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关于《奏谳书》的“以彼治罪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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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陈剑:关于《奏谳书》的“以彼治罪也”


关于《奏谳书》的“以彼治罪也”
陈剑
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
近见“简帛”网有两文论及张家山汉简《奏谳书》118的“以彼治罪也”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899、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928)。我赞同《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将此句断读爲:“毛曰:不能支疾痛,即诬讲,以彼治(笞),罪也”(第360页),但认爲“彼”当读爲“避”。两字音近可通。据上文简114言“毛不能支治(笞)疾痛,即诬指讲”,简109言“讲恐复治(笞),即自诬曰”,简117言“(毛)恐不如前言即复治(笞),以此不蚤言请(情)”,此“以彼(避)治(笞)”云云意谓:“毛说:(我因)不能忍受被笞打的痛苦,就诬陷讲,以求避免(又被)笞打,(我这)是有罪的”,文从字顺。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174-175、《效律》33-35皆有如下律文:
禾、刍稾积廥,有赢、不备而匿弗谒,及者(诸)移赢以赏(偿)不备、羣它物当负赏(偿)而僞出之以彼赏(偿),皆与盗同灋。
其中的“彼”字我认爲应读爲“避”,单育辰先生《秦简“柀”字释义》一文曾引及(《江汉考古》2007年第4期,第84页注[14];又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358):
陈剑先生看过本文后指出此条“彼”字有可能读爲“避”,并说:“皮”声字与“辟”声字相通,例见《古字通假会典》690页“被与避”条(又见于485页“避与被”条)、同页“彼与辟”条(又见于484页“辟与彼”条)。又吴九龙先生《银雀山汉简释文》16页简0195:“交和而舍,敌人保山而带阻,我远则不接,近则毋所,击之奈何?击此者,皮(避)敛(险)阻,移……(论·四六)”《银雀山汉简释文》第8页0094有“慎辟(避)险且(阻)(论·四六)”,可知0195“皮(避)敛(险)阻”之读“皮”爲“避”可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效律》简14有“以避负偿”的说法:“□□□诸诈增减券书,及爲书故诈弗副,其以避负偿,若受赏赐财物,皆坐臧(赃)爲盗。”如此,“羣它物当负偿而僞出之以彼(避)偿”就可解爲“其它各种物品应该赔偿的,却作假调出,来逃避赔偿”。笔者按,陈先生说甚是。
仿“僞出之以彼(避)赏(偿)”例,前举《奏谳书》文也可连读作“即诬讲以彼(避)治(笞)”。以上几例合观,可证秦汉文字中“皮”及“皮”声字确亦可用爲避免之“避”。
201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