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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 (上)
杨振红
提要:尹湾《集簿》“以春令”的内容体现的是西汉国家的春季救济政策,而非鼓励增殖户口的政策。西汉王朝施行的月令一方面源自秦以来的法令制度和习俗,一方面则是根据传世月令和儒家经书结合现实而制定。通过出土秦汉律令与传世月令以及《管子》等书的比较研究,可发现《吕氏春秋·十二纪》来源于战国齐而非秦,《吕纪》成书时世上可能已流传有以“明堂”名义命名的月令书,它出自战国齐阴阳五行家邹衍一派,可能就是汉宣帝时丞相魏相所上《明堂月令》,它应当就是传世三种月令书的祖本。
关键词:“以春令存户”,月令,政治,明堂月令
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考古出土了一系列与月令有关的秦汉简牍材料,如江苏连云港尹湾出土的成帝元延年间东海郡《集簿》中[1]有“以春令”的内容,甘肃敦煌悬泉置出土了平帝元始五年王莽颁布的《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2]。除了这些直接带有“月令”标9武王二年《更修为田律》[3]、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田律》[4]以及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二年律令·田律》[5],其中均有以月系事的律令。这些材料的出土为月令源流以及月令与秦汉政治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新的契机。
尹湾汉简释文公布以后,邢义田先生著《月令与西汉政治——从尹湾集簿中的“以春令成户”说起》一文[6],以尹湾《集簿》中“以春令”的内容为楔子,独辟蹊径,第一次从月令(主要是春令)是否曾经、以及如何落实在现实政治的角度,对月令与西汉政治的关系以及颁令制度化的过程进行了全面地考察,令人耳目一新。邢文的基本结论是:秦汉时期的时令宜忌有很多不同的系统和内容,它们只部分、零星地反映在政治制度中。“汉代施行的月令,不是遵照那一部儒经或那一系统的月令,而是经过多方采择,不断改变调整,参杂现实的需要以及‘祖宗故事’而形成的汉家月令。‘以春令成户’和‘种树’的规定应该当做‘汉家月令’的一部分来理解。”“前辈学者认为郑玄注《礼记》时提到的‘今月令’即指汉月令,这个意见应该是可信的。”(《月令与西汉政治》第50—51页)
我同意邢先生关于两汉施行的月令“或渊源有自,或杂揉现实”(《月令与西汉政治》第52页)的观点,但是对于邢文的其他主张则不敢苟同。观点的歧异首先源自于对尹湾《集簿》“以春令”内容以及“春种树”的理解不同,其次则因为我们对月令的性质认识不同。不揣浅陋,撰作此文,以就教方家。
一、关于尹湾集簿“以春令成户”与“春种树”
邢先生的主张是以对尹湾《集簿》中“以春令”内容以及“春种树”的理解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但是,对于这两枚简的理解我持不同看法,现分而论之。
(一)尹湾《集簿》中关于“以春令”的简文,整理者释为“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口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升半升,率口二斗八升有奇”。关于“以春令成户”的涵意,谢桂华先生认为是“‘以春令’(疑指根据皇帝于春季颁布的诏令)新增加的户、口和用谷的总计,以及每口用谷的平均数”。[7]邢义田先生认为是“令民嫁娶成户”[8],“所谓‘春令’乃春夏秋冬四时月令之一”(《月令与西汉政治》第2页),他推测这一制度来源于《管子》、《夏小正》中“春以合男女”的月令思想(《月令与西汉政治》第49页)。高恒先生的意见与以上两先生不同,认为是“按制度于春季救济贫困农户若干”。[9]何以会对这枚简作出如此悬殊的理解,与简文的辨识有很大关系。原简中“以春令”与“户”之间的字,由于是草书,字迹也不清晰,因此释读有一定困难。其字形大体作“ ”,整理者释为“成”,但是,从字形上看它与同出尹湾简的其他“成”字以及其他地区出土的秦汉时期简牍中的“成”有一定的差别,因此,这个字是否是“成”字应该还是个疑问。假如把此字识为“成”字,人们很自然地就会把“成户”理解为建立户籍,但是,如果真的作此理解却难存在着以下几个矛盾。
第一,能够确定“以春令成户七千卅九,口二万七千九百廿六,用谷七千九百五十一石八斗□升半升,率口二斗八升有奇”应该作一句来理解,上下文之间有紧密的逻辑关系。按照谢先生的解释,“以春令成户”是以春令增加的新户口,汉代户口增加的渠道主要有两个,一是来源于“流民自占”[10]的“获流”,二是从原有家庭中分离出去单独立户的“别户”[11],《集簿》前一部分已经标明来自“获流”的户口数,那么,这一部分“以春令成户”的原因是什么还需要作进一步的说明。邢先生将其解释为“以春令”令民嫁娶成户,但是,男女结婚立户,家庭成员通常为两人,立户7039户,口应该是14078人,但是简文却作27926人,即每户平均近4人。即使考虑到再婚家庭的情况,这一数字也过高,对此,邢先生也感到“其中仍不无疑点”(《读记》)。
第二,立户为什么要“用谷”?而且要平均到每个户内人头上?其用意何在?邢先生做了两个猜测,“不知是行春令,鼓励成户时的赏赐,或是东汉章帝元和二民春‘诸怀孕者,赐胎养谷人三斛’(《后汉书·章帝纪》)的张本?”(《读记》)这两个猜测都有些牵强,无论是鼓励立户或者鼓励生育,又何必把奖励的谷平均到户内所有人头上?
第三,文献中找不到关于国家鼓励春季嫁娶成户的记载。相反,尹湾《集簿》所条列的其他内容却大多可以在传世和出土文献中找到来源或依据,它们体现为西汉历代王朝制定的各种治民政策和措施,并成为考核地方官吏政绩的一系列指标。(参见本文第三部分)反过来,假如在文献记载中找不到来源和依据,那么,它是否是汉家制度就存在疑问。
第四,最重要的一点是,春季立户别居与汉代法律——《律令》中的《户律》相违背。邢先生注意到《三国志·吴志·薛综传》有“八月引户”的记载,因此,邢先生也认为“以春令成户”不是说一定即在春季行嫁娶,《集簿》所说的七千余户是在一年之中成婚成户的。(《读记》)薛综所说的“八月引户”中的“引”作何解,史家并没有注明,但可以确定它应与秦汉时期“八月案比”的户口政策有直接联系,或者是这一政策的两种称谓。文献材料表明汉代是在八月进行查验、登记户口工作的。《后汉书·安帝纪》载元初四年(117)秋七月诏:“《月令》‘仲秋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方今案比之时,郡县多不奉行。”《续汉志·礼仪志》:“仲秋之月,县道皆案户比民。”新公布的张家山汉简表明西汉时期也实行“八月书户”的户籍政策。《二年律令·户律》简345:
民欲别为户者,皆以八月户时,非户时勿许。
所谓“为户”即建立新户籍,“户时”即《续汉志·礼仪志》所说的“案户比民”之时。《二年律令·户律》简334至简336:
民欲先令相分田宅、奴婢、财物,乡部啬夫身听其令,皆参辨券书之,辄上如户籍。有争者,以券书从事;毋券书,勿听。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留难先令,弗为券书,罚金一两。
此律规定,父母去世后,虽然允许即时按照父母的遗嘱——“先令”进行家产的分割,但是登记入册却仍需要等到“八月户时”。
既然汉代通行的法律制度是在八月“书户”,那么,在春季令民建立新户籍的说法就不能成立,怎么能够设想国家会制定出一个与自己的法律制度相矛盾的“春令”政策呢?何况,“婚娶”与“为户”还并不能等同,因为只有选择婚后立即与父母分家才能单独“为户”,而汉代婚后与父母共居的情况十分普遍。
高恒先生多半是在通贯了《集簿》的上下文之后,才没有直观地把“成户”理解为建立户籍,他联系文帝元年(前179)春三月诏“方春和时”议“所以振贷”“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以及《续汉志·百官志五》本注关于郡国“常以春行所主县,劝民农桑,振救乏绝”的记载,得出“以春令成户”是“按制度于春季救济贫困农户若干”的结论。名曰“春令”,系仿《礼记》中的“月令”。高恒先生的说法虽然有可推敲之处,但是,对于其理解的方向我深表赞同,我亦认为此简是西汉国家春季救济政策的具体体现,而且,我认为简文中的“ ”字应该释为“存”字。首先从字形上看,它与秦汉时期“存”的通行写法十分相象,秦汉时的“存”多写作“ ”。其次,从西汉时期国家奉行的春季政策来看,它也应当释为“存”。
正如邢先生所指出的,此简中的“春令”应作为月令的“春令”来理解,它的出土“证明作为四时月令之一的春令,曾对汉代地方行政发生指导的作用”(《月令与西汉政治》第2页)。在传世月令《礼记·月令》仲春月、《吕氏春秋·仲春纪》中有“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一项,《淮南子·时则训》作“养幼小,存孤独,以通句萌”。清人孙希旦《礼记集解》曰:“存,谓存恤之。幼而无父曰孤。仲春物始生,故存诸孤;仲夏物方盛,故养壮佼;仲秋物已成,故养衰老;仲冬物皆藏,故饬死事。”把“孤”理解为“孤儿”之“孤”。然而汉末人高诱注《吕氏春秋》曰:“顺春阳,长养幼少,存恤孤寡。萌牙诸当生者不扰动,故曰安。”把“诸孤”理解为“孤寡”。陈奇猷《吕氏春秋校释》据《玉篇》:“孤,独也”,认为“‘诸孤’者,乃总鳏、寡、孤、独而言,盖老而无妻曰鳏,无夫曰寡,无父曰孤,老而无子曰独,是鳏、寡、孤、独皆是孤独之人,故总言之曰‘诸孤’也。”甚是。
以《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淮南子·时则》为代表的月令书是在总结中华民族数百千年积累的天文历法知识、农业生产常识以及行政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与阴阳五行理论相配伍而成。冬春季节存恤诸孤是先秦以来的政治传统,是早期国家实施社会救济的主要方式,它是从早期共同体的公共职能中转化而来。《孟子·梁惠王下》载孟子语:“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禄,关市讥而不征,泽梁无禁,罪人不孥。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诗云:‘哿矣富人,哀此茕独。’”《管子·四时》谈到春三月五政时,第一政即“论幼孤,舍有罪”,其后文谈到冬三月五政时第一政也是“论孤独,恤长老。”《禁藏》说:“当春三月,……赐鳏寡,振孤独。贷无种,与无赋。所以劝弱民。”《轻重己》谈到天子之“春令”时,也说:
民生而无父母谓之孤子,无妻无子谓之老鳏,无夫无子谓之老寡。此三人者皆就官而众,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遗。多者为功,寡者无罪。是以路无行乞者。路有行乞者,则相之罪也。天子之春令也。
《春秋繁露·治水五行》也把“存幼孤,矜寡独”作为春季和冬季的一项共同任务。
在阴阳五行体系中,春主生,反映在人事上即要布德施惠、养生长物,仲春月“存诸孤”的行事正是这一思想的体现。除了二月条的“存诸孤”外,月令春季其他两个月的行事其实也包含有存恤孤寡的内容,如孟春月“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庆赐遂行,毋有不当”,季春三月“天子布德行惠,命有司发仓廪,赐贫穷,振乏绝;开府库,出币帛,周天下”。
西汉时期对鳏寡孤独穷困进行存恤的最早记载见于文帝元年(前179)三月。《汉书·文帝纪》载文帝元年三月诏:
诏曰:“方春和时,草木群生之物皆有以自乐,而吾百姓鳏寡孤独穷困之人或阽于死亡,而莫之省忧。为民父母将何如?其议所以振贷之。”又曰:“老者非帛不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第一道诏令针对的是鳏寡孤独穷困者,颜师古注曰:“振,起也,为给贷之,令其存立也。”第二个诏令针对的是年八十以上的老人,颜师古注曰:“存,省视也。”《史记·孝文本纪》记文帝元年三月事曰:
三月,有司请立皇后。薄太后曰:“诸侯皆同姓,立太子母为皇后。”皇后姓窦氏。上为立后故,赐天下鳏寡孤独穷困及年八十已上、孤儿九岁已下布帛米肉各有数。
两书所记应为一事。《史记》把“鳏寡孤独穷困”与“孤儿九岁以下”分开来言,有些奇怪,因为孤儿本就应包括在鳏寡孤独之中,司马迁这样记载可能是为了强调其中有九岁以下孤儿。《汉书·景帝纪》载景帝赞文帝一生功绩,其中即有“收恤孤独,以遂群生”之语。文帝十五年(前165)晁错对策中也称文帝“宾礼长老,爱恤少孤”,[12]两人所指都应是文帝元年三月事。文帝诏明确把振贷鳏寡孤独穷困、存问长老与“方春和时”的时令联系在一起,反映出在文帝的观念中两者是有必然联系的。一系列史实也表明,西汉时期把月令精神和行事纳入到现行政治中正是始于文帝朝。(详见本文第三部分)
一系列史实表明,春季对鳏寡孤独贫穷进行救济是西汉国家一以贯之的基本国策。成帝元延元年(前12),灾异频发,谷永回答成帝询问时说:
臣愿陛下……流恩广施,振赡困乏,开关梁,内流民,恣所欲之,以救其急。立春,遣使者循行风俗,宣布圣德,存恤孤寡,问民所苦,劳二千石,敕劝耕桑,毋夺农时,以慰绥元元之心,防塞大奸之隙,诸夏之乱,庶几可息。
《后汉书·郎 列传》载其上疏批评时政:
立春以来,未见朝廷赏录有功,表显有德,存问孤寡,赈恤贫弱,而但见洛阳都官奔车东西,收系纤介,牢狱充盈。
谷永、郎 都明确把“存恤孤寡,问民所苦”作为立春之后国家所应奉行的政策。[13]悬泉置出土的平帝元始五年(5)《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仲春月令也明确载有“存诸孤”一项。《汉书·循吏列传·朱邑》载:
朱邑字仲卿,庐江舒人也。少时为舒桐乡啬夫,廉平不苛,以爱利为行,未尝笞辱人,存问耆老孤寡,遇之有恩,所部吏民爱敬焉。
可见存问耆老孤寡作为国家治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已经贯彻到乡一级的地方官吏。
文帝以后政论家的议论也表明无论是在观念上还是在现实政治中,存恤鳏寡孤独穷困都是当时国家最主要的治民政策之一。《汉书·严助传》载淮南王刘安上书劝谏武帝勿发兵伐闽越说:
陛下临天下,布德施惠,缓刑罚,薄赋敛,哀鳏寡,恤孤独,养耆老,振匮乏,盛德上隆,和泽下洽,……天下摄然,人安其生,自以没身不见兵革。
《汉书·司马相如传》录其所作《子虚赋》,述天子悔苑囿之太奢:
于是乎乃解酒罢猎,而命有司曰:“地可垦辟,悉为农郊,以赡氓隶,隤墙填堑,使山泽之民得至焉。实陂池而勿禁,虚宫馆而勿仞。发仓廪以救贫穷,补不足,恤鳏寡,存孤独。出德号,省刑罚,改制度,易服色,革正朔,与天下为始。”
《汉书·东方朔传》载其所作《非有先生》,劝君主虚心纳谏,其辞曰:
(吴王)于是正明堂之朝,……坏苑囿,填池堑,以予贫民无产业者;开内臧,振贫穷,存耆老,恤孤独;薄赋敛,省刑辟。行此三年,海内晏然,天下大洽,阴阳和调,万物咸得其宜;国无灾害之变,民无饥寒之色,家给人足……
以上诸例表明西汉时人皆把“振贫穷,存耆老,恤孤独”视为国家治政之大端。而且,这些政论家所论述的国家所应实行的惠政内容也与月令的春令内容相吻合,有的说法甚至可以肯定直接缘引自传世月令。
尹湾《集簿》“以春令存户”应是汉代国家按照春令精神实施社会救济的具体体现。根据《集簿》,东海郡有户266290,口1397343,平均每户5·25人,而“以春令存户”的户为7039,口27926,平均每户3·97人,明显少于全郡家庭人口平均数,因此推测这些家庭主要是家中缺乏劳动力的鳏寡孤独贫穷户是合理的。
尹湾《集簿》的出土表明成帝元延年间东海郡是以发放谷物的形式存恤诸孤的,平均每口“二斗八升有奇”。居延简戍卒每月食粮标准是三石三斗三升,大女和使男是二石一斗六升,使女、未使男一石六斗六升,未使女一石一斗六升。东海郡成帝元延年间存恤诸孤的粮食不够一个成年男性3天的口粮,数量相当有限。因此,可以断定这一“春令”政策只是慰问性质的,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鳏寡孤独穷困这一弱势群体的粮食匮乏问题。但是作为一种社会机制,它的存在仍然为2000年前的帝国体制和国家职能做了一个必要的注脚。
假如尹湾《集簿》“以春令”后的字确为“成”字,也应当把其作“存立”解,正如《汉书·文帝纪》文帝元年三月诏颜师古注所说:“振,起也,为给贷之,令其存立也。”国家对鳏寡孤独贫困户实行救济,为的是使这些户能够生存下来。
(二)尹湾《集簿》中有“春种树”一项。史学界对《集簿》中“春种树”的含义曾经有过争论。一些学者直观地按现代汉语的词义将其释为春季种树,[14]有的学者更直接将其定为种植桑树,[15]王子今、赵昆生先生提出不同看法,认为“种”与“树”语义相同,皆是“种植”的意思,两者连用表示农作物种植。[16]我同意王、赵二先生的意见,此处从其他角度对王、赵的论点加以补充。考诸文献,文帝十二年(前168)春三月第一次在皇帝诏书中提到“种树”一词:
道民之路,在于务本。朕亲率天下农,十年于今,而野不加辟,岁一不登,民有饥色,是从事焉尚寡,而吏未加务也。吾诏书数下,岁劝民种树,而功未兴,是吏奉诏不勤,而劝民不明也。且吾农民甚苦,而吏莫之省,将何以劝焉?其赐农民今年租税之半。[17]
此外,在《汉书·景帝纪》所载景帝后三年(前141)春正月诏中也谈到“种树”:
农,天下之本也。……间岁或不登,意为末者众,农民寡也。其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可得衣食物。吏发民若取庸采黄金珠玉者,坐臧为盗。二千石听者,与同罪。
从文帝诏前后文来看,文帝“岁劝民种树”的动机在于“道(导)民”“务本”、“辟”“野”,以解决农民粮食不足极端贫困的问题,也就是说“种树”与粮食生产的多寡有着直接关系。查文帝十二年以前诏,其中关于劝民农桑的诏令有两道,一是文帝二年(前178)正月所下“开藉田”诏:“夫农,天下之本也,其开藉田,朕亲率耕,以给宗庙粢盛。民谪作县官及贷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二是当年九月诏:“农,天下之大本也,民所恃以生也,而民或不务本而事末,故生不遂。朕忧其然,故今兹亲率群臣农以劝之。其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这两条诏令可能就是文帝所说的“数下岁劝民种树”的诏书。在景帝诏中,对于过去几年发生的年成不好、粮食产量低的情况,景帝认为与农民大量弃农从商直接相关,他因此下令郡国“务劝农桑,益种树”,并认为只有这样才“可得衣食物”。这里的“农”与“食”相对,“桑”与“衣”相对。所谓的“益种树”就是扩大耕种面积,与文帝所说的“辟”野意义相同。由此可以看出,文帝、景帝关于劝民“种树”的诏令,其实质就是劝民农桑,开辟草莱,扩大春季耕种农作物的面积。
此外,从尹湾《集簿》的内容来看,“春种树”亦应作春季耕种农作物解。尹湾《集簿》中谈到的土地种类有:提封田、□国邑居园田、种宿麦、春种树等等,由于“□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长生”一简残缺,给全文的理解带来困难。《集簿》划分土地资源的方式与《汉书·地理志下》所记平帝时统计国土资源的方式有相似之处,或许可以提供一些帮助: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林川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
《地理志》把提封田分为不可垦、可垦不可垦、定垦田三种,各占提封田的70·6%、22·2%、5·7%。《集簿》中种宿麦数是定垦田应没有疑问,种宿麦数107,310顷,占提封田近21%,已将近平帝时定垦田比例的4倍,这应与东海郡地处黄淮流域、地势平坦少山、农业经济发达有关。从《集簿》种宿麦的面积比例可以看出,宿麦是东海郡种植最为普遍、占绝对优势的粮食作物。虽然东海郡是种宿麦大郡,但是一个郡只种植一种大田作物也是令人难以想象的,因此,可以设想“春种树”就是指与宿麦的秋季种植相对的春季种植,种植的作物可能是粟,也可能是稻、菽,或者是它们的集合,但是否包括蔬菜瓜果等园圃作物由于材料缺乏尚难以确定。
假如把尹湾集簿的“以春令”和“春种树”的内容分别理解为国家春季实行的存恤诸孤政策和鼓励农桑政策,那么,对于它们与传世月令的关系就会得出与邢先生完全相反的结论,因为存恤诸孤和劝民农桑是传世月令春令的主导精神,它们表明成帝时传世月令精神已以十分具体的政策措施贯彻到现实政治中。
二、出土秦汉律令与月令
邢先生在《月令与西汉政治》一文中,曾就青川秦墓《田律》与传世的三种月令书以及《管子·四时》、《国语·周语》进行过比较,此前杨宽氏也曾作过此类比较[18]。一方面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一方面由于此前的研究均未涉及刚公布的悬泉置《四时月令五十条》以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因此,本节将再行比较,以期有所补遗。
1.睡虎地秦简秦律《田律》: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麛(卵),毋□□□□□□毒鱼鳖,置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邑之(近)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呵)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它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简249:
禁诸民吏徒隶,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进〈壅〉隄水泉,燔草为灰,取产 (麛)卵 ( );毋杀其绳重者,毋毒鱼。
悬泉置平帝元始五年《诏书四时月令五十条》:
孟春月令:禁止伐木。毋 。毋杀□虫。毋杀 。毋 。毋卵。中(仲)春月令:毋□水泽,□陂池、□□。毋焚山林。季春月令:修利 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毋弹射蜚鸟,及张罗、为它巧以捕取之。孟夏月令:毋大田猎。中夏月令:毋□[蓝]以染。毋烧灰。毋暴布。
《管子·四时》:
是故春三月以甲乙之日发五政:一政曰论幼孤,舍有罪。二政曰赋爵列,授禄位。三政曰冻解,修沟渎,复亡人。四政曰:端险阻,修封疆,正千百。五政、曰无杀麑夭,毋蹇华绝芋。
《吕氏春秋·十二纪》:
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无覆巢,无杀孩虫胎夭飞鸟,无麛无卵。仲春之月:无竭川泽,无漉陂池,无焚山林。
季春之月:命司空曰:“时于将降,下水上腾;循行国邑,周视原野;修利 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无有障塞;田猎 弋, 罗纲, 兽之药,无出九门。”
孟夏之月:无伐大树。无大田猎。仲夏之月:令民无刈蓝以染,无烧灰,无暴布。
季夏之月:树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无或斩伐。
《礼记·月令》同于《吕纪》,文字略有小别,如“无”字均作“毋“字,“导达沟渎”的“导”作“道”。《淮南子·时则》与《吕纪》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孟夏月少了“无大田猎”之禁,季夏月少了“乃命虞人入山行木”句。
可以看到,秦汉律令中的时禁与传世月令虽然内容大体相同,但表述方式相差很大。吕后《二年律令》的内容较睡虎地秦律明显简略,但可以看出它是承秦律而来。悬泉置月令诏条的条目均见于传世月令,不同之处是诏条在每条之后都加有注解,如“禁止伐木”条后注“谓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尽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当伐者。”注解使禁令的内容更为明确,显然便于执行。《吕纪》与《礼记》在文字上有少许差别,而悬泉置月令与《礼记》的用语相同,提示它与《礼记》的关系可能较之《吕纪》更为密切。
2.青川秦牍《更修为田律》:
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疆畔,及芟千(阡)百(陌)之大草。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八月无“修封捋(埒),正疆畔”事,芟阡陌之大草系之七月,作“恒以秋七月除千(阡)佰(陌)之大草”,时间较青川秦牍早一月。[19]
悬泉置月令诏条无此内容。
《管子·四时》把“修封疆,正千百”列为春季五政之第四政。
《吕氏春秋·十二纪》将“修封疆,审端径术”系于孟春之月:
王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善相丘陵阪险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以教道民,必躬亲之。田事既饬,先定准直,农乃不惑。[20]
《淮南子·时则》孟春之月、孟秋之月均无此内容,而《主术》有一段文字:
故先王之政,四海之云至而修封疆,虾 鸣、燕降而达路除道,阴降百泉则修桥梁。
高诱注:“立春之后,四海出云。”注“虾 鸣、燕降而达路除道”在“三月之时”;注“阴降百泉则修桥梁”在“十月之时”。《淮南子》说它们是“先王之政”,也就是说它不是当代即《淮南子》成书时的政令。
《春秋繁露·治水五行》也把“正封疆,循田畴”作为春季政事:
日冬至,七十二日木用事,其气燥浊而青。七十二日火用事,其气惨阳而赤……火用事,则正封疆,循田畴。至于立夏,举贤良,封有德,赏有功,出使四方,无纵火。
根据“修封疆”所系月份,可以把上述材料分为三类:《管子》、《吕纪》、《春秋繁露》属一类,《吕纪》把“修封捋(埒),正疆畔”系于孟春月,《管子》虽然没有注明月份,但是明言在春季,《春秋繁露》大约是在春二月;青川秦律独属一类,“修封疆”之事系于秋八月;《二年律令》、《淮南子》、悬泉置月令则属于第三类,均无此行事。除《春秋繁露》外,每个类型在时代的划分上都具有同一性,虽然对于各书成书的时间尚不能完全确定,但是第一类所述内容显然属于前帝国时代,第二类性质比较明确,它是秦武王二年时的秦国法律,第三类或是汉代的律令或是汉代成书的。由此推论,《淮南子·主术》所说“先王”应指秦汉帝国建立之前的周王或者三代之王。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再作进一步的归纳,从纵的方面说,周代与汉代发生了明显变化,至少汉王朝建立后,《田律》中已不再收入关于“修封疆”的内容;从横的方面来说,周代存在着把“修封疆”之事安排在春、秋两个季节的不同制度。
3.青川秦牍《更修为田律》:九月,大除道及阪险。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作:“九月大除道□阪险”[21],无法辨识的那个字应是“及”字。
悬泉置月令诏条此事记在季春令中:
开通道路,毋有[障塞]。·谓开通街巷,以□□便民,□□□从正月尽四月。
《国语·周语中》单子引《夏令》也说除道在九月,并把它称为“先王之教”:
故先王之教曰:‘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草木节解而备藏,陨霜而冬裘具,清风至而修城郭宫室。’故《夏令》曰:九月除道,十月成梁。”
高诱注:“教,谓月令之属也,九月雨毕,十月水涸也。”
《吕氏春秋·仲秋纪》无此内容,但在《季春纪》有关于“修利隄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的记载。《吕氏春秋·音律》还有文:“姑洗之月,达道通路,沟渎修利,申之此令,嘉气趣至。”“姑洗”即三月之律,与《季春纪》所述同。
《淮南子·时则》不仅季春月有“修利堤防,导通沟渎,达路除道”的内容,季秋之月也有“通路除道,从境始,至国而后已”的记载。
关于“大除道及阪险”,《国语·周语中》所引《夏令》、青川秦律以及《二年律令》所系月份同,为九月,而与《吕纪》的三月不同,《淮南子》三月、九月均有开通道路的内容,悬泉置诏条系于三月则与《吕纪》同。
4.青川《更修为田律》:
十月,为桥,修波(陂) ,利津梁,鲜草离。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
张家山《二年律令·田律》记载与此略同,只是后段简文更为完整:
十月为桥,脩波(陂)堤,利津梁。虽非除道之时而有陷败不可行,辄为之。乡部主邑中道,田主主道。道有陷败不可行者,罚其啬夫、吏主者黄金各二两。□□□□□□及□土,罚金二两。
《国语·周语中》单子引《夏令》亦说“十月成梁”。
《管子·四时》记载春季行事有“治堤防,耕芸树艺,正津梁,修沟洫”,“冻解,修沟渎,复亡人”为五政之第三政。
《吕氏春秋·季春纪》有“修利隄防,导达沟渎,开通道路,无有障塞”之语,《孟秋纪》亦有“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行事。
《淮南子·时则》季春“修利堤防,导通沟渎,达路除道”,孟秋“完堤防,谨障塞,以备水潦”,虽然文字略有不同,但内容与《吕纪》一致。
悬泉置月令诏条季春令有条曰:“修利堤防。谓[修筑]堤防,利其水道也,从正月尽夏。道达沟渎。·谓□浚雍塞,开通水道也,从正月尽夏”;孟秋令中也有“[完堤]防,谨雍[塞]……·谓完坚堤……备秋水□”条,并且孟冬令还有“毋治沟渠,决行水泉……·尽冬”之语。
各文献所记春季“修利堤防,道达沟渎”的目的与孟秋所进行的“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应有所不同,春季除了备水潦外,灌溉是更为重要的目的,而秋季“完堤防,谨障塞”则主要是为了“备水潦”。从此条可以看到,秦律及汉初律令与《管子》及《吕纪》的记载不同,《淮南子》和悬泉置诏条则与后者一致。
将上述比较结果加以归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秦及汉初制度具有一脉相承性,史称“汉承秦制”绝非虚言;2、秦汉制度可以在“夏令”中寻找到渊源;3、秦及汉初的法令制度与《管子》、《吕氏春秋·十二纪》(《礼记·月令》)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差别。4、《淮南子·时则》有调合秦汉律令与传世月令的意味,而悬泉置月令诏条则完全倒向了《吕纪》与《礼记·月令》。这样,实际上就把以上诸种文献划分为两个阵营,由于两个阵营中都有明确地域标志的东西,如青川秦律明确为秦武王二年时的秦国法律;《国语·周语》所引《夏令》是否是夏的月令尚不能确定,但是,单子说“雨毕而除道,水涸而成梁”是先王之教,先王指的应该是周的先王,而周发源于黄河中上游地区;《管子》虽然其成书年代尚不能确定,但其所述为齐国制度当无疑议。那么,青川秦律和《国语·周语》所代表的月令体系是否反映的是前帝国时代黄河中上游地区的农业习俗?相对的,《管子》、《吕纪》是否代表着前帝国时代黄河下游的月令体系?
另外一些事实也指向这一判断。《汉书·食货志上》载董仲舒上书说:“《春秋》它谷不书,至于麦禾不成则书之,以此见圣人于五谷最重麦与禾也。今关中俗不好种麦,是岁失《春秋》之所重,而损生民之具也。愿陛下幸诏大司农,使关中民益种宿麦,令毋后时。”由此可知,至武帝时关中仍以粟为主要粮食作物,宿麦种植并不普遍。《春秋》既重“禾”又重“麦”,与《春秋》是鲁史有关,因为鲁国等关东地区很早就有种麦的传统。《周官·职方氏》记载九州中适宜种麦的地区有青州“谷宜稻麦”,豫州“谷宜五种”,颜师古注“黍稷菽麦稻”,兖州“谷宜四扰”,颜师古注“黍稷稻麦也”。
《吕氏春秋·十二纪》九次谈到麦,除孟、仲、季春三月“食麦与羊”外,在仲春月还谈到“行冬令,则阳气不胜,麦乃不熟,民多相掠。”季春月天子要“荐鲔于寝庙,乃为麦祈实。”孟夏“农乃升麦。天子乃以彘尝麦,先荐寝庙。”“麦秋至。断薄刑,决小皋,出轻系。”仲秋月“乃劝种麦,无或失时,行罪无疑。”六次提到“谷”,六次提到“五谷”,没有提到粟。孟春月“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仲夏月“乃命百县,雩祭祀百辟卿士有益于民者,以祈谷实。农乃登黍。”“季夏行春令,则谷实解落,国多风欬,人乃迁徙。”孟秋月“农乃升谷。天子尝新,先荐寝庙。命百官,始收敛。完堤防,谨壅塞,以备水潦。”“孟秋行冬令,则阴气大胜,介虫败谷,戎兵乃来。”仲夏月提到的谷应指黍,由此可知《吕纪》中的“谷”并不全然指粟。由此可知,在《吕纪》所反映的区域农业结构中,麦占有突出地位,与关中地区长期以粟为主要粮食作物不同。
吕不韦以秦国相的身份召集门客编撰《吕氏春秋·十二纪》,却不以秦国法令和农业生产模式为样本,而采用适合于东方特别是青州地区的月令,只能有一个原因,即当时世上已流传有一种月令书,并且这种月令书很可能是以周代王制的名义亦即明堂月令的形式而为时人所推奉,它可能与《管子》同源,均来源于齐国制度,吕不韦门客作《吕氏春秋》时将其拿来,割裂为十二篇,系于各章之首。也就是说,《吕氏春秋·十二纪》绝不象郑玄所说是吕不韦所作,其所述也不是以秦国农业生产经验为核心的月令体系。其实,这一点也不奇怪。战国时蓄士之风极盛,《史记·吕不韦列传》说:“魏有信陵君,楚有春申君,赵有平原君,齐有孟尝君,皆下士喜宾客以相倾。吕不韦以秦之强,羞不如,亦招致士,厚遇之,至食客三千人。”这些士不必尽是秦人,多有关东六国之人。“吕不韦乃使其客人人著其所闻。集论以为八览、六论、十二纪,二十余万言。以为备天地万物古今之事”。由此可见《吕氏春秋》素材来源之庞杂、广博。也正因为如此,《吕氏春秋》向来被认为是杂家之集大成者。
近人容肇祖氏曾论月令出于战国齐人阴阳家邹衍,[22]侯外庐先生也认为《吕氏春秋》受了邹衍所代表的阴阳五行学派“不小的影响,并替它保存了所谓‘五德终始说’”,并引《史记·封禅书》“自齐威宣之时,邹子之徒,论著终始五德之运。及秦帝而齐人奏之,故始皇采用之”,推论“邹衍的学说在秦必甚显赫,五德终始说见采于吕氏春秋是很自然的,说不定还有他的信徒参加了《吕氏春秋》的‘论集’”。[23]本文的考察从另一个角度论证了容氏、侯氏等先贤的论断。
通过秦与齐的月令安排不同,我们可以推想战国时的其他五国可能也都有自己的月令安排,并且很可能和秦国一样被载入法令中。但是这种被载入法令的月事安排,本身并不具有阴阳五行色彩,它完全是在生产生活、政治统治以及生态保护的经验上建立起来的,而这正是月令产生的初衷,长期经验的积累使其最终被纳入到法令中。战国时期阴阳五行思想出现后,阴阳五行家将其学说与已经制度化的月事安排相掺揉相混合,配伍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形成大致今天我们所见到的月令的样貌。由于阴阳五行思想兴起于齐,故其所配伍的月令体系也是齐的体系。在崇尚周先王的时代思潮影响下,阴阳五行家给这套月令体系也冠上了“王制”的桂冠,称之为明堂月令,而这一月令应就是《吕氏春秋·十二纪》的祖本。
通过出土律令和传世月令书的比较,我们还发现《淮南子·时则》具有传世月令与秦汉律令的双重印记,它与《吕纪》相同或类似的部分自不必多言,但也有一些内容与其不同,却与秦汉律令的规定相同。如《吕氏春秋·孟春纪》有“修封疆,审端径术”的内容,《淮南子》却没有,吕后二年律令《田律》中也没有;《吕纪》仅在季春月有关于“修利堤防,道达沟渎,开通道路,毋有障塞”的内容,《淮南子》不仅在季春月有此内容,在季秋月也有“通路除道,从境始,至国而后已”的行事,而青川秦律及《二年律令·田律》均有“九月大除道及阪险”的律令。这让人不得不产生如下的联想:《淮南子》可能是依据现行法律制度对月令书加以增删而成。按照这一线索,把《淮南子》与《吕纪》不同的部分与武帝以前的汉代政治法律制度相对照,发现果然如此。
《吕纪》有而《淮南子》没有的内容基本上是与汉家制度相矛盾者。例如,《淮南子》孟春月删去了“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善相丘陵原隰,土地所宜,五谷所殖”、“不可以称兵,称兵必有天殃”等内容。“修封疆”之事已如前述。《吕纪》在孟春、季夏两月均有不可以称兵的内容,《淮南子》把此条只保留在季夏月,一方面可能是为了使其配伍更为圆满,避免一事记于两月,另一方面也可能与汉家有在正月兴兵故事有关。高帝十一年正月,将军柴武斩韩王信于参合;景帝三年春正月吴王濞等七国反,景帝“遣太尉亚夫、大将军窦婴将兵击之。”
再如,《淮南子》仲春月无“祀于高禖”礼。《汉书·枚乘传·子皋》载:“武帝春秋二十九乃得皇子,群臣喜,故皋与东方朔作《皇太子生赋》及《立皇子禖祝》,受诏所为,皆不从故事,重皇子也。”颜师古注:“礼月令‘祀于高禖。’高禖,求子之神也。武帝晚得太子,喜而立此禖祠,而令皋作祭祀之文也。”据《枚皋传》,祀高禖之礼不是汉家“故事”,武帝元朔元年(前128)喜得太子,因此据月令重行此礼。《续汉志·礼仪志上》记有“高禖”礼,表明它曾作为汉家故事。淮南王事发于武帝元狩元年(前122),可能元朔元年时《淮南子》已完成。
再如,《吕氏春秋·孟夏纪》有“天子饮酎”礼,而《淮南子》无此条。从文献记载来看,汉王朝宗庙尝酎在八月,《史记集解》引张晏曰:“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曰酎。酎之言纯也。至武帝时,因八月尝酎会诸侯庙中,出金助祭,所谓‘酎金’也。”《汉书·武帝纪》载武帝元鼎五年“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丞相赵周下狱死。”颜师古注引如淳曰:“《汉仪注》诸侯王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淮南子》不载此内容可能正是因为此时间不符合汉制。
再如,《吕氏春秋·季夏纪》有“是月也,土润溽暑,大雨时行,烧薙行水,利以杀草,如以热汤,可以粪田畴,可以美土疆。”《淮南子》删去“烧薙行水”、“如以热汤”两句。《淮南子》删去这两条,可能与当时已不采用这一农业耕作方式有关。
再如,《吕氏春秋·孟秋纪》规定“是月也,无以封侯、立大官,无割土地,行重币、出大使”,而《淮南子》缺了其中重要的一项——“无割土地”。前文已述,《二年律令·户律》规定田宅的分割、转让、授与必须在八月“户时”进行,这一制度显然是承秦而来,与秦武王二年《田律》八月“修封疆”紧密相关。由于月令是月的行事与汉代法律相矛盾,故《淮南子》将其删去。
就《淮南子·时则》根据现实对月令书加以修改而言,应当把它视为武帝时代的月令书。这一发现揭诸了月令书传承演变的一种方式。时代在前进,原有的月令无论是思想体系还是具体行事都会有不适合时代者,这时出现了一些人,他们立足于现实,对原有的月令加以修改,从而作成当代的月令书。象《淮南子·时则》这样对传世月令加以修改的,在月令传承史上绝非偶见,唐玄宗开元年间就曾令李林甫删定《月令》。虽然同是删改月令,但两者有很大不同,李林甫删定《月令》是奉了皇帝的御旨,删定的是已经定于一尊的儒家经典《礼记·月令》;而《淮南子·时则》是淮南王刘安私自招人编撰的,其删定的月令祖本是什么以及在当时具有怎样的地位,我们到现在还不能说已经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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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关于汉朝-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 (上)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