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滇军名将范石生是怎么死的?范石生死因揭秘

滇军名将范石生于国民革命有奇功,孙中山亲授上将军衔并书称“军中有一范,顽敌心胆战”。蒋介石叛变,时任国民革命第十六军军长的范将军仍不悔于联俄联共扶助农工,坦然容留军中共产党组织,又鼎力相助并舍命掩护南昌起义三支余部,①因之被国民党右派打压。将军愤而辞职解甲归里行医为生,却被歹徒以子报父仇为名暗杀于昆明街头。国民党当局通过对案件的所谓查办和对凶手的特赦,毫无根据地以私人仇杀的性质论定了将军之被害,留下了一个历史悬案。将军蒙难于1939年3月17日。中共云南省工委曾去人到案发现场作了观察,并经会议研究决定以“沈公维”名义送花圈悼念,又向南方局作了汇报。此后,周恩来在安排云南地下党照顾将军遗属时,还向有关负责同志谈到将军一生功德,指出将军被害是蒋介石的阴谋。②由于种种原因,各方面对将军被害真相的评述,直到20世纪80年代之后才渐渐公诸于世。同时,人们也看到了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以及其他革命前辈对将军功绩的肯定和赞扬。③可惜,人们至今尚未见到对将军被害真相的实证研究成果。

      
      毫无疑问,将军之死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历史事件。以实证研究弄清将军究竟死于私仇宿怨,还是牺牲于国民党极右势力对民主爱国人士的政治谋杀,才能客观公正地给将军以全面的评价,并填补历史研究中的一个空白。
             地方当局处心积虑掩盖案件真相
      
      范将军被暗杀,有时年21岁的国民党军校学生杨维骞并其弟杨维襄投案,又有将军遗属控诉、当局查办等复杂过程,因而发生多方面的牵扯,阴谋制造者们很难不留下罪恶的痕迹。于是,笔者把探寻的目光聚集在当时的司法档案、新闻报道和相关史料中。尽管上述资料今天已经不再完整且比较分散,不过将其汇拢加以系统研究,从案发、庭审、判决到有关案犯去向的全过程,脉络仍然清晰可见,暴露将军被害真相的大量事实令人震惊!
        一、官方报纸刻意制造假新闻。
      
      当时的云南日报是官方报纸,其省市新闻版被国民党右派严密控制。将军被害翌日,该报省市新闻版即有《范石生出诊遇刺毙命》的报道,副题为《车夫吴星光流弹击伤,凶犯杨维骞持书投案》,同时配发凶手称“替父报仇”的自首书全文。此报道所述情况并非完全不实,但对将军乘人力车出诊途中遇刺这一重要情节就有大段令人难以置信的描述:“……道经南城埂脚第一卫生所门口,突被身着长衫之一青年,趋往车前,抓着范氏胸领,抽出小枪,迎面射击,胸顶命中一枪,由右耳边流出,右胸中一枪,左肋附近中两枪,弹入内部,当场殒命,由车中倒地,卧于血泊中,头向东南,手曲口张……车夫吴星光亦被流弹击伤腰部……”。当时的人力车,车夫在前背对乘客,乘客居后面向车夫。既然杨维骞一手“抓着范氏胸领”,一手“迎面射击”,他肯定是背对车夫面向将军贴身开枪。那么,子弹即使穿透了将军的身躯,也绝不会自动调头,复绕过将军和凶手两人,再准确地击中车夫。记者未说明消息中这一“情节”的来处,仿佛亲眼所见,煞有介事地描绘出杨维骞孤身行刺的场面,报纸编排上再配以凶手声称“替父报仇”的自首书全文,误导公众先入为主地形成凶手杀人事出有因且一人做事一人担的印象。案件拖延至案发当年8月7日首次公审。翌日,云南日报省市新闻版的报道题为《范杨仇杀案昨午首次公审》。可见,该报在案件审判伊始,即以标题醒目地把将军被害定性为“范杨仇杀案”。笔者认为,凶手持枪暗杀的实况是关系将军被暗杀真相的重要环节,官方报纸却刻意制造假新闻,并急于把案件定性为“范杨仇杀”,显然是故意混淆视听。
二、当局查办中故意回避将军中弹实情。
      
      将军被害案首次公审的司法记录现已难查到,而旧云南日报的有关报道十分简略,仅从当年8月8日昆明朝报题为《刺杀范石生案昨公开审讯》的报道,可看到一些较为详细的情况。据此报道,该案系公诉,旧法院检察庭具有侦查案情的权力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开庭之始即由“检察官宣布本案侦查结果及提起公诉由”。岂料,将军的遗属范吴石林当庭对检察官关于被害人身中4枪的“侦查结果”提出质疑:“收殓尸身为之洗浴时,检视身受十三枪,照片曾照出七枪,其余因光线关系未能完全照出”。根据检察庭的公诉及范吴氏的质疑,“法官旋即询问杨维骞,范石生是否彼所枪杀,杨直认不讳,对于枪弹打在何处表示已记不清楚,当时只向范周身要害处打,用两支枪。”范吴氏的质疑显然抓住了要害,而被告的供述十分敷衍。那么,将军中弹的情况究竟如何呢?据案发当年云南日报9月22日《刺范案昨日宣判》的报道,“前因伤处多寡,未能确定,范吴石林谓被害人全身共有十三伤,相片所摄头胸腹等部有七伤,检察庭验断书则谓仅四伤,法院刑庭乃于本月十五日,传集当时装殓范石生之索杠行工人缪云先、张炳仁二人,到庭讯明共有十二伤,与相片所摄受伤部位亦能相符,经该院主办此案之推事,多方会商核定,已于昨(二十一日)开庭宣判……”。上述引证,值得重视!将军被刺,杨维骞投案宣称自首,法院检刑二庭必须验证凶犯口供是否属实才能结案,为此不能不查明被害人身中几弹,弹中何处,以及与凶犯所持枪弹并开枪情况是否相符。其中,将军身中几枪是核心问题。检察庭却在侦查中把一般老百姓凭目测即可一览无余的12伤误断为4伤。如此误断!作为检察部门,不能说是无知,只能说是故意。当范吴氏当庭质疑后,法庭不及时查明将军中弹实况,法官对将军被枪弹击中何处,不以如实勘验为根据而对被告人笼统问之,被告人则以记不清为托词模糊答之,这就证明首次开庭中,刑检二庭即与被告人一鼻孔出气,故意回避将军中弹实况。
      
      首次开庭后,旧法院对将军中弹实况的确认则采取拖延战术,到案件判决前才传集证人验明将军实中12枪,又故意不再追究这12枪是否杨维骞所击中,立即结案作出判决。笔者因此肯定:旧法院刑检二庭狼狈为奸,故意回避将军中枪与凶手所持枪弹及射击情况是否相符的问题,是为了掩盖案件真相。

三、发案时杨维襄不在现场。
      
      昆明朝报关于将军被害案首次公审的消息,还报道了杨维骞之弟,年方17岁的中学生杨维襄庭审中作了案发时他不在现场的申辩。笔者又查到昆明市档案馆所存当年9月12日将军被害案庭审的原始记录,发现其中记有案发现场附近的派出所值班警士钱士道出庭证明:杨维骞投案交枪后,杨维襄“隔两分钟才到”。又有杨维襄的中学同学田北湖出庭证明:“今年三月十七日我由珠市桥买物转来遇见杨维襄……我们是顺着城墙脚走。到消防队附近听见枪响了几声,在什么地方响我不知道。我们仍然向前走到市立医院门前,只见两个人睡着,并且听见前面有人喊我是替父报仇,杀人的是我,叫声同我们相距约三十余步,既后杨维襄往前去,我就没有跟着他了。”以上证词足以说明杨氏兄弟中,只有杨维骞向将军开枪,而杨维襄则逗留在案发现场附近。法院亦采信了钱、田二人证词,最终对杨维襄的判决也是“预备杀人”。
        四、还有一名神秘枪手击中将军。
      
      据云南公安系统所存旧档案,将军被害案发后,当局查收杨维骞、杨维襄两人手枪3支、枪中子弹12发。枪为左推轮1支、拉七2支。据枪械常识,当时的左轮手枪可装子弹6发,拉七手枪可装子弹7发。二杨三枪装满子弹共20发,暗杀将军之后枪中共余子弹12发,而杨维襄及其1枪不在现场,杨维骞是用两支枪射击,将军实中12弹。那么,笔者可以肯定,凶手杨维骞即使双枪满弹,至多只有8枪击中将军,至少有4枪由另一名神秘杀手击中将军。
        五、车夫吴星光证实有“凶手两人向坐车人击”。 
      《益世报》记者于将军被害第三天即往医院采访吴星光,并于该报3月21日刊登了《吴星光君对记者谈》。据报道,吴对记者泣诉:“余在洪化桥(将军住所附近――引者注)时,有人叫车至小南门,车费一元五角,不料车过市立医院附近,突闻背后有枪声,余即骇倒地上,见凶手两人向坐车人射击,余腰部中一弹,两凶手放枪后即往甘公祠走去”。《益世报》系教会报纸,其记者立场较超脱,又是案发第三天即采访吴星光,吴所言真实可信。联系前述杨维骞至多只开了8枪,而其弟不在现场的情况,笔者肯定:确实如车夫所述,有凶手两人向坐车人射击,此即杨维骞和那名神秘杀手。在往甘公祠走去的途中后者在杨维骞的掩护下逃逸,这时杨维骞就当街大喊“我是替父报仇,杀人的是我”,杨维襄听见喊声立即赶上前追随其兄投案。

六、旧法院的判决确定掩盖了案件真相。
      
      笔者前述揭示的各种证据,充分证明杨维骞兄弟虽然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案件真实情况,即不是真正的自首。在这种情况下,旧法院匆忙做出判决:“杨维骞杀人自首,处有期徒刑九年零五月,并褫夺公权九年,杨维襄预备杀人,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月,缓刑三年,手枪三杆、子弹十二颗没收”。判决一出,当局对将军被害案的所谓查办便不了了之。至于那名在逃的凶手为何刺杀将军?为何此凶手潜逃而杨维骞事先备有所谓自首书投案?此凶手潜逃时为何又有根本不在杀人现场的杨维襄冒出来追随其兄投案?等等关系将军被害真相的问题便成为一个阴沉的谜团遗于史坛。国民党司法当局的判决实实在在地起到了掩盖案件真相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