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演进可以大致分为共和国阶段和帝国阶段。到罗马帝国时期,不仅君主制取代了贵族寡头的共和制,而且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以整个地中海周边地区为活动舞台。罗马帝国史不是罗马一城的历史,也不是意大利的历史,而是当时的地中海地区史。
管理
罗马共和国的宪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去认识:首先是各种公民大会,其次是元老院,再次是各级行政长官。
罗马有四种公民大会,即库里亚大会,百人队大会,特里布大会和平民大会。在平民和贵族的斗争结束后,后三种大会在形式上虽然有不同的组织原则,但具有相等的立法权威,与会的成员也大致相同。
库里亚大会是最早的公民大会,不过它在王政时代的作用比较模糊。共和国的执政官在被选举出来后须由库里亚大会确认,但这一程序并没有实际的政治意义,只是一个过场。富有者在百人队大会长期占优势,但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罗马重新组织了百人队,在193个百人队中骑士和第一等级只拥有88队。
特里布大会至迟在公元前450年前后就已经存在。平民大会也以特里布为单位来召开。在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取得胜利之后,平民大会决议具有和其他公民大会一样的法律效力,加上平民也加入到了新的贵族集团中去,平民大会和原有的特里布大会在宪法上仍然是两种不同的会议,但二者的界线对许多人来说变得比较模糊。
在共和国晚期,百人队大会和特里布大会的参加者其实是同样的人;共和国早期的旧贵族这时在人数上微不足道,平民大会的组成和前两种大会也相差无几。
公民大会的功能是通过法律和选举行政官员,最重要的官员由百人队大会选举;平民大会的主席是保民官,百人队大会的主席是执政官,后者常常忙于军事事务,无暇开会,所以很多立法工作都有平民大会承担。罗马公民大会没有提出官员候选人和修改法案的权力,这一局限性严重削弱了群众的民主权利。这个问题与罗马元老院和行政制度的特点是分不开的。
行政制度
元老院在形式上只是执政官的咨询机构,既无立法权也无行政权。共和国晚期的执政官必须在所有重大事务上征得元老院的同意,后者变成了实际上的行政机构,体现了贵族寡头统治铁律的性质。元老院成员为300人,后来在公元前1世纪被扩大为600人。
平民在王政时代结束后就进入了元老院,但一开始只是那里的少数派。元老原先由执政官指定,在平民和贵族斗争期间改由监察官任命,平民后来成为新贵族的一部分。
习惯上元老院成员必须是卸任的执政官、行政长官和高级营造官,到共和国晚期也可以是前任的平民营造官和财务官。这些官员都由公民大会选举产生,但往往只有贵族才能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