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周育民:清代财政的畸形货币化

白银-周育民:清代财政的畸形货币化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白银-周育民:清代财政的畸形货币化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周育民:清代财政的畸形货币化


商品经济的发展,刺激了国家财政对于货币的追求;明代中叶以后国家财政货币化的进程大大加快,远远高于国内商品经济发展的水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畸形的货币化财政。明清国家财政货币化的加速,是16世纪以来国际贸易推进和白银持续流入的后果之一,对于清代经济、金融和币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清代财政畸形货币化的依据
作为参与国民经济收入再分配的国家财政,其赋税结构与一个国家的经济结构存在着密切关系。在农业社会,土地与人口是国家赋役的基本征发对象,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赋役形态只能以实物与劳役为主,货币形态的赋税主要是工商税,由于商品经济不发达,在中国传统国家财政收入中不占主要地位。赋役作为上层建筑国家的财政存在,是由经济结构决定的,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赋役结构与其经济结构大体上是平衡的。
国家基于政治需要和利益驱动,虽然会对赋役的征发数量和形式进行调整,但终将受到基本经济结构的制约。
但明清以来,财政货币化的进度大大加快,远远超过了经济结构变动的速度,货币赋税在财政收入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与自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形成了强烈反差。
明初国家财政收入的主体是实物赋税。洪武二十六年(1393年),夏税米麦4 712 900石,钱钞39 800锭,绢288 487疋;秋粮米14 729 450石,钱钞5730锭,绢59疋。粮食近2000万石,绢布近30万疋,而钱钞仅不到46 000锭。按明代官方折价,钱钞一锭折米一石,货币税收不过折米45 000多石,占粮食赋税的比重不到1%。
但到明中叶以后,随着白银货币化的高速推进,货币财政在国家财政中的比重日益重要,成为主要财政核算单位之一。“正统时,天下岁征入数,共二百四十三万两,出数一百余万两。自正德后,出多入少,国用尽不支矣。”万历年间推行“一条鞭法”,各项杂役与田赋编为一条,“三饷”加派,完全征收白银,进一步推进了赋役的货币化。同时,实物盐课也完全改为征银。明末大力推行财政货币化,奠定了清代货币财政的基础。
清代到康熙中叶,地丁、盐课、关税收入已达三千多万两,本色米豆600多万石,约略以每石粮价2两计算,约值1500万两。实物赋税与货币赋税比例大体上是1:2,到乾隆年间,本色米豆没有大的变化,但货币赋税增至4500万两,实物与货币比例已是1:3。这个比例到鸦片战争前没有大的变化。
财政收入的实物与货币的比例结构,与经济结构恰恰形成倒挂。根据嘉庆朝(1796—1820)刑部案件中有关地租的272份案卷统计,实物地租占65.07%,货币地租占34.93%。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的比例为2:1,实际货币地租的比例要比刑案反映的更低些。赋从租出,在田赋高度货币化的压力下,有相当部分粮食需进入市场后才能缴纳田赋。
据研究,鸦片战争前粮食的商品率约为产量的10.5%。除了茶叶、食盐、生丝等商品化程度极高外,布匹的商品率约为50%,在城镇人口比重很低的情况下,这些商品绝大多数是农业人口的内部交换,是自然经济的补充,而不是赢利性质的商品贸易。在商贸性质的粮食和布匹交易中,吴承明先生估计不过占商品量的20%和14%左右。
在自然经济占据统治地位的情况下,高度货币化的财政是一种畸形状态。马克思指出,租赋形态由实物向货币的转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没有社会劳动生产力的一定的发展,这种转化是不能实现的,下述事实就证明了这一点:罗马帝国屡次试图实行这种转化都遭到了失败,本来打算至少把实物地租中作为国税而存在的那部分转化为货币地租,可是后来又恢复了实物地租。
又如在法国革命前,货币地租和先前各种地租形式的残余混杂在一起,也表明了这种转变的困难”。从14世纪末到16世纪初,货币赋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到1%,仅一百多年,货币赋税即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到19世纪初,已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四分之三。而社会生产力的商品化程度,不到20%。
财政畸形货币化还表现在,缺乏发达商品经济支持的货币赋税,其征收、运解过程由实物赋税脱胎而来。如漕粮征收,按清政府规定上交的数量,所有打包、运输乃至损耗等费用,都要由纳税人承担。以货币形式征收的田赋同样如此,兑换、倾铸、装鞘、运输和损耗等,都要由纳税人承担。
因此,在明定赋则之外,要加上耗羡等许多附加费用。这种以实物形式征收货币赋税的方式,还影响到了一些地方工商杂税。但像盐课、关税、厘金这样直接向商人征课的大宗货币税收,并没有耗羡等附加费用,这反映了直接在商品经济基础上产生的货币赋税与由实物向货币赋税转化的差异。
明清财政的货币化,主要是以白银为标准的货币化。但除了大宗交易外,民间日常交易都使用制钱,即使在清末,大量民间雇工薪酬、零售和贩运,依然是以制钱价格为基础的。以白银形式征收货币赋税,在银价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往往会严重扭曲财政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比重。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银价对制钱飚升100%以上,造成了“百姓自守岁取之常,小民暗加一倍之赋”的严重情况。这种货币标准与日常主要使用货币的背离,也是明清财政畸形货币化的表征之一。
二、财政畸形货币化的动因
中国传统国家财政收入以赋役形式征收,包括货币、实物和劳役三种形态。在三种赋役形态中,劳役虽然在国家机构的运作、国家工程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只能每年征发;劳役种类繁多,难以对役丁统一调配;而且劳役无法以物化形式保存。所以,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劳役是最早被淘汰的一种赋役形式。宋代王安石变法的折役钱、明代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都是将丁役货币化的改革。
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时代,实物赋税占主导地位。宫廷百官军士的大宗需要,如粮食、布匹等,都通过实物赋税来解决。其他少量的特殊需要,则通过贡赋来解决。货币财政收入,除了关津之征、工商杂税之外,来源不多。但实物赋役的缺点是运输、储藏成本高昂,耗损严重。
“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是历朝历代的常见现象。储藏损耗之外,粮食收仓、转运也是一项浩大工程,长途运输,即运工口粮、骡马粮草,本身消耗常占运输粮食的百分之二三十。而且,这些实物赋税并不能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在市场上不能直接购买其他所需物品,兵马出动、官员出行,都主要靠沿途分派差徭,即使在力役折钱之后,依然无法解决地方差徭过重的问题。
铜钱作为铸币,在中国流通已有两三千年的历史,明清时代在民间广泛流通。但是,铜钱价值偏低,作为货币赋税的收入,在财政资金的集中与调配上,并不比实物赋税有明显的优势。
举例来说,10万串铜钱,在财政资金调拨上,并不是太大的数目,但重量却有300多吨,至少要五六百辆骡车载运,在泥道上辚辚行走,数里之外都能听到,难免引来响马盗贼。除运工骡马粮草外,护卫兵丁众多,耗费很大。因此,在明代以前,现钱调拨并不能成为财政运作的主体。唐代的“便换”,企图利用政府信用降低财政资金调拨的成本,但由于缺乏国内埠际贸易的有力支持,难以持久。
白银在明中叶合法化后,其作为货币赋税的优越性明显体现出来。银一两值钱千文,十万两白银重量只有三吨多,五六辆骡车就能载运。这种兼具一般等价物和价值很高的贵金属货币很快成为明清两代政府追逐的对象。中国国家财政货币化,实际上是在白银货币化的基础上急速推进的。
中国并不是产银量丰富的国家,白银之货币地位的确立,是由于对外贸易出超源源不断流入中国的结果。但在新航路开辟、环球航行完成之初,流入中国的白银数量,远远跟不上国家财政货币化的需要,造成了明代矿监使四出,向市场搜罗白银的恶政。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出超规模越来越大,加以国内白银对于黄金的比价高于国际市场,白银流入源源不断,国内因财政货币化推进而造成的“银荒”日趋缓解。据估计,从明代中叶到清代中叶,流入中国的白银总量至少达五亿两,白银遂成为政府货币财政最主要的核算单位,政府每年四五千万两白银收入,占到流入白银总量的十分之一。乾隆时期户部银库的最高储量达七千万两,加上当年货币赋税的收入,鼎盛时期,政府财政占用的白银货币总量已达到流入总量的五分之一左右。
鸦片战争以后,增开了一系列通商口岸,鸦片、洋货在中国的销售越来越多,使中国农副产品的对外出超数量逐渐减少,直到19世纪末,中国依然保持着出超的地位。就整个19世纪而言,三四十年代因为鸦片输入而造成白银一度外流,但到50年代以后,由于内地丝茶出口大增,白银重新回流。
70年代以后,由于欧美等国相继放弃金本位,日本、印度效法,引起国际市场白银价格暴跌,依然使用白银作为货币的大国——中国成为各国输出白银以套利的主要对象,因此白银的流入量,并没有因为对外出超减少而减少。完全以白银交纳的海关税收、鸦片烟税大增,更提高了白银货币在清朝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甲午战争前夕,清政府的财政收入达八千多万两,到辛亥革命前夕,已高达三亿两。整个财政收支,已基本实现了货币化。
三、财政畸形货币化与晚清经济的关系
赋税是国家依靠政权力量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因此,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产品的物化形式与交换,对于赋税的实现方式起着决定作用。但是,赋税数量、形式也会对经济产生反作用。例如,明代的农业赋税中增加了棉布,即对国内家庭棉纺织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清代畸形货币化的财政对于社会经济产生的影响是相当复杂的。
在以农业为主体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经济体制下,农业赋税货币化的结果,将迫使本来是以实物形式缴纳的赋税必须经过市场媒介才能转化为货币。赋税采取货币形式,在社会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提供了更多的经济选择,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通过出售家庭手工业或其他副业产品获得缴纳赋税的货币。
所以,太平天国时期清政府实行南漕改折,并没有引起大的震动。但是,清代在农村集市和城镇商业中的商品交易,大量地是以制钱作为一般等价物实现的。农民出售农副产品取得制钱,而政府赋税的货币形式和标准是白银,因此,各地银钱兑换的比价,极易为地方政府操纵。
夏秋集中纳税期间,由于政府对于白银的大量需要,势必造成银价的上涨,从而加重纳税人的负担。至于官吏、钱商通过银钱比价、银锭倾铸运解等环节上下其手地牟利贪污更加严重。在19世纪三四十年代,由于鸦片走私引起的白银外流、银价高涨,造成社会矛盾急剧尖锐化,成为中英鸦片战争发生和太平天国运动兴起的重要因素。
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奉行“重农抑商”的祖训,这种在实物财政体制下形成的政治原则与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经济结构,造成了重田赋、轻商税的赋税结构。脱离商品经济发展水平的赋税急剧白银货币化,极易摧残货币赋税所赖以产生和发育的商业贸易。
明代晚期的矿监使四出,导致商民罢市,就是明显的例证。但就整体而言,明清两代,在海禁大开之前,除了继承前代商税税种之外,开拓商税的重要渠道是设钞关(常关),因为数量不多,而且其中有些还带有海关性质,世人诟病不多。批评较多的是太平天国时期清政府开征的厘金。撇开常关中的海关,无论钞关还是常关,都具有通过税性质,厘金只是变本加厉而已。逢关纳税,遇卡抽厘,成为晚清各地商品流通的拦路虎。
无论当时的海关税,还是常关税、厘金,大宗商品都是从量征税,造成了税制极其复杂,商品分类和品质与税率严重分化,商人与关吏厘卡纷争不断,营私舞弊、侵吞中饱司空见惯。但值得注意的是,厘金中的“坐厘”,通过行户认捐或按营业额抽收,却是近代商业营业税的胚胎。“行厘”与“坐厘”是厘金制度的双胞胎,参与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却大相径庭,其经济后果也各不相同。根据实际交易额征收商税的财政观念,是在赋税结构的重心向商业贸易转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同时也是由“抑商”向“保商”的政治理念的重大转折。
19世纪八九十年代,田赋在清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由四分之三下降到五分之二,关税、厘金、盐课占到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二,“保商”的呼声也因而日益引起清廷的重视,如何在确保和扩大自身财政利益的前提下,克服厘金弊端,乃至加税裁厘等,成为财政要务之一。
清代货币财政收入缺乏健全货币金融体制的支持,既存在实物化管理的倾向,又存在传统或新兴金融机构依附财政的倾向。由于缺乏国家统一铸造的银币,清政府规定以足色纹银的标准征收,与市场实际使用的各种秤量和成色的银两完全不同;在道光以前,国内也没有专业的汇兑机构承担财政资金的调配业务。因此,各地无论征钱还是征银,都要通过兑换并倾铸成纹银解送户部。
咸丰同治之交,福建、广东等地委托票号解饷,节省了运费和兑换、倾铸开支,但由于财政货币化程度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脱节,清廷担心京师供银不足,往往强令地方解送实银。
同时,也因为政府财政资金的汇兑成为票号大宗业务的主要来源,票号往往以垫款承揽业务,其生存与发展日益依附于财政。清末官银号、官银行纷纷设立,挤占了票号大量汇兑业务,而垫款却有增无已。在辛亥革命发生后,因清王朝的倒台,票号因倒账而破产的为数不少。北洋政府和南京政府时期,投机政府公债而造成的银行业畸形繁荣,则是财政畸形货币化的另一种后果。
国家财政收支的高度货币化也与货币制度严重脱节,但同时也是推动币制改革的重要动力。传统中国中央集权国家的货币来源,主要依靠铸币。虽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经常发生分裂或割据,但各政权铸造的铜钱重量大体相同,并不影响各地铸钱的统一流通。
而在同一王朝之下,国家的货币是在制钱基础上统一的。明代以后,由于白银大量流通,并且是以非统一铸币的形式,形成了各地成色、重量不一的局面。国家赋税的主要货币标准虽然是白银,却长期缺乏国家统一铸币的支持。清道光以后,由于铸钱成本高企,各地方基本停铸。
因此,在晚清财政货币化程度迅速提高的情况下,国内的货币制度却出现了十分混乱的局面。清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货币形式是白银,银钱比价的波动,会对财政收支产生不同的影响。尤其是晚清银价的持续下跌,到20世纪初叶,清政府不得不考虑由国家统一铸造银币,确立银本位制度。白银流通由明代中叶到清末四百多年,中央政府才考虑统一铸造银币,当然与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初叶的国内外经济形势有关,但清政府财政收支的高度白银化,需要与在国内已经大量流通的外国银元一样,有一个无需经市场校验成色重量而直接流通的国家统一铸币,是一个重要动因。
毫无疑问,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财政货币化的基础。但在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以实物为基本形态的情况下,国家的货币需要主要靠铸钱、印钞、征商和折役来解决。商品经济的落后,国家的货币划拨往往不能解决地方的实际需要。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在财政收入、储备、调拨和支出过程中的优势日益突显,尤其是环球航行完成以后东西方贸易发展和白银源源输入,造成了明清两代统治者对于货币,主要是白银的偏爱与冲动,产生了许多新的财政与经济问题。晚清财政中当然出现了一些新的现象,尤其是新政以后,但就基本面而言,它没有改变明代中叶以后财政货币化的轨迹,明清两代统治者的货币化财政利益不是建立在培植工商税源的基础之上,与新兴工商阶层的利益是冲突的。
在畸形货币化财政环境下发生起来的本国金融业,虽然有着商业条件的支持,但很难摆脱依附政府或为政府所控制的阴影。不过,由于清代和民国商品经济在近代化的浪潮中不断成长,也在逐渐降解财政畸形货币化对于社会经济的巨大冲击。
作者为上海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都市文化研究中心教授;原文载《史学月刊》2017年第8期,注释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