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体西用-晚清文化政策之调整:从“崇儒重道”到“中体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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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晚清文化政策之调整:从“崇儒重道”到“中体西用”


文化政策是文化的一种政治表现形态,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在特定历史时期的文化意志与利益,是统治阶级在教育、新闻出版等具体文化领域实施意识形态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套制度性规定、原则与要求的总称。自1840年鸦片战争后,前清时形成的封建文化的鼎盛与一统被彻底打破,文化凸显出新旧杂陈并由旧向新转变的过渡性特征。这种由单一到复杂的文化发展走向不仅是当时激荡的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在文化领域的折射,而且也是清政府实施的文化政策直接或间接影响的结果。晚清政府文化政策始终以“崇儒重道”为核心,具有浓厚的封建性,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它亦不断发生演变,衍化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政策形态。史学界对于清代文化政策的研究已有相当的成果,因此,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晚清文化政策的调整内容和嬗变轨迹加以阐释,并将其与清前期文化政策做比较,以透析出其真实的内涵。

在经历了康乾盛世后,自18世纪下半叶开始,清王朝已呈衰败之势。鸦片战争后,国门洞开,列强环伺,更出现了“三千年来未有之变局”。为维护其统治,清政府不得不大兴洋务,锐意新政,以适应时变。因此,受经济、政治发展变化的影响,作为表达统治阶级政治意志的文化政策也被迫作出适时调整。晚清政府在固守“崇儒重道”为政策核心的同时,将“中体西用”作为并行的政策指导思想,开始有选择地引进西方文化,并对已经落伍的文化政策予以调适甚至摒弃。
(一)“中体西用”文化观成为晚清文化政策的重要指导思想
近代以后,西学东渐,先进的知识分子意识到中国传统文化的不足,提出“师夷长技以制夷”的主张,此为“中体西用”观之滥觞。洋务运动时期,冯桂芬建议:“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不更善之善者哉?”[1](P211)1895年,沈寿康明确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一词。翌年,孙家鼐在《议复开办京师大学堂折》中指出:“应以中学为主,西学为辅;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学有未备者,以西学补之;中学其失传者,以西学还之。”[3]( P426)1898年,张之洞着《劝学篇》,系统阐述和概括了“中体西用”思想,清政府对该书大加赞赏,并谕令各省广为刊布。
在“中体西用”文化思想的指导下,清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文化措施,诸如创办新式学堂、广译西方书籍、兴办新型文化事业等。虽然这一指导思想仍以封建纲常名教为不可动摇之根本,体现了清政府维护儒学和封建专制统治的本质,但它却为引进西方先进文化提供了合理依据,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这是清前期单一纯粹之“崇儒重道”的政策宗旨所无可比拟的。
(二)除旧布新:从制度层面变革教育政策
晚清文化政策的调整是以教育政策的转变为主线的,其调整力度最为彰显。科举制度之废止,新式学堂之创设,学生留学之派遣,均非清前期所敢想象。
科举取士是清政府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但行之既久,其弊日深,士人将其作为获取功名的工具,不复关心社会发展与国家命运。近代以来,有识之士屡屡指陈科举取士的弊端。魏源即批判道:科举以声音诂训相高,“举天下人才尽出于无用之一途”[4](P163)。戊戌变法期间,清政府曾明令废除八股,改试策论,但政变后又一度恢复旧制。“新政”时期,清政府为挽颓势,只得再次变革科举制度。首先,改革了科举考试的内容,废八股而改试策论,并废止武科举;其次,逐年递减中试名额。日俄战争后,清廷的统治危机愈加明显。1905年,袁世凯、张之洞等人联名奏请废止科举制,奉上谕:自次年始,“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5](P59-65)。科举制的废除是近代中国文化政策的巨大变革,它有力地推动了新式学堂的进展,促进了中国教育的进一步近代化。
在“除旧”的同时,清政府还不得不“布新”:从建立无系统的新式学堂到颁行规定新式教育体系的“癸卯学制”。清前期的学校教育以京师国子监和各省府、州、县学为主,书院与学校相辅而行。进入晚清后,中外交往愈见频繁,统治阶级逐渐认识到:旧式学校培养出的士子已不能适应时代需求,必须求助于新式教育。洋务运动期间,清政府兴办了许多外语、军事等专业学堂,并对陈腐僵化的旧式书院进行了初步改革。至“百日维新”期间,光绪帝曾下诏改书院为学堂,虽未及实施,但却为清末“新政”时期变革教育政策提供了“蓝本”。1901年,清政府再次颁谕明令书院改学堂,而且为了推行新式教育,还启动了学制的制定工作。1902年,清政府首先颁布了《钦定学堂章程》;次年,又谕令张之洞主持学制的重新制定工作。经过数易其稿,《奏定学堂章程》于1904年1月颁行全国,是为“癸卯学制”。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近代学制的正式建立,也表明中国新式教育由无系统过渡到有系统。
新的学制体系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创建与运作均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既有普通学校教育系统,也有师范和实业等专门学堂系统。这些学堂的课程设置已初步具有门类较为齐全的特征,如高等学堂的学科设置已包括外国语、法学、心理学、理财学、物理学、化学、地质学等科目,大学堂则几乎涉及到现代教育的所有学科门类。
除了由新式学堂来培养新式人才外,晚清政府还意识到必须派遣学生出国留学,以主动、快捷地学习外国先进文化。洋务运动时期,在李鸿章等洋务大员的支持下,清廷先后派遣学生留学欧美等国。甲午战争之后,清政府又鼓励留学日本。推原其故,张之洞的论述最为精当:路近省费,“可多遣”;“易考察”;日文“易通晓”;日人对于无裨实用的西书已“删节而酌改”[6]。1903年,清廷颁布奖励留学章程,对留学回国之留学生,分别奖励出身,“已有出身者,给以相当官职”[5](P183-184)。在这种政策的推动下,一股留学热潮迅即掀起。留日学生人数1903年仅1300人,1906年竟增至1.2万余人[7]。留学政策的出笼与施行表明,清政府的文化政策具有一定的开放性,它对近代中国教育革新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
(三)向法制层面过渡:出台新闻出版法
中国封建社会并无新闻出版的专门法令,在戊戌维新时期,光绪帝曾下令制定报律,但是这一尝试很快被扼杀于萌芽状态。“新政”的帷幕逐渐拉开后,学习西方已成为不可逆转之势,清政府对具有传递信息与舆论功能的近代报刊,自然不能再将其束缚在封建专制的罗网之中。在这种大背景下,伴随着修律活动,新闻出版法的制定工作开始提上日程。当时朝野上下对制定报律的必要性均有不同程度的言论。汪康年即在给军机大臣瞿鸿禨的信中说:“近来风气趋变,宜速定报律,令准民间开设报馆。如有不协,皆以报律从事。”[8](P5)1903年,《申报》发表文章,亦建议清廷“必欲整顿各报,非修订报律不可”[9]。
除了民间舆论外,处在清统治阶级上层的大员也提出此种要求。1901年,时任御史的张百熙在其应诏上疏中即建议应“初定报律”:“一不得轻议宫廷,二不得立论怪诞,三不得有意攻讦,四不得妄受贿赂。”[10](P18)
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之后,制定报律的急迫性更加明显。1905年,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提出了应该首先举办的“开风气之先,肃纲纪之始,有万不可缓”的三项事宜之一即是迅速制定集会、言论、出版的法律,认为“与其漫无限制,益生厉阶,何如勒以章程,咸纳规物。宜采取英、德、日本诸君主国现行条例,编为集会律、言论律、出版律,迅即颁行,以一趋向而定民志”[11](P25-26)。
掌握地方实权的督抚大员们也纷纷上奏折,要求清政府制定报律以规范新闻业。东三省总督徐世昌认为,清政府难以控制目前新闻报刊业,实由于“中国向无报律,主笔者则以无报律而习于诋排,地方官则以无报律而不知处置”,因此,他建议“内审情事,外采良规”,迅速制定报律,“俾职司检阅者有所折衷,而各报馆亦咸知守法”[12](卷4)。
在内外臣工的倡议下,清政府于1906年和1908年陆续颁布了《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与《大清报律》(1911年又修订为《钦定报律》)等一系列新闻出版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报刊的出版发行必须在有关部门注册备案,印刷物件不得含有诋毁与教唆之语,报中附刊之作享有版权保护等内容[13](P312-324)。
虽然清政府颁行新闻出版法,最主要的目的是纳各种舆论于官方控制之中,压制各种反对清王朝的言论,但是与前清相比,有法可循毕竟比无“法”可依前进了一步,其中的某些条款在实际上还起到了一定保护言论的作用。正如朱德裳说:“然论文偶忤政府意,请旨交片相随属,民政部为主管衙门,动与军机相龃龉。王(笔者注:民政部尚书善耆)不胜其扰,以参议汪荣宝之谋,奏颁《管理新闻条例》,阳为干涉,阴实护持。自是罚有主名,希触刑网者矣。此所谓将欲翕之,必固辟之者也。”[14](P221)
(四)从经济层面支持:倡办近代新式文化事业
在“中体西用”文化理念的指导下,晚清政府兴办了一些新式文化事业,如翻译机构、图书馆等。尤其是在“新政”时期,加大了对新式文化事业的经济支持和政策倾斜。
首先,逐渐增加投入,明令设立图书馆、创办官报等。
戊戌维新时期,刑部侍郎李端棻在《请推广学校折》中奏请“自京师及十八行省省会,咸设大书楼,……妥定章程,许人入楼看读”,这样可以“饷遗学者,增益人才”[15](册4,P3793)。此议虽因变法的失败未能施行,但表明清政府内部已有此思想的萌生。至“新政”时期,清政府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即规定中、小学堂均应设置图书室,“大学堂当置附属图书馆一所,广罗中外古今图书,以资考证”[5](P625)。在学校图书馆普遍设立的同时,各省督抚也相继投资创办公共图书馆。1905年,湖南巡抚端方即派员赴日本调查图书馆办法,并购求书籍,延聘素有名望学识之人进行管理,筹拨开办费银10000两和常年款1200两。1906年,继任巡抚的庞鸿书又“添拨开办费5000两”,奏请建设湖南图书馆[16](P152)。湖南图书馆建成后,湖北、河南等省也先后设立了省级图书馆。在各地图书馆兴建的同时,1910年,京师图书馆亦开始筹建。1910年,学部拟定京师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对设立图书馆的目的、职责等作出明文规定。清政府创办图书馆事业的举措对普及文化和开通民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民国时期图书馆业的兴起奠定了初步基础。
晚清政府在实践中还逐渐认识到:新闻报刊具有沟通信息与舆论的功能,应该由官方大力提倡。徐世昌即认为,“启发知识,改良社会,收效之速,莫如报馆”[12](卷4)。1902年,直隶总督袁世凯首先发行《北洋官报》,其内容除了登载圣谕广训、上谕外,还有本省新闻、各国新闻和时事风景图画等。1903年,商约事务大臣吕海寰在奏陈近今要务折内,建议推广官报。外务部议复奏准,认为“推广官报实为转移整顿之要义”,下令先从开办《南洋官报》入手,“如能畅行,各省亦可逐渐推广”[17](卷29,P19)。
清政府既然大力提倡开办官报,视之为功令,各省自然闻风响应,相继拨款开办官报。如河南省巡抚札饬拨银4000两,以作开办官报经费[18](卷2,4期)。山东省拨银10000两作为《济南日报》的经费[18](卷5,1期)。黑龙江前署将军程德全“以黑省风气未开,特在齐齐哈尔创设官报局”[18](卷4,7期)。西藏地区也不例外,驻藏大臣联豫“以藏中人士锢蔽已深”,而“渐开民智,莫善于白话报,特于藏中开设白话报馆一所”[18](卷4,9期)。除了各省外,清政府中央各部门也陆续创办官报,如《内阁官报》、《学部官报》、《交通官报》,等等。
虽然清政府创办官报的目的是为了控制舆论导向,以宣传政府政策法令为主,但由于官报同时兼录时事新闻、科学、实业等内容,在客观上也起到了开通民智、改良社会的效果。
其次,在税收、缴纳费用等方面实施倾斜的优惠政策,鼓励新文化事业的发展。
据晚清的海关征税章程规定,中国所印书籍地图,运到国外者,每百斤税银7钱;自通商口岸运至通商口岸者免税。至于绘画和地图,须完税银5厘。“新政”时期,清政府已明确倡导学习西学,这样,对近代图书的需求猛增,其流通也较以往更加频繁。因此,上海书业商会于1910年呈请税务处免税,得到允准,以后“凡出口进口书籍、地图及绘画之作,无论中国外国所印,概免纳税,以广教育而励工艺。嗣由税务处核准,以后中国旧书籍图画出口,应按值百抽五征收税项,其余一切新书新图,无论运至外国,或由此口运至彼口,一概免税”[19](P414)。在税收上对新式文化事业的倾斜政策促进了普通图书的流通,有利于近代文化的普及和传播。
进入“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开放“报禁”,明文规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大清报律》第4条即规定:创办报纸的发行人应于呈报时分别附缴保押费,但是“其专载学术、艺事、章程、图表及物价报告等项之汇报,免缴保押费,其宣讲及白话等报确系开通民智,由官鉴定,认为毋庸预缴者,亦同”[20](册9,P17)。而且在此后修订的《钦定报律》中又酌改此条款,减少了保押费的缴纳,加大了优惠力度,规定每月发行四回以上的报纸 缴保押费由银500元减至300元,每月发行三回以下的报纸由银250元减至150元。除此外,还规定“在京师省会及商埠以外地方发行者,前项之保押费得酌量情形减少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21](P14)。从法律上规定了对创办白话报和在边远地区发行报纸的优惠倾斜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新闻业的发展,从而对民智的开通也起了促进作用。
除了在创办报纸缴纳保押费上给予一定优惠外,未鼓励遵守报律的报馆,《大清报律》第37条还规定:“凡照本律呈报之报纸由该管衙门知照者,所有邮费、电费准其照章减收,即予邮送递发”[20](册9,P19)。而且,1908年邮传部又颁行了《核订报馆寄报减费章程》,对新闻报纸的重要性给予了肯定,认为“报馆为民智之机关,亦政令之轳辘,……然若无以提倡鼓舞,则不足以示劝惩,自应特予利益,以昭激劝”,因此对“其有确遵报律、有裨治安各报馆所发密码电报,准照明码减半收费一律办理”[20](册17,P53)。

鸦片战争后,国门渐开,中国传统文化受到西方文化的猛烈冲击,中西文化碰撞与交融的力度日益加深。面对“变亦变,不变亦变”的局势,清政府不得不对旧有的封建文化政策予以大幅度调整,使其尽量适应形势需求。这些文化政策的调整与变革是清政府在客观情势下不得不作出的带有一定主动色彩的无奈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是近代文化转型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环节。
与前清单一的封建专制文化政策相比,晚清政府文化政策调整内容呈现出诸多不同的内容。诸如有些为历代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奉行的文化政策(如以科举制为核心的教育制度),在前清继续实行并得到完善,而在晚清则逐渐变革乃至最终废弃;有些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产物(如建立新式学堂体系、近代学制,创办近代图书馆、报刊等),在前清没有也不可能提出,在晚清则付诸实践。可以说,前清是单一的“崇儒重道”封建专制文化的确立和加强,晚清则是由“崇儒重道”向“中体西用”文化政策的转变。
清朝定都北京后即制定了一套以“崇儒重道”为核心、严密完善的专制主义文化政策。直至道光初期,清廷一直固守之,即或稍有变更,亦不脱先祖之窠臼。这种单一的文化政策是与其社会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状况的稳定相适应的。其实施的结果,一方面造就了封建文化事业的繁荣,营造出鼎盛王朝特有的文治气象;另一方面,却遏制了知识界学术思想的发展,使士人的创造力遭到扼杀。龚自珍曾赋诗对之大加抨击:“避席畏闻文字狱,着书都为稻粮谋。”[22](下册,P471)
进入晚清以后,列强入侵,民众起义,清王朝的专制政治统治渐趋衰微,社会经济愈加凋敝并向多元化转变。这种政治、经济状况投映在文化领域,自然也是纷繁复杂的。为维持自身统治,再一味地固守就有文化政策显然是行不通的。因此,清政府不得不参照“西法”对之进行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灵活性。
从客观效果来看,晚清政府文化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封建旧文化的垄断格局,促进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近代转型。如新式教育在清政府教育调整的直接推动下得到相当的发展。新学堂的创立如雨后春笋,至1911年,全国新学堂总数达5.25万个,是1903年的68倍[23]。新式学堂的教学内容增加了西学知识,促进了近代文化观念的更新。对于新闻报刊领域,历代封建王朝一直以“言禁”、“报禁”政策控制民间舆论自由,清政府也不例外,直至鸦片战争后依然实行“禁止华人而听西人开设”[24](P347)的管制政策。甲午丧师,举国震惊,在维新变法思潮的促动下,清廷一度放松言论禁令,国人自办报刊活动出现第一次高潮。1895至1898年间,中国出版的中文报刊有100余种,其中多为国人自办[25](P645)。20世纪初,清政府在“新政”的名义下,又不得不进一步放宽报刊限制,官报与民营报纸均有迅速发展,促成了国人自办报刊的第二个高潮。在出版领域,如江南制造局翻译馆前后共译出各类西书约200种,内容涉及应用科技、机械制造、医学等。而京师同文馆自开办到并入京师大学堂共译刊西书200多部,“各种应用书籍都有译本,有万国公法与外交、富国、地理、化学、解剖、生理等门”[26](上册,P205)。
虽然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的迥然不同,影响 和迫使清政府在前期与晚期实施了诸多截然不同的文化政策,但是“崇儒重道”始终是清代文化政策的核心,其终极目标是维护封建王朝的政治统治,体现了浓厚的封建性与鲜明的政治色彩。正如史革新所言:“无论是在鸦片战争之前,还是在晚清时期,清王朝都以尊孔读经、崇儒重道为其文化政策的核心内容。”[25](P21)
清朝自建立后,统治者即选择儒学作为官方哲学,尊崇儒学被确定为基本文化国策。顺治亲政时即将“崇儒重道”定为根本国策[27](卷74)。康熙主政后,力倡崇儒尊孔,之后又将其具体化为尊奉程朱理学。他说:“孔孟之后,有裨斯文者,朱子之功最为弘巨”[28](卷249),“理学之书,为立身根本,不可不学,不可不行”[29](册3,P2222)。乾隆亦非常尊崇程朱理学,认为“非程朱无以传孔子之道,故孔曾之书,亦非程朱莫能尽发其精蕴也。”[30](卷8)为标榜文治,稳固统治,清政府在尊崇理学的同时也大力提倡“有所发明,有裨实用”[31](P1)的汉学。程朱理学与乾嘉汉学皆为儒学的嬗变形态,对于清统治者来说,大力提倡二者均在其“崇儒重道”的文化政策范围内,都是有利于巩固其封建统治的措施。
进入近代,晚清政府尽管采用“中体西用”为政策指导思想,但仍然固守着清前清即已确立的“崇儒重道”的政策核心。咸丰以后,内忧外患日深,封建文化内则受到民众起义的打击,外则遭遇西方文化的冲击,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挽救封建正统文化的危机,清廷屡弹“崇儒重道”之旧调。在镇压太平天国运动过程中,为恢复封建文化秩序,地方督抚开始创办官书局。至清亡时,各地成立的官书局达40余处。这些官书局以刊刻皇帝钦定御纂之书和各种经史子集为主,以期让符合圣学道统的书籍恢复昔日在文教阵地的统治地位。为维护“正学”的纯正,1860年,清政府还颁布上谕,规定“嗣后从祀文庙,应以阐明圣学,传授道统为断”[25](册5,P5993)。在这种标准下,清政府准许一批理学硕儒从祀文庙,以彰正学。
至清末“新政”时期,新旧思想文化的撞击更加剧烈,面对“异端”百出的思想领域,清政府将“崇儒重道”进一步强化并具体化。其一,提高祭孔的级别,以抬高孔子的地位。1908年,清政府将孔子祭祀由“中祀”升为最隆重的“大祀”,与祭天等同。为了表示对孔子及其学说的重视和推崇,光绪帝还亲临祭孔大典。其二,在教育章程和教育宗旨中明确规定尊孔读经。1904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中即强调,各学堂“以忠孝为敷教之本”,“一切邪说淫词,严行力拒”,“中小学堂宜注重读经以存圣教”等等内容[5](P197-200)。1906年,学部奏陈以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五端为教育宗旨,上谕对之赞赏有加:“总之君民一体,爱国即以保家;正学昌明,翼教乃以扶世。”[5](P225)。
除了从正面提倡崇儒外,清政府还严行“辟邪”,对于不符合封建道统的所谓“异端邪说”严厉禁止。清前期,为了钳制思想,维护正统学说,“辟邪”频繁而酷烈,不仅大兴“文字之狱”,而且亦进行大规模的禁书活动。1774年,乾隆即颁布禁书谕令,规定将明季“诋触本朝之语”尽行销毁,“以正人心而厚风俗”[32](上册,P239)。
道咸以来,文网渐弛,与前清大兴“文字狱”相比,晚清政府对学说、言论的控制力已经大为减弱。虽然如此,清政府仍将文化专制政策奉为维护其统治的法宝。对于小说、传奇等文学作品,晚清政府仍视之“为风俗人心之害”,厉为禁止。1844年,浙江湖州知府禁“淫词小说”,所列书目120部。1851年,朝廷因《水浒传》“以凶猛为好汉,以悖逆为奇能”,下令禁毁。1868年,江苏巡抚丁日昌禁毁“淫词小说”达268部,像《红楼梦》、《牡丹亭》等文学作品均在禁止之列[33](P26,29)。
“新政”时期,清政府在“变革”的名义下,不得不对其专制文化政策稍加变通,采用“寓禁于存”和“寓禁于法”的新形式对文化领域进行压制。对于文学艺术领域,改变以前单纯禁毁的办法,而是让其“改头换面”符合封建正统思想后,再允许存在。1906年,御史乔树枏上奏,称民间剧本、曲本流传广泛,对民心正邪影响极大,而民间所传戏本,“其完善者固亦有之,而荒诞不经、悖乱无道”乃至“败俗乱常之事亦复不少”。对于这种“坏人心,败风俗,流弊至于无穷”的情况,乔树枏奏请一方面饬下巡警部和各省将军督抚将现在所演各剧“逐细厘定,善者存之,恶者汰之,宣定名目,严申禁令”;另一方面派员“选择古今忠孝懿行、兵农要政,就各处方言编为戏本,发交该处伶人演习,限以三个月一律遵行”,若之后仍有违犯者,“即从严惩治,以遏其流”,而且“说书、唱曲等事,均照此一律办理”。此建议得到清帝批准,由军机处抄交巡警部办理[34]。
除了“寓禁于存”外,晚清政府更重要的是采用了“寓禁于法”,这与前清有所不同。从形式上看是依“法”办理,实际上是变相地加强,其目的仍然完全是为了将人们的思想、言论纳于其封建专制的轨道上。在《大清印刷物专律》颁布之前,清政府对新闻出版的管制一直未订立专门的法律,遇有此类事件则援用《大清律例》刑律中的盗贼类规定的“造妖书妖言”条。即凡制造妖书妖言、妄布邪言者,皆处以斩首,造作刻印及买卖淫词小说者,分别处以杖责、流放或监禁。对1903年的“苏报案”,清廷即欲图援引此律来判处。1906年后,清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新闻出版法,对新闻出版物的内容进行了种种限制并规定了处置“违法”印刷物的办法。如《大清印刷物专律》中即明确规定有“令人阅之有怨恨或侮嫚,或加暴行于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动愚民违背典章国制”,当处以罚款或监禁。1908年颁行的《大清报律》又对报刊所载内容作了诸多限禁:“诋毁宫廷之语、淆乱政体之语、扰害公安之语、败坏风俗之语”,报纸不得揭载[13](P311-324)。而且为了加强对报馆的控制,该律第37条还规定:对于“未经按律呈报”的报纸则“邮政局概不递送,轮船火车亦不得运寄”[20](册9,P19)。据方汉奇统计,1898~1911年间,因触犯新闻出版条律而受到迫害的报纸有53家之多,占当时全国报纸总数的三分之一[35](P596)。
综上所述,面对“变亦变,不变亦变”的局势,清政府对旧有的封建文化政策予以大幅度的调整。这种无奈的选择,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在客观上促进了传统文化的近代化转型。然而,在从“崇儒重道”向“中体西用”的转变过程中,由于其文化政策的根本目标是服务于封建政治统治,加之政治制度改革的严重滞后与社会经济的残破萧条,单纯从文化领域变革无法改变清王朝衰亡的必然命运。从这一点来看,晚清政府文化政策的调整是失败的。
(文章来源:《河北学刊》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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