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史-灾荒史研究的若干问题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中国近代史-灾荒史研究的若干问题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灾荒史研究的若干问题
杨鹏程;
湘潭师范学院历史系;
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年 05期
作者按:今年5月15日,韩国延世大学史学科博士生、南京大学历史系高级进修生朴敬石先生来访。其博士论文选题为《“近代化”了的荒政:1931年大水灾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国民国家建设》。双方采用问答形式,就灾荒史研究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 民国时期湖南省与中央政府的关系
朴敬石(以下简称朴):南京大学历史系蔡少卿先生介绍我前来向您请教。您在灾荒史研究方面很有成绩,希望不吝指教。
杨鹏程(以下简称杨):您过奖了。我研究灾荒史刚刚起步。去年承担了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和教育部专项任务课题《洞庭湖区灾荒史及减灾防灾对策研究》,后扩大到整个湖南省的灾荒史。目前还处于史料搜集整理阶段,谈不上有什么研究。愿意同您一起探讨灾荒史这个共同感兴趣的话题。
朴:我研究的课题是《“近代化”了的荒政:1931年大水灾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国民国家建设》。即研究1931年长江流域发生的空前大水灾,以及南京国民政府采取的对应措施。具体来说,要考察如下几个问题:其一,1931年长江大水灾的发生和各地居民生活情形及最早的救济;其二,围绕水灾,时代的、结构的要素或者背景;其三,当时救济水灾的中央及地方政府的组织和人员、筹备赈款及赈灾方针;其四,民间的慈善救济活动及与国家权力的关系;其五,南京政府中的外国顾问与赈灾以及海外援助的作用等等。由此,我试图解析围绕着救济灾害的地域社会的生活情态及权力关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的关系,中国国内政治力量和在华外国势力的地位及关系等等。分析这些问题是为了了解南京国民政府的历史性格,从而进一步了解30年代的中国历史。在研究过程中,我注意到了湖南的特殊性。拿江苏同湖南比较,前者是比较富裕和商业化的地方,近代产业的影响比较大,并且跟南京政府的关系比较近;后者农村经济的比重比较高,经济比较落后,而且跟中央政府的关系在政治上、地理上都比较疏远。我的问题是:在传统社会和近代社会中,湖南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否有什么变化?
杨:您的研究深入细致,采取地域比较研究也是很有特色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无非就是权和利的关系,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且十分有趣的问题,从政治家到学者都在研究这个问题,都在寻找一条两者关系的黄金分割线。在传统社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君主口衔天宽,一言九鼎,中央与地方是主从隶属关系,指挥与绝对服从指挥的关系。代表中央政策法令的御旨诏书地方只能遵照执行,不得加以变更。抗旨、忤旨者罪莫大焉。地方没有制订法律的权力,也没有修改法律的权力。在专制政体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王权稳固度的试纸:王权越稳固,中央对地方控制越严密,地方对中央唯命是从,亦步亦趋。而在战乱、分裂或王权动摇衰落时,这种控制会受到削弱,地方会出现某种离心现象。近代太平天国起义发生,清政府依靠湘军等地方势力才把它镇压下去,权力重心开始向汉族地方督抚转移和倾斜。1900年北方发生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入侵,清政府向列强宣战,然而南方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声音。几位南方督抚联合起来与中央政府的对策唱对台戏,“东南互保”出台,这些督抚居然宣布宣战诏书为“矫旨”,事后清政府不仅没有追究他们抗旨违旨,反而表示认同并予以嘉许。这种情形在王权稳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出现的,表明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在进一步松动。1911年发生的辛亥革命,是以各省独立的形式实现的。这是一种非常独特的历史方式,其后在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中多次再现。这种以省为板块宣告独立的形式带来的结果是地方政府的地位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威大大削弱:各省的代表选举大总统,而各省的官员由地方推举报请中央政府认可任命。各省成立了省议会,取得了地方立法权。省政府可以发出与中央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声音。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出现了若即若离、时即时离的局面:武昌起义后独立各省叛离清王朝,共举南京临时政府义旗;二次革命独立各省叛离袁世凯政权,因迅速失败而复“即”;护国运动独立各省再次叛离袁氏政权,因袁氏弃世而再“即”;护法运动时期南方数省叛离北洋政府而“即”广州政府。这种走马灯式的“即离”过程必然大大削弱中央政府的权威,大大削弱地方对中央的依附与服从。湖南在这种“即离”过程中是最活跃的省份,每次都充当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在“省自治”、“联省自治”浪潮中湖南也是率先而起的积极分子。正如你所言,湖南与中央的关系,无论是政治上、经济上还是地理上都比较疏远。“湖广熟,天下足”已经成为遥远的历史,近代湖南财赋在全国无足轻重,中央政府更多依赖的是广东江浙的财富而不是湖南有限的稻米输出。从地理上看,中央政府最有效的控制区是京畿地区,如北京政府之京冀鲁豫,南京政府之江浙皖沪,广州政府之粤桂闽。如果把这些地区与中央的紧密系数定为3,新疆、西藏、蒙古等边远地区定为1的话,处于京畿心腹地带与边远地区之间的湖南可定为2。就历史事实而言,辛亥时期的湖南都督焦达峰、谭延都是自封的(即地方人士推举)而不是中央任命的。其后由北洋政府任命委派的汤芗铭、张敬尧都被湖南民众驱逐。湘人治湘,才有谭延的三次督湘。赵恒惕、唐生智、何键都是湘人,基本上都是既成事实后中央予以追认或默认。这种情况到了1928年之后才有所变化,南京国民政府开始比较有效地行使对湖南的统治权。若用曲线图示,中央对湖南的控制,从清朝到北洋政府时期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历了一个“V”字形的变化期。但即使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种控制度也远没有恢复到清朝的水平。近代湖南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湖南的某些政策措施与其它各省不一致是不足为怪的。
朴:比较而言,您认为湖南和湖北哪个省与中央的关系更密切?为什么?
杨:比较而言,湖北与中央的关系更密切。清政府的湖广总督驻节武昌,坐镇湖北而遥控湖南。湖北的财赋输出额要高于湖南。此外,中央政府直接控制或严密控制的省份一般不会出现省系地方军阀(直系、皖系是以冯国璋、段祺瑞的籍贯命名),中央政府控制力较弱的省份才会出现地方军阀,如奉系、晋系、滇系、桂系、粤系、川系等。有湘系军阀而无鄂系军阀,可见湖南与中央的关系逊于湖北。
二 关于湖南改赈为贷的问题
朴:您阐述了近代湖南与中央的关系,非常有助于我理解1931年大水灾中湖南采取的特殊政策。水灾之后,江苏、安徽、河南、江西、湖北都由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灾区工作组工赈处在各个工赈区设立工赈局,直接施行工赈。而湖南的工赈与众不同,委托湖南水灾善后委员会代为办理,并且改工赈为贷赈方式。据《国民政府救济水灾委员会报告书》第六章称:“湖南水灾善后委员会函电呈请:以洞庭垸堤,皆由民间自筑,与沿江大堤情形不同,主张改工赈为贷款……且三湘人士意颇坚决,乃勉徇其请……唯该会究竟贷出若干,堤工修理至若何程度,迄今未据详细报告……”请问:湖南为什么改工赈为贷赈?这样做有什么作用?
杨:赈灾的方式有急赈、工赈、农赈等。急赈,即非赈不能活命的紧急情形,采取无偿发放的办法,又分为赈银和赈物(发放谷米、稀粥、寒衣之类)两种。工赈,即以工代赈。政府或社会团体利用灾民的廉价劳动力从事筑路、修城、恢复水毁堤垸等工程。灾民劳动后可获得一定报酬,赖以养家糊口,政府或社会团体则达到了完成某项工程的目的,可谓各得其所。且其中隐寓多劳多得、不劳者不得食的分配原则,奖勤罚惰,克服了无偿施赈中的平均主义,调动了灾民的生产积极性。农赈,即灾后政府借贷钱粮帮助农民恢复生产,收获后加息偿还。农赈又分借谷和贷款两种。借谷比较常见,如清初就准许常平仓春夏出粜,秋冬还,平价生息。其利率不等,通常为1/10。即春荒时农民向常平仓、社仓借谷一石,秋收后偿还一石一斗。此举既帮助农民渡过了春荒,又使常平仓、社仓积谷吐故纳新,不致腐朽,还可使积谷生息盈长,可谓一举三得。赈贷即贷款给灾民购买耕牛农具种子恢复生产,秋收后加息偿还现金,利率通常为1/10。总之,农赈有两个好处:其一,钱粮贷出后还可回收生息,即可作为固定的赈灾基金滚动使用,源源不断,生生不已,不同于急赈和工赈只有一次性利用价值,其二,无偿赈灾漏洞较大,经办人员容易从中作弊中饱私囊,某些奸滑之徒冒领滥领赈灾钱物时有发生。而农赈不仅要归还本金,还要还本计息,隐含防止官吏贪墨刁徒滥占之意。但这仅是政策制订者们的一厢情愿,实际操作实施时往往事与愿违,弊窦丛生。遇上连岁凶荒,借贷者不仅无力付息,连本金亦无法归还经办者亦不免侵蚀挪用,以高息贷出谋取暴利。
朴:请您具体谈谈1931年湖南改工赈为赈贷的情况。
杨:1931年夏,湖南全省淫雨不止,湘、资、沅、澧诸水因久雨同时漫溢,54县受灾,尤以滨湖各县灾情最重。全省受灾耕地700万亩,损失稻谷约2000万石,淹毙5万余人,财产损失近2亿元。湖南组织湘灾救济会,拟发行无息公债筹款办理急赈。因该年水灾遍及全国,国民政府设立救济水灾委员会,美国愿贷麦来华助赈,分配湖南美麦5万吨,办理农赈、工赈、急赈。湘灾救济会相应改为湖南省救济水灾委员会,其职责限于办理本年度水灾筹赈及救济事宜,水灾以外的赈务仍由常设机构湖南省赈务会办理。入冬以后,美麦运输迟滞未到,湘省各界以省内堤垸溃决过多,修筑溃堤恢复生产刻不容缓。而滨湖堤垸大多由民间自筑,基本上是谁投资,谁受益,这与长江干堤完全由政府负责不同。显然若不改工赈为赈贷,势必难以分配,也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不符。于是湖南省救济水灾委员会改组为湖南水灾善后委员会,以救济水灾及其善后为宗旨。经呈报国民政府核准立案,议决改赈为贷。将中央政府配发的美麦变价改为贷款,贷放溃决堤垸内中小业主修复溃堤。贷款偿还期定为两年,以贷款后的第一、第二两年秋收后两个月内,各偿还半数。其利率为:第一年秋收后偿还的月息4厘,在第二年秋收后偿还的月息8厘。在垸内有田业300亩以上能自筹堤费者,不能享受贷款补助。是年为洞庭湖区11县贷款227. 23万元。1931年湖南执行了农赈+工赈的复合型赈灾方针, 省水灾善后委员会把赈款贷给中小田主,田主实行工赈雇佣灾民修复溃堤。考虑可谓周全。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了不少弊端。翌年,拨交各县办理公贷的赈款,有的县顾虑手续繁难,不肯继续办理;有的县办理不良,发生侵蚀挪用现象。故一律改变方案,购谷备荒,停止公贷。
三 近代荒政的近代化
朴:我的研究课题定为《“近代化”了的荒政》,但近代荒政怎样体现近代化,似乎还有些茫然。请问:中国近代的荒政对比传统社会的荒政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杨:这一变化是非常明显的,在救灾的时效性方面尤其体现了近代化的特色。首先是信息。传统社会赈灾的程序如下:以明和清前期为例,发生大灾,由地方州县官员禀报巡抚,巡抚具奏朝廷,内阁指派官员勘灾,并指示相应赈灾措施,确定赈款数额。从湖南到京城,这样往返的过程,即使驿卒飞马传书也要花上一个月或更多时间,嗷嗷待哺的灾民也许早已抛尸荒野。宋朝湖南有位叫李允则的官员,因湖南发生饥荒,拟开官仓“先赈后奏”。转运使不允,坚持“先奏后赈”。李允则解释说:“如果奏报朝廷再赈灾要花一个多月时间,恐怕来不及了。”次年湖南再次发生饥荒,李允则又拟“先赈后奏”,转运使还是不准。李允则无奈,只好以自己的家产为抵押,转运使才勉强同意他开官仓平粜谷米救济灾民。可见按程序要先奏后赈,得到朝廷允许才能开仓赈济。而按正常程序要费时逾月,赈灾已无意义。如果李允则不是一个对民众负责的官员,敢冒风险“先赈后奏”,贫民不知会饿死多少。清季开始使用电报,民国开始使用电话,报灾———审灾———赈灾的过程时间至少缩短了一半以上,灾荒能得到较为及时快捷的处置,降低了灾荒危害社会的烈度。其次是交通。历代救灾方式多为移粟就民,即从邻近府县有粮之区调运至灾区。传统社会的运粮方式为肩挑车推,马驮水运。不仅速度慢,运输量极为有限,而且成本高昂。俗云十里不贩樵,百里不贩粜。若要从远距离州县甚至外省移粟就民,不免远水难救近火之虞。近代火车、轮船等新式交通工具的出现,速度快,成本低,载量大,远距离移粟成为可能。民国时湖南曾从东北购买高粱赈灾。复次是新闻传媒。传统社会灾讯的传播,普通人靠传闻、家书,上层人士靠邸报、京报。或以讹传讹,或时效滞后,或传播面狭窄。远离家乡的游子也许数月之后才得到消息。近代出现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能准确及时报道灾况,旅外人士或团体较快得到家乡灾讯,迅速采取援助措施。1906年夏湖南发生水灾,远在日本的留学生宋教仁6月中旬就得到消息,捐款救济。
朴:以上您从器物层面谈了荒政的近代化,那么人事层面荒政的近代化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杨:就人事层面而言,荒政近代化首先表现在出现了专司赈济的近代化机构。常设机构如湖南省赈务会、湖南省赈济会。临时性机构如筹募1931年重大水灾的湖南省救济水灾委员会及水灾善后委员会,筹募1934年旱灾救济的湖南省旱灾救济委员会,筹募1935年水灾救济的湖南省水灾救济总会,筹募1946年全省灾荒的湖南灾荒急救会等等。其次是外国慈善机构和慈善家的介入。如红十字会、中国华洋义赈会等。由中外人士共同组成的华洋义赈会在湖南设立分会,成为永久性社会赈务团体。复次,有了“近代化的人”,才有近代化的荒政。如担任过民国总理的湘绅熊希龄数次主持湖南的赈务。熊曾留学日本,是具有新知识、新观念的“近代化了的人”,对包括荒政在内的西方政治制度治国方略都有较深的了解。由他主持赈务,除了继承传统之外,也会更多地借鉴西方的经验。
四 政府机构与民间人士在赈灾中的作用
朴:请您比较一下,在传统社会和近代社会中,政府机构与民间人士在赈灾中所起的作用有什么变化?
杨:在传统社会中赈灾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采用施赈、蠲缓、放贷等方式施惠于民。民间人士的赈灾作用极为有限,较常见的是张家庄李家庄的张善人李善人熬些稀粥施舍乡邻饥众,多为孤立的个体行为。近代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中外民间人士(或曰社会力量)在赈灾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而政府的作用相对下降。可从以下几方面说明:首先,近代商品经济逐渐发展,投资工商业的士绅比投资土地的地主有更大的财力从事慈善事业。前者赈灾出自同情心或热心公益,后者赈灾往往基于饥民吃大户、抢粮仓等社会越轨行为的恐惧,带有较大的被动性。其次,如前所述,近代通讯、交通、新闻媒体展,把过去孤立的施赈个体连结在一起形成网络赈范围和对象不再拘限于本乡本县而扩大到全国,其能力和影响比传统社会要大得多。复次,您所指的社会力量民间人士当然也包国慈善机构和慈善家。这在近代尤其是民国时是一支不可低估的赈灾力量。以前我们一概斥帝国主义的变相侵略,假慈悲,似乎外国人的赈粮都是嗟来之食,这未免有失公允,也不符合历实。1949年以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们遇到灾强调自力更生而轻视国际援助,连唐山大地震这巨灾发生也拒绝国际援助,这种情形延续到80后才逐渐被打破,赈灾救灾开始与国际接轨。
朴:对于传统社会和近代社会中,政府力量会力量在赈灾中所占比重的变化,您能否作一个的评估?
杨:还没有来得及作这种定量分析的工作。几组数字可资参考。同治年间政府积储粮食的仓,粮储额高于乡村镇店积储粮食的社仓、义仓长沙县常平仓储谷72000余石,社仓储谷2100石;善化县常平仓储谷73000余石,社仓储谷410石。各县比例约为3:1至20:1之间。到了抗期,湖南全省储谷380万石,其中县仓储谷57石,区仓、乡仓、镇仓、义仓积谷323万余石,其比为1:6。1921年北美救灾协会捐助湖南旱灾赈57.9万元;1931年湖南分得救灾美麦5万吨,经后向滨湖11县提供赈贷款银227万元;1935年南大水,省水灾救济总会共发放赈款17万元,其省政府提供赈银17000元,仅占1/10。由此可见国时期赈灾活动中民间人士的比重已大大超过府行为,成为赈灾的主体。应该指出的是:政府些公共领域适度退出,把社会还给社会,政府充角色从社会活动的实施者转换为指导者,这并非的失职或无能,而是社会的标志。
朴:非常谢谢您深刻而有见地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