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西原借款交涉谈判的秘密性和内容的隐蔽性,所以关于它金额和内容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主要有“1亿4500万日元”和“1亿7700余万日元”两种说法。另外,关于这笔借款最终被用在什么地方也一直没有什么确切的定论。
西原借款金额和内容
由于西原借款是秘密进行、借贷迅速且数额巨大,因此除了谈判的直接参与者外,当时很少有人知道西原借款的真实范围,以致以讹传讹,关于其具体范围曾出现过多种说法,如“l亿2000万日元”说、“1亿4000万日元”说、“广义西原借款”说,等等。随着相关资料的陆续公开,上述说法基本沉寂。但迄今为止其准确范围尚无定论,仍有两种主要说法。
(一)“1亿4500万日元”说
1933年,日本兴业银行代表冈部三郎在与国民政府进行西原借款交涉期间,根据其所接触到的中日档案文件出版了《论西原借款》一书,总结了西原借款的范围,即第1次交通银行借款500万日元、第2次交通银行借款2000万日元、有线电信借款2000万日元、吉会铁路借款垫款1000万日元、吉黑金矿森林借款3000万日元、满蒙四铁路借款垫款2000万日元、济顺高徐二铁路借款垫款2000万13元、参战借款2000万13元,合计8笔1亿4500万日元。这与寺内内阁大藏大臣胜田主计的说法基本一致。随后,田村幸策首次对西原借款进行了界定:“所谓西原借款,是1917年一1918年间寺内内阁的大藏大臣胜田主计作为实现日中经济提携的方策,在日本兴业银行、台湾银行、朝鲜银行三银行与中国政府之间缔结的7项借款契约的总称。西原借款这一称呼,是由于这些借款的预备交涉专门由西原龟三担任而得”,随后列举了7项借款(将两笔交通银行借款合并为一项)的具体内容。他还强调:“所谓兵器借款是由泰平组合对中国政府的兵器销售债权,与特殊银行团没有什么关系,不包含在西原借款之中”。战后,作为西原借款的最主要当事人西原龟三出版了自己的回忆录,总结了西原借款的范120,与冈部三郎的统计完全一致。中国方面,周叔廉在《西原借款》一文中也主张其数额为1亿4500万日元,具体范围也与上述内容一致。由于西原借款的主要当事人均持“1亿4500万13元”之说,所以大多数学者也赞同此说。
这种说法的内容如下:
1、交通银行借款,1917年1月20日签订,500万日元,以陇海铁路债券、中国政府国库券和中国政府欠交通银行债权证书为担保。
2、交通银行借款,1917年9月28日签订,2000万日元,以中国政府国库债券为担保。
3、有线电报借款,1918年4月30日签订,2000万日元,以中国全国有线电报的一切财产和收入为担保。
4、吉会铁路筹备借款,1918年6月18日签订,1000万日元,担保:以国库券按贴现方式办理。
5、吉黑两省金矿及森林借款,1918年8月2日签订,3000万日元,以吉黑两省之金矿、国有森林以及上两项所生属于政府之收入为担保。
6、满蒙四铁路筹备借款,1918年9月28日签订,2000万日元,担保:以中国政府国库券按贴现方式办理。
7、高徐、济顺铁路筹备借款,1918年9月28日签订,2000万日元,担保:以中国政府国库券按贴现方式办理。
8、参战借款,1918年9月28日签订,2000万日元,担保:以中国政府国库券按贴现方式办理,到期后以同一条件换发新券抵换。
上述八项借款总计14500万日元。
(二)“1亿7700余万日元”说
持这种说法的学者是将泰平公司两次购械借款计算在内,这两次借款共计3200余万日元,加上1亿4500万日元,合计为1亿7700余万日元。日本学者高桥诚、信夫清三郎均持此说。中国学者许毅、赵云旗也认为西原借款“共10笔”,即包括泰平公司的两次购械借款,但并未详述其理由。裴长洪根据西原龟三在《西原借款的辨明》中“军事借款等的成立,与自己多少都有关系”一语,暗示了西原龟三与“军事借款”(含参战借款和购械借款)有紧密关系。
笔者认为,将“军事借款”一语扩展解释为参战借款和兵器借款是不妥当的。因为西原龟三在《西原借款的辨明》中还说道:“寺内内阁时代与自己有关的对华借款已经交付的金额约为1亿4000余万日元”,若将泰平公司的两次购械借款包括在内,其数额将大大超过这个数字。另外,胜田主计在《菊分根》一书中,也单独将2000万日元的参战借款称为“军事借款”,与西原龟三的说法一致。所以,西原龟三和胜田主计所说的“军事借款”应是专指参战借款而言,并不包括泰平公司两次购械借款。虽然并不排除西原龟三和胜田主计同时隐瞒了借款真相的可能性,但就目前公开的资料来看,将西原借款的范围限定在“1亿14500万日元”是比较可靠的。
西原借款的用途
冈部三郎在与国民政府交涉期间,利用中国财政部经管的5笔借款(除去两次交通银行借款与参战借款,总计1亿日元)收支明细,计算了这5笔西原借款的用途比例,成为此后中日学者研究西原借款用途的蓝本。其中,行政费5.7%、外债本利16.4%、军费18%、内债本~1J34%、购买军火7.3%、议院经费0.5%、救恤与赔偿0.6%、其他7.5%。因此,冈部认为西原借款主要用于“救济中国的财政困难”与“平定内乱”,同时认为参战借款用于“确立中央政权”、交通银行借款用于“业务整理”。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无非是想说明西原借款与其他欧美借款并无不同,并否定国民政府对西原借款加剧中国内乱的责难,促使国民政府承担偿还西原借款的延滞本利之责任。谷寿子认为交通银行借款与参战借款“事实上用在了段派的军事费上”。铃木武雄认为除了第1次交通银行借款尚能名实相符外,其余的大都用于军政各费。徐义生认为这1亿日元中,“用于段政府军政各费者计达2800余万(银)元,占46%;拨还中国、交通银行垫款和京钞兑换准备费约达2000万(银)元,占32.36%”。章伯锋在统计时将“外债本利”与“其他”去掉,认为军政开支占总支出的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