生,多由书吏的不法需索造成,以熟作荒,以荒作熟,以轻为重,以重为轻,是经常性的事情。富人还出钱买荒,希望免去输纳;贫者无钱注荒,转受追比之苦(43)。这是地方政府在灾荒时期应该注意的一大问题。冯桂芬反复强调,地方上每逢水旱大灾,吏胥就有“注荒费”的名目,所渭“有费即荒,无费即熟”,勘荒官下来, 四顾茫然,完全依靠地方吏胥的指划,所以不如不勘(44)。
咸丰六年的嘉定县,蝗虫伤稻达2/10,该年收成,嘉定县约计三分多,县令张元揆报灾时仅报了二分八厘。于是,有灾民就到县堂吵闹,县令只好答应他“劝捐济荒”(45)。同一时期,浙东、浙西都是大旱,嘉兴、湖州形势已十分严峻,各地乡民藉灾滋事也相继而起。首先是秀水、海盐,继之平湖、嘉善,又继之嘉兴、石门,乡民聚众阂闹公堂此起彼伏。嘉兴地方还出现殴打官员、拆毁衙门的严重情况。而在桐乡县,上任不久的县令戴槃,因处置妥当,没有依靠那些不愿承担艰苦工作的同僚、乡村耆老和书吏,虔心祈雨、赈济饥民,获得了民众的信任,地方社会晏然无事(46)。
要之,本文以清代咸丰六年江南大旱为论述中心,较为全面地揭示了旱灾发生情势下,江南社会的诸多侧面。可以发现,以中央为代表的救赈工作,从咸丰年间开始,已出现了极大的萎缩;而地方府州县为代表的行政支配,在救灾工作中,仍然具有了较大的作用和导向性意义,特别是在倡导、劝谕绅商士民等地方精英积极投身救荒工作方面,就更为明显了。而且,大旱期间的地方社会控制,往往是政府于救赈工作之外,时时在意的大问题。江南因太平天国军队的东进,时刻处在危难之中。就在咸丰六年春,旱灾爆发前,安徽的宁国府已经失守,江南连连告警,“各处土匪蠢然思动”,地方富户已有迁移之势。如果不及时处理灾难时期的民生, 必将产生大的祸乱,所以在当时,“欲攘外必先安内”是官方重要的指导思想(47)。
另外,江南地区除了旱灾,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是水灾,此外还有蝗灾、疫病、潮灾及兵燹等。这些灾害的发生,许多具有周期性,危害的程度并不亚于本文所述的旱灾。因此,这是在研究江南社会经济史当中,特别应予重视的方面,不能仅据一些显示生产与生活都良好发展的个别史料来论析当时的民生,而必须认真考虑负面影响因子的存在,分析讨论才能更为全面合理。
收稿日期:2006-04-17
注释:
①汪家伦:《历史时期太湖地区水旱情况初步分析(四世纪—十九世纪)》,《农史研究》(第3辑)1983年,第84-97页。
②陈家其:《太湖流域南宋以来旱涝规律及其成因分析》,《地理科学》1989年第9期。
③夏越炯:《浙江省宋至清时期旱涝灾害的研究》,《历史地理》(创刊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40-147页。
④中央气象局气象科学研究院主编:《中国近五百年旱涝分布图集》,地图出版社1981年版。
⑤详参拙作《旱魃为虐:清代江南的灾害与社会》(待刊)。
⑥宗源瀚,江苏上元人,曾历官浙江衢州、湖州、严州、嘉兴4府知府,在严州任凡5年,湖州任上共2次。其中初任湖州府事,据宗氏自述是在同治九年、十年间,时因前任杨荣绪在湖州从事太湖溇港水利成绩卓着入京受奖,由宗氏代理湖州事务。及杨氏回任,宗氏仍返严州任上。光绪三年,宗氏再次到湖州任事。参宗氏着《颐情馆闻过集》光绪三年自叙与《清史稿》卷479《杨荣绪传》。《清史稿》卷452《宗源瀚传》言宗氏“光绪初,官浙江,历署衢州、湖州、嘉兴府事”,时间,上显然不当。
⑦(清)宗源瀚:《开掘虹桥、斜桥堰通泖济旱禀牍》,清代佚名编着《浙西横桥堰水利记》,光绪二十四年刊本。
⑧(清)王汝润:《馥芬居日记》(旧抄本),上海人民出版社编《清代日记汇抄》,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90页。
⑨(清)郑光祖:《一斑录杂述》之二,“大旱”条,中国书店1990年影印本。
⑩光绪《宝山县志》卷14《志余·祥异》,光绪八年刊本。
(11)详参光绪《无锡金匮县志》卷31《祥异》、同治《苏州府志》卷143《祥异》、光绪《续修常照合志稿》卷47《祥异志》、光绪《嘉定县志》卷5《禨祥》、光绪《松江府续志》卷39《祥异志》、光绪《嘉兴府志》卷35《祥异》、光绪《嘉善县志》卷34《杂志上·祥眚》、同治《湖州府志》卷44《前事略·祥异》、光绪《重修华亭县志》卷23《杂志上·祥异》。
(12)光绪《桐乡县志》卷7《食货志下·物产》,光绪十三年刻本。
(13)(清)唐甄:《潜书》下篇上《恤孤》,康熙王闻远刻本。
(14)(清)张鉴:《冬青馆》“甲集”卷2《牛车曲》,刘氏嘉业堂1915年刻“吴兴丛书”本。
(15)光绪《孝丰县志》卷2《水利志·原委》,光绪五年刻本。
(16)光绪《金山县志》卷5《山川志上》,光绪四年刊本。
(17)(21)(清)王凤生:《荒政备览》卷上《勘灾事宜》,道光三年婺源王氏刊本。
(18)(清)万维:《荒政琐言》,“查灾”条,乾隆十七年刊本。
(19)(23)光绪《川沙厅志》卷4《民赋志》,光绪五年刊本。
(20)(27)(29)光绪《嘉定县志》卷5《赋役志下·蠲赈》,光绪六年重修、尊经阁藏版。
(22)(明)陈龙正:《救荒策会》卷7《粥担述》,上海图书馆藏崇祯十五年洁梁堂刻本。
(24)民国《德清县志》卷5《法制志·卹政》,1923年修、1931年铅印本。
(25)光绪《南汇县志》卷6《户口志·义赈》,1927年重印本。
(26)(清)侯丙吉:《彭浦里志》卷8《杂志·样异》,1911年抄本。
(28)光绪《嘉兴府志》卷29《水利》,光绪五年刊本。
(30)(清):正凤生:《荒政备览》卷上《查赈事宜》。
(31)光绪《宝山县志》卷3《赋役志·蠲赈》, 光绪八年刊本。
(32)(清)万维:《荒政琐言》,“赈恤”条。
(33)民国《光宣宜荆续志》卷9中《义行》,1920年刊本。
(34)光绪《嘉定县志》卷5《赋役志下·蠲赈》。
(35)(清)齐彦槐:《图赈法》,清代贺长龄、魏源等编《清经世文编》卷42《工政一七·荒政二》,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本,第1038-1039页。
(36)(清)戴槃:《接济灾黎记》,《桐溪记略》(不分卷),同治七年刊本。
(38)(清)戴槃:《桐乡祷雨记》,《桐溪记略》。
(39)(清)姚文枏:《议治浙西水利引通浦潮以免旱潦说》,清代佚名编着《浙西横桥堰水利记》。
(40)(清)戴槃:《接济灾黎记》,《桐溪记略》。
(41)(清)戴槃:《桐乡办灾记》,《桐溪记略》。
(42)(清)王凤生:《荒政备览》卷上《勘灾事宜》。
(43)光绪《川沙厅志》卷4《民赋志·赋额》,光绪五年刊本。
(44)(清)冯桂芬:《显志堂稿》卷11《稽旱潦议》,光绪二年校邠庐刻本。
(45)(清)王汝润:《馥芬居日记》(旧抄本),第190页。
(46)(清)戴槃:《桐乡祷雨记》,《桐溪记略》。
(47)(清)戴槃:《保卫乡里记》,《桐溪记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