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王恩田:“厉始革典”与宣王“中兴”——西周一继一及制的变革与衰亡

历史-王恩田:“厉始革典”与宣王“中兴”——西周一继一及制的变革与衰亡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历史-王恩田:“厉始革典”与宣王“中兴”——西周一继一及制的变革与衰亡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王恩田:“厉始革典”与宣王“中兴”——西周一继一及制的变革与衰亡


“厉始革典”与宣王“中兴”
——西周一继一及制的变革与衰亡
(首发)
王恩田
山东省博物馆
厉王奔彘是西周历史上空前的重大政治事件。《史记·周本纪》详细地记述了事件的起因和经过。一是任用“好专利的荣夷公为卿士。二是厉王“暴虐侈傲,国人谤王”。厉王用“卫巫”监谤。“国人莫敢言”。“三年乃相与叛,袭厉王。厉王出奔彘。厉王太子静匿召公之家,国人闻之,乃围之。召公乃以其子代王太子,太子竟得脱。”
与《周本纪》的记载不同,《国语·周语下》有如下的说法:
“厉始革典,十四王矣。”韦昭注:“革,更也。典,法也。厉王无道变更周法。至今灵王,十四王也。谓厉、宣、平、桓、庄、僖、惠、襄、顷、匡、定、简、灵也。”
据《周本纪》除匡王传弟定王外,其他十三王都是父传子。也就是说自厉王变更“周法”以后,周王朝确立了“子继之法”。现在的问题是,厉王所变更的“周法”是什么?如果按照王国维《殷周制度论》的说法,周公创建“立子立嫡之制”以后,“子继之法遂为百王不易之制矣”[1]。果如其说,厉王还有什么必要甘冒被放逐和太子静被诛杀的危险。再来“变更周法”。事实证明,周王朝西周时期实行的不是“立子立嫡之制”和“子继之法”,而是以鲁国一继一及制为代表的继承制度[2]。厉王的“变更周法”,变更掉一继一及制中的“一及”,即传弟因素,而保留了“一继”即传子因素,实行了真正的“子继之法”。按照一继一及的“周法”,厉王理应传弟,但“厉始革典”“变更周法”改制创新,不传弟而欲传子宣王。从而引起了国人的不满“乃相与叛袭厉王”,这才是“厉王出奔彘”的真正原因。因为只有继承制才可以称为“典,法也”。厉王“变更周法”,触及到礼制的底线,因而被周人所放逐。《礼记·礼运》说夏商周时代的国君,“未有不谨于礼者也。……如有不由此者,在势者去,众以为殃”。郑注:“势,势位也。去,罪退之也。殃,犹祸恶也。”谨慎地执行礼制是国君在位的前提条件,违背礼制者,民众就会认为是祸害,而被赶走。厉王就是由于变更礼制而被国人视为殃祸而被赶走的具体实例。国人之所以要追杀太子静即宣王,是因为宣王是“厉始革典”的直接受益者。否则如果厉王的被放逐的原因是由于荣夷公的“好专利”和“卫巫”的“监谤”,则“冤有头,债有主”,国人理应追杀荣夷公和卫巫,何必殃及无辜的宣王?总之,“厉始革典”才是引起国人叛袭厉王,厉王出奔于彘的真正原因,而非其他。“厉始革典”历史功绩是革除了传弟的因素,周王朝确立了“子继之法”。
《史记·周本纪》说,厉王之子宣王即位后,“法文武成康之遗风,诸侯复宗周”。《御览》卷85引《帝王世纪》称之为宣王“中兴”。所谓“法文武成康之遗风”,当然不会是《国语·周语》所说的“宣王即位,不籍千亩”。也不会是“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而只能是“鲁武公以括与戏见王,王立戏”以为太子。以及“鲁人杀懿公,而立伯御。三十二年春,宣王伐鲁,立孝公”(《国语·周语上》)。
宣王的即位为王,是“厉始革典”的实际受益者,理应继承厉王“变更周法”的传统。但他却先是“立长废少”,不立长子括,而立幼子戏为太子。而后鲁人杀懿公,立括之长子伯御为君,破坏了一继一及的旧传统。尽管伯御已在位11年,宣王仍然伐鲁,杀伯御,立懿公之弟孝公为君,恢复了一继一及的固有的“周法”。无他故,“法文武成康之遗风”的理念使然。当“宣王爱戏,欲立戏为鲁太子,周之樊仲山父谏宣王曰:‘废长立少,不顺。……行而不顺,民将弃上’……宣王不听,卒立戏为太子”(《史记·鲁世家》)。我们当然不能根据樊仲山甫“废长立少,不顺”的反对,证明西周实行嫡长继承制。恰恰相反,“废长立少”,正是西周王朝的固有传统。周文王不立长子伯邑考而立其次子武王发就是好例。不仅武王不是长子,文王、成王、康王也都不是长子。春秋鲁定公四年,召陵盟会上,根据蔡叔是卫康叔的兄长,排定歃盟顺序时,打算把蔡侯排在卫侯前面。卫国使者子鱼表示反对,认为这不符合周人“尚德不尚年”的固有传统。他在例举了鲁卫晋三国分封时所受到特殊优待之后说:
“三者皆叔也,而有令德,故昭之以分物。文武成康之伯犹多,而不获是分也,唯不尚年也。”(《左传·定公四年》)
伯者,兄也。文武成康既然都有很多的兄长,当然都应是幼子。因此,宣王不立长子括,而立幼子戏为太子,正是“法文武成康之遗风”的具体体现。当鲁人杀懿公立括之长子伯御为君,即使伯御已在位达11年之久,周宣王还是东征伐鲁杀掉了伯御,立懿公弟孝公,恢复了一继一及制的传统。所谓宣王“中兴”实为一继一及制的复辟。
尽管鲁人杀懿公,立伯御废幼立长的变革,由于宣王的干预而失败,但对一继一及制的冲击还是相当严重的。孝公传子惠公,按照一继一及制的法则,惠公理应传弟,但却传子隐公,对一继一及制造成事实上的破坏,就是证明。隐公本想传弟桓公,但由于野心家公子挥的挑唆,桓公杀隐公,抢班夺权。虽属非正常继承,但并未破坏一继一及的传统。桓公被齐襄公所杀,庄公以长子的身份即位为君,显然是冲破了周人幼子继承制的藩篱。按照一继一及制的法则,庄公理应传弟庆父,但庄公力图改革,不想传弟而想传子公子斑,酿成了子继与弟及的大决战。其结果以庄公、季友改革派的胜利和庆父、叔牙的守旧派的失败而告终。鲁国确立“传子之法”,上距“厉始革典”足足晚了200年。除了宣王的干预的外来因素之外,充分反映了鲁国一继一及制传统的根深蒂固。
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发展观认为,任何事物都有一个从无到有,发生─发展─消亡的过程。西周时代的一继一及制从产生到消亡的曲折漫长的历程,充分证明唯物史观发展观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同时证明,王国维所谓周公创立“立子立嫡”制,从殷商的弟及为主制一跃而成为“子继之法”的荒诞无稽的杜撰。



[1] 王国维《殷周制度论》,《观堂集林》第二册,中华书局,1959年。
[2] 王恩田《从鲁国继承制度看嫡长制的形成》,《东岳论丛》1980年3期;《再论西周的一继一及制》,(台)《大陆杂志》84卷3期,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