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翰林学士张钧是金国有史可查的第一个文字狱受害者,因为一场天灾为金熙宗起草“深自贬损”的诏书,被萧肄诬陷而被劈开嘴巴剁成肉酱。《金史·熙宗本纪》:'四月壬申夜,大风雨,雷电震坏寝殿鸱尾,有火入上寝,烧帏幔,帝趋别殿避之。丁丑,有龙斗于利州榆林河水上。大风坏民居、官舍,瓦木人畜皆飘扬十数里,死伤者数百人。五月戊子,以四月壬申、丁丑天变,肆赦。命翰林学士张钧草诏,参知政事萧肄擿其语以为诽谤,上怒,杀(张)钧。’《金史·佞幸列传》:'萧肄,本奚人,有宠于熙宗,复谄事悼后,累官参知政事。皇统九年四月壬申夜,大风雨,雷电震坏寝殿鸱尾,有火自外入,烧内寝帏幔。帝徙别殿避之,欲下诏罪己。翰林学士张钧视草。(张)钧意欲奉答天戒,当深自贬损,其文有曰:“惟德弗类,上干天威”及“顾兹寡昧眇予小子”等语。肄译奏曰:“弗类是大无道,寡者孤独无亲,昧则于人事弗晓,眇则目无所见,小子婴孩之称,此汉人托文字以詈主上也。”帝大怒,命卫士拽(张)钧下殿,榜之数百,不死。以手剑剺其口而醢之。赐肄通天犀带。’
元朝——公元1323年,已出家为僧的宋恭帝怀念宋朝,写了以下的诗句:“寄语林和靖,梅花几度开?黄金台下客,应是不归来。”被认为是“讽动人心,图谋不轨”。触怒元朝朝廷,赐死。
明朝——有明一代,太祖朱元璋因出身寒微,疑心极重,群臣往往因为一两个字,而被认为讪笑他的过去,因而招致杀身之祸。明代的所谓文字狱,在正史中基本都查无实据,只有一些稗官野史、笔记小说中提到。如祝允明写《野记》称文人高启因写作了《上梁文》与苏州知府魏观同案处斩。
赵翼在《廿二史札记·明初文字之祸》中摘引《闲中今古录》称:“杭州教授徐一夔贺表,有'光天之下,天生圣人,为世作则’等语。帝览之大怒曰:'生’者、'僧’也,以我尝为僧也。'光,则薙发也,'则’字音近'贼’也。遂斩之。礼臣大惧,因请降表式。帝乃自为文播下。”尉氏县教谕许元为本府作《万寿贺表》,内有“体干法坤,藻饰太平”八字,“法坤”被读为“发髡”(即光头),“藻饰太平”当作“早失太平”,作笺者也被处死。
清朝——近人柳诒徵称“前代文人受祸之烈,殆未有若清代者。故雍乾以来,志节之士,荡然无存。……稍一不慎,祸且不测。”。顺治四年(1647年),发生清朝第一起文字狱“函可案”。一位法号函可的和尚因藏有“逆书”《变记》而被逮捕,后来流放到沈阳。除此之外,顺治十八年(1661年)还发生了“明史案”,于两年后结案。
清朝哪几个皇帝大兴文字狱?清朝文字狱著名案列
清朝源于清康熙,发展于雍正,顶峰是在乾隆。
清代的文字狱,是在其政权基本稳定以后,随着统治者对思想文化领域控制的加强而产生的,它始于康熙,发展于雍正,到乾隆时期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乾隆时期,不仅文字狱定罪的范围超过了康熙、雍正时期,而且案件数量也增至康雍两朝合计次数的数倍。特别是乾隆查缴禁书期间,各类文字狱层出不穷,数量急增。
1、庄廷鑨明史案
浙江乌程(今吴兴)盲人庄廷鑨,想学习历史上同为盲人的左丘明,著写一部史书。但又愧于自己所知不多,便去买得邻居明大学士朱国桢的明史遗稿,延揽江南一带有志于纂修明史的才子加以编辑。书中仍奉尊明朝年号,不承认清朝的正统,还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并增补明末崇祯一朝事,全都是清朝所忌讳的。该书定名为《明书》,作为自己的著作。书编成后,庄廷鑨死,其父庄允城为之刊行。不料有小人吴之荣敲诈不成,反去告发,事情越闹越大,最后惊动朝廷中的辅政大臣鳌拜等人。当时康熙年幼尚未亲政,鳌拜下令逮捕并严厉处置涉案的相关人士。庄允城被逮捕上京,后来死于狱中,庄廷鑨被掘墓开棺焚骨。1663年凡作序者、校阅者及刻书、卖书、藏书者均被处死。先后因此狱牵连被杀者共七十余人,被充军边疆者达几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