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的悖论”——试论清代的盐业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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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激励的悖论”——试论清代的盐业缉私


“盐,食者之急也,虽贵,人不得不须”[1]。食盐作为一种为大众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必需品,不具有选择替代效应。出于对盐税征收的担心及管理上的方便,清代实行严格的盐区管理体制。分界行盐后,统治者可以在不同的区域实施不同的政策,特别是地区性垄断价格,可以最大限度地攫取盐利。因为需求弹性很小,提高价格以便从中取得收入的方法不会引起消费量的大幅度下降,这就导致清代的官盐价格普遍高于其本身的价值,利益的诱导致使走私问题不可避免。
清政府对私盐活动的打击可谓不遗余力,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清代的私盐问题仍然极为严重。雍正时期即有人指出,“今日私贩之卖私盐,盐商之夹带私盐,皆数倍于引盐数目”[2]。道光时两淮盐政钟灵在奏折中提出,“总计私盐倍于官额”[3]。包世臣则曰:“两淮纲食引地,无论城市、村庄,食私者什七八。”[4]日本学者左伯富亦曾做过判断:“在清代,人民食盐的消费量基本上有一半来自私盐。”[5] 清代私盐泛滥的原因何在?学术界对此已有过深入研究[6],诸如官吏贪污、官私勾结、供求失衡等,均为实言。本文则欲通过博弈理论,分析清代盐业缉私的内在结构性矛盾,对此问题做另一角度的分析。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塞尔顿教授,曾提出过小偷与守卫的博弈模型。[7]小偷欲偷窃有守卫看守的仓库,如果偷窃时守卫在睡觉,小偷就能得手,偷得价值为V的赃物;如果偷窃时守卫没有睡觉,小偷就会被抓住。设小偷被抓住后要坐牢,负效用为—P,守卫睡觉而未遭偷窃有S的正效用,因睡觉被窃要被解雇,其负效用为—D。而如果小偷不偷,则他既无得也无失,守卫不睡意味着出力挣钱,也没有得失。根据上述假设,小偷在该博弈中有“偷”和“不偷”两种可选策略,守卫有“睡”和“不睡”两种可选策略: 守卫小偷
睡不睡偷V,—D—P,0不偷0,S0,0由图表可知,假设小偷选择“偷”的策略,那么对守卫来说最好策略是选择“不睡”;但守卫选择“不睡”时,小偷的正确策略是“不偷”;小偷“不偷”,守卫当然选择“睡”比较合算;守卫偷懒“睡”觉时,小偷必然又要去偷……。由此可以确定小偷选择“偷”与“不偷”两种策略的概率。下图中横轴表示小偷选择“偷”策略的概率Pt,它分布在0到1之间,“不偷”的概率则等于1—Pt。纵轴则反映对应于小偷“偷”窃的不同概率,守卫选择“睡”策略的期望得益。
容易理解,该线与横轴的交点Pt*就是小偷选择“偷”概率的最佳水平,选择“不偷”的最佳概率则为1­-Pt*。S到—D连线上每一点的纵坐标,就是小偷选择“偷”概率Pt时,守卫选择“睡”策略的期望得益。假设小偷的“偷”概率大于Pt*时,守卫“睡”的期望得益小于0,因此他肯定选择“不睡”,从而小偷偷则被抓,对小偷来说不可取。反之,如果小偷“偷”的概率小于Pt*,则守卫“睡”的期望得益大于0,天天睡大觉是合算的,即使小偷提高一些“偷”的概率,即作案频繁一些,只要不大于Pt*,守卫都会选择“睡”,从而小偷不用害怕被抓。小偷在保证不被抓的前提下,“偷”概率越大收获就越大,因此他会使“偷”的概率趋向于Pt*。均衡点是小偷以概率Pt*和1- Pt*分别选择“偷”和“不睡”。
守卫采取“睡”与“不睡”的混合策略概率分布,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确定,结论则为Pg*和1- Pg*是守卫的最佳概率选择。
现在再来考察当局为了抑制盗窃现象而加重对小偷惩罚时会出现的结果。加重对小偷的惩罚会使P增大,在图2中,这相当于—P向下移动到—P’。如果守卫混合策略中的概率分布不变,此时小偷“偷”的期望得益变为负值,小偷会停止“偷”。但在长期中,小偷减少“偷”会使守卫更多地选择“睡”,最终守卫会将“睡”的概率提高到Pg*’,达到新的均衡,此时小偷的期望得益又恢复到0,他会重新选择新的策略。由于小偷的策略概率分布是由图1决定,并不受P值影响,因此政府加重对小偷的惩罚,在长期中并不能抑制盗窃,最多只能抑制短期盗窃发生率,它的主要作用是使守卫可以更多地偷懒。
再来看加重对失职守卫的处罚。加重处罚意味着D增大到D’。此时,如果小偷“偷”的概率不变,守卫“睡”的期望得益变为负值,守卫肯定选择不偷懒睡觉。守卫“不睡觉”小偷只能减少偷的概率,直到将Pt*下降到Pt*’,此时守卫又达到新的混合策略均衡。也就是说,守卫的勤勉程度不是由D决定,加重对守卫的处罚,从长期看,会降低盗窃发生的概率。
小偷和守卫的博弈问题,亦即“激励的悖论”,论证了在守卫可以选择偷懒还是尽职的情况下,加大对小偷的惩罚力度对抑制偷窃只是短期有用,长期中只是使守卫偷懒的机会增大,而不会减少发生偷窃的概率,长期中真正能抑制偷窃的,是加强对失职守卫的处罚。如果把“小偷”理解为清代大规模存在的走私盐犯,把“守卫”理解成清代负责缉私的政府力量,那么这一模型的意义就在于:如果政府力量有松懈失职的可能性,加大对走私盐犯的惩罚力度,只会短期有效,长期效果必须靠加强对相关执法部门的监督,以及对失职行为的查处来保证。

由此反观清代的盐业缉私法律,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了:清廷极为重视对私贩的打击与防范,但较为忽视对缉私力量的奖惩。 为了防范和打击私贩,清代制定了许多相关法律条规。清初规定,“凡犯无引私盐(凡有确货即是,不必赃之多少)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军器者,加一等,流二千里。盐徒诬指平人者,加三等,流三千里。拒捕者斩监候,盐货车船头匹并入官。道途引领秤手、牙人及窝藏盐犯寄顿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受雇挑担驮载者,与例所谓肩挑背负者不同,杖八十,徒二年。”[8]至清中叶,私盐更为活跃,清政府又分门别类,对灶丁、船户、盐商等加大打击力度。
在场产区,缉私主要是针对灶户的私产、私售和商人的重斤夹带行为。比如针对灶丁售私,清廷特别制定《灶丁私盐律》、《灶丁售私律》、《获私求源律》等。律令规定,“凡窝丁人等,除岁办正额盐外,夹带余盐出场及私煎盐货卖,同私盐法。”[9]从产区到口岸的过程中,缉私办法主要通过各营汛、各地方官、各关津的巡查力量对商人所运盐斤及其它人所携带盐斤进行检查。
漕船夹带私盐问题,清廷也非常重视。他们规定:凡回空粮船,如有夹带私盐,闯闸闯关,不服盘查,聚至十人以上持械拒捕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为首并杀人之犯,拟斩立决,伤人之犯斩监侯,未曾下手伤人者,发边充军。其虽拒捕不曾杀伤人,为首者斩监侯,为从流三千里。十人以下拒捕杀伤人者,俱照兵民聚众十人以下例,分别治罪。头船旗丁头舵人等,虽无夹带私盐,但闯闸、闯关者,枷号两月,发边充军。随同之旗丁头舵,照为从例,伽号一月,杖一百徒三年。[10]
针对盐商贩卖私盐,清政府也有诸多法律条文加以限制。比如规定,“凡客商贩卖有引官盐,当照发盐,不许盐与引相离。违者同私盐法。其卖盐了毕,十日之内不缴退引者,笞四十。若将旧引不檄,影射盐货者,同私盐法。凡起运官盐并灶户运盐上仓,将带军器及不用官船起运者,同私盐法。”[11]此外,在各盐区交界处,特别是邻私严重的地方,设立关卡检查过往人员,防止邻私渗透。简言之,清代缉私方法涉及食盐生产运销的各个环节。
除上述条款外,清政府还制定了许多直接打击枭私的法定。据记载,清廷先后颁布有《豪强贩私律》、《武装贩私律》等,规定枭徒贩私,一经捕获,非斩即绞。如《豪强贩私律》规定,“凡豪强盐徒,聚众至十人以上,掌驾大船,张挂旗号,擅用兵仗响器,拒敌官兵,若杀人及伤三人以上者,比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为首者仍枭首示众。其虽拒敌,不曾杀伤人,为首者依律处斩,为从者俱发边卫充军。若止十人以下,原无兵仗,遇有追捕拒敌,因而伤至二人以上者,为首者依律处斩;下手之人,比照聚众中途打夺罪人,因而伤人律,绞。”同时还规定,“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兴贩私盐者,不问曾否拒捕伤人,照强盗已行得财律,皆斩立决。若十人以下,拒捕杀人,不论有无军器,为首者斩,下手者绞,俱监候。不曾下手者,发边卫充军。其不带军器,不曾拒捕,不分十人上下,仍照私盐律,杖一百,徒三年。若十人以下,虽有军器,不曾拒捕者,照私盐带有军器加一等律,杖一百,流二千里。” [12]
另外,清廷还经常采取法外用刑的办法,来打击私贩。比如嘉庆时期,就有规定对所获粮船私贩处以烈日和暴雨下枷示河干的刑罚。简言之,清廷对私盐犯罪的惩罚极为严厉,也极为细屑。

对于任何一个系统,激励机制都是很重要的。只有奖惩结合,才能全面发挥作用。清廷并非不知道这一点。清代缉私例有考成,量多则赏,失察则罚。如康熙十五年题准,官员该管界内,有本官衙役私卖者,本官不能察觉,别经发现,革职。其军民人等在伊界内私卖,不能察觉,别经发现,降三级调用,兼辖官降一级,罚俸一年。又凡兵民聚众十人以上,有军器兴贩私盐者,失于察觉,将失事地方专管官革职,兼辖官降二级,皆留任,限一年缉拿,获一半以上者复还官给,否则照此例职革降给。至于奖励,则规定专管官一年内拿获十人以上,带有军器大伙私贩一次者,记录一次,二次者记录二次,三次者加一级,四次者加二级,五次者不论俸即升。后来政策有所调整,比如两淮先是规定拿获私盐奖励一半,后来则改为全部奖赏。[13]清代对失察私盐的惩罚非常严厉,连带责任面也很大,如对失察粮私案的审查,并不局限于破地区,而是彻底清查。“各省漕船倘有查出夹带私盐之处,应先讯其何地所买,除运弁照例处分外,沿途地方汛弁,俱照不行详查例议处,是以凡有粮船夹带私盐事发,讯明贩买地方,即行文武各省查取沿途失察文武职名。”[14]
但问题在于,在实际生活中,这些对官员的奖惩条文并不能得到真正取得落实。 首先,清代缉私奖赏条例甚为笼统,执行时亦不认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兵弁缉私的积极性。清廷盐官派巡员弁兵役查私,公费薪饭向例多寡不齐,浮滥不一,而课其功绩,只每季限获盐数千斤,既不问其人盐是否并获,又不问其孰为首功,孰为协获,“以致买盐冒功”。据奏报,两淮行盐口岸,凡有缉获私盐,“例交获私之地方商店,按照市价卖时值八折给价收买,分别给赏充公,所收之盐听商店自行销售”,这显然是对拿获私盐兵弁的物质奖励,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于是,“不肖兵役往往收买零星私盐,捏报邀功,所得利赏已浮于买私之数”[15]。兵役买私冒功现象极为普通,严重影响了正引的销售。 由于买私易行,缉私官丁往往“见枭而遁逃,惟恐不及,官府责问,则拿街上肩荷背负之小轻犯,不过贩盐四斤,沿门斗卖以资糊口者捐为枭,而捉将官里去,以塞厥责。而彼真正私枭,白书横行,莫敢谁何。”[16]如此一来,既易蒙混,且一案功绩往往数营开报,尤为冒滥,因致“赏罚不明,人心怠懈”。有时他们还将缉私奖励视为应得之饷,“常川支领”。地方巡役也是如此,州县官惟知供其役使,并不严行稽考,以致该役等多藉巡缉为名,坐得私贩陋规,“几于设一处巡役,即添一处架护,甚有破案指拿,预为通风纵逃”。[17] 同时,据官员反映,“贩私例禁不为不严,缉私规条不为不备”,但巡役兵丁却不肯实力侦缉,盖因私盐拒捕之案的处分过于严格。向例,大伙私盐拒捕,照失察大伙私盐例议处,限满获不及半,降二级调用,如限内获半,专管官降一级留任,俟全获开复,兼统各官罚俸一年,如系小伙拒捕限内获不及半,并获犯过半,专管官仍照失察小伙私盐例分别降职罚俸等语”。但由于盐枭一般凶悍异常,见捕必拒,“从未闻有俯首就擒者”。一经拒捕,凶狠尤甚,势不能按名就缚。及至定案详办,而原拿官弁因犯未全获及获不及半,立干参处。是以派巡文武每见零星小贩,尚敢查拿塞责,及遇大伙枭贩,“未有不相率畏避,坐视其结伙成群,公然经过而不敢向问也”。兵弁甚至宣称,“且待透漏参官,或得侥幸于万一;不可捕枭罹祸,万难解免于一时”[18]。 兵役拼死抓获盐犯,审案地方官畏惧失察处分,“往往大伙则审为小伙,预谋兴贩则审为一时凑合,起意纠拒之犯则审为受雇驮载”,严重打消了兵役的积极性,而枭徒则“益复有恃无恐,纵横无忌”。简言之,出现了“员弁因有拒捕严议之条而纵枭,私枭恃有拒捕严议之条而藐法,竟私法令特严于官而宽于枭矣”[19]的情况。 盐枭被捕后,地方官常不立即结案,犯人供词游移,兵役常被羁留,或做证,或提审,“官弁兵役视获私为畏途,明知私枭在境,不敢查拿,枭贩因之愈炽,官引由是日滞,最为近日大弊”。另外,定例获私给奖,无论巡役兵民,但能拿获枭贩者,即将所获盐货、车船、头匹全行给赏,盐斤许巡役兵民携赴就近官盐店内八折给价,所获车船头匹等项准该兵役等自行看管,不许承审衙门书役勒索分肥,定案之日即准自行变卖”,但由于到后来地方官并不立即结案,又不准先行变卖,“先令解官查验,并不听其自行看管”,时间一长,往往舟车率至朽坏,头匹不免倒毙。该兵役等豢纵私枭可得厚利,拿获巨案并无奖赏,“何肯冒险擒拿”[20]? 对官员所进行的私盐活动,虽然盐法中所规定的处罚严厉,但被发现的可能性不大,私枭虽然严惩重,但由于凶悍,不到万不得已,地方官不会抓捕。“其实在巨枭窝囤,每借口人众势横,猝往擒捕,易于酿事,遂各置之不问”。加之官员平时对缉私漠不关心,待其结伙兴贩,水路则联樯携械,陆路则百十为群,既已人数过多,自觉查拿非易。结果反而使得若辈以为谋生得计,“因之人人效尤,恣行无忌,私贩之多,实由于此”[21]。 李澄描述两淮盐枭的嚣张气焰时说:“向在乡镇,见私盐百余石络绎而来,每数石则一人执双刃导于前”,兵役见之,亦无可奈何,甚至“俯首乞怜,以索规费”。究其原因,“非兵役好玩法也,纵之无死亡之罪,捕之有性命之虞,焉肯身蹈白刃,受寻常之奖赏乎?”故而小贩易获,大贩难获。况且,官私早已勾结,大贩于买私之初,先向来路言明,“势不攀连以自坏道路,故凡就获者皆甘心受刑,不肯吐实”。至于火伏簿册,皆系做定,更难稽查。他不得不感慨,“盖犯法之人,其心齐于执法之人也”[22]。
走私的发生,是因为盐枭考虑到犯罪的预期收益大于成本,如果法律的威胁使人感到实施犯罪的成本超过收益,犯罪就不会发生。走私活动也是一种经济活动,从事这种活动的人较其它违法的人来说,会更多地考虑其支出的成本和所获取的收益。根据“激励的悖论”这一博弈论模型可知,由于清廷举措失当、重此轻彼,导致当时的社会为私盐贩违法行私,留下足够的利润空间。清代私盐的泛滥,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
“Paradox on the Encouragement”
——A Study of Seizing Salt Smugglers in the Qing Dynasty
Ni Yuping

Abstract


In the Qing Dynasty, the phenomenon of private salt was very serious despite the government put much energy on seizing salt smugglers. According to the "Paradox on the Encouragement" theory, to enhance the punishment on seizing salt smugglers would be efficient in short term. The essential way was to enhance the punishment on illegal behavior of suppressing smuggling organization in long term. The improper method taken by the government was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the inundant of private salt.



[1]《后汉书》卷四三《朱晖传》。
[2] 卢询:《商盐加引减价疏》,《清经世文编》卷四九《户政二四》。
[3] 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财政类·盐务项》,道光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两淮盐政钟灵折(以下同类档案省收藏单位)。
[4] 包世臣:《小倦游阁杂说》,《安吴四种》卷五。
[5] 左伯富:《清代盐政之研究》,《盐业史研究》1994年第4期。
[6] 参见曾仰丰《中国盐政史》(上海书店,1984年影印本)、佐伯富《清代盐政の研究》(京都东洋史研究会,1956年版)、陈锋《清代盐政与盐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方裕瑾《道光初年两淮私盐研究》(《历史档案》,1998年第4期)、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等。
[7]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4—97页。
[8] 曾仰丰:《中国盐政史》,第174页。
[9]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四《通例·缉私门》。
[10]《清会典事例》卷七六二《刑部·户律课程·盐法》。
[11]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四《通例·缉私门》。
[12] 财政部盐务署编:《清盐法志》卷四《通例·缉私门》。
[13]《清会典事例》卷七六二《刑部·户律课程·盐法》。
[14]《军机处录副奏折》,干隆三十年十月四日,漕运总督杨锡绂折。
[15]《朱批奏折》,嘉庆十年闰六月十九日,两淮盐政佶山折。
[16]《论盐》,何良栋辑:《皇朝经世文四编》卷二十《户政·盐课》。
[17]《朱批奏折》,道光元年九月十日,两江总督孙玉庭等折。
[18]《朱批奏折》,道光元年九月十日,两江总督孙玉庭等折。
[19]《朱批奏折》,道光元年二月十八日,两淮盐政延丰折。
[20]《朱批奏折》,道光元年二月十八日,两淮盐政延丰折。
[21]《朱批奏折》,嘉庆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一日,两淮盐政延丰折。
[22] 李澄:《淮鹾备要》卷六《害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