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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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


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
斧质”的猜想
(首发)
金克兀
复旦大学中文系博士生
《上博六·申公臣灵王》简8、9:“臣为君王臣,君王免之死,不以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何敢心之有?”“斧质”,整理者释读为“扶步”,[1]此从陈伟、何有祖等先生释。[2]“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整理者括注为“辰”,[3] 陈伟先生疑为“辱”的误写,张崇礼先生谓 “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是“辱”省“又”旁的误写,[4]何有祖先生疑读为“震”或“振”,“‘震斧锧’指对申公施以斧锧之刑,以振威势”,又怀疑当读为“辱”,杨泽生先生指出“不以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的主语是君王,所以当读为“振” ,训“举”。[5]
从文义上看,“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释读为“辱”,确实非常合适。张崇礼先生认为“ 辱”是“表谦敬的副词”;何有祖先生解释为“劳驾您的‘斧质’来砍我”,大概也把“辱”看作“ 表示谦恭语气”的副词。这种说法似乎有点问题。把“辱”看作副词,势必要在翻译“不以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时增出“砍”一类的动词。张崇礼先生说:“ ‘不以辱斧锧’的意思是说‘(君主您)不拿(我)来玷污了斧锧’。”实际上已经把“辱 ”当作动词来用了。古书中作为“谦恭语气”副词的“辱”,其后一般跟有动词,如《左传·僖公四年》:“君惠徼福于敝邑之社稷,辱收寡君,寡君之愿也。”《左传·昭公七年》:“唯襄公之辱临我丧。”《仪礼·燕礼》: “君无所辱赐于使臣。”这些说法都与简文截然不同。我们认为,这种表示“谦恭语气”的“辱”可以看作动词,即“使……受辱”。古书中最典型的用法是“辱社稷”,如《左传·僖公十五年》:“ 孤虽归,辱社稷矣,其卜贰圉也。”《国语·晋语三》:“秦将归寡人,寡人不足以辱社稷,二三子其改置以代圉也。”《左传·襄公十三年》:“少主社稷,生十年而丧先君,未及习师保之教训,而应受多福,是以不德。而亡师于鄢,以辱社稷。”简文“不以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似可理解为“(君王)不拿(臣)使‘斧质’ 受辱”。
好几位学者都认为简文当释读为“辱”的 “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是“辱”的误写。其实,简文的“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也有可能是异读字,在此改读为“辱”。“辱”是 从“辰”从“又”的会意字,似与“农”、“耨”、“蓐”等为一字分化。[6]“辰”本象一种用以清除草木的石质农具。[7]战国文字中的“辱”,或作从“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之形: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可能是“以手持‘辰’”的表意功能变为纯粹的符号之后,根据“辰”的某种写法类推出来的。值得注意的是,金文中有以“辱”为“辰”的情况,西周中期伯中父簋“辰在壬寅”的“辰”就写成“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的关係也非常近似。
应该承认,无论是“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为“辱”之误字,还是“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可改读为“辱”,就目前所见的古文字材料而言,都缺乏直接的证据。因此,我们还想再提供一种对简文的读法。
“不以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的“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疑可读为“抵”。从“辰”声的字和从“氐”声的字古多通,如“振”与“祗”、“震”与 “祗”,[11]《说文》“蚳”字古文作“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所以,“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读为“抵”语音上没有扞格。杨泽生先生指出: “如果‘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锧’的主语是‘臣’,那麽‘斧锧’ 之前恐怕用的就是‘伏’字了,如《韩诗外传》卷二:‘遂伏斧锧,曰:“命在君。”’”虽然“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不可能是“伏”的音近或形近讹字,但“伏斧质” 的说法屡见于古书,能对我们讨论“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有所启发,所以下面再引两条“伏斧质”的例证:
(1)《吕氏春秋·高义》:“(石渚)于是乎伏斧锧,请死于王。”
(2)《史记·万石张叔列传》:“丞相惭不任职,乃上书曰:‘庆倖得待罪丞相,罢驽无以辅治,城郭仓库空虚,民多流亡,罪当伏斧质。上不忍致法,愿归丞相侯印,乞骸骨归,避贤者路。’”
还有说成“ 伏斧钺”的:
(3)《汉书·天文志》:“是时梁王欲为汉嗣,使人杀汉争臣袁盎。汉案诛梁大臣,斧钺用。梁王恐惧,布车入关,伏斧钺谢罪,然后得免。”
除此之外,古书中另有“抵斧质之罪”、“抵斧钺之罪”的用例:
(4)《战国策·燕策二》:“臣(引者按:指乐毅)不佞,不能奉承先王之教,以顺左右之心,恐抵斧质之罪,以伤先王之明,而又害于足下之义,故遁逃奔赵。自负以不肖之罪,故不敢为辞说。”
(5)《新序·杂事》:“臣(乐毅)不肖,不能奉承王命,以顺左右之心,恐抵斧钺之罪,以伤先王之明,有害足下之义,故遁逃。自负以不肖之罪,而不敢有辞说。”
我们知道,古书中“伏罪”的说法很常见。《文选》卷四十一《报任少卿书》“繫狱抵罪”李周瀚注:“抵罪,犹伏罪也。”可见,“抵”的用法与“伏 ”实有相类之处。与上引“抵斧质之罪”结构相同的还有“伏斧质之罪”:
(6)《韩非子·外储说四》:“(西门)豹自请曰:‘臣昔者不知所以治邺,今臣得矣,愿请玺复以治邺,不当,请伏斧锧之罪。’”
这也是“抵”、“伏”用法相近的证据。
“请伏斧质之罪”可以省说为“请伏斧质”:
(7)《史记·范雎蔡泽列传》:“一语无效,请伏斧质。”
因此,“抵斧质之罪”应该也可以省说为“抵斧质”;这就是把简文“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读为“抵斧质”的根据。
下面讨论“抵斧质”的“抵”应当如何解释。
首先,有必要弄清“伏斧质”、“伏罪”的意思。“ 伏剑”的“伏”与“伏斧质”的“伏”同义,孔颖达疏《左传·襄公三年》“将伏剑”曰:“伏剑,谓仰剑刃,身伏其上而取死也。”这种“伏”的最初含义应该就是“趴伏”之“伏”。不过,我们觉得把“伏剑”讲成趴伏在剑上,似嫌彆扭。结合有些“伏罪”的“罪”当训为“罪罚”看,“伏剑” 、“伏斧质”的“伏”似乎还是解释为“致受”较妥。“致受”之义无疑是从“趴伏”引申出来的。关于“罪”有“罚”义,可举几例来看:《吕氏春秋·仲秋纪》:“行罪无疑。”高诱注:“罪,罚也。”《尚书·舜典》:“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禹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四罪”即指上所说的四样惩罚。下 面这几例“伏罪”,讲成“致受罪罚”最为顺畅:《左传·庄公十四年》:“厉公入,遂杀傅瑕,使谓原繁曰:‘傅瑕贰,周有常刑,既伏其罪矣。纳我而无二心者,吾皆许之。上大夫之事,吾愿与伯父图之。且寡人出,伯父无裏言;入,又不念寡人。寡人憾焉。”这裏的“既伏其罪”就是用“常刑”使傅瑕致受罪罚,即“杀傅瑕”。上面所举(1)比较简略,这裏把前后文都引出来:“荆昭王之时,有士焉,曰石渚。其为人也,公直无私,王使为政廷。有杀人者,石渚追之,则其父也。还车而返,立于廷曰:‘杀人者,僕之父也。以父行法,不忍;阿有罪,废国法,不可。失法伏罪,人臣之义也。’于是乎伏斧锧,请死于王。王曰:‘追而不及,岂必伏罪哉?子复事矣。’石渚辞曰:‘不私其亲,不可谓孝子。事君枉法,不可谓忠臣。君令赦之,上之惠也。不敢废法,臣之行也。’不去斧锧,殁头乎王廷。正法枉必死,父犯法而不忍,王赦之而不肯,石渚之为人臣也,可谓忠且孝矣。” 石渚说“失法伏罪”,即“违法受罚”之谓;楚昭王所说“岂必伏罪”,乃承“伏斧锧,请死于王”而言,也就是致受罪罚的意思。当然,大部分“伏罪”仍应训为“服罪”,同时,还有一些“伏罪”则指“ 阴伏未发之罪”[12],这说明古书所言“伏罪”的情况十分複杂,不能一概而论。《战国策·秦策三》:“臣非有所畏而不敢言也,知今日言之于前,而明日伏诛于后,然臣弗敢畏也。”《赵策一》: “今日之事,臣故伏诛,然愿请君之衣而击之,虽死不恨。”《汉书·五行志》:“山阳亡徒苏令等党与数百人盗取库兵,经历郡国四十余。皆踰年乃伏诛。”所谓“伏诛”,即“致受诛杀”。《战国策·中山策》“臣宁伏受重诛而死,不忍为辱军之将”,“伏”、“受”连文,《庄子·让王》“大王失国,非臣之罪,故不敢伏其诛;大王反国,非臣之功,故不敢当其赏”,“伏”、“当”对文,皆可证。上引(1)(3)的“伏斧质”属于写实性的敍事语言,所以讲成“ 趴伏在斧质之上”更加合适。但像(2)的“罪当伏斧质”以及(6)的“请伏斧锧之罪” 、(7)的“请伏斧质”,最好还是解释为“致受斧质之刑”。
其次,需要考察一下把“伏罪”和“抵罪”联繫起来的“繫狱抵罪”。《报任少卿书》云:“且西伯,伯也,拘于羑里;李斯,相也,具于五刑;淮阴,王也,受械于陈;彭越张敖,南面称孤,繫狱抵罪;绛侯诛诸吕,权倾五伯,囚于请室;季布为朱家钳奴;灌夫受辱于居室。此人皆身至王侯将相,声闻邻国,及罪至罔加,不能引决自裁,在尘埃之中,古今一体,安在其不辱也?由此言之,勇怯,势也;强弱,形也。审矣!何足怪乎?夫人不能早自裁绳墨之外,以稍陵迟至于鞭棰之间,乃欲引节,斯不亦远乎?古人所以重施刑于大夫者,殆为此也。”从上下文看,所谓“拘于羑里”、“具于五刑”、“受械于陈”、“繫狱抵罪”、“囚于请室”云云,皆就“至于鞭棰之间”、“重施刑于大夫”而言,是受刑受辱的具体例证。所以,把“繫狱抵罪”的“抵罪”训为“致受罪罚”是很允当的。“抵罪”之“抵”,古多训为“当”或“至”,[13]其实也是“致受”之意。上面举过一些“伏诛”的说法,类似的情况古书还用“ 抵诛”来表示,如:《吕氏春秋·分职》:“若是则受赏者无德,而抵诛者无怨矣,人自反而已,此治之至也。”“抵诛”与“受赏”对言,犹《庄子·让王》“伏其诛”、“当其赏”对举。《汉书· 司马相如列传》:“今奉币役至南夷,即自贼杀,或亡逃抵诛,身死无名,谥为至愚,耻及父母,为天下笑。”颜师古注:“抵,至也,亡逃而至于诛也。”也未尝不可把“抵诛”训为“致受诛杀”。 “抵”的“致受”义当由“到达”一类意思引申而得,《汉书·杜周列传》“或抵其罪法”颜师古注:“抵,至也。言事之人有奸妄者,则致之于罪法。”已把这层意思表达了出来。上引(4)(5)的“抵斧质之罪”、“抵斧钺之罪”,解释成“致受斧质之罪”、“致受斧钺之罪”,显然也很通顺。如果李周翰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抵罪”犹“伏罪 ”,倒是基本上合乎事实的。这也反过来证明了上文把“伏”和“抵”进行类比是可行的。
现在可以回到简文“不以臣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抵)斧质”上来了。杨泽生先生认为“斧质”前的动词若是“伏”,主语就应是“臣”。“抵”、“伏”用法相似,把“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读为“抵”是否也存在此句主语是“君”的矛盾呢?简文原话为“君王免之死,不以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把省略的主语、宾语补足,即“君王免之(指臣)死,(君王)不以(臣)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不以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的主语虽是“君王”,“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的主语其实是“以”后省略了的“臣”,完全符合“伏”、“抵”这类动词前的主语是致受斧质之刑者的要求。“不以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翻译为现代汉语,就是“君王不使臣致受斧质之刑”[14]。
我们希望将来能发现更多材料来证实或推翻本文关于 “不以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斧质”的几种猜想。
(本文写作过程中,得到陈剑、周波诸先生的批评指正,谨致谢忱!本文错误之处概由作者负责。)



[1]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释文考释,第251——252页,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7月。
[2] 陈伟:《读〈上博六〉条记》,简帛网,2007年7月9日;何有祖:《读〈上博六〉劄记》,简帛网,2007年7月9日。以下所引陈、何之说均见此二文,不复出注。
[3]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六)》释文考释,第251页。
[4] 张崇礼:《读〈庄王既成 申公臣灵王〉劄记》,简帛研究, 2007年8月7日。以下所引张说均见于此文,不复出注。
[5] 杨泽生:《读〈上博六〉劄记(三则)》,简帛网,2007年7月24日。以下所引杨说均见于此文,不复出注。
[6] 参看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释辱》,第50——51页,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7月;常正光《“辰为商星”解》,《古文字研究论文集》,第139——141页,《四川大学学报丛刊》第十辑;裘锡圭《甲骨文中所见的商代农业》,《古文字论集》,第165——166页,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 8月。
[7] 见上引裘锡圭先生文,第 166——167页。
[8] 荆门市博物馆:《郭店楚墓竹简》图版,第7页,北京:文物出版社,1998年5月。
[9] 李家浩:《从战国“忠信”印谈古文字中的异读现象》,《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7年第2期,第12——13页。
[10] 同8,图版第 8、27、28页。
[11] 参看高亨《古字通假会典》“振与祗 ”条、“震与祗”条,第140、141页,济南:齐鲁书社,1989年7月。
[12] 如:《汉书·元后传》“新都侯莽告长伏罪与红阳侯立相连”颜师古注:“伏罪,谓旧罪阴伏未发者也。”《论衡·福虚篇》: “韩非、公子卬有阴恶伏罪,人不闻见,天独知之,故受戮殃。”“阴恶”、“伏罪”对文。
[13] 参看宗邦福等《故训汇纂》,第874页,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7月。
[14] “以”有“使”义,如《尚书·君奭》:“我不以后人迷。”《战国策·秦策一》:“向欲以齐事王攻宋也。”高诱注:“以犹使也。” 此二例“以”后都跟主谓短语,与简文“以”后跟“(我)
金克兀:关于《上博六申公臣灵王》“不以#斧质”的猜想(抵)斧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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