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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北京的旗人住宅政策
清代“八旗制度”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实现了旗人社会的兵民合一。旗人的一切生活待遇,都在八旗制度下获得,住房也不例外。
一、旗人住宅政策的出现
旗人住宅的出现,与八旗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顺治入关后,八旗精锐集中驻守北京,朝廷为数十万进京的八旗兵民提供禄米、俸银、住宅、田产。经过“圈地”和对汉人的驱赶,清廷控制了北京内城和西北郊区的大片田宅,形成“满汉分城”的局面。据顺治年间八旗“定甲八万”的说法,按最低配额每人2间计,清初圈占内城房屋约为16万间。
除王公贵族入住明代勋戚留下的宅院外,其他人等按照官阶高低,确定相应的住房待遇标准,即“一品官给房二十间,二品官给房十五间,三品官给房十二间,四品官给房十间,五品官给房七间,六品、七品官给房四间,八品官给房三间,拨什库(领催)摆牙喇(护军)披甲给房二间”。所有旗民一律按照八旗驻防方位在内城分区居住,即“镶黄,安定门内;正黄,德胜门内;正白,东直门内;镶白,朝阳门内;正红,西直门内;镶红,阜成门内;正蓝,崇文门内;镶蓝,宣武门内。星罗棋布,不杂厕也”。郊区圆明园等皇家园林周边,还建有大量旗营房,供健锐营、圆明园护军营、火器营(合称“外三营”)兵民居住,兼有护卫皇家园林的功能。外火器营住房一律青砖盖瓦,平房朝阳,方砖铺地,院墙以西山特产虎皮石砌成,都有前大后小的院子。护军营在内城分方位驻扎,房屋有四合院式,也有三合房或排房。
旗人住宅大多为官方筹资兴建,由以四大厂商(兴、隆、广、丰)为代表的京城木厂承建。到17世纪末,迁入内城的旗人增多,旗人家庭人口膨胀,原有住房已不敷分配。康熙三十五年(1695),清廷特“于城之外,按各旗方位,每旗各造屋二千间”,总共造房1.6万间。不过,据《八旗营房租户应守规则》规定:“每年如有修理之处,应归该租户自行办理,本部概不发款协济。”官方不负责维护和保养。
综上所述,清代的旗人住宅政策,是从八旗驻防京城的军事需要出发,在特定群体内无偿分配国有住宅的住房保障政策,是17—18世纪解决旗人生计的主要途径之一。
二、旗人住宅的性质及其私有化
旗人住宅的房源来自官方,由国家通过左右翼统领衙门统一调拨,无偿分配给旗人兵民。国家拥有产权,旗人只有居住权,既不能随意处置旗人住宅,也不能购买外城汉人的私宅。顺治七年(1650),清廷颁布法令:“民间土地房屋,禁止满洲置买。”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颁令强调,如有旗人购买民间私宅,所买房屋“尽行入官”,“买者卖者,一并治罪”。《大清会典》还明文规定:“凡旗地,禁其私典私卖者,犯令则入官。”即禁止“旗民交产”或“越旗交产”。显然,旗人住宅体制并非单纯的社会福利,而是从制度上将旗人禁锢在旗籍,世代当兵,使其所居住的房屋与清代北京城区原始的房地产市场脱钩。在八旗兵民看来,私有财产无外乎弓弩、甲胄、奴婢、牲口等,他们尚未意识到土地以及住房背后蕴藏的巨大财富。因此,这种国家分配模式在清初尚行得通。此外,清廷以征收契税的方式,承认外城居民的住房私有权,允其自由交易。这样,在北京的内城和外城,就形成了住宅国有、私有并存,旗人保障、汉人不保障的双重模式。在住房制度上,清廷采取的是“以汉治汉,以旗治旗”的政策。
然而,旗人住宅的私有化不可避免。清初以来的社会现实促使了旗人住宅私有化进程的起步。其一,入关以后,旗人逐渐将住宅、田产纳入“私产”观念的范畴。其二,长期的和平生活,导致少数旗人飞黄腾达,多数旗人缺乏立功得赏的机会,贫富差距日益悬殊,加之不少旗人没有一技之长,只能坐吃俸禄,一旦家道中落、遭遇天灾或子孙分家,难免陷于破产境地,不得不私自出卖出典田宅,以求果腹。其三,盛世滋生人丁,官府房源有限,势必造成住房紧张。此外,由于旗人住宅为国有财产,国家拥有最终处置权,因此在清初兴建和扩建勋戚宅邸的时候,不可避免地要征用或拆毁周围的一批普通旗人的住宅。连康熙帝都不得不承认,“汉军旗人住关厢者甚多,向以为禁,似乎不当。今皆令其内城居住,则汉军富者一人得住数家之房,将使满洲贫者不得住房。此事应着再议,尔等另拟票签来看”,“八旗大臣、庶官、富家,每造房舍,辄兼数十贫人之产”。旗人住宅的强弱兼并,导致众多无房旗人的出现。这也是推动旗人住宅私有化的重要因素。
在旗人住宅短缺,无房旗人日增,国家无力分配的情况下,康熙二十年(1681)八月,朝廷不得不允许“汉军有职无职人员愿在关厢居住者,听其居住;满洲、蒙古内年老有意休致官员,愿在关厢居住者,亦听其居住”。这实际上结束了满汉分城居住的制度禁锢,客观上默认了旗人购置外城和城郊汉民住宅的合法性。另外,由于旗人日趋贫困化,白契(交易双方私相授受而未经官府税契的文书)买卖和旗人住宅典卖,已经越发成为朝廷必须正视的普遍现象。康熙九年(1670),朝廷做出政策调整:“官员、甲兵地亩,不许越旗交易;其甲兵本身种地,不许全卖。”这从制度上打开了旗人住宅合法交易的缺口,变相承认了旗人对其田宅的部分所有权。雍正元年(1723),朝廷颁布“八旗田宅税契令”,在继续禁止“旗民交产”的前提下,承认旗内住宅交易的合法性,“凡旗人典卖房地,令其左右两翼收税监督处,领取印契,该旗行文户部注册。凡实买实卖者,照民间例收税,典者免之”,交易税率为房产交易价格的3%。税契是清代居民拥有房地产所有权,并得到官方承认和保护的法律凭证,也是住宅买卖合法化的主要标志。因此,旗人对其住宅的实质私有化,开始得到官府的合法性认可。
三、“旗民交产”——旗人住宅政策的消亡
“旗民交产”,即旗人与汉人相互交易住宅所有权。18至19世纪,旗人生计开销逐渐成为清廷挥之不去的财政包袱。直至道光五年(1825),朝廷出台“准许旗人自谋生计”政策,不仅促成了对百万旗人在户籍和人身自由的制度性松绑,而且为“旗民交产”的逐步合法化创造了历史性机遇。
深重的民族危机和财政危机,令咸丰以后的清廷陷入困境。旗人与汉人以白契进行私下交易的案例日益增多,朝廷无力遏制,只能退而求次,承认“旗民交产”的合法性,从旗人住宅交易中收取契税,补贴财政收入。咸丰二年(1852),发布上谕,“嗣后坐落顺天、直隶等处旗地,无论老圈自置,亦无论京旗屯居及何项民人,具准互相买卖,照例税契升科。其从前已卖之田,业主售主,均免治罪”。其后几经争议,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重申咸丰二年准许“旗民交产”政策有效。至此,旗人住宅实现了真正的所有权私有化和市场化。民国初年的《清室优待条件》尽管愿意接管清廷遗留的八旗生计难题,但回避了旗人的住房供应问题。出售给私人的旗人住宅,彻底丧失了其原有性质。旗人住宅的概念逐渐淡出了历史。
旗人住宅的私有化及其衰亡,给北京城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内城、外城隔绝状态的解除。出于改善生活的考虑,大批汉民进入内城,购置旗人住宅定居;出于为稻粮谋的考虑,不少旗人放弃内城的老宅,到外城购置或租赁住房,过起紧张、朴素、贫困的生活。内外城界限的消失,满汉居民杂居局面的形成,有助于改善北京城市经济发展结构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旗人住宅的兴衰,在某种程度上对北京的城市建设和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者简介
唐博,男,1981年生于河南郑州,历史学博士,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秘书局综合处干部,主要研究清前期政治史和清末民国北京城市住房问题,在近代黄河灾害史和甲午战争史研究领域也有一定成果。出版专着3部,发表学术论文、译文数十篇。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5096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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