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买卖-近代史所2011年博士论文题目与中文摘要(1):邵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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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近代史所2011年博士论文题目与中文摘要(1):邵琪


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土地买卖研究作者:邵琪 导师:李长莉研究员 
明清以来直至近现代,土地买卖一直是中国乡村的一种普遍社会现象。时至民国,在华北乡村,土地买卖不仅延续了历代以来土地买卖的诸多特征,而且出现了一些引人注目的新现象与趋势。本文溯源明清,而着重对民国时期华北乡村的土地买卖作一综合探讨,以考察中国乡村土地买卖的演进、变迁与时代特征。土地买卖状况反映了土地所有权的演变,通过考察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土地买卖情况,我们可以了解这一时期华北乡村的经济关系与社会经济状况。文章除前言与结语部分外,分为五章:
前言部分,主要介绍选题主旨、国内外学界在中国乡村土地买卖领域的研究成果、本研究所用资料、研究内容与方法。
第一章对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土地买卖过程与形式进行了梳理。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民间地权转移成立以后,当事人之间先须成立草约,交由新业户收执,作为产权的证据,并且在法定期限内,新业户须将这种草契,呈交县政府查验登记,领取官契,才有法律上的保障。这一地权转移的法定手续叫做“税契”。民国政府规定,“税契”的手续包括三步程序:第一,成立草契;第二,监证人查验草契;第三,声请印契,交纳一定税金。民国政府对于土地买卖过程的介入,使得土地买卖程序繁杂。实际上,在民国时期的华北乡村,人们为了逃避交税、图省事等原因,土地买卖并不会严格按照这一规定程序,买卖双方当事人只是通过“私中”成立土地买卖契约,而不去履行税契。诸多契约都不完备,土地买卖者想方设法逃税,遂导致政府税收日益混乱,至于假契所带来的土地争讼更是屡见不鲜。土地买卖形式包括土地抵押、土地出典与绝卖。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土地抵押与地权转移之间存在密切关系,这表明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土地买卖刚开始更多地带有借贷关系的性质。
第二章分析了找价、交付老契、亲邻先买权等土地买卖传统习俗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的延续与变迁情况。文章认为,直至民国时期,在华北乡村,找价习俗仍有所见,甚至存在卖主绝卖之后追加价格的现象。之所以出现这一现象,是因为中国乡村的土地买卖,大致按照民间土地买卖契约进行,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性不是由官方税契制度来保证,而是由以往土地卖主的认证给以保证。土地买主与土地卖主的关系不因“绝卖”而中断,土地买主对于土地所有的正当性要由土地卖主给予支持。从土地绝卖后的找价支付这一现象,我们可以看到人际关系的持续存在。“老契”,即土地最初的契据,与现在的产权证明大致相像,是民间土地所有权转让之时普遍使用的证明,随着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在民国时期的华北乡村,老契依然为官方所有权登记的替代物。买方拥有了老契,也就拥有了土地所有权的证明,由此避免日后的土地所有权纠纷。中国乡村的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如果一个人要出卖他的土地,必须先徵求本家族的同意,由亲及疏,有时甚至土地典押行为也必须先经过这种手续。只有在本家族之人不愿承买的情况下,才会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他族之人,以免降低本族的名望、松弛血族的联系。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的土地买卖中,仍然存在族亲干涉土地交易的现象,有时,亲邻先买权甚至在土地交易中得到执行。同族四邻的优先购买权,使土地在乡村空间范围内保持了相对的完整性,并且保证了同村与相邻村庄生活与生产的统一性,土地往往在同族与四邻中流转,这使得土地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持在本宗族内部。
第三章通过考察民国政府在土地买卖契约、回赎权、转典权、找贴权的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释,指出土地买卖问题得到民国政府更为具体的规定。
第四章对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契税的性质、契税课征的目的、契税征收的项目、验契风潮及民间逃避契税的方式等问题进行了考察。按照国家法令,民间田房交易过后,新业主需到县衙门呈验草契,依法定税率投税。但是,民间逃避契税现象极其普遍。针对这一现象,政府采取多种措施加以整顿,希图由此增加财政收入。然而地方民众仍然得以通过各种方式来达到规避契税的目的。
第五章分析了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土地买卖纠纷的来龙去脉。民国时期华北乡村的土地买卖纠纷内容复杂,种类繁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因赎地而引发纠纷;因重复典卖土地而引致纠纷与诉讼;因盗典、盗卖土地而引发纠纷与诉讼;因分家导致土地所有权不清。
结语部分指出:某些民间习俗在民国时期华北乡村土地买卖中仍然延续;民国时期土地买卖的法律规定与民间习俗之间存在差异;当发生土地买卖纠纷时,法院或根据法律规定,或依据民间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