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岳麓秦简肆札记(一)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读岳麓秦简肆札记(一)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读岳麓秦简肆札记(一)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一
簿其所爲作务以10[1]
其中“簿”上部从草,即薄,读作“簿”,指登记、记录。里耶秦简8-904+8-1343“谒令仓司空薄(簿)琐以三月乙酉不治邸。” 8-1440“具薄(簿)求之之状”。其中“薄(簿)”用法与之同。
二
子杀伤、殴詈、牧杀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及奴婢杀伤、殴詈、牧杀主、主子及父母,及告杀,其奴婢及13
牧杀,原释文作“投(殳)杀”。从“牧杀父母,父母告子不孝”来看,牧杀当系杀而未遂。近似文句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以下律文:
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二年律令》35)
贼杀伤父母,牧杀父母,欧(殴)詈父母,父母告子不孝,其妻子为收者,皆锢,令毋得以爵偿、免除及赎。(《二年律令》38)
对于“牧”的理解,可参照《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可(何)谓牧?欲贼杀主,未杀而得,爲牧。”
三
·田律曰:有罪,田宇已入县官,若已行,以赏予人而有物故,覆治,田宇不当入县官,复畀之其故田宇。114
“若”,或。一般用来连接两种可能,如:
以城邑亭障反,降诸侯,及守乘城亭障,诸侯人来攻盗,不坚守而弃去之若降之,及谋反者,皆要(腰)斩。1-2
紧接着“若”后的“已行以赏予人而有物故”当系一种可能。“行以赏”,《二年律令》149之“行其购赏”、“行其赏”。
四
尉卒律曰:爲计,乡啬夫及典、老辟其乡里之入㝅、徙除及死亡者,谒于尉,尉月牒部之,到十月乃比其牒,里相就也以会计。黔首之阑亡者卒岁而不归,𥿍其计, 籍书其初亡之年月于𥿍,善藏以戒其得。140-141
“黔首之阑亡者卒岁而不归,𥿍其计”、“籍书其初亡之年月于𥿍”之“𥿍”,原读作觚,认爲是秦代一种簿籍竹木简专称。
按:此二处“𥿍”,当与《二年律令》328“辄移户及年籍爵𥿍徙所”、331“民宅图户籍、年𥿍籍、田比地籍、田合籍、田租籍,谨副上县廷”之“𥿍”同义。彼二处“𥿍”,陈伟老师在《也説〈二年律令·户律〉中的“𥿍”》一文中曾指出,大概如同在《秦律十八种·徭律》116~117号简中一样,读爲“嫴”,指当事人有关保任的记録。[2]
今从岳麓简的内容来看,乡啬夫、典、老要关注乡里内黔首的“入㝅”、徙除、死亡,其中“入㝅”,整理者读作纳穀,指传世文献中的内粟。当有问题。“㝅”既然与黔首本身状况的变动有关,可读如本字。《说文》:“㝅,乳也”。段注:“此乳者,谓既生而乳哺之也。”“入㝅”之“入”爲它处黔首迁来,而“㝅”爲黔首处于幼儿待哺乳的状态。二者都意味着乡里内人口的增加。
律文记载在年底岁计的时候,如果乡里内黔首阑亡卒岁仍不归,就要“𥿍其计”,“𥿍”可用作动词。紧接着说在“𥿍”上记录其初亡之年月,以“戒其得”,可知,“𥿍”又可作爲名词,似爲岁计文书的一部分。该文书记载了乡里阑亡卒岁未归之黔首的情况(含最初逃亡年月),会给乡啬夫、典、老带来“戒”的效果,即有一定的连带影响,可知把“𥿍”读爲“嫴”,指当事人有关保任的记録,有其合理性。今从之。
五
凡免老及敖童未傅者,县勿敢使,节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学学室,令与粟事,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癃病母居者,皆勿行。157-158
节,读作“即”。“史子未傅先学学室”前逗号改成顿号,作“节(即)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学学室”。如此,发的对象包含“敖童年十五岁以上”以及“史子未傅先学学室”。《二年律令》412-413:
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䌛(徭)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
在整个文句结构上与岳麓简157-158一致。比较可知,《二年律令》412-413 “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可与岳麓简157-158 “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学学室”对应,似有助于对“敖童”的理解。《秦律杂抄》32-33号简云:“匿敖童,及占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爲诈僞者,赀二甲;典、老弗告,赀各一甲;伍人,户一盾,皆迁之。·傅律。”整理者注:“敖童,见《新书·春秋》:‘敖童不讴歌。’古时男子十五岁以上未冠者,称爲成童。据《编年记》,秦当时十七岁傅籍,年龄还属于成童的範围,参看《法律答问》‘何谓匿户’条。”“敖童”除了在年龄上的界定外,似还应有类似“公大夫以下子”这样的第七等爵以下子的身份的界定。
“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父老母居”与“老如免老”当连读,类似文句见于《二年律令》408“诸当行粟,独与若父母居老如睆老,若其父母罢癃者,皆勿行。”此处可断句作“敖童当行粟而寡子独与老父老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癃病母居者,皆勿行。”居老,《二年律令》408整理注:“居老,当指免老。如,或,见杨树达《词诠》卷五。”按“居老”之“居”,当与秦简常见的“居资赎债”之“居”同义,指处于某种状态。现有的不同程度的退休人员包括受杖、免老、睆老(《二年律令》355-357)等,“居老”之“老”可能是其中某一种。如,如同,比拟。《二年律令》408整理注训“如”作“或”,故将“居老”解释成“免老”,现在看来是都有问题的。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3月24日07:50。)
[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12月。
[2]简帛网2011年6月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487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900.html
以上是关于读岳麓秦简肆札记(一)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