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清史》编纂体裁体例的四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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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史》编纂体裁体例的四点意见


编纂《清史》是一件功在千秋的文化事业。关于编纂《清史》的体裁体例,我完全赞同许多专家学者所提出的“大体以传统的纪传体为主要框架,再加以现代的改造、补充和发展”的观点。我想着重补充的意见有三点。
一,继承乾嘉学派的治史传统。《清史》既然是一部应该和已有的二十六史相衔接的带有传统“官修”性质的史书,那么这部史书的定位就应当是可以为后人长期引用的“信史”。这也就如同我们现在研究中国古代史时引用前二十五史一样,把二十五史作为研究历史的原始资料之一。基于这样的定位,我们无疑应当坚持不加褒贬,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来描写,尽可能的把一个相对客观的历史原貌呈现给后人。当然,这样做并不是说撰写《清史》没有作者自己的观点,前二十六史的作者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扬了自己的某些褒贬观点。问题在于我们在发扬自己观点的时候,应该以史料的编排、叙述的繁简等手段来体现出来,而不是动辄给清人戴上诸如“汉奸”、“刽子手”、“投降派”、“起义领袖”一类的帽子。我们现在以为《清史稿》有不少的败笔,其中“发匪”等无疑就是大家所不喜欢的败笔之一;同样的,“文化大革命”前我们史学界在许多历史问题上的定性结论,也都是不容易为后人所接受的败笔之处。这些经验教训有必要记取。
要把《清史》尽可能的修成“信史”,乾嘉学派的治史传统很值得我们继承。现代人治史,总喜欢向外国人学习,而不太愿意向我们的老祖先学习,这是一个观念上的误区。历史学家所关注的角度不同,有些问题的研究需要借鉴外国人的理论和方法,这也是中国历史学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有些治史法门,如乾嘉学派的精核史实、发掘材料等方面,可以说是独步天下,我们大可不必妄自菲薄。而作为重现史实和保存史料两大功能的《清史》,恰恰需要的是乾嘉学派的这种治史法门。只有把《清史》编写成可以为后人所放心引述的“信史”,《清史》才有其长久的文化生命力。
二,突出清朝的时代重点。清代是中国历史的重要转变时期,有许多事件不仅在当时轰动朝野,而且对于现代的社会政治文化以及国际关系都产生深远的影响,如“平定台湾”、“经营新疆”、“太平天国”、“洋务运动”、“戊戌变法”、“辛亥革命”等。这些事件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构成了清代历史的主要特点。因此,我同意许多学者所主张的在纪传体之外另设诸如“专史”、“纪事本末”、“载记”等等的形式,加以专门的论述。当然,以往正史中的“世家”、“载记”一类的体例,主要是针对有某种政权性质的人物事件来设定的。但是归根到底,都是属于纪事本末体的。我们今天编修《清史》,大可不必顾虑到有无政权性质的名份,而是应当充分利用这种始末清晰的史学记述方法,把《清史》编写的更加完满可信。在传统的纪传体之上增添纪事本末体的记述,不仅可以更加丰富新修《清史》的内涵,使传统史学有所创新,而且进一步把清朝的时代特点突显出来,形成了与其他二十六史有所区别的《清史》特色。
三,新增条目务必慎重。许多专家学者都主张在以纪传体为主的框架内多增设一些旧二十六史所没有的条目,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我们现代人所关注的历史与前人理应有许多不同之处,前人修史中所忽视的历史,我们今天应该补上。这种增设条目的方法,也可以说是新修《清史》的创新之一。然而,如何处理好我们现在的思维方式与清代人思维方式间的差异,同样是我们所应当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因此,我是比较主张虽然采用简练的白话文记述《清史》,但是在文字的表述上还是要尽可能的合乎清代的典章制度和当时的学术用语。避免用现在的习惯提法来作为《清史》条目的名称。举两个例子。许多学者都认为宗教和民族非常重要,所以应当在新修《清史》中增设《宗教志》和《少数民族志》。这种设想非常好,既有创新又可以体现清代的多民族融合的历史。然而,这两个条目都是借用现代的习惯用语,如果借用这样的名称作为《清史》的新条目,十分不妥。众所周知,“宗教”一词至少在鸦片战争以前是没有的。我们现在写《宗教志》,势必在记载佛教、基督教、道教的同时,把清代的许多教门、会道门如白莲教、弥勒教、吃老官斋教等一并记载。如此一来,等于说我们修《清史》已经承认这些民间教门为宗教。万一今后有人重信弥勒教之类又闹出事端来,岂不罗嗦!所以,此类的条目,是不能用现代词语“宗教”,而是应该老老实实用清代“教门”的词语,设立《教门志》。再如,有的学者认为在《少数民族志》应该把五十六个民族的历史都反映出来,这也只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清代并没有所谓的五十六个民族的提法,五十六个民族的提法是解放以后的事情。我们现在硬要在《清史》中把五十六个民族的历史杜撰进去,不仅勉乎其难,而且由于没有相关的可靠史料,难免顾此失彼,甚至失真附会。同样保不准今后有少数民族提出抗议,反而不美。
四,清代社会经济史应分为《国计》、《民生》二志。二十六史素来忽视社会经济史的记载,旧史中的《食货志》,实际上是土田、人口、赋税、徭役等典章制度的专志。这些专志也可以说是“国计志”,但是没有“民生志”,这是旧史的一个严重缺陷。我们今天编写新《清史》,无疑应该弥补这个缺陷。然而,《清史》也不可能容纳过多的门类《志》,如何既要充分弥补旧史《食货志》的不足,又要言赅事达,反映全貌,这就需要认真的取舍。我以为,所谓社会经济史,大致可以分为三大内容:一是国计;二是民生,包括清末的实业;三是民间的社会生活习尚。
司马迁的《史记》有一个很好的体裁,就是在《地理志》中简要的叙述各地的社会生活习尚和风土人情。我认为编写《清史》可以吸取《史记》的这一优点。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各地的社会生活和风土人情有许多差异。在《地理志》之中叙述这些内容,不仅可以全面而扼要的把清人的社会生活及风土人情记述下来,而且还可以较为清晰的反映地区间的差异,避免专志中类似流水帐的排列,有利于整体提高《清史》的学术质量。当然,在《地理志》中增加社会生活风土人情的内容,可能大大膨胀《地理志》的篇幅。关于这一点,我赞同邹逸麟教授的意见,清代的山川湖泊与现代的山川湖泊大致相同,没有必要在《地理志》中记载此类的内容。对原来《地理志》的内容进行必要的压缩调整,完全可以在《地理志》中充分反映清人社会生活风土人情的内容。
《国计志》主要反映的内容是国家财政,这与旧史的《食货志》比较相近,可以根据《清史稿》《食货志》的内容进行增益修改。惟是旧史《食货志》的记载多偏重于政府的制度,对于这些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较少记述。众所周知,清代赋役财政制度的颁发与实际施行之间有着很大的差异,而实际施行的情景更能体现清代赋役财政征收的实质。所以,在《国计志》中,应该加大清代赋役财政征收实际施行的情景,才有可能更为深入的反映清代国计的全貌。
《民生志》应当是反映清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各阶层经济关系的专志。这是旧史所没有的。《清史》创立《民生志》,可以说是对中国传统正史的一大突破。清代处于中国封建社会晚期,经济发展水平有许多特点,特别是清代经济结构的多元成分以及与国际经济的联系和冲突,都与前代有很大的不同。《民生志》把清代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各阶层的经济关系较为清晰的描绘出来,就是从经济基础上奠立了清代历史的基本构架,这对于深入了解清代的许多历史发展进程例如官僚制度、教门暴乱、鸦片战争、洋务运动等,都有提纲挈领的重要意义。
《清史》应当修成一部传世之作,这无疑需要清史研究者的共同努力。我衷心祝愿《清史》圆满成功,故不揣谫陋,略陈四点意见如上,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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