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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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


〔摘要〕 自从1553年葡萄牙人进入和租居澳门之后,就以澳门为基地,开展澳门——长崎、澳门——果阿——里斯本、澳门——马尼拉——墨西哥的国际贸易。但是,葡萄牙人的贸易活动,一直是在中国政府直接管理之下进行的,一直到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为止。本文通过明清中国政府管理澳门海关的历史事实,从一个侧面证明在19世纪80年代前,中国政府对澳门是行使主权的。
〔关键词〕 市舶司 粤海关 关部行台 部票 关税 管理
澳门是中国的领土,自从明嘉清三十二年(1553年)葡萄牙人进入和租居之后,恃其拥有当时的海上霸权地位,几乎独占以澳门为转口港的东西方国家的国际贸易。但澳门海关一直是中国政府掌管着。换句话来说,明中叶至清300多年,澳门的对外贸易是在中国政府直接管理下进行的。本文拟通过澳门对外贸易的阐述,去探索中国政府管理澳门海关的历史实际,以便从一个侧面说明在19世纪80年代之前,中国政府是对澳门行使主权的。

澳门原是广东省香山县(今中山市、珠海市)南边虎跳门外的一个小渔村。自从葡萄牙人于嘉清三十二年(1553年)进入、和万历元年(1573年)租居澳门之后,一方面开展澳门与广州之间的中国贸易,另一方面大力开展以澳门为中转港的澳门——长崎、澳门——果阿——里斯本、澳门——马尼拉——墨西哥的东西方国家的“大三角”国际贸易。
澳门——长崎,是葡萄牙人以澳门为中转港的东方航线。嘉靖年间,明朝政府虽然禁止中国商人到日本贸易,但对租居澳门的葡萄牙商人则不在禁之列,使澳门与长崎的贸易得以发展。当时,葡萄牙商人从澳门运往长崎的中国货物有白丝、铅、红木、金、水银、锡、沙糖、麝香、茯苓、大黄、甘草、棉布、棉线等,数量相当大。例如,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左右的一艘葡萄牙商船运往长崎的中国货物,计有白丝600担、白铅500担、金3000~4000两、水银150~200担、沙糖210~270担、棉布300匹、棉线200~300担、绸缎1700~2000匹、茯苓500~600担、甘草150担、大黄100担、麝香2担,共价值银137660西元[(1)]。从长崎运回澳门的货物主要是银子及珍异品,据不完全统计,从万历十三年至崇祯三年(1585~1630年)的45年间,运回澳门的银子达到14899000两,平均每年为1354454两[(2)]。这些银子绝大多数用于到广州购买中国货物,贩运到日本或西方国家。可见,当时澳门——长崎的贸易往来是相当繁盛的。
澳门——果阿——里斯本,是葡萄牙人经营的西方航线。当时,他们使用载重600~1600吨的大帆船(Great Ship),从澳门把中国的货物贩运到印度的果阿,再转运到里斯本和欧洲各国销售。然后把欧洲各国和印度的货物运来澳门同中国进行贸易。当时从澳门运往果阿和欧洲的中国货物有:生丝、绸缎、金、黄铜、水银、珠砂、黄铜手镯、沙糖、麝香、茯苓等26种,其中以生丝为最大宗。由欧洲和果阿运来澳门的货物有白银、胡椒、苏木、象牙、檀香等,其中以白银为最大宗。据吾师梁方仲教授统计,从万历元年至崇祯十七年(1573~1644年)的72年间,各国输入中国的白银超过1亿元[(3)],其中,绝大多数是在澳门到广州购买中国货物时流入中国的。正如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一位曾经在果阿做生意达25年之久的马德里商人说:葡萄牙人从里斯本运往果阿的白银,几乎全部经由澳门流入中国[(4)]。
澳门——马尼拉——墨西哥,是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接力经营东方国家与美洲贸易的最早航线。当时,葡萄牙人把中国货物从澳门运往马尼拉,然后由占领菲律宾的西班牙人转运到墨西哥的港口阿卡普尔科(Acapulco)和秘鲁的港口利马(Lima)。从澳门运往马尼拉的商品有生丝、丝织品、瓷器、铁锅、水银、沙糖、火药等30种[(5)],数量亦相当大。据马尼拉海关记载,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以后,每年从澳门运往马尼拉的商品量值达到150万比索[(6)],折合银约100万两。其中以生丝、丝织品和棉织品为最大宗。例如,万历十六年(1588年)左右,由澳门运往马尼拉的货物总值为20万比索[(7)]。其中丝织物的量值为19万比索,占95%[(8)],运到马尼拉的生丝,在市东北部集中贸易,当地人称之为“生丝市场”。可见生丝在澳门与马尼拉贸易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这些丝货,除了一小部分供应马尼拉需要外,绝大部份运往墨西哥出售。其中生丝多半在墨西哥的纺织厂加工成丝织物,然后运往秘鲁出售。西班牙人在经营中国丝货中可获得800~1000%的纯利润[(9)]。从墨西哥运经马尼拉到澳门的货物中有葡萄酒、橄榄、葡萄干、腊肉、天鹅绒和荷兰、法国的亚麻布、洋红和白银等,其中以白银占绝大部分。据统计,万历二十四至崇祯七年(1596~1634年)的38年中,由马尼拉运来澳门的白银为2025万比索,占这一时期从墨西哥输入马尼拉白银2644.8万比索的76.5%,占这一时期从马尼拉输入中国白银的2560万比索的79.1%[(10)]。这说明,明末从墨西哥运往马尼拉的白银大部分是输入中国购买货物的,而这些输入中国的白银基本上又是经澳门输入的。
以上的史实说明,在明中叶以降的90多年,澳门港的东西方转口贸易是相当繁盛的。在这巨大转口贸易的带动下,澳门的整体经济也处于相当繁荣的状态。整个澳门“高栋飞薨,栉比相望”,城市建设百千区以上;城市人口与日俱增,据统计,崇祯十三年(1640年)达到4万人,其中中国人为29000,葡萄牙人为6000,其他国家人为5000。[(11)]
清朝建立以后,随着葡萄牙人海上霸权的丧失,以及其在日本被驱逐,和果阿、马六甲等殖民地相继为荷兰人所侵夺,加上清初实行海禁政策,使澳门失去了原有的优势,转口贸易额不断下降。然而,澳门仍不失为东西方国家国际贸易的重要港口。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政府颁布迁海令,澳门为天朝国土,理应入内迁之列。但由于在北京清廷内供职的汤若望(Fean Adam Schall Von Bell)等耶稣会传教士向清政府多方斡旋,澳门得以批准为免迁之区。于是,澳门仍然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一大口岸。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政府宣布废除海禁,实行开海贸易,广州成为海外各国来华贸易的主要口岸,而作为广州外港的澳门,再次成为各国商船停泊之所。康熙五十六(1717年),清廷又宣布实行南洋海禁,但独许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往南洋贸易,从而使澳门垄断了中国与南洋国家之间的转口贸易,使之对外贸易重新活跃起来。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清政府宣布撤销松江、宁波、泉州的江、浙、闽三海关,“夷船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贸易”之后,澳门作为广州贸易的外港而又繁荣起来。它在中国政府的管理之下,成为海外各国对广州进行通商贸易的根据地,所有进口商船均要在澳门雇佣引水和买办,同时也在那里办理进出口手续。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又正式规定,以澳门作为来广州贸易的西方商人季度结束之后的集中居住地。于是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法国、荷兰东印度公司率先在澳门租房设点;两年后,丹麦、瑞典东印度公司接踵进入澳门;其后,美国商人、各种散商和其他外国商人也陆续进入澳门居住。澳门成为来广州贸易的西方国家商人及其眷属在贸易季度结束之后的集中居住地,使之贸易和经济一度繁荣起来。所以说,尽管清朝澳门的对外贸易比明朝逊色,但仍然是东西方国家国际贸易的重要转口港。而且,同明朝一样,一直纳入以广州为中心的中国对外贸易的海关管理体系之中。

有明一代,管理对外贸易实行市舶司制度。明初,全国有浙江、福建、广东三市舶司。洪武三年(1371年)设立广东市舶提举司,地址在广州城外西南一里,即宋市舶亭海山楼故址(今北京南路与东横街交界处)[(12)]。市舶提举司设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一人,从六品,统辖于广东布政司。由于市舶的官阶不高,永乐后又派内臣提督兼理,市舶司权力备受限制。嘉清中叶后,虽革去内臣,但由于地方官吏的争夺,市舶司的权力也大打折扣。因此,广东市舶提举司实际上是由提举,内臣提督和地方官吏共同掌管。所谓“其供应之节;控驭之方,掌于郡守;犒待之仪,贡输之数,主于中官;职提司者,不过检视之而已”[(13)],就是这个意思。嘉靖中叶兴起的澳门,是广东市舶司管辖的重要港口。其海关管理也是广东市舶司和香山县政府派到澳门的守澳官共同负责的。嘉清三十四年(1566年),庞尚鹏在《陈未议保海隅万世治安疏》中说到这种情况:
“濠镜澳……乃番夷市舶交易之所。往年夷人入贡附至货物,照例盘查。其余番商私赍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之二,乃听贸易”。[(14)]
万历之后,明朝廷不再派中官干预市舶司,于是广东地方政府则让市舶司官员和香山县官员共同管理澳门海关,执行盘验、丈抽、外商监督等职责。明人周玄
海关-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说:
“广属香山(澳),为海舶出入噤喉。每一舶至,常持万金。并海外珍异诸物,多有至数万者。先报本县,申述藩司,令(市)舶提举同县官盘念,各有长例”。[(15)]
《万历四十八年广东赋役全书》记载得更具体:
“每年洋船到澳(门),该管澳官见报香山县。通详布政司并海道俱批。市舶司会同香山县诣船丈抽,照例算饷。详报司道批回该司,照征饷银。各夷办纳饷银,驾船来省,经香山县盘明造册,报道及开报该司;照数收完饷银存库”。[(16)]
这种管理澳门海关的制度一直维持到明朝末年不变。史载:
“香山澳税隶市舶司,而稽查盘验责于香山县”。[(17)]
那么明朝市舶司和地方官员在澳门是怎么样行使海关主权的呢?
第一,制定管理葡萄牙等外国商船进出澳门的条例。
万历二十四年(1614年),香山县令蔡继善拟订管理的《制澳十则》,经两广总督张鸣钢、巡按御史周应期补充批准,由海道副使俞安性定名为《海道禁约》,勒石成碑,立于澳门议事亭,责成外国商人恪守。禁约规定:
凡新旧夷商敢有仍前畜养倭奴,顺搭洋船贸易者,许当年历事之人前报严拿,处以军法。若不举,一并重治。
凡新旧夷商不许收买唐人子女,倘有故违,举觉而占紊不法者,按名追究,仍治以罪。
凡蕃船到澳,许即进港,听候丈抽,如有抛泊大调环,马骝洲等处外洋,即系奸刁,定将本船人货焚戮。
凡夷趁贸货物,俱赴省城公卖输饷,如有奸徒潜运到与夷,执送提调司报道,将所获之货尽行给赏首报者,船器没官。敢有违禁接买,一并究治。[(18)]
第二,颁发“部票”,监督外商凭票进入澳门贸易。
明政府明确规定,凡葡萄牙等外国商船进入澳门停泊和贸易,必须持有明政府发给的“部票”(入港许可证)。现存万历四十五年(1617年)9月11日发给葡萄牙商船的“部票”可以为证。其文曰:
把水招笨稚孙 为柔远惠商事佛郎
哪称来本处经纪随禀
国王命下许准哈板往来仍命工筑屋居
住本职为此钦依遵外合行给票付
哈哔啴收为照 须至票者
万历四十五年九月十一日给
“部票”中的“把水”,指管理港口的官员;“本处”,指澳门;“哈板”,指西洋帆船;“哈哔啴”,指船长。守澳官据此严格把关,凡葡萄牙等外国商船到,必检查其是否持有“部票”,否则不许进入澳门港停泊和贸易,以维护澳门港口的主权威严。
第三,对来澳门贸易的葡萄牙等外国商人征收进口关税。
朝朝政府管理澳门海关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按国际惯例对进入澳门贸易的外国商人征收进口关税。具体办法是,在隆庆五年(1571年)前,按明初贡舶贸易制度实行抽分制,规定:
“凡番国进贡,内国王、王妃及吏臣人等附至货物,以十分为率,五分抽分入官,五分给还价值”。[(19)]
当时巡按广东御史高公昭的奏疏也说到这种情况:“旧例岭南诸番入贡,其所附货物,官科其半,余偿之直”。按此“十抽五”的抽分比例,实际税率达到50%。但这种税率并非固定不变。正德四年(1509年)为“十抽三”;十二年(1517年)改为“十抽二”。黄佐记述这种情况说:
“正德十二年,巡抚两广御史陈金、会勘副使吴廷举奏:欲或仿宋朝十分抽二;或依近日事例十分抽三。责细解京,粗重变卖,收备军饷。题议,只许十分抽二”。[(20)]
从此,广东市舶司在澳门征收关税一般都维持在“十抽二”,即20%的水平上。对于私货,其抽分税率也大致如此。戴璟记述这种情况:
“其番商私赍货物入为易市者,舟至水次,官悉封籍之。抽其十二,乃听贸易。”[(21)]
用抽分制征收实物的进口税,在货币经济不发达的时期,算是一种比较好的征税办法。但明中叶后,由于国内商品经济和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如前述外国白银源源不绝流入中国,丰富国内货币资源,为货币经济革命准备了条件。于是,嘉靖十年(1531年),御史傅汉臣倡议实行以银代征实物的“一条鞭法”,以后全国逐步推行。
由于实物税改为货币税,加上澳门“夷人报资奸欺,难于查验”,所以到了隆庆五年(1571年),明政府决定在澳门征收进口关税“改定丈抽之例”,即实行丈抽收银制。
所谓丈抽制,即有丈和抽两种征税方法。丈,是指船舶大小的丈量,所征之税称为船税、舶饷,外国人叫“固定吨位税”;抽,是指对船舶所载货物征收从量或从价税。澳门实行丈抽制征收关税,包括水饷、陆饷和加增饷三种。
水饷,是指征收外国商人到澳门贸易的商舶税。其性质颇类似今天海关所征收的船钞(Tonnage dues),但其定率不是以船的载重量,而是以船的容积量为标准。丈量办法是,以船的梁头尺寸为定,从腹阔外丈量依据船面的阔度,分为11个等级,按每尺抽税,用累进税率计算。例如西洋船面阔1.6丈以上者,每尺征收水饷银5两,每增加一尺,加征银5钱。东洋船容积小,比西洋船减3/10,即按7/10征收。
陆饷,即指对外国商船所载到澳门贸易货物征收的进口货税,由铺商交纳。因为当时恐怕外国商人隐藏货物或少报货物数量,故命令外国商船入港时,商人不得先起货,以铺商接买货物,据应税之数给予号票,由铺商就船纳饷之后,听其转运。陆饷初时为从价税,税率为20%,即货价一两征饷二分,属低税率。后来因为货物高下和时价不等,则于万历十七年(1589年)改为从量税。进口货物共有93种,内有同一种货物,因其品质高低而分,如冰片、燕窝,皆分为上中下三等,鹤顶分为上下两等。亦有以已经或未经制造而分者,如象牙、檀香,均分为成器和未成器两等。亦有以颜色分者,如锁服分为红色和其他颜色两等。亦有兼用两种标准分者,如犀角分为花白成器者和乌黑不成器者两等。在93种货物中,以属于香料、药材、皮货的种类为最多。以上各项货物,各按其计算单位征收一定的税额,至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又增加货物33项,共计126项,税率也略有降低。
加增饷,是一种特别税,仅对吕宋(菲律宾)的来船征收。由于当时吕宋“地无他产,夷人悉用银钱易货,故来船除银钱外,无他货携来,即有货者亦无几”,故商人来澳门贸易,除征收水、陆两饷外,“每船更追银百五十两,谓之加征”[(22)]。后来商人均叫负担过重,则于万历十八年(1795年)减为120两。此种加增饷,一般由船主负责缴纳。
从上述看出,澳门海关的进口税征收税率并不算高。尽管如此,但葡萄牙等外国商人偷税漏税却十分严重。时人周玄
海关-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说:“报官纳税者不过十之二三而已”[(23)],连外国人马科·阿伏罗也承认:“贿赂是存在的,丈量时,官吏总是粗略估计的”[(24)]。为此,明政府规定澳门葡萄牙等外国商人的舶、货进口税以定额方式交纳。据明末人李侍问所记“万历二十六年额二万六千两”[(25)],到“万历三十四年,该司道议评两院会议,准允减银四千两”[(26)]。所以,《熹宗实录》天启元年(1621年)六月丙子条案语说澳门“岁输二万金”,大致不错。但这仅仅是明政府规定的一个指标,实际上是“全有定额,实无定规”,所以,往往收不到满额的进口关税。因为外国商人的商船,往往不进澳门港口,而是抛泊大调环和马骝洲外逃避丈抽;或设小艇于澳门港口,用中国私人小船偷运入澳。有鉴于此,万历二十四年(1596年),广东海道重申“严通澳之令”,并出示“禁约”布告:“凡委船到澳,许即进港,听候丈抽”,“如有奸徒潜运到澳与夷,执提调司究治”[(27)]。这笔定额进口税款由广东市舶司呈送明中央政府。
第四,对澳门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明政府对葡萄牙等外国商人征收货物出口税。其税率一般10%左右,时人周玄
海关-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有记述:
“三十六行领银,提举悉十而取一,盖安坐而得,无簿书刑杖之劳。然尤不若盐课提举……故广人屈指,小官多得钱者必首盐司云”。[(28)]
这出口税率比进口税率低多了,显然是为了鼓励中国货物出口所采取的措施。
按明政府规定,澳门海关的货物出口税的纳税人开始时是由外国商人交纳,即当他们购买中国的丝货、瓷器等货物时,直接向中国官腐交纳。但当时地方官员往往有迟到或不到的现象,葡萄牙等外国商人不愿等待,故不纳税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堵塞漏税,霍与瑕提议改由中国出卖货物的商人交纳。办法是先由广东市舶司发部票给商人,然后待商人与葡萄牙等外国商人交易,最后由部票商人代外商交纳出口税[(29)],以保证出口税之征得。至于每年澳门海关所征出口税额多寡,因资料阙如,未可得知,待后考究。
在征收进出口关税中,明政府对租居澳门的葡萄牙商人实行优惠政策。在进口丈抽制中,减收葡萄牙商船税三分。这一点,当时葡萄牙商人也是直认不讳的,说:  “在税制方面,中国对入港费和进出口货物所征收的关税,仍此葡人在亚洲其他贸易地区要轻一些”。[(30)]
从上所述,说明明朝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是比较认真的、健全的,从而取得了维护澳门海关独立主权的效果。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明代对澳门海关的管理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海关管理体制,诸如缺乏严整的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缺乏管理关税的章程条例,缺乏严格的统计,记帐制,等等。到了清朝,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体制才算比较完整。

清初,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承袭明朝办法。到了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实行开海贸易政策后,在澳门建立正式的海关行政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对海外贸易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一,建立粤海关澳门监督行
海关-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管理对外贸易。
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清政府宣布在江苏的松江、浙江的宁波、福建的泉州和广东的广州建立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粤海关,负责管理海外贸易事务。这是中国历史上正式建立海关之嚆矢。粤海关下属广州省城大关和六个正税总口以及69处小口。因为“澳门为夷人聚集重地,稽查进澳夷船往回贸易,盘诘奸究出没,均关紧要”[(31)]。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派出第一位监督成克大到澳门设置粤海关澳门监督行
海关-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又称澳门关部行台,地点在怀德、畏威两街处(今关前、后街)。开始时关部行台比较简陋,用竹搭盖而成。后来,随着澳门对外贸易和整体经济的发展,才改建成官衙式的建筑。据《澳门记略》刻印乾隆年间澳门关部行台的图样,其结构为:正中间楼高两层,飞檐翠瓦,四周围仓库围绕,正门前有围以木栏栅,左右辕门之间之空地,为验货场所。
澳门关部行台下设娘妈阁、南湾、大马头、关闸四个税馆。它们的职能各有侧重,除关闸税馆专门从事内地与澳门之间陆路货物贸易的稽查外,其余三个税馆“一主抽税——曰小税馆;一主稽查——曰南环税馆,专稽察夷民登岸及探望番船出入;曰娘妈角税馆,专稽察广东、福建二省寄港商渔船只,防透漏,杜奸匪”[(32)]。
澳门关部行台的官员和工作人员共27人,计“有旗员防御一名,又有总书一名,柜书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名”[(33)]。旗员防御基本上是一年更换一次。我们将乾隆五十年至道光十七年(1785—1837年)清政府派往澳门任职旗员防御的名单列表于下,可见一斑。
表1 澳门关部行台旗员防御名录

海关-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
资料来源:据梁廷柟:《奥海关志》卷11,《税则四》编制。
澳门行台官员的主要职责侧重对外国商船商人贸易的管理与税务的征收(详后)。
为了加强对澳门海关的管理,清政府还赋予隶属广州府的“澳门海防军民同知”(驻前山寨)兼管海关一部分事务,责成其负责船只出入稽查、船舶登记、维修、聘用引水、买办等职责。使得清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更加严密。可以说,清朝对澳门海关的管理是由粤海关和地方官府共同负责的。可见澳门正税总口地位在粤海关中之重要,是仅次于虎门的第二大关税正口。
第二,对来澳门贸易的商船征收进口关税。
清政府对外国商船来澳门贸易同样征收船钞和货税。船钞按船只体积大小分等征收[(34)]。
在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前,对来自西方国家的“西洋船”和来自南洋的“东洋船”征收船钞有所区别。即西洋船的一等船钞为3500两,二等船钞为3000两,三等船钞为2500两;东洋船的一等船钞为1400两,二等船钞为1100两,三等船钞为600两[(35)]。自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起,又将西洋船所纳船钞一律按东洋船标准计算,大大减轻了西方国家商人的纳税负担。清政府还规定,此后新船又另定船钞标准,进一步减轻外国商人负担。如下表示:
表2 清政府所定外国新船的船钞标准
船等  船面积(平方丈)   税额(两/尺)    应纳船钞(两)一等  15.4以上         6.22        957.88二等  15.4以下         5.71        873.65三等  12.2以下         4.00        488.00

资料来源:据梁廷柟:《粤海关志》卷29,《夷商四》资料编制。
十分明显,新船所纳的船钞比前大大减轻了。同时必须指出,清政府对租居澳门的葡萄牙商船给予优惠待遇,只征收其船钞,而免征其货税。史称:“凡商船回澳止征船税,丈其货物而籍记之,货入于夷商,使华商懋迁出澳始纳税”[(36)]。而其他国家同样吨位的商船,除了交纳相当于葡萄牙商船的三倍船钞外,还要交纳货税。
至于国内商船来澳门贸易同样要交纳进口货税,但各地来船所纳货税不一。例如从广东省运来的照票货,每100斤征收担头银2.48分,细瓷器、茶叶、白糖、倭货等,每100斤征收担头银5分;凡福建艚船装货进口收银3.51两;广渡雇西瓜扁装货进口征收银7钱;凡贸易船装货由娘妈阁进口征收银4钱,由前山进口收银2.8钱;贸易船换牌,木头每尺征收银1钱;凡沙梨头渡装货进口征收银2.3钱;前山渡装货进口征收银2.7钱;高尾艇装货进口征收银3.96两,装瓦砖船进口征收银1.85两,等等[(37)]。
第三,对出澳门贸易的商船征收出口关税。
按清政府规定,凡葡萄牙等外国商船载货出澳门,必须向澳门海关交纳货税,计细瓷器每100斤征收银3钱,中瓷器征银2钱,粗瓷器征银1钱,土瓷器每100斤征银3分。如瓷器不秤,每十枚作100斤,每一桶亦作100斤征收[(38)]。至于本国商船从澳门出口贸易所征船钞货税,各不相同,凡本澳船出口,每船收银15两。
从上所述可知,清朝澳门正税总口每年所征收中外进出口关税,总额为29600两,占粤海关原来90000两的定额关税的三分之一。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澳门正税总口成为粤海关中的重要角色。因此“粤海关部派一个税工委员驻在拉亚·格德兰(Praya·Gramda)码头地方的临时住留区,并从那里向在澳门上岸或下船的奇货征收捐税”[(39)]。
第四,颁发部票、印照和管理经澳门入广州贸易的外国商船。
清政府同样规定,凡进入澳门或经澳门入广州进行贸易的外国商船,必须先在伶仃洋停泊,到澳门行台领取“部票”,并雇请引水和买办。引水负责将外船引领,买办负责备办外船必须的日常供给。在引水引领下,通过沿途的关卡检查,以便顺利进入黄埔港。嘉庆十五年(1810年),澳门同知描写过此过程说:
“各国船来粤贸易,均有原领各国批照可据。是以船至万山,须用引水看过船只实有货物,问明来历,始赴澳门挂号,挂号后引至虎门报验,才始引进黄埔,旧例相循已久。”[(40)]
外国商船驶入黄埔港后,在那里接受粤海关大关的检查,并缴纳船钞和货税,才能进入广州与十三行商人进行贸易。下面是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发给英商船的“部票”,其上文曰:
给照事 照得
海关-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咭唎弗罗儿取湾泊
十字门
本部已经丈量现与唐交易不时赴纳饷
理会给牌照
此牌给该船夷商
为了加强对引水和买办的管理,清政府又规定,由澳门同知对引水和买办“详加甄别”,“取具保甲亲邻结状”,“发给腰牌执照准允”和“列册通报查考”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并规定引水在引领外船时要向澳门同知、虎门协、南海、番禺县等有关官府逐级移文通报,以便有关部门“一体稽查防范”[(41)]。引水和买办还负有监督外国商船和商人的责任。嘉庆以后,由澳门同知设引水14名,查明年貌籍贯,发给编号印花腰牌,造册申报总督衙门与粤海关存案,遇引领外船给与印照,出关汎验照放行。这样,就把澳门关部行台纳入广州对外贸易管理体系和体制之中。
第五,对出入澳门的国内外商船进行稽查。
为了维护国家海关主权,清政府对进出澳门的国内外商船进行严格的稽查。所以当时设立在澳门行台下的四个税馆,主要职责是稽查。所谓“大马头距澳门总口一里,南湾距澳门总口两里,关闸距澳门总口五里,娘妈阁距澳门总口一里,并在香山县,均系稽查口”[(42)]。
其中,娘妈阁口(今妈阁庙附近),专门稽查广东、福建寄港商船、渔船,检验船只出航东南亚和国内沿海口岸等,“防透漏,杜奸匪”。按嘉庆十五年(1810年)澳门同知王衷的命令,“凡有红单盐船由寄淀者,饬令停泊娘妈阁口岸,分列两傍,无许拥入内向,将装载砂石,填塞海道,且至洋船归港,稍有挟碰,动辄生端”[(43)]。
南湾口(渔仔埗头旁,今已淹没),设有望台和围杆,专门“稽查夷民登岸及探望番舶出入”[(44)]。
大马头口设于澳门内港中段,专供“一切在澳快艇果艇,许在大马头湾泊,不许私泊他处”[(45)]。
关闸口(今关闸附近),专门稽查出入前山河道的各种船只。
从以上清政府在澳门设立关部行台机构,委派旗员防御和责成澳门海防同知兼管海关稽查事务,以及在澳门征收进出口关税等史实,说明清朝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已经基本形成了近代海关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发挥管理功能。同时,清政府根据葡萄牙人租居澳门这种特殊情况,采取有区别的优惠管理方式,使澳门既发挥对外贸易的功能,又始终牢牢掌握海关主权。这不能不说是清政府管理海关的独到之处。
但是,鸦片战争之后,葡萄牙人眼看英国人通过强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而割得香港,才不甘示弱,附之骥尾,利用其长期租居澳门的有利条件,对中国趁火打劫,不断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而首先是破坏澳门海关主权。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利亚(达·格洛丽亚)二世(maria〔da Glaria〕Ⅱ)擅自单方面下令,宣布澳门为自由港,仿照香港那样允许外国商船进出澳门自由贸易。并任命狂热扩张主义分子、海军上将亚玛勒(Joal Ferreira Amaral)为澳门总督。二十六年(1846年)亚玛勒来澳门走马上任,大干侵夺澳门主权的勾当。二十九年(1849年)3月5日至13日,他率领数十名士兵横行无理封锁澳门海关关部行台的大门,推倒门前的中国旗帜,封存行台的大量财产,驱赶关部行台的官员。粤海关监督基溥和两广总督徐广缙决定“以商制夷”的策略,将澳门关部行台迁回黄埔,另设码头,并命令澳门的铺店全部迁去。以为“众商既去,则澳门的生意全无,不必糜帑兴师,已可坐困”[(46)]。可是他们没有想到,这一决定却等于撤销粤海关澳门正税总口和关部行台,结束了清朝政府对澳门海关的主权行使。到了光绪十三年(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葡萄牙人骗取了“永驻管理澳门”的特权,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海关主权随之遭到彻底的破坏,到今天已经108年了。到1999年,才正式恢复中国政府对澳门主权的行使。
注释:
(1)(2)(4) C· R· Boxer, The Great Ship from Amacon: Annals of Macao and the Old Japan Trade,1555~1640, P179~181;47、61、169、64;182、77.
(3) 黄启臣编:《梁方仲经济史论文集》,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79页。
(5) Antonia de Morga, Sucesos de Las Islas Filippints (Mesicl,1689),phil.Isls vol 16,P178-188. Morga于1595—1683年任菲律宾最高法院院长及代理总督,故所述应是明末到清初的商品。
(6) W· L· Schurz, The Manila Galleon, New york.1939,P132.
(7) 全汉昇:《中国经济史论丛》第1册,第460页。
(8) Domingo De Salazar, Relation of the Philippines Island,(Manila,1587~1588) in. Phil.Isls Vol 7,P34-35.
(9) Percy A. Hill, The Old Manila Galleons, in Encylopedia of philippines (Manila,1957), Vol 15,P97.
(10) 参阅王士鹤:《明代后期中国——马尼拉——墨西哥贸易的发展》,载《地理集刊》1964年第7号。
(11) Roderich ptak, The Demography of Old Macao, 1555-1640, (Ming Studies), Vol 15,1982.
(12) 黄佐:《嘉清广东通志》卷28。
(13) 《明经世文编》卷147;张邦奇:《西亭栈别诗序》。
(14) 庞尚鹏:《百可亭摘稿》卷1。
(15)(23) 周玄
海关-明清时期中国政府对澳门海关的管理:《泾林续记》,见《涵芬楼秘籍》第8册。
(16)(26) 《广东赋役全书》第114页,《澳门税银》,顺治9年刊本。
(17)(25) 张嗣衍撰:《乾隆广州府志》卷53,李待问:《罢采珠池盐铁澳税疏》。
(18)(41) 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
(19) 申时行:《明会典》卷113,《给赐番夷通例》。
(20) 黄佐:《广东通志》卷66。
(21) 戴璟:《广东通志初稿》卷30。
(22) 陈子龙等编:《明经世文编》卷408,《徐学聚初报红毛番疏》。
(24) C· R · Boxer, Seventeenth Century Macau, in Contemporary Decum-entsand Illustrations, 1984, P77.
(27) 欧阳羽文:《康熙香山县志》卷9,《澳夷》。
(29) 《明经世文编》卷358,霍与瑕:《霍勉斋集》。
(30) 博克萨:《来自澳门的大帆船》,第17页。
(31)(33) 梁廷柟:《粤海关志》卷7,《设官》。
(32)(44) 张甄陶:《澳门图说》,《小方壶斋舆地丛钞》第九帙。
(34) 根据《钦定大清会典条例》卷335,第15~16页资料可知,清政府规定:船面积18平方丈者为一等船,15.4平方丈者为二等船,12平方丈者为三等船。
(35) Fu. A Documentary Chronicle of Sino-Western Relations,P481.
(36)(37)(38)(40) 梁廷柟《粤海关志》卷8,《税则一》;卷11,《税则四》;《税则二》;卷29,《夷商四》。
(39) 马士着,张汇文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50页。
(42) 梁廷柟《粤海关志》卷9,《税则二》。
(43) 《嘉庆朝外交史料》卷3。
(45) 转引陈树荣:《澳门清代关部行台始末记》,载《澳门日报》1987年2月17日。
(46) 《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卷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