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簡之“守”和“守丞”釋義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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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里耶秦簡之“守”和“守丞”釋義及其他


(秦始皇兵馬俑博物館)
內容提要:通過與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的相互參照和分析,本文認爲里耶秦簡中縣的“守”、“丞” 和“守丞”含義不同,它們分別爲代理縣令、縣丞和代理縣丞。而遷陵縣和陽陵縣頻繁更換縣的代理官員的原因是:1,縣的官員參加戰爭;2,縣的官員去世、生病以及短期離開官署。里耶秦簡也說明了秦時的“守官”制度的完備。本文還對里耶秦簡中其他的一些稱謂進行了必要的解讀。
關鍵詞:守 守丞 里耶 秦簡
2002年,湖南省龍山縣里耶鎮里耶戰國古城出土了大批秦代簡牘,爲研究秦代歷史提供了極爲重要和珍貴的資料。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和龍山縣文物管理所發表的《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代一號井發掘簡報》[1]和《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以下簡稱《選釋》)[2]兩文公布的簡文顯示,秦時縣的官員的稱謂有“守”、“丞” 和“守丞”。《選釋》將“守”解釋爲“試守”,“丞”解釋爲“縣丞”,“守丞”解釋爲“代理縣丞”。李學勤先生也大體持這種觀點[3]。但鑒于情况比較複雜,《選釋》同時又謹慎地表示“‘守丞’之‘守’也不一定如我們理解的是‘試’或‘代理’之意”。
楊宗兵先生在《里耶秦簡釋義商榷》一文中認爲,里耶秦簡中的“守”、“丞”和“守丞”含義相同,都是官長的意思[4]。
經過對里耶秦簡簡文的細緻分析,再與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相參照,同時結合傳統文獻的記載,作者認爲,“守”、“丞” 和“守丞”含義有別,爲三種不同的官職。“陽陵守”之“守”是代理縣令之意,而少內守、司空守和都鄉守等稱謂中的“守”是“守嗇夫”的簡稱。“丞”是縣丞,“守丞”是代理縣丞。而所有這些稱謂中的“守”似乎只能解釋爲代理,而無“試守”之意。這些職務也充分說明了秦時“守官”制度的完備,同時也爲“漢承秦制”的說法又增添了一件實例。現作者不揣淺陋,就這一問題作略加論述,請專家學者批評指正。。
“守”和“守丞”
里耶秦簡中文書的簽署與轉發等工作多由縣的官員“守”、“丞”或“守丞”負責。楊宗兵先生在《商榷》中認爲這三者實際爲同一官職,都是縣的最高負責人。我們認爲,這一說法存在以下幾方面的不足。
一,
  《商榷》一文中認爲“縣之‘守’、‘丞’、‘守丞’互見、無別”“涵義相同”的主要根據是同一個人既可被稱爲“守”,又可被稱爲“守丞”。然而文中所引用的兩個材料都是不確的。如:
1,“‘敦狐’在遷陵縣任職,廿六年(前221年)五月在公文中被稱爲‘遷陵守丞’,同年六月却稱爲‘遷陵守’,到第二年—廿七年(前220年)三月又被稱爲‘遷陵守丞’。”
2,“最典型的例子是‘慶’在陽陵縣任職:在卅四年(前213年)六月甲午同一天撰寫的公文中,同一個人—‘慶’,或稱其爲‘陽陵守丞’,或稱爲‘陽陵守’。’”
然而,經過作者的仔細核對,發現在公布的簡牘中,敦狐幷沒有被稱爲“守”。在涉及敦狐的三支簡中,他的稱謂全部都是“守丞”。另外,慶確實曾被稱爲“守丞”和“守”,但却不是在同一天,而分別是在始皇卅四年六月初九(六月甲午朔壬寅)和六月二十五日(六月甲午朔戊午)。因此,《商榷》一文所依據的這兩條材料是錯誤的,“守”和“守丞”幷不是“互見、無別”。
二,
  《商榷》一文的觀點的另一個根據是“現已出土或傳世的秦出土文獻,……迄今未發現有‘縣令、長’的記載。”幷推測“秦時縣一級官長‘守’、‘丞’或‘守丞’即行‘縣令、長’之實,却無‘縣令、長’之名”,“《漢書·百官公卿表》所載秦‘縣令、長’的名稱與職責,疑源自司馬遷《史記·秦本紀》的記載,恐皆與秦時官制實際情况不符,……可能是司馬遷、班固據漢初的職官制度情况向前逆推秦代官制而致。”
實際上,無論是秦或者漢的出土文獻中,都有“縣令” 的明確記載。張家山漢簡的《奏讞書》中《南郡卒史蓋廬、摯田、假卒史瞗複修隼等獄簿》記載了始皇廿七年的一個案例,其中明確提到“隼爲修令”,幷且還有“修守媱”。[5]這說明秦時縣的長官確稱“令”,而代理縣令稱“守”。在睡虎地秦簡中,也有“縣令”的記載。如《效律》“官嗇夫免,縣令令人效其官”。“縣令免,新嗇夫自效也,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至于“令、丞”連稱者更多。而里耶秦簡中也有“令”,如[8] 157簡正面“謁令、尉以從事”。這些材料充分說明,秦時縣的長官確爲“縣令”,而不是‘守’、‘丞’或‘守丞’。《史記》的準確性由此體現地非常充分,漢承秦制的綫索也非常明顯。《商榷》一文認爲出土文獻中沒有“縣令”的說法是不確的。
三,
如將“守”、“丞”和“守丞”都理解爲縣的“官長”的意思,則有一個問題很難得到合理的解釋,即,遷陵和陽陵兩縣的長官更換過于頻繁[6]。
遷陵

26年 5,24
敦狐
守丞
6,3
拔[7]

6,30
敦狐
守丞
27年 3,5
敦狐
守丞
3,11


3,13


8,20

守丞
28年 8,27


32年 1,20


4,8

守丞
4,9

守丞
33年 2,1

守丞
陽陵

33年 4,2

守丞
4,9

守丞
4,10

守丞
34年4月


6,9
慶[8]
守丞
6,25


7,28


8,1


8,2

守丞
上面兩表是簡牘反映的遷陵縣和陽陵縣的主要官員的在職時間(爲醒目起見,表格中的數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數字)。從中可以看到,始皇26年的5月24日至當年的6月30日,在一個月的時間內,敦狐和拔兩個人先後擔任遷陵的三任長官。在27年的3月5日至當年的8月20日,在不到半年的時間內,有三個人擔任長官。在32年1月20日到33年的2月1日,在一年的時間內遷陵的長官也更換了3次。
同樣的情况也發生在陽陵縣。34年的4月到當年的8月2日,在4個月內,縣的長官更換了4次。最爲特殊的是,在33年4月2日到10日,在9天內陽陵的長官更換了3個人。而且,這個數字只是我們根據公布的簡文做的統計,實際的數字至少不會小于這個統計數字。
秦時官吏的任免有嚴格的時間限制。睡虎地秦簡中的《置吏律》規定:
“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缺者,爲補之,毋須時。[9]”
因此象遷陵和陽陵兩縣頻繁更換長官的情况十分不正常。而陽陵縣的長官在9天內更換3人,更是不可思議。
綜上所述,我們認爲“守”、“丞”和“守丞”不可能都是縣的長官之意,“守” 和“守丞”應是一種代理職務。
任命代理官員臨時負責工作的做法是秦漢時期“守官”制度的重要內容。如睡虎地秦簡《除吏律》規定:
“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資二甲”。
《置吏律》規定:
“官嗇夫即不存,令君子無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內史雜》規定:
“苑嗇夫不存,縣爲置守。”
這些法律規定,政府機構的主要領導不在時,應任命臨時代理的官員“守”主持工作,說明秦時的守官制度已經非常完備。
漢代繼承了秦的守官制度,張家山漢簡《具律》:
“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讞。相國、御史及兩千石官所置守、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斷獄、讞獄,皆令監臨卑官,而勿令坐官。”
這明確說明縣的代理縣令和代理縣丞分別被稱爲“守”[10]和“守丞”。
“守”在漢代還有試守的意思,《漢書·平帝紀》注引如淳曰:
“諸官初除,皆試守一歲爲真,食全俸。”
《漢舊儀》規定:
“……選廷尉正監平案章取明律令;選能治據長安三輔令,取治劇,皆試守,小冠,滿歲爲真。”
說明漢代任命官員時,常以一年爲試用期,期滿合格者才能被留用。里耶秦簡中的守丞更換相當頻繁,沒有見到任期有超過一年者,另外,也不見有由守丞變爲丞、守變爲令者,因此,我們認爲,里耶秦簡中的 “守”只是代理,而無試用之意。
將守、守丞理解爲代理縣令和代理縣丞,那麽發生在遷陵和陽陵兩縣的現象就不是更換縣的長官,而只是經常讓代理官員—守或守丞—臨時主持事務。
秦漢時期,在下列情况下要任命代理官員負責工作。
1,地方官員參軍,要任命代理官員。
睡虎地秦簡《除吏律》規定:
“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資二甲”。
這說明戰爭時徵發軍隊,官府的一些官員要應徵入伍。這些官吏空下的職務要由代理官員擔任。
《史記·秦始皇本紀》也記載:
“軍歸鬥食以下,什推二人從軍。”
秦統一六國的戰爭結束後,還有對匈奴和南越的戰爭,而遷陵和陽陵的一些官員也有可能參加了軍隊。
2,地方官員的死、病以及外出,也要任命代理官員。
張家山漢簡《具律》:
“事當治論者,其令、長、丞或行鄉官視它事,不存,及病,而非出縣道界也,及諸都官令、長、丞行離官有它事,而皆其官之事也,及病,非之官在所縣道界也,其守丞及令、長若真丞存者所獨斷治論有不當者,令真令、長、丞不存及病者皆共坐之。如身斷治論及存者之罪,唯謁屬所二千石官者,乃勿令坐。”
《具律》的律文顯示,當縣的令、長、丞去世、生病,或離開官署,到轄區的其他地方辦事,都要任命一名代理縣丞。而導致遷陵和陽陵頻繁任命代理官員的有可能是最後一個因素,即官員到鄉下辦事(即使只是短期離開官署),也要任命代理官員。那麽,如果當時遷陵和陽陵的官員經常外出的話,代理官員有可能也不固定,體現在簡文中,就是“守”或“守丞” 的頻繁更換。

在公布的里耶簡文中,有一些稱謂作者有意加以一點說明。另外,對《選釋》和《商榷》兩文中的一些觀點再提出一點補充意見。
1,少內守、司空守、都鄉守和田官守
里耶秦簡中還有少內守、司空守、都鄉守和田官守等稱謂,我們認爲,它們可能是一種簡稱。《除吏律》中“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可以認爲,代理嗇夫應該被稱爲“守嗇夫” 。少內、司空、都鄉和田官的負責人本來是少內嗇夫、司空嗇夫、都鄉嗇夫和田嗇夫,而它們的代理負責人就應該被稱爲少內守嗇夫、司空守嗇夫、都鄉守嗇夫和田守嗇夫,因此可以簡稱爲少內守、司空守、都鄉守和田官守。
2,守府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中有:
“府中公金錢私貸用之,與盜同法。何謂府中?唯縣少內爲府中,其它不爲”。
據此,陳長琦先生認爲,“縣可以稱縣府”。另外,陳先生還指出“《語書》中‘府令曹畫之’的府,似應爲縣府”。[11]秦時縣的最高長官爲令,令的官署可以被稱爲 “府”,那麽,守令的官署就應該被稱爲“守府”。
3,假尉
里耶簡中多處見到 “假尉觿”,《選釋》解釋爲代理郡尉是正確的。“假官”是一種兼職,趙翼說:“秦漢時,官吏攝事者,皆曰假,蓋言借也”,“非真假之義”。[12]可見秦時的“守官”、“假官”制度確實非常完備。簡文中觿的本來職務是洞庭郡的司馬,臨時擔任郡尉,所以文書末尾特別注明“以洞庭司馬印行事。”
4,假卒史
[16] 5和[16]6兩隻簡提到“假卒史穀”:
“洞庭守禮謂縣嗇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屬尉”,
簡文說明洞庭郡的“卒史嘉”正在郡任職,應該沒有必要設一代理卒史。這個“假卒史穀”似乎不是代理卒史,而可能是“卒史嘉”的助手或副職。
在東漢,假官有副職的涵義,如《續漢書·百官志》將軍條下云:
“其領軍皆有部曲,大將軍營五部,部校尉一人,比二千石;軍司馬一人,比千石。又有假司馬、假候,皆有副貳。”
因此,高敏先生認爲:“到了東漢,‘假官’又增加了副職之意。”[13]現在看來,“假官”作爲副職的做法似乎可以上溯到秦。
5,都鄉主
[16]9簡有“都鄉主”,《選釋》認爲是一種鄉官的稱謂。
里耶簡中還有“倉主”([16]6背) 、“司空主”([8]133背)、“丞主”([8]158正)。然而,無論是傳統文獻還是出土文獻,都不見有記載“主”這一官職的。因此,這些稱謂中的“主”幷不是一種官職。
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之《有鞫》和《覆》中有:“縣主”,秦簡整理小組解釋爲“縣負責人”。所以,我們認爲,“都鄉主”應該是一個籠統的稱謂,意爲“都鄉負責官員”,而不應是一個固定的官職。
6,漢代“守”、“丞”和“守丞”的職權
《商榷》一文認爲,張家山漢簡和里耶秦簡中縣的“守”、“丞”和“守丞”的職權範圍和職責內容不同。作者認爲,《商榷》的這一說法有可能是對張家山漢簡的誤解。《商榷》由張家山漢簡的“……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斷獄、讞獄……”推斷出“漢代‘丞’、‘守丞’的職責是‘斷獄、讞獄’”,而里耶秦簡中“守”、“丞”、“守丞”的職責比較全面,因此得出兩者的職責範圍不同的結論。
實際上,《商榷》引用的張家山漢簡《具律》的全文是:
“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讞。相國、御史及兩千石官所置守、假吏,若丞缺,令一尉爲守丞,皆得斷獄、讞獄,皆令監臨卑官,而勿令坐官。”
作者認爲,“皆得斷獄、讞獄”的意思應該是可以斷獄、讞獄,而不是只能斷獄、讞獄。也就是說,“斷獄、讞獄”只是丞的職責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因爲按照《商榷》的觀點,即“丞”、“守丞”的職責就是斷獄、讞獄的話,那麽“縣道官守丞毋得斷獄及讞”就不可理解了,因爲這樣一來縣和道的守丞就沒有任何職權了。
作者認爲,《具律》的規定是說,縣和道自己任命的守丞不能“斷獄、讞獄”(這大概是因爲“斷獄、讞獄”需要具備一定的知識和經驗,因此禁止臨時代理的縣丞進行這項工作。),但其他的工作則可以進行。而等級較高的官員任命的守丞則可以“斷獄、讞獄”。
漢代縣丞的職責與里耶秦簡反映的秦縣丞的職責一樣,也很全面。
張家山漢簡《行書律》:
“……書以縣次傳,及以郵行,而毀封,□縣□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曰:封毀,更以某縣令若丞印封。”
《戶律》:
“民宅園戶籍、年細籍、田比地籍、田租籍,謹副上縣廷,皆以篋若匣匱盛,以令若丞、官嗇夫印封,獨別爲府……。”
說明漢代的丞至少還有封署文書和管理簿籍的職責。《後漢書·百官志》本注說:
“丞署文書,典知倉、獄。”
也說明縣丞的職責還包括主管文書的接收與傳達,以及管理縣的糧倉。因此,就現有的材料來看,漢代縣丞的職能與秦時未見不同。

附記:原文發表于《中國歷史文物》2006年第3期。
(編者按:[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龍山縣文物管理所:《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代古代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1期。
[2]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處:《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1期。
[3]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1期。
[4]楊宗兵:《里耶秦簡釋義商榷》,《中國歷史文物》2005年2期。
[5]《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文中所引的張家山漢簡均引自此書,不再另注。
[6]簡報當時就已經注意到這個情况,幷指出“縣署的主要長官似不宜如此頻繁地更換”。
[7]簡文中稱拔爲“遷陵拔”,他應是遷陵縣的縣令。類似的稱謂還有“陽陵速”。李學勤先生認爲“陽陵速”指的就是陽陵縣令速。我們認爲李學勤先生的意見是正確的。如張家山漢簡的《奏讞書》中有“胡狀、丞喜”,“江陵餘、丞驁”,皆是例證。所以,我們將拔和速也作爲縣的長官列入表內。
[8]本文下文將論述,“守”和“守丞”分別是代理縣令和代理縣丞之意。因此,如排除筆誤的可能,我們認爲,慶在擔任守丞一段時間後,很可能又被任命爲守。
[9]《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下文所引的睡虎地秦簡簡文都引自此書,不再另注。
[10]守應是守令的簡稱。《後漢書·卓茂傳》記載,卓茂初爲密令,“有所廢置,吏人笑之,臨城聞者皆蚩其不能。河南郡爲置守令”,所謂“守令”,就是代理縣令,也可簡稱爲“守”。
[11]陳長琦:《睡虎地秦墓竹簡》譯文商榷(二則)》,《史學月刊》2004年11期。
[12]趙翼:《陔餘從考》卷26,《假守》條。
[13]高敏:《從雲夢秦簡看秦的若干制度》,《雲夢秦簡初探》(增訂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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