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记-王恩田:再论西周的一继一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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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王恩田:再论西周的一继一及制


再论西周的一继一及制
王恩田
山东省博物馆
王国维先生的《殷周制度论》(注一)是轰动史坛的史学名篇。其主要观点认为殷周两代的制度存在着很大区别。首先表现在继承制度上的不同:即殷人实行“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的继承制度。而周人则实行“立子立嫡之制”。并由此而决定了“宗法及丧服之制”“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等其他一系列制度上的差异。此说一出,史学界翕然响应。尽管目前对殷代继承制度还存有这样那样的争议,但对于周人实行立子立嫡之说则奉若圭臬,笃信不疑。笔者十年前曾撰文对西周立子立嫡之说提出怀疑,认为西周实行的不是嫡长制,而是一继一及的继承制度,简称世及制。春秋时期是由世及制向嫡长制转变的过渡时期。战国时期嫡长制才趋于确立(注二)。近十年来发表的一些主要的古史论着,仍然袭用西周嫡长制说,看来有必要就此展开进一步讨论。
一、西周嫡长制说质疑
《殷周制度论》为西周嫡长制说提供了两条论据。一条是周公“摄政”的传说。对此,笔者已经作了批驳(注三)。顾颉刚先生也以大量证据论证了周公践祚称王的历史事实,揭露战国以来“控空心思”制造出来的种种“周公摄政”的谎言(注四)。因此,周公摄政的传说难以作为信据。王氏提供的另一条论据是所谓两个“条例”:“故有传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与之俱生。其条例,则《春秋左氏传》之说曰:“太子死,有母弟则立之,无则立长,年钧择贤,义钧则卜”。《公羊》家之说曰“礼,嫡夫人无子立右媵,右媵无子立左媵,左媵无子立嫡侄娣,嫡侄娣无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无子立左媵侄娣。质家亲亲先立娣,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孙而死,质家亲亲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孙。其双生也,质家据现在立先生,文家据本意立后生”。此二说中,后说尤为详密。顾皆后儒充类之说,当立法之初,未必究其变至此。然所谓“立子以贵不以长,立适以长不以贤”者,乃传子法之精髓。当时虽未必有此语,固已用此意矣。
王氏所援引的这两个“条例”,前者见于《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后者见于《公羊·隐公元年》及何休注。众所周知,《左传》属古文家,《公羊》属今文家,两者在很多问题上都有针锋相对的看法。王氏同时引用两家说法证明同一命题,似乎意味着在西周实行嫡长制问题上,两家有着相同的看法。其实不然。上列两家所阐述的继承原则有着本质区别。首先,表现在立弟与立孙的不同。《左传》主张“大子死,有母弟则立之”,即不管太子有无嫡孙,应先立弟。《公羊》则认为先立弟是殷人(质家)习俗,先立孙才是周礼(文家)。其次,表现在当没有嫡子或嫡子已死时,立庶子是否要考虑其母的地位高低。《左传》主张先立年长的庶子,而不管其母在诸妾中的排列位次。而《公羊》则主张立庶子时首先考虑其母在诸妾中的地位,而不考虑庶子的年龄大小。再次《左传》所说的“年钧择贤”,所谓“年钧”只能理解为年龄差不多,而不能机械地视为年龄绝对相等。因为事实上不大可能有两个或更多个儿子都是同年、同月、同日、同时生的。意思是说如果诸子的年龄差不多,就应该先立贤者。这显然是一种“尚贤”原则。而《公羊》则主张“立嫡以长不以贤”。即只考虑年龄大小,不看是否贤者,可见两家所述的继承原则判若水火。何休《左氏膏肓》从维护嫡长制的立场出发,对《左传》阐述的继承原则横加指责,不承认其为“古制”,当然是毫无根据的妄说。不过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王氏征引的这两个“条例”,在性质上具有原则的区别。渊博如王国维,居然将两者混为一谈,实在令人费解。盖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者是也。还应指出,据《左传》记载,阐述上述继承原则的穆叔强调这是“古之道也”,王子朝也说这是“昔先王之命”,“古之制也”(注五)。可见上述继承原则至少应是西周以来所遵奉的法则。因此。不仅不能用来作为西周实行嫡长制的证据,这恰好成为对王氏学说的一个有力反驳。
至于《公羊》所述“立子以贵不以长,立嫡以长不以贤”,的确是“传子法之精髓”。不过,诚如王氏所说:当时“未必有此语”,终春秋之世,没见任何人加以引用过。只能认为是《公羊》自己的主张,只能认为是《公羊》所处时代的继承原则。不能作为西周继承制度的法则到处套用。至于何休所阐述的那套“详密”得近乎繁琐的“条例”,也如王氏所评“顾皆后儒充类之说”,当然也不能作为西周嫡长制说的过硬证据。
西周嫡长制说之所以可疑,还在于它与基本的历史事实存在着无法克服的矛盾。
(一)至少在周公以后的成康时代,周王朝自身还实行幼子继承制。《左传·定公四年》记载了召陵之会在排定歃盟次序时所发生的一场争议。原定蔡国排在卫国之前,理由是蔡国始祖蔡叔年长于卫国始祖康叔。卫国代表子鱼表示反对,认为这不符合周人“尚德不尚年”的老传统。他在例举了鲁、卫、晋三国分封时所受到的特殊优待之后,说过一段很重要的话:“三者皆叔也,而有令德,故昭之以分物。不然文、武、成、康之伯犹多,而不获是分也,唯不尚年也。”伯者,兄也,“文、武、成、康之伯犹多”意思是说文、武、成、康四王都有很多兄长。武王有兄名伯邑考,是人们所熟知的。但是文王、成王、康王也有兄长,而且“犹多”,因而也都是幼子继承,这恐怕就鲜为人知了。子鱼的这段话对于西周嫡长制说无疑是难以逾越的障碍。子鱼接着指出“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为太宰,康叔为司寇,聃季为司空,五叔无官。岂尚年哉?以确凿的事实进一步论证周人确实是遵奉“尚德不尚年”的原则。子鱼的上述发言是在由周、鲁、晋、卫、蔡、郑等姬姓国的国君和群臣参加的召陵之会上说的,其中还包括典章制度素称完备的鲁国的国君和使者,相信不会是撒谎。值得玩味的是,这场争论是以子鱼的胜利而告终的。这表明直到春秋晚期,与嫡长制原则相对立的“尚德不尚年”的固有传统仍有一定的市场。而这时嫡长制的观念即使已经产生,但尚未能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二)周公以后,各诸侯国内大量存在着立叔、立幼、立庶、立爱等与嫡长制相背离的现象。仅举几个经周王插手的诸侯国君废立的事例,即可见一斑。如周夷王烹齐哀公而立其弟胡公静(注六)。又如周宣王舍鲁武公长子括而立其幼子懿公戏,当括的儿子伯御起而争位,杀掉其叔父懿公而自立以后,宣王又出面干涉,杀掉了身为嫡子长孙的伯御,而立其叔父孝公称(注七)。再如晋曲沃武公弑小子侯之后,周桓王使虢仲立小子侯的叔父缗为晋侯(注八)。这几个例子都是西周晚期和春秋早期的。这时周王们头脑中的嫡长制观念尚且如此淡薄,可见王氏所谓周公以后“子继之法遂成百王不易之制”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
(三)周人实行长子分封,幼子继承的制度。《诗·閟宫》:“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诗谱序》笺:“周公封鲁,死谥曰文公。召公封燕,死谥康公。元子世之。其次子亦世守采地,在王官。春秋时周公、召公是也。”而《鲁世家》索隐则说:“周公元子就封于鲁,次子留相王室,代为周公。”据《诗经》可知鲁国的始封君应是周公元子伯禽。司马贞索隐的说法是可信的。郑笺关于“周公封鲁”“召公封燕”的说法则并不可靠。根据伯禽封鲁可以推知召国的始封君亦应是召康公的元子。因此郑笺所谓“元子世之”,应改称“元子就封”。不过郑笺所谓“次子亦世守采地,在王官。春秋时周公、召公是也”的说法则是完全正确的。所谓“春秋时周公、召公是也”。意思是说,一直到春秋时,仍然可以看到周公之族的直接继承者如周公黑肩、周公忌父、周公阅、周公楚等等。以及召公之族的宗子召穆公、召昭公、召桓公、召庄公、召简公等等。这种元子分封出去,另立门户,而由幼子直接继承,“代为周公”或“代为召公”的继承制度,显然是与嫡长制的基本原则大相径庭的。
(四)西周嫡长制说还有一个无法克服的矛盾,在周礼的制订者周公的儿子伯禽所受封的鲁国,西周时期所实行的不是嫡长继承制,而是与之有着本质区别的“一继一及”的继承制度。这无疑是西周嫡长制说的一个致命伤。对此将重点讨论。
二、鲁国的一继一及制
鲁国是周礼的制订者周公长子伯禽的封国。素以拥有完备的西周典章制度——周礼而着称于世。鲁国历经西周、春秋、战国三个历史时期而不间断,是列国中国祚最长的国家之一。尤其值得称道的是鲁国从西周早期开始就处在“有年可推”的历史时期之内。根据《鲁世家》记裁,鲁国有年可考的历史时期是从伯禽之子第二代鲁侯考公开始的。所缺伯禽在位年数可参考《汉书·律历志》引刘歆《世经》的记载:“鲁公伯禽推即位四十六年,至康王十六年而薨。”(注九)加以补足。传统史学观念认为我国有年可考的历史应从共和行政元年(前八四一年)开始。其实,共和元年相当于鲁真公十五年,从考公元年至真公十五年,历时一五八年。因此,即使不把伯禽在位年数计算在内,我国有年可考的历史可以提前一个半世纪。这无疑大大增加了《鲁世家》所载鲁国世系用以研究西周继承制度的可靠性。鲁国所具备的上述特点,是包括周王朝在内的任何一个国家所无法与之比拟的。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鲁国是研究西周继承制度所能选取的最为理想的标本。
现将《鲁世家》所载鲁国世系图示如下(注一〇):

史记-王恩田:再论西周的一继一及制
上图表明,鲁国继承制度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时期,实行的是两种性质有别的继承制度。
从伯禽建国至懿公,六世十侯,大体相当于西周时期。这一时期所实行的是一继一及制。从伯御争位至定公,十一世十五侯,大体相当于春秋时期。这一时期是从旧的一继一及制向新生的嫡长继承制发展的过渡时期。在此时期内充满了立子与立弟,立嫡与立庶等新旧制度的矛盾与斗争。经过了伯御争位、庆父之难、襄仲杀嫡立庶、昭公、定公之立等两种制度,两种思想的激烈搏斗,旧制度终于被赶下了历史舞台,新制度逐渐趋于确立(注一一)。从哀公之立至顷公为楚所灭,十世十侯。大体相当于战国,均为传子,是嫡长制的确立时期。
西周时代的鲁国,实行的是一套整齐的传子与传弟并举的继承制度。其继承规律是:传子、传弟、再传子、再传弟……传子时不传兄之子,而只传给弟之子。这种奇妙的继承制度,鲁国人称之为“一继一及”。
西周时代鲁国的一继一及制是商代继统法的直接继承与发展。王国维先生对于商代继统法进行过认真地研究。他第一次运用甲骨文材料与《殷本纪》《三代世表》《汉书·古今人表》相对照,证明《殷本纪》所载成汤以后的商王世系基本上是正确的。其结论是商代实行“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的继承制度。“弟及为主”可以包括双重含义。一层意思是传弟次数要比传子多。从成汤至帝辛(纣)共十七世三十一王。有九世二十四王实行兄终弟及,而只有八世八王是父子相承的单传。另一层意思是指在每一代中不限定传弟次数。可以传弟一次:如祖辛传弟沃甲,祖丁传弟南庚,祖庚传弟祖甲,廪辛传弟康丁等。也可以传弟两次:如小甲传弟大戊,再传弟雍己;中丁传弟卜壬,再传弟戋甲等。还可以传弟三次:如阳甲传弟盘庚,再传弟小辛,三传弟小乙等。因此,商代的继承制度可以称之为弟及为主、子继为辅制。简称弟及为主制。弟及为主制与一继一及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都是实行子继与弟及并举的制度,也就是《礼记·礼运》所说的“世及以为礼”。孔颖达疏:“父子曰世,兄弟曰及”。两者相比较又有如下不同:第一,弟及为主制不限定传弟次数,而一继一及制严格限定传弟次数,即在每一代中只允许有一次传弟的机会。第二,弟及为主制可传弟之子,也可传兄之子,有较大的随意性。一继一及制则一律传弟之子,绝不传兄之子。第三,弟及为主制不一定每一代都传弟,即允许父子单传。而一继一及制则保证每一代都必须传弟一次,而不允许父子单传。从弟及为主制到一继一及制,其发展趋势是弟及次数的减少和子继比重的增加。因此可以把两者视为世及制的不同发展阶段:初级阶段——弟及为主制;高级阶段——一继一及制。
一继一及制与嫡长制有着原则区别:第一,嫡长制严格排除传弟的可能性,而一继一及允许并且必须传弟。第二,嫡长制规定必须传兄之子,而一继一及制则必须传弟之子。
一继一及制的发现并非始自今日。从二十年代开始就有不少史学家相继注意到这一奇特的制度,但并没有把它看成继承制度发展史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却认为这是没有严格执行嫡长制,是没有遵守周礼(注一二)。是继承制度中的“特殊现象”(注一三)。把它的产生归结为“东南一带,母系氏族消灭较晚”(注一四),是由于“鲁居商人故地”(注一五)。“因封国在东方,长期受殷民的影响”(注一六)等等。甚至把它和商代的继承制度混为一谈(注一七)。
为此,指出如下几点是必要的:
第一,鲁国素以遵奉周礼着称于世,鲁建国伊始所奉行的基本国策就是“变其俗,革其礼”(注一八)。即用周人的典章制度“周礼”去变革原土着民族的殷俗和夷礼。鲁国以周礼的维护者自居。对使用“夷礼”的夏裔杞国国君杞桓公贬称为“子”。且不惜动用武力予以讨伐(注一九)。吴季札专程来鲁国参观保存在这里的周人的礼乐制度。吴伐齐,向鲁征百牢。“季康子使子贡以(周礼)说太宰嚭,乃得止”(注二〇)。晋韩起来鲁国访问后发出“周礼尽在鲁矣”的慨叹。所有这些都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对鲁国“不遵守周礼”的指责与历史事实不符。
第二,一继一及制是鲁国的常法。鲁庄公有弟庆父(共仲)、叔牙、季友三人。按照鲁国一继一及的传统,庄公应传位于其弟庆父。由庆父再传给自己的儿子。但庄公却不愿再按照老规矩办事,而想传位给自己的儿子公子斑。当向叔牙征求继承人选的意见时,叔牙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庆父在,可为嗣,君何忧?”没有达到目的,再去问季友。答复说:“愿以死立斑”。庄公死后,季友果然拥立公子斑为君。庆父派人杀掉公子斑,季友奔陈。庆父立庄公另一个儿子公于开,即愍(闵)公。当庆父再杀愍公而欲自立时,“鲁人欲诛庆父,庆父恐,奔莒”。于是季友奉公子申入立之,是为厘(僖)公。庆父被迫自杀,叔牙也作了旧制度的殉葬品。而季友则成了确立传子这一新制度的英雄(注二一)。史称季氏“有大功于鲁”,即指此而言。这就是历史上着名的“庆父之难”。叔牙所说:“一继一及,鲁之常也”,清楚不过地说明一继一及制是鲁国继统法的固有传统。把这句话与以上所揭示的鲁国西周时代的继承图式相对照,就会知道叔牙此言信而不诬。也会增加对于这一奇妙制度的感性认识。
第三,一继一及制不是殷俗殷礼,而是地道的周礼。当庆父杀公子斑而立愍公为君的时候,齐桓公曾经想打鲁国的主意。派仲孙湫来鲁国名为“省难”,实为刺探摸底。当仲孙湫归国汇报时,与齐桓公有过一段有趣的对话:“仲孙归曰:‘不去庆父,鲁难未已’。公曰:‘若之何而去之?’对曰:‘难不已,将自毙。君其待之。’公曰‘鲁可取乎?’对曰:‘不可。犹秉周礼。周礼,所以本也。臣闻之:国将亡,本必先颠而后枝叶从之。鲁不弃周礼,未可动也。’”(注二二)。
仲孙湫把一继一及制的代表人物庆父暂时还控制着鲁国的局势,称之为“犹秉周礼”,“鲁不弃周礼”,可见,周礼只能是指一继一及制而言,不会是指嫡长制,这是再清楚不过的事实。
第四,一继一及制的传弟,是传父方之弟,而母系氏族社会继承制度的传弟,是传母方之弟。不宜混淆。
第五,一继一及制不只是存在于一两个国家的“特殊现象”,而是各国通行的制度。春秋早期宋宣公有子不传,而传位于其弟穆公和。“宣公病,让其弟曰:父死子继,兄死弟及,天下通义也。我其立和。和亦三让而受之”(注二三)。或评宣公此举曰:“宋,殷之后。故仍用兄弟相及之义。”(注二四)果如其说,宣公只须援引“古制”“昔先王之命”云云便可作为立论依据。但实际上宣公的理论根据却是“天下通义也”。在宣公看来,“父死子继,兄死弟及”是当时的时代潮流。既使不是全部,也是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制度。这对于认识一继一及制所具有的普遍意义,是一个重要的启发。
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既然“父死子继,兄死弟及”是“天下通义也”,那么为什么在《周本纪》和其他各国西周时代的世系中所看到的不是像鲁国那样的一继一及的继承谱系,而基本上是清一色的子继之法呢?这里有一个史料的真伪问题。《史记》为继承制度的研究提供了珍贵的第一手材料,这是毫无疑义的。今天之所以有可能恢复西周继承制度的本来面目,首先应归功于鲁国史乘的完备,以及《史记》客观忠实的记载。但司马迁也毕竟不是“超人”。他不可能摆脱孟子首倡的三代传子制学说和汉代流行的殷礼传弟,周礼传子学说的影响。于是在《史记》中就出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即越是荒远的无典可徵、无年可考的世系中,所看到的大多是整齐划一的子继模式,而在有典可徵的(如《殷本纪》),有年可考的(如《鲁世家》)世系中所看到的则是父死子继与兄终弟及并存的继承法则。因此,这些无典可征,无年可考的世系中的规整的子继谱系不能不令人生疑。举几个例子来说,《周本纪》所载周人先公世系,从后稷至文王,计十五传,均为传子。司马迁说:“后稷之兴,在陶唐、虞、夏之际”。而周文王与商纣同时。也就是说,周人先公世系所包括的时间,既便不把唐尧、虞舜计算在内,至少应相当于夏代与商代之和。而从禹至纣历时约一千年(前二十一~前十一世纪)。但《周本纪》从后稷至文王只有十五传。平均每人在位应是六七十年。这是根本不可能的。(唐)司马贞、张守节批评这段世系“不合事情”,“实难据信”,不无道理。此外,据《周本纪》,从后稷至公刘仅有四世。而同书《刘敬传》则说自后稷至公刘“十有余世”。可见《周本纪》所载周人先公世系确有严重遗漏。又据《逸周书·世俘解》武王克殷,告“天宗上帝”,“王烈祖自太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王国维先生据此认为至少在殷周之际,周人在祭祖时“犹用殷礼”。(注二五)唐兰先生进一步指出:武王时在京宫里祭祀的是由太王到邑考等六位“列祖”,但是到了《诗经·下武》则说:“三后在天,王配于京”,“京宫的祭祀典礼,显然已经有了调整,所以只说到三后,也就是只有太王,王季跟文王了”(注二六)。于此可见,《周本纪》所载先公世系已非全豹。这种建立在残阙不全的世系上的子继之法,当然不能据为信史。
再看几个国家西周时代的世系:《晋世家》“自唐叔至靖侯五世,无其年数。靖侯十七年……厉王奔于彘”。就是说从晋唐叔建国到西周晚期厉王出奔,晋侯在位人数只有五人,而且是“无其年数”。而太史公说这五位晋侯都是父死子继的单传。据推算西周积年为二七五年(注二七)。减去宣、幽二王在位年数五十七年,则西周晋国五侯平均在位达四十年,与“三十年为一世”的记载相去甚远,这是不大可能的。又据《陈杞世家》所载杞国西周世系,自东楼公建国至谋娶公时厉王出奔,在位公侯仅有四人,也是无年可考。也被说成是父子相继的单传。平均每位杞侯在位近六十年,尤为荒谬。因此有理由认为《史记》所载各国西周时期无年可考的世系中所看到的整齐的子继谱系是虚假难信的。
《周本纪》所载西周先王世系也像其他各国无年可考的世系那样所提供的是传子占主导地位的继承谱系。从武王至幽王计十二传,除懿王传位于其叔孝王,孝王传位于懿王之子夷王的特例外,其余都是清一色的传子。由于是出自周王朝的世系,所以常常被用来作为西周实行嫡长制的证据。其实这是靠不住的。这份世系表虽然不像上述各国世系那样有着严重的遗漏。但由于共和以前,周王朝也处在无年可考的历史时期之内。因此,在诸王之间的亲属关系没有得到证实以前,对这份子继谱系的可靠程度,不能不有所保留。道理很简单,如上所证,鲁国的一继一及制是地道的周礼。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周王朝不像鲁国那样执行周礼。没有理由怀疑周王朝也曾实行过作为“天下通义”的“父死子继,兄死弟及”的继承制度。只是在西夷、犬戎灭亡西周的战火中,由于谱牒的丧失,难知其详而已。否则就无法解释周王们在插手诸侯国君废立时表现出来的那种热衷于立弟、立叔等与嫡长制相违逆的行为。尤其无法解释那位“法文武成康之遗风”(注二八)的,号称“中兴”的周宣王在鲁国君位继承问题上,先是废长立少,当伯御起而争位,一继一及制出现危机时,又出面干涉,杀掉了身为嫡子长孙的伯御,最终恢复了一继一及的继承秩序。假如周王朝自身确实是实行嫡长制的,为什么又同时在各诸侯国中充当与嫡长制相对立的一继一及制的卫道士?为什么不积极扶植而是排斥打击倡导和推行嫡长制的势力?这是西周嫡长制说无法作答的。因此,我们宁肯相信有年可考的西周鲁国的一继一及的继承谱系,而不敢贸然接受虽属正统,但却是无年可推的西周时期周王世系中的子继之法。诚如孟子所说:“尽信书,不如无书”,如果不加分析,把继承制度的研究建立在《史记》所载的这样一些无典可征,无年可考的子继谱系之上,那就会大上其当,不可能得出任何有益的结论。
三、一继一及制与嫡长制产生的社会根源
我们已经对一继一及制的瓦解和嫡长制形成的大体进程进行过粗略描述(注二九)。这里仅就世及制与嫡长制产生的社会根源进行扼要分析。
恩格斯指出:“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注三〇)就是说继承制度的发展受到来自两个方面的制约:家庭的发展是前提,经济的发展是基础。换句话说,嫡长制能否产生,是由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而不取决于某个政治家的善良愿望与天才的头脑。
嫡长制的宗旨是要把职位传给嫡子长孙,而只有在一夫一妻制确立的条件下,才有可能提供血统可靠的儿子。西周和春秋时代的婚姻制度尚处在家长制家庭阶段。“这种家庭形式表示着从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注三一)。这种一夫一妻制尚未确立的婚姻形态,不可能保证长子血统的纯正。从而不具备嫡长制赖以生存的土壤。西周、春秋时代家长制家庭的婚姻形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实行以娣侄为媵的制度。即娶长女为妻的男子,可同时娶其妹或其侄女为妻。《诗·韩奕》:“韩侯取妻……诸娣从之,祁祁如云”,笺:“媵者必娣侄从之。”在北美实行对偶婚制的印第安人中,“至少四十个部落中,同长姊结婚的男子有权把她的达到一定年龄的一切妹妹也娶为妻子——这是一整群姊妹共夫的遗风”(注三二)。第二,实行父死妻其后母,季父死妻其叔母的烝报制度(注三三)。这也是“广泛流行着的族外群婚制的遗俗”。第三,霸占儿媳的行为时有所闻。如卫宣公为其子急子“娶于齐而美,公取之”(注三五)。又如楚平王为太子建娶秦妇。妇美,平王自娶之(注三六)。“家长对于公社的年轻妇女,特别是对他的儿媳常常滥用他的地位,而且往住把她们作为后房”(注三七)这正是家长制家庭婚姻形态的一个特点。象烝、报与霸占儿媳的行为在一夫一妻制确立的时代应属于乱伦行为。但在《春秋》经传中却看不到这类指控。甚至连类似的字眼也找不到。这对于判断这一时期婚姻形态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第四,结婚满三个月,女方经过庙见之礼以后才算合法夫妻。《诗·葛履》传:“妇人三月庙见,然后执妇功”。笺:“未三月,未成为妇。”《公羊·庄公二十四年》解诂:“诸侯既娶三月,然后夫人见宗庙。见宗庙,然后成妇礼。”在此之前,虽然经过定聘、迎娶、同居,仍可由于种种原因自由离异。这与墨西哥的阿兹特克人的“试用婚”是很相近的。“即男子娶一个姑娘作妾,但约定待她生了孩子以后再结婚”(注三八)。第五,婚姻关系不甚牢固,稍不合意,即可分道扬镳。如蔡姬荡舟以惊齐桓公,桓公出之,蔡姬由此而另嫁他人。甚至连原因都不清楚,杞桓公就出其妻鲁女叔姬,鄫子就出其妻鲁女伯姬。鲁国也居然不以为耻,堂而皇之地把这类事情写在自己的国史上。第六,丈夫死后,允许女方回本氏族另行改嫁。如鲁文公卒,“夫人姜氏归于齐”(注三九)。又如楚若敖娶
史记-王恩田:再论西周的一继一及制女。若敖死,其子“从其母畜于
史记-王恩田:再论西周的一继一及制(注四〇)。再如宋景公之妹嫁给吴王,称“勾吴夫人”。因夫死或其他原因后又改嫁给番国国君为妻(注四一)。第七,与夫死妻嫁的习俗相适应,西周和春秋早中期夫妻合葬墓极为罕见,为合葬提供地面标志的坟堆尚未流行。第八,把妇女幽闭在闺中的习俗尚不存在。《诗经·出其东门》:“出其东门,有女如云”,“郑文夫人芈氏、姜氏劳楚子于柯泽”,宴享楚王以后,“夜出,文芈送于军”(注四二),这在一夫一妻制条件下是绝对不能允许的。第九,从一而终观念的淡薄,郑伯派祭仲的女婿去杀祭仲,祭仲之女获悉后,谓其母曰:“父与夫孰亲?”其母曰:“人尽夫也。父一而已,胡可比也。”(注四三)“人尽夫也”一语无疑是一夫一妻制尚未确立的时代语言。第十,妇女婚前性自由的广泛存在。《诗·野有死麕》:“有女怀春,吉士诱之”,《诗经》中这类爱情诗的充斥,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闻一多先生对此有精辟的论述(注四四)。综上所证,西周和春秋早中期时代一夫一妻制尚未确立。特别是婚前性自由的广泛存在,无法保证长子血统的可靠。这就是为什么西周时代不可能实行嫡长继承制,而只能实行其实质为幼子继承的一继一及制的社会根源。
春秋晚期以后,一夫一妻制趋于确立。主要表现在:第一,婚姻关系的牢固。“一夫一妻制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牢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注四五)。中国古代为离弃妻子作了七条规定。《大载·本命篇》“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去,为其绝世也;淫去,为其乱族也;妬去,为其乱家也;有疾去,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去,为其离亲也;盗窃去,为其反义也”。如此苛刻的条件,充分保证了男子离弃妻子的特权,以及妇女地位的低下。但毕竟对婚姻的牢固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第二,夫为至尊思想的确立。《仪礼·丧服》:“夫者,妻之天也,妇人不贰斩者,犹曰不贰天也。妇人不能贰尊。”斩即斩衰,是五种丧服中最重的一种。礼制规定,妇人未嫁时,父死为之服斩衰。既嫁以后只能为丈夫服斩衰。而丧父母则降服一等。第三,妇女被幽闭在闺中,规定“妇人送迎不出门,见兄弟不踰阈”(注四六),“妇人夜出,不见傅母不下堂”(注四七),甚至发生了宋伯姬由于坚守礼教规定而葬身火海的悲剧。《公羊·襄公三十年》:宋灾,伯姬存焉。有司复曰:“火至矣,请出”。伯姬曰:“不可。吾闻之也:妇人夜出,不见傅母不下堂。傅至矣,母未至也。逮乎火而死。”第四,为了避男女之嫌,选用阉人来监视妇女。《礼记·内则》:“礼始于谨夫妇。为宫室、辨内外,深宫固门,阍寺守之。男不入,女不出。”寺即阉人。春秋早期开始出现,春秋晚期广为流行。第五,“从一而终”的思想。《礼记·郊特牲》:“一与之齐,终身不改,夫死不嫁。”第六,与“夫死不嫁”观念相适应,夫妻合葬墓开始盛行。《礼记·檀弓》:“合葬非古也。”考古材料证实,春秋晚期以后,常常“发现夫妇并穴合葬现象”(注四九)。为合葬提供地面标志的坟堆也是在这一时期流行起来的(注五〇)。《檀弓》“古也墓而不坟”的说法是正确的。
综上所证,春秋晚期以后一夫一妻制趋于确立,而与此同时嫡长制也趋于确立,这显然不是偶然巧合。充分证明恩格斯关于继承制度“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论断是正确的。
马克思指出:“凡是在我们看到长子继承制具有古典形式的地方
(在德意志各邦人民中),整个国家都是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注五一)西周和春秋时期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土地和住房是公有的,不准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从春秋晋国开始“作爰田”,经过战国齐国实行的“十岁而民毕易田”,一直到战国中期商鞅变法“制辕田”即制止、废除爰田以前,土地一直是公有的(注五二)。《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关于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的记载证明战国初年赵襄子时代才开始出现了住宅、园圃的私有化。动产的私有化虽然出现较早,但主要是生活器皿、衣服、装饰品、小件工具等,像车马之类的大宗的私有财富,西周时期尚未出现。《礼记·曲礼》:“夫为人子者,三赐不及车马”,“父母存,……不有私财”。作为私有财产占有情况的专有名词“富”字,在《诗经》时代尚未出现。因此西周早期周公时代还不具备产生嫡长制的经济基础。春秋晚期以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春秋》三传中“富”字出现二十九次,除春秋中期出现一次外,其余都是属于春秋晚期的。个人财富已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热门话题。《论语》中对“富”这个新的社会范畴的出现在人际关系中所引起的变化,以及对伦理道德所产生的影响反复加以讨论。当时作为私有财富的标志是车马。《左传·襄公二十二年》:“楚观起有宠于令尹子南,未益禄而有马数十乘”,“有宠于薳子者八人,皆无禄而多马”。《左传·昭公元年》秦后子鍼逃亡于晋,有车千乘,赵文子以为“秦公子富”。《论语·季氏》“齐景公有马千驷”等都是指的私人财富。随着金属铸币,私人工商业和工商业城市的出现,私人财富的增长进一步扩展到其他领域。大量私人财富的积累,刺激了人们的贪欲和寻求进一步增加财富积累的手段。而职位的继承可以为财富的迅速增长提供种种便利条件。如果说西周时代由于私人财富积累的低水平,决定了职位的继承对人们还不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因而在一继一及制的全盛时期极少看到争位事件。那么春秋时代频繁的争位事件,无疑是财富私有欲剧烈增长的症候。个人财富的迅速积累还滋长了急欲想把职位与财产传给儿子的强烈愿望。而世及制度中弟及因素的存在是满足这种欲望的最大障碍。因而在继承制度的变革中首先被排除。职位的争夺既然是个人财富增长的伴生物,具有平等继承权的诸子之间,争夺职位的斗争自然是难免的。为了使斗争双方免遭两败俱伤,甚至同归于尽的厄运,有必要在传子制的基础上寻求一种减少和避免争夺的办法。而按照合法继承者的母亲位次高低,排出继承次序的先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嫡长制就是这样应运而生的。
四、 几点启示
(一)关于先秦的继承制度,古代有三种不同的主张:1.《礼记·礼运》说三代“世及以为礼”。陈澔《礼记集说》:“父子相传为世,兄弟相传为及。”即《礼记》主张三代实行传子与传弟并举的制度。2.《孟子·万章上》说:“唐、虞禅,夏后、殷、周继,其义一也。”父死传子曰继。孟子主张三代实行传子制。《说苑·至公》《汉书·盖宽饶传》《韩诗外传》等从其说。以上两种观点虽然都标榜他们所援引的是孔子的言论。但内容却各不相同,因而只能认为是他们各自的主张。3.汉儒则主张:殷礼传弟而周礼传子。《史记·梁孝王世家》褚少孙补曰:“殷道亲亲者立弟,周道尊尊者立子。殷道质,质者法天,亲其所亲,故立弟。周道文,文者法地,尊者敬也,敬其本始,故立长子。周道,太子死、立嫡孙。殷道,太子死,立其弟。”郑玄《礼记·檀弓》注,何休《公羊解诂》等从其说。近代关于继承制度的研究主要是两家。范文澜先生基本上同意孟子的主张,认为夏禹以前实行禅让制,夏启以后实行“帝位世袭制”。他把子继与弟及并举的“世及”误解为“子孙继位”。认为商汤以后出现的兄终弟及是“创继统法的变例”(注五三)。范氏的观点影响很大,目前中学历史教材所采用的就是这种观点。王国维先生的主张实际上是汉儒殷礼传弟,周礼传子观点的继承与发展。后两种主张的共同之处都是建立在周礼传子基础之上的。西周一继一及制的发现无疑宣告了两说的破产,证明唯有《礼记·礼运》的主张是正确的。
(二)一继一及制的存在,使我们意外地发现了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这就有可能排出继承制度的发展序列。
1.传弟传甥制:民族志材料表明,美洲印第安人和非洲刚果河与尼日尔河之间的黑人部落处在母系氏族社会发展阶段。首领职位继承“常常是由兄传弟,或由舅传甥”(注五四)。中国古代也曾经历过“知母不知有父”的社会发展阶段,因此,有理由认为这一时期的职位传承也应该是传弟传甥制。但是长期以来,史学界流行着尧舜禅让制的观点,这是不正确的。这不仅由于古代还流行与此截然相反的传说,如:《古本竹书纪年》:“昔尧德衰,为舜所囚也”。又如《韩非子·十过》:“舜偪尧,禹偪舜,放桀,武王伐纣。此四王者,人臣弑其君者也。”现在无法证明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说法究竟哪一种是正确的。更重要的是尧舜禅让的传说违背了氏族社会的一条基本法则:“非我族类,其心必异。”这就决定了“首领的职位是在氏族内传袭的”,“任何氏族只能从本氏族中选出其酋帅或首领,不得选用其他氏族的人”(注五五)。而尧舜禅让说恰恰是祁姓的尧要到妫姓氏族去选用舜,妫姓的舜要到姒姓氏族去选用禹,这当然是荒唐的。荀子指出“尧舜禅让,是虚言也,是浅者之传,陋者之说也”。这种批评是中肯的。
2.世及制由母系氏族社会进入到父权制时代以后,继承制度的第一个进步就是传甥因素的被否定,而由传子这个崭新的因素取而代之。禹传子启就是这一新制度诞生的标志。但同时又保留了传弟的因素。不过这已不再是母方之弟而已是父方之弟了。这就是传子与传弟并行的世及制。世及制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
初级阶段:弟及为主制,以商代成汤以后的的继承制度为代表。
高级阶段:一继一及制,以西周鲁国继承制度为代表。在此阶段内继承制度的第二个进步是不限定传弟次数的弟及为主制被限定每世只能传弟一次的原则所否定。
3.嫡长继承制:继承制度的第三个进步是世及制度中弟及因素的被否定,以及传子因素的被改造。确立了嫡长子优先继承的原则。否定了立庶、立幼、立爱、尚贤等与嫡长制基本原则相对立的因素。
以上所列举的各种继承制度,除一继一及制以外,差不多都曾在其他民族中以分散的孤立的形式存在过。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像中国这样能够排出发展序列,讲清楚各种继承制度的来龙去脉,是如何“以一个否定另一个的方式彼此联系着”。一继一及制的发现其重要性即在于此。
(三)《论语·为政》:“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从继承制度的角度看问题,孔子的上述说法是完全正确的。西周的一继一及制是殷代弟及为主制的继承与发展,因此说“周因于殷礼”。周礼所“损”的是从殷礼中不限定传弟次数,改为每世只准传弟一次。所“益”的是把传子从商代为辅的地位,上升为与弟及对等的地位。如果按照孟子的说法夏商周一律是传子,或者按照汉儒的说法殷礼传弟,周礼传子,则无法分清殷礼与周礼之间的因袭和损益关系。与孔子的上述说法就扞格难通。
(四)继承制度的发展序列为正确评价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提供了标尺。例如过去认为管蔡是“传子传嫡制之前驱”(注五六),这就错了。因为西周初年还没有嫡长制。管蔡作乱的矛头所向,不是“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而是周公的反政于成王。因为按照商代和先周以来的弟及为主的继承制度,管蔡都应是继周公之后当然的王位继承人。而周公的反政于成王,则斩断了管蔡嗣位为王的任何可能性。因此,管蔡联合武庚叛乱,并不是为了倡导嫡长制。更不是什么“奴隶起义”,实为企图复辟弟及为主制。周公予以镇压,挽救了新生的一继一及制。成王盛称“周公有勋劳于天下”,即指此而言。按照一继一及的原则,周公完全有权传位于自己的儿子。但却毅然传位于兄之子成王,以表明改制创新的公而无私。后世讴歌周公人格的伟大,原因即在于此。又如《孟子·尽心下》说:“春秋无义战”,这种虚无主义的历史观是错误的。无论哪家的历史分期观点,都以为春秋时代是社会大变动时期。这就意味着在此时期内存在着新旧制度的斗争与交替。从继承制度方面来说,春秋时代是旧的世及制向新生的嫡长制过渡的时期。因此无论是内战还是外战,都存在正义和非正义的问题。凡是提倡、拥护、实行嫡长制的个人、集团、国家就是进步的、正义的。反之就是落后的、非正义的。例如周王朝春秋时期曾发生过王子克、王子颓、王子带、王子朝的争位事件。不但内战连年,而且有不少国家如燕、卫、郑、虢、秦、晋以及戎、狄等族都先后卷入了支持一方以反对另一方的战争。如王子朝之乱晋国最初干涉没有成功,后来专门召集了以“谋王室”为目的的“黄父之会”。在得到鲁、宋等其他九个诸侯国提供“王粟”“戍人”的支持下,才平息了叛乱。上述诸王子的争位纷争以及各国干涉所引起的战争,就不应简单地视为“无义战”可言的狗咬狗。王子克与王子带都是弟争兄位,王子颓则是叔夺侄位。斗争性质都属于子继与弟及之争的范畴。春秋时期子继与弟及并举的世及制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弟及制已成为即将被历史所淘汰的继承原则。因此上述争位事件显然是企图恢复旧秩序,因而是历史的倒退,而反对争位的一方则代表了历史前进的潮流,是“革命者和先进者”。王子朝的争位,斗争性质则有所不同。斗争的一方王子朝与另一方王子猛以及敬王匄都是景王之子。但王子朝是长庶子,而猛和匄则是穆后之子,太子寿是母弟,都是嫡子。可见斗争性质已不再是子继与弟及之争,而是嫡庶之争了。按照嫡长制的继承原则:“立子以贵不以长”,猛和匄虽幼为嫡而“贵”,王子朝虽长为庶而“贱”。因此王子朝的争位是非正义的。国外由于一时情况不明,对这场斗争的是非曲直还难以作出准确判断。故《春秋·昭公二十二年》书曰:“王室乱”,杜预注:“未知谁是,故但曰乱”,但是周王朝国内的人民对此还是心中有数的。当晋国派人来了解情况,在王城北门召集群众讯问子朝争位的曲直时,群众一致认为“子朝曲”(注五七)。可见当时的老百姓是不会同意孟老夫子“春秋无义战”的观点的。
(五)一继一及制的存在必将对商代继承制度的研究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不但对于力图否定兄终弟及制的种种学说是一个强有力的挑战,而且有助于澄清对弟及制的某些误解。例如《殷本纪》说:“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这是经常被援引来作为否定弟及制存在的一条主要论据,其实很成问题。陈梦家先生指出:“商人本无立嫡之制,故无从废嫡,商人继统不一定立弟子,更非立弟子以代立嫡。”因此认为司马迁在这里是“以周制想象殷制”。一继一及制的存在进一步证明,鲁国西周时期所实行的必须立弟子的制度,不但没有造成任何内乱,恰恰相反,严格地“立弟子”带来了西周鲁国继承秩序的稳定。西周鲁国自伯禽至懿公六世十侯,只有“幽公弟
史记-王恩田:再论西周的一继一及制,杀幽公而自立,是为魏公”(注五八)的唯一的一次弑君事件,而且并没有打破一继一及的继承秩序。一继一及制的相对稳定性可见一斑。不是“废嫡”造成鲁国社会的动乱,而是伯御争位之类新生的立子立嫡之制,向旧的一继一及制的挑战,打破了旧的继承秩序的平衡,造成了内乱。历史唯物主义者对于这种性质的“乱”,应该给予积极的评价。经过春秋时期新旧继承制度的反复较量和激烈角逐,旧的世及制度终于被赶下了历史舞台。战国以来新生的嫡长制的确立带来新的更高层次的平衡与稳定(注五九)。确切地说,司马迁是以战国时期嫡长制确立以后的“周制”来想象和曲解殷制。
(六)一继一及制的存在,对西周继承制度研究所引起的观念上的更新,必将对西周其他制度的研究产生连锁反应。例如史学界传统看法认为西周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这种观点看来就有必要重新考虑。因为西周时代根本不存在嫡长制,所实行的是以鲁国为代表的一继一及制。这种继承制度由于是传弟之子,因而其实质必然是幼子继承。与此相应,其宗法制度必然是以幼子为大宗,而以长子为小宗。在一继一及制瓦解以前,不可能产生以嫡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度(注六〇)。
又如昭穆制度。以往大都从远古的婚制中去探寻昭穆制度的起源。其实,昭穆制度应起源于西周鲁国的一继一及制。而且昭穆制是随着周代继承制度的演变而演变的。与一继一及制相适应,西周昭穆制度的原则是兄昭弟穆,而与战国时代嫡长制确立的继承制度相适应,战国昭穆制度的原则则是父昭子穆。春秋时代是由一继一及制向嫡长制的过渡时期,因而表现在昭穆制度上则是介于西周与战国两者之间的兄昭弟穆与父昭子穆共存的格局。汉代诸儒所述“父昭子穆”的原则,并非昭穆制度之朔意。而是其流变。仅仅保存了昭穆制度的躯壳而已(注六一)。
注 释:
注一:《观堂集林》卷十,中华书局,一九五九年。
注二:王恩田《从鲁国继承制度看嫡长制的形成》,《东岳论丛》,一九八〇年,三期。近读台湾杜正胜先生《西周封建制度的社会结构》,(《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五十本三分册,一九七九年八月)始知杜氏亦有与拙作类似之观点,可谓不谋而合。
注三:同注二。
注四:《周公执政称王——周公东征史事考证之二》,《文史》,一九八五年,总廿三期。
注五:《左传·昭公二十六年》。
注六:《史记·齐世家》。
注七:《国语·周语上》。
注八:《史记·晋世家》。
注九:《史记·鲁世家》集解引《帝王世纪》与此同。
注一〇:横线表示传子,竖线表示传弟,斜线表示叔侄,虚线表示父子。箭头表示非正常继承。数字表示即位次序。括号表示有即位资格,但未能即位者。
注一一:同注二。
注一二:杨宽《古史新探》,中华书局,一九六五年。
注一三:李亚农《周族的氏族制与拓拔族的前封建制》,华东人民出版社,一九五四年。
注一四:吕思勉《中国通史》上,开明书店,一九四七年。
注一五: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科学出版社,一九五六年。
注一六:赵锡元《中国奴隶社会述要》,吉林文史出版社,一九八六年。
注一七:同注一五。
注一八:《史记·鲁世家》。
注一九:《左传·僖公二十七年》。
注二〇:《史记·吴世家》。
注二一:《史记·鲁世家》。
注二二:《左传·闵公元年》。
注二三:《史记·宋世家》。
注二四:上引书,(日)泷川资言《考证》。
注二五:王国维《殷周制度论》。
注二六:唐兰《西周铜器断代中的“康宫”问题》,《考古学报》,一九六二年,一期。
注二七:陈梦家《西周年代考》,商务印书馆,一九五五年。
注二八:《史记·周本纪》。
注二九:同注二。
注三〇:《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四八四页。
注三一:同注三〇,五三页。
注三二:同注三〇,四五页。
注三三:顾颉刚《由“烝”“报”等婚姻方式看社会制度的变迁》,《文史》,一四、一五辑。
注三四:柯斯文《原始文化史纲》,三联书店,一九五七年。
注三五:《左传·桓公十六年》。
注三六:《史记·楚世家》。
注三七:同注三〇,五六页。
注三八:乔治·彼德·穆达克《我们当代的原始民族》,童恩正译,四川民族研究所,一九八〇年。
注三九:《春秋·文公十八年》。
注四〇:《左传·宣公四年》。
注四一:拙稿《河南固始勾吴夫人墓》,《中原文物》,一九八五年,二期。
注四二:《左传·襄公二十二年》。
注四三:《左传·桓公十五年》。
注四四:《诗经通义》,《闻一多全集选刊》,古籍出版社,一九五六年。
注四五:同注三〇,五七页。
注四六:《左传·僖公二十二年》引“君子”评语。
注四七:《公羊·襄公三十年》注:《选老大夫为傅,选老大夫妻为母》。
注四八:同注三〇,五九页。
注四九:《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东周墓葬”条,中国大百科全书编辑部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一九八六年。
注五〇:王世民《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冢墓》,《考古》,一九八一年,五期。
注五一:同注三〇,第一卷,三八一页。
注五二:拙稿:《临沂竹书田法与爰田制》,《中国史研究》,一九八九年,二期。
注五三:《中国通史》,第一册,人民出版社,一九七八年。
注五四:摩尔根《古代社会》,七一~七二页、三六九页,商务印书出版,一九七七年。
注五五:《古代社会》,七〇页。
注五六: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九四页,群益出版社,一九五〇年。
注五七:《左传·昭公二十四年》。
注五八:《史记·鲁世家》。
注五九:同注二。
注六〇:吴浩坤《西周和春秋时代宗法制度的几个问题》,《复旦学报》(社科版),一九八四年一期。
注六一:拙稿《周代昭穆制度源流》,中国先秦史学会第五次年会论文,一九九一年九月(刊于《西周史论文集》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
原载于(台)《大陆杂誌》84卷3期,199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