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秦简“尉卒律”校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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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岳麓秦简“尉卒律”校读(二)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由编号爲1234、1259、1258、1270等四枚简组成的一条“尉卒律”,释文、图版并见于周海锋先生所撰《岳麓秦简〈尉卒律〉研究》(《出土文献研究》第14辑,中西书局2015年)一文。其释文如下:
尉卒律曰:黔首将阳及诸亡者,已有奔书及亡毋奔书盈三月者,辄筋〈削〉爵以为土五(伍)。1234有爵寡,以爲毋爵寡。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岁以上,亦莂小爵。爵而傅及公1259士以上子皆籍以爲土五(伍)。乡官辄上奔书县廷,廷转臧狱。狱史月案计日,盈三月即辟问乡。1258官不出者,辄以令论,削其爵,皆校计之。1270
按我们理解,释文应改读如下:
尉卒律曰:黔首将阳及诸亡者,已有奔书及亡毋奔书盈三月者,辄筋〈削〉爵以为土五(伍);1234有爵寡,以爲毋爵寡;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岁以上,亦筋〈削〉小爵爵而傅及公1259士以上子皆耤(籍)以爲土五(伍)。乡官辄上奔书县廷,廷转臧(藏)狱。狱史月案计日,盈三月即辟问乡1258官,不出者,辄以令论削其爵,皆校计之。1270
其中用作“削”的“筋”字出现两次。后一字原释文误释爲“莂”。此字左下部所从的“肉”大致清楚,只是略有残泐,仍应是“筋”字。
“亦筋〈削〉小爵爵而傅及公士以上子皆耤(籍)以爲土五(伍)”当作一句读。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云: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公士364、公卒及士五(伍)、司寇、隐官子,皆爲士五(伍)。畴官各从其父畴,有学师者学之。365
秦代当有类似制度,小爵拥有者与高爵拥有者之子比无此条件者傅籍的年纪要迟后若干年。但当小爵拥有者亡盈三月,爵位被削去,其与高爵拥有者之子均即失去了这种优待。有关秦代傅籍的标準和年龄,学者有不同推测,这条律文间接显示,无爵者傅籍标準是“年盈十八岁”。
律文中“乡官”出现两次。后一处“乡官”原释文在其间断读,周海锋先生进而认爲1258与1270二简“衔接不太顺畅,中间当缺失一枚或数枚简”。其实不然。
(编者按:本文收稿时间爲2016年3月21日11:15。)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29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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