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王振忠:“纸皂代差”——清代的行政实践及其执法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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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王振忠:“纸皂代差”——清代的行政实践及其执法困境


在传统时代,吏役是行政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角色。吏役下乡,往往剥肤吸髓,破人身家,酿成了无数人间惨剧。有鉴于此,不少有识之士纷纷筹思良策,以期限制吏役职权,自明代以来先后出现过“板隶”、“木皂”和“纸皂”代差的做法。本文通过对徽州文书中“纸皂代差”实物的研究,指出:在清代,官府执法中的“纸皂代差”,是一种颇为理想化的制度设计,不仅可以减少差役扰民,而且对于涉嫌违法者也是先礼后兵的警示。不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面临着颇为复杂的社会现实。
暮投石壕村,有吏夜捉人。
老翁逾墙走,老妇出门看。
吏呼一何怒!妇啼一何苦。
……
夜久语声绝,如闻泣幽咽。
……
唐代诗人杜甫笔下的石壕吏,叫嚣隳突,唯所欲噬,予人的印象至深。
在传统时代,吏役是行政运作中必不可少的一种角色。举凡赋税催征,拘拿疑犯,在在皆需吏役。正因为吏役的重要,在许多场合,吏役窟穴其间,上下其手。他们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特别是这些吏役下乡,往往剥肤吸髓,破人身家,酿成了无数人间惨剧。“堂上一点朱,民间千滴血”,反映的就是无比残酷的事实。
有鉴于此,在明清时代,不少有识之士,纷纷殚思竭虑地采取各种措施,力图限制吏役的职权。在明代,都察院曾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中,先差原告拘传被告,如有抗拒,再差里保,仍拘传不到,才最后动用差役。据明人姜南 《蓉塘诗话》 的记载,宣德年间,“全椒章惠知温州平阳县,奉公爱民,理繁就简,凡百公务,不差隶卒勾摄,止用粉板背绘刻隶卒,甲乙为次,传递勾摄,题其板曰:‘不贪不食,与民有益。人随牌至,庶免谴责。’人咸信服,不敢稽违。由是案牍清简,囹圄空虚”。粉板是一种约一尺见方的木板,可用毛笔写字,能随写随揩,旧时店铺常用以记事。此种在背面绘刻隶卒形象的粉板,称为“板隶”。根据此处的描述,官员是将此“板隶”传交给当事人,让后者看到粉板上胥吏的形象,便想到自己犯下的过错,目的是警醒他们,让其自动前来投案,以免差役下乡滋扰。
除了这种“板隶”之外,更为盛行的是“木皂”。明嘉靖时人周寀出任华亭县令,“其听讼也,不差一役人下乡,即着原告勾摄。不至,则差里长。又不至,则将木皂隶投入其家。判云:此番如不来,头上有乌鸦。无不疾赴。公讯之,无不立得其情,而亦无不叩头詟服。即数十起,须臾而决,讼庭为之一空”。从中可见,当事人收到木皂隶,犹如头上乌鸦盘旋,凄厉鸣叫,这当然是极其不祥的兆头,如不改弦易辙,大难将接踵而至。晚清光绪年间曾国荃主修的 《湖南通志》 中,记载有丹徒人蒋拱宸,此人于崇祯年间出任新化县令,“催科勾摄,刻木为符,名木皂,用以代役”。明末清初的路振飞,曾授泾阳知县,“革火耗,简狱讼,间有勾摄,民抱木皂隶就讯,已事而去,郡国咸颂青天”。
此类钱粮催征、诉讼勾摄时先行派发木皂的“善政”,及至清代前期仍盛行不衰。清初着 名哲学家李塨 (1659—1733),在51岁至52岁时,应汉军旗人杨慎修之聘,两次到陕西富平县佐治县政,他曾建议实行选乡保、练民兵、旌孝节、重学校、开水利等措施,因而政教大行。当时,杨慎修为富平县令,对李塨言听计从。“慎修商征收,先生为立法:与甲长一甲单,催户头,户头一户单,催花户。皆开列粮数,使花户尽知。不到,乃发木皂;不到,乃差拘枷号,完银始释。”当时称为“催科善策”。乾隆时人汪志伊,“初任灵石,病催科扰累,置木皂五十,背书里分数目,以次传递,民争输纳”。着名官僚于成龙,在其《请禁健讼条议》中指出:
再饬州县,仿木皂隶之法,凡遇准理词讼,差木皂隶递送乡、保知会,依限赴审。如过期不至,或失落沉阁,先加欺公之罪,后定原、被之案。
这是说举凡诉讼纠纷,州县官就将木皂隶递送基层的乡约、保甲,让他们依限赴审。稍晚于于成龙的沈德潜,在其《归愚诗钞余集》 中,有一首《木皂》诗:
杏花村里隶人过,木强仪容侧弁俄。
知尔贤于栾却后,也同良吏善催科。
在古典诗歌中,“杏花村”既可以是实指,也可以指代所有的乡村聚落。“侧弁俄”典出《诗经》,意指歪戴帽子、东倒西斜的醉态。“栾却”则是先秦时代的历史人物,原为晋国功臣后裔,后因地位下降而沦为贱臣。这一首诗,显然是在描绘木皂的形态———想来,在日常生活中,吏役下乡,酒肉款待总是不可或缺,喝得醉醺醺亦属常事。故木皂隶之制作,便抓住此一生动的特征,意在提醒相关人等,切莫真让吏役催科、下乡扰民的噩梦成为现实。
除了“木皂”之外,“纸皂”也在行政执法中广泛使用。康熙六十年(1721年),绍兴府会稽知县张我观,在其所着《覆瓮集》中,有一篇《遵行纸皂等事》,文中指出:纸皂之设,主要是考虑到那些愚昧无知、顽梗不化之徒无视法律的行为。在官员看来,这些人的顽固虽然让人厌恶,但他们的愚蠢也颇值得怜悯,所以需要再三晓谕、多方劝诫。设立纸皂的出发点,是为了让百姓各安生业,杜绝讼端。这是因为一旦派出差役下乡,自然少不了酒食需索之费,而且日月耽延,一定会拖累无辜百姓抛业守候。因此他主张,鼠牙雀角之争不得滥准,即使是官员准许受理的案子,也要先让原告“自拘”被告(即自行将被告抓来)。自拘不到,即发纸皂警告,严限带讯,违限签拿。纸皂或是发给原告,或是付给地方上的总甲。如果有人不及时通知被告,或是当事人抗违不遵、毁弃纸皂的,一并重处,决不轻贷。
笔者读书有限,纸皂究竟源起何时未暇查考。不过,就管见的史料来看,“纸皂代差”出现后,有的是单独使用(如上揭张我观所述),有的则视情况而与木皂分别使用。雍正二年(1724年),德州知州陈留武就“审词用木皂,催粮用纸皂”。除此之外,还有的是将“纸皂”和“木皂”组合使用。清代前期董含在《纸皂行》中曾这样写道:
衙役之横,莫甚于吴下。设计肆毒,酷于虎狼。时制府于公知其弊,一应催征,檄用纸皂。
不应,则木皂至。虽省需索,而两皂一到,则举家不能安寝。卢君元昌戏作《纸皂行》曰:“有皂有皂携纸皂,画成三寸么麽小。此皂捉人咄怪哉,皂捉皂兮尤绝倒。狗亦不吠鸡不鸣,二皂到家家不宁。五月苦无新谷卖,饿隶索酒嗤空饼。刻木为吏事有无,刀镌墨泼先遥呼。监门鹄面今休绘,怕煞沿家虎皂图。”
《三冈识略》中的这段话,说的是江南一带的衙役非常凶横,常常想方设法地陷害一般民众。当时的地方官洞知其弊,所以在催征钱粮时,先是用纸皂警告百姓,未曾奏效的话,再让人送去木皂。此种做法,基本上杜绝了胥吏的需索滋扰。不过,对于当事人而言,两皂一到,则举家惶惶不可终日。之所以如此,大概是因为江南人本性懦弱,再加上清初的“奏销案”、“哭庙案”等的持续打击,故而对于官府的催征勾摄,一向畏之如虎。正是因为如此,当时有人遂将纸皂比喻为“纸老虎”。清人陈祖法《古处斋诗集》中就有一首诗写道:
纸老虎,狠似木皂隶,吏左手伸纸,官右手如篲,南山白额虎,家家门昼闭。
这首古乐府,就题作“纸老虎”,其题记曰:“用以催科。”显然就是指当时的“纸皂当差”现象。虽然说是领纸皂自拘,不用差役滋扰,但对于当事人而言,则仍如倒霉的扫帚星当头,凶猛的白额虎眈眈。
董含为松江华亭人,文中提及卢元昌之《纸皂行》,也为一百多年后的上海县人秦荣光所引证。秦氏还写道:
胥差需索弊难防,特创勾提新异方。
纸皂抗提添木皂,恍牵傀儡戏登场。
这是说纸皂、木皂之出现,是防范胥差弊端的创新之举。在上海,一旦纸皂、木皂相继登场,当事人往往就如傀儡被人操纵一样乖乖就范。不过,秦荣光在《上海县竹枝词》注中又指出:“大吏虑役需索,创为纸皂、木皂,然扰民如故。”可见,尽管一些颇具恻隐之心的官员以纸皂、木皂取代真实的胥役,但仍未能彻底杜绝胥役的横征暴敛。不过,无论如何,可能是纸皂的形象相当深入人心,早在清代前期,在苏州的虎丘山塘一带,就有“赜面泥美人,空心纸皂吏”的形象——捏塑中的纸皂吏,曾给史学家赵翼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
在清代,县级行政运作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如征收钱粮中的自封投柜,以及滚单、纸皂之例。所谓自封投柜,是指清初为了严防不法官员滥用职权,随意多征或重复收税而采取的措施。顺治八年(1651年),苏松巡按条奏征收钱粮八事,其中之一就是请求建立纳户自封投柜的制度,以防止地方上经征的官吏、差役从中强索侵肥。此后,各州县经征各项钱粮,均设立一银柜,加钤司、府印信,民户交纳之银钱,皆自行投入柜中,吏役人等皆不得假手其间。此外,纸皂、木皂催科亦成为较为普遍的做法。
关于木皂,未见有实物。而纸皂,则在徽州文书颇有所见。十数年前,笔者在皖南某古玩店曾见一清代纸品,上题“奉宪设立省差滋扰票”,其上的文字为:
祁门县正堂加三级蔡,为钻废吓骗等事。据郑凤养告前事,随批:准提究在案,合行票拘。为此,仰本告即持纸皂前去,协同该地乡保,立拘后开有名人犯,限十三日投    到,听候本县示期审讯。如敢违限抗拘,定即签拿重究,速速!须票。
计拘:倪荣辉、黄祥(即有贞),以上被犯;程发仁(印契),以上干证。
右票仰本告协同乡、保,准此。
雍正拾贰年叁月十一日
……
今查祁门县志,雍正十年(1732年)至十二年(1734年)间,祁门县令为举人出身的镶黄旗人蔡维义,他于离任前签发的“纸皂代差”信票,其左下角有一木刻水印的差役形象。其内容则是让原告持此“纸皂”,协同该地乡约、保甲,拘拿被告人犯。个中提及,被指控的倪荣辉、黄祥(有贞)二位被告,必须于十三日内投案。
上揭的木刻水印之差役形象较为模糊,比较清晰的木刻,则见有其他的两例。一例是清乾隆七年(1742年)二月的《歙县(正堂)催粮纸皂》,内容是限期捉拿三十三都一图四甲欠粮顽户胡寿元,其上有颇为清晰的版刻。此外,在安徽省黄山市的徽州税文化博物馆,收藏有一张品相极佳的印刷品。
这张印刷品右上长框中写着“纸皂代差”,左边下部画着一个头戴暖帽的清代差役,右手举着“专催欠户”之牌,左手则提着一长串绳索或镣铐,其上有“不用酒饭,专催玩户,如再抗延,签拿究比”的字样。如此形象,意思是对当事的欠户先礼后兵。“不用酒饭”,当然是相较于真实差役下乡而言。右边纸皂上的正文,则密密麻麻地写着官府的催缴通知:
署歙县正堂加三级陈,为严催速完新旧钱粮,以免差扰事。照得乾隆十四年分钱粮南米已届全完之候,立等支解。其十三年钱粮南米,又奉督宪奏明,勒限一月全完,均难刻缓。今仍抗欠如故,本应按户拘追。第发一差,即多一扰累,本县洞悉民隐,再四踌躇,姑发纸皂传催。为此仰该户,纸皂一到,务将本名下未完乾隆十三、十四两年银米分为五限,每限完二分,依期照数全完,将比串同纸皂缴销。倘仍抗延,即立拿正身究追外,仍查该户名下乾隆元年至十二年止未完银米,一并严押通完,以儆积玩。如将十四、十三两年银米依限全完,尚为急公良为,积欠谅亦踊跃完纳,本县又何忍再为差追?尔花户宜体本县省差便民、囗字催科之苦衷,勿再迟延观望,慎速!须票。
计开:
卅五都一图一甲粮户吕国相
欠乾隆十四年银一两五分五厘
南米
欠乾隆十三年银
南米
乾隆十四年九月
日给
……
此处提及的三十五都与上揭的三十三都皆属歙县南乡。在传统时代,徽州歙县四乡风气差别较大,在四乡中,南乡地域范围最大,风俗亦颇强悍,民间素有“南乡蛮”之谚。今查徽州都图文书,三十三都一图对应的村落为歙南苏村,而三十五都一图对应的地点则是歙县大阜。这些村落,都是老杭徽公路沿途的必经之地。当地地处交通要道,人员流动较为频繁,而吕姓又为本地的一大族姓,抗欠钱粮并非罕见的现象。
此一“纸皂代差”文书,上面写有真实的姓名,并钤有官印,应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实物。关于这一点,也得到了文献的佐证。早在康熙年间,徽州休宁知县廖腾煃在其所着的
《海阳纪略》中,就有《申饬原告自拘示》和《告词条规示》等,其中就提到:休宁县健讼成风,为官者既不能使民无讼,只能在诉讼实践中想方设法解救民众。他说,向来两造告状,官府一定要派皂快前往拘提,事无大小,而皂快视为奇货,需索酒食、路费,贪得无厌。为此,他颁布告示,规定此后凡是不得已打官司的,就发给纸皂纸牌自拘:原告领牌,亲自交与该保甲,保甲即交被告,逾期不到应诉者,责被告。倘原告匿牌不交,诳禀添差者,即拘保甲讯实,除告词不准外,仍将原告加倍惩处。若是保甲匿牌不交者,与之同罪。关于廖腾煃的行政实践,不仅见于传世的《海阳纪略》,而且,在徽州文书中也有着明确的记载。已故的着名“徽学”专家周绍泉先生,曾利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珍藏的一册徽州文书,专门研究过十七世纪晚期的一桩诉讼案件。根据他的研究,康熙年间休宁发生“胡一案”,儒学生员李炳、李同,状告李家世仆胡一之子胡得寿强奸朱三德之媳余氏,要求县令拘究胡一等,“惩奸锄凶”,以期“振纲肃纪”。对此,廖腾煃批示曰:“准纸皂拘!”此一批示说明,“纸皂代差”在清代前期的徽州的确实施过,而这当然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上揭文书的真实性。
清代官府执法中的“纸皂代差”,是一种颇为理想化的制度设计,它希望小事由乡族调处,大者才用“纸皂代差”,这样做不仅可以减少差役扰民,而且对于违法者也是先礼后兵的一种警告。当时,官府和士绅通过各种方式劝导民众息讼。例如,清代流传于徽州的“劝民息讼歌”中就唱道:
世间有事莫经官,人也安然己也安然。
听人刁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
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
行到州县费盘缠,坐也要钱睡也要钱。
乡约中证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
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
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
唆讼之人实可嫌,赢也要钱输也要钱。
听人唆讼官司缠,田也卖完屋也卖完。
食不充口衣不全,妻也艰难子也艰难。
……
在当时人的印象中,官员或是由科举正途出身,或是殷实人家捐纳而成,相对而言知书达理,行事亦多顾忌。而吏役则出身卑微,浑然不知礼义廉耻之所在,为人处事自然是无所不用其极。也正因为如此,“纸皂代差”之出现,目的就是尽最大可能地减少差役对那些迫不得已打官司的百姓的滋扰。对此,清代前期着名官僚于成龙就认为,“使百姓省一分之差费,即可早完一分之正供”。从其初心来看,这是一种便民措施,也通常被视为为官一方的德政。不过,一方面,在现实生活中,涉嫌违法者可谓五花八门,其中,循规蹈矩的“良民”固然不少,但钻山打洞之“刁民”想来亦不乏其人。因此,无论是纸皂代差还是木皂代隶,其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明代余自强甚至认为“木皂隶无用”,他在《治谱》中指出:
木皂隶不要钱,不要酒肉,设此法者,其意良苦,然木皂隶去几次而人不至,非活皂隶去,能知木皂隶在谁家乎?
木皂隶如此,纸皂恐怕亦不例外。揆情度理,无论是木皂还是纸皂,都只是一种类似于时下“整改通知书”那样的东西,目的是希望当事人自觉遵纪守法,但其实际成效如何却颇多疑问。想来,自古迄今,“老赖”从来都不曾少过。
而在另一方面,差役总在想方设法、寻找扰民的机会。根据理想设计,以纸皂自拘,两造至,直接由官员判定是非曲折,而不假手于吏役。不过,原告与被告常常视如水火,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势必会引发争执。在这种背景下,原告很可能就会勾结吏役,撕衣毁票,将事情闹大,以激怒官府,从而使得事态变得不可收拾。这就为吏役的正式介入,创造了充分而有利的条件。对此,清代褚人获深有感慨地说道:“今纸皂虽设,而隶卒之需索如故,名存而实亡矣。”
在清代的官箴书(如黄六鸿的《福惠全书》、陈朝君之《莅蒙平政录》等)中,都曾提及“纸皂牌式”,这说明纸皂代差的做法颇为普遍。以徽州的实际情况来看,就在各地广泛推行木皂、纸皂代差的同时,在清代前期的婺源,抄本《控词汇纂》则为我们展示了另外的一幅画面:“柜上交粮,名虽自封投柜,实出六房书办。”雍正四年(1726年),当地“奉抚宪魏大老爷严禁滥差扰民”,规定是以纸皂和木皂征收钱粮。但在实际上,婺源县的催征,仍然是滥用图差、正差、帮差、限差、籖差名色,以至于东、西、南、北四乡,“山陬僻壤,无一地而无差,无一日而无差。正供之外,差费数倍,百姓无何,实有告流不能、求生不得苦况”。苛政猛于虎,基层民众最为切身的体会,就是衙役下乡的滋扰。这一点,无论是“木皂代差”还是“纸皂代差”,都未能真正杜绝。
看来,理想化的制度设计虽然看似完美,但在执行过程中,实际上所面临的社会现实却颇为复杂。
(作者为复旦大学中国历史地理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