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秦与汉初的文书传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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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与汉初的文书传递系统


(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
健全的公文传递系统,是国家机器运行的基本保障。秦与汉初的简牍,往往包含有这方面的记载。随着资料发布和学者研究,一些问题逐渐明朗,比如邮的设置和邮人的待遇、文书封缄和传递等等,今天的认知已经远胜于前人[1]。本文拟在这些讨论的基础上,以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爲主,结合其他出土文献和传世典籍,对秦至汉初的文书传递再作一些讨论。
以邮行书
关于邮的规模,《二年律令·行书律》有明确规定:“一邮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265)
开头一句,原释文作“一邮十二室”,据红外綫影像,“邮”下有重文符[2]。长安广邮二十四室,当是因爲地处京师、邮务繁重的缘故。敬(警)事邮疑亦设在长安,是一处专门应对突发性军务的邮。不好理解爲另外一种独立的邮递系统。
尹湾汉简《集簿》记东海郡“邮卅四,人四百八”[3],平均每邮十二人。据此,有学者指出,所谓“一邮十二室”不是説十二户中所有的人都是邮人,而是一邮十二户,户出一人[4]。里耶秦简8:157记啓陵乡官员向迁陵令、尉报告,除“成”爲啓陵邮人,説的是一人而不是一户,也可佐证[5]。不过,这裏称室,而不是称“人”或者“户”,或许还有其他的意味。
“有物故”一句,原释文读作:“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去,一般理解爲离职。看里耶秦简对邮人任命的程序,邮人恐怕不能随意离职;另看红外綫影像,“代”字下隐约有重文符,因而改读。律文説“代者有其田宅”,可与二年律令《户律》、《置后律》有关代户的律文对照,代者多应是死者的后嗣或亲属。
“有息,户勿减”,大概是説当某户人口繁衍时,不要削减该户的人数。《管子·山至数》:“四减国穀,三在上,一在下。” 郭沫若云:“减,谓分也。言四分其国穀,三分在上,一分在下。”[6]这裏的“减”或许亦可训爲“分”,指分户。在邮人之户可以免除徭役时,不分户能够让更多的家人受惠。
邮人由于承担行书的任务,可减免个人徭役以至家庭的租赋。属于《二年律令·行书律》的266号简对于邮人规定説:“复,勿令爲它事。”268号简更云:“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鶏中国古代史-秦与汉初的文书传递系统
中国古代史-秦与汉初的文书传递系统中五邮,邮人勿令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稾。”《汉书·高帝纪下》记五年五月诏云:“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注引如淳曰:“事,谓役使也。”又记十二年十二月诏云:“其与秦始皇帝守冢二十家,楚、魏、齐各十家,赵及魏公子亡忌各五家,令视其冢,覆亡与它事。”266、268号简所复之事分别与十二年诏以及五年诏所记类似。勿令爲它事,是説邮人不用承担邮以外的徭戍。毋事其户,是説邮人的家属不用承担任何徭戍。[7]“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在字面上显得重复。颇疑“勿令出租、刍稾”是对“毋租其田一顷”的补充説明,即对于这一顷田,既不用出田租,也不用出顷刍稾。
邮的设置,已有研究者指出,地当交通要道[8]。属于《二年律令·行书律》的264号简记云:“十里置一邮。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界,廿里一邮。”界,原释文作“水”,据红外綫影像改释。索县西汉初年属南郡[9],在今湖南常德市东北。里耶秦简16:52是一枚残牍,第二栏记云[10]:
鄢到销百八十四里
销到江陵二百四十六里
江陵到孱陵百一十里
孱陵到索二百九十五里
索到临沅六十里
临沅到迁陵九百一十里
凡四千四百四十四里
牍文所记,是鄢至迁陵的交通路綫。这条路綫前面残去的部分,应该大致自北而南,有可能起自咸阳[11]。而索地,除了是大致向西前往迁陵的转折点,还应该连通继续南行的道路(比如通往汉长沙国)。无论如何,由于年代的接近,《二年律令》264号简关于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界邮的设置里程,很可能就是以里耶秦简16:52所记路綫作爲背景的。由此推知,邮路大概主要分布在郡与郡之间的干道上,而以京师爲中枢。
在东海尹湾出土的木牍《集簿》所记汉东海郡邮的数量(34),少于郡下所辖县邑侯国的数量(38),平均每县不到一邮。另据《东海郡吏员簿》记载,东海郡属县中,只有下邳、郯、费、利成、曲阳、兰旗有一或二位邮佐,总数爲十人[12]。似乎只有设邮佐的县邑才有邮的设置。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上述推测。
属于《二年律令·行书律》的273、274号简记云:“邮吏居界过书。弗过而留之,半日以上,罚金一两。”这裏説的“界”,应该是县道的边界。《二年律令》其他场合提到的界,基本上可以看出都是县道界。如102~106号简説:“狱事当治论者,其令、长、丞或行乡官视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县道界也,及诸都官令、长、丞行离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出官在所县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长若真丞存者所独断治论有不当者,令真令、长、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断治论及存者之罪。”140~141号简説:“群盗杀伤人、贼杀伤人、强盗,即发县道,县道亟爲发吏徒足以追捕之,尉分将,令兼将,亟诣盗贼发及之所,以穷追捕之,毋敢□界而环(还)。”234号简説:“使者非有事其县道界中也,皆毋过再食。”前揭246号简説“索南界”。尹湾木牍《东海郡吏员簿》所记的邮佐,或许就是这种邮吏。
以次传书
以次传书,是秦与汉初行书的另外一种方式。秦至汉初简牍的记载主要有:
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13]。(云梦睡虎地秦简《语书》)
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秦律十八种·行书律》)
□□□不以次,罚金各四两,更以次行之。(《二年律令·行书律》271)
书不急,擅以邮行,罚金二两。(《二年律令·行书律》272)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书不当以邮行者,爲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诸行书而毁封者,皆罚金一两。书以县次传,及以邮行,而封毁,过县辄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毁,更以某县令若丞印封。(《二年律令·行书律》274~275)
271号简头端残。由秦简《语书》和张家山汉简274~275号简比照,可知也是讲以次传书。
以次传书的特点,是所谓“以次传”或“以县次传”。即按照文书送达方向,在相邻县道间转相递送。设若秦人从鄢传书至迁陵,应该就是如上揭里耶秦简16:52所示,逐县移送。牍文显示县与县之间距离比较远[14]。这当是因爲秦军占领不久,战争造成人口伤亡和迁徙,使得人烟稀少,县邑密度较低。如果説“以次传书”与“以邮行书”在主要道路上有重合的话——比如在秦代的鄢至迁陵之间,前者在分布上当更加灵活、自由,因而得以覆盖更多的县邑和地区。比如睡虎地秦简《语书》“以次传”的目标是南郡各县。这些县当中多半有一些未曾置邮,但通过这种方式,却能与郡城以及其他城邑关联起来。
上揭秦《行书律》所云“辄相报”,是以次传书的重要规定。报指回复。辄相报,是要求后一县向前一县回复行书的结果,以保障文书可靠传递。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迁子》云:
“告法(废)丘主:士五(伍)咸阳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谒鋈其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论之,迁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法(废)丘已传,爲报,敢告主。
整理小组注释説:“废丘,秦县名,今陕西兴平东南,是从咸阳出发前往蜀郡的第一站。”“告法(废)丘主”云云,当是咸阳县就解送丙迁蜀边县致废丘县的公函,要求废丘作爲中继,把丙和有关文书依次传递下去,最后由成都县上呈蜀太守。“废丘已传”一句,是完成自己一段的传递后,废丘致咸阳的回复文字,也就是上面提到的“报”。
如同《封诊式·迁子》这则简文所显示的那样,以县次传在投递文书之外,还输送人员和物资。《史记·淮南王列传》记文帝徙刘长于蜀郡严道邛邮云:
于是乃遣淮南王,载以辎车,令县以次传。是时袁盎谏上曰:“上素骄淮南王,弗爲置严傅相,以故至此。且淮南王爲人刚,今暴摧折之,臣恐卒逢雾露病死,陛下爲有杀弟之名,奈何!”上曰:“吾特苦之耳,今复之。”县传淮南王者皆不敢发车封。淮南王乃谓侍者曰:“谁谓乃公勇者?吾安能勇!吾以骄故,不闻吾过至此。人生一世间,安能邑邑如此!”乃不食死。至雍,雍令发封,以死闻。
这与秦简所记迁丙的方式显然一脉相承。《史记·仓公列传》记:“文帝四年中,人上书言意,以刑罪当传西之长安。”索隐云:“传,乘传送之。”恐非。仓公西往长安,盖与丙、刘长一样,是由沿途各县转相解送。《二年律令·赐律》286号简云:“吏各循行其部中,有疾病囗者收食,寒者假衣,传诣其县。”传诣,辗转送至。在形式上与押解罪犯相同。
我们再看另外两条记载: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资赎责。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即)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资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资赎责、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史泰守府;嘉、谷、尉在所县上书嘉、谷、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里耶秦简16:5)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资)者,以訾(资)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资)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事。委输传送,重车、重负日行五十里,空车七十里,徒行八十里。免老、小未傅者、女子及诸有除者,县道勿敢徭使。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二年律令·徭律》411~413)
这两条文献所説的“传送”,也当是以县爲次,辗转运送。与以次传书和递解人员相比,这种传输的规模浩大,但运行方式则应大致相同。
以邮行书靠邮人传递,以次传书却没有专职人员担任。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行书律》云:“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这裏的“传书”应该就是以次传递的文书。“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的记载,意味着秦代以次传书也用官奴婢中的年壮可靠者担当[15]。里耶秦简16:5记传送甲兵时优先派遣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居资赎债、司寇、隐官以及践更县者,由于任务性质相同,这些人大概也都可用于传书。而在后面讨论里耶秦简文书传递实例中,也可以看到使用兵卒和隶臣妾的情形。
《秦律十八种·田律》也有一条关于行书的记载:
雨爲湗〈澍〉,及诱(秀)粟,辄以书言湗〈澍〉稼、诱(秀)粟及豤(垦)田畼毋(无)稼者顷数。稼已生后而雨,亦辄言雨少多,所利顷数。早〈旱〉及暴风雨、水潦、螽䖵、群它物伤稼者,亦辄言其顷数。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尽八月□□之。
这裏説县而不説郡,大概是秦国设郡之前的旧律。所谓远近应该是相对于就秦都咸阳而言。距离远的县,相关农事文书由邮传递;距离近的县,则由各县直接派人送来。轻足,指走得快的人。我们想指出的是,这裏所説的“近县令轻足行其书”,大概也属?以次传书的範畴,而不是另外一种行书系统。
传置与行书无关
这裏所説的“传置”,属于官方交通系统。在云梦秦简和已发表的里耶秦简中,还未见这个意义上的“置”字。而在张家山汉简中,“置”、“传”往往分别称述。例如:
驾传马,一食禾,其顾来有(又)一食禾,皆八马共。其数驾,毋过日一食。驾县马劳,有(又)益壶〈壹〉禾之。(《秦律十八种·仓律》)
传车、大车轮,葆缮参邪,可殹(也)。(《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爲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爲驾传。(《二年律令·置吏律》213~214)
……诸□□及乘置、乘传者□□,皆毋得以传食焉。(《二年律令·传食律》231)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爲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爲传食。车大夫稗米半斗,参食,从者䊪(粝)米,皆给草具。车大夫酱四分升一,盐及从者人各廿二分升一。食马如律,禾之比乘传者马。使者非有事其县道界中也,皆毋过再食。其有事焉,留过十日者,禀米令自炊。以诏使及乘置传,不用此律。县各署食尽日,前县以谁(推)续食。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三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二年律令·传食律》232~237)
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其献酒及乘置、乘传,以节使,救水火,追盗贼,皆得行。(《二年律令·户律》306)
相国上长沙丞相书言,长沙地卑湿,不宜马,置缺不备一驷,未有传马,请得买马中,[16]给置传,以爲恒。相国、御史以闻,请许给置马。制曰:可。(《二年律令·津关令》516~517)
丞相上长信詹事书,请汤沐邑在诸侯属长信詹事者,得买骑、轻车、吏乘、置传马关中,比关外县。丞相、御史以闻,制……(《二年律令·津关令》519)
这些简牍中的传、置,或与“驾”、“乘”连言,或与“马”、“车”连言,都是指某种交通工具[17]。在悬泉汉简中常见的作爲邮驿机构的“置”[18],秦与汉初文献中尚未出现[19]。张家山《二年律令·传食律》232~237号简中的“县舍”,应该是提供“传”、“置”等交通工具和食宿的地方,与晚后的“置”类似[20]。
传、置虽然有时一同提到,但显然是两种东西。律文同时提到二者时,都是先説“置”,再説“传”,反映置的地位比传高。张家山519号简记长沙丞相书説“置缺不备一驷,未有传马”,显示置由驷马牵引,而驾传之马的规格则应在此之下。如淳《汉书注》所引一条汉律可能与此有关。《汉书·高帝纪下》顔注引述説:
如淳曰:律,四马高足爲置传,四马中足爲驰传,四马下足爲乘传,一马二马爲轺传。急者乘一乘传。
《史记·田儋列传》集解曰:
如淳曰:“四马下足爲乘传。”
而《史记·孝文本纪》索隐作:
如淳云:律,四马高足爲传置,四马中足爲驰置,下足爲乘置。一马二马爲轺置,如置急者乘一马曰乘也。
又《汉书·平帝纪》注转述如淳所引另外一条律文云:
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其乘传参封之。参,三也。有期会累封两端,端各两封,凡四封也。乘置、驰传五封也,两端各二,中央一也。轺传两马再封之,一马一封也。
互勘之下,《汉书·高帝纪下》注引当较爲可靠[21]。对照张家山汉简律文,“置”可能是指四马高足的置传,“传”则是指其他的驾乘方式。或许汉初区别未细,“置”指四马之车,“传”指二马或一马之车。
目前一般以爲,传置也承担行书的任务。就秦与汉初的简牍资料看,其实当时传、置只是爲官宦提供的车马交通工具,提供传、置的县舍同时也爲官宦提供食宿,而不负责文书传递。在应该提供驾传的人员中,有“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这使告急信息或文书得以快速传递。然而在本来意义上説,传、置负责承载的是具有某些资格的人,而不是某些文书。
以上所论,可以概括如下:
1、以邮行书和以次传书,是秦至汉初两种基本的公文传递方式。
2、以邮行书,通过有限綫路上密集的邮站设置,以短距离快速接力的方式,达到高效率的文书传递。以次传书,则是在更大範围内,利用县道网络,以较长距离(通常是相邻二县间距离)较慢速度(相对于以邮行书而言)接力的方式,达到灵活、广泛的文书传递。如果説前者是当时通信枢纽的话,后者就是非常重要的补充和拓展。
3、这个时期的“传”、“置”,是爲官宦提供的交通工具,幷不具有文书传递的功能。
(本文原刊于《里耶古城·秦简与秦文化研究》,科学出版社2009年10月)
(编者按:[1]张家山二四七号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张春龙、龙京沙:《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彭浩:《读张家山汉简〈行书律〉》,《文物》2002年第9期;李均明:《张家山汉简〈行书律〉考》,《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二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于振波:《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2]本文所説红外綫影像资料,爲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荆州博物馆、早稻田大学长江流域文化研究所合作研究成果,详见《二年律令与奏谳书》,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
[3]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东海县博物馆、中国文献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77页。
[4]于振波:《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湖南大学学报》2003年第3期。
[5]张春龙、龙京沙:《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参看上引于振波文。
[6]《管子集校》,科学出版社1956年,1129页。
[7]我们曾怀疑简文读作:“……勿令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刍稁。”(《张家山汉简杂识》,《语言文字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266号简对邮人称“勿令爲它事”,五年诏称“复其身及户,勿事”,对照之下,可见原释文断读不误。
[8]彭浩:《读张家山汉简〈行书律〉》,《文物》2002年第9期。
[9]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学术月刊》2003年第1期。
[10]张春龙、龙京沙:《里耶秦简三枚地名里程木牍略析》,《简帛》第1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其释文先前曾刊于张春龙、龙京沙:《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
[11]王焕林有此猜测,见《里耶秦简释地》,《社会科学战綫》2004年第3期。
[12]《尹湾汉墓简牍》,79~84页,参看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上)》,《尹湾汉墓简牍综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
[1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
[14]张春龙、龙京沙先生披露的里耶17:14也有类似情形。见《里耶秦简三枚地名里程木牍略析》。
[15]王焕林将这句秦律在“隶臣妾”之后用顿号断读,将之与“老弱”和“不可诚仁者”幷列,以爲“隶臣妾”不能用于传递公文,见《里耶秦简丛考》,《吉首大学学报》第26卷第4期(2005年10月)。误。不过,从律文表述看,隶臣妾应该不是唯一用于传书者。
[16]中,原释爲“十”。参看陈伟:《张家山汉简〈津关令〉中的涉马诸令研究》,《考古学报》2003年第1期。
[17]张家山231号简“毋得以传食”的“传”,似指符传,意思是説不得凭符传获得饮食招待。232~237号简説“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其中传显爲符传,可佐证。
[18]参看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
[19]《淮南子·主术训》:“故至精之所动,若春气之生,秋气之杀也,虽驰传骛置,不若此其亟。”所云传、置,与简文相合。
[20]律文中説:“县各署食尽日,前县以谁(推)续食。”这裏所谓“县”,具体説亦应指县舍。
[21]参看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厩律》“传置”条按语,1607页,中华书局1985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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