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辽朝的政治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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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辽朝的政治体制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考古出土了一系列与月令有关的秦汉简牍材料,如江苏连云港尹湾出土的成帝元延年间东海郡《集簿》中[1]有“以春令”的内容,甘肃敦煌悬泉置出土了平帝元始五年王莽颁布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2]。除了这些直接带有“月令”标9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3]、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田律》[4]以及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田律》[5],其中均有以月系事的律令。这些材料的出土为月令源流以及月令与秦汉政治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
尹湾汉简释文公布以后,邢义田先生着《月令与西汉政治——从尹湾集簿中的“以春令成户”说起》一文[6],以尹湾《集簿》中“以春令”的内容为楔子,独辟蹊径,第一次从月令(主要是春令)是否曾经、以及如何落实在现实政治的角度,对月令与西汉政治的关系以及颁令制度化的过程进行了全面地考察,令人耳目一新。邢文的基本结论是:秦汉时期的时令宜忌有很多不同的系统和内容,它们只部分、零星地反映在政治制度中。“汉代施行的月令,不是遵照那一部儒经或那一系统的月令,而是经过多方采择,不断改变调整,参杂现实的需要以及‘祖宗故事’而形成的汉家月令。‘以春令成户’和‘种树’的规定应该当做‘汉家月令’的一部分来理解。”“前辈学者认为郑玄注《礼记》时提到的‘今月令’即指汉月令,这个意见应该是可信的。”(《月令与西汉政治》第50—51页)
我同意邢先生关于两汉施行的月令“或渊源有自,或杂揉现实”(《月令与西汉政治》第52页)的观点,但是对于邢文的其他主张则不敢苟同。观点的歧异首先源自于对尹湾《集簿》“以春令”内容以及“春种树”的理解不同,其次则因为我们对月令的性质认识不同。不揣浅陋,撰作此文,以就教方家。
一、关于尹湾集簿“以春令成户”与“春种树”
邢先生的主张是以对尹湾《集簿》中“以春令”内容以及“春种树”的理解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是,对于这两枚简的理解我持不同看法,现分而论之。
(一)尹湾《集簿》中关于“以春令”的简文,整理者释为“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口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升半升,率口二斗八升有奇”。关于“以春令成户”的涵意,谢桂华先生认为是“‘以春令’(疑指根据皇帝于春季颁布的诏令)新增加的户、口和用谷的总计,以及每口用谷的平均数”。[7]邢义田先生认为是“令民嫁娶成户”[8],“所谓‘春令’乃春夏秋冬四时月令之一”(《月令与西汉政治》第2页),他推测这一制度来源于《管子》、《夏小正》中“春以合男女”的月令思想(《月令与西汉政治》第49页)。高恒先生的意见与以上两先生不同,认为是“按制度于春季救济贫困农户若干”。[9]何以会对这枚简作出如此悬殊的理解,与简文的辨识有很大关系。原简中“以春令”与“户”之间的字,由于是草书,字迹也不清晰,因此释读有一定困难。其字形大体作“ ”,整理者释为“成”,但是,从字形上看它与同出尹湾简的其他“成”字以及其他地区出土的秦汉时期简牍中的“成”有一定的差别,因此,这个字是否是“成”字应该还是个疑问。假如把此字识为“成”字,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把“成户”理解为建立户籍,但是,如果真的作此理解却难存在着以下几个矛盾。
第一,能够确定“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口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升半升,率口二斗八升有奇”应该作一句来理解,上下文之间有紧密的逻辑关系。按照谢先生的解释,“以春令成户”是以春令增加的新户口,汉代户口增加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来源于“流民自占”[10]的“获流”,二是从原有家庭中分离出去单独立户的“别户”[11],《集簿》前一部分已经标明来自“获流”的户口数,那么,这一部分“以春令成户”的原因是什么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说明。邢先生将其解释为“以春令”令民嫁娶成户,但是,男女结婚立户,家庭成员通常为两人,立户7039户,口应该是14078人,但是简文却作27926人,即每户平均近4人。即使考虑到再婚家庭的情况,这一数字也过高,对此,邢先生也感到“其中仍不无疑点”(《读记》)。
第二,立户为什么要“用谷”?而且要平均到每个户内人头上?其用意何在?邢先生做了两个猜测,“不知是行春令,鼓励成户时的赏赐,或是东汉章帝元和二民春‘诸怀孕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后汉书·章帝纪》)的张本?”(《读记》)这两个猜测都有些牵强,无论是鼓励立户或者鼓励生育,又何必把奖励的谷平均到户内所有人头上?
第三,文献中找不到关于国家鼓励春季嫁娶成户的记载。相反,尹湾《集簿》所条列的其他内容却大多可以在传世和出土文献中找到来源或依据,它们体现为西汉历代王朝制定的各种治民政策和措施,并成为考核地方官吏政绩的一系列指标。(参见本文第三部分)反过来,假如在文献记载中找不到来源和依据,那么,它是否是汉家制度就存在疑问。
第四,最重要的一点是,春季立户别居与汉代法律——《律令》中的《户律》相违背。邢先生注意到《三国志·吴志·薛综传》有“八月引户”的记载,因此,邢先生也认为“以春令成户”不是说一定即在春季行嫁娶,《集簿》所说的七千余户是在一年之中成婚成户的。(《读记》)薛综所说的“八月引户”中的“引”作何解,史家并没有注明,但可以确定它应与秦汉时期“八月案比”的户口政策有直接联系,或者是这一政策的两种称谓。文献材料表明汉代是在八月进行查验、登记户口工作的。《后汉书·安帝纪》载元初四年(117)秋七月诏:“《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续汉志·礼仪志》:“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新公布的张家山汉简表明西汉时期也实行“八月书户”的户籍政策。《二年律令·户律》简345:
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
所谓“为户”即建立新户籍,“户时”即《续汉志·礼仪志》所说的“案户比民”之时。《二年律令·户律》简334至简336: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
此律规定,父母去世后,虽然允许即时按照父母的遗嘱——“先令”进行家产的分割,但是登记入册却仍需要等到“八月户时”。
既然汉代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在八月“书户”,那么,在春季令民建立新户籍的说法就不能成立,怎么能够设想国家会制定出一个与自己的法律制度相矛盾的“春令”政策呢?何况,“婚娶”与“为户”还并不能等同,因为只有选择婚后立即与父母分家才能单独“为户”,而汉代婚后与父母共居的情况十分普遍。
高恒先生多半是在通贯了《集簿》的上下文之后,才没有直观地把“成户”理解为建立户籍,他联系文帝元年(前179)春三月诏“方春和时”议“所以振贷”“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以及《续汉志·百官志五》本注关于郡国“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的记载,得出“以春令成户”是“按制度于春季救济贫困农户若干”的结论。名曰“春令”,系仿《礼记》中的“月令”。高恒先生的说法虽然有可推敲之处,但是,对于其理解的方向我深表赞同,我亦认为此简是西汉国家春季救济政策的具体体现,而且,我认为简文中的“ ”字应该释为“存”字。首先从字形上看,它与秦汉时期“存”的通行写法十分相象,秦汉时的“存”多写作“ ”。其次,从西汉时期国家奉行的春季政策来看,它也应当释为“存”。
正如邢先生所指出的,此简中的“春令”应作为月令的“春令”来理解,它的出土“证明作为四时月令之一的春令,曾对汉代地方行政发生指导的作用”(《月令与西汉政治》第2页)。在传世月令《礼记·月令》仲春月、《吕氏春秋·仲春纪》中有“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一项,《淮南子·时则训》作“养幼小,存孤独,以通句萌”。清人孙希旦《礼记集解》曰:“存,谓存恤之。幼而无父曰孤。仲春物始生,故存诸孤;仲夏物方盛,故养壮佼;仲秋物已成,故养衰老;仲冬物皆藏,故饬死事。”把“孤”理解为“孤儿”之“孤”。然而汉末人高诱注《吕氏春秋》曰:“顺春阳,长养幼少,存恤孤寡。萌牙诸当生者不扰动,故曰安。”把“诸孤”理解为“孤寡”。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据《玉篇》:“孤,独也”,认为“‘诸孤’者,乃总鳏、寡、孤、独而言,盖老而无妻曰鳏,无夫曰寡,无父曰孤,老而无子曰独,是鳏、寡、孤、独皆是孤独之人,故总言之曰‘诸孤’也。”甚是。
以《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为代表的月令书是在总结中华民族数百千年积累的天文历法知识、农业生产常识以及行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与阴阳五行理论相配伍而成。冬春季节存恤诸孤是先秦以来的政治传统,是早期国家实施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它是从早期共同体的公共职能中转化而来。《孟子·梁惠王下》载孟子语:“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诗云:‘哿矣富人,哀此茕独。’”《管子·四时》谈到春三月五政时,第一政即“论幼孤,舍有罪”,其后文谈到冬三月五政时第一政也是“论孤独,恤长老。”《禁藏》说:“当春三月,……赐鳏寡,振孤独。贷无种,与无赋。所以劝弱民。”《轻重己》谈到天子之“春令”时,也说:
民生而无父母谓之孤子,无妻无子谓之老鳏,无夫无子谓之老寡。此三人者皆就官而众,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遗。多者为功,寡者无罪。是以路无行乞者。路有行乞者,则相之罪也。天子之春令也。
《春秋繁露·治水五行》也把“存幼孤,矜寡独”作为春季和冬季的一项共同任务。
在阴阳五行体系中,春主生,反映在人事上即要布德施惠、养生长物,仲春月“存诸孤”的行事正是这一思想的体现。除了二月条的“存诸孤”外,月令春季其他两个月的行事其实也包含有存恤孤寡的内容,如孟春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庆赐遂行,毋有不当”,季春三月“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
西汉时期对鳏寡孤独穷困进行存恤的最早记载见于文帝元年(前179)三月。《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元年三月诏:
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又曰:“老者非帛不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第一道诏令针对的是鳏寡孤独穷困者,颜师古注曰:“振,起也,为给贷之,令其存立也。”第二个诏令针对的是年八十以上的老人,颜师古注曰:“存,省视也。”《史记·孝文本纪》记文帝元年三月事曰:
三月,有司请立皇后。薄太后曰:“诸侯皆同姓,立太子母为皇后。”皇后姓窦氏。上为立后故,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
两书所记应为一事。《史记》把“鳏寡孤独穷困”与“孤儿九岁以下”分开来言,有些奇怪,因为孤儿本就应包括在鳏寡孤独之中,司马迁这样记载可能是为了强调其中有九岁以下孤儿。《汉书·景帝纪》载景帝赞文帝一生功绩,其中即有“收恤孤独,以遂群生”之语。文帝十五年(前165)晁错对策中也称文帝“宾礼长老,爱恤少孤”,[12]两人所指都应是文帝元年三月事。文帝诏明确把振贷鳏寡孤独穷困、存问长老与“方春和时”的时令联系在一起,反映出在文帝的观念中两者是有必然联系的。一系列史实也表明,西汉时期把月令精神和行事纳入到现行政治中正是始于文帝朝。(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一系列史实表明,春季对鳏寡孤独贫穷进行救济是西汉国家一以贯之的基本国策。成帝元延元年(前12),灾异频发,谷永回答成帝询问时说:
臣愿陛下……流恩广施,振赡困乏,开关梁,内流民,恣所欲之,以救其急。立春,遣使者循行风俗,宣布圣德,存恤孤寡,问民所苦,劳二千石,敕劝耕桑,毋夺农时,以慰绥元元之心,防塞大奸之隙,诸夏之乱,庶几可息。
《后汉书·郎 列传》载其上疏批评时政:
立春以来,未见朝廷赏录有功,表显有德,存问孤寡,赈恤贫弱,而但见洛阳都官奔车东西,收系纤介,牢狱充盈。
谷永、郎 都明确把“存恤孤寡,问民所苦”作为立春之后国家所应奉行的政策。[13]悬泉置出土的平帝元始五年(5)《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仲春月令也明确载有“存诸孤”一项。《汉书·循吏列传·朱邑》载:
朱邑字仲卿,庐江舒人也。少时为舒桐乡啬夫,廉平不苛,以爱利为行,未尝笞辱人,存问耆老孤寡,遇之有恩,所部吏民爱敬焉。
可见存问耆老孤寡作为国家治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已经贯彻到乡一级的地方官吏。
文帝以后政论家的议论也表明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现实政治中,存恤鳏寡孤独穷困都是当时国家最主要的治民政策之一。《汉书·严助传》载淮南王刘安上书劝谏武帝勿发兵伐闽越说:
陛下临天下,布德施惠,缓刑罚,薄赋敛,哀鳏寡,恤孤独,养耆老,振匮乏,盛德上隆,和泽下洽,……天下摄然,人安其生,自以没身不见兵革。
《汉书·司马相如传》录其所作《子虚赋》,述天子悔苑囿之太奢:
于是乎乃解酒罢猎,而命有司曰:“地可垦辟,悉为农郊,以赡氓隶,隤墙填堑,使山泽之民得至焉。实陂池而勿禁,虚宫馆而勿仞。发仓廪以救贫穷,补不足,恤鳏寡,存孤独。出德号,省刑罚,改制度,易服色,革正朔,与天下为始。”
《汉书·东方朔传》载其所作《非有先生》,劝君主虚心纳谏,其辞曰:
(吴王)于是正明堂之朝,……坏苑囿,填池堑,以予贫民无产业者;开内臧,振贫穷,存耆老,恤孤独;薄赋敛,省刑辟。行此三年,海内晏然,天下大洽,阴阳和调,万物咸得其宜;国无灾害之变,民无饥寒之色,家给人足……
以上诸例表明西汉时人皆把“振贫穷,存耆老,恤孤独”视为国家治政之大端。而且,这些政论家所论述的国家所应实行的惠政内容也与月令的春令内容相吻合,有的说法甚至可以肯定直接缘引自传世月令。
尹湾《集簿》“以春令存户”应是汉代国家按照春令精神实施社会救济的具体体现。根据《集簿》,东海郡有户266290,口1397343,平均每户5·25人,而“以春令存户”的户为7039,口27926,平均每户3·97人,明显少于全郡家庭人口平均数,因此推测这些家庭主要是家中缺乏劳动力的鳏寡孤独贫穷户是合理的。
尹湾《集簿》的出土表明成帝元延年间东海郡是以发放谷物的形式存恤诸孤的,平均每口“二斗八升有奇”。居延简戍卒每月食粮标准是三石三斗三升,大女和使男是二石一斗六升,使女、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东海郡成帝元延年间存恤诸孤的粮食不够一个成年男性3天的口粮,数量相当有限。因此,可以断定这一“春令”政策只是慰问性质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鳏寡孤独穷困这一弱势群体的粮食匮乏问题。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它的存在仍然为2000年前的帝国体制和国家职能做了一个必要的注脚。
假如尹湾《集簿》“以春令”后的字确为“成”字,也应当把其作“存立”解,正如《汉书·文帝纪》文帝元年三月诏颜师古注所说:“振,起也,为给贷之,令其存立也。”国家对鳏寡孤独贫困户实行救济,为的是使这些户能够生存下来。
(二)尹湾《集簿》中有“春种树”一项。史学界对《集簿》中“春种树”的含义曾经有过争论。一些学者直观地按现代汉语的词义将其释为春季种树,[14]有的学者更直接将其定为种植桑树,[15]王子今、赵昆生先生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种”与“树”语义相同,皆是“种植”的意思,两者连用表示农作物种植。[16]我同意王、赵二先生的意见,此处从其他角度对王、赵的论点加以补充。考诸文献,文帝十二年(前168)春三月第一次在皇帝诏书中提到“种树”一词:
道民之路,在于务本。朕亲率天下农,十年于今,而野不加辟,岁一不登,民有饥色,是从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务也。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且吾农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将何以劝焉?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17]
此外,在《汉书·景帝纪》所载景帝后三年(前141)春正月诏中也谈到“种树”:
农,天下之本也。……间岁或不登,意为末者众,农民寡也。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
从文帝诏前后文来看,文帝“岁劝民种树”的动机在于“道(导)民”“务本”、“辟”“野”,以解决农民粮食不足极端贫困的问题,也就是说“种树”与粮食生产的多寡有着直接关系。查文帝十二年以前诏,其中关于劝民农桑的诏令有两道,一是文帝二年(前178)正月所下“开藉田”诏:“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藉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二是当年九月诏:“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这两条诏令可能就是文帝所说的“数下岁劝民种树”的诏书。在景帝诏中,对于过去几年发生的年成不好、粮食产量低的情况,景帝认为与农民大量弃农从商直接相关,他因此下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并认为只有这样才“可得衣食物”。这里的“农”与“食”相对,“桑”与“衣”相对。所谓的“益种树”就是扩大耕种面积,与文帝所说的“辟”野意义相同。由此可以看出,文帝、景帝关于劝民“种树”的诏令,其实质就是劝民农桑,开辟草莱,扩大春季耕种农作物的面积。
此外,从尹湾《集簿》的内容来看,“春种树”亦应作春季耕种农作物解。尹湾《集簿》中谈到的土地种类有:提封田、□国邑居园田、种宿麦、春种树等等,由于“□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长生”一简残缺,给全文的理解带来困难。《集簿》划分土地资源的方式与《汉书·地理志下》所记平帝时统计国土资源的方式有相似之处,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帮助: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林川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
《地理志》把提封田分为不可垦、可垦不可垦、定垦田三种,各占提封田的70·6%、22·2%、5·7%。《集簿》中种宿麦数是定垦田应没有疑问,种宿麦数107,310顷,占提封田近21%,已将近平帝时定垦田比例的4倍,这应与东海郡地处黄淮流域、地势平坦少山、农业经济发达有关。从《集簿》种宿麦的面积比例可以看出,宿麦是东海郡种植最为普遍、占绝对优势的粮食作物。虽然东海郡是种宿麦大郡,但是一个郡只种植一种大田作物也是令人难以想象的,因此,可以设想“春种树”就是指与宿麦的秋季种植相对的春季种植,种植的作物可能是粟,也可能是稻、菽,或者是它们的集合,但是否包括蔬菜瓜果等园圃作物由于材料缺乏尚难以确定。
假如把尹湾集簿的“以春令”和“春种树”的内容分别理解为国家春季实行的存恤诸孤政策和鼓励农桑政策,那么,对于它们与传世月令的关系就会得出与邢先生完全相反的结论,因为存恤诸孤和劝民农桑是传世月令春令的主导精神,它们表明成帝时传世月令精神已以十分具体的政策措施贯彻到现实政治中。
二、出土秦汉律令与月令
邢先生在《月令与西汉政治》一文中,曾就青川秦墓《田律》与传世的三种月令书以及《管子·四时》、《国语·周语》进行过比较,此前杨宽氏也曾作过此类比较[18]。一方面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一方面由于此前的研究均未涉及刚公布的悬泉置《四时月令五十条》以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因此,本节将再行比较,以期有所补遗。
1.睡虎地秦简秦律《田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9:
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隄水泉,燔草为灰,取产 (麛)卵 ( );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
悬泉置平帝元始五年《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
孟春月令:禁止伐木。毋 。毋杀□虫。毋杀 。毋 。毋卵。中(仲)春月令:毋□水泽,□陂池、□□。毋焚山林。季春月令:修利 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毋弹射蜚鸟,及张罗、为它巧以捕取之。孟夏月令:毋大田猎。中夏月令:毋□[蓝]以染。毋烧灰。毋暴布。
《管子·四时》:
是故春三月以甲乙之日发五政:一政曰论幼孤,舍有罪。二政曰赋爵列,授禄位。三政曰冻解,修沟渎,复亡人。四政曰:端险阻,修封疆,正千百。五政、曰无杀麑夭,毋蹇华绝芋。
《吕氏春秋·十二纪》: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仲春之月: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
季春之月:命司空曰:“时于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 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无有障塞;田猎 弋, 罗纲, 兽之药,无出九门。”
孟夏之月:无伐大树。无大田猎。仲夏之月:令民无刈蓝以染,无烧灰,无暴布。
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无或斩伐。
《礼记·月令》同于《吕纪》,文字略有小别,如“无”字均作“毋“字,“导达沟渎”的“导”作“道”。《淮南子·时则》与《吕纪》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孟夏月少了“无大田猎”之禁,季夏月少了“乃命虞人入山行木”句。
可以看到,秦汉律令中的时禁与传世月令虽然内容大体相同,但表述方式相差很大。吕后《二年律令》的内容较睡虎地秦律明显简略,但可以看出它是承秦律而来。悬泉置月令诏条的条目均见于传世月令,不同之处是诏条在每条之后都加有注解,如“禁止伐木”条后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注解使禁令的内容更为明确,显然便于执行。《吕纪》与《礼记》在文字上有少许差别,而悬泉置月令与《礼记》的用语相同,提示它与《礼记》的关系可能较之《吕纪》更为密切。
2.青川秦牍《更修为田律》:
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芟千(阡)百(陌)之大草。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八月无“修封捋(埒),正疆畔”事,芟阡陌之大草系之七月,作“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时间较青川秦牍早一月。[19]
悬泉置月令诏条无此内容。
《管子·四时》把“修封疆,正千百”列为春季五政之第四政。
《吕氏春秋·十二纪》将“修封疆,审端径术”系于孟春之月:
王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以教道民,必躬亲之。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20]
《淮南子·时则》孟春之月、孟秋之月均无此内容,而《主术》有一段文字:
故先王之政,四海之云至而修封疆,虾 鸣、燕降而达路除道,阴降百泉则修桥梁。
高诱注:“立春之后,四海出云。”注“虾 鸣、燕降而达路除道”在“三月之时”;注“阴降百泉则修桥梁”在“十月之时”。《淮南子》说它们是“先王之政”,也就是说它不是当代即《淮南子》成书时的政令。
《春秋繁露·治水五行》也把“正封疆,循田畴”作为春季政事:
日冬至,七十二日木用事,其气燥浊而青。七十二日火用事,其气惨阳而赤……火用事,则正封疆,循田畴。至于立夏,举贤良,封有德,赏有功,出使四方,无纵火。
根据“修封疆”所系月份,可以把上述材料分为三类:《管子》、《吕纪》、《春秋繁露》属一类,《吕纪》把“修封捋(埒),正疆畔”系于孟春月,《管子》虽然没有注明月份,但是明言在春季,《春秋繁露》大约是在春二月;青川秦律独属一类,“修封疆”之事系于秋八月;《二年律令》、《淮南子》、悬泉置月令则属于第三类,均无此行事。除《春秋繁露》外,每个类型在时代的划分上都具有同一性,虽然对于各书成书的时间尚不能完全确定,但是第一类所述内容显然属于前帝国时代,第二类性质比较明确,它是秦武王二年时的秦国法律,第三类或是汉代的律令或是汉代成书的。由此推论,《淮南子·主术》所说“先王”应指秦汉帝国建立之前的周王或者三代之王。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再作进一步的归纳,从纵的方面说,周代与汉代发生了明显变化,至少汉王朝建立后,《田律》中已不再收入关于“修封疆”的内容;从横的方面来说,周代存在着把“修封疆”之事安排在春、秋两个季节的不同制度。
3.青川秦牍《更修为田律》:九月,大除道及阪险。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作:“九月大除道□阪险”[21],无法辨识的那个字应是“及”字。
悬泉置月令诏条此事记在季春令中:
开通道路,毋有[障塞]。·谓开通街巷,以□□便民,□□□从正月尽四月。
《国语·周语中》单子引《夏令》也说除道在九月,并把它称为“先王之教”:
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草木节解而备藏,陨霜而冬裘具,清风至而修城郭宫室。’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
高诱注:“教,谓月令之属也,九月雨毕,十月水涸也。”
《吕氏春秋·仲秋纪》无此内容,但在《季春纪》有关于“修利隄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的记载。《吕氏春秋·音律》还有文:“姑洗之月,达道通路,沟渎修利,申之此令,嘉气趣至。”“姑洗”即三月之律,与《季春纪》所述同。
《淮南子·时则》不仅季春月有“修利堤防,导通沟渎,达路除道”的内容,季秋之月也有“通路除道,从境始,至国而后已”的记载。
关于“大除道及阪险”,《国语·周语中》所引《夏令》、青川秦律以及《二年律令》所系月份同,为九月,而与《吕纪》的三月不同,《淮南子》三月、九月均有开通道路的内容,悬泉置诏条系于三月则与《吕纪》同。
4.青川《更修为田律》:
十月,为桥,修波(陂) ,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
张家山《二年律令·田律》记载与此略同,只是后段简文更为完整:
十月为桥,脩波(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主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及□土,罚金二两。
《国语·周语中》单子引《夏令》亦说“十月成梁”。
《管子·四时》记载春季行事有“治堤防,耕芸树艺,正津梁,修沟洫”,“冻解,修沟渎,复亡人”为五政之第三政。
《吕氏春秋·季春纪》有“修利隄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无有障塞”之语,《孟秋纪》亦有“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行事。
《淮南子·时则》季春“修利堤防,导通沟渎,达路除道”,孟秋“完堤防,谨障塞,以备水潦”,虽然文字略有不同,但内容与《吕纪》一致。
悬泉置月令诏条季春令有条曰:“修利堤防。谓[修筑]堤防,利其水道也,从正月尽夏。道达沟渎。·谓□浚雍塞,开通水道也,从正月尽夏”;孟秋令中也有“[完堤]防,谨雍[塞]……·谓完坚堤……备秋水□”条,并且孟冬令还有“毋治沟渠,决行水泉……·尽冬”之语。
各文献所记春季“修利堤防,道达沟渎”的目的与孟秋所进行的“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应有所不同,春季除了备水潦外,灌溉是更为重要的目的,而秋季“完堤防,谨障塞”则主要是为了“备水潦”。从此条可以看到,秦律及汉初律令与《管子》及《吕纪》的记载不同,《淮南子》和悬泉置诏条则与后者一致。
将上述比较结果加以归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秦及汉初制度具有一脉相承性,史称“汉承秦制”绝非虚言;2、秦汉制度可以在“夏令”中寻找到渊源;3、秦及汉初的法令制度与《管子》、《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差别。4、《淮南子·时则》有调合秦汉律令与传世月令的意味,而悬泉置月令诏条则完全倒向了《吕纪》与《礼记·月令》。这样,实际上就把以上诸种文献划分为两个阵营,由于两个阵营中都有明确地域标志的东西,如青川秦律明确为秦武王二年时的秦国法律;《国语·周语》所引《夏令》是否是夏的月令尚不能确定,但是,单子说“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是先王之教,先王指的应该是周的先王,而周发源于黄河中上游地区;《管子》虽然其成书年代尚不能确定,但其所述为齐国制度当无疑议。那么,青川秦律和《国语·周语》所代表的月令体系是否反映的是前帝国时代黄河中上游地区的农业习俗?相对的,《管子》、《吕纪》是否代表着前帝国时代黄河下游的月令体系?
另外一些事实也指向这一判断。《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上书说:“《春秋》它谷不书,至于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于五谷最重麦与禾也。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愿陛下幸诏大司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令毋后时。”由此可知,至武帝时关中仍以粟为主要粮食作物,宿麦种植并不普遍。《春秋》既重“禾”又重“麦”,与《春秋》是鲁史有关,因为鲁国等关东地区很早就有种麦的传统。《周官·职方氏》记载九州中适宜种麦的地区有青州“谷宜稻麦”,豫州“谷宜五种”,颜师古注“黍稷菽麦稻”,兖州“谷宜四扰”,颜师古注“黍稷稻麦也”。
《吕氏春秋·十二纪》九次谈到麦,除孟、仲、季春三月“食麦与羊”外,在仲春月还谈到“行冬令,则阳气不胜,麦乃不熟,民多相掠。”季春月天子要“荐鲔于寝庙,乃为麦祈实。”孟夏“农乃升麦。天子乃以彘尝麦,先荐寝庙。”“麦秋至。断薄刑,决小皋,出轻系。”仲秋月“乃劝种麦,无或失时,行罪无疑。”六次提到“谷”,六次提到“五谷”,没有提到粟。孟春月“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仲夏月“乃命百县,雩祭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以祈谷实。农乃登黍。”“季夏行春令,则谷实解落,国多风欬,人乃迁徙。”孟秋月“农乃升谷。天子尝新,先荐寝庙。命百官,始收敛。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孟秋行冬令,则阴气大胜,介虫败谷,戎兵乃来。”仲夏月提到的谷应指黍,由此可知《吕纪》中的“谷”并不全然指粟。由此可知,在《吕纪》所反映的区域农业结构中,麦占有突出地位,与关中地区长期以粟为主要粮食作物不同。
吕不韦以秦国相的身份召集门客编撰《吕氏春秋·十二纪》,却不以秦国法令和农业生产模式为样本,而采用适合于东方特别是青州地区的月令,只能有一个原因,即当时世上已流传有一种月令书,并且这种月令书很可能是以周代王制的名义亦即明堂月令的形式而为时人所推奉,它可能与《管子》同源,均来源于齐国制度,吕不韦门客作《吕氏春秋》时将其拿来,割裂为十二篇,系于各章之首。也就是说,《吕氏春秋·十二纪》绝不象郑玄所说是吕不韦所作,其所述也不是以秦国农业生产经验为核心的月令体系。其实,这一点也不奇怪。战国时蓄士之风极盛,《史记·吕不韦列传》说:“魏有信陵君,楚有春申君,赵有平原君,齐有孟尝君,皆下士喜宾客以相倾。吕不韦以秦之强,羞不如,亦招致士,厚遇之,至食客三千人。”这些士不必尽是秦人,多有关东六国之人。“吕不韦乃使其客人人着其所闻。集论以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二十余万言。以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由此可见《吕氏春秋》素材来源之庞杂、广博。也正因为如此,《吕氏春秋》向来被认为是杂家之集大成者。
近人容肇祖氏曾论月令出于战国齐人阴阳家邹衍,[22]侯外庐先生也认为《吕氏春秋》受了邹衍所代表的阴阳五行学派“不小的影响,并替它保存了所谓‘五德终始说’”,并引《史记·封禅书》“自齐威宣之时,邹子之徒,论着终始五德之运。及秦帝而齐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推论“邹衍的学说在秦必甚显赫,五德终始说见采于吕氏春秋是很自然的,说不定还有他的信徒参加了《吕氏春秋》的‘论集’”。[23]本文的考察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容氏、侯氏等先贤的论断。
通过秦与齐的月令安排不同,我们可以推想战国时的其他五国可能也都有自己的月令安排,并且很可能和秦国一样被载入法令中。但是这种被载入法令的月事安排,本身并不具有阴阳五行色彩,它完全是在生产生活、政治统治以及生态保护的经验上建立起来的,而这正是月令产生的初衷,长期经验的积累使其最终被纳入到法令中。战国时期阴阳五行思想出现后,阴阳五行家将其学说与已经制度化的月事安排相掺揉相混合,配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形成大致今天我们所见到的月令的样貌。由于阴阳五行思想兴起于齐,故其所配伍的月令体系也是齐的体系。在崇尚周先王的时代思潮影响下,阴阳五行家给这套月令体系也冠上了“王制”的桂冠,称之为明堂月令,而这一月令应就是《吕氏春秋·十二纪》的祖本。
通过出土律令和传世月令书的比较,我们还发现《淮南子·时则》具有传世月令与秦汉律令的双重印记,它与《吕纪》相同或类似的部分自不必多言,但也有一些内容与其不同,却与秦汉律令的规定相同。如《吕氏春秋·孟春纪》有“修封疆,审端径术”的内容,《淮南子》却没有,吕后二年律令《田律》中也没有;《吕纪》仅在季春月有关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的内容,《淮南子》不仅在季春月有此内容,在季秋月也有“通路除道,从境始,至国而后已”的行事,而青川秦律及《二年律令·田律》均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的律令。这让人不得不产生如下的联想:《淮南子》可能是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对月令书加以增删而成。按照这一线索,把《淮南子》与《吕纪》不同的部分与武帝以前的汉代政治法律制度相对照,发现果然如此。
《吕纪》有而《淮南子》没有的内容基本上是与汉家制度相矛盾者。例如,《淮南子》孟春月删去了“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善相丘陵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不可以称兵,称兵必有天殃”等内容。“修封疆”之事已如前述。《吕纪》在孟春、季夏两月均有不可以称兵的内容,《淮南子》把此条只保留在季夏月,一方面可能是为了使其配伍更为圆满,避免一事记于两月,另一方面也可能与汉家有在正月兴兵故事有关。高帝十一年正月,将军柴武斩韩王信于参合;景帝三年春正月吴王濞等七国反,景帝“遣太尉亚夫、大将军窦婴将兵击之。”
再如,《淮南子》仲春月无“祀于高禖”礼。《汉书·枚乘传·子皋》载:“武帝春秋二十九乃得皇子,群臣喜,故皋与东方朔作《皇太子生赋》及《立皇子禖祝》,受诏所为,皆不从故事,重皇子也。”颜师古注:“礼月令‘祀于高禖。’高禖,求子之神也。武帝晚得太子,喜而立此禖祠,而令皋作祭祀之文也。”据《枚皋传》,祀高禖之礼不是汉家“故事”,武帝元朔元年(前128)喜得太子,因此据月令重行此礼。《续汉志·礼仪志上》记有“高禖”礼,表明它曾作为汉家故事。淮南王事发于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可能元朔元年时《淮南子》已完成。
再如,《吕氏春秋·孟夏纪》有“天子饮酎”礼,而《淮南子》无此条。从文献记载来看,汉王朝宗庙尝酎在八月,《史记集解》引张晏曰:“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曰酎。酎之言纯也。至武帝时,因八月尝酎会诸侯庙中,出金助祭,所谓‘酎金’也。”《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元鼎五年“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丞相赵周下狱死。”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诸侯王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淮南子》不载此内容可能正是因为此时间不符合汉制。
再如,《吕氏春秋·季夏纪》有“是月也,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淮南子》删去“烧薙行水”、“如以热汤”两句。《淮南子》删去这两条,可能与当时已不采用这一农业耕作方式有关。
再如,《吕氏春秋·孟秋纪》规定“是月也,无以封侯、立大官,无割土地,行重币、出大使”,而《淮南子》缺了其中重要的一项——“无割土地”。前文已述,《二年律令·户律》规定田宅的分割、转让、授与必须在八月“户时”进行,这一制度显然是承秦而来,与秦武王二年《田律》八月“修封疆”紧密相关。由于月令是月的行事与汉代法律相矛盾,故《淮南子》将其删去。
就《淮南子·时则》根据现实对月令书加以修改而言,应当把它视为武帝时代的月令书。这一发现揭诸了月令书传承演变的一种方式。时代在前进,原有的月令无论是思想体系还是具体行事都会有不适合时代者,这时出现了一些人,他们立足于现实,对原有的月令加以修改,从而作成当代的月令书。象《淮南子·时则》这样对传世月令加以修改的,在月令传承史上绝非偶见,唐玄宗开元年间就曾令李林甫删定《月令》。虽然同是删改月令,但两者有很大不同,李林甫删定《月令》是奉了皇帝的御旨,删定的是已经定于一尊的儒家经典《礼记·月令》;而《淮南子·时则》是淮南王刘安私自招人编撰的,其删定的月令祖本是什么以及在当时具有怎样的地位,我们到现在还不能说已经清楚了。
三、月令与西汉政治[24]
西汉施行的月令大体有三个来源:承秦而来的法令制度和习俗、标称为周代王制的明堂月令、被立为官学的儒家经书。下面分而论之。
前文已述,秦武王二年《田律》中一些与时令宜忌有关的律令,相当一部分为吕后二年《田律》所继承。从文献来看,汉代许多时令制度和习俗也是承秦而来。《汉书·高帝纪上》载高帝二年(前205):
二月癸未,令民除秦社稷,立汉社稷。施恩德,赐民爵。蜀汉民给军事劳苦,复勿租税二岁。关中卒从军者,复家一岁。举民年五十以上,有修行,能帅众为善,置以为三老,乡一人。择乡三老一人为县三老,与县令丞尉以事相教,复勿徭戍。以十月赐酒肉。
《吕氏春秋·仲春纪》:“择元日,命人社。”陈奇猷校释引孙蜀丞先生语曰:“《月令》、《淮南》‘人’并作‘民’,此疑因唐讳而未经改正者。”[25]高帝在二月命立汉社稷,与月令行事正相吻合,在春季“施恩德”则是月令春令的主要内容。但是诏令颁于高帝二年,当时楚汉战争鏊战正酣,高帝不可能在此年即有意按照月令的精神制定国策,因此,应当设想高帝的这一诏令是根据习惯法制定的,不仅当时有二月社的习俗,而且于春季布德施惠也是春秋战国以来的政治传统。
高帝在位期间一直奉行“布德施惠”的春季政策,如正月赦天下(二年、五年、九年、十一年)、鼓励生育(七年);二月赐民爵(二年)、复租税徭役(二年)、置三老(二年)、省献赋(十一年)、进贤良(十一年);三月奖励士卒(八年)。其后的惠帝、高后在春季也以施恩德为主要施政原则,惠帝四年正月曾“举孝悌力田者复其身”,三月“省法令妨吏民者,除挟书律”,高后元年正月“除三族罪、妖言令”,二月“置孝弟力田”。但是,除了高帝时曾“法天地,顺四时”制定了一套天子春夏秋冬四时服制外,[26]没有迹象表明高、惠、高后时期已经开始有意依据月令制定国策,却有一些相反的证据。如惠帝在位期间曾三次在正月进行“城长安”的活动(元年、三年、五年),而《吕纪》规定是月“无置城郭”。
西汉王朝于春、秋两季实施的养老政策也应是承秦而来。前文已述,文帝元年三月曾令有司对八十、九十以上老人具养老受鬻法。从诏中“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之语,可知文帝即位以前就应有以粟鬻养老之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证实吕后二年(前186)时已把对年九十以上者月禀米的规定载入法律,简354: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 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伍)九十五以上者,禀 米月一石。
从《汉书·武帝纪》所载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夏四月诏来看,这条律令又被称作“受鬻法”:
古之立教,乡里以齿,朝廷以爵,扶世导民,莫善于德。然则于乡里先耆艾,奉高年,古之道也。今……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为复子若孙,令得身帅妻妾遂其供养之事。
武帝说“民年九十以上,已有受鬻法”显然指的是《二年律令·傅律》的规定。武帝诏为何提吕后二年的傅律,而不提文帝时所具令,不禁让人感到疑惑,文帝元年所具养老受鬻令是否成为制度亦因此成了问题。
“受鬻法”的建立早于吕后二年应该没有疑问,根据一些迹象推测,高帝时可能已有此法。高帝时推行了一系列养老措施,前引《高帝纪》高帝二年二月下诏,令县、乡置三老,对三老实行免徭戍、十月赐酒肉的优惠政策。1959年和1981年武威出土了两件王杖诏书简,两简均有一段相似的文字:“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辱者,逆不道,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中,列肆贾市租比山东复。”[27]已往学者多认为赐王杖制度始于宣帝本始二年(前72),但是张家山汉简的出土推翻了这一说法,载于《二年律令·傅律》的简355条规定: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伍)七十五,皆受仗(杖)。
据此,正如王杖简文字所表述的赐王杖制度应始于高皇帝。依此类推,高帝时可能也有了“受鬻法”。
高帝时期的一系列养老制度可能是承秦而来。禀米和受杖的标准是爵位,即透露出它与秦制的渊源。乡置三老的制度即明确为秦制。《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载:“十里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皆秦制也。”《风俗通》载:“俗说高祖与项羽战,败于京索,遁丛薄中,羽追求之。时鸠正鸣其上,追者以鸟在无人,遂得脱。后及即位,异此鸟,故作鸠杖以赐老者。案少皞五鸠。鸠民者,聚民也。《周礼》:罗氏献鸠养老。汉无罗氏,故作鸠杖以扶老。”[28]据此,杖头作鸠状始于高帝时,但赐王杖制度则可能缘自周礼。《礼记·曲礼》:“谋于长者,必操几杖以从之。”孔颖达疏云:“杖可以策身,几可以己,俱是养尊者之物。”陕西陇县店子秦墓发现一木制残杖,分杖头和杖身,黑漆涂地,其上是红色彩绘,[29]也可作为秦时已行授杖制度的证据。
西汉时期盛行的三月祓除礼则可能源自战国以来的民俗。祓除礼见于《续汉志·礼仪志上》,不见于传世月令书。据《史记·吕太后本纪》和《汉书·五行志中之上》,吕后八年三月,曾在霸(灞)水行祓礼。颜师古注曰:“祓者,除恶之祭也,音废。”《史记·外戚世家》及《汉书·外戚传上》载,武帝时也曾祓霸上。孟康曰:“祓,除也。于霸水上自祓除,今三月上巳祓禊也。”《汉书·元后传》载平帝元始年间:
莽又知太后妇人厌居深宫中,莽欲虞乐以市其权,乃令太后四时车驾巡狩四郊,存见孤寡贞妇。春幸茧馆,率皇后列侯夫人桑,遵霸水而祓除;……岁以为常。
由此可知,“三月祓灞上”是汉家长期实行的故事甚或制度。祓除礼在春秋战国时期可能已在一些国家流行,《论语·雍也》载:一日,孔子问弟子四人之志,曾皙说:“莫春者,春服既成。冠者五六人,童子六七人,浴乎沂,风乎舞雩,咏而归。”夫子喟然叹曰:“吾与点也!”《续汉志·礼仪志上》刘昭注引《韩诗》曰:“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溱、两水之上,招魂续魄,秉兰草,祓除不祥。”传世月令书三月、十二月均有“国难(傩)礼”,而《续汉志·礼仪志》仅于十二月行此礼,三月国傩礼与袚除礼之间有什么关系,其间如何发展演化不得而知。
从文帝时起,西汉统治者对月令的态度发生了明显改变,月令对政治的影响开始凸显。前文已述,文帝元年三月诏第一次把政府春季常规实行的振贷鳏寡孤独穷困、养老受鬻政策与时令联系在一起。文帝二年正月开藉田礼,十三年二月开皇后亲桑礼,[30]传世月令孟春月有天子“躬耕帝籍田”礼,季春月有后“躬桑”礼,因此文帝这两项举措应是附会月令行事。
文帝十二年春三月还下了两道劝农诏令,第一道诏令即前述“劝民种树”的诏令,第二道诏令的内容为: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这道诏令旨在嘉奖三老孝悌力田廉吏。据宣帝时丞相魏相上疏,晁错曾批评文帝行事违背时节:“孝文皇帝时,以二月施恩惠于天下,赐孝弟力田及罢军卒,祠死事者,颇非时节。御史大夫朝错时为太子家令,奏言其状。”[31]然而,遍查《汉书·文帝纪》,并没有在二月“施恩惠”、“赐孝弟力田及罢军卒,祠死事”之事。文帝十五年晁错对策中,盛赞文帝的功德,其中提到的“尊赐孝悌,农民不租”应指文帝十二年春三月诏。[32]因此,应当这样理解魏相的上疏,即文帝原本定于二月颁布这两道诏令,因晁错上书谏“颇非时节”,即违背了时令原则,故文帝改在三月颁布。晁错据以批评文帝的根据未出传世月令,《吕氏春秋·季春纪》有“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勉诸侯,聘名士,礼贤者”条。文帝诏明确说此诏的目的在于“举贤”,在于嘉奖这些“大夫”的行为,正合月令“聘名士,礼贤者”之精神。此后,赐孝弟力田帛遂成为春三月的一项例行举措。
文帝朝在春季三月建立的一系列举措都能在传世月令中找到依据,这样多的例证集合在一起显然已不是一句巧合所能搪塞,应该承认从文帝时起月令对西汉政治的影响明显增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与文帝时君臣上下对月令的重视有直接关系。文帝对月令的重视从上述诏令中已可窥见。时任左丞相的陈平更把“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育万物之宜”视为宰相职责之所在。[33]从前述晁错批评文帝行事违背时令之事已可以看出他对月令的重视,而其在文帝十五年对策中更把“配天地”提到“治国之大体”的地位。其对策曰:
诏策曰“明于国家大体”,愚臣窃以古之五帝明之。臣闻五帝神圣,……处于法宫之中,明堂之上;动静上配天,下顺地,中得人。……德上及飞鸟,下至水虫草木诸产,皆被其泽。然后阴阳调,四时节,日月光,风雨时,膏露降,五谷孰,妖孽灭,贼气息,民不疾疫,河出图,洛出书,神龙至,凤鸟翔,德泽满天下,灵光施四海。此谓配天地,治国大体之功也。[34]
他盛赞文帝即位以来的数十项“变法易故”举措是“配天象地,覆露万民”,“为天下兴利除害”。
在武帝元狩元年以前,景、武时期春季的行事与此前各朝基本相同,即务劝农桑、省徭赋、轻刑罚、行恩惠,未脱月令春令的窠臼。[35]武帝元狩元年四月因立太子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孤寡鳏独后,汉政府布德施惠的时间和原因发生了明显变化。《汉书·武帝纪》载其事:
夏四月,赦天下。丁卯,立皇太子。赐中二千石爵右庶长,民为父后者一级。诏曰:“……日者淮南、衡山修文学,……而造篡弑,……已赦天下,涤除与之更始。朕嘉孝弟力田,哀夫老眊孤寡鳏独或匮于衣食,甚怜愍焉。其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曰‘皇帝使谒者,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年九十以上及鳏寡孤独帛,人二匹,絮三斤;八十以上米,人三石。……’”
于夏四月立皇太子是因循了景帝故事,景帝四年夏四月立皇子荣为皇太子。立皇太子时赐民为父后者爵则是沿袭了文帝时故事,文帝元年正月立皇子启为太子,“因赐天下民当为父后者爵一级”。文帝立太子在正月,而景帝立太子则于四月,这一改变似与月令有关。《吕氏春秋·孟夏纪》:
立夏之日,天子亲率三公九卿大夫以迎夏于南郊,还,乃行赏,封侯庆赐,……命太尉,赞杰俊,遂贤良,举长大。行爵出禄,必当其位。是月,继长增高,无有坏堕……命野虞出行田原,为天子劳农劝民,毋或失时。命司徒循行县、鄙,命农勉作,毋伏于都。……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景帝以前立皇太子、封王侯并无固定月份,[36]从景帝时起封王侯、立太子却基本固定于夏四月进行,[37]这一改变应与月令有直接关系。除了封王侯外,从景帝时起四月赐民爵也成为一项惯例。[38]文帝时似乎还在夏四月开始实践“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的月令精神。[39]从前引武帝元狩元年四月诏“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可知月令孟夏月“命司徒循行县、鄙,命农勉作,毋伏于都”在武帝时也成为一项政治实践,赐三老、孝悌、力田、高年及鳏寡孤独帛,八十以上米就是这项政治实践的实质内容。
武帝元狩六年六月遣博士六人循行天下,“存问鳏寡孤疾,无以自振业者贷与之”,文帝朝也曾于六月施恩惠,文帝元年六月“令郡国无来献。施惠天下,诸侯四夷远近欢洽”,十三年六月“其除田之租税。赐天下孤寡布帛絮各有数。”其行事大约源于《淮南子·时则》季夏月“令吊死问疾,存视长老,行稃鬻,厚席蓐,以送万物归也”,有意思的是《吕氏春秋》和《礼记》此月并没有相应的行事。
武帝元鼎四年冬十月,行幸雍,祠五 ,赐民爵一级、女子百户牛酒,开郊祀行赏赐的先例。此后,元封元年夏四月、二年四月、元封五年夏四月、太初二年三月、天汉三年夏四月,皆因郊祀颁行过赏赐。武帝元封二年六月因甘泉宫内产九茎连叶的灵芝,赦天下,赐云阳都百户牛酒,开因祥瑞行赏赐的先河。元封四年三月、元封六年三月、太初二年夏四月、太始二年三月、后元元年二月均因嘉瑞颁行过赏赐。武帝时期只有太始三年二月令天下大酺五日、后元二年正月赐宗室属籍与郊祀和祥瑞无关。以上行事,除元鼎四年和元封二年外,其余均在三月、四月进行。可以看出武帝时布德施惠的措施因为加入郊祀、祥瑞元素而与已往有所不同,但并未与月令行事剥离开来,只是使其内容更为丰富而已。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措施均属朝廷临时性加赐,象文帝元年所具振贷法和养老受鬻法那样要求地方政府每年落实和实施的常规性春季政策应该没有改变。
记载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的《盐铁论·授时》载:
大夫曰:“县官之于百姓,若慈父之于子也……故春亲耕以劝农,赈贷以赡不足,通滀水,出轻系,使农务时也。”
贤良曰:“今时雨澎泽,种悬而不得播,秋稼零落乎野而不得收。田畴赤地,而停落成市,发春而后,悬青幡而策土牛,殆非明主劝耕稼之意,而春令之所谓也。”
贤良所说“发春而后,悬青幡而策土牛”见于《续汉志·礼仪志上》记载的立春仪式:
立春之日,夜漏未尽五刻,京师百官皆衣青衣,郡国县道官下至斗食令史,皆服青帻,立青幡,施土牛耕人于门外,以示兆民,至立夏。唯武官不。立春之日,下宽大书曰:“制诏三公:方春东作,敬始慎微,动作从之。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皆须麦秋。退贪残,进柔良,下当用者,如故事。”
梁刘昭补注:“《月令》曰‘命相布德和令。’蔡邕曰:‘即此诏之谓也。’”蔡邕、刘昭认为立春之日下“宽大书”就是《礼记·月令》中的“布德和令”。《后汉书·侯霸列传》李贤注:“《月令》春布德行庆,施惠下人,故曰宽大。奉四时谓依《月令》也。”亦认为宽大诏即月令的布德和令。《淮南子·时则》孟春月:“天子衣青衣,乘苍龙,服青玉,建青旗,……朝于青阳左个,以出春令,布德施惠,行庆赏,省徭赋。”高诱注:“春令,宽和之令。”也就是说,《礼记·月令》的“布德和令”和《淮南子·时则》的“春令”、《续汉志·礼仪志》立春礼的“宽大书”实际上指的是一回事。由此我们也知道了在泛泛的作为孟、仲、季春三月月令集合的“春令”概念之外,还有一种有具体内含和指向的狭义的“春令”,即春正月颁布的旨在劝民农桑的赏赐令或省刑罚、省徭赋的诏令。
大夫所说县官“春亲耕以劝农,赈贷以赡不足,通滀水,出轻系,使农务时也”诸事均可在传世月令中找到依据。帝行亲耕礼自不必说,“出轻系”是“宽大书”的宗旨所在,“赈贷以赡不足”、“通滀水”是传世月令季春月的行事。这些春令内容落实到现实政治中的时间,或许不能单纯依靠其出现在文献中的时间定其上限,前文已述汉建立以来即继承秦制于春季存诸孤、振贫穷,睡虎地秦律《田律》和吕后《二年律令·田律》中则有春夏毋敢壅堵水的律令。
《汉书·宣帝纪》载地节元年(前69)三月,“假郡国贫民田”,假民公田第一次见于史载。文帝时名田宅制被废除,土地兼并不再受到限制,大量贫弱的农民因此加快失去土地的步伐,宣帝时可能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假民公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此后,“假郡国贫民田”遂成为三月布德施惠的一项重要内容。
宣帝元康五年在丞相魏相建言、御史大夫丙吉附议下曾于夏至颁令,居延出土了这一诏书简。[40]邢文对此诏进行了详细地考证,由于元康五年诏颁布的夏至行事——寝兵、不听事五日、太官抒井、更水火、进鸡鸣中的后三项不明确见于传世月令,故邢文认为“元康五年诏虽据月令思想而来,但其行事与诸说差异颇大,元康诏之所本似在以上诸说之外。魏相曾奏上《易阴阳》、《明堂月令》,疑元康诏所行之事与魏相所上两书有关。”(《月令与西汉政治》第30—31页)
魏相采《易阴阳》及《明堂月令》奏上时谈到:“阴阳之分,以日为纪。日冬夏至,则八风之序立,万物之性成,各有常职,不得相干。东方之神太昊,乘震执规司春;南方之神炎帝,乘离执衡司夏;西方之神少昊,乘兑执矩司秋;北方之神颛顼,乘坎执权司冬;中央之神黄帝,乘坤艮执绳司下土。兹五帝所司,各有时也”。后一部分谈到卦爻与方位、时节的关系,应采自于《易阴阳》。《明堂月令》到底指何书,史学界历来认识不一。明堂月令见于大戴礼记盛德篇引,卢植辨注云:“于明堂之中,于十二月之令。”《说文》也引有数条。清代经学家惠栋、钱大昕等认为明堂月令即郑玄《礼记·月令》注提到的“今月令”。清代汪中以《祭法》所引明堂月令文与《礼记·月令》同,故谓两者即一书。[41]
夏至为八节之一,邢文进而推测“元康时当不致仅于夏至颁令,置其余七节于不顾。由此推想,元康颁令之制或非依立春、立夏、立秋、立冬四时,而比较可能是以八节为据。”(《月令与西汉政治》页32)并根据成帝阳朔二年春诏书中第一次提到“四时月令”,推测西汉制定时令政策所采纳的月令体系经历了从“以八节为准”向“以四时为据”转换的过程。这一说法值得商榷。司马谈《论六家之要指》说:“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各有教令”。[42]传世月令是以阴阳五行学说构架起来的,郑玄《三礼目录》说《礼记·月令》“此于《别录》,属《明堂阴阳》。”[43]因此,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应当是一个系统中的不同层面,是递进的关系而非排他的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阴阳五行体系。《吕纪》就是把一年分为四季,每季分为孟、仲、夏三月,一年共为十二个月,在以四立(立春、立夏、立秋、立冬)确定四时的同时,又重春分、夏至、秋分、冬至四节,于时皆有教令。蔡邕《独断》说:“冬至阳气始动,夏至阴其始起,糜鹿解角,故寝兵鼓,身欲宁,志欲静,不听事,送迎五日。”表明在实施四时月令的东汉,仍然十分重视夏至和冬至之令。
元康五年诏所令太官抒井、更水火、进鸡鸣等夏至行事不见于《吕纪》和《礼记·月令》,但是在《淮南子·时则》中却能看到一些影子。其仲夏月条载:“天子衣赤衣……食菽与鸡,服八风水, 柘燧火,……其畜鸡。”其所“ ”之木为“柘”,与春三月的“萁”、冬三月的“松”不同,所指是改火之事。“服八风水”可能与改水、“其畜鸡”则可能与“进鸣鸡”有关。由此我们注意到一个事实,《淮南子·时则》关于阴阳五行体系的叙述颇不同于《吕纪》和《礼记·月令》,这些思想是从哪儿而来?由于现存《管子·幼官》亦有较为完整的时令体系,且与传世月令书渊源颇深,因此我将其与《吕纪》、《淮南子》列表加以比较。从表中可以看到,《幼官》的体系与《吕纪》基本一致,只有五音羽、征的位置颠倒了。《幼官》和《吕纪》都有一些对方不载的内容,而《淮南子》却都有记载,如《吕纪》没有的方位、服八风水,爨“燧火”、兵、《幼官》没有的天干、虫、十二律、臭、五祀、五祭、天子朝等内容《淮南子》均有,但是没有《吕纪》所有的五帝、五神内容,此外,《时则》还有两书均不载的畜、官、树等内容。因此可以肯定,刘安门人作《淮南子》时参照的绝不仅仅是《吕纪》或今本《礼记·月令》,它应当还参考了与《管子·幼官》同源的其他月令书,这本月令所载的内容较之现存的三种月令书应当更为丰富。《吕纪》、《淮南子》、《管子》成书时,各取所需,将其加以删改,分别以《十二纪》、《时则》和《幼官》命名。这本流行于战国后期至东汉后期的月令书是否就是宣帝时魏相所上《明堂月令》呢?

《管子·幼官》

五行











季节










五色











方位

东方

南方

中央

西方

北方

火爨

羽兽

毛兽


介虫

鳞兽

五音























五味



















湿



饮井

青后

赤后

黄后

白后

黑后










胁盾

《吕氏春秋·十二纪》

五行











季节





季夏之末





五色











天干

甲乙

丙丁

戊己

庚辛

壬癸

五帝

大皞

炎帝

黄帝

少皞

颛顼

五神

句芒

祝融

后土

蓐收

玄冥













五音











十二律


















五味






















五祀





中霤





五祭











天子居

青阳

明堂大庙

大庙大室

总章

玄堂


《淮南子·时则》

五行











季节





季夏之月





五色











方位

东方

南方

中央

西方

北方













天干

甲乙

丙丁

戊己

庚辛

壬癸

爨火











五音











十二律


















五味






















五祀





中霤





五祭











天子朝

青阳

明堂

中宫

总章

玄堂

服八风水

















元康三年夏六月,宣帝诏:“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鸟以万数飞过属县,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辅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具为令。”睡虎地秦律《田律》有“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的律文,但吕后《二年律令·田律》改为“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燔草为灰,取产( )卵( );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宣帝诏表明此年在三辅地区又恢复了春夏不得擿巢探卵、弹射飞鸟的禁令。《礼记·月令》孟春月有“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的时禁。
初元三年六月,元帝第一次在诏令中明确提出“毋犯四时之禁”,并且令“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可以看到月令对现实政治的影响日益加强。永光三年冬十一月元帝诏曰:“乃者己丑地动,中冬雨水,大雾,盗贼并起。吏何不以时禁?各悉意对。”所谓“时禁”正如颜师古注所说“谓月令所当禁断者也。”
元帝建昭五年春三月诏:
方春农桑兴,百姓[戮]力自尽之时也,故是月劳农劝民,无使后时。今不良之吏,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时之作,亡终岁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
元帝认为春季正是农忙季节,此时应该劳民劝民农桑,不应“覆案小罪,征召证案,兴不急之事”。以此诏为转折点,汉帝春季颁布的诏令从布德行惠、劝民农桑转向务宽大、省刑罚。如成帝建始元年二月、鸿嘉四年春正月、哀帝元寿元年春正月均颁布过务宽大诏。平帝元始四年春正月还曾就妇女老弱连坐问题下诏:“其明敕百寮,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无得系,其当验者,即验问。定着令。”元帝时曾任司隶校尉的诸葛丰更因“以春夏系治人”、“不顺四时”获罪,免为庶人。[44]故事常于春夏派遣中央官员循行地方,存问孤寡,成帝鸿嘉元年春二月却“临遣谏大夫理等,举三辅、三河、弘农冤狱”。这一系列事件表明从元帝时起西汉春季行政的内容已从存问孤寡、赈贷贫民扩展到省刑罚。《续汉志·礼仪志下》所载立春时下宽大书的制度可能即源于此时。
《吕氏春秋·十二纪》在孟夏、季夏、孟秋、仲秋、季冬等各月纪中,有“行之是令,则甘雨三至”等顺应时令应得的嘉祥,到了《淮南子·时则》则仅余季春和孟秋两月有此类记载,而到了《礼记·月令》则荡然无存。王梦鸥氏注意到这一现象,并因此推测早期的月令可分为两部分,一为顺应天时之行事及所应得之祥瑞,一为违背天时之行事及所获得的灾咎,“其中关于顺令应得之嘉祥,自秦至汉,其文句日渐剥落,迄至编录于《礼记》时,已无从见其痕迹。”王氏的观察十分敏锐。结合上述考察,或许可以由此推断《月令》编入《礼记》的时间应在元帝之后。
成帝在阳朔二年春的诏令中提出要公卿大夫“务顺四时月令”,西汉国家所采纳的月令体系因此而变得明晰。《汉书·五行志中之下》载鸿嘉二年三月,博士行大射礼时,“有飞雉集于庭,历阶登堂而雊。”大司马车骑将军王音等大臣上言:“雉者听察,先闻雷声,故月令以纪气。经载高宗雊雉之异,以明转祸为福之验。”由于《礼记·月令》季冬月即有“雉 鸡乳”之语,由此推断,成帝所说的四时月令指的应是《礼记·月令》或者与其同系统的月令书。
阳朔四年春正月诏:“方东作时,其令二千石勉劝农桑,出入阡陌,致劳来之。”此后二千石行春遂成制度。《续汉志·百官志五》本注曰:“凡郡国皆掌治民,进贤劝功,决讼检奸。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
正如邢先生所指出,“西汉一直到哀帝似乎都还没有按月读令的制度”。[45]《汉书·李寻传》载哀帝即位之初,待召李寻对策曰:
间者春三月治大狱,时贼阴立逆,恐岁小收;季夏举兵法,时寒气应,恐后有霜雹之灾;秋月行封爵,其月土湿奥,恐后有雷雹之变。夫以喜怒赏罚,而不顾时禁,虽有尧舜之心,犹不能致和。……《书》曰:“敬授民时。”故古之王者,尊天地,重阴阳,敬四时,严月令。顺之以善政,则和气可立致,犹枹鼓之相应也。今朝廷忽于时月之令,诸侍中尚书近臣宜皆令通知月令之意,设群下请事;若陛下出令有谬于时者,当知争之,以顺时气。
案《吕纪》季夏纪有“不可以起兵动众”,孟秋纪有“无以封侯、立大官”之禁,而春季布德施惠、退贪残、省刑罚是月令春令的主导精神,因此,李寻所说的时禁与传世月令的时禁是吻合的。
汉代第一次由官方出面对当时通行的月令书进行整理是在平帝元始四年,时任宰衡的王莽奏起明堂、辟雍、灵台,同时征召通经之士,对逸礼、古书、《毛诗》、《周官》、《尔雅》、天文、图谶、锺律、月令、兵法、史篇进行全面整理,“令正乖缪,壹异说云”。[46]悬泉置出土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使我们清楚了王莽所颁布的“月令”面貌。诏条与传世月令相对照,就所存的条目看内容与《吕纪》和《礼记》基本相同,文字则与《礼记》更趋一致。诏条与传世月令最大的不同是少了很多内容,诏条主要以时禁为主,缺少的一是关于阴阳五行相配的内容,二是关于统治者的内容。《汉书·王莽传上》载元始五年王莽“又增法五十条,犯者徙之西海。徙者以千万数,民始怨矣。”“五十条”即应指悬泉置出土的《四时月令五十条》。由此可以确定悬泉置出土的诏条就是王莽时所颁布的月令全本。王莽之所以节选出月令的一部分内容并改以律令的格式,一方面是出于现实政治的需要,为了便于吏民理解和实行,另一方面则涉及到月令书与现实政治的关系本质。包括明堂月令在内的儒家经书,虽然被统治者立于正统,奉为经典,但是,国家在制定现实政策时却不可能脱离现实一味照搬经书,必然是取其所需,唯我所用,并使之时代化。即使王莽所颁月令只有五十条,但是,相较此前西汉历代王朝,它已经最大限度地把月令应用到现实政治中。
即使是在月令影响日益深入的西汉中后期,统治者在确定与时令相关的政策和举措时,也不是仅仅以月令为依据,《诗》、《书》、《易》、《礼》、《春秋》等儒家经典也是他们参照的样板。《汉书·陈汤传》载甘延寿、陈汤斩郅支单于后,上疏:
“……宜县头槁街蛮夷邸间,以示万里,明犯强汉者,虽远必诛。”事下有司。丞相匡衡、御史大夫繁延寿以为“郅支及名王首更历诸国,蛮夷莫不闻知。月令春‘掩骼埋胔’之时,宜勿县。”车骑将军许嘉、右将军王商以为“《春秋》夹谷之会,优施笑君,孔子诛之,方盛夏,首足异门而出。宜县十日乃埋之。”有诏将军议是。
《礼记·月令》孟春月有“掩骼埋胔”条。匡衡、繁延寿根据月令的此项内容,认为不宜悬首示众,许嘉和王商则根据《春秋》孔子盛夏诛优施的故事,认为应当悬首十日,而元帝最终采纳了许嘉和王商的主张。它表明汉王朝赖以确定行事的依据绝不仅仅限于月令,还包括儒家经典。宣帝时极力主张施政宜应四时月令的丞相魏相,其向皇帝奏上的不仅有《明堂月令》,还有《易阴阳》。哀帝时力主建立颁令制度的李寻,其所学也不仅仅限于月令,史载他“独好《洪范》灾异,又学天文月令阴阳”。在历代皇帝颁布的遵从时令的诏书中,也屡屡提到儒家经书,如武帝元狩元年四月诏中提到《诗》,宣帝元康元年三月诏中提到《书》,成帝在阳朔二年春下令“务顺四时月令”的诏中也提到了《书》,而悬泉置出土的月令诏条第一句“敬授民时”即出自《尚书·洪范》。事实上,月令书之起源与成形本来就与儒家学派关系至深,夹缠不清,而这已经超出本文论说的范畴。
结 语
以上便是我对月令与西汉政治关系的考察。考察是在邢文的基础上进行的,考察的范式基本仿照邢文,但是,我们的结论却有着重大差别。我同意邢文关于汉代施行的月令“是经过多方采择,不断改变调整,参杂现实的需要以及‘祖宗故事’而形成”(《月令与西汉政治》页51)的观点,但是,却不同意其关于月令部分的主张。邢文认为秦汉两代时令宜忌存在着很多不同的系统和内容,在平帝元始五年依据以《吕氏春秋·十二纪》为代表的这一系统的月令颁布《四时月令五十条》之前,其他不同系统的时令宜忌体系也都对西汉政治发生着影响。邢文的结论主要是建立在把尹湾《集簿》“以春令成户”理解为“春天令民嫁娶成户”以及把“春种树”理解为“春季种植树木”的基础之上,按照这样的解释他无法在传世月令中找到对应项,故此便把目光转向传世月令之外的时令宜忌体系。他因为郑玄注中提到“今月令”,因此推测它可能就是以“以春令成户”和“春种树”等汉家制度为内容的汉家当代月令。假如尹湾《集簿》“以春令”的内容不作建立户籍解,假如“春种树”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种树”而是泛指“春季种植”,邢文的基础就会发生动摇。
导致我们产生分歧的原因还在于我们对月令的认识不同。我以为至少在《吕氏春秋·十二纪》成书时,它所代表的月令体系已经以明堂月令的形式亦即王官月令的形式确立了它在时令宜忌学说中的独特地位。郑玄注《礼记·月令》起首即说:“名曰月令者,以其纪十二月政之所行也”,点出了“月令”的特质。王梦鸥氏曾指出,“从‘令’之部分观之:管子幼官篇四时篇及淮南时则等篇,皆称为‘政’,亦即天子行惠政之大纲”。“月令本为执行此种政令之‘王者’而设计,与周礼之为六官治政而设计者略似。”“唯此王礼必须有特定之场所,亦即配合五行四时十二月之明堂”。[47]也就是说它是统治者治理国家政务所依据的时令,具有明确的身份标志。在战国末吕不韦门人作《吕氏春秋》时,它已经与流行于世的其他宜忌时令截然两别,其他的宜忌时令只是作为学说、作为民间俗信而在民间流传,它也许会对统治者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但是绝不会作为执政的参考法则登上统治者的殿堂。假如我们不要求西汉统治者原封照搬月令行事,(事实上这也是无法做到的,因为月令中许多条目是纲领性的,应用到现实政治中必须落实为具体的措施),我们就会发现西汉所建立的按月施行的制度都没有超出传世月令的范畴。
通过考察我们看到,高帝时春季行政即锁定在布德施惠上,但是其政策的制定主要源于已有制度和故事,而非有意按照月令行事。惠帝、吕后时期也是如此,至少吕后时期已有三月上巳日祓除灞水上的礼仪。以文帝为转折,西汉统治者对月令逐渐重视,开始把国家的政策与月令结合起来,按照月令安排施政的时间和方式。与西汉中后期相比,文帝时月令与政治的结合还处于初级阶段,所实施的多是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内容,月令中天人相感的灾异思想也未被特别强调。武帝时由于武帝本人对儒学的喜好,其政治中儒学的色彩渐趋浓厚。武帝在实践儒家所述三王之礼特别是郊祀和封禅礼时,由于月令记载简约,无法满足其全方位的需要,因此,多与其他经书相参揉以制定时政礼仪,武帝时月令安排上的一些改变应当视为它的直接结果。此外,武帝朝在董仲舒的影响下,月令中天人相感的祥瑞灾异思想开始作为执政好坏的标志而被特别强调,从长期的过程看,武、昭、宣时期月令行事主要是与祥瑞相结合,元、成以后则主要与灾异相联系。
可以说,西汉王朝的历史是一个逐步实践明堂月令并赋予时代色彩的过程,而每一朝仿照月令制定的政策都以法令或故事的形式为后代所继承。文帝元年制定了振贷法、改革了养老法,此后又相继开帝亲耕、后亲桑礼,十二年颁布劝民农桑、春种树的诏令。大约在武帝元朔元年,因得太子而重行高禖礼。武帝元鼎四年冬十月开郊祀行赏赐的先例。元狩三年秋开始在有水灾郡推广种宿麦。[48]元狩四年开始遣谒者巡行天下,存问致赐。元封二年六月开因祥瑞行赏赐的先河。宣帝地节元年三月,“假郡国贫民田”,此后它也成为汉家春季惠政的一项内容。地节三年第一次对获流数最多的郡国长官进行特别嘉奖。元康三年在三辅实行“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弹射飞鸟”的禁令。元帝初元三年第一次在诏令中明确提出“毋犯四时之禁”。建昭五年开始把刑罚失中作为春令的重点。成帝阳朔四年制定了二千石行春的法令。平帝元始五年则颁布了诏书月令五十条。这些由西汉政府根据月令的精神逐渐确定的法令制度,构成了汉代施行月令的基本内容,其中具有礼仪性的行事被晋人司马彪记入《续汉书·礼仪志》中。
通过秦汉律令与传世月令书以及《管子》等书的比较研究,可以发现《吕氏春秋·十二纪》中许多行事与秦汉律令的规定不同,却与《管子》的记载相同。作为秦国相的吕不韦组织门客编纂《吕纪》,不以秦国的法律制度和农业生产模式为样本,却采纳适合于东方特别是青州地区的月令行事,表明当时已经存在一本以“明堂”名义命名的月令书,它应当出自战国齐人邹衍阴阳五行家一派,很可能就是汉宣帝时丞相魏相所上《明堂月令》。《吕氏春秋·十二纪》、《淮南子·时则》、《礼记·月令》应分别采自《明堂月令》,三种传世月令书之间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但后出者很可能参阅了前出者。吕不韦作《吕氏春秋》时,将其割裂为十二章,系于各章之首,其中也根据秦的情况有所改动,如用“太尉”官名,但改动的地方极少。刘安作《淮南子》时,因其与汉家制度相矛盾者甚多,故将其大肆删改。月令掺入《礼记》应是在元帝之后,王莽时对月令加以整理,《礼记·月令》的独尊地位也因此确立,从而使原有的单行本明堂月令地位衰微,以至最终失传,而《吕氏春秋·十二纪》和《淮南子·时则》则因两书的流传而被保存下来。


[1] 连云港市博物馆、社科院简帛研究中心、东海县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
[2] 中国文物研究所、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敦煌悬泉月令诏条》,中华书局2001年版。
[3] 四川省博物馆、青川县文化馆:《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四川青川县战国墓发掘报告》,《文物》1982年第1期。
[4]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5]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
[6] 邢义田:《月令与西汉政治——从尹湾集簿中的“以春令成户”说起》,《新史学》(台湾)九卷一期,1998年3月。后文略称为《月令与西汉政治》。
[7] 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第1期。
[8] 邢义田:《尹湾汉墓木牍文书的名称和性质——江苏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简牍读记之一》,《大陆杂志》(台湾)第九十五卷第三期,1997年9月。后文简称为《读记》。
[9] 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东南文化》1999年第1期。
[10] 如《汉书·宣帝纪》载宣帝地节三年(前67)春三月“胶东相(王)成劳来不怠,流民自占八万余口,治有异等。其秩成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
[11]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简345:“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
[12] 《汉书·晁错传》。
[13] 需要强调的是,谷永、郎所指责的应不是地方郡县没有例行每年春天的存恤活动,而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朝廷没有在春季对诸孤进行特别的存问。
[14] 高敏:《集簿的释读、质疑与意义探讨——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二》,《史学月刊》1997年第5期;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第1期;谢桂华:《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15] 滕昭宗:《尹湾汉墓简牍概述》,《文物》1997年第1期;高恒:《汉代上计制度论考——兼评尹湾汉墓木牍〈集簿〉》,《东南文化》1999年第1期。
[16] 王子今、赵昆生:《尹湾集簿“春种树”解》,《历史研究》2001年第1期。
[17] 《汉书·文帝纪》。
[18] 杨宽:《云梦秦简所反映的土地制度和农业政策》,《上海博物馆集刊》建馆三十周年特辑1983年。
[19] 邢先生认为《吕氏春秋·季夏纪》中“土润溽暑……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和青川秦墓的“芟阡陌之大草”都是“指除草事。所不同者在行事之月份”(《月令与西汉政治》第9页)。此说有误,《吕纪》的杀草是指夏季大田的除草,与阡陌道路的除草用意显然不同。
[20] 《吕氏春秋·孟冬纪》有一段记事:“命司徒,…… 城郭,戒门闾,修楗闭,慎管 ,固封玺,备边境,完要塞,谨关梁,塞蹊径。”郑玄注:“今月令‘疆’或作‘玺’。”高诱注:“玺,印封也。”《淮南子·时则》孟冬月也作“固封玺”。邢先生根据郑玄注,认为《吕纪》、《淮南子》的“皆修封疆”、“固封玺(疆)”和青川木牍的“修封埒,正疆畔”实为一事。但新出的敦煌悬泉置月令孟冬令条明作“固封印”,由此可知郑玄所说“今月令”中“疆”也作“玺”的说法确有所本。
[21] 邢先生认为青川牍之除“阪险”与《吕氏春秋·孟春纪》之“善相丘陵阪险原隰”有关。臆以为二字虽同,但是两处的意义却不同。青川牍的“阪险”指修建道路时遇到的高坡、险峻等路况;而《吕纪》的“阪险”则是指土壤的一种性状,以区别于丘陵、原隰。《吕纪》主张因地制宜,不同土壤种植不同的谷物,并采取不同的耕作方式,其义与《淮南子·主术》下段文字同:“以时种树,务修田畴,滋植桑麻,肥墝高下,各因其宜。丘陵阪险不生五谷者,以树竹木。”
[22] 容肇祖:《月令的来源考》,燕京学报第十八期。
[23] 侯外庐、赵纪彬、杜国庠着:《中国思想通史第一卷·古代思想》,页645,页650,1957年版。
[24] 邢义田《月令与西汉政治》一文已就月令与西汉政治的关系以及颁令制度化的过程进行了细致的考察,由于我的结论与其不同,因此,在此仍不惮其烦加以论说。由于是在邢文基础上做成的,许多内容参考了邢文,恕不一一注明。
[25] 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学林出版社1984年版。
[26] 《汉书·魏相传》载宣帝时丞相魏相上疏所引高帝时书《天子所服第八》。
[27] 参见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书册》,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等编《汉简研究文集》收,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1959年武威磨咀子出土的王杖十简,见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
[28] 《御览》卷九二一引《风俗通义》。
[29] 王学理、尚志儒、呼林贵:《秦物质文化史》,第250页,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
[30] 文帝诏称:“朕亲率天下农耕以供粢盛,皇后亲桑以奉祭服,其具礼仪。”由于文帝二年已行过耕礼,因此文帝下诏所“具”应是后亲桑礼礼仪。按照月令,后亲桑礼应在春三月举行,文帝在春二月下诏只是令公卿预先“具礼仪”,其行事可能仍是在春三月。
[31] 《汉书·魏相传》。
[32] 《汉书·晁错传》。
[33] 《汉书·陈平传》。
[34] 《汉书·晁错传》。
[35] 景帝元年正月“民欲徙宽大地者,听之”;中二年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复磔;后元年正月“狱疑者谳有司”;三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中二千石诸侯相爵右庶长;后二年四月诏中提到“朕亲耕,后亲桑”;后三年正月“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武帝建元元年二月,赦天下,赐民爵一级,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元朔元年三月赦天下,诸逋贷及辞讼在孝景后三年以前,皆勿听治;二年正月,听诸侯王请与子弟邑者;三年三月赦天下;六年二月赦天下。
[36] 例如高帝时封王侯分别在一月(五年、六年、九年、十一年),二月(十二年)、三月(六年、十一年)、五月(十一年)、九月(五年)、十月(十二年)、十二月(六年、七年)进行过。
[37] 如景帝四年夏四月,立皇子荣为皇太子,彻为胶东王;中元年夏四月封故御史大夫周苛、周昌孙子为列侯;中二年夏四月,立皇子越为广川王,寄为胶东王;中五年夏,立皇子舜在常山王。
[38] 如景帝元年、中元年、武帝元光元年均进行过赐民爵或赐民长子爵一级。
[39] 文帝五年除盗铸钱令,更造四铢钱;七年赦天下;十三年夏,除秘祝。景帝时则继承了这一故事,元年、中元年均在赐民爵的同时颁布了“赦天下”的诏令。此外,景帝后元年夏,还令百姓“大酺五日,民得酤酒。”二年夏四月,下劝农诏,“欲天下务农蚕”,“其令二千石修其职,不事官职耗乱者,丞相以闻,请其罪。”武帝元光元年四月,复七国宗室前绝属者。
[40] 参见大庭 着、林剑鸣等译:《秦汉法制史研究》。
[41] 汪中:《经义知新记》。
[42] 《汉书·司马迁传》。
[43] 孔颖达《礼记正义》引。
[44] 《汉书·诸葛丰传》。
[45] 邢义田:《月令与西汉政治——从尹湾集簿中的“以春令成户”说起》,第16—17页,注27。
[46] 《汉书·王莽传上》。
[47] 王梦鸥:《礼记月令校读后记》,《孔孟学报》第十四期。
[48] 《汉书·武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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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汉朝-辽朝的政治体制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