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澳门主权问题的历史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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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澳门主权问题的历史审视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但自从明嘉靖三十二年(公元1553年,以下各代纪年后括弧内的年代均为公元纪年)葡萄牙人进入、租居和逐步占领的四百多年来,关于澳门主权问题就成为热点。不少西方的历史学家和政治人士,出于歪曲历史事实和政治偏见,断言“葡萄牙自始就拥有澳门主权”,或说“久占之地,即有主权”(注:《宣统朝外交史料》卷六,第6~7页。)。这完全是错误的观点。国内的一些历史学家和人士,由于对澳门历史缺乏具体细致的研究,认为“从公元1553年算起至今,葡萄牙殖民者入侵和统治澳门已有434 年的历史”(注:张锡群等:《中国近代割地简史》,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第258~259页;元邦建等:《澳门史略》,中流出版社1988年版,第329页。)。这也是不符合澳门历史事实的,是不科学的。实事求是地说,澳门只是到了光绪十三年(1887)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于次年换约生效之后,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才遭到破坏,由“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至今达111 年。但葡萄牙“管理澳门”,并不等同于对澳门拥有主权。因为依国际法理而言,管理权不等于主权,而是低于主权。只要我们实事求是地审视四百多年来澳门主权问题的历史轨迹,就能得到很好的证明。
一、明清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1553~1842年)
自从葡萄牙人于1553年进入和租居澳门之后,明政府决定采取“建城设官而县治之”的方针,在澳门设置行政、军事、司法、海关等行使主权的组织管理机构,并派遣相应的官员对澳门行使主权。
在行政方面,明朝政府规定由香山县主管澳门。但因澳门是港口城市,所以又受广东海道副使官阶正四品管辖,设守澳官“承皇帝之旨”(注:H.B.Morse: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Chinese Empire.)同时管理澳门。守澳官按其职权分为提调、备倭和巡辑三职, 官阶九品。到了清朝雍正八年(1730),因澳门“距县辽远,改为分防澳门县丞”(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管理澳门民夷事务。按清代官制,县丞是知县的副职(副县长),官阶七品。说明清朝政府管理澳门的机构属于副县级。而且从雍正九年(1731)起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任命朱念高、顾嵩、黄冤、廖鹏飞(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三,《职官表》;陈澧:《光绪香山县志续编》卷十,《职官表》;厉式金:《民国香山县志》卷八,《职官表》。)等57任县丞对澳门行使主权。分防澳门县丞衙门初设在前山寨共12年,至乾隆八年(1743),“移县丞驻望厦村”(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四,《海防》。),后又移至葡人租居地内的佐堂栏尾(今草堆街与卢石塘之间)。为了加强对澳门的管理,同年,清政府又增设同知管理澳门,将肇庆府同知移至前山寨,名曰“广州府海防同知关防”,又称“澳门海防军民同知”。按清代官制,同知是知府的副职,官阶正五品,属于清廷批准的省一级政府管理比较重要地区的派出机关。从乾隆九年至宣统二年(1744~1910),由清政府任命印光任、张薰、张汝霖、王朝俊、夏锡畴(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三,《职官表》;陈澧:《光绪香山县志续编》卷十,《职官表》;厉式金:《民国香山县志》卷八,《职官表》。)等64任同知对澳门行使主权。由上可知,清政府设置了从保甲、县丞、同知至巡抚、总督一整套行政机构对澳门行使主权,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首先,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自万历元年(1573),葡萄牙租居澳门后,明清政府每年向葡萄牙人征收地租银500两, 另加“火耗银十五两”,共515两。每年冬至前后,由香山县派书差前往征收, 直到道光二十九年(1849)澳门总督亚马勒(JoaóFerreira do Amaral )非法抗拒交纳地租银为止,共275年。 “澳门葡萄牙人一直向香山县完纳地租,这正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完全承认”(注:马土着,张汇文等译:《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48页。 )。明清政府还严格规定,葡萄牙人不得在澳门买卖土地;未经中国政府批准,不得在澳门建造、改建和扩建房屋。如若“于旧有之外添建一椽一石,违者以违制律论罚,房屋、庙宇仍行毁拆,变价入宫”(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 《官守篇》。 )。万历四十八年(1620),葡萄牙人借口防御荷兰人袭击澳门,在青洲建造房屋和防御工事,两广总督陈邦瞻和广东巡抚王尊德于天启元年(1621)初,派布政使司参政“冯从龙等毁其所筑青洲城,番亦不敢拒”(注:《明史》卷三二五,《外国传六·佛郎机》。)。嘉庆十三年(1808),两广总督百龄也强令葡萄牙人停止非法建筑房屋。
其次,把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一切活动置于明清政府绝对的管辖之下,对葡人发号施令,制订各种法令、章程和条例,要求葡人切实严格遵守。如万历三十四年(1606),香山县知县蔡善继制订的《制澳十则》、四十二年(1614)海道副使俞安性发布的《澳夷禁约五事》;清乾隆八年(1743)首任澳门海防军民同知印光任发布的《管理澳夷章程》、十三年(1748)同知张汝霖发布的《海夷善后事宜条议》、十五年(1750)署理香山县事张甄陶制订的《制澳三策》、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李侍尧制订的《防夷五事》和《禁例九条》、 道光十一年(1831)两广总督卢坤修订的《防范澳夷章程》、十九年(1839)钦差大臣林则徐发布的《传谕澳夷将夷船栈鸦片呈缴》和《传谕西洋夷目严拒英夷》等等。为了使这些禁令、章程和条例能够落实到葡萄牙租居地,万历十一年(1583),给租居澳门的葡萄牙人的市政议会民政长官授予“夷目”的职衔,或称“外国人的总管”,作为中国政府管理澳门葡萄牙人事务的官吏。“夷目”向明清政府负责,遇事要到议事亭向守澳官请示报告;中国官员也经常在此召见“夷目”训示。同时,为了监督、检查澳门民夷事务,明清政府的官员还要经常到澳门巡视,了解情况,传谕政令。据统计,自万历四十一年至光绪十三年(1613~1887),先后到澳门巡视的有广东海道副使俞安性、香山县令但启元、两广总督福康安、吴熊光、广东水师提督关天培、钦差大臣林则徐等24人。他们均受到澳葡当局的隆重接待。这就说明“中国官员拥有对澳门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严密的控制权”(注:H.B.Morse,The Chronicles ofthe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43,Vol.1,P28.)。
在军事方面,明政府令广州海防同知“设参将于中路雍陌营”(注:《明神宗实录》卷五五七。),对澳门进行军事管理,并于“天启元年改设参将于前山寨,……终明之世无他虞”(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按明朝武官制度,参将官阶属三品武官。清承明制,在前山寨仍设参将把守。康熙三年(1664),进一步加强管理,委派从二品的副将前往澳门,下设“左右营都司佥书、守备,其千总、把总如故,其官兵二千名”(注:印光任、张汝霖:《澳门记略》上卷,《官守篇》。)。为了加强对澳门的军事管理,明政府均屯驻军队于澳门外围防守,又于万历二年(1574)在莲花茎外建立关闸,设把总1名,领防员60名把守,防范葡萄牙人。 并规定关闸每月启闭6次,让葡萄牙人前来关闸购买粮食或副食品, 并检查其是否夹带违禁货物。清政府仍设参将把守前山寨,并增加兵力2000人,实行“官军环海守”的战略防御。因此,19世纪初至40年代,尽管有荷兰、西班牙、英国等西方殖民国家多次侵夺澳门,但都被把守澳门的中国军队击败,保卫了澳门的领土主权。所以马士说:“中国人是不会错过表示他们是这块土地的主人的机会。他们在军事方面是最高的,例如1808年保卫本港以反对英国人,并在该市范围内握有征税权”(注:H. B. 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1635~1843,Vol.3,P324.)。
在司法方面,明清政府不在澳门设置具体的司法机构行使司法主权,而是由香山县负责。《大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注:《大明律》卷一,《名例》。)。清朝于乾隆十三年(1748)下令:“嗣后如遇民夷重案,仍须按律究拟,庶几夷人畏罪奉法,不敢恣横滋事,地方得以宁谧”(注:《清高祖圣训》卷一九五,《严法纪》。)。所以,凡是葡萄牙人在澳门犯罪,中国官员均坚持了对犯人的定罪、复审、监督、执行治罪等司法主权的行使。 例如乾隆二十八年(1763),英国人斯琼特在澳门打死一名华人,葡萄牙自治法庭判其无罪释放。清政府闻讯后,责成澳葡当局将罪犯交由中国政府审理,并警告“如不献之出,必毁澳门一邑”(注:《中西通商原始记》,转引郭廷以:《中国近代史》第1册,商务印书馆1941年版,第531页。)。最后由中国政府依法判处斯琼特死刑。
第四, 在海关方面, 自嘉靖三十二年至康熙二十三年(1553 ~1684),由广州市舶司委托香山县负责管理,所谓“香山澳税隶市舶司,而稽察盘验责于香山县”(注:申良翰:《康熙香山县志》卷九,《澳夷》。)。到了康熙二十四年(1685),清政府在广州设置粤海关之后,才由海关监督成克大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到澳门设置正式的澳门海关,名曰“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简称“澳门关部行台”,地址在今关前街和关后街之间的地方。行台下设大马头、关闸、娘妈阁、南湾四个税馆,具体负责征收关税事宜。行台的官员和职员共97人,计“有旗员防御一名,又有总书一名,柜书一名,家人二名,巡役五名,水手十五名,火夫二名”(注:梁廷柟:《粤海关志》卷七,《设官》。)。从乾隆五十年至道光十七年(1785~1837),清政府委派黑达式、斡章阿、侯学诗、徐怀懋(注:梁廷柟:《粤海关志》卷七,《设官》。)等44任旗员防御到澳门关部行台管理澳门海关事务。明清政府规定:凡是葡萄牙等外国商船进入澳门贸易和居留,必须持有明清政府发给的部票(入港许可证);凡到澳门贸易的葡萄牙等外国商船必须向中国政府办理申办手续,并向澳门海关缴纳关税。嘉靖时,“蕃商和藏货物至者,守澳官验实申海道,闻于抚按衙门,始放入澳,候委官封籍,抽其十二,乃听贸易焉”(注:庞尚鹏:《题为陈末议以保海隅万事治安疏》,《明经世文编》卷三五七。)。清代仍按明代抽丈之制向葡萄牙等外国商船征收关税,并将外国商船分为西洋船9 等和东洋船4等,按等征收船钞。
从上所述,可以清楚地看到,自1553至1849年的296年,中国政府一直是对澳门的土地、军事、司法、行政、海关等全方位行使主权的,管理是得体的。当时,澳葡当局和葡萄牙人士也是承认中国政府对澳门拥有主权,自认是租居澳门的臣民,服从管理的。1776年,澳门主教基马良士向葡萄牙的海外委员会写信时,也承认:“(中国)皇帝拥有全权,而我们则无能为力。他是澳门的直接主人,收取地租;而我们只有使用权”(注:H.B.Morse,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43,Vol.3,P237.)。19世纪30年代,在澳门居住达22年之久的瑞典历史学家龙思泰特(  Anders Ljungstedt)也说:“尽管葡萄牙人占有澳门几乎达三个世纪之久,他们从未获得澳门的主权”,“葡萄牙人无权处理澳门,他们只是当地的租赁者,或者说更像是臣属”(注:龙思泰着,吴义雄等译:《早期澳门史》,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页。)。
二、葡萄牙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1843~1888年)
鸦片战争之后,葡萄牙人眼见英国人通过签订《南京条约》无条件地割得香港岛,便不甘示弱,利用其长期租居澳门的有利条件趁火打劫,不断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直至最后骗取“永驻管理澳门”的特权。
第一,澳葡总督亚马勒疯狂侵占澳门。
《南京条约》签订后不久,1845年11月20日,葡萄牙女王玛利亚二世(Maria Ⅱ)公然擅自宣布澳门为自由港,并发布勅令12条,其中:
第一条:澳门城市的港口,包括内港及凼仔和沙沥向所有国家宣布为自由港,允许他们可在这些港口利用、存放及再出口各种货物和经营各种贸易。
第二条:本法令在澳门公布三十天后,进口到上述口岸的所有物品及货物,不论是哪一个国家的,完全免征进口税,……(注: J.R.Morrison:《中国贸易指南》,广东中国陈列室1894年版。)。
为了贯彻此勅令,玛利亚二世于1846年4月21 日任命海军上校亚马勒出任澳门总督。亚马勒抵澳门履新后,狂热地进行侵占澳门和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活动。1846年5月30日,亚马勒宣布在澳门颁布殖民地征税法。公然向在澳门居住的中国居民征收地租、商税、人头税和不动产税;规定停泊在澳门的中国船只一律要向澳葡理船厅登记,并每月交纳1元税款。1849年3月13日,亚马勒率领数十名葡兵封锁粤海关澳门关部行台的大门,推倒门前的中国旗帜,驱赶行台的官员、丁役,封存行台的大量财物。行台官员基溥被迫迁至广州黄埔办公。1849年8月, 亚马勒命令黑人士兵拆毁租界围墙内的澳门县丞佐堂衙门,驱逐县丞汪政出澳门,“迁署前山寨”(注:祝淮:《道光香山县志》卷三。)。并停止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亚马勒擅自审理和判决涉及中国居民及外国居民的犯罪案件。例如,有1名黑人杀死1名中国居民,他自己决定将杀人凶手处死;又有1 名葡萄牙士兵侮辱把守关闸的中国官兵的妻女,他擅自打了这个士兵200鞭了事。凡此种种, 说明亚马勒已事实上破坏了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将澳门变成葡萄牙“绝对自治的殖民地”。
居住在澳门的中国人对亚马勒的侵略行径极端愤恨,决心同其进行决死的斗争。1849年8月22日,早有策划的龙田村青年沈志亮、郭安、 李保等刺杀了亚马勒。
事发之后,葡萄牙借此扩大事端,一方面要求清政府惩办沈志亮等人;另一方面还不断扩大其侵占澳门的范围。至同治十二年(1873),澳葡初步占领了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的整个澳门地区。
当然,葡萄牙取得对澳门的管理权,是不可能获得清朝政府承认的。因此,葡萄牙便千方百计以哄骗等手段与中国政府交涉、谈判以至签订条约,以使葡萄牙侵占和管理澳门取得合法地位,企图取得澳门主权。
第二,《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的达成。
1862年6月20日,葡萄牙派遣澳门总督基马良士(Isidro Francisco Guimaraes)为全权公使到北京,与中国政府代表侍郎恒祺、总理衙门帮办大臣崇纶进行协约谈判。但由于恒祺代表中方提出“澳门必须仍归中国设官收税,并每年应纳地租万金,方与议立条约”(注:文庆等辑:《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而基马良士想通过签约取得澳门主权,所以双方会谈8次,无法达成协议。后经由法国驻中国公使团的一等秘书哥士耆(Count Kleczkowski)调处, 以“中国仍在澳门设官,而纳租一节,彼此俱置不论”(注:文庆等辑:《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八。)的双方妥协方法,于8月1日共同达成《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54款。其中涉及澳门主权者是第九款:
大清国皇帝、大西洋大君主,愿照彼此和好之谊定例,……仍由大清国大皇帝任凭仍设立官员驻扎澳门办理通商贸易事务,并稽查遵守章程。但此等官员应系或旗或汉四五品人员,其职任事权得以自由之处与法、英、美诸国领事等官驻扎澳门、香港等处各员办理自己公务、悬挂本国旗号无异。(注:《澳门专档》(一),台湾1995年版,第2~5页。)
按此《章程》实际上葡萄牙已取得澳门主权合法化。
幸好,在换约时,清朝换约大臣薛焕首先提出:“现奉我本皇帝谕旨”(注:《澳门专档》(一),台湾1995年版,第2~5页。),先修改第九款文,然后换约。而葡萄牙换约代表澳门总督亚马廖(Jose Rodrigues Coelho do Amaral)则提出先换约后修改。 由于双方各执己见,争持不下,遂使换约谈判中止。结果,《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未能生效。葡萄牙首次企图以缔约方式取得澳门主权遭到失败。
第三,葡萄牙骗取“永驻管理澳门”特权。
《大清国大西洋国议定通商章程》换约失败后,葡萄牙人一直寻找机会与中国谈判签订包括澳门地位条款的通商条约。1876年,葡萄牙人终于找到这个机会。9月13日,中英签署《烟台条约》,提出在香港实行鸦片税厘并征。清政府于17日便批准了这个条约。但英国政府却迟迟未予批准,致使税厘并征难以实行。1886年,中、英和港英政府在香港开会讨论实行税厘并征问题,港英政府为了英国贸易船只得到同澳门一样的按国内常关税则纳税的利益,提出港澳一体办税的要求作为条件,如果澳门不参加缉私,香港也不执行《烟台条约》,从而诱迫清政府与葡萄牙谈判解决澳门问题。这就给了葡萄牙一个天赐良机。它即以此为本钱向中国夺取澳门的主权。在此期间,适发生中、法冲突,法国欲向葡萄牙购买澳门作为进攻南中国基地的谣言甚嚣尘上,清政府害怕澳门落入法国手中,加上清政府面临财政危机,希望以条约的形式来确定澳门的地位,从而取得鸦片税厘并征以增加财政收入。这样,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谈判和签约又重新开始。
为了促成其事,1886年11月23日,深受清政府信宠的任海关总税务司的英人赫德(Robert Hart),授权并派出其心腹、 拱北海关税务司金登干(James Duncan Campbell )代表清政府去里斯本与葡萄牙代表、葡外长罗果美(Henrque de Barros Gomes)进行谈判。1887年3 月23日,草签了《中葡会议草约》4条,其中涉及澳门主权的是第二、三两条,指出:
二、定准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
三、定准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注:《中国海关与中葡里斯本草约》,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74~95页。)
《草约》签字之后,葡国政府任命澳门总督罗沙(Tomas de Sousa Rosa)为全权代表前来中国,于1888年4月28日,在天津与中国换约大臣李鸿章互换条约。这样,葡萄牙殖民者334 年来梦寐以求的“永驻管理澳门”合法化的目的实现了。从此之后,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遭到破坏。澳门从一个是中国领土,中国政府行使主权的葡萄牙人租居地,变成为中国领土,由葡国“永驻管理”的特殊地区。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葡萄牙破坏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的唯一的条约,但它与中英《南京条约》毕竟有本质的区别。因为:
从国际法观点看,《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本身并未表明中国政府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仅仅是允许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罢了。而“管理”权只是一种事实,并非是主权本身,是低于主权的。因此,澳门仍然是中国的领土。这一点,在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约后的第3天,葡萄牙外交部长就声称过:“我们从未指明,也不拟指明这行动是割让领土”(注:陈飞霞主编:《中国海关密档》第4卷,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396页。)。既然澳门未割让给葡萄牙,澳门的“所有权”就在中国手上。而就法理而言,“所有权”是主权最根本的标志。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表明,中国对澳门具有法定的最终处分权。因为“由葡国坚允,若未经中国首肯,则葡国永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就是说,葡萄牙没有交换、出卖、出租、割让澳门的最终处分权。澳门的最终处分权(主权)仍然保持在中国手上。所以,着名历史学家、前北京大学历史系主任朱希祖早在1922年就肯定地说:“葡国不得让其(澳门)地于他国一款,正约改为未经大清国首肯,则大西洋国不得将澳门让与他国,是澳门主权,中国未全失也”(注:《东方杂志》第19卷,第11期,1922年。)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是一个不完全的条约,它留下一个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不清的问题。它明文规定:“俟两国派员妥为会订界址,再行特立专约。其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彼此不得有增减、改变之事”。既然连“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都未确定,更进一步证明中国没有将澳门割让给葡萄牙,甚至连“永驻管理澳门”的权利都是存在问题的。依法理而言,中国也仅仅是承认葡萄牙暂时管理澳门的事实存在而已。因为条约规定,在“澳属之地”“未经定界以前,一切事宜俱照依现时情形勿动”。所谓“现时情形”,就是指葡萄牙原来租居围墙以南的地区。
三、中国人民和历届中国政府为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而斗争(1889~1987年)
葡萄牙通过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并没有取得澳门主权,只是破坏了中国政府对澳门行使主权而已。因此,中国人民和历届中国政府从未在澳门主权问题上作过让步,也从未在法律上将澳门主权让与葡萄牙,并且以“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划界为契机,长期开展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斗争。
晚清政府延岩澳门划界交涉,以限制葡萄牙“管理澳门”的范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签订后,葡萄牙殖民者利用“澳属之地”界址未定的机会,肆意进行扩界活动,企图使“永驻管理澳门”的地区扩至南北25公里、东西10公里的地域(注:蔡国帧缉:《澳门公牍偶存》第5 页(《丛书集成续编》本)。)。有鉴于此,中国人民和清朝的一些开明官绅,纷纷呼吁和谘请清政府早日与澳葡进行划界谈判。1909年7 月15日,中国派出曾任中法云南交涉使的高而谦为勘界大臣,葡萄牙派马查多(Joaquim Jose Machado)为代表,在香港举行勘界谈判。马查多在会上提出的勘界方案是:包括由关闸起至妈阁庙的整个澳门半岛、青州、凼仔、路环、大横琴、小横琴、对面山以及附近一切岛屿和水域;自关闸以北到北岭为局外中立区,共计地域达326多平方千米,比原来葡萄牙的租居地大30倍。马查多还声称“久占之地,即有主权”(注:《宣统朝外交史料》卷六,第6~7页。);“澳门全岛所有附属地,全系得自海盗之手,原始即有占据管理之实”(注:王彦威、王亮缉:《清季外交史料》第7册,第148、141、142页。)。
清政府的基本立场是:“葡国永驻管理澳门”的地界应是原葡萄牙租居的澳门城,即东起嘉思栏炮台,往西至水坑尾、大炮台、三巴门,转北至白鸽巢、沙梨头以南的地方,“作为澳门原界,于原界之外,查彼最先占据之地,作为附属”(注:王彦威、王亮缉:《清季外交史料》第7册,第148、141、142页。)。高而谦按此方案与马查多谈判,使第一次谈判陷入僵局。马查多见形势不利,遂于11月14日退出谈判,使划界谈判不欢而散。此后,中葡双方的勘界问题成为悬案,使得“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澳属之地”的界址始终没有获得法律的确认而成为悬案。
孙中山革命政府致力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辛亥革命后,中国国民党在广州成立革命政府,孙中山定下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方针,那就是不承认“不平等条约”和致力废除“不平等条约”,他说:
“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追求中国之自由平等,……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时间促其实现”(注:《国父遗嘱》(1925年3月12日)。)。
1921年9月11日,广州革命政府派出军队在广东沿海剿揖盗匪时, 澳葡海军在银坑越界干涉中国军队的行动,并开炮轰击。中国军队当即还击。10月3日, 中华民国非常大总统孙中山命令中国海军前往澳门近海实行戒备。11月10日,当广东交涉员李锦纶向广东省长、粤军总司令陈炯明报告澳门事件并请示处理办法时,陈炯明指示李锦纶,中国军队一定要坚决反击葡军,绝不退让。1924年11月,孙中山发起召开国民议会和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人民运动,得到各族人民的热烈响应,连北洋政府外交部也于1925年6 月正式照会葡萄牙政府修改不平等的《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国民党政府宣布《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期满失效 1928年7月10 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通知葡萄牙驻华公使毕安琪(Joso Antonio de Bianchi),称《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已经于本年4月28日期满失效。8月2日,毕安琪在复照中否认条约已经失效,但表示愿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完整的基础上修订条约。9月初, 中葡两方分别以外交部副部长唐悦良和毕安琪为代表,在南京开议新约。此时,国民党政府已发出了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的宣言,当然不再承认葡萄牙“永驻管理澳门”。在谈判过程中,葡萄牙政府指令毕安琪,这一次修约以不涉及澳门问题为重要方针,否则宁愿处于无约国地位。但由于国民党政府尚无在此时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决心,因此,在12月19日签订的《中葡友好通商条约》仅有5款条文,且其中完全没有提到澳门问题。这样, 使葡萄牙得以按原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继续管理澳门。
国民党政府试图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人民再次掀起要求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运动。8月31日, 国民党政府外交部提出《关于收回澳门的方案》,指出:“电令驻葡张公使向葡政府表示我国收回澳门之决心,请由葡政府提出办法与条件以凭考虑”(注:《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18)第1905号。)。
10月,张发奎率领国民党第二方面军到达广州接受日本军投降后,即暗示中山县县长张惠长,和驻军159 师师长刘绍武共同策划一次反对葡萄牙占领澳门的运动。先是国民党通过澳门支部在澳门内发动一些集会游行示威,提出“收回澳门”的口号。这些行动引起葡澳当局的恐慌,于是即以维持社会治安为名,封锁关闸,限制内地中国人进入澳门。
11月,张发奎命令刘绍武率军队从石岐进驻前山寨,封锁粤澳边境,切断内地对澳门的粮食和副食品供应。同时,在湾仔、前山两地进行夜间军事演习。在这种形势下,澳葡十分恐慌,于是一方面通过英国政府转知国民党政府撤消广州行营对澳门的封锁;另一方面又致函广州行营,表示愿意将所有在澳门的日军交由中国政府处置。同时派官员向中国政府道歉。葡萄牙驻广州领事雅玛纽(Mario Gracia)还在广州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澳门交还中国极有可能,为求中国领土之完整,本人极愿对此作各种努力”(注:黄启臣:《澳门通史》,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18页。)。在此情况下, 广州行营按照国民党南京政府的指示,于9月下旬撤消对澳门的封锁。
1946年2月5日,刘绍武带领武装警卫连到澳门示威,并在澳门各界人士招待会上发表演说:“中国领土必须完整,澳门迅速收回,才可符合同胞之愿望”(注:黄启臣:《澳门通史》,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18页。)。1947年8月,国民党南京政府参议会通过了“及早收回澳门”的议案;全国各省、市参议会也纷纷作出收回澳门的决议,并通电全国。国民党立法院向外交部提出通过向葡萄牙收回澳门的建议。但后来由于国民党中央政府态度不坚决,甚至认为“目前国际形势下,此问题一时难以解决,俟时机成熟,再提出交涉收回”(注:《国民政府行政院档案》(二)第9224号。)。因而,在国民党统治时期,收回澳门的愿望未能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实现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人民和政府为实现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进行不懈的斗争。1955年10月26日,为了抨击澳葡当局筹备“纪念澳门开埠500周年”活动, 《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警告澳门葡萄牙当局》的评论员文章,强烈表示收回澳门的决心,指出:
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国人民从来没有忘记澳门,也从来没有忘记他们有权利要求从葡萄牙手中收回自己的这块领土。
1963年3月8日,《人民日报》发表《评美国共产党的声明》一文,再一次重申中国政府收回澳门的立场,指出:
我国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就宣布,对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历届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所订立的条约,要分别按其内容,或者承认、或者废除、或者重订。……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经过谈判和平解决。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例如香港、九龙、澳门问题,以及一切未经双方正式规定的边界问题,就是这样。
1972年3月8日,中国政府在致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主席的备忘录中,更坚定和更迫切地要求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并郑重声明:
香港和澳门是被英国和葡萄牙当局占领的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解决香港、澳门问题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根本不属于通常的所谓‘非殖民化’范畴。我国政府主张,在条件成熟时,用适当的方式和平解决港澳问题。在未解决以前维持现状。(注:黄汉强主编:《澳门问题资料汇编》第1册,澳门《华侨报》1985年编印,第78页。)
同年3月10日,中国驻联合国大使黄华在联合国大会上, 代表中国政府再一次严正声明收回澳门的立场:
香港和澳门系英国与葡萄牙政府所占领的中国领土,香港与澳门问题的解决完全是属于中国主权范围内而不能等同于其他殖民地。中国政府一贯认为,关于港澳问题,应在时机成熟时,以适当方法解决。联合国无权讨论此问题。 (注:黄启臣:《澳门通史》, 广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526页。)
这就表明了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坚定立场。联合国非殖民化特别委员会于当年6月5日通过决议,向联合国大会建议从殖民地名单中删去香港和澳门两个地区。11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 批准了该特委会的建议报告。这为中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创造了良好的国际条件。
1975年11月25日,由埃亚内斯出任总统,使葡萄牙走上了民主化的道路。葡萄牙新政府宣布实行“反殖民地主义”的对外政策,决定从亚洲各葡萄牙属的殖民地撤退。这一政策大大改善了葡中关系。1979 年2月8日,两国政府在巴黎签署联合公报,“决定自1979年2月8 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在3个月内互派大使”。
1984年3月, 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周南前往里斯本参加葡萄牙新任总统马里奥·苏亚雷的就职典礼,拜会了葡国外交部长波雷斯·德米兰达,双方就通过友好谈判解决澳门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并分别在里斯本和北京发表新闻公报,决定于1986年6月最后一周, 在北京开始就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澳门问题进行会谈。
经过8个月又14天的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会谈, 终于取得圆满成功,并于1987年3月26日, 在北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进行草签;又于4月13 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隆重的正式签字仪式,声明指出:
澳门地区(包括澳门半岛、凼仔岛和路环岛,以下称澳门)是中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在1887年3月26 日《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草签100周年后的同一天签定的。100年前,赫德指派英人金登干代表清朝政府去里斯本草签《中葡和好通商条约》,使葡萄牙得以骗取了“永驻管理澳门”的特权;100年后, 中葡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向全世界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于1999年12月20日正式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至此,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长期梦寐以求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愿望终于实现了。
(资料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