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天国-关于“着佃交粮”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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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关于“着佃交粮”制性质的几个问题


50年代后期,史学界曾就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进行过一次比较集中的探讨,得出了基本一致的结论:太平天国虽然颁布过《天朝田亩制度》,但实际上仍然是“照旧交粮纳税”,即承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准许地主收租。近年来,一些论者又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太平天国在允许地主收租的同时,又制定了“着佃交粮”的政策,允许农民只交粮,不纳租,因而这一政策破坏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并且明显地具有向耕者有其田转化的倾向(见赵德馨:《太平天国的着佃交粮制》,载《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2期;郭毅生《太平天国经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有人甚至提出了“太平天国从照旧交粮纳税,经过着佃征粮到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这一公式(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第2册,第791页,中华书局1991年版。)。这些新论是否符合历史实际,不仅事关对太平天国土地政策、政权性质的评价,也涉及到对旧式农民战争的作用、前途、农民的阶级局限性等一系列理论问题的理解,值得一辨。
“着佃交粮”制的产生与演变
封建社会传统的赋税制度是“输租纳粮”,即佃农交租给地主,地主交赋税于国家。“着佃交粮”则是佃农直接把粮赋交给政府,不再经地主之手。从这个意义上说,太平天国的“着佃交粮”制经历了两个阶段,各有不同的方式,即克复江浙初期的“着佃启征田赋”和此后的“设局收租”。研究“着佃交粮”制的性质,不能不考察这两种方式的产生及演变,分析它们的异同和相互关系。
太平天国自定都南京后,一直执行“照旧交粮纳税”的赋税政策。在发布的对四民告示中,太平天国多次强调“暂依旧例章程”、“耕者耕而读者读”(《前玖圣粮刘晓谕粮户早完国课布告》、《瑞天豫傅佐廷等告叙永厅人民诲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18、145页。)。而占领江浙后所以另定“着佃交粮”制度,是与开辟之初的不稳定局面、与当时的阶级斗争形势密切相关的。军务倥偬,进退不定;作为征粮对象的地主逃亡隐匿;农民的抗租斗争方兴未艾;户籍田册多毁于兵火,等等因素使得“照旧交粮纳税”一时无法实施。而且进军伊始,需费急迫浩繁,“依旧例章程”按部就班地征收无法在短期内迅速解决财政急需。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太平天国不得不采取变通方法:“着佃启征田赋”(柯悟迟:《漏网喁鱼集》第51页,中华书局1955年版。)。这种背景同时也决定了这种征收方式的特点:(1)为了尽快收足粮赋,直接向佃农征粮,在征粮时,“业户不得收租”(佚名:《避难纪略》,《太平天国史料专辑》第61、73页。)佃农交纳的只是粮赋。(2)“不分业佃”“以实种作准”(顾如钰:《海虞贼乱志》,《太平天国》五,第370-371页。)来造粮赋田册。(3)在佃户完粮后,太平天国政权不直接干涉佃农向地主还租。
“着佃启征田赋”把农民的租谷分为互不牵连的两部分,承担粮赋的那部分不再以地租的形式交给地主,而直接交给太平天国政权,这就使得传统的收租纳粮过程一分为二,互不相干。由于佃农已向太平天国交粮,地主收到地租与否并不影响太平天国的财政收入,所以太平天国也就对佃农还租与否采取了放任的态度,从而给佃农造成一种印象:“认真租田当自产”(佚名:《平贼纪略》,《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一,第279、267、276页。),客观上助长了农民的抗租斗争。农民“窃利租不输业”(徐日襄:《庚申江阴东南常熟西北乡日记》,《太平天国》五,第436页。),对所征粮赋“踊跃完纳,速于平时,无敢抗欠”(汤氏辑:《鳅闻日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1期,第110页。)。
但是,作为一项应急性的政策,“着佃启征田赋”可以存在于一时,却难以长久施行。一个政权总要以某种所有制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并用以安定和维持社会秩序,而所有制又决定着赋税制度。太平天国是自发的旧式农民战争,不可能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必然要复归传统的“输租纳粮”。如太仓,1860年“计亩造册,着佃收粮”(《太仓州志》卷14,《兵防》18—19页。),1861年则改为输租纳粮。在绍兴,1861年形势“稍缓”,太平军即出示,“令凡有田者,得自征半年租”(《微虫世界》,《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3期,第59页。)。在长洲,1860年“着各佃户代完地粮”,而1861年则“招业收租”(《珽天安办理长洲军民事务黄酌定还租以抒佃力告示》,《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45—146页。)。即使在“着佃启征田赋”时,太平天国政权也一再宣称:“论产征粮,输纳尚为易举”(《恋大福董顺泰为令完粮以济军饷劝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36页),“粮从租办,理所当然”(《珽天安办理长洲军民事务黄酌定还租以抒佃力告示》,《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45—146页。)
恢复“输租纳粮”的一个重要条件是要使逃避他方的地主回乡收租,充当粮户。还在进军之初,太平军就曾发布告示,劝谕逃亡地主“回归原乡,各安恒业”(《朗天安陈炳文劝嘉兴士民赶紧输粮纳贡钧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25页。),“照常归农乐业”(《忠王李秀成给苏郡四乡谆谕》,《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21页。)。为使地主能“欣然就抚”,太平天国江浙地方政权纷纷告示,确认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和收租权。长洲太平军守将不仅招业收租,而且委派官员“照料”常熟太平天国地方政权“谕各业户、各粮户,……倘有移家在外,远出他方,即行回家收租完粮”(佚名:《庚申避难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489页。)。一些地区则发给地主田凭,“诱以领凭之后,得以收租”(佚名:《避难纪略》,《太平天国史料专辑》第61、73页。)。这些措施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使得中小地主对太平军的敌视有所缓解,“避江北者亦闻信回南”(汤氏辑:《鳅闻日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1期,第124页。)。太仓地主称赞太平军“业田者依旧收租,收租者依旧完粮”的告示“颇有道理”(佚名:《避兵日记》,南京图书馆藏。)。嘉善地主甚至建议太平天国官员“着乡民赶紧砻米还租,然后业户取租办赋”(赵氏:《洪杨日记》,转引自郦纯:《太平天国制度初探》(修订版)第84页。)。恢复“输租纳粮”的另一个重要条件是要使地主能收到租米,换言之,不准佃农抗租不纳。江浙地区佃农自发的抗租斗争在1860年前就已此伏彼起,太平军进军江浙后,更是如火如荼虽然太平军为恢复“输租纳粮”而三令五申,要佃农照额完租,但地主收租仍“多半向隅空转”,甚至“籽粒无着”,从而形成了“乡人不肯纳租,产户无所取济,粮米追征不齐”的局面(《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138页。)。为克服这种阻力,太平天国政权开始直接介入地主收租活动,设立租局收租完粮,由此产生了“着佃交粮”的第二种方式:“设局收租”。如在无锡、金匮地区,开辟之初曾“令民不分业佃,随田纳款”(佚名:《平贼纪略》,《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一,第279、267、276页。),这种方式刺激了农民的抗租斗争,“故不输租”。结果,在转为“输租纳粮”时,地主“完赋无力”(《济人义委办在城租赋总局经董薛知照》,《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34页。)于是,太平军守将黄和锦在1861年春“出示招锡金故老书吏,设伪钱粮局于东门亭子桥唐宅,分业、佃收租完粮”(佚名:《平贼纪略》,《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一,第279、267、276页。)。同年9月,城业地主也在黄和锦的支持下,设立“在城赋租总局”,“代(业主)完粮收租”(佚名:《平贼纪略》,《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一,第279、267、276页。)。自1861年起,“设局收租”就成为“着佃交粮”的主要方式,施行于常熟、昭文、长洲、秀水、吴江、嘉善、无锡、金匮等地。
就征粮方式看,“着佃启征田赋”与“设局收租”无大区别,仍是由佃农把体现粮赋的那部分租米直接交予太平天国政权。但由于“设局收租”是恢复“输租纳粮”的一个步骤,二者又有不同。首先,佃农由只交粮赋变成了“租粮并收”(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418页。)。其次,由不分业、佃变成了明确区分主佃关系。如在常熟,1860年“着佃启征田赋”时,“以实种作准”查造田册。1861年设局收租时,则出示重造田册,“注明自、租名目”,由业户开呈佃户、田亩细数(柯悟迟:《漏网喁鱼集》第50页,中华书局1955年版。)吴江、无锡、金匮、长洲等地都要由地主申报田数。第三,把交租与纳粮合为一个过程,租中取粮,必然导致太平天国以政权力量迫使佃农还租。在设局收租后,一些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宣布:“如有顽佃抗还吞租,许即送局比追”(《珽天安办理长洲军民事务黄酌定还租以抒佃力告示》,《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45—146页。)。一些租局“发勇擒拿”抗租的佃农(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397页。)。更有甚者,某些主持租局的太平天国地方官员竟规定对抗租者处以死罪(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415页。)。由于“设局收租对立于农民的抗租斗争,所以一经施行,便遭到农民的激烈反对。常熟佃农曾聚众向租局索还租米;锡金的佃农打毁了城业地主的租局;吴江佃农将租局局董擒去痛惩。资料中,佃农折局毁屋、惩治租局主持者的记载屡见不鲜。
上述“着佃交粮”制的产生及演变表明,这一制度仅是临时性的措施,与“照旧交粮纳税”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它在初行时,曾在客观上刺激了农民的抗租斗争,但很快又转化为农民抗租斗争的对立物,成了维护地主收租的工具。因此,说它破坏了地主土地所有制显然是缺乏根据的。
诚然,太平天国农民革命对封建秩序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打击破坏是“着佃交粮”制产生的前提条件。从这个角度看,说没有太平天国农民革命就没有“着佃交粮”制不无道理。但是一些论者据此认为在这个前提条件下产生的“着佃交粮”制就一定是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破坏,这个推论却不能令人赞同。这里有一个如何看待农民战争的进步性与农民政权的政策性质之间的关系问题。农民战争对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打击是进步的,但在打击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之后,农民政权所制定、实施的政策却不一定是进步的。农民战争的进步性并非均匀地体现在农民政权的每一项具体政策上。农民阶级不是新的社会阶级,小生产者的落后性与封建性必然要反映到农民政权的政策上来,规定着政策的性质。列宁曾说过,历史上的短期的劳动者专政所以后退,是因为小生产者没有自己的政策(《列宁选集》第4卷,第521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所以,研究“着佃交粮”制的性质,应着重考察它的内容、作用和发展趋势。上述“着佃交粮”制的演化过程已清楚地显示出,这一制度不是破坏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是正在恢复已被破坏了的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着佃交粮”制与佃农交租问题
一些论者指出,在行“着佃交粮”制的地区,佃农只纳粮不交租,而且得到了太平天国的认可、允许。地主收不到地租,兑现不了土地所有权,因而这一制度破坏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事实是否如此?这是需要进一步考察的一个问题。
“着佃交粮”制下,佃农还交不交租?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但决不是象某些论者所断言的那样:“农民的生产物品分为田赋与种田人所得两部分,并没有地主净租部分。”这里仅就被认为是普遍实行了“着佃交粮”制的常熟、吴江两地的情况,略作分析。
太平军于1860年8月占领常熟后不久,即发布谕令,“着乡官整理田亩粮册,欲令业户收租”(汤氏辑:《鳅闻日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1期,第97页。)。但因“业户四散,又无定处”,及佃农抗租,遂变通方法,“照佃启征”(柯悟迟:《漏网喁鱼集》第50页,中华书局1955年版。)。然而在佃农交粮后不久,即次年2月,常熟太平军地方政权又允许地主设局,“每亩酌收三斗”(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463页。)。从时间上看,这三斗租额显然是1860年之租,而且是地主所得的净租。在常熟不少地方,既设有佃农交粮的粮局,又设有地主收租的租局。如龚又村《自怡日记》记载:“觉林寺粮局,……每亩纳二斗,……租局则设尤宅,每石收三成”(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417页。)。同书还记载,常熟洞港“每石收九成,其佃户已完下忙银者收七折二,……业户约归一斗”(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416页。)所谓“已完下忙银者”,显系已交粮的佃农。可见,在“着佃交粮”制下,佃农并非只纳粮而不交租。
吴江的同里、莘塔、北舍等地是一些论者认为佃农因“着佃交粮”制而连年交粮不交租的地方,但事实并非如此。如《庚癸纪略》记载,1861年底,“本县芦墟、盛泽、莘塔、北库等镇,业田者俱设局收租息米”(倦圃野老:《庚癸纪略》,《太平天国资料》第101页。)。再如《柳兆薰日记》记载:
(庚申十二月廿五日)“是日莘塔局有还租米者,四斗二升,折二四,扣粮算讫。
(辛酉正月廿六日)“午前北舍局杨坟头半爿港还租,实租七折,二六算收
(三月初九日)“下午至北舍局,……双言未收租者要报田数、花户,局收自十七日起不能门(开)收,只好从伪办理。”
(十二月初四日)“莘塔佃户皆肯还租,只须领凭。”
同里镇1860年、1861年、1862年都曾有地主收租,1861年甚至“各乡俱通,一日有千余户还数”(知非:《吴江庚辛纪事》,《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1期,第49页)。
显然,在着佃交粮制下,佃农还租并非偶然现象。那么,如何解释这种现象?仅仅是因为这些地区的佃农觉悟不高或地主势力尚未被打散吗?这可能是个因素,但这与“着佃交粮”制的性质无关。农民的觉悟可能高低不等,阶级力量的对比也会强弱不一,但“着佃交粮”制的性质却不会随之而变动不居。一些资料记载说:“有种租田之顽劣者,饮恨业户收租之苛,以为贼来可免”(佚名:《避难纪略》,《太平天国史料专辑》第61、73页。),“农民贪心正炽,皆思侵吞”(汤氏辑:《鳅闻日记》,《近代史资料》1963年第1期,第91页。),反映出饱受封建剥削之苦的农民热切希望能免租不纳。如果这种要求在“着佃交粮”制下可以实现,他们是不会把米谷白白送到地主谷仓中去的。当然,不排除个别佃农的糊涂行为,但作为一个有共性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就不在这里了。问题在于,“着佃交粮”制并非不准地主收租。在这项政策初行时,太平天国就规定佃农只是“代业完粮”,一俟业主归回,要照租额算找。这种规定也并非空头支票,而是以政权力量,以暴力作后盾的。为了说明问题,我们来引述一下长洲太平军守将珽天安黄某的告示:
“我朝克复苏省,安抚之后,甫征之初,即经前爵宪熊推念在城业户流离禾归,出示晓谕,姑着各佃户代完地粮,俟业户归来,照租额算找。其在乡业户,仍自行完纳,照旧收租,不准抗霸。尚年又经招业收租,并饬抚天侯徐饬令各乡官设局照料,毋使归来业户,徒指望梅各在案。乃因未定租额,致有五斗、二斗、籽料无着者,苦乐不均。盖尤佃户畏强欺弱,亦由乡官弹压不周,殊负忠王及熊宪笃实爱民之意。本年入夏欠雨,车水栽秧,米价骤昂。高区佃户,工本数倍在田,而应征正杂款项,大率出于佃户代完,现今下忙及漕银,通盘合计,为数已巨,实属实情,是宜量加体恤。今本爵酌定还租,自完田凭者每亩三斗三升,佃户代完者二斗五升,高区八折,以抒佃力而昭平允。除委负率同各军乡官设局照料弹压外,合行出示晓谕。……”(《珽天安办理长洲军民事务黄酌定还租以抒佃力告示》,《太平天国文书汇编》第145—146页。)这件告示有三点值得注意:一、“着佃交粮”后仍要佃户还租的规定是由太平天国苏州守将熊万荃宣布的,并得到了李秀成的赞同和支持,因而说明不仅长洲如此,整个江浙地区也如此。自1860年至1862年,太平天国执行的一直是这一政策,没有变化。二、这一告示针对的主要是佃农抗租,珽天安视佃农抗租为“畏强欺弱”,为迫使佃农交粮后还租,特地“设局照料弹压”。三、告示规定的租额是佃户完粮后,作为算找的余额给还地主的,是地主所得的净租。由此可见,佃农交粮后仍要还租,是太平天国以法令形式规定了的一项普遍施行的政策。桐乡符天燕钟良相也发布过类似的告谕。吴江北库太平天国地方政权规定:“除着佃办粮外,每亩三斗三升,加上仓二升。”黎里镇佃农“先归租,俟业主收清票,租户持执票完粮”(知非:《吴江庚辛纪事》,《近代史资料》1955年第1期,第49页)。至于各地设局租粮并收的情况就更自不待言了。
当然,也有个别资料记载说不准收租或地主收不到租,对这些记载,需要辩证分析。
《海虞贼乱志》所记常熟1860年秋“业户不得挂名收租”一句被一些论者引为太平天国行“着佃交粮”制时不准地主收租的证据。但同书又记次年(1861年)五月,“有苏州卫十余人来收军租,夜宿篁多庙。传军催按额清还。各佃以办完粮米无力再办租籽,坚持不肯,吵闹一日。各佃情竭,夜持农具进庙暗扑,仅活一人逃城声报,二逆发城毛到地,令伪职领吵”(顾如钰:《海虞贼乱志》,《太平天国》五,第370-371页。)按惯例,漕米一般在农历九月至十一月征收,所以这段记载中佃农所说的“办完粮米”当指1860年着佃征粮时所交纳的粮米。如果不准业户收租,则不应有收军租一事。而且收租者前有传军为之奔走,后有城中太平军为之后盾,可见业户在佃农完粮后仍收租是太平天国允许和支持的。所以,“业户不得挂名收租”仅是不准业户在太平天国向佃户征粮的同时收租。《庚癸纪略》中“业户不准收租”一句也应作如是解。综合《自怡日记》与《庚申避难日记》的记载可以看出,常熟在1860年“着佃交粮”时,太平军就曾招业收租。1861年和1862年都有一面“着佃交粮”,一面允许地主收租的情况。龚又村称常熟西、北、东三乡“但有粮局,业户几不聊生”,也只是说这三乡只设了收粮局,没有租粮并收,因而地主自行收租困难,并不含有不准地主收租的意思。相反,这三乡虽着佃交粮,但仍允许地主收租。如《庚申避难日记》1861年10月26日就有“设局城隍庙收租”的记载,并记太平军守将钱桂仁去东乡,令“各处收租减轻,或一斗,或二斗”。吴江大地主柳兆薰曾哀叹:“闻北舍、莘塔着佃办粮,租米无着矣”,原因却是他在这一带“口碑不好”,因而“租米无起色”(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396页。),并非太平天国禁止他收租。实际上他在北舍、莘塔等地还是收到了一些租米。这种一些佃农交粮后还一租,一些佃农交粮后则抗租的情况正表明,“着佃交粮”制并不禁止地主收租,不交租是农民自发的斗争,而不是太平天国的允诺。
以上说明,“着佃交粮”制并不是对地主收租的否定。太平天国从来也没有允许佃农在完粮后可以不交租。恰恰相反,太平天国以法令迫佃农还租,以政权保护地主收租,这在“设局收租”式的着佃交粮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所以,“着佃交粮”制是建立在承认和保护地主土地所有制基础之上的。尽管有些太平天国下级官员“倡免租之议”,或“任佃农滋事”,但这些行动与太平天国的政策“大反”(龚又村:《自怡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390页。),并不代表“着佃交粮”制的本质。
“着佃交粮”制的过渡方向
无疑,“着佃交粮”是一种过渡性的政策,但向哪里过渡,看法却很不一致。一些论者认为,由于“着佃交粮”制不允许地主收租,地主在经济上的所有权落空,佃农得到了所有权的实惠。如果这一政策行之数年,土地所有权就暗中转移,佃户就成了粮户,所以,“着佃交粮”是明显向耕者有其田过渡。也有的论者说得更为直接了当,认为太平天国在行“着佃交粮”后,又将田凭发给佃农,“事实上竟成为耕者有其田了”(罗尔纲:《太平天国史》第2册,第810页,中华书局1991年版。)。上文已经指出,在行“着佃交粮”的地区,太平天国仍然允许和支持地主收租,地主也收到了一些租米,所以,地主在经济上的所有权不可谓落空。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经济形式,但这种实现又是以土地所有权为前提的。正是在这个前提上,太平天国的态度毫不含糊:土地田产“准归原主识认收管,侵占者立究”(沈梓:《避寇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73页。)。虽然一些佃农认真租田当自产,但这只是一厢情愿。所以,不能简单化地理解地租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农民在短期内占有部分地租并不等于土地归己所有,何况这种占有并不是来自“着佃交粮”制。在“照旧交粮纳税”的地区,也不乏佃农抗租不纳、占有部分租米的情况,是否由此也可推论“照旧交粮纳税”也使农民得到了所有权的实惠了呢?显然不能。佃农占有部分地租既说明不了“着佃交粮”制的性质,更说明不了它的发展趋势,而且这一政策也不存在“行之数年”的可能性。常熟的“着佃交粮”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变成了“租粮并收”。太仓1860年秋、冬间“计亩造册,着佃收粮”。次年春太平天国地方政权即出示:“业田者依旧收租,收租者依旧完粮”。这种趋势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耕者有其田”、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在中国近代,这一任务只有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才得以实现,自发的农民战争解决不了这个问题。“着佃交粮”制不可能有转移土地所有权的神通,它的归宿只能是输租纳粮,这是历史和阶级的条件规定了的。
在行“着佃交粮”的地区,是否如某些论者所说的那样,通过发给佃农田凭而心照不宣地实行了“耕者有其田”呢?回答也是否定的。颁发田凭是太平天国在江浙施行的一项统一的政策,规定“耕种自田者领凭”,地主“领凭之后,得以收租”。《潘叙奎荡凭》上就有“仰该业户永远收执,取租办赋,毋任隐瞒,致干查究”的字样(《太平天国文物图录》续编,图63。),说明田凭的颁发也是以“照旧”为原则的。在业主他徙时,太平天国曾规定由佃户代完田凭费,但还没有一条翔实的资料证明佃农代领了田凭。一些论者往往夸大了地主拒绝领凭的情况,似乎所有的地主都拒领田凭,并由此推论既然地主不领田凭,太平天国必然把田凭发给佃农,这不免是以偏概全。江浙地区有关地主收租的记载比比皆是,既然领凭收租是太平天国的统一政策,那么收租的地主当是领了田凭的。当然,地主出于对农民战争的仇视,会有一些人拒领田凭,但要看到,田凭的发放不是自愿协商,是伴随着政权暴力的。因为田凭的发放不仅是新政权权威的体现,也是太平天国的一项重要财政收入。前有“得以收租”为利诱,后有“其田充公”相威胁(佚名:《庚申避难日记》,《太平天国资料丛编简辑》四,第514页。),地主为家产计,还是有不少领了田凭。
常熟地主拒不领凭的记载颇多,但领凭者亦不在少数,如租局所收的租米中就有“田凭费”一项。由于资料的零散片断,我们还不能尽窥常熟发放田凭的详情,但综合几种资料看,常熟自辛酉(1861年)八月开始发放田凭,直到壬戌(1862年)九月,田凭一直是发给地主的,根本没有佃农得到田凭的情况。吴江1860年底开始报田发凭,在行“着佃交粮”的地区,田凭的发放对象仍然是地主。如在北舍、莘塔等地,大地主柳兆薰在这里不仅领到了田凭,还收到了一些租米。《庚癸纪略》记载1862年正月,吴江监军钟志诚“提各乡卒长给田凭。每亩钱三百六十,领凭后租田概作自产”(倦圃野老:《庚癸纪略》,《太平天国资料》第104页。)。一些论者据此强调吴江田赁的颁发是在钟志诚领导下展开,是“各乡”而非一乡,意指整个吴江都照此章行事,佃农领凭,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但查一查《柳兆薰日记》就会发现并非如此。1862年正月,柳兆薰尚在家中,如果吴江发生了佃户领凭、租田概作自产这样一件大事,在他的日记里不会没有反映,况且他还有不少田产在行“着佃交粮”的地区。相反,在他这年正月到七月逃往上海之前所记的日记中,却有若干条表明根本没有租田概作自产一事:
(壬戌四月初五日)“账房内有租户顶田事,际此世局,彼惟便宜是占,不得已忍气俯就之。”若租田已作自产,佃户顶田何须找到地主头上!
(四月初三日)“局中开收银,其数甚大,北舍更不直落。”仍向地主征上忙银,而且“着佃交粮”的北舍也是如此,足证土地仍归地主所有。
(五月初四日)“吉老自梨下乡还,佃户尚有天良,惟梨镇昨日吃空惊,乡间亦甚惶惶,所收不及半。”梨川是“着佃交粮”的,但地主仍可收租,即仍有土地田产的所有权。
(七月二十二日)“舟至大港上,以寄付之田交还少媚。”所谓寄付之田原是柳兆薰代为收租的,在逃往上海前,他把这些田产交还给原业主。同样也说明“租田概作自产”属子虚乌有。
就记载土地关系的内容而言,《柳兆薰日记》的翔实程度远在《庚癸纪略》之上,因此,单以《庚癸纪略》的记载立论是片面的,早就有人指出过这一点(龙盛运:《太平天国的土地政策》,《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退一步说,《庚癸纪略》的这段记载反映的也仅仅是一时一地的偶然情况,而非整个吴江,更不是所有“着佃交粮”的地区都如此。因为该书壬戌十一月二十七日条(即“租田概作自产”后十个月)又记:“贼酋程令每亩收租息米三斗”。允许地主收租,实际上否定了“租田概作自产”事。所以,“租田概作自产”很可能是太平军为尽快收足田凭费而采取的一种手段,并不是真正从法律上允许佃农占有地主的土地。从现存的几件太平天国颁发的田凭看,没有一件能确凿地证明领凭者是佃农。综上所述,“着佃交粮”制向“耕者有其田”过渡的可能性不仅不明显,而且根本就不存在。
【资料来源:《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