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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秦汉选官制度杂议
秦汉选官制度杂议作者: 中国政治学2004-3-26秦汉选官制度,历来为学者所重,成果洋洋大观。但是,依然有一些问题稍嫌薄弱,或不无商榷探讨之处。如战国时期的军功制在秦统一后是否继续存在,有无变化?西汉在广泛实施察举制以前的选官制度是什么,其相互关系如何?辟除是否均为长官自辟掾属,如何看待辟除中的举荐?任子和纳赀是不是一无是处,为什么会长期存在?对于这些疑点,笔者试图略呈己见,以就教于同仁。
一、秦的军功制问题
秦国厉行军功制,致成统一大业,已成定论,不再赘述。然而,以秦始皇统一为界,战国时期的军功制,到统一以后的秦代是否仍在具体实施,似乎未见明确论证。颇有学者不分秦国与秦代,认为统一后的秦代,依然实行军功入仕,甚至有称秦代仍以军功为主要仕途者。据笔者之见,秦代是否沿用战国时期的军功制,颇有疑问。即使秦代仍有军功入仕之途,较之战国时期也有所变化。
战国入仕之途,一为军功,一为养士,七国皆然,以秦为甚。且秦国以军功与养士合二而一,形成客卿以军功升擢的定例,卓有成效,黄留珠先生在《秦汉仕进制度》一书中论之颇详。该书列秦仕进之途为六,即保举、军功、客、吏道、通法、征士。关于秦统一后的仕途,该书指出有些仕途已明显不复存在,如以客出仕;而有些仕途又有较明显发展,如征士;始皇三十四年之后仕进大多出自“法”、“吏”二途[①]。独未论保举、军功二途在秦统一后的变化,本文试对军功一途在秦统一后的情形略加补充。
秦的统一,奠定了国家的和平环境,尽管有北御匈奴、南戍五岭之举,但相对于七国争雄的战争环境而言,秦代从建立皇帝制度起直至二世爆发大规模的起义反抗为止,战争不是国家的主要任务。因此,可以说在统一后的年代里,军功入仕已经失去其存在的现实基础。且秦国的军功入仕,在惠文王十年以后,已与以客入仕密切结合。既然统一后以客入仕已明显不复存在,那么,在基本和平的环境下,又失去了与其配套的客卿途径,军功制亦当不再盛行,起码不再是秦代的主要仕途。
当然,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没有废除军功入仕的明确记载,但同样也没有废除以客入仕的明确记载。我们既然可以根据统一后失去了以客入仕的客观条件而称其不复存在,何不可对军功入仕同理对待呢?现有史料中,有关军功入仕的记载,均为统一前的材料,统一后无一例,足以说明问题。
还有,纵观历史,任何一个朝代,并不是伴随着开国的炮声就能建立起自己的选官制度的,西汉的察举,隋唐的科举,无不如此。西汉之察举,经高、惠到文、景,方才创立,武帝时才逐渐昌盛。隋唐之科举,真正成为重要仕途,是在高宗武后乃至玄宗时才实现的。或者有人可举出曹魏九品中正制为反证,孰不知曹丕开国之前有曹操多年执政为铺垫,且有东汉的察举和清议、月旦评为基础。即使同为科举制,宋代沿袭唐制,也是在太宗、真宗时才逐渐完善的。明代尽管有朱元璋煞费苦心地为后代立祖制,然官制的实际定型,是在成祖永乐以后。清代制度,则多建立于康雍期间。甚至新中国创立后,公务员制度的建立也在80年代。大体上,每个朝代的选官制度,真正实施往往距开国少则三四十年,多则七八十年。其原因据笔者推测,当有两点:一是任何制度的施行,均需一定的社会基础,须建国者努力积累一定时间;二是开国之初有大量功臣勋吏,不存在立即进行人事大换班问题。秦王朝国祚短促,统一前的大量功臣元勋和选用六国降官[②],足以满足其统治的需要,而且直至秦亡也不存在官吏队伍的换代问题。所以,秦王朝不可能、也无必要在选官制度方面有重大建树。不管是秦始皇还是秦二世,在军功入仕已经失去作用的情况下,并没有能够创造出全新的替代制度。论者往往忽视这一点,苦于秦统一后没有选官制度重大变化的史料,故以战国之秦制推论统一后之秦制,误将军功制推到了统一后的秦代。
军功制在秦统一后失去其社会基础,但又没有明确废除,那它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呢?从史料可知,秦国在战国时期,军功就与劳考相结合。入仕靠军功,而升迁则靠劳绩,由于秦汉时期选考合一,故人们多把含有考课劳绩内容的军功制以“军功”一词总而括之。实际上,云梦秦简有关于考劳的不少记载,《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不乏其内容,甚至专门有《中劳律》,《秦律杂抄》的《中劳律》条称:“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③]显然,“中劳”是关于劳绩的考课制度,而且和年资紧密相关。据《秦律十八种》,考课殿最者,可罚劳或赐劳,均以时间计算,按年考课,最者可赐“三旬”,殿者可罚“二月”。既然赐劳和罚劳都有时间,则可以肯定,官吏的升迁和俸酬有一定的年资要求。随着统一,战争的减少和治理国家的需要,考定劳绩肯定会越来越重要。因此,随着秦的统一,在不急于补充大量官员的前提下,过去将入仕与考课合二而一并以入仕为主的军功制,肯定会出现向以升迁为主而考察劳绩的中劳制转化,即由“功”向“劳”的转化。而《中劳律》不仅有秦简资料为证,还有居延汉简资料为证[④]。从“汉承秦制”的角度说,“中劳”应当是秦代的主要人事制度之一,而且极有可能已将统一前的军功制取而代之。
二、汉武以前的选官制度
学界论及汉代选官制度,多言察举。然而,察举的真正实施,是在武帝开始的。关于武帝以前的选官制度,或者语焉不详,或者过分强调汉高迄文景之世的察举诏令。笔者以为,从察举制的起源角度看待汉高和文景时期的察举是有必要的,但从实施的角度看,武帝以前的察举,属于试验或探索性质,在官吏选拔的实际操作中不占主体,甚至可以说基本不具备实际操作意义。
学界一般以汉高十一年诏令为西汉察举创立之始。“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御史大夫昌下相国,相国酂侯下诸侯王,御史中执法下郡守,其有意称明德者,必身劝,为之驾,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⑤]但实施状况如何,史无记载,《史》、《汉》均找不出这次举荐所取人士的蛛丝马迹。因此,如果认为汉高十一年诏令标志着西汉察举制的创立,颇显勉强。考虑到汉高祖时期的官吏队伍尚未发生更替换班的现实需要,把汉高十一年诏令看作其治国方略由“马上得之”向追求文治的政策性转变,似乎较为恰当。此后惠帝吕后时期,尽管数次举荐“孝弟力田者”,但并无察举官吏的记载。如孝惠三年“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吕后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⑥]。但仅为褒扬赏赐“劳动模范”的做法,而与选拔官吏无涉,不能作为察举制的开端。
史有可考的察举,在文帝时确已形成。《汉书·文帝纪》载,文帝二年,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十五年,又诏“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亲自策试。而且所举人数不少。《汉书·晁错传》载,十五年所举,“对策者百余人,唯错为高第,由是迁中大夫”。因此,文帝时已经建立察举制度,在学界基本没有异议。但是,再进一步,我们必须追问:文帝在位长达二十余年,有史可考的察举只有两次,即使按十五年那次所举百余人计算,两次充其量不过二百人。而且其中显然有不少现任官吏,如晁错,被举贤良之前就是太子家令。按年龄来推算,即使西汉开国时的青年,到文帝晚期也已年近垂暮。因此,文帝时已经到了开国后的人事大换班时期,除最高层可能属于补充性质以外,中下层官吏应当已经普遍更替。《史记·儒林列传》说:“孝惠、吕后时,公卿皆武力有功之臣。孝文时颇征用”,这条史料本来是说明文学之士仕宦情况的,但也说明了文帝时期的官吏换代现象。对于官吏队伍全面换代,区区数百人肯定无济于事,必然另有制度。显然,文帝时期的察举,不是入仕主途,从最好的角度估计,也只能起到点缀作用或者“掺沙子”作用。这一时期的入仕主途,应当是“赀选”、“任子”和“征召”。
“赀选”一词。在史学界多有误解,往往将其归入“纳赀”。但实际上,赀选与纳赀尽管只有一字之差,却存在着重大区别。赀选是任用官吏的财产资格限制,而纳赀则是直接卖官。赀选作为汉代选官的制度规定,《史》、《汉》及其正文及注文中只有零散记载,但也反映出了大概。文景之世,赀选入仕的名人有张释之、司马相如等。《汉书》本传称:张释之“以赀为骑郎,事文帝”;司马相如“以赀为郎,事孝景帝,为武骑常侍”。《张释之传》注引如淳曰:“《汉注》:赀五百万得为常侍郎。”显然,五百万不是买官的钱数。西汉武帝卖爵,武功爵最高级为三十余万;东汉桓灵卖官,“公千万,卿五百万”[⑦]。考虑到物价变化和币值变化因素,假设张释之买官,五百万所得绝不是区区郎官。所以,只能将五百万解释为家产。《司马相如传》颜师古所注更明确:“赀,财也,以家产多得为郎也。”而《汉书·景帝纪》后元二年诏令对赀选解释道:“今赀算十以上乃得宦,廉士算不必众。有市籍不得宦,无赀又不得宦,朕甚愍之。赀算四得宦,亡令廉士久失职,贪夫长利。”应劭注曰:“古者疾吏之贪,衣食足知荣辱,限赀十算乃得为吏。十算,十万也。贾人有财不得为吏,廉士无赀又不得宦,故减赀四算得宦矣。”据此,则赀选为入仕的家产资格无疑。对此,陈仲安和王素先生辨之甚详[⑧]。实际上,以家产作为任官资格限制,秦代已经有之。韩信为布衣,因家贫不得推择为吏,即是一证。因此,汉代的赀选,可以看作由秦代承袭而来,只不过秦代的赀限不详而已。而且,赀选要经过“推择”,很可能与辟举结合为一体。关于辟举,待后详述。
附带指出一点,就是赀选将官吏的选拔对象限定在具有一定财产的范围内,有其合理因素。“有恒产者有恒心”,是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政权稳定的基础。任何一个政权,都无法想象其在和平稳定的政治环境下(战争或革命环境除外),会选拔财产意义上的“无产者”(不是政治意义上的无产者)出任官吏。鞍马出身的刘邦,晚期尚知道与贤士大夫共游求治。当代那种把近代选举制度中的财产限制看作“资产阶级对劳动人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在一定程度上是“贫雇农打天下坐天下”的思想的遗留。
至于任子,汉代有任子令,但起于何时不详。学者多推测其来源于秦代的“葆子”,在汉初即存在。文帝初即位时,爰盎之兄爰哙,任爰盎为郎中。《汉书·爰盎传》如淳注曰:“盎为兄所保任,故得为郎中也。”保即葆,《释文》云:“葆音保,本亦作保。”武帝时董仲舒对策有“吏二千石子弟选为郎吏,又以富赀,未必贤也”之语[⑨],显然,任子是汉初迄武帝之时与赀选并列的重要仕途。征召则在秦代就有,到汉代依然存在,这在史学界已成公论,不必赘述。
赀十万得选为吏,其人数肯定不少。固然,有家赀十万者未必都能做官,但却能够提供了一个巨大的官吏待选群体。任子制规定二千石以上官员视事满三年可以任子弟一人为郎,但在实施中,由于官员的自身利益,往往扩大范围。据《汉书·苏建附苏武传》,苏武之父为比二千石,兄弟三人均由任子入仕为郎。《酷吏传》载:周阳由,“其父赵兼,以淮南王舅侯周阳,故因氏焉。由以宗家任为郎,事文帝。”义纵,其姊义姁只不过是个医官,但因医术得到王太后的赏识,而任其弟义纵为中郎。《佞幸传》载:淳于长,“少以太后姊子为黄门郎”。即使按比二千石级别推算,可以任子的官吏,为数亦不会很少。至于征召,则由于其属于皇帝特别聘请性质,除西汉末王莽时曾大规模举行外,一般数量不会很多。从可以选拔的人数上考虑,汉初直至文景之世,当以赀选、任子为最。既然文帝时期已经开始官吏的全面换代,而察举尚属个别,自然以赀选和任子为主途。
继文帝之后的景帝,史籍中未发现在选官制度上有何建树。由于时值吴楚七国之乱,史有“吏多军功”之说。但这时的战争,已经不能与以前的统一战争和楚汉战争同日而语。因此,对景帝时的军功入仕,估计不能过高。应当说,景帝时的选官制度与文帝时所差无几。值得注意的是,要说景帝在选官制度上的举措,当以将限赀十算降为限赀四算最为重要,但史界对这条材料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实际上,将选官对象的家产限制从赀十算降到赀四算,其选官范围不知扩大了多少倍。在任何时代,财产的分布都会呈现出巴雷特曲线[⑩],即少数人拥有大部分社会财富,而随着拥有财富量的下降,其人数则会剧增。可惜我们无法得知文帝时的确切户数,否则,是可以依据巴雷特曲线计算出从赀十算降到赀四算所扩大的户口比例的。景帝时降低赀选数量标准,从正面说,是为寒士(当然是赀产略少的寒士)开了仕进之路,从反面说,正好反映了当时在官吏大换班前提下原有的赀选标准所提供的待选人数不足。至于任子,则会随着官吏队伍的扩大会自然增加。笔者认为,景帝降低赀选标准,恰恰不是对赀选的放弃或冷落,而是对赀选的大规模推广和广泛实施。其性质和意义,与近代为了推广选举制而降低(不是取消)选民财产限制相仿。
有关赀选和任子的反对意见,均见之于武帝以后,包括武帝(如董仲舒)、宣帝(如王吉)、哀帝(如师丹限田时的有司条奏)时。应该说,赀选和任子的弊端,并非到武帝以后方才表现出来,但在武帝以前,没有反对赀选和任子的记载。其原因十分简单,它从另一个角度告诉我们,在武帝之前,没有可以将赀选与任子取而代之的可行制度。而武帝之后屡屡有人倡言废赀选罢任子,正是有了察举、博士弟子策试等可替代制度。
到武帝元光元年首次举孝廉,元朔五年正式设博士弟子,汉代的选官制度,方才开始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此后,察举、太学在选官制度中的地位逐渐上升。对此,学界的论述颇多,笔者无意续貂。但有一点亦应引起学界的注意,即察举、太学诸制,有一个缓慢的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立即取代赀选、任子诸制。任子制的一直存在,便是一证。至于赀选,陈仲安、王素先生认为:“常举制实行后,任子未被废除,以财产为官却自然消失”[⑪],似乎有点太快。察举在西汉之世,见诸史书记载较多的,是在元成哀平诸帝时期。真正成为仕途主体,则在东汉。两《汉书》言察举,东汉的材料远多于西汉,就说明了这一点。
三、辟应分为辟举和辟除两途
辟除是汉代选拔官吏的重要途径,但论者多将辟除与辟举合二而一,混为一体。笔者认为,对此亦有辨析的必要。
秦代没有辟除的记载。据秦简,啬夫调任,不得带原职佐史[⑫]。可推论出秦不许官吏自辟掾属。但是,秦代却有“推择为吏”的记载。《史记·淮阴侯列传》称:韩信“始为布衣时,贫无行,不得推择为为吏”。汉承秦制,不可能一下子就完全打破秦制对自辟掾属的限制,只有经过缓慢演变,才逐渐使自辟掾属的辟除制发展起来。而辟举则是对秦代旧制“推择为吏”的继承,汉初就存在。辟举和辟除的最大差别,是辟举为向朝廷推荐官吏人选,辟主并无用人权而只有推荐权;而辟除则为自任部属,辟主享有完全的用人权。这一巨大的差别,实在不应忽视。“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⑬]这一史料,对“上言”之辟和“自除”之辟,有着明确的区分。由于辟举和辟除在用人权上的不同,自然产生了二者之间的又一个差别,就是辟举不限于辟主的掾属,而是主要为辟主之外的官署选官,辟除则只能限于自己的掾属,不能涉及辟主官署之外的官职。
汉代的辟举从汉初起一直存在,但辟除起于何时无考,上引文“其后皆自辟除”,后到何时于史无徵。辟举的辟主有限,一般仅为公府长官,先后只有丞相、御史大夫、三公、大将军等才有辟举权,连九卿也没有资格进行辟举。据《后汉书·窦宪传》可知,大将军窦宪之弟笃,“进位特进,得举吏”。其注云:“汉法三公得举吏”。而辟除的辟主则要广泛得多,从公卿到令长皆可自辟掾属。所辟官员,辟举者必须上奏皇帝才能任命,而辟除者为自行任命。两《汉书》中,关于辟举和辟除都记载甚多,但因其往往简化为一“辟”字,致后学者往往不加区分。试以辟举为主,举数例以辨:
《汉书·李寻传》:“事丞相翟方进……除寻为吏”。尽管辟主为丞相,但为自行任命掾属,故属辟除,不属辟举。其原文仅一“除”字,甚明。后来李寻又被大司马王根举荐,哀帝时“召寻待诏黄门”。王根的举荐则属辟举。
《汉书·孙宝传》:“以明经为郡吏。御史大夫张忠辟宝为属……上书荐宝经明质直,宜备近臣。为议郎,迁谏大夫。”同上例,尽管用了“辟”字,但“辟宝为属”的性质为辟除而不是辟举。后上书荐举,则为辟举。
《汉书·诸葛丰传》:“贡禹为御史大夫,除丰为属,举侍御史。”为先辟除,后辟举。从此条可以看出,御史大夫亦有辟举权。另外,诸葛丰此前以明经为郡文学,可见,察举科目中的明经比公府辟除和辟举都低下。
《汉书·匡衡传》:大司马车骑将军领尚书事史高,为了同萧望之争权,听从长安令杨兴请其举荐匡衡的建议,“辟衡为议曹史,荐衡于上,上以为郎中,迁博士、给事中。”为先辟除,后辟举。而且其“荐衡于上”一语,对辟举的性质说得再清楚不过。
《后汉书·杨秉传》:“年四十余,乃应司空辟,拜侍御史”。司空无权任命侍御史,故明显为辟举。
《后汉书·李膺传》:“初举孝廉,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辟举有高第,疑有对策或召对作为辟举的附加措施。而辟举高第的记载仅见于东汉,可能辟举对策或召对起于东汉某时。
《后汉书·陈翔传》:“察孝廉,太尉周景辟举高第,拜侍御史。”从本条和上引李膺条记载可以看出,辟举要高于孝廉。上引孙宝条和诸葛丰条则表明,辟举高于明经。此两条引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区分辟举和察举。
《后汉书·郑众传》:“永平初,辟司空府,以明经给事中”。此条所谓明经,显然不是察举的明经科。东汉的察举明经,与孝廉相似,系由郡国举荐而不是由三公举荐,本条的司空,不是明经举主。而且察举中明经一科的授官,一般比孝廉更低,如诸葛丰仅为郡文学之类。以察举明经任官者,不可能一下子就能加给事中衔,且加给事中衔只能是皇帝所专有,也不是司空所能授予的。因此,本条只有两种可能:一是郑众先由司空辟除后被举荐给皇帝,二是本来就是辟举,只不过所任职务仍是司空掾属而加给事中衔。
《后汉书·王允传》:王允被刺史邓盛“辟为别驾从事”,后“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侍御史”。很明显,刺史之辟,为辟除;三公之辟,则为辟举。过去,史学界对“三公并辟”、“五府并辟”多解释为同时辟除。如果从辟举的角度理解,因为辟主自己不享有任命权,解释为联合举荐或先后举荐,要比解释为同时辟除更为合理。
《三国志·蜀书·张翼传》注引《续汉书》称:张纲“少以三公子经明行修举孝廉,不就。司徒辟,以高第为侍御史。”举孝廉不就而就司徒辟举,更能证明辟举高于孝廉。
至于各级官署特别是州郡县自行辟除下属掾属的史料,学者多有引用,此处不再列举。值得注意的是,终两汉之世,辟除不仅从未超出过辟主自己的掾属,而且秩级也从未超出过百石。辟举则没有百石之限制。据笔者推测,当为西汉立国不久,在黄老之术的指导思想下,打破了秦制不得自辟掾属的限制,允许各个官署特别是地方长官可以自行辟除所属百石以下的小吏,从而形成惯例故事,一直未被突破。掌握辟举和辟除的差别,对于我们理清两汉选官制度的头绪,具有一定意义。
辟举既然是举荐性质,就有必要弄清与察举的区别。否则,同属举荐,有可能造成新的混淆。笔者以为,辟举和察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点:第一,察举有明确的科目,其中常举有固定的规范,制举有具体的诏书。而辟举则没有科目、规范或诏令,比较灵活,且可以随时进行。第二,察举不是根据官职缺额进行的,尤其是岁举孝廉,几乎都要用无实任的郎官或其他方式作为举荐与任职之间的过渡,制举也不一定与官职缺员相吻合。但上引诸例中的辟举基本都是立即出任实职(仅匡衡一例为郎中),似乎是按官职缺额随时进行。第三,辟举的举主极少,凡辟举者均有开府资格,即为公或相当于公。而察举的举主较多,不光有中央的三公九卿,且下延到地方的州郡长官。第四,辟举一般高于察举常科孝廉,是更高级的升迁途径。而察举又高于一般辟除特别是州郡辟除,州郡辟除者往往以举孝廉、察廉、治剧等名目升迁。东汉崔寔在《政论》中特别强调三公掾属升迁之快:“三府掾属,位卑职重。及其取官,又多超卓,或期月而长州郡,或数年而至公卿。”过去多以辟除来解释这一现象,或者以三公察举来解释,但终觉牵强。众所周知,经察举而短期就出任州郡长官甚至公卿的,除了极少的制举之例外,几乎不大可能。而以辟举来解释,则会顿释疑窦,三公掾属之所以能快速升迁,正是三公掌握辟举权的反映。
四、任子制的有关问题
任子在前面已经论及,但凡论任子者,基本对其持否定态度,把秦代的葆子和汉代的任子看作世官制的遗留,认为其并无可取之处。对此,也有进一步认识的必要。所谓任子“出于剥削阶级的共同本性”云云,显然不足以把握其实质。在笔者见到的论著中,只有陈仲安、王素二先生作了可贵的探讨,他们认为,葆子、任子是废除世官制后建立的荫举制,并非世官制的遗留。其原因在于秦代用人属于保举性质,保人理应避嫌。“既要官吏避嫌,不让子孙走出仕正道,那么,就应给其子孙以别的出路。可以说,这是秦始皇在废除世官制的同时,又建立荫举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并中肯地指出:“不管有多少弊病,也不管有多少批评,任子制都能存在下来,这进一步说明,封建社会选举制度的实行,需要任子制作为调剂。”[⑭]确实,任子制能长期保存并发展演变为唐宋的门荫制度,肯定有其缘由。但是,陈王二先生没有展开探讨这种缘由,笔者试图在此基础上作一点论证。
《汉书·哀帝纪》注引应劭曰:“《汉仪注》:吏二千石以上,视事满三年,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实际上,由于任子与高级官吏的切身利益相关,所以,可以任子的官职往往不限于二千石,所任之人的人数也不限于子弟一人。除前引事例外,西汉晚期,任子范围已扩大到宗族。据《后汉书·侯霸传》,成帝时侯霸以族父渊任为太子舍人。《汉书·史丹传》载:元帝时史丹本人以父任中庶子,史丹子女二十人,成帝时将其九男皆以任子为侍中诸曹。东汉时,任子之风更盛,甚至扩大到了门人、家人、随从。如《邓骘传》载:顺帝即位,任邓骘“兄弟子及门从十二人悉为郎中”。两汉任子数量是比较大的,从当时有关反对任子的议论来看,任子出身者应在官吏队伍总人数中占有不小的比重,而不是个别现象。
两汉批评任子者,史籍可考者主要有董仲舒、王吉、杨秉等。察其批评的理由,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出自对官员质量的考虑。董仲舒批评任子是和赀选相提并论的,认为二千石子弟与富赀“未必贤也”。王吉则更加直率地认为任子与“明选求贤”相违背,所选为“不稼不穑”的“君子”。“今使俗吏得任子弟,率多骄骜,不通古今,至于积功治人,亡益于民。此《伐檀》所为作也。宜明选求贤,除任子之令。”[⑮]哀帝即位后,在限田限奴婢的朝议中,有司条奏有“除任子令”之内容。“不以德选,故除之。”[⑯]但据史料来看,哀平之世,照样任子不误,可见并未废除或废后即复。东汉对士大夫官员的任子,再无批评议论,而仅将批评对象限于宦官任子,这与东汉的宦官专政直接相关。据《后汉书·杨秉传》,“是时宦官方炽,任人及子弟为官,布满天下,竞为贪淫,朝野嗟怨”。桓帝延熹五年,太尉杨秉与司空周景上奏请求斥罢“宦官子弟”,而其所援引的是“中臣子弟不得居位秉执”之“旧典”,并非要求废除任子制。西汉与东汉相比,对任子制的批评,西汉是要求废除,而东汉则是保留任子制但限制宦官任子。
从古到今关于任子的批评,其中有一个逻辑上的漏洞,就是“未必贤也”不等于“皆不贤也”。武帝和宣帝均非庸主,而武帝并未废除任子制,宣帝则更明确地认为王吉之议“迂阔”,不切现实,拒绝采纳,迫使王吉不得不“谢病归琅邪”。也就是说,在西汉的昌盛阶段,任子并未对官吏质量及其治国能力造成过于严重的损害,否则,以武帝和宣帝的识鉴,不可能不对任子采取限制措施。实际上,只要稍微公正一点,就可发现官吏质量并非是完全由选官制度决定的。就拿名臣辈出的武帝时代来说,武如卫青霍去病,出自裙带关系;文如司马相如,出自赀选。当时固然有出自察举的董仲舒公孙弘,但只能说明各种途径都有优秀人才而已,不能说明察举出身的官员质量就必然优于其他途径出身的官员质量。汉代如此,后代莫不如此。如唐代的科举之盛,恰恰在开元以后,而至盛唐为止的名臣,出身进士者并不太多。笔者并无意于赞扬任子制,只是想说明,从“选官非人”的角度抨击任子制,缺乏足够的力度。因为任子制甚至更为声名狼藉的纳赀制下,照样有不少出类拔萃者。在这里,几个贪赃受贿者或者几个卓绝拔萃者的个案没有说服力。从逻辑上来推论,要说明任子制比其他制度(如察举)在选拔人才上更差,不在于你能举出多少事例,而在于你对任子出身者和非任子出身者各自的优秀人才比例有无统计学意义上的数据。但是,由于历史资料的限制,要对各类官吏进行出身上的全面统计,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从选拔优秀人才的角度探讨任子制和其他选官制度的差别,在现有资料条件下是难以进行的,只会甲举正例,乙举反例,陷入谁也无法说服对方的学术困境之中。直至当代,在类似问题上的争论还同汉代差不多在同一水平上[⑰]。
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有助于我们论证任子制走出困境。历史上的任何选官制度,其能否实施,实施的时间长短,不在于其对优秀人才的选拔,而在于其对政治统治需要的满足。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在历史上能否长期存在下去,首当其冲的,是能否满足统治者的政治需要;而能否满足统治者的需要,又是得到统治者重视的前提。作为政治统治的需要来讲,其包括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官吏的德行才能,肯定是其中之一,但远远不是全部。选官制度所必需满足的政治需要,起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保证统治集团的稳定。对于这一需要来说,官吏的才能是次要的,而出身、赀产及所属社会层次才是主要的。任子和赀选,在满足这一需要上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察举反而不及。没有任子制,官吏队伍特别是高级官吏队伍本身不稳定,谈何整个统治集团的稳定?第二,是尽可能地扩大统治基础,争取社会对政权的支持。对于这一需要来说,官吏的才能仍然是次要的,而其社会代表性才是主要的。任子、察举和赀选,在满足这一需要上各自有所侧重,任子代表官僚集团,察举代表士人阶层,赀选代表地主利益。第三,是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对于这一需要来说,官吏的才能是主要的,其他则是次要的。而包括任子、赀选、察举、征召、辟举、辟除等多种途径,都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这一需要。论及选官制度,人们往往将眼光局限在对优秀人才的选拔上,而不甚注意执政者的政治需要,这就有可能出现偏差。实际上,我们以“举贤”称道的各种选官制度,如察举,如科举,其首要目的常常在于政治,而不在于举贤。要不然,就无法解释历史上的诸多现象。如清代对拒不参加博学宏词科考试的汉族名人也授予出身官职,显然与才能无关而与政治有关。任子制的长期实施,正是统治者的政治需要所造成的。
五、纳赀卖官新议
关于纳赀卖官,一直为人所诟病。但是,言辞上的激烈声讨并不能对学术见解有所裨益。中国历史上从秦汉起捐纳卖官始终不绝,至近代尚未绝迹,自有其原因。秦汉的纳赀卖官,正是这一历史现象的源头。从表面看,纳赀卖官似乎均出于财政上的原因,但在实质上,纳赀卖官具有比解决财政困难更重大的政治作用,试略论之。
秦代和汉初,纳赀只能得爵,尚无纳赀得官的记载。明确以纳赀补官,起自武帝之时。《西汉会要》卷45说:“武帝即位,干戈日滋,财赂衰耗而不赡。入物者补官,选举陵迟,廉耻相冒。兴利之臣,自此始也。其后,府库益虚,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终身复,为郎增秩,及入羊为郎,始于此。其后四年,置赏官,名曰武功爵。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吏,吏道杂而多端,则官职耗废。(元鼎二年)始令吏得入谷补官,郎至六百石。”“入财者得补郎,郎选衰也。”据《史记·平准书》和《汉书·食货志》,武帝所卖的武功爵,共十一级,第五级官首以上,可以率先选用为吏,更高级的可出任郎官。武功爵以外的纳赀,主要为现任郎官增秩或补授郎官。纳赀种类有入奴婢、入羊、入谷粟等。最典型者,当属牧羊郎卜式输财为官,直做到御史大夫。就在当时,纳赀为官也为人所不齿。黄霸入赀为官,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左冯翊不署右职,就是一例[⑱]。武帝以后,西汉纳赀为官的记载不再多见。
西汉武帝时的纳赀卖官,起因固然是财政问题,但还有政治上的因素。汉初,禁止商贾为官的措施比较严格,在《史》、《汉》中屡见不鲜。而致富之路,以商贾最速,即《史记·货殖列传》所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到文景时期,商人的经济实力日益强大,在贾谊、晁错诸人的议论中有明确反映。此类史料已被广泛引用,人所共知。但是,具备了经济实力的工商地主却不能入仕,在政治上没有发言权,其经济地位与政治地位不副,导致出了工商地主阶层与官僚地主阶层的尖锐矛盾。到武帝时,工商地主明显表现出与政府的不合作态度。“县官大空,而富商贾或墆财役贫,转毂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氐(低)首仰给焉。冶铁鬻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即使在下达缗钱令以后,工商地主依然不买账。“天子既下缗钱令,而尊卜式,百姓终莫分财佐县官。”[⑲]对此,武帝采取了一拉一打的政策,即在政治上拉,在经济上打。一方面,武帝重用卜式、孔仅、东郭咸阳等人,用他们树立工商地主与政府合作的榜样。另一方面,武帝以算缗、告缗、盐铁官营等政策,征收剥夺他们的财富。纳赀卖官,就是出于这样的背景。如果仅仅是为了解决财政困难,那么,算缗、告缗等措施,要比纳赀卖官更为直接。显然,纳赀的目的还在于赢得工商地主的社会支持。而从客观效果来看,纳赀卖官缓和了工商地主与官僚地主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官僚队伍的构成,夺商贾之富,予商贾以权,使工商地主从此有了一定的政治地位,扩大了政权的社会支持面。因而,武帝时的纳赀为官政策,实际上是对汉初以来将官僚地主与工商地主划为不同集团的消解,目的在于弥合这两大集团之间的鸿沟,消除政策性的对立。评价武帝时期纳赀卖官的历史地位,不能仅从是否选拔出了称职的官吏出发,而应从调整统治者的阶层、集团利益出发,才能观察得更为准确。
由于纳赀卖官是对工商地主在政治权力上的出让,所以,肯定以部分牺牲官僚集团的利益为代价,所以,又会引起官僚集团的不满。对武帝时期纳赀卖官政策的批评者,基本上是属于卖官会影响自身利益的士大夫。因此,他们对这一政策的批评具有情绪化因素,这也是研究者应注意的。任何政策,都不可能取得所有人的支持,关键在于如何把握住政策之“度”,把不同政策引起的各方反对意见都控制在可容忍的范围内。因此,秦汉以后,尽管卖官鬻爵不断,但是,基本上都在卖官的范围、比例、升迁途径上有相当的限制,以取得政治上的妥协调和。
东汉时期的卖官与西汉武帝有所不同,以桓灵二帝最为典型。《后汉书·桓帝纪》载:桓帝延熹四年,公开计金卖官鬻爵。“占卖关内侯、虎贲、羽林、缇骑营士、五大夫,钱各有差。”灵帝卖官之滥,实属空前。《灵帝纪》载:光和元年,“初开西邸卖官,自关内侯、虎贲、羽林,入钱各有差。私令左右卖公卿,公千万,卿五百万”。《张让传》说:“刺史、二千石及茂才、孝廉迁除,皆责助军修宫钱。大郡至二三千万,余各有差。当之官者,皆先至西园谐价,然后得去。有钱不毕者,或至自杀。其守清者,乞不之官,皆迫遣之。”《崔寔附崔烈传》说:“灵帝时,开鸿都门榜卖官爵,公卿州郡下至黄绶各有差。其富者则先入钱,贫者到官而后倍输。”素有功勋名望的段颎、樊陵、张温,也不能免于破财,“皆先输货财而后登公位”。崔烈入钱五百万,得为司徒,灵帝还后悔卖得贱了。“悔不小靳,可至千万。”
桓灵卖官与西汉武帝卖官的性质有所不同,桓灵卖官已经失去了调节地主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矛盾冲突的政治作用,仅仅是敛财的一种手段而已。时论对桓灵卖官颇多指责。如上引崔烈买得司徒后,“声誉衰减”,问自己的儿子崔钧道:“吾居三公,于议者何如?”钧答:“大人少有英称,历位卿守,论者不谓不当为三公;而今登其位,天下失望。”烈又问:“何为然也?”钧曰:“论者嫌其铜臭。”[⑳]据《羊续传》,南阳太守羊续,本来应升任太尉。“时拜三公者,皆输东园礼钱千万”,而以“悬鱼”著称的羊续清贫无赀,不能输钱,“以此故不登公位”。《张让传》载:司马直被任命为钜鹿太守,诏责其输钱三百万。司马直接到诏令,怅然曰:“为民父母,而反割剥百姓,以称时求,吾不忍也。”辞官不做,行至孟津,上书极陈当世之失,古今祸败之戒,即吞药自杀。可见,卖官不仅为人所不齿,而且也受到正直清廉之士的抵制。
尽管桓灵卖官已声名狼藉,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还应该看到,东汉卖官,基本上是对现任官员而设,买官者本身已经是官或已具备任官资格,所卖者为升迁或实补而已。这显然是为了保证官吏队伍质量的底线,不致于对现任官吏队伍造成过大的冲击。此时禁止工商为官的政策已不复存在,卖官的性质,属于统治集团自身的财富再分配。但不论如何,桓灵卖官对官风的败坏是极为严重的,应当与西汉武帝卖官区别看待。
六、余论
汉代入仕有多种途径,其中人们不甚重视的赀选和任子,在武帝以前的仕途中占据重要地位,而且赀选很可能是与辟举结合为一体的。辟举和辟除,以及笔者没有论及的征召,都是选官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察举在武帝以后才逐渐建立,至东汉进一步完善,上升到了选官制度的主体位置,但也始终没有能够取代其他仕途。甚至包括纳赀和卖官,也有其存在的历史理由。这些制度,构成了一个整体,互相作用。如果把它们割裂开来,简单地以“好”“坏”评价其中某一种制度,难免会产生偏差。在这些制度的共同作用下,两汉统治者初步解决了地主阶级“马上得之”的天下不能“马上治之”的难题,也起到了扩大统治基础、稳定社会秩序的效应,更为重要的是,它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了一个文官统治体系,为以后的封建王朝创立了一个官僚制度的模式。对此,我们是不能单单从选拔了多少优秀人才的角度来评价的。
当然,作为大一统帝国建立官僚制度的首次尝试,它还存在着相应的内在缺陷和不足。不仅纳赀、任子有其弊端,而且察举、辟除、辟举也有弊端。
就拿最受人们重视的察举、辟除以及过去与辟除混为一谈的辟举来说,它与大一统帝国的中央集权有着无法克服的冲突。有学者认为,察举适应了中央集权的需要,而笔者看来,察举适应的是由武功转向文治的需要,以及建立官僚体制的需要,但就其制度本身的操作方式来说,它是与中央集权背道而驰的。作为制度,察举和辟举是自下而上的推荐,选拔官吏的权力基本上属于下面的推荐者,中央对官吏的任命,只不过是对推荐的一种承认而已。它的性质,决定了中央不可能对下面举荐上来的人物加以过多的否决,不然,察举和辟举作为制度,在事实上就无法操作。这样,实际用人大权必然会逐渐落入荐主手里,造成权力下移。辟除制则完全是一种用人权力下放的方式,谁能辟除掾属,谁就掌握用人权。这种制度的结果,就是导致中央失去用人权,使中央集权遭到严重破坏。这种用人权的下移,是察举制、辟举制和辟除制本身所不能克服的。到东汉晚期,这一弊端已经积重难返,那些累世三公的豪族名门和盘踞一方的州牧郡守,借察举、辟举与辟除之便,结成了大大小小的私人集团,门生故吏遍天下,中央也无可奈何。汉末分裂割据局面的形成,与这种用人权的下移是分不开的。
另外,察举、辟举和辟除侧重于官吏选拔对象的名声,而缺乏考察实际才干能力的具体措施。随着选政的浸滥,往往只重虚名而不考实绩,越来越不能得人。东汉王符在《潜夫论》中指责当时选官的弊端道:“群僚举士者,或以顽鲁应茂才,以桀逆应至孝,以贪饕应廉吏,以狡猾应方正,以谀谄应直言,以轻薄应敦厚,以空虚应有道,以嚚暗应明经,以残酷应宽博,以怯弱应武猛,以颁愚应治剧。名实不相副,求贡不相称。富者乘其财力,贵者阻其势要。以钱多为贤,以刚强为上。凡在位者所以多非其人,而官听所以数乱荒也。”这种弊端,学界已屡屡指出,不再赘述。在这种情况下,察举和辟除制度已经失去了积极意义。
笔者并无意否定察举制和辟除制的历史地位,只不过是想通过本文指出:评价一个朝代的选官制度,一是要注意其多种仕途的互相配套,互相关联,重视其整体效应;二是要探讨选官制度的政治作用,而不能仅仅把眼光放在人才选拔上。
(原载《纪念林剑鸣教授史学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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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秦汉仕进制度》第七章《对秦仕进制度的几点认识》,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
[②]如陈直先生认定秦简中的南郡守腾即韩国的南阳假守腾,实为一人,系由韩降秦,见陈直《略论云梦秦简》,《西北大学学报》1977年第1期。
[③]参見《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有关篇章,文物出版社1978年。
[④]如《居延汉简甲编》114:“中劳二岁”等。
[⑤]《汉书·高帝纪下》。
[⑥]《汉书·惠帝纪》、《高后纪》。
[⑦]《后汉书·灵帝纪》。
[⑧]见陈仲安、王素:《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三章第四节“前期纳赀综说”,中华书局1993年。
[⑨]《汉书·董仲舒传》。
[⑩]巴雷特(vifredopareto),又译为帕累托,19世纪意大利经济学家兼社会学家,运用立体几何研究经济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洛桑学派的代表之一。所谓巴雷特曲线,是指在社会财富分配中,占有财富数量的下降和占有财富人口的增加之间表现出的曲线排列。
[⑪]见前揭《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三章第四节。
[⑫]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
[⑬]《续汉书·百官一》“太尉条”本注。
[⑭]详见前揭《汉唐职官制度研究》第三章第四节“荫举与纳赀”。
[⑮]《汉书·王吉传》。
[⑯]《汉书·哀帝纪》颜师古注引应劭曰。
[⑰]当代对干部选拔的争论中,70年代反“走后门”,引出了“后门进来的未必都是坏人,前门进来的未必都是好人”的“最高指示”(苦于无法核实,但当时传达的大意如此),致使选干的“前门”和“后门”之争不了了之。80年代社会上关于选拔干部的议论,照样没有对高干子弟问题形成制约。反倒是国家工作重心的转移,需要干部队伍构成的变化,新形势下干部更新换代的需要,促使了80年代公务员制度的诞生。而公务员制度下选拔的干部是否就一定比过去质量更高,恐怕发达国家上百年的经验已告诉我们并非如此。根据国外的资料,公务员制度在提高官员质量上的作用是大可怀疑的,最确凿的成效在于改变了官吏队伍的构成,使官员由传统的“绅士”变成了适应现代社会的“技术官僚”而已。
[⑱]《汉书·黄霸传》。
[⑲]《汉书·食货志下》。
[⑳]《后汉书·崔寔附崔烈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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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汉朝-秦汉选官制度杂议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