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秦简中所见的“别书”——读里耶秦简劄记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江陵-秦简中所见的“别书”——读里耶秦简劄记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秦简中所见的“别书”——读里耶秦简劄记
(山东政法学院)
睡虎地秦简《语书》简8有“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一语。整理小组在的释文将上引简8句读爲“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其注释认爲,“别书”爲别录一份之意,该句意爲“本文书另抄录一份在江陵公布”,其译文则爲“依次传阅;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驿站递送”。[1]对于简8的句读方式,陈直先生句读爲“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虽在对于布的解释上陈直与整理小组说有异,但也认爲“别书”爲另抄一份送往(江陵)。[2]台湾地区“睡虎地秦简研究会”对这一部份的注解中称:当时南郡的郡治在宜城,故本文书另录一份,在江陵公布。以邮行,由驿站递送。[3]张政烺、日知先生则标点爲,“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4]但从上述所引诸家之说不难发现,各家句读虽有差异,但都将“别书江陵”断在一处。其解释也与整理小组在此处的说法并无根本性差别。[5]
如果仅从“别书”字面意义观之,将其释爲“另抄(一份)”似无不妥之处。但笔者以爲,现有《语书》的释文中将“别书”二字断下——爲“别书江陵”或“别书江陵布”的标点方式,以及基于此对于这一段文字的解释则不无可商榷之处。
这种解释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在于难以适用于其他文例。近期披露的“里耶秦简”中存在有与《语书》结构相同的文书。
(1)ノ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尉” (8-657)
从内容上看8-657与《语书》同爲郡一级官吏给县一级下达的命令,文书格式从形式看也无二致。而两件文书在时间上相差不超过二十年,可以认爲是同时代的遗物。[6]因此,二种文献中相同的语词含义应基本一致。
陈伟先生主编的《里耶秦简校释》将该简标点爲:
江陵-秦简中所见的“别书”——读里耶秦简劄记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尉。[7]
与睡简整理小组相同的句读基本方式相同。该书在注释“别书”时也指出,“别书”意爲另行书写。[8]这种标点方式说明作者对于相关语句意义的理解与整理小组对《语书》中相关语句的解释是相通的。
按照前揭对《语书》中“别书江陵”的有关解释,8—657中“别书……洞庭尉”,则似可以解释爲(由发文者)另抄一份给洞庭尉,但8—657 中出现的“写上”有誊录呈送之意,[9]如里耶秦简8-1562:“七月乙巳启陵乡赵敢言之恐前书不到写上敢言之”。别书和写上实际上都有誊送的含义。如此同义反复,是难以理解的。如果将别书在此处解释爲名词短语,则其意爲,“(由发文者)将另行抄写的文书誊送给洞庭尉”,这样解释则更令人费解。
相类似的现象也出现在汉简中,如居延汉简:
(2)〼□次传别书私欲不报者重追之幸□□〼/掾□属至令史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 5371: 合231.74 )
如果用前揭对“别书江陵”或“别书江陵布”的解释来解释(2)便更使人感到困惑。(2)“别书”后有 “私欲不报者”。这里所说的“报”,按照睡虎地秦简《行书律》:
(3)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辄相报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184 ——185)
《岳麓书院藏秦简•行书律》中也见有类似规定。
(4) •行书律曰:传书受及行之,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相报。宜到不来者,追之。书有亡者,亟告其县。(1271)[10]
又《里耶秦简》有:
(5)言事守府及移书它县须报(8-122)
可见收到文书后,“报”是一个必须履行的程序。“私欲不报者”显然指的是违反了“报”的义务的人,那么一份文书又何以被要求抄写给违反法律义务之人呢?在行文中提出这样要求,未免匪夷所思。
实际上,从里耶秦简提供的资料中,可以看出“别书”并非泛泛地“另行抄写”,而是有其特定的制度层面的意义。
里耶秦简8-228:
(6)□□内史守衷下县以律令传别□县界中□□者县各别下书焉□□□地□□□□报沅阳言书到□□□□□商丞□下报商书到十月丁巳南郡守ノ□下真书洞庭□□□手
《里耶秦简校释》指出“以律令传别□”中“□”的部份疑似爲“书”,[11]此说甚是。在(6)中,县一级被明确要求“以律令传别□(书)”。“传别书”是“传”和“别书”两个不同的程序,从里耶秦简([16]6背)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种规定的具体执行:
(7)三月庚戌,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书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啓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12]
从这一木牍正面的内容可知,正面是洞庭郡守礼要求所辖各县及其他部门的长官按法律规定的次序徵发徭役的命令,也是由郡一级下发到县的文书。迁陵县代理县丞接到郡的命令,作出批示后,再传达给县尉。再通过“传”和“别书”两种方式进行进一步传递。
而从前文中已经涉及的8-657中,我们可以找到在两个层级的文件中“别书”存在一种对应关係。
前揭(1)称:
ノ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尉
该简背面则记载了其传递至迁陵县后的处理情况:
(8)ノ八月甲戌,迁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以律令从事传别书贰春下卒长奢官
前文中笔者已经指出(1)中的“别书”不应是由文书製作者完成的动作,那么从二者的对应关係中,我们不难得出结论:(1)中出现“别书”是该文书的製作者要求县一级单位进行“别书”以将该文书进一步向基层传达的一个命令。而从里耶简 8-198 “不当令乡官别书军= 吏 ”的记载则进一步表明,“别书”的製作和传递都受到制度的限制。
综上所述,笔者认爲在秦代公文传递过程中,“别书”是一个独立的程序。从已有资料观之,应是文书下至县后,在县域内传递的一种方式。《语书》以及前揭(1)中,“别书”应与后文断开,其意指令县道另行抄写。
(编者按:[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注释第15页。
[2]陈直认爲,“布”爲露布之意。参见陈直《略论云梦秦简》,《西北大学学报》1977年第1期。
[3]睡虎地秦简研究班:《睡虎地秦简校注》,《简牍学报》第10期,1981年,第13页。
[4]张政烺、日知:《云梦竹简》,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第36页。
[5]对于别书的解释,薛英群认爲,其指用以分别辨别的文书(《汉简官文书考略》,《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此说显然和秦简中出现的别书在意思上差距太大。
[6]《语书》有明确纪年,即秦始皇二十年(公元前227年),而简8-657纪年不详,但据《里耶秦简(壹)》前言称,里耶秦简最晚不晚于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
[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93页。
[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页。
[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55页。
[10]陈松长:《岳麓书院藏秦简中行书律令初论》,《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31页。
[1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19页。
[1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22页。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36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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