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能 英国议会的职责范围

在英国的政治会议中,议会是最重要的会议,被称为政治的中心舞台,议会由上院、下院和国王共同组成,在议会中探讨国家大事并产生政府。

  英国议会的组织结构及其职能
  英国议会(THE PARLIAMENT OF UNITED KINGDOM )又称威斯敏斯特议会,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国会为两院制,英国议会由上院 (HOUSE OF LORDS)(贵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自有议会以来,通常在伦敦的一座古老的建筑——威斯敏斯特宫(议会大厦)举行会议。每年开会两次,第一会期从3月末开始,到8月初结束,第二会期从10月底开始,到12月圣诞节前结束。
  为限制英国王权,168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权利法案》。对国王在经济、政治、宗教等事务中的权利进行了严格的限定,确定议会拥有最高权力的基本原则,并对公民应有的权利做了明确规定。一个新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权在英国建立起来。
  组织结构
  早在13世纪时,势力强大的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特权,限制王权,迫使国王成立了议会,参加者还有贵族、教士、骑士和市民的代表。议会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权利。1258年,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的妹夫西蒙·德·孟福尔男爵武装闯宫,迫使亨利同意召开会议签订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根据牛津条例,国家权力由贵族操控的十五人委员会掌握。为此引进了新名称——Parliament,此词出自法语,意为“商议”,后在英语中,表示议会。1265年,召开了第一次议会,这标志着英国议会的产生。 14世纪上半叶,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又称贵族院,下院又称平民院。
  上院
  上院的议员不是选举产生的,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法律贵族、家权贵族、终身贵族、苏格兰贵族、爱尔兰贵族、离任首相组成,共669名议员,无任期限制。由于女王可以临时增封爵位,而议员死亡无需增补,所以贵族院议员人数不定。1986年贵族院共有1196名议员,其中有64名女议员,有349名终身贵族,其余全部是世袭贵族。贵族多数是保守党人,而且老人占多数,贵族院平均年龄为63岁,80岁以上的有95人。这些贵族不拿薪金,但上一天班可拿一定的车马费。所以恩格斯讽刺地称上院为“退休政界人物的养老院”。
  上院议长不是选举产生,他由贵族院中大法官兼任。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上院开会时间与下院相同。开会法定人数仅3人,通过法案的人数为30人,经常出席会议的人只有100多人。只有当议案的内容涉及到议员切实利益时参加的人才多些。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工党执政,在推行福利和社会改革政策时,又经常遭到上院用二年延搁否决权加以阻挠,于是1949年4月议会通过“议会法”,规定“公共法案若经平民院连续二个会议通过,虽经贵族院的否决,也可成为法律”,所以贵族院的延搁否决权从以前两年减为一年,上院权力被进一步削弱了。
  对于这个“养老院”的存废问题,自19世纪以来一直成为英国政治生活中争论的问题,争论的中心是废除还是改造?保守党始终主张改造而不废除。工党对这一问题先后主张不一致。1958年保守党执政后制定了终身贵族法,其中规定首相可以把公共事务、文艺、科学、企业家、军人、工会官僚等各阶层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提请英王封为终身贵族,取得男爵的封号,进入上院。资产阶级希望在保留上院的基础上,通过扩大贵族范围、增加贵族种类的办法,在贵族院身上涂上几笔民主的色彩,以缓和群众反对情绪。
  当然,英国人民的保守的爱惜国家传统的性格也是上院得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下院
  诸多社会阶层和利益集团认识到议会尤其是议会下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他们进入议会下院的期望日益热切。因此,议会下院逐步成为英国社会精英的主要活动场所,在一定程度上,议会下院是英国政治和社会生活的集中体现。
  下院机构有两类:一类为委员会,另一类是管理机构。
  下院中设议长、副议长。在新的议会召集之处,就要选举议长,议长由议会中多数党提名征得反对党同意后选出。为表示议长的公正,议员当选议长后就要退出原属政党。在英国形成了一个习惯,即他在议会中抱超然态度,在两党中不能袒护一方压另一方。议长主持会议进程、解释议事日程时按照一套机械的原则,所以议长是一个有尊严而无实权的职位。副议长协助议长进行工作。下院还下设常设委员会、全院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此外,议会中还设办公厅、秘书处、图书馆等部门。
  组织职能
  上院职权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弹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上院的权力虽一再被削弱,但它在英国政治生活中仍然不能忽视,这是因为:
  第一,它还保留财政法的讨论权。由于贵族院有不少人担任过国家的重要职务,富有经验,他们对财政法案的意见仍然产生重大影响。
  第二,它还保留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这对平民院的法案仍起阻碍作用,特别是对带有时间性的议案拖延一年,就可使它实质性失效。
  第三,它掌握着英国的最高司法权。
  第四,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经上院审查后可以纠正法案中存在的缺点和流弊,使法案更加完备,更有利于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
  下院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第一阶段是议案提出。全国议案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两种。公议案是指涉及全国性并与政府有关的议案。它绝大多数由内阁提出,议员个人也可以提,但他们提的议案必须经议会特别委员会挑选后才能列入议程。
  私议案是指涉及到地方法人、地方当局、某些集体或个人利益的议案,它由地方法团的代理人向下院私议案办公室提出。私议案并不都在下院讨论,大约有一半在上院讨论。
  第二阶段是讨论决定。英国议会对立法案的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说明目的,确定二读的日期,将议案分发给议员;二读对议案逐条朗读,进行原则的讨论、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审查,审查不能通过,法案就认为已被否决。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进行修改后向院会作报告;第三读对议案进行表决,这时只讨论整个法案可否成立,不许逐条讨论,除文句外,不得修改内容。三读通过后交另一院通过,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第三阶段是把两院通过的法案,呈请英王批准,并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财政权是议会的主要权力之一。人们把这种权力称为“管理国库的权力”或“掌握钱包的权力”。财政法案主要包括国家预算中的支出、收入、征税、动用国家基金、发行公债等,这种权力属于下院专有,财政法案只能向下院提出和通过。上院只有讨论和提出建议之权。财政法案都由内阁提出,由于财政法案讨论的时间有限,加上财政法案的否决会引起内阁的辞职和重新大选,所以多数情况下下院往往按内阁提出的数字通过,最多提一些批评和质问。
  监督政府权是议会内阁制之下议会的重要权力,内阁要向议会负责,受议会的监督。议会监督政府的方式主要是对政府的质询、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批准条约、议会对政府投不信任票等方式。
  对政府的质询是指议员可以对政府各大臣职权范围内的事提出质询,要求答复。口头质询,议员每人每天最多提3个,书面质询不限。议员的质询和回答转瞬就通过新闻媒介公之于众,从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对政府政策的辩论时,在答复国王的议会开幕词和讨论国家预算时都要进行辩论。除此以外,则要得到政府的同意。质询不能直接转为辩论,如果这一问题需要辩论,需提出休会动议,要有40位议员同意或者有10位议员同意经议会表决赞成后,议会才能休会,休会后第二天用3小时进行辩论。据说,英国议会开会,怕议员们吵起来,特地备茶,以改善气氛。这大概是中国茶道中庸、平和、包容精神的延伸。
  议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是资产阶级认为内阁接受议会监督的有效手段。根据责任内阁制的原则,内阁必须得到议会多数的支持和信任,如果议会否决政府提出的重要议案、财政法案或对内阁通过不信任案,内阁应该辞职或提请英王解散下院,提前大选。如果大选后,原执政党仍占多数议席,内阁可以继续执政,否则内阁必须辞职。在两党制的英国这种情况并不多,除非发生了执政党内部的分裂或者执政党只掌握微弱的多数而反对党和小党联合起来才能发生这种情况。
  英国议会的职责范围
  英国议会居于优越于其他机关的“至上”地位,曾经拥有几乎是无限的立法权。对于议会的职能,有不同的概括。1978年设立的程序特别委员会将其概括为四项:立法、审查政府工作、控制财政、平反冤屈。议会1992年编印的“议会与政府”认为,英国议会承担着七项工作:制定法律,检察政府工作,控制财政,保护个人,审议欧共体建议,辩论时事,审理上诉。英国官方年度报告《英国2000》将议会职能概括为四项:通过法律;以就征税作出表决的方式为政府的工作提供运作手段;审查政府的政策和行政管理,包括财政支出;辩论日常的重要问题。从权力运作的角度看,英国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监控财政、监督政府。此外,在外交、司法等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
  立法
  所谓议会的至尊地位就是指议会的立法权。从理论上讲,议会有权制定和废除宪法以下的任何一项法律;此外,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人和单位有权推翻或废弃议会所通过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议会是英国“权力的基础”,英国中央的一切宪政权力皆由选民赋予了议会,然后议会再将行政权授予政府,将司法权授予法院,而自己直接行使立法权。议会集三权于一身,高于政府和法院。它通过掌握立法权来体现自己的地位,同时也是借助于立法来实现对政府和法院的约束。不过实践中,政府是议会立法工作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议会在立法过程中没有主动权,以至于由学者指出:现代英国议会的立法工作不过是对政府提出议案予以“审议、批评、批准”。
  英国的立法过程大体有三个环节:准备并提出议案;审议并通过议案;批准议案使之成为法律。议会审议的议案分三种:公议案、私议案和混合议案。公议案可以提交给两院中的任何一个,私议案通常由经授权的当事人的代理人提出,混合议案由一个特别委员会处理。所有这些议案在经过了议会两院的各个阶段后,即呈送国王批准,由国王颁发特许证书,再交由议长在两院宣布。
  (一)政府议案 绝大多数公议案都是政府议案。政府议案在议会审议时有优先地位。由于执政党通常在下院中占有多数议席,所以政府议案一般能够通过。这时,议会所起的作用实际上并不是“立法”而是将政府法案宣布为合法。但是,没有下院的同意,任何议案都不能成为法律。
  内阁对法案起草工作实行统一控制。起草工作由专门的法案起草室完成,起草室设在财政部内。政府立法计划内的重要议案,由国王在11月份议会开幕式的讲话中公布,随后送到两院中的任何一个审议,通常情况下是限送到下院。正常情况下,政府议案要经两院通过;但主要是涉及财政事务的议案永恒由下院审议通过。议会法还规定,在特定环境下,下院可不经过上院而通过议案。两院通过法案的过程相似。
  (二)普通议员议案 普通议员议案占英国议会下院每年审议议案的10%。而且这种议案的通过率也比较低,但仍有其重要价值。这种议案起到了对政府议案拾遗补缺的作用。此外还体现了民主宪政精神,起到了调节政府与议会之间宪政关系的作用。普通议员议案在下院审议时受到一定程度的歧视,它们职能在议会开会时间的每星期五(抽签决定)被讨论。普通议员议案也可以利用“10分钟规则”和“普通提交法”提出。在审议普通议员议案的过程中,提案者不能指望党纪保甲,只能依靠议员个人努力来说服全院接受。
  (三)私议案 私议案由议会外的个人、团体、地方政府提出,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提出。具体操作是由提出私议案的代理人来进行,代理人要将议案提交下院私议案办公室。私议案大部分转给上院处理,其审议程序与公议案相近,只不过多数工作由委员会完成。
  (四)混合法案 混合法案严格来说是公议案,只不过其中某些条款影响了私人的权利,包含着一些私议案的性质。一项议案是否属于混合议案,由下院私议案办公室裁决或由议长裁决。混合议案一般提交给一个特别委员会处理,其程序与审议私议案大同小异。
  (五)委托立法 这种制度就是,议会通过的法案只规定一般的原则,而授权给内阁大臣或得放行政部门去规定细则而成为法令。实行这种制度主要是为了减少议会的压力,也适应了内阁权力不断扩大的进程。议会通常将权力委托给那些直接向议会负责的部门,且保留确认或宣布委托立法无效的机会。两院设立一个联合委员会来报告制定中的法令的进度情况。为了节省全院大会的时间,下院利用常务委员会来辩论法令的价值,评判决定实际上是在全院委员会上作出。在上院,对法令的辩论是在全院大会上进行的。上院授权给一个审查委员会来考察被授权的机构是否正确行使了权力。
  监控财政
  英国议会的历史与争夺控制财政权分不开。议会就是通过掌握财政来控制政府的政策和工作的。1911年的议会法颁布后,议会对政府财政的监控权完全转移到了下院,上院无权通过和否决财政议案,只能对下院的决定表示同意。
  不过议会对财政大权的控制只是理论上的。议会对政府财政控制的效果令议员们失望,反倒是政府真正控制了财政大权。任何财政议案必须由政府提出,下院方可受理。将财政提议权授予政府是与英国宪政制度的特点密切相关。责任内阁制要求内阁拥有决策权,而财政决策是各种国事决策中最首要的决策,这就决定了必须由政府掌握财政决策权,而议会应该维护政府作出的财政决策。
  但是,这并不等于议会在财政问题上无所作为。议会仍可以对政府的财政事务进行监控,主要体现在:第一,任何财政提案必须首先向议会下院提出,由下院审议、表决;第二,任何财政议案必须转化为立法,才具有法律效力。议会监控财政的机构分两个层次,即全院大会和委员会。全院大会监控手段有三:辩论、质询和立法。委员会的监控主要侧重于跟踪相应的政府部门的工作和政策,并通过联络委员会向全院大会报告所获得的情况。在委员会中,起作用最大的是国家帐目委员会。议会监控财政的渠道主要有两条:一是监控财政收入,而是监控财政支出。
  (一)监控财政收入英国政府的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税收,此外还有发行公债,这些活动必须取得议会的批准。英国宪政理论认为:在决定向人民征收什么和多少税款的问题上,只有经过选举产生的下院享有发言权。议会监控征税的主要环节有:听取财政大臣的预算演说,接受征税动议,进行预算辩论,表决筹款决议,审议财政议案,上院审议和国王批准。一项财政法案从上年11月份提出到次年5月初国王签准,要经历六个月的时间。从接受动议到审议通过,要经过下院的几道关口。
  (二)监控财政支出政府提出财政预算时就已经有了支出的内容,而且是根据支出的概算而定出的收入项目,即筹款方法。政府在获得议会授权筹款后,并不能随意使用这些款项。全部政府岁入款项都必须存入在英格兰银行开设的国家帐户,即同意的国家基金,政府全部岁出从这个基金中拨付。如果拨付,政府还须征得议会得授权。议会主要通过以下几条途径来监控政府财政支出。
  1.年度授权制。政府每年得大多数开支项目都是年度开支项目,都需要获得议会得年度授权。财政年度结束时政府要想在新得财年继续这些开支项目,必须重新申请议会授权。
  2.专项拨款制。每项拨款都是专项拨款,专款专用。
  3.拨款审议制。在政府向下院提出年度开支概算和经费申请后,下院全院大会要对概算进行审议,然后进行表决,最后形成若干法案,授权英格兰银行向政府支付款项。
  4.余款退还制。政府每一财年的经费如果出现富余,必须退还统一的国家基金。
  5.开支审计制。议会通过拨款法案后,还要对政府开支进行审计。
  监督政府
  虽然,“从更实际的意义上说,政府控制着下院”,但议会毕竟是法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有权监督政府。英国议会对政府的监督体系可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一)下院整体的监督下院作为一个整体,是监督体系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除了控制立法和财政外,议会作为整体所掌握的监督渠道主要有两方面:
  一方面,迫使政府辞职。迫使政府辞职是下院掌握着的控制政府的最后手段。如果下院通过了对政府的不信任案,政府就必须立即辞职。政府也可以提请国王解散议会,举行新的大选,但新的议会产生后,要根据选举结果产生新的政府,是加上还是要换政府,除非原执政党又取得了多数席位,首相可以保持原班人马。议院迫使政府辞职的主要手段是提出不信任动议并将之通过。不信任动议通常由第一反对党提出。不信任动议有直接的和间接的。直接的不信任动议直截了当、明白无误地表达出对政府的不信任。间接的不信任动议是先就某个具体事项、政策对政府提出谴责动议,或者对政府的某项法案提出修正案,然后表明对政府的不信任,要求政府辞职。[9]
  另一方面,议会的查弊制度。1967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建立议会查弊制度的立法,设立了议会查弊官(Parliamentary Ombudsman),或称作议会行政专员(Parliamentary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on),专门负责调查政府的弊政。查弊官由首相推荐,女王任命,独立于政府,直接向议会负责,从下院领取薪水,并向下院的一个小型特别委员会报告工作。其管辖范围涉及中央各部、办事机构和大量非政府公共团体,主要指责是调查公众直接或经议员提交的投诉。所谓查弊不是指决策上的事务,而是政府行政过程中出现的程序中的过错,如政府官员的不称职、无端、官僚作风等。不过议会特别委员会倾向于鼓励查弊官对弊政作出较宽泛的解释。查弊官由广泛取证权。他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是值得肯定的:通过大量查工作实际对政府的工作起到了及时纠偏甚至是指导性的作用。
  (二)反对党的监督英国议会的监督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反对党实现的。反对党议员的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就是挑政府的毛病。英国议会的游戏规则也为反对党发挥监督作用提供了动力。只有政府下台,反对党才有机会上台,政党的纲领政策才有贯彻的机会,党内精英们也才有机会去政府任职。议会提出的对政府不信任案,实际上是通过反对党实现的;与查弊官相联系的特别委员会由反对党任主席。反对党着眼于争取自己上台执政,为此,寻找政府施政中的漏洞和失误,并以议会辩论和质询等方式进行抨击。
  (三)议员个人的监督议员在议会中有一定独立性,除了作为本党议会党团的一个成员外,同时还是一个选取在议会中的代表。议会对政府的监督功能,在相当程度上也是通过议员个人发挥出来的。议员个人的监督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议会整体及政党议会党团履行监督职能时发挥一个分子的作用;二是发挥作为选区的个体独立作用。就后一方面来讲,议员除了在审议立法、财政等活动中参与辩论、质询外,议会两院还为后座议员审查政府的政策提供了很多法定的机会。就下院来讲,这些机会主要有质询制度和延期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