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汪志伊《荒政辑要》所见之荒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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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汪志伊《荒政辑要》所见之荒政思想


汪志伊《荒政辑要》所见之荒政思想
刘亚中
【原文出处】《中国农史》(南京)2006年4期第63~69页
【作者简介】刘亚中(1966- ),男,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安徽文献与整理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史和区域经济史研究。安徽 淮北 235000
【内容提要】 汪志伊是清乾嘉年间的封疆大吏,曾任工部尚书、湖广总督、闽浙总督等职。其《荒政辑要》是清前期一部有影响的荒政着作,在书中他对荒政之策作了简明而周全的论述,体现了一系列积极荒政思想,如注重荒政人才素质培养及主观能动作用发挥;救灾要标本兼治,既要注重即时救济,更应注重根治灾荒之源;还要在学习古人成法时多灵活运用,提倡民间贫富互济等等,有非常现实的参考借鉴价值。
【关 键 词】清朝/汪志伊/荒政思想/《荒政辑要》
汪志伊,字莘农,号稼门,安徽桐城人。乾隆八年(1743年)正月十四日生,年二十九中乾隆辛卯科(1771年)举人,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二月二十四日卒,享年七十六岁。一开始任四库馆校对,继而授官料理山西武乡县事,开始步入仕途,逐渐升任至福建巡抚等职,“(汪)公历任均有政绩可纪,实为嘉庆间督抚之冠”。①嘉庆七年(1802年)五月,汪公受命赴江西办案,途次任江苏巡抚,遂开始辑《荒政辑要》一书有关资料,授予下属官吏,使之参照遵行,教导官员“大发其不忍人之心,实行其不忍人之政”。②该书写作目的在《荒政辑要·叙》里说的非常清楚,“地方官及委员必须逐条参究力行,方免遗滥错误之咎……予破冗纂辑是书,刊发各属官,盖冀历练深者,益扩其措施,历练浅者,亦有所依据……将见有荒岁而无荒民,亦如唐虞三代之世矣,岂不懿哉!”。
清代是中国古代荒政发展鼎盛期,不仅荒政措施非常完备,而且出现了多部荒政着作。在这些着作中,以汪志伊《荒政辑要》较有影响力,作者在书中对荒政之策作了较全面论述,形成了具有一定特色的救荒思想,这些思想基本上代表了清前期人们对荒政认知的深度和水平。迄今为止,学界还没有仔细研讨汪志伊《荒政辑要》的论着,本文就其所体现的荒政思想试作浅探,以祈指正。
一、注重荒政人才的思想
人才是荒政得以有效实施的有力保障,即使有好的法规和制度,如果没有很好的官吏来推行实施,也不能使其发挥作用。汪公很注重人才,“所至必修治书院,以兴贤才为急”,③在“法”与“人”的关系上,人才是最为关键的,“祥于议法,不如慎于用人。盖人正而弊自除也,顾(故)得人甚难”。④官吏素质及其是否认真行政,是民政好坏之关键,荒政更是如此,易于生弊,“灾务原属繁难,民情又多急迫,事本易于滋弊,吏遂缘以为奸”,⑤因而应该认识到荒政官员的重要性,“责任莫重于亲民之吏,盖天下之安危在民,而小民之休戚在吏”,⑥故而官吏如何行使荒政之权直接攸关百姓生死。天灾发生是自然的,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往往可以通过人的努力将其减少到最低限度。“救荒自古无奇策,救荒只患心不真,一片真心即奇策,真心安民不负君”,⑦故而首先要求地方官吏在天灾发生之前要“随时体察,早为防范”,⑧“如州县官不早扑除(蝗蝻)以致长翅飞腾者,均革职拿问”;⑨当天灾(蝗灾)发生之际,若“推诿迁延,(必)严参议处”;⑩要求地方主管官员,带领佐贰部属,轻骑减从,亲往现场救灾,不得随意扰民,“不得派民供应,……马不得派自民间,如违例滋扰,跟役需索,藉端科派者,该管督抚严查”;(11)要切实履行好赈济灾害过程中的一切工作,为疾病之民给医给药,收养弃儿,鼓励有能力之人收养;禁止辖区内卖牛宰牛,如有奸贩敢于贱价收买耕牛并偷宰,要“通饬文武各衙门,分路严拿,尽法究处,并将所贩之牛,全数入官”。(12)
汪公能做到为民着想,深知民饥盗起与统治安危之间的关系,“民非生而盗者也,食不继则民流为盗,抚有方则盗化为民”。(13)因而想通过着述教育官员善抚有方,力求祛民疾苦。“为民父母者,独能晏然不为甫能一饱之民,画(划)长久之计乎?故必虑终如始”,(14)“视民如子”是封建时代官僚士大夫所能达到的最高政治境界和要求,“治天下之道,所极意抚摩者,民也;所并力驱除者,盗也。民为国本,食为民天”。(15)所以实心实力去做好荒政工作,就是尽到了“为人父母”的职责,保民温饱,不致命丧饥馑。汪公有如此体恤民瘼之心,和他少年时就体会到稼穑之苦有关,他之所以自号稼门,是因为汪公“少年学稼,挥汗田端;问何自苦,惟门之寒;负耒而出,去莠多殚;……念兹稼穑,邦本攸关;……门署曰稼,毋忘艰难”(16)的缘故;取名志伊是以商汤名臣伊尹作为自己楷模榜样而“自名志伊”(17)的,因而少年时的经历成了汪公荒政为民思想的一个基础。
若将《荒政辑要》与清前期其他的荒政着作相比较,它们虽然都强调荒政人才的重要性,但侧重点还是不一样的。汪公与《康济录》的作者陆曾禹均强调荒政人才重要性,天下事未有不得人而理者也,“不得贤才而委之,则亲民之官不以实心行实政,而救灾恤患之无方”。(18)但怎样得贤才并使之发生作用呢?陆公认为“有一代之圣君必有一代之贤臣”,(19)而汪公在这方面没有过于强调“圣君”对“贤臣”出现的决定作用,而是直接强调责任就在施政救荒官员之本身,如“宰执当行八条”、“监司当行十条”、“太守当行十六条”、“牧令当行二十条”。
即陆公认为:荒政实施效果的好坏,全在于帝王如何使用人,从而强调帝王的“识才”和“鉴才”能力,“君臣之间,皆以饥民为急,其用人也,互相斟酌,惟恐稍有不当”。(20)没有强调怎样发挥荒政官员主观能动作用,而汪公则不然,他指出施政官员必具备很高行政素质“地方官辄以为尽心尽力……为民父母者独能晏然已乎?盖必慎终如始”。(21)汪公推崇明代林希元的做法,以赏罚约束官员行为,求贤于赏罚之中,在救荒过程中要做到信赏罚,崇法度,荒政工作“事本易于滋弊,吏遂缘以为奸,非得其人不能理,非得其法尤不能理”,(22)如在捕蝗工作中,对工作执行不力的要“立参不职”;(23)地方水利倘若出现“坏久不修,修不完固,或因而害民者”,(24)地方官要追究一定责任,“从实按勘施行,遇该考满,务查水利无坏,方许起送……不次擢用”。(25)赏罚之功对于为政者来说非常重要,天下之政务莫大于赏罚。以赏罚之术来促使官员行政,而不单纯凭帝王识鉴,因为施政官员主观能动作用发挥最为重要。
二、救荒必标本兼治的务实思想
汪公对荒政认识比较全面,荒政首先是仁义之政,“荒政者仁政也……有预备于未荒之前者;有急救于猝荒之际者;有广救于大荒之时者;有力行于偏荒之地者;有补救于已荒之后者”,(26)总之都是对受灾黎民百姓的利益善举之事。灾害发生对于人们生活影响极大,“水旱蝗蝻迫人沟壑,救之不力,与不救等,况民无籴所,劫掠必兴”,(27)灾害会带来严重社会危害,造成社会不稳定。正因如此,则荒政救灾工作相当重要,“救灾如救焚,救饥如救溺”。(28)
怎样根本性做好荒政工作呢?即时救济为治标,根治灾荒之源为治本。在《荒政辑要》正篇九卷中,卷五至卷八为治标之法,卷二、三、九为治本之术,这就避免了荒政着述中只论述即时救济的治标之说。在灾荒发生之时,最重要的当然是要及时解决灾民饥寒之苦,解民于倒悬之中,但要彻底清除灾害之苦和尽可能地避免灾情再度发生,就必须治本清源,这才是荒政根本性工作。
在即时救灾的治标上,汪公强调尤其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对报灾工作要求及时、快捷。清朝规定报灾时间是:“夏灾不出六月,秋灾不出九月”,(29)汪公认为地方州县报灾时间应该更早些,因为“麦收在四五月,秋成在七八月,则是有收无收,荒熟早已定局,嗣后各州县被灾情形,应于五八月内勘确通报”,(30)并从报灾情形之日算起,四十五日内由州县到府院查核灾情上报完毕,如有迟误,则计日处分。对于续灾上报,也有时间限制,旱灾限四十日之内,其他如水、霜、风灾等,若是重灾限十五日之内,其他限二十日之内必上报完毕,以免延误救灾时间。
其次,对勘灾工作要细致周密。当灾害发生以后,往往会出现人祸甚于天灾的现象,人祸除来自“地方刁民”外,更主要的是地方官吏所为。州县里保做荒卖荒,从中牟利“所虑猾吏与贪官,忍心吃尽子孙饭,更恐蠹役与奸胥,侵蚀不顾民糜烂”。(31)各衙门书吏也视办灾为有利可图之事,给票造册均从中勒索,此弊最难清除,因而汪公要求地方官在复核时要特别留意和仔细。
再次,审户要具体切实。一州一县灾情定有不同,虽同村同庄灾情相差不大,但各户承受灾害程度定有差异,为了把有限的救灾物资发放到更需要救助的人手中,发挥其最大救灾作用,必做好审户工作。
清代对受灾户的审定划分了极贫、次贫等级,以备赈济,但“极次贫的划分无既定标准”,[1](P26)导致实际上无可依据,再加上各地田亩多少不同,人口多少大小互异,办赈官员认识也有分歧,所以在乾隆七年(1742)就山西、湖广、贵州等省份因为勘验户等困难而不再划分等次,有些省份灾户也少分等次,致使灾户等次划分混乱,影响了救灾赈济实效。汪公在此问题上根据自己实践经验,制定了较为可行的操作标准,即将那些“产微力薄,家无担石,或户倾业废,孤寡老弱,鹄面鸠形,朝不谋夕者”(32)定为极贫之民;将那些“田虽被灾,盖藏未尽,或有微业可营,尚非急不及待者”(33)定为次贫之民;在救灾物资发放上,极贫无论大小人口全给,次贫者少壮丁男酌给,其他全给,在查报灾口情形时必须亲自验看,不能仅凭地保等地方上的汇报。除此之外,还区分有田散在各里而受灾有所不同者;佃户者;寄庄人户者;地方兵丁者;鳏寡孤独疲癃残疾之民;无田贫民因灾失业者,等等,均堪明灾情给予不同赈济。
在灾赈过程中,给钱粮衣物只是救急,但要真正彻底地摆脱灾荒之苦和恢复社会经济活力,还必须注重灾后重建工作,即治本,也就是要号召灾民重建家园,进行生产自救,重新树立生活希望。遂借鉴历史经验,不催小民之税;让流民回家生产,凡受灾“逃户复业者,宜给复三年”。(34)汪公在这一点上告诫地方官要时时以苍生为念,“四顾闾阎,居有定所乎?人皆完聚乎?食能果腹乎?田不荒芜乎?业不怠惰乎?俗果朴而风果醇乎?一有不然,民情即为之不安”。(35)对于那些背井离乡、日夜悲啼、乞食在外的饥民,如果他们愿意回家但又无路费的,地方官应该给予一定资助,帮助他们回乡进行生产自救,实行“归流、弭盗、停征、教养”等多管齐下,此“四者皆仁政之大端,抚绥之急务”。(36)只有这样,才能在最短时间内使灾区恢复元气,否则,“若弭盗不归其流,则劫夺之患不息,教养不停其征,则妨民之困不除,农桑何由得盛,学校何从得兴?”(37)在这四项重要的灾后重建工作中,“停征”一项尤为突出,如果地方官严逼款项,追缴积欠,则丰年不如凶年,“举催积欠,胥徒在门,枷锁在身,求死不得,故流民不敢归乡”所以,“饥于年者可救,饥于官者难逃”,(38)因而,为官者“当以抚恤黎民为首务”。(39)
在治标治本问题上,汪公思想虽然存在救荒避灾的禳弭论,但其主导思想仍然是重民务实的。《荒政辑要》全书九卷,首一卷,虽然将“禳弭”单列一卷,但只有半卷内容属于真正禳弭论,其余各卷内容无不是从国计民生出发,论述赈荒济困之策。有善后之举,防范之法,还有糜粥之方,籴粜之议等,如煮赈时如何让久饿之人不至于得赈暴食而丧命,如何适宜于熬粥用旧锅而不是用新锅,均叙述详细。书中各条目列举都简明且细致,便于荒政官员查照实行,“教农桑,兴水利,裕积贮,尚节俭,敦风俗,以为民生计者,精益求精”。(40)这种注重实政的重民灾害观,是清前期经世致用思想在荒政方面的反应。清前期由于商品经济发展和“封建社会渐趋没落,政治经济日益衰败,一些有识之士往往鄙弃空谈的宋元理学,提倡新兴经世致用之学,即通经致用而留心时务”,[2]故而桐城县志上就说汪公是“政余惟好讲学,然不喜人立道学名称”。(41)
汪公一生为官突出一“实”字,“凡所行必本实心”,(42)曾就“实”字说于江苏省属官,又“自署晚年之号曰实夫”,(43)并给自己百年之后的阴宅署名为“实心藏”,(44)汪公“持躬清严……惟以反身实践为宗”, (45)讲求身体力行,以“实心、实力、实干”来要求和鞭策自己,时时担心并提醒着自己为官是否为老百姓办事了,在从山西灵石知县调任榆次时,他曾经这样检讨自己“奉来片檄量移官,弹指三年耻素餐;一担琴书一卷帖,去时犹似到时难。”(46)作为一名封建官员,有这样的境界和反躬自问精神实是难得!以时时自我检讨之心推行于荒政,不会做不到“情不切实”的。
三、灵活通变、劝富济贫的救荒思想
汪公每遇灾荒救济之后,都特别留意古人成法,也就是善于总结,将自己救灾济饥的施政方法与古人之法对照,“考诸古人成法,竟亦有合者,自是留意荒政益勤”,(47)故而汪公于嘉庆十一年(1806年)在自己救灾济荒实践基础上,针对古人之说,“复加拣择,取其宜古宜今者,别类分门成书十卷”,(48)写就了《荒政辑要》。汪公认为“古人荒政,散见简编,良法美意固多,偏见私智亦不少”,(49)然而在实施荒政过程中,不能不学习和借鉴古人之法,但又不能照搬古人之法,因为古今有不同,南北有差异。如范仲淹知杭州时遇饥荒,谷价涨至每斗钱一百二十文,范仲淹将谷价提升到每斗钱一百八十文,于是招来了多处米商,继而谷价反而因粮多而大减。汪公认为此法也只有范仲淹知杭州才可实行,其他地方若随意效仿,会使“求粜之民,必且生谤”,(50)可能会导致不仅没有招来米商,反而使谷价居高不降的现象,故而“后世法令不可造次,须要揆时度势”。(51)
再如,“伐蛟之说,于宣歙之地为宜,与河朔之民言之,弗信也,捕蝗诸具,为兖豫梁宋之地所必备,执闽广吴越之民谋之,必笑且走矣。”(52)所以不能生搬硬套荒政之法,应该“随时地之宜而用之”,(53)在实际荒政中,汪公也切实做到了这一点。乾隆丁未年(1787)夏天,山西大同旱饥,而大同有许多来自关中陕西和河北的民工,因天灾无工可做,回乡又无资金,于是强取豪夺,扰乱社会治安,当地官员强行弹压无效,当时汪公正在大同办案,遂决计官资遣送民工归乡,每人给钱百文,分四路由官差护送,然后再对大同本籍灾民放赈灾粮,“郡遂以宁,此亦因地制宜之一法也”。(54)
救荒措施的实施关系到社会方方面面,在救荒中,除官方政府出钱粮救助的主渠道之外,还应鼓励民间互为赈济,共度难关,以便将灾害减少到最低程度,更重要的是这种措施会很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稳定和安宁。他曾说“一家勤而富,役者百千夫;富济贫不足,贫资富有余;饥寒不相迫,盗贼自然无;又安有蚁聚,蜂屯意外虞”。(55)所以他不提倡“剥富”,剥富会激化社会矛盾,而“劝富”则有利缓解社会矛盾。
《荒政辑要》中多次提到“劝富济贫”,在卷六里有“劝富户业主当商”条,在卷七里有“劝捐粥”、“劝施粥”、“劝捐棉衣”等条,将它作为济灾度荒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清前期几部有影响的荒政着作中没有哪一部像《荒政辑要》这样,多处提到“劝富济贫”,只有陆曾禹《康济录》中有一条“劝富豪以助济施”提到此举,且论述比较少;而杨景仁《筹济篇》里说的是“安富以救贫”;俞森《荒政丛书》里则没有明确的“劝富济贫”条目。
对于民间贫富互济行为,应由政府给予一定表彰,这些赈济行为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出粟助赈煮粥活人者”(56)为上等之助;二类是“富民巨贾趁丰籴谷归里平粜,循环行之,至熟方持本而归者”(57)为次等之助;三类是“借粟、借粮、借牛于乡人,待年丰而取偿者”为再次之助。但不论哪类行为,均属尚义之民。为褒扬其所为,由政府或给冠带,或奖匾额,或奖其子孙将来若犯杖罪可免,这种表彰也只是给予那些家宽殷实之户以荣誉称号和精神鼓励。
“劝富济贫”不仅仅是号召全社会共度灾荒之举措,同时也是政府官员行政能力的一个体现,对于民间自救行为应该也有相应措施引导:每遇水旱灾荒发生,必有饥馑,地方官先要出榜告示百姓“禁民劫夺”,(58)再若有劫夺发生,则痛惩首恶,决不姑息;对于那些身为富民,但闭门屯粮不售的,先行劝导,给其政策和保障,对其粮价保值,允许他们随时取值。如果有灾民无现力支付其值,即由官府发给凭券,待将来有收成时一并还本付息,这些都由官府代为追偿,以免富民有后顾之忧,从而保证灾民互救;如若富民仍坚持屯粮不售,则规定他“非至丰稔不许出籴”(59)而达到迫其售粮互救的目的。
结合以上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汪公荒政思想主要是唯物主义的,因而《荒政辑要》中大量篇幅还是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但同时也不排斥他又有天命主义禳弭论,表现了对天命怀疑但又不得不屈从天命的复杂思想。如该着以一定篇幅介绍了“竭诚祷”、“扰龙事”、“伐蛟说”、“旱魃辨”等天命主义救荒观,即寄希望于神灵庇佑来免除灾害;在第九卷《穿井法》当中,专门引用了徐光启迷信开井之说。这种复杂思想认识,代表了清前期士大夫们较普遍的认知水平,只不过有些人思想认识中朴素唯物成分多一些,另一些人天命观重一点而已:如乾隆时期又一封疆大吏陈宏谋曾作《伐蛟说》,全篇介绍蛟如何生,如何作乱,说蛟形“似蛇,而四足细颈,颈有白婴(缨),本龙属也,其孕而成形,率在陵谷间”,(60)通篇充斥着神秘和诡异;时监察御史曹秀先于乾隆十八年上疏言“遇有蝗蝻之地,即行敬谨誊黄,虔具酒櫡,张幕焚香,告祭于神”(61)以祈求避灾;陆世仪作《除蝗记》也说,蝗“所至之处,必有神焉主之……神奉上帝之命,以守此土……故夫蝗之去,蝗之来,蝗之食与不食,神皆有责焉”,(62)因而避蝗灾也必须先祀神;所以汪公在《荒政辑要》中表现的这点天命主义禳弭论,并不属于当时官僚中突出的另类。
当然,也有人能较客观地看待这一思想认识的实质,并利用其为荒政服务。《康济录》作者陆曾禹则认为旱涝本无常,确实非神莫佑,但当“万民窘迫,四境彷徨之际”而去祈神祛灾,“不但不能救将来之饥馑,且不能慰怅望(惘)之民情矣。”(63)即仅仅祈祷没有什么作用,但又不能不祈祷,因为通过祈祷,“人君者因祈祷而念民艰,释冤狱,广平粜。”(64)从而达到施仁政目的。所以从陆曾禹在荒政中如何认识“祈神”上,可以看出他言在此而意在彼,对当时救荒论中天命观有较清醒认识。仅就这一点而言,汪公与陆曾禹相比就逊色了,不及陆曾禹看得那么透彻,但也从另一面表明了汪公思想的矛盾性和复杂的两面性。
[收稿日期]2006-08-16
注释:
①清·萧穆《敬孚类稿·记汪稼门先生退思图卷册》,黄山书社,1992年。
②《荒政辑要·叙》尚义堂藏版,道光廿九年重刊。
③马其昶《桐城耆旧传·卷九·汪尚书传第九十九》,清宣统三年刻本,收录在《续修四库全书·史部·传记类》,上海古籍出版社。
④汪志伊《敬陈吏治三事疏》,收录在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十六·吏政二·吏论下》光绪十二年思朴楼,重校本,中华书局1992年影印。
⑤《荒政辑要·叙》。
⑥汪志伊《稼门文钞·卷一·实字说示江苏属官》,清嘉庆十五年刻后印本,收录在《续修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上海古籍出版社。
⑦汪志伊《稼门诗钞·卷四·丙寅秋亲勘淮扬海三州郡水灾》,清嘉庆十五年刻后印本,收录在《续修四库全书·集部·别集类》,上海古籍出版社。
⑧《荒政辑要·卷四·督捕蝗蝻》。
⑨《荒政辑要·卷四·督捕蝗蝻》。
⑩《荒政辑要·卷四·粼封协捕》。
(11)《荒政辑要·卷四·捕蝗禁令》。
(12)《荒政辑要·卷八·禁卖牛宰牛》。
(13)汪志伊《议海口情形疏》,收录在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八十五·兵政十六·海防下》。
(14)汪志伊《荒政辑要附论六条》,收录在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一·户政十六·荒政一》。
(15)汪志伊《议海口情形疏》。
(16)汪志伊《稼门诗钞·卷二·自号稼门箴》。
(17)汪志伊《稼门文钞·卷一·自署实心藏说》。
(18)陆曾禹《康济录·卷三上·求才能以捍灾伤》,收录在《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
(19)陆曾禹《康济录·卷三上·求才能以捍灾伤》。
(20)陆曾禹《康济录·卷三上·求才能以捍灾伤》。
(21)《荒政辑要·卷九·还定安辑》。
(22)《荒政辑要·叙》。
(23)《荒政辑要·卷一·捕蝗十宜》。
(24)《荒政辑要·卷九·信赏罚》。
(25)《荒政辑要·卷九·信赏罚》。
(26)《荒政辑要·卷首·纲目》。
(27)《荒政辑要·卷六·广籴粜》。
(28)《荒政辑要·卷五·急赈恤》。
(29)杨景仁《筹济编·卷首·蠲恤功令》,光绪九年仲春武昌书局校刊。
(30)《荒政辑要·卷三·勘灾事宜》。
(31)汪志伊《稼门诗钞·卷四·丙寅秋亲勘淮扬海三州郡水灾》。
(32)《荒政辑要·卷三·查赈事宜》。
(33)《荒政辑要·卷三·查赈事宜》。
(34)《荒政辑要·卷九·还定安辑》。
(35)《荒政辑要·卷九·还定安辑》。
(36)《荒政辑要·卷九·还定安辑》。
(37)《荒政辑要·卷九·还定安辑》。
(38)《荒政辑要·卷九·还定安辑》。
(39)《荒政辑要·卷九·还定安辑》。
(40)《荒政辑要·叙》。
(41)廖大闻等《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十三·人物·宦迹》,道光十四年刻本。
(42)马其昶《桐城耆旧传·卷九·汪尚书传第九十九》。
(43)汪志伊《稼门文钞·卷一·晚年自号实夫说》。
(44)汪志伊《稼门文钞·卷一·自署实心藏说》。
(45)廖大闻等《道光续修桐城县志·卷十三·人物·宦迹》。
(46)汪志伊《稼门诗钞·卷九·由灵石县调任榆次口号》。
(47)《荒政辑要·叙》。
(48)《荒政辑要·叙》。
(49)《荒政辑要·叙》。
(50)汪志伊《荒政辑要附论六条》。
(51)《荒政辑要·卷六·通商贩》。
(52)汪志伊《荒政辑要附论六条》。
(53)汪志伊《荒政辑要附论六条》。
(54)汪志伊《荒政辑要附论六条》。
(55)汪志伊《稼门诗钞·卷二·保富箴》。
(56)《荒政辑要·卷九·信赏罚》。
(57)《荒政辑要·卷九·信赏罚》。
(58)《荒政辑要·卷八·弭盗贼》。
(59)《荒政辑要·卷八·弭盗贼》。
(60)陈宏谋《伐蛟说》,收录在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五·户政二十·荒政五》。
(61)曹秀先《请捕蝗先行蜡祭疏》,收录在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五·户政二十·荒政五》。
(62)陆世仪《除蝗记》,收录在贺长龄《清经世文编·卷四十五·户政二十·荒政五》。
(63)陆曾禹《康济录·卷三上·急祈祷以回天意》。
(64)陆曾禹《康济录·卷三上·急祈祷以回天意》。
【参考文献】
[1] 李向军.清代荒政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
[2] 王达.中国明清时期农书总目[J].中国农史.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