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南陽里戶籍簡試探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南陽里戶籍簡試探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南陽里戶籍簡試探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
近年刊佈最新有關秦漢戶籍的新資料,一種是湖南龍山里耶古城護城河遺址中出土的戶籍木簡,一種是安徽天長西漢中早期墓出土的戶口簿和算簿木牘,另一種是江蘇連雲港尹灣出土西漢晚期東海郡功曹史師饒墓集簿等木牘。三者詳略和性質不盡相同,但都為揭開秦漢地方郡國人口管理和戶籍的真面目帶來前所未有的突破。[1]其中尤以里耶戶籍簡意義重大。我認為它讓我們第一次明確無誤地看見了秦漢戶籍登記某一個較早階段的真面目。[2]
里耶戶籍簡出土於里耶古城北護城壕中段底部編號為K11的凹坑中。城壕大部分發掘於二○○五年下半年,出土遺物很多,不少還在整理中。古城北、西、南三面有護城壕。北城壕殘長約八十五公尺,寬約六至九公尺。西端深約二公尺,東端約深三.二公尺。據《里耶發掘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圖十、十三,K11出現在所謂二期城壕內。在二期城壕內還有K12-14一連三個凹坑。《報告》謂:“在北城壕內還發現了K11、K12、K13、K1 4、F20、J7,這些遺跡位置相近,地層關係一致,推測應有一定的關係,可能為一處製陶作坊遺址,年代應為戰國至秦代。”(頁026)據《報告》所附里耶城址遺迹登記表附表一,K11坑開口於第八層下,打破第九層,K12、K13、K14層位幾乎相同。在這些坑內都發現木殘片、少量殘陶、K12-K14甚至有炭末層。我猜想這些或許是推測為製陶作坊的依據。附表一K11條說:“堆積可分四層。 ( 1 )層:深灰色膏泥層,出土簡牘52支(包括殘損),均分布在( 1 )層表面,多數為平舖,少量斜插或豎插入土層中,簡牘分布散亂。看不出有什麼次序,應屬隨意丟棄所致。”(頁690)為何城壕所在會出現製陶作坊?製陶作坊為何又會出現隨意丟棄的戶籍殘簡?未見解釋。這是饒有興味的問題。
附表一說出土五十二支簡(頁690),但《報告》正文說是五十一支(頁203),未知孰是。五十一或五十二個殘段經綴合成完整簡十枚,殘簡十四枚。完整簡長四十六公分,剛剛好是一般秦漢木簡長度的兩倍。寬約0.9-3公分。這些簡中內容較多的十四支,有圖版刊佈。可惜可能因簡原本情況不理想,也可能因印製關係,圖版字跡基本上難以辨識,無法確定釋文的精確性(例如下文徵引的第一 、二例的妻名都是“嗛”,即不知是否有誤),以下討論暫時只能依據刊佈的釋文。唯從圖版尚可看出戶籍簡是用隸書抄寫。
不論城壕坑是否為製陶遺址,這批出現在坑中的戶籍簡應該是因作廢而被丟棄的。漢代官府公文書有定期銷毀之制,汪桂海先生曾有很好的論證。[3]兩漢邊塞發現的簡牘,有很多就出現在丟棄廢物的垃圾堆中。里耶同一批簡中有用於習字的情形(簡原編號K19,《報告》,頁208)。這和居延和敦煌邊塞所見到的習字簡情形類似,[4]應可作為簡在丟棄前,已廢,並移作它用的證據。
正因為如此,這批戶籍簡原本很可能是秦代地方官府正式戶籍簿冊的一部分。第一,簡為木質,不同於一般竹簡文書。睡虎地秦律《司空律》規定,縣及都官所用文書要以柳木及木之柔者製成方或版。[5]這應是指正式的簿籍或文書而言,副本或其它用途的文書應也可用竹。第二,其長度二尺(四十六公分),漢代有些正式的官文書正是以二尺為度。[6]如果能確認其為正式戶籍簡,今後就有了重要的質材、長度和格式標準,去區別秦代這類正式簡冊和副本。
這批戶籍簡有不少值得注意以及和其它傳世或出土文獻不同的地方:
第一、格式特色。完整的簡牘分為上下五欄書寫,分欄處以墨畫上橫線,只有一例(K33)第二、三欄是用硬物刻劃。第一欄記某地戶人某某(包括戶人姓名和同戶籍兄弟之爵、名),第二欄配偶(包括兄弟配偶,也有母、妾一例),第三欄兒子(包括兄弟兒子)、第四欄女兒(包括母、兄弟女兒),最後一欄以較大字體注明戶人是否為伍長,或記錄同戶籍之臣。整個格式可簡化為下表:
第一欄
某地戶人/ 爵 /姓名
第二欄
配偶:妻
/母、妾 /名
第三欄
子 /爵 /名
第四欄
女 /名
第五欄
伍長(字體較大)
/臣 /名
附表一:戶籍格式表
登記以南陽戶人某某開頭,戶人即戶長,已多次見於其它秦或漢初出土資料。其次可注意的是戶籍只記載了爵里(南陽、荊不更、不更、上造、小上造、荊大夫)、戶長、人名(姓及名)、賦役身份(伍長、大女、小女)和親屬關係(妻、子、弟、母、妾),完全沒有年齡、身高、膚色形貌和財產記錄。推測秦代應另有田宅或財產簿。
“荊不更”、“荊大夫”應如何理解?《報告》(頁208)認為荊指楚國,又說:“不更”是秦爵的第四級,此處連言“荊不更”有可能是秦占領楚地後對居民登記時錄下其原有爵位,而不是“楚地的秦不更”,後文的“小上造”和17號簡的“荊大夫”也可能是楚爵位。我認為秦佔領楚地後,戶籍中登記的爵只可能是秦爵。這些楚人原有楚爵,秦國政府為爭取楚人支持,保證歸順者既有的權益,不去剝奪他們原有的爵位,而是以相當等級的秦爵,重新登記。如果說“登記時錄下其原有爵位”,這話容易使人誤會不更、大夫和上造是楚爵名,其實這些都是秦爵。為標示他們原為楚人,在爵前加一“荊”字而已。K30/45號簡登記“南陽戶人不更彭奄”,《報告》認為是省去”荊”字(頁208)。我認為不是省略,而較可能是書寫上的遺漏。
又同一戶諸子皆為“小上造”,十分引人注意。這和漢初張家山《二年律令》中規定一戶只有後子一人承爵,並降兩級的情形很不一樣。《二年律令》又規定“不更至上造子為公卒。”里耶簡中戶人的爵多為不更,而諸子爵為小上造。情形大不相同。由此不難推想:從秦到漢初《二年律令》為止的爵制,在不同的時期,應曾經歷了不止一次的變動。所謂“小上造”很可能即《二年律令》中所提到“小爵”中的一級,指未成年而有的爵。[7]這或許是秦籠絡或爭取佔領區楚民歸順的一種辦法,因此不論軍功,不論傅或未傅,男子人人有爵。當然這也不排除楚人爵制不同於秦,楚之諸子有爵,歸順後,仍然都有爵。戰國時,韓上黨守馮亭遣使入趙,願以上黨城市邑十七歸順趙國。趙國告馮亭說如以上黨來歸,太守和縣令都世世封為侯,而且“吏民皆益爵三級。”(《戰國策•趙策一》、《史記•趙世家》)這樣爭取鄰國民心“皆益爵三級”的作法,可以參考。
秦王政十六年九月,“初令男子書年”(《史記•秦始皇本紀》,頁232)如果此令通行全國,又曾經貫徹執行,是不是意味著這批戶籍登記簡冊是秦王政十六年以前的呢?果真如此,則這一批用隸書寫於十六年以前的簡冊,再一次證明隸書書體在秦王政二十六年統一前早已通行。要不然,就是秦的政令,不見得都能貫澈於地方。同樣的情形也見於不別籍一事。
第二,兄弟結婚,有妻有子而不別籍(K43、K2/23、K5)。《史記•商君列傳》謂商鞅改革,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這些戶籍是否意味著仍有不少家庭寧可背負重賦而不分異?或者商鞅之令應另作它解?或其令未曾貫澈到洞庭郡遷陵縣這樣邊遠的小城?其中意義值得進一步探索。
第三,戶籍登記包括“臣”(原簡編號K27、K2/23)在內。如果臣依一般了解是指奴婢,證明戶籍登記包括奴婢在內。這可以結束長久以來聚訟的戶籍人口包不包括奴婢的問題。[8]戶籍簡中有妾一例(K30/45)。但此妾出現在第二欄,寫在母之下,此妾似應指妻妾之妾,而非臣妾之妾。從幾支完整的簡看,包括臣,一戶人口少則五人,多則十一人(詳下)。這不禁使我想到睡虎地秦律〈法律答問〉設問中有以五口為一戶,也有以十口為一戶的,證明這些設問是實況的反映。
第四,所有的戶人都是南陽戶人。這南陽何指?《報告》指出:“南陽”在此處可能是里名,也可能是郡名,聯繫到”荊”字,”南陽”表示郡名的可能性似乎更大。然而,南陽郡人的戶籍為什麼出現在這裡?卻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頁208)如果參讀其它漢代“戶人”一詞出現的脈絡,可以確言此處之南陽應是里名,不會是郡名。第一,依秦漢公文書書寫爵里的慣例,寫在爵名之前的一律為郡、縣、里名,偶而有書鄉名的,從不曾見郡名之後直接書寫戶人某某之例。第二,南陽作為鄉里名稱,在秦漢之時十分常見。孫慰祖《古封泥集成》收錄“南陽鄉印”多達六例。[9]而居延新舊簡中都有南陽里之例(《居延漢簡合校》15.2:“濟陰郡成陽縣南陽里狄奉”、《居延新簡》EPT56:68:“南陽里”)。第三,“戶人”之前書里名的直接證據見於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文景時代墓出土的鄭里戶人廩簿和一六八號墓衡杆文字中有“市陽戶人嬰家”,市陽與它簡參證,明確指市陽里無誤。 [10]又敦煌懸泉簡中有“驪靬武都里戶人大女高者君”云云(《敦煌懸泉漢簡釋粹》簡六三,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頁61)。此簡時代雖較晚,無疑是沿襲淵源甚早的文書格式。
里耶簡牘出土數萬,至今只刊佈了少數。《報告》雖刊佈了K11坑的二十八件戶籍簡,但沒有說明是否戶籍簡盡在於此。以下略舉數例,看看秦國戶籍中,洞庭郡遷陵縣南陽里某七戶的家庭構成:[11]
1.(編號K27) 第一欄: 南陽戶人荊不更蠻強
第二欄: 妻曰嗛
第三欄: 子小上造□
第四欄: 子小女子駝
第五欄: 臣曰聚
伍長 (原簡完整)
2.(K1/25/50) 第一欄: 南陽戶人荊不更黃得
第二欄: 妻曰嗛
第三欄: 子小上造台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定
第四欄: 子小女虖
子小女移
子小女平
第五欄: 五長 (原簡完整)
3.(K43) 第一欄: 南陽戶人荊不更大□
弟不更慶
第二欄: 妻曰
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南陽里戶籍簡試探
慶妻規
第三欄: 子小上造視
子小上造□ (原簡完整)
4.(K42/46) 第一欄: 南陽戶人荊不更□□
第二欄: 妻曰義
第三欄: …
第四欄: 母睢
第五欄: 伍長 (原簡完整)
5.(K30/45) 第一欄: 南陽戶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說
第二欄: 母曰錯
妾曰□
第三欄: 子小上造狀 (原簡殘)
6.(K4) 第一欄: 南陽戶人荊不更
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南陽里戶籍簡試探喜
子不更衍
第二欄: 妻大女子媅
隸大女子華
第三欄: 子小上造章
子小上造
第四欄: 子小女子趙
子小女子見 (原簡殘)
7.(K2/23) 第一欄: 南陽戶人荊不更宋午
弟不更熊
弟不更衛
第二欄: 熊妻曰□□(原注:第二欄第一行應是宋午妻名,原有文字削去)
衛妻曰□
第三欄: 子小上造傳
子小上造逐
□子小上造□
熊子小上造□
第四欄: 衛子小女子□
第五欄: 臣曰
龍山里耶秦遷陵縣城遺址出土某鄉南陽里戶籍簡試探 (原簡完整)
這些南陽里的戶籍簡既然出土於遷陵縣城外的城壕溝裡,可以推想這個里應是城中之里。因為某些原因,戶籍簡廢棄,被丟到壕溝中。里耶戶籍簡內容十分簡單。但我認為不可因此以為秦代戶籍登記僅止如此。從張家山《二年律令》中出現的簿籍名稱如《宅園戶籍》、《年細籍》(按:疑指與年齡、生卒登記有關之籍)、〈田比地籍〉(按:疑為田地四至之籍)、《田租籍》、《田命籍》(按:命者,即任命之命,疑指因授田、繼承或買賣而“名有田地”之籍)就可以知道,所謂戶籍只是一個總的概念和名稱,實際上和戶籍相關的有多種不同內容和名稱的簿籍。《商君書•去強》說:“舉民眾口數,生者著,死者削。”又說:“強國知十三數:竟內倉口之數、壯男壯女之數、老弱之數、官士之數、以言說取食者之數、利(按:高亨注疑為黎或刑之訛)民之數、馬牛芻藁之數。”[12]既要知百姓男女之少壯、老弱、生死和職業身份,須要登記的就不止里耶簡中所見,也就絕不會只有一種戶籍。要知馬牛芻藁,即不可不知百姓的財產,因此必皆有籍。這些都可以說是廣義戶籍的一部分。秦代有那些?目前所見到的應屬那一類?名稱為何?都還無以確定。
2007.10.4
(編者按:[1]參天長市文物管理局、天長市博物館:《安徽天長西漢墓發掘簡報》,《文物》11(2006),頁4-2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里耶發掘報告》(長沙:岳麓書社,2006),頁203-211;彩版36-39。另有學者認為長沙走馬樓西漢武帝簡中有戶籍,但從已公佈的資料來看,太過零碎,是否為戶籍,有待確定。
[2]三國孫吳戶籍的真面目已因走馬樓吳簡出土而為大家所知,頗可參看。參汪小烜:《走馬樓吳簡戶籍初論》,《吳簡研究》第一輯(2004),,頁143-159。
[3]汪桂海:《漢代官文書制度》(桂林:廣西教育出版社,1999),頁227-232。
[4]關於利用廢簡習字,參邢義田:《漢代邊塞吏卒的軍中教育》,《大陸雜誌》87:3(1993),頁1-3。
[5]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頁83:“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柔可用書者,方之以書;無方者乃用版。”
[6]《漢書•元帝紀》永光五年詔:“得為大父母兄弟通籍”,應劭注:“籍者,為二尺竹牒…”蔡邕《獨斷》:“策書…其制,長二尺,短半之。”《說文》:“檄,二尺書。”在出土簡中長二尺左右者也不少見,性質較類似的如青川郝家坪為田律木牘長四十六公分,江陵王家台十五號秦墓出土效律簡長四十五公分,長沙走馬樓出土嘉禾吏民田家莂佃口租稅券書木牘長四十七至五十五公分。簡牘長度之制其詳見胡平生、馬月華校注,王國維原著,《簡牘檢署考校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導言及表一至表八,頁10-34。
[7]尹在碩:《睡虎地秦簡和張家山漢簡反映的秦漢時期後子制和家系繼承》,《中國歷史文物》1(2003),頁31-43。
[8]三國孫吳戶籍也包括奴婢在內。參陳爽:《走馬樓吳簡所見奴婢戶籍及相關問題》,收入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一輯(武漢:崇文書局,2004),頁160-166。
[9]孫慰祖:《古封泥集成》(上海:上海書店出版社,1994),印1798-1803,頁302-303。
[10]李均明、何雙全編:《散見簡牘合輯》(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頁70-72,77。
[11]《里耶發掘報告》,頁203-208。
[12]高亨注譯:《商君書注譯》(北京:中華書局,1974),頁48-50。 (责任编辑:admin)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5/5145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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