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康熙朝的开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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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康熙朝的开矿政策


为管理和控制矿产资源,康熙朝的开矿政策曾不断调整。顺治朝实行禁矿,康熙二十三年(1684)解禁,“任民采取”,四十三年(1704)禁矿,至五十二年(1713)又采取封禁限制政策,只许本地贫民为谋生采挖。
一、康熙早期的“任民采取”
在清初,清廷由于统治未稳,忙于军事征服,严格封禁全国矿山,原则上禁止民间开采,自康熙十四年(1675)封禁政策始有变化。清廷定开采铜铅之例,凡各省出产铜铅处,如有本地人民具呈愿采,该督抚派官监管。这便有了由本地人呈请、官府审查的核可制度。
清朝比较完整的铜铅矿业政策,是在康熙十八年(1679)初步形成的。当时平定三藩战事已取得决定性胜利,休养生息、恢复生产正当其时。三月,礼部会试贡生的考题就有征求解决铸币用铜不足的问题。十月,户部等衙门会议《钱法十二条》奏准,第八条为“开采铜铅”。同年,修改征课办法,规定所采铜铅,二分入官、八分由民出售;监管官准按斤议叙;上官诛求逼勒者从重议处;如有越境采取及衙役扰民,俱治其罪;有坟墓处不许采取,倘有不便,督抚题明停止。这是税后余矿由商人处分的自由发卖制度。
三藩之乱勘定后,蔡毓荣于二十一年(1682)被任命为云贵总督,向康熙帝上《筹滇十疏》,报告治理滇黔的主张。其中第四疏《议理财》,着重谈“广鼓铸开矿藏”,开采滇铜供应铸钱之需。他主张允许本地殷实有力之家或富商大贾自行开采,每十份抽税二份,地方官督促开矿,有功者予以奖赏。此议为清廷采纳。
二十三年(1684)九月,九卿议覆管理钱法侍郎陈廷敬等疏言,针对钱价昂贵、钱日少而贵,不法之徒毁钱作铜,建议开采铅铜,“此后停其收税,任民采取”。康熙帝依议,指示开采铜矿,听民自便,地方官仍需不时稽查,毋致争斗抢夺,藉端生事,致滋扰害民。同时还制定了具体政策:铜铅矿任民采取,八分听民发卖,二分纳官;开采铜铅,先听凭矿地主人报名采取,如地主无力,由本州县人报采,许雇邻近州县匠役,如有越境开采及衙役扰民之情,照光棍例治罪;各县铜铅处,令道员总理,府佐分管,州县官专司,照数议叙,上司诛求逼勒者从重议处。后来铁锡等矿也基本照此办理,只有金银矿仍然是“官收四分、给民六分”的比例。铜矿的开采,使得铜价下降,缓解了官府缺铜的压力。
“任民采取”的矿业政策,有利于调动商民投资矿业的积极性,推动了矿业的发展。云贵地区的开矿,各方面的积极性很高,地方官也不甘落后。云南试行招商办矿,实际上也成为各省管理民矿的办法,吸引人投资矿业。
二、康熙中后期的限开限卖
康熙四五十年代,随着经济的恢复发展,人口增长迅速,百姓纷纷外出开矿,谋生的矿民聚集,带来社会治安问题,围绕开矿的各种事件频繁发生,导致清廷逐步开始限制开矿。
四十三年(1704)正月,有商人裴永锡在户部具呈开采,安徽巡抚刘光美奏报此事。康熙帝览折后做出批示:“开采山场多弊无益,断然行不得。不必多议。”康熙帝认为开矿之事甚无益于地方,决定嗣后有请开采者,俱着不准行,不开新矿。
由于民间盗采矿场严重,又有官员建议准予开采。在四川,巡抚能泰奏请开矿,康熙帝仍谕以此事不可行。能泰又奏称,江中有银,请派官监视捞取,以为兵饷。康熙帝亦以此事不可行,并断定能泰“一面奏请,一面即行矣”,必贪无疑。地方官希望开矿与康熙帝禁止开矿的态度形成鲜明对比。事实上,四川的地方官还在为开矿事宜不断努力。五十年(1711),四川巡抚年羹尧就川省应行之事条陈七条,其中一条就是关于开矿的内容。
在禁止大规模开采的同时,康熙帝也考虑到开矿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认为不让贫民开矿,社会上已无土地可耕,还不如令其开矿以维持生计。
广东民间盗矿问题突出,对于广东地方官员的奏报,康熙帝都是以“知道了”答复。这种不置可否的态度,反映出康熙帝还在考虑当中,摇摆于是否准许开矿之间。五十二年(1713)五月初三,康熙帝指示大学士温达等:南方许多省份封禁开矿,开矿之人并不甘心,仍然聚而不散;不少贫矿,官开则费多无益,若听民间自开尚有利益,即地方官稍有所得也无妨,希望将矿藏与民共享。后来廷议的结果是:云南是特许地区,湖广、山西特许之皇商王纲明,可在雇佣本地人的情况下继续开矿;其他省份未经开采者仍行严禁;各地贫民私开不禁,以便使其谋生;到外省开矿以及富民开矿仍然不准。康熙帝又表达了对于民间已经开采的矿山不必严禁的态度,对贫民开矿表示同情。
三、康熙晚期的限中寻开
开矿可以满足国家铸币的需求、增加国课,并解决民生问题,无论是康熙帝还是清廷与地方官以及民间,总想通过开矿取得利益,为国家与社会带来好处,于是康熙晚期实行了限中寻开的基本政策。
京畿地区的矿藏是官府较为关注的。五十六年(1717)五月,直隶昌平州事北路捕盗同知张充国报称:有自称畅春苑监督二等侍卫马维翰者,带领数十人在州属之黄罗院地方开采矿砂,口称奉旨,却无部文。昌平州银山雌老峪也发生了类似事件,地方官见疑,直隶总督赵弘爕遂将此奏闻。康熙帝朱批:近京各处查矿砂原是有的。实际上默许了这种行为。
民间也有开采矿产的事例。云南的铜矿用来铸币,关系国课,为了扩大产量,官府鼓励民间开采。云南地方官高度重视此事。五十六年,巡抚甘国璧要求属下访查开采。总督蒋陈锡又复遍行晓谕。布政使金世扬申报,商人王日兴等以曲靖府沾益州地方产有银矿,堪以开采。地方督抚奏请,得到皇帝同意。
康熙五十八年(1719),山东发现银铅矿脉,经过了一年多的讨论与试采,最终停止。山东巡抚李树德热衷于开矿,理由是开矿可以上裕国课,下赡商民。一发现矿场,便令立即堵塞,不许商民擅开,便于掌握矿产以及控制社会秩序。本地百姓的积极性很高,有民人情愿不领工价,自备器具开采,俟得砂之后官收七分,民得三分以作工价,官府于是准其开采。李树德还奏称,根据其家人报告,山东济、兖、青、登四府所属州县内共有矿场十余处,准备依据康熙五十二年的矿令开采。此事得到康熙帝的认可。李树德支持属下试采,康熙帝特遣吏部员外郎德禄等六人前去,与其商量开矿之事。李树德遍行招商,商民反映,官七民三之例,实属不敷工本,如能对半抽分,商民情愿自备工价,雇佣工匠,前往有矿州县进行开采。李树德等酌议,凡属本省民人取有各该州县印结者,俱准充商,其商人自备工本,开采得砂之后,准官民各半分砂。于是山东掀起了一场全省开矿的热潮,东西两路竟有70处陆续兴工。然而,或许是矿场蕴藏贫乏,矿砂难得,所得金银较之工本,尚不能敷。鉴于矿贫的现实,康熙帝以“劳民生事”为由,停止了山东省的寻矿行动。
康熙帝为了发展经济、解决民生问题,许民开矿。但是开矿民众聚集,又会产生诸多社会问题。康熙帝制定开矿政策,始终从政治考量,维护社会秩序是其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但是他又从地方政府与百姓利益考虑,故禁而不死,网开一面,较好地处理问题,使得康熙朝的开矿诸方面各得其所。
作者简介
常建华,1957年生,河北张家口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史学会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为十八世纪的国家与社会。着有《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乾隆事典》、《清史十二讲》,合着《清人社会生活》等。主持国家清史项目《通纪》康熙、雍正朝部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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