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理论与晚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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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市民社会理论与晚清研究


在中国近代史研究领域,自然也包括晚清史的研究,国内学术界从未像今日那样受到西方史学特别是美国中国学的直接影响。域外中国学的引进,的确极大繁荣了国内的近代史研究。但无庸讳言的是,那种不加消化吸收的拿来主义也有使国内的中国近代史研究丧失主体性之虞,有些甚至造成人们对中国历史认识的混乱。近年国内学术界在晚清“国家-社会”研究中引入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便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市民社会虽然如同社会科学中的许多其它概念一样,有其不确定之处,但在西方着作中,其基本含义还是明确的。在古典意义上,市民社会系指与未受统治的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或国家;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则系指16世纪以来随着市场扩张和个性解放欧洲国家所出现的与国家相对或者说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社会综合体。可以说,市民社会完全是基于西方历史经验而抽象出来的一个概念。将这样一个概念运用到对晚清中国历史的分析上,势必以西方历史模式作为认知和评价中国历史的依据,滑向西方中心论的泥潭之中,不是削足适履,便是郢书燕说。譬如,当一些学者将晚清城市中出现的一些同业组织、茶馆、清议之风等比作哈贝马斯所说的“市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时候,他们显然忽视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诚如美国历史学家魏斐德(Fredrick Wakeman, Jr.)所批评的:“我发现了将哈贝马斯的概念应用于中国之尝试的不恰当性,因为尽管自1900年以来公共空间一直在不断扩大,但这仍不足以使人们毫不踌躇地肯定对抗国家的公民权力。相反,国家的强制权力也在持续地扩大,而绝大多数中国公民看来主要是按照义务和依附而非权利和责任来理解社会存在的。”
固然,随着探讨的深入,大多数接受市民社会理论的学者不同程度地意识到该理论运用于晚清中国历史的不适,开始承认或认识到晚清中国出现的所谓的市民社会与西方的市民社会的确存在着一些本质差别,许多人所见到的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机构或组织,实际上可能只是“国家权威的社会性设计”的表现形式,近代中国所出现的公共领域同强调维护和尊重私域的西方公共领域之间也存在着根本差异。学术界的这种自我反思和自我否定,确乎体现了一种难能可贵的实事求是学风。但由此引发的另一问题是,既然承认晚清中国并未曾出现近代西方意义的市民社会,同时又继续引用该理论,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学术界中的一种诡谲;而在这诡谲中,是否恰好暴露了我们的研究正在丧失主体性和创造性呢?
再者,国内一些学者不但将西方市民社会理论作为分析晚清中国社会的有效工具,而且还带有明显的价值取向,有意或无意地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及其观念作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经验和观念——他们或是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力图在中国历史中找出与西方历史的相似之处,或对中国不符合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企求中国未来也出现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市民社会”,实现中国的政治现代化。学术界所表现出来的这种价值取向也是需要加以检讨的。事实上,西方市民社会只是基于欧洲历史的一种地方性发展路径,并不具有普世价值;并且,18世纪欧洲在反对君主专制中所建立的市民社会,在进入20世纪之后也早已遭国家权力膨胀和商业化原则的侵蚀而被扭曲,以致哈贝马斯这位当代思想巨子只是在他的“理想的生活世界”重建市民社会理论。就中国历史来说,近代中国社会没有出现近代西方意义的市民社会,并不意味中国历史就因此一无是处。中国古代社会的超稳定结构固然障碍了近代中国的进步,但中国古代社会得以维持超稳定,必然有其独特之处,其中且不乏现代性。在考察近代中国社会的演变中,西方历史模式可以作为研究中国历史的参照,但若以西方历史为价值坐标,无视中国历史的特点及其价值,则是极不可取的;这种偏向既无益于学术,也无益于重建一个更合乎理性的现代社会。
此外,即使作为一种不具价值色彩的分析工具,市民社会理论运用于晚清“国家-社会”的研究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市民社会理论讨论的对象主要是“中产阶级公共领域”,而一个众所周知的事实是近代中国依然是一个以农为本的国家,中产阶级在近代中国一直发育不全。在晚清,所谓的“市民”或“资产者”虽然发出了他们的声音,产生了影响(暂且不论这种影响和声音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还是属于国家权威之内的,抑或两者兼而有之),但他们只是集中在一些大城市。市民社会理论无法揭示中国广大农村地区错综复杂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近年国内学术界有关晚清国家与社会的研究,目光大多聚焦在城市的公共空间和精英分子上,应该说与市民社会理论的影响不无关系。其实,就晚清国家与社会的研究来说,我国着名学者瞿同祖先生在20世纪60年代初所着的英文着作《清代地方政府》中,运用“正式权力”与“非正式权力”架构对清代地方国家与社会关系所做的研究,远较目前的市民理论适用、精细和实际,且无价值取向的偏颇。并且,若追溯美国中国学中的“国家-社会”研究,至少60年代之后许多着作多有瞿老着作影响的痕迹。因此,当我们在研究中从事一项理论或学术创新时,是否应该拷问一下我们的创新是否超越前人呢?
当然,学术研究应该是多元的,应该讲究包容,我们指出市民社会理论运用于晚清“国家-社会”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或局限,但同时我们并不否认“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概念作为一种分析工具对拓展晚清中国城市研究可能具有的积极意义,毕竟历史上“郢书燕说,固未为无益”的事例也不在少数,只是作为严肃的学术研究,在使用这些概念时须对作为分析工具的市民社会与具有意识形态色彩或理论化的市民社会的区别有所自觉,并对该分析工具的有效度有所警惕。
(载《市民社会理论与晚清研究》,2004年12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转载《新华文摘》200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