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甲骨文-“害”字小議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害”字小議


(清華大學歷史系暨思想文化研究所)
自裘錫圭先生發表《釋“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一文[1],甲骨文中與此字有關的問題迎刃而解。而戰國楚文字“害”因其寫法多變,討論者眾說紛紜。本文不揣譾陋,試圖在裘先生文章的基礎上,對楚簡中與此有關的字作一初步的討論,希望對問題的解決有所幫助。
筆者先根據形體的不同把本文要討論的字分為三類:
A類:
1、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吾以《△(葛)□(覃)》得氏初之詩(《孔子詩論》第16簡)
2、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夫△(葛)之見訶(歌)也(《孔子詩論》第16簡)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菜(采)△(葛)》之愛婦(《孔子詩論》第17簡)
B類:
1、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a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
△(蓋)城(誠)胃(謂)之也(《孔子詩論》第7簡)
b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蓋)曰童而皆賢于其初者也(《孔子詩論》第10簡)
c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以無道稱,△(曷)有弗失(《曹沫之陣》第10簡)
2、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a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君奭曰:唯冒丕單稱德,△(曷)?(《成之聞之》第22簡)
b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槁木三年,不必為邦旗,△(曷)?(《成之聞之》第30簡)
c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害)將來,將有兵(《競建內之》第5簡)
d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誆)人之△(害)也(《孔子詩論》第8簡)
e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句(苟)毋△(害)(《性自命出》第31簡)
C類:
禹: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公問二大夫:“日之食也,△(曷)為?”(《競建內之》第1簡)
對於A類字的釋讀,裘先生的文章已經分析得很清楚,A1可以隸定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A2可隸定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均釋為“害”,在簡文中與“葛”通。對於C類字的解釋,學者們看法有所不同:
陳佩芬先生釋為“害”,認為與“曷”同。[2]何有祖先生認為該字其上從“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省,下部所從“九”,疑為郭店《尊德義》26號簡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之省體。字當隸作從害從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實際有兩個聲符,讀作曷。[3]蘇建洲先生不贊同何先生的意見,認為整個“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字要省作“九”形似非易事,也較少見;而且字形要如何隸作“從害從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似也有困難。他以為本字的構形有兩種可能:其一是“害”下增添“九”聲。另一種構形方式可能是字形演變作: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是否一定正確還待檢驗。[4]
我認為何蘇二說值得商榷,此字下部所從既非“九”,亦不屬蘇建洲所說的加筆的字形演變現象。該字嚴格隸定應為“禹”字。下面從字形上詳細論述。
先來看戰國楚簡中的“它”字: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包164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老甲33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六德16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忠信之道7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六德14[5]
其中《忠信之道》簡7與《六德》簡14“它”旁邊的兩撇,是裝飾性符號,戰國文字習見,何琳儀先生《戰國文字通論》有很詳細的舉例,[6]此處不贅述。再如“冒”字: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老乙》12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曹沫之陣》簡10
“目”旁右邊的兩撇亦屬羨筆。
除了《楚文字編》所列舉的,上博簡亦有“它”形: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容成氏》簡6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容成氏》簡20
我們再來看戰國楚簡中的“禹”字。“禹”《說文》古文作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戰國簡字形大抵相同,均從“它”旁,現例舉其字形如下: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成之聞之》簡33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尊德義》簡6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容成氏》簡23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容成氏》簡25
現在來看本文開頭所舉的B類與C類文字。可以發現,這兩類文字最明顯的共同之處,是在字形的中間部分均有二斜筆。這也是這兩組與A組最大的不同。二斜筆是如何產生的?代表什麼意思?這是解決問題的關鍵。筆者對這一點的認識,主要是受《尊德義》第38簡“害”字的啟發。下面說明原因(筆者謹按:禹在戰國文字中經常從土,本文所討論的“禹”的形體不包括從“土”的“禹”字):
郭店簡《尊德義》第38簡有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a)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b)字,整理者隸定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釋為“害”,可信。a與b最大的不同在於b的“它”形彎筆是斷開的,而a是連續的。a字中間部分的“它”形作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與上述列舉的“它”形如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相比較,明顯的特點是彎筆很重很長且上挑。這樣的書寫方式自然很不便利。但是如果將這兩筆分割,再將最後一筆改為從右上向左下運筆,書寫就會方便很多。
如果上述分析還不足以說明問題的話,我們再來看《尊德義》第23簡的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c)。觀察c的“它”形,可以看出原本連續的彎筆在斷筆之後,最後一筆幾乎到了與上筆平行的程度,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即由此產生。對比a、b、c,可以發現“它”在a中作連續的彎筆,在b中彎筆分割並變換運筆方式,而在c中二斜筆基本平行。通過對同一抄手所抄寫的同一篇竹簡《尊德義》三個“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字中“它”形的比較,筆者認為, a→b→c的字形變化正反映了“它”形的輕微訛變軌跡。其大致的字形演變情況如下: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
分割筆劃在戰國文字中習見,《戰國文字通論》中亦有詳細舉例:[7]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璽文》10.6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璽文》10.6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璽文》10.7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璽文》10.7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上官鼎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梁上官鼎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匋文》6.41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匋文》6.41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鄂君啟節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璽文》12.2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璽文》1.3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璽文》1.3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中山》64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中山》64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璽文》2.7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璽文》2.7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中山》51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中山》51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璽文》3.8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璽文》3.8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包山》151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包山》80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郭店》太14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郭店》成36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有理由相信,B2類中各字應該隸定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其實即是“它”字。B1應該隸定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實即“害”字。所加“口”旁,應屬增繁形符現象。在戰國文字尤其是楚系文字中,加無義偏旁“口”的情況很多,這方面的例子《戰國文字通論》中舉例很多,茲列舉數例如下[8]: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侯馬》303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長沙帛書
退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郭店》老乙11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郭店》老甲39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郭店》唐6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郭店》唐25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郭店》尊2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郭店》魯6
現在再來看C類的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它的構造就很清楚。字的上部為“它”,下部與“禹”所從的“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毫無二致。只不過普通的“禹”字是把“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形寫在“它”形上,而該字把兩個偏旁上下分開了而已。所以此字即“禹”字。其實可以歸到A2類中,筆者只是為了討論的方便才單獨歸為一類。
通過上面的字形分析,筆者對本文開頭所舉各字作了重新的隸定。A1隸定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A2隸定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B1隸定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B2隸定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C隸定為“禹”。這四個字均可與“害”相通。(筆者謹按:A1 、A2所從的“艸”旁以及B1、B2附加的無義偏旁“口”可以不討論,此處主要討論“它”、“禹”、“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其實與“害”相通的問題裘先生已經分析得很透徹,他在文章中指出:
甲骨文“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字應該就是“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的初文。容庚先生指出“甲骨文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金文作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後漸變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原注:自《金文詁林》7368頁轉引﹞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演變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跟“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演變為“萬”同例。
據此我們可以知道“它”與“禹”,“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與“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的確是有明確的演變關係。
裘先生文章中還指出:
《屯南》著錄下引對貞卜辭:
丙寅鼎﹝貞﹞:岳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雨。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雨。 屯南644
第二辭以“虫”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前》1.16.6有下引殘辭:
□□卜王[貞]:□辛酉□□小乙□□亡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
也以“虫”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這類“虫”疑是刻漏“止”形的“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字,但是也有可能並非誤刻,而是以音近借用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的。“虫”與“虺”同音,是曉母微部字。曉、匣二母,微、祭二部,關係都很密切,可知“虫”、“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害﹞二字古音相近。上古時代,蛇虺之類為害極烈。“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害﹞大概就是由“虫”孳生的一個詞。所以卜辭有時以“虫”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並不奇怪。
由此可知“它”和“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是均可以用為“害”的。不過從上面討論的楚簡亦常以“它”代“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的情況來看,甲骨文漏刻的可能性很小,除裘先生所說音近借用的可能之外,也有可能是省形。
“它”、“禹”、“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既然可以用作“害”,它們因為音近是可以與“蓋”、“曷”相通的。在本文開頭所列各例簡文中,這些字或讀為“蓋”(B1a、B1b),或讀為“曷”(A、B1c、B2a、B2b、C),或讀為“害”(B2c、B2d、B2e),文意都是暢通無阻的。
需要說明的是,裘先生在文章中指出,甲骨文金文中“它”、“虫”二字有嚴格的區別。但在戰國文字中,從上文所舉竹簡“它”字來看,“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害)所從的確是“它”而非“虫”。那麼筆者隸定的“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與裘先生討論的“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二者可以等同嗎?筆者認為,“它”、“虫”在甲骨文金文中的確有嚴格的界限,在戰國簡中也是有所區分的。上述所舉老甲33簡“虫”、“它”同簡出現,而字形完全不同即是很好的例證: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
整理者釋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蠆蟲它(蛇)”,[9]裘先生釋為“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蠆蟲(虺)它(蛇)”[10],雖然在具體釋讀上有所分歧,但是二者在“它”、“虫”的區分上是完全一致的。
但是從上舉A、B、C三類文字來看,所有字形均用“它”而不用“虫”,而聯繫簡文,這些字如同裘先生所說釋為“害”,或讀本字,或讀為“曷”,或讀為“蓋”,與文意均十分順暢。因此筆者推測,在“害”字中以“它”旁代“虫”旁,有可能是用字習慣的原因,另一種可能是是“它”、“虫”兩者關係本來就極為密切,此處是義近互換。
通過對字形和文意的分析把握,筆者對楚簡中與“害”相關的字有了進一步的瞭解。包山簡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等字,過去學者多釋為“害”,[11]史傑鵬先生、劉樂賢先生均指出應釋為“巫”,[12]可信。從筆者上舉“害”字各例來看,“害”與“巫”字形差別是比較明顯的,尤其傾斜的斷筆“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是“害”字最明顯的特徵。這個斷筆是從右上向左下的斜筆,而非“巫”的橫筆。
《說文解字》:“害,傷也。從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從口。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口,言從家起也。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聲。”[13]
金文中“害”字作: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師害簋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害弔簋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毛公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鼎 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弔多父盤[14]
裘先生認為:
《說文》以‘傷’為‘害’字本義。周法高指出‘害’字本像下器上蓋之形,跟‘會’、‘蓋’等字音義皆近。其說可信。《說文》顯然是把‘害’字的假借義誤認為本義了。
現在看來,筆者更傾向于董珊先生的意見,認為楚簡“害”字(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甲骨文-“害”字小議
甲骨文-“害”字小議)與金文“害”字應有不同的發展來源。[15]究竟何者是本義,尚有待進一步研究。
(編者按:[1]裘錫圭《古文字論集》,中華書局,1992年。下引裘先生論述出自該篇者,不再注。
[2]馬承源主編《上海博物館藏戰國楚竹書(五)》167頁,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
[3]何有祖《上博五楚竹書〈競建內之〉劄記五則》,簡帛網,06/2/18。
[4]蘇建洲《上博(五)柬釋(一)》,簡帛網,06/2/27。
[5]李守奎《楚文字編》756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
[6]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260頁,江蘇教育出版社,2003年。
[7]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241頁,江蘇教育出版社,2003年。
[8]何琳儀《戰國文字通論》218頁,江蘇教育出版社,2003年。
[9]《郭店楚墓竹簡》113頁,文物出版社,1998年。
[10]《郭店楚墓竹簡》116頁,文物出版社,1998年。
[11]何琳儀《戰國古文字典》898頁,中華書局,1998年版。
[12]馬月華《談〈戰國古文字典〉中存在的問題》35頁,北京大學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2001年。
[13]《說文解字》151頁,中華書局,1963年。
[14]容庚《金文編》531頁,中華書局,1985年。
[15]董珊先生授課時發言。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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