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教士-罗孝全索赔事件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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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罗孝全索赔事件及其影响

内容提要: 1847年5月,罗孝全在广州的住所和教堂失窃。 这本是一个普通的治安事件,但在处理时却升格为关乎条约权利的交涉,因为其所失财物的索赔对象不是偷盗者而是中国政府。罗孝全的索赔要求经过长达11年的争论,经过几任美国公使的努力后,最终由新的不平等条约予以满足。这是近代传教士与西方列强政治势力相互利用、攫取侵华权益的典型事例。本文对这一国内学界未见讨论的事件的发生、交涉过程及其影响等进行了阐述。
美国传教士罗孝全因他与洪秀全的交往,向来是研究中国近代史的学者所注意的人物。由于洪秀全曾经有几个月的时间跟罗孝全研讨基督教神学,而他后来领导的席卷大半个中国的太平天国运动又在思想上吸收了基督教的教义,他与罗孝全的关系自然成为太平天国史和中外关系史上一个饶有趣味的话题。但罗孝全的另一个对中外关系产生过长远影响的行为,即本文将要探讨的他向中国政府索赔的事件,尽管国外的一些学术着作早已论及,国内学界却未见讨论。这里,笔者根据所见到的史料,参考国外的有关研究成果,对这个事件的发生、交涉的过程及其影响,作一简要的论述。

罗孝全(Issachar Jacox Roberts )是美国浸礼会传教士。 他于1802年2月出生于田纳西州桑穆纳县的农庄。 他的母亲是浸礼会信徒,他的哥哥莱维·罗伯茨(Levi C.Roberts)是当地浸礼会的一名牧师。其家庭生活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这对罗孝全的影响是比较大的。(注:Margaret Morgan Coughlin,Strangers in the House: J. Lewis Shuck  and Issachar  Roberts, First  American  Baptist Missionaries to China,PhD Thesis,University of America, 1972,pp.37—38.此书以下简作:Strangers in the House.)19岁那年,他受洗加入田纳西州舍尔比维尔浸礼会,后成为一名业余的神职人员。(注:Clifton Judson Allen,ed.Encyclopedia of Southern Baptists,Nashville,1958,Book 2,pp.1056—1057.)他做过马具工, 当过教师,1827年又到南卡罗莱纳州的一所学校进修过一个学期的神学课程,约在1828年前后被正式按立为牧师。在这之后,他又决定做一名海外传教士。当时正值美国新教各派纷纷对中国发生兴趣之时,到中国传教是经常被讨论的话题。在此背景下,罗孝全于1835年初决定到中国传教。
此后,罗孝全与美国浸礼会的传教机构多次联系,希望浸礼会海外传道会派遣他到中国。但一开始美国浸礼会认为他“资质平庸”,拒绝了他的要求。罗孝全没有放弃努力。他自己在肯塔基州的路易斯维尔创建了“罗孝全基金会”(Roberts'Fund)。又以他为首,成立了一个“密西西比谷地中国传道会”(China Mission Society of the Mississipi Valley),作为他到中国传教的组织和后援机构。在这之后,罗孝全以在经济上自给为条件,说服了美国浸礼会接受他为传教士。1836年10月,罗孝全乘船离开波士顿,第二年初到达南洋的巴达维亚,在那里学了一段时间的中文后,于1837年5月来到澳门。(注:   George  Blackburn Pruder, Issachar Jacax Roberts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 Rebellion ,Ph.D thesis,American U.,1977,p.31—34;Strangers in the House,pp.41—43.)
罗孝全与先期到达的美国浸礼会传教士叔未士(J.Lewis Shuck )夫妇,在澳门附近的乡村和商船上进行传教活动,历时5年之久。 在这期间,他与德国传教士郭士立(Charles Gutzlaff)也有密切的交往。(注:见 China Mission Advocate,Louisville,Kentuy,vol. 1, pp.46—47,56—63,etc.)罗孝全鼓吹扩大对华传教, 在写给美国宗教人士的信中说,“我认为如果有一打勇敢的传教士来到这里,精诚合作,再有一打勇敢的本地皈依者,甘冒生命危险,在他们的努力和神的保佑下,福音将像电流一样传遍这个国家。”(注:罗孝全致约翰·琼斯(John T.Jones),1838年2月8日,同上,第57页。)由于美国浸礼会海外传道会此时不向他提供经费,为了弥补他的“中国传道会”资金的不足,他甚至重操旧业,利用自己制造马具的技艺赚钱。到1841年,罗孝全自己的财产和“中国传道会”的其他资助已不能满足他在经济上的需要。所以他写信给设在波士顿的浸礼会差会,要求成为该会的正式传教士,由差会提供经济资助。这个要求得到了满足。这样,在1841年,罗孝全就成了美国浸礼会的正式传教士。
鸦片战争期间英国对香港的占领引起了叔未士和罗孝全的强烈兴趣。1842年2月,罗孝全从澳门搬到香港。叔未士和他的夫人则于3月份搬迁。他们向英国香港当局租赁了地皮,在香港的皇后大道等地修建了教堂。罗孝全开始时在香港岛南端赤柱的英国驻军和中国村民中传教。但不久,他就对那个狭小、人口不多的乡野感到厌倦,在1843年2 月离开了赤柱。此举激化了他与叔未士等之间从在澳门活动时期就已开始积累的矛盾。1844年5月14日, 在当时任港英殖民政府中文秘书的郭士立的鼓动下,罗孝全离开香港,带着他的两名助手,次日抵达广州。这样就开始了美国浸礼会在广州活动的历史。     (注:以上见BaptistMissionary Magazine,vols.22—24,有关对华传教部分。)
罗孝全到广州后,花了很大力气进行传教活动。1845年7月26日,罗孝全在广州南关天字码头东石角成立了“粤东施蘸圣会”(The Uet—tung Baptist Church)。这是罗孝全自己成立的浸礼会组织, 牧师为罗孝全,成员开始时有5名中国教徒,此外,还设了4名长老。(注:罗孝全:《粤东施蘸圣会历史》,转引自王庆成:《洪秀全与罗孝全的早期关系》,《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2期。 )这个“粤东施蘸圣会”,又隶属于罗孝全在 1845 年成立的“广州浸礼会传道会”( CantonBaptist Missionary Society),这是他自己建立的传教组织,由他自任“总干事”,并由5名在广州的外国人,加上他自己,组成董事会。他在佛山也建立了另一个传教站。他还以“广州浸礼会传道会”的名义,向在广州的外国人筹到数千元活动经费。(注:罗孝全:“广州浸礼会传道会1845年度报告”,Strangers in the House,Appendix No. 7.)
19世纪40年代,美国南部以及边疆的蓄奴州与北部的自由州在维护还是废除奴隶制的问题上,形成越来越尖锐的对立。影响所及,美国浸礼会也发生分裂。南方浸礼会的人士另行成立了美国“南部浸信会”(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并相应成立了海外传教差会。 1846年1月,罗孝全改属南部浸信会差会。(注:Lida Scott Ashmore, TheSouth China Mission of the American Baptist Foreign MissionSociety,A Historical Sketch of Its First Cycle of Sixty Years,Methodist Publishing House,Shanghai,1920,pp.7—8。 )但罗孝全与这个差会的关系也处于不妙的境地。差会因叔未士等人的影响,对罗孝全另眼相看。而罗孝全个性又偏执刻薄,行事荒谬。到1851年,罗孝全被美南浸信会差会除名。之后,他作为独立传教士继续在广州活动,曾应洪秀全的邀请,到南京逗留过一段时间。

罗孝全在40年代后期,一直以他设在广州东石角的“粤东施蘸教会”为活动基地,在广州进行传教活动。但他在东石角修建的教堂和住所,距广州外国商馆区——外国人聚居的地带,有数里之遥,事先并没有得到中国官方和美国领事官员的许可,因此违反了《望厦条约》的规定。他在此居住后,与周围邻居的关系也相处不好。他在他的教堂顶上安了一座从纽约运来的钟,在从事宗教仪式时敲打,与附近佛寺的钟声相冲突,引起了附近居民的不快。(注:Issachar Jacox Roberts  And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 Rebellion,p.107.)这些,与后来发生的事件有间接的关系。
1847年5月23日,罗孝全的住所和教堂失窃。 具体情形有不同的说法。罗孝全自己说,他在白天拒绝见一群“愤怒地跟他吵嚷”的人,而在晚上,很可能是这些人乘他外出,闯进他的住处和教堂,窃去了那口钟、罗孝全的个人文件、家具和存放的传道书,并将罗孝全的一艘用于传教的小艇毁坏、弄沉。(注:Ibid.,pp.107—108.)据说,那个小艇乃“一紫洞艇,在海面作浮水讲堂”。(注:王元深:《圣道东来考》,香港1907年版,第10页。)而番禺县令的告示则说,当天因“听经人等(向罗孝全)索钱不遂,混行吵闹,毁坏门窗桌椅,并掠取衣服物件。”(注:《番禺县示》,道光二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四国新档·美国档》,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86年第2版,第85页。)总之,罗孝全的个人物品和传教工具遭到了一番洗劫。
事发时美国驻华公使义华业(Alexander Hill Everett)在澳门,故罗孝全在第二天早晨向美国驻广州领事福士报告了这个事件。罗孝全一开始声称他失窃的物品价值“五千到一万元”。但不久中国地方官员通知福士,已经抓住十多名盗窃者,他们偷窃的物品也已追回。但罗孝全向义华业报告说,被追回的都是些无关紧要的物品,他对此远远不能满意。义华业问他到底损失了多少东西,罗孝全开列了一份清单,声称大约价值2800 元。  这比他起初所说的数目大大降低了。  (注:Issachar Jacax Roberts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the Taiping Rebellion,P.108.)义华业虽然相信罗孝全所失物品未能全数追回,但对这个数目仍然表示怀疑。他在6月19日照会耆英, 其中说道,“据罗孝全称,当时所失家伙、书籍、衣服、快艇、毁屋各项,总共估计约值银三千有余元,今尚未能全追,其给还之物,不过约值百余元云云。然本公使不能断其所报失之数是否的确,自应设法查出真妥数目,照追给足。”他建议由双方共同派员,联合调查,得到耆英的同意。耆英委派署南海县候补知县施禹泉,与伯驾和福士一起,查实罗孝全所失数目。(注:义华业致耆英照会,耆英致义华业照会,见《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2—74页。)7月19日,这3人在福士的“领事衙门”进行查讯,认为“赃值所开约该银二千七百三十元之数,未免过多,因公同核定该失赃物约值银一千两,若能将罗孝全所失之自撰书籍追回给还,则于所失一千两之数内,扣回四百两,以抵书价……”(注:伯驾致耆英照会,《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5页;后伯驾将罗孝全书籍文件之价值更正为400元,同书,第76页; 另据《罗孝全与太平天国时期的美国对华外交》,第 109 页所引伯驾致美国国务卿布坎南( James Buchanan)信,双方核定的数目为1400元, “如果罗孝全所失文件和日记能够追回,则可在这数字中再减去400元。”则当时将1000 两折合为1400元。)由此可见,罗孝全原来是打算乘此机会漫天要价,狠敲一笔的。
6月28日,在上述数字核定之前,义华业在广州去世, 在新任公使到广州前,由专职外交官伯驾任美国驻华代办。他在一段时期内负责处理罗孝全被窃事件。伯驾在7月24日给耆英的照会中提出:1000 两之数,“此系两国委员凭公酌夺之议,似可照数追赔。”(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5页。)耆英等理所当然将“追赔”理解为,由中国政府负责通过司法手段,使被定为窃犯的中国人交出赃物,或进行赔偿。对此,耆英在复照中表示,“自应在于获到各犯名下切实讯追。”但伯驾在7月27日照会中又要耆英“早日转饬照数给与本国领事, 传交罗孝全收领。”7月27日伯驾再次照会耆英, 说根据《中美望厦条约》第19条“‘嗣后合众国民人在中国安分贸易,与中国民人互相友爱,地方官自必时加保护,令其身家安全’等语,可知若是地方官失于保护本国民人身家安全,则合众国惟有望中国赔还而已”,要耆英“勿延给还”。(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6页。)这就是说,罗孝全所失财物的索赔对象,不是那些偷盗者,而是中国政府;而提出这种要求的根据是中美条约。按伯驾的解释,中国政府对美国公民在中国因治安原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负有如数赔偿的条约责任。
对此,耆英在照会中予以断然拒绝。他指出,伯驾对条约的援引和解释是片面的,紧接伯驾所引条约文字后面的,还有如下文字:“(中国地方官)并查禁匪徒不得欺凌骚扰,倘有内地不法匪徒呈凶放火,焚烧洋楼,掠夺财物,领事官速即报明地方官派拨兵役弹压查@①,并将焚抢匪徒按例严办。”另外,条约还载明,美国商船在中国海面被劫,中国地方官亦有惩凶追赃的责任,同时写明,“但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有盗无赃,及起赃不全,中国地方官例有处分,不能赔还赃物。”(注: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54 —55页,三联书店,1957年版。)据此,耆英指出:“此案罗孝全被匪掠抢,当时起获各赃,业经给领,其未经起获者,自应仍向该犯等严追,地方官不应赔还。来文所称,核与条约不符,碍难照办。”(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6—77页。)
伯驾不甘罢休。他在8月4日再次向耆英发出照会,说“地方官保护美国人身家安全”的意思,就包括赔偿其因治安原因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内,否则,“若合众国人被匪徒毁抢,而但望匪徒人、不法人、贫人赔还,又何能得其身家安全。”这样的解释,已近于以一国使者的身份而无理狡辩。伯驾也深知其要求是完全缺乏条约根据的,所以他在照会中又提出,中国地方官赔偿外国人因盗窃所造成的损失,是有先例的,“如道光廿二年十一月初六日闹事,本国商人喝等失去赃物,于廿三年四月廿八日,中国令赔还银二十四万六千六百八十元半。又香港英官报纸云,去年福州港闹事,英人四名失却赃物,中国赔还银四万六千元各在案。”他认为这就表明,“失去赃物,中国赔还,历为条约成规。”而耆英所引的《望厦条约》第26款关于海盗抢劫造成损失不赔偿的条文,伯驾认为不能使用于陆地城市。他再次明说“失去赃物,惟望中国赔偿,不望犯人赔偿。”而耆英则没有答应伯驾的这种无理要求,只表示“惟有严饬该县迅向所获各犯名下着追,以期速结。”(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77—78页。)
此后该案拖了3个多月,伯驾见久无下文,于11月15 日又发出照会向耆英追讨,所陈述的“理由”没有什么变化,只是强调中国必须赔满罗孝全1000两,“若不足此数,则断难照收。”由于耆英在照会中强调“地方官”不能答应这一类的赔偿要求,伯驾在第二年1 月的几份照会中,除重弹老调外,还特别声明他“未曾问及地方官赔还,但知问中国赔还而已。”他甚至说条约并没有规定要“向犯追赔……因为犯人多系贫苦,如何能赔几万银两。”那么索赔的对象只能是中国政府了。他并威胁说如再拖延下去,“则合众国必要按照加息,以昭公道。”(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86、100、104等页。)耆英在历次复照中,都照例予以拒绝,至于伯驾提出的所谓“先例”,耆英说一宗是在中美条约签订之前,不能用以解释条约;另一宗他则未曾听说。他两次通知说,番禺县已向犯人分别追出170元和240元,还会再追下去,但“中国赔偿”之说,他则始终不肯答应。(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87—88、101、106等页。)
从伯驾和耆英在罗孝全索赔事件中争论的过程来看,伯驾突然提出要“中国赔偿”,原因之一可能是因为看到在被逮捕的12个人身上榨不出什么油水,被毁坏的房屋和小艇是赔不出来的,因此起意将索赔的对象转为中国政府。但更为野心勃勃的动机,显然是想通过这个案件向中国榨取更多的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与条约联系起来,从而使原本就不平等的条约更具掠夺性。他所着眼的不是罗孝全那1000两银子,而是将来要涉及到的“上万、 甚至上百万元”的利益。 (注:转引自IssacharJacox Roberts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Taiping Rebellion,P.110.)而耆英虽然在办理交涉近十年的时间中签订了不少屈辱的条约,但这一次他却不再让步,因为他认识到这将使中国陷入一个赔偿的无底洞,仅对美国一个国家就将穷于应付,而一旦承认“中国赔偿”是一种条约利益,其他各国势必援引“最惠国待遇”条款同样要求“一体均沾”,后果不堪设想,道光帝也是不可能批准的。

就在伯驾喋喋不休之时,1848年3月, 耆英被道光帝召去北京(中途改赴南京处理青浦教案),终于得以摆脱罗孝全失窃一案,以及更为麻烦的英国人进入广州城问题。伯驾交涉的对象变成了新任钦差大臣、两广总督徐广缙。他在一段时间内放下此事,直到8月16日, 才为罗孝全之事照会徐广缙。但这次他却不是催讨赔款,而是告知,据罗孝全禀称,修建房屋欠工匠周插、张贵银两,而周张二人又欠店铺银两,罗孝全改请工匠后,这些店铺却要求罗孝全还清欠二人之款,以便他们能够讨债,否则不准修缮工程继续下去。伯驾的照会是要求对铺户阻挠工程之事“设法禁止,使罗孝全获保身家安全,一如条约所载。”他还特别声明,“本摄理原不欲再为罗孝全之事吁恳中国为之保护”,(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120页。 )说明他已经暂时放弃“中国赔偿”的要求了。
但这并不是说他放弃了原来的目的。罗孝全本人也没有放弃索赔的要求,他与伯驾一样,也将索赔的对象定为中国政府,并不断重申他的要求。伯驾之所以改变了态度,一方面可能是看到无望实现目的,知难而退,另一方面是因为新任美国驻华公使德威士(John Wesley Davis)即将抵达,交涉之事将由德威士负责。
德威士于8月21日到广州, 伯驾不久就提请他处理罗孝全索赔之事。德威士开始时听信了伯驾的建议,但他对此案加以研究后,就对这起索赔事件的合法性表示怀疑。他认为从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来看,中国政府不应该对被盗贼偷窃的外国人负赔偿责任;而《望厦条约》第19条实际上也不包含伯驾所说的那种意思;同时他还认为罗孝全在这个事件中也有责任,他没有遵守该条约第27条的规定,未经中美官员的同意就在东石角建房子。在此情况下,他要求美国国务院给他明确的指示,在接到指示前他不向中国官员提出要求。另外,原来支持罗孝全的美国领事福士也采取与德威士同样的看法,他在1849年初写信给德威士说,罗孝全和伯驾滥用了条约规定的权利,制造了不必要的麻烦,使中国官员日益关注传教士的行为,而使中美关系和美国的利益都受到损害。这封信也被德威士寄给了美国国务院。 (注:参见Te —kong  Tong,UnitedStates Diplomacy in China,1844—60,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Press,Seattle,1964,PP.100 —103; Issachar Jacax Roberts And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 Rebellion, P.111.)与此同时,罗孝全自己写信给国务卿布坎南, 坚持要求美国政府支持他向中国政府索赔。伯驾也在给布坎南的信中阐述他的上述立场,继续主张采取措施要“中国赔偿”。但当时的美国政府正面临换届,布坎南并没有给德威士明确的指示。(注:Issachar Jacox Roberts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  Rebellion,P.113.)而继任的美国政府处在南北分裂趋势日益加剧的考验中, 更无力顾及一个传教士价值1400元的索赔。
德威士1850年辞职,伯驾以“美国副使”的名义再次代理馆务,为时两年多。他虽没有向广州当局重提罗孝全索赔一案,但却向美国国务院建议,将远征日本的佩里舰队召到中国水域,以帮助实现美国人向中国的索赔要求。在当时,罗孝全的1400元索赔额,是几宗美国人索赔案中最大的一笔。(注:United States Diplomacy in China,1844— 60,P.116.)
1852年,马沙利(Humphrey Marshall)被任命为驻华公使。 在他赴任前,美国国务院指示他研究处理几个美国人对中国政府的索赔要求。 包括罗孝全仍继续坚持的索赔要求。  (注:Issachar  JacoxRoberts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Rebellion,P.114.)1853年7月10日,马沙利照会两广总督叶名琛, 提出将核定的1400元“即行发给,并按自定案之日为始,至给银之日止,清算利息,一总交给。……但一时未便,请即订明期日复达。”(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134页。)7月30日,他又向美国国务院报告说,他认为“中国政府有义务根据条约满足”包括罗孝全在内的美国人的索赔要求,否则美国应封锁广州口岸,或从支付给中国的关税中截取相应数目,或采取其他除战争以外的手段,来迫使中国就范。他甚至提出或是中国赔偿,或是美国撕毁条约的主张。(注:Issachar  JacoxRoberts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Rebellion,P.115.)但他这种强硬的主张却没有得到实现。叶名琛在复照中简单地说,“再查来文所称第一件罗孝全被抢之案,业经前大臣徐于戊申年照复德前公使结案,此时毋庸再述。”(注:《四国新档·美国档》,第137页。)可知德威士也作过试探而被徐广缙拒绝。 美国政府对马沙利狂妄的建议也没有理睬。于是这一轮索赔又没有下文。
继马沙利任美国驻华公使的麦莲(Robert M.Mclane)1854 年到中国后,也没有就罗孝全固执的索赔要求采取行动。次年,伯驾升任驻华公使,当时美国政府正关注所谓“修约”问题,国务卿马西( William Marcy)在要求他关注索赔之事的同时,警告他不要让这件事冲击“更重要的事务”, 禁止他采取激烈的行动。 (注: Issachar  Jacox Roberts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 Rebellion,P P.117,135—136.)1857年4月, 美国特命全权公使列威廉(William B.Reed)到中国。罗孝全像历次新任公使履新时一样,又向列威廉递交了请求索赔的文件,他要求赔偿的数字变成了2400元。列威廉则认为这笔钱连本带息,已达2800元。(注:Ibid.,117.)
1858年6月,《中美天津条约》签订。11月8日,花沙纳和桂良等与列威廉又在上海签订了《赔偿美商民损失专约》,其中规定,将美国船只在广州、福州和上海交纳的所有货税和船钞的1/5,总额在60万元之内,用来偿付尚未了结的美国人对中国的索赔款项;“拟于咸丰九年正月初一起,由广东、福州、上海三港海关,将该银50万两分别立单,颁给美国使臣所定应收之人领取;其三港该派之额数,现拟定:广东30万两,上海10万两,福州10万两,以上款项于中国征美国出入口货税、船钞,以1/5扣抵,言明作为清结历年至今中国赔偿美国各口商民之数。”(注:《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142页。)罗孝全的索赔要求,在经过长达11年的争论,经过几任美国公使的努力后,终于由新的不平等条约予以满足。(注:United States Diplomacy in China,1844 —60,PP.249—250.)

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待罗孝全索赔事件的历史影响。
很明显,罗孝全向中国政府索赔是在西方列强对中国恃势凌迫的背景下提出的无理要求,而他最后的成功则更是以第二次鸦片战争和新一轮不平等条约的签订为前提的。因此,这个事件是传教士借助西方政治和军事势力来实现无理和不义要求的一个典型事例,为近代基督教传教士与帝国主义势力之间的关系作了一个有代表性的注脚。可以说罗孝全索赔事件开了传教士依靠本国政府向中国地方和中央政府勒索“赔偿”的恶劣先例,这样的事件在此后的数十年中屡见不鲜,而在《辛丑条约》签订时达到了顶点。不过,伯驾和罗孝全坚持“因地方官保护不力,外国人财产受到损失,须由中国政府赔偿”的要求,虽然在近代还有不少外国传教士效法并取得成功,但以后历次不平等条约,均没有正式作出这样的规定。这充分说明了这个要求蛮横无理的程度。(注:《中美天津条约》第11款也只是规定:“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华安分贸易办事者,当与中国人一体和好友爱,地方官必时加保护,务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骚扰等事。倘其屋宇、产业有被内地不法匪徒恐吓、焚毁侵害,一经领事官报明,地方官立当派拨兵役弹压驱逐,并将匪徒查拿,按律重办。”并未有伯驾、罗孝全等“解释”的那种规定。见《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第91页。)
从另一方面来看,伯驾将一个普通的治安事件的处理,升格为关乎条约权利的交涉,是企图通过推动这个索赔事件,达到攫取新的条约利益,扩大美国人在华特权的目的。除了同情罗孝全的处境外,伯驾主要是着眼于这个事件的政治意义。所以,这个事件也是近代列强利用传教士达到新的目的的侵略模式的一次早期预演。罗孝全也看到了他个人行为的普遍政治意义。他在1849年1 月为重申索赔要求而写给美国国务卿布坎南的信中就提出,如果他获得成功,将为其他美国人和外国人树立一个“有益的先例”。(注:Issachar Jacox Roberts and American Diplomacy in China During the Taiping Rebellion,P.119.)
因此,罗孝全索赔事件是近代传教士与西方列强政治势力相互利用、攫取侵华权益的典型事例。当然,近代来华传教士在其他方面,如文化、教育、医疗卫生、慈善事业等方面,都曾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但他们在中外关系中所起的负面作用,也是颇为明显的。
文章出处:《学术研究》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