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苏联通过差额选举直接产生了苏联最高国家机关苏联人民代表大会。1989年10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民代表选举法》。
根据《人民代表选举法》,1990年5月,俄罗斯选出了俄罗斯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1068名代表,其中900名在全联邦境内按人口数量划分的选区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68名根据不同的代表名额在联邦各主体内选举产生。这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是俄罗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议会选举。
苏联解体后,围绕独立后的俄罗斯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权力体系,即实行议会制还是总统制,俄罗斯联邦总统与最高苏维埃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发展成为严重的政治对抗。最终在1993年10月,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动用武力,废除了俄罗斯民选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彻底取消了苏联时期建立起来的苏维埃制度。
1993年10月1日和11日,叶利钦以总统令的形式分别签署并颁布了《1993年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条例》和《1993年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选举条例》,作为新的国家代表机关选举的基础。两院选举条例继承了已宣布失效的《俄罗斯人民代表选举法》的选举普遍平等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建立选民名册原则以及有关被选举人资格的规定等内容,并对选区的划分、提名候选人的程序、候选人的权利和义务、竞选宣传和经费的来源与使用、统计选票等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1993年12月12日,按照两院选举条例选举产生了俄罗斯联邦第一届联邦议会,作为临时议会,本届联邦议会任期两年。
1994年12月6日,叶利钦总统签署并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基本保障法》。该法以联邦法律的形式重申了两院代表选举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对“选举联合组织”进行了重新界定,第一次提出了“选举联盟”的概念,是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以后第一部与国家杜马选举有关的正式文件,成为杜马选举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它的颁布标志着俄罗斯联邦议会选举制的初步确立。
1995年6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第一部《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作为第二届杜马选举的法律依据。
1999年6月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第二部《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作为第三届杜马选举的法律依据。
2002年12月25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颁布了第三部《国家杜马选举法》,作为第四届杜马选举的法律依据。
随着2001年7月俄罗斯历史上第一部《政党法》的颁布和实施,俄罗斯全境的政党、政治性社会联合组织和群众组织性运动由原来的上千个锐减为几十个,多党制从初步确立趋向成熟。
2003年12月进行的俄罗斯第四届国家杜马选举,是在俄政党格局发生巨大变化的形势下进行的。自普京上台以来,拥护普京的三大中派组织“团结”“祖国”和“全俄罗斯”在联合建立“统一俄罗斯”党后,力量急剧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