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外贸易冲突与鸦片战争 ,对于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来说,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外贸易冲突与鸦片战争是一个非常想了解的问题,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看看这个问题。
原文标题:中外贸易冲突与鸦片战争
中外贸易冲突何在?
鸦片战争前,清政府对外贸易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日本、朝鲜、菲律宾等亚洲国家。中国和这些国家的贸易基本上是以朝贡形式进行的,数量少,规模小。另一类是同西方国家的贸易,包括英、法、美、荷、西班牙、丹麦及俄国等。其中与俄国的贸易主要在陆路上进行,市场交易额不大。中国与西方国家的贸易主要是中英贸易,所以,中外贸易冲突主要指中英贸易的冲突。
中英贸易冲突首先表现为中英贸易的不平衡——中国在贸易中处于出超地位,英国则处于入超地位。19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每年出超二、三百万两以上,(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8页。)英国不得不运送白银至中国弥补逆差。中英贸易不平衡状况出现的直接原因是英国对中国茶丝等商品的大量需求,而其本国制造品在中国滞销。英属东印度公司在1760—1764年间,平均每年输入茶叶43,062担,进入19世纪,则基本保持二十多万担。(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5页。)中国生丝和土布输英量也不少。1800—1804年,每年平均为1,133担,至1833年则达7,923担,增长7倍。(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6页。)与此同时,英国商品在华则没有广阔的市场。1699年,英国毛纺织品刚输入中国时,广州大班的记录中写道:“我们发现没有人想买它。”这一年共运进价值5,000英镑左右的呢绒,其中1/4没有卖出。40年后,毛纺织品仍是难卖的商品,最后不得不亏本出售。(转引自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第17页。)金属品以铅、锡、铜为主,还包括少量的金属制品,如刀子、钟表等,销量有限,有时亏本。1786年,东印度公司曾试销棉纺织品,结果“随便哪一种都卖不出去”(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润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上),《经济研究》1955年第1期。)。迟至1831年后,英国的棉纺织品对华输出量才超过中国土布输英的数额。总之,东印度公司在广州的整个进口生意中没有一年不亏本。(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17页。)最初,为使中英贸易进行下去,公司只能运送白银至中国,填补贸易逆差,但这种办法日益受到英国国内资产阶级的反对。东印度公司曾采取多种办法,包括试销英国本土的多种制造品,但都以失败告终。最后发现了印度的原棉及鸦片在中国销路好,成为解决中英贸易不平衡的有力手段。
1773年,英国政府确立了鸦片政策,给东印度公司以贩运鸦片的专利权,鸦片输华量直线上升。18世纪60年代以前,每年不过200箱,60年代后上升为1,000箱,1786年首次超过2,000箱。18世纪末,向东印度公司领有特许状的散商,大批参与鸦片走私,使得鸦片输华量更急剧增加。1800—1801年,输华鸦片4,570箱,1821—1822年为5,959箱,(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册,第339—340页。)1830—1831年则达21,849箱,至1838—1839年则高达35,500箱,价值2,307,500元。(李伯祥等:《关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鸦片进口和白银外流的数量》,《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鸦片的大量输入,使中国白银日益外流。在1806—1809年三年中约有700万元的银块和银元从中国流往印度,1830—1839年十年间,平均每年有五六百万两流出中国,(李伯祥等:《关于十九世纪三十年代鸦片进口和白银外流的数量》,《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这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且有危及清朝统治之虞。清政府中的有识之士要求更加严厉地禁烟。以林则徐为首的严禁派在广州开展了严厉的禁烟活动,打击了英国鸦片走私贩子,英国资产阶级竟以保护外商在华利益,维护“正当”贸易为名出兵中国。可见,鸦片贸易是中外贸易冲突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致很多人称1840年爆发的战争为“鸦片战争”。
中外贸易冲突的另一表现,为中国对外贸易的种种限制所引起的纠纷,中心问题是清政府的“闭关政策”。英国资产阶级大肆叫嚷,其工业品不能打开中国市场的障碍,一是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的垄断,一是清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政策。1834年东印度公司的垄断权被废除后,更认为闭关政策是中外贸易的最大障碍,是中外冲突的症结。
清政府的“闭关政策”是由“海禁”发展而来,是为了镇压当时的反清武装力量。以后,为了防止汉族人民和那些孜孜为利而不择手段的外国人相互结合,于1757年又下令改四口通商为一口通商。清政府采取闭关政策,与清廷昧于世界大势及对近代贸易的无知有直接联系,也与我国自给自足的经济基础有关。
清政府的闭关政策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一)设立公行制度。清代开海禁后,1686年设立了洋货行和洋行制度,其机构就是所谓的“十三行”,被赋予了对外贸易的垄断特权,形成了公行制度。一切外国进口货均由其承销;由中国内地出口的货物也由其代销给外商,并负责划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代替清政府执行行政方面的职能,外商来华贸易应交纳的船钞货税均由其经手,即所谓的“承保税饷”;代政府办理一切外交事宜,一切命令书信均由公行传递,并负责监督外商的行动。于是公行成为兼有商务和外交两种职能的“半官方”组织。清政府把一切涉外职能交由没有政治地位的商人去执行,且附以严苛的“连坐”法,他们认为依靠这种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驭夷制夷政策,便可高枕无忧,使中外隔绝,“立中外之大防”了。
(二)对输出商品的种类及数量之限制。凡火炮、军器及其制造原料如硫磺、焰硝和生铁禁止出口;粮食也在禁品之列,但鼓励外商运粮食至中国;金、银、铜、铅等金属连同文化书籍都不准运出中国;对某些商品的出口数量也有所限制。如茶叶,每年出口不许超过50万担,大黄不许超过1,000担,生丝按1764年的规定,每船只准携带10,000斤等。
(三)对外商在华活动的限制。这种限制条例是逐渐完善的。主要有:外国船只停泊处,派兵弹压稽查,且外国船只必须连环结保,一人犯法,各船大班负连带责任;外商不能在广州过冬;外商进广州后必须听从行商管理;外商只能和中国行商进行贸易,不许和行外商人接触;中外商人不能发生资金上的借贷关系;禁止外商直接向官府具禀;除规定日期外,在馆居住夷商不得擅自活动,并不准携带外国妇女进广州城等。
外商对于在华贸易的种种限制,啧有烦言。他们认为公行是“一个有限制的交易媒介,毫无效率可言”(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第163页。),“只要向行商征收苛捐杂税和勒索款项的现行办法依然存在,英国绝不能从贸易的开放中获得任何重要利益。我们除非和这朝野蛮人有一部商业法典,我们就无法有利地开展我们的商业活动。”(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第165页。)他们认为对华贸易有两大灾难:一是地方官吏任意勒索税饷;一是行商垄断贸易,其他种种都是由这两项派生出来的。(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润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经济研究》,1955年第2期。)在华外商既然认为限制条例不合理,势必努力破坏之,而中国政府必然要采取措施维护所订条例,冲突在所难免。
“闭关政策”与中英战争
中国行商制度及税收,是否如外商所指责的构成对华贸易的两大灾难?
1830年,英国下议院考察东印度公司当前情况及大不列颠、印度和中国之间贸易情况小组委员会与作证人的问答录,真实地反映了外商在华贸易情况。作证人阿肯(John·Aken)答:在中国广州做生意很方便,比在印度和英国本土都方便。绝大多数在广州住过的作证人都一致声称:广州的生意几乎比世界上一切其他地方都更方便更好做。(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润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经济研究》1955年第1期。)他们也承认“公行制度,虽然是垄断性质,却是大体上运行起来很少有障碍的一种制度”。(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中译本,第96页。)清政府尽管制订了严密而繁苛的限制外商的条例,但实际上多是一纸具文。广州美国旗昌洋行职员威廉·亨德曾说,洋人“高兴时,可以随便活动,愿逗留就逗留”,并且很少有人监督;商馆中雇佣中国工人的数目实际上是“无限制的”;鸦片走私“只需我们出些小费,那监督的人就愿为居间,而使我们免去一切麻烦”。(参看《鸦片战争》资料丛刊,第1册,第235—236页。)外商也不断借款给中国行商,至公行结束时,行商无力偿还的债款总数大约在1,650万元以上。(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第57页。)
清代的公行制度尽管制订得“尽善尽美”,但把一切管理对外贸易的职能全部交给行商,清政府的官吏则通过商人进行间接管理,这本身不是加强对外商的管理,而是削弱了管理职能。清朝大官们耻于与外商见面,退避三舍,只管制订令人眼花缭乱的条文,而不问其能否实行、执行情况如何;一旦出了问题,便唯行商是问,这是封建制度下典型的官吏管理事务的办法,其结果只能使管理条例徒具虚文。最先制订“防范外夷”条例的两广总督李侍尧,连外国商船在广州进行贸易的季节都弄不清楚,外国商人应离开广州的季节,他却以为是居留广州的季节,这种“防夷”大员何谈管理好目无法纪的外国商人呢!(参见汪敬虞:《是住冬还是住春》,《近代史研究》1980年第4期。)
从行商方面来说,它既为商人,经济职能是主要的,经济上不能独立,别的无从谈起。起初行商还能保持独立商人的地位,“中国商品按什么价格出卖”,仍然“由公行决定”。(参见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第35页。)但从18世纪70年代起,行商破产者开始增多。商行破产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一)由于行商承销外国的一切进口货物,而这些商品,尤其是英国本土的制造品在市场上很难出售,不仅外商亏本,中国的行商也难逃亏本的厄运。他们在布匹买卖上总要亏蚀5—7%。(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中译本,第171页。)(二)清政府贪官污吏的勒索。(三)外商多摆脱行商束缚,使行商收入减少。这一切影响了行商的经济独立,一旦出现资金匮乏,从清政府那里求得补助无望,为了保持自己的行商职业,或免于被发配边疆的命运,不得不向外商借款。不少行商到期不能偿还债款,有的破产,有的愈益依赖外商的接济,日益成为外商的附庸。因而,它就不可能有效地行使其管理外商的职能。清政府在18世纪80年代初重组公行时,要求“各行商共同照时定价销售”,但广州大班们认为海关监督“并没有力量保证他的条例的执行。那些希望执行这个条例的行商,同样没有这个能力,而只要一旦出现缺口,行商的联合,就会瓦解。”(参见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第36页。)
外商不但从经济上控制行商,且大多从事走私贸易,以摆脱行商的垄断及整个公行制度的束缚。其初鸦片走私在澳门和黄埔进行,1821年则以伶仃岛为中心,以后发展为外商亲自从事沿海走私及在广州进行水路走私(参见马士:《中华帝国关系史》,第204—209页。)。至19世纪30年代,许多散商更拥有配备武装的飞剪船,从事沿海走私及广州的水路走私,有时尚有海军保护。在猖獗的沿海走私活动下,广州一口通商制度也部分地遭到了破坏。在伶仃岛走私的不仅仅是鸦片,凡是中国加以限制的物品那里都有,如白银、生锌等金属。在詹姆士·孖地臣的日常事务函牍中,合法输入品和输出品经由伶仃岛走私借以逃漏在广州应付税款的例子举不胜举。(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45—46页。)
在华外商还总是和行外商人进行贸易,打破行商的垄断。格林堡在其《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一书中作了详细论述。“英国散商生意的绝大部分却都是同公行以外的人,在‘外洋’停泊处所做的;即使在广州,他们同小商铺的来往也很频繁。”(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55页。)这些小商铺多是在一个善意公行“保商”的掩护下进行交易的,有时“甚至可以用真正卖主的名义申请通事和行商起运货物。因为行商在这种生意中取得规费,对于这种生意也就默许了”。“1822年,威廉·查顿的日记指出,当他初次侨居中国的时候,他从行外商人手里买进的货物要比从行商那里买得多。”“从行外商人购买货物已经成了此间的一个长久的和普遍的习惯。”(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49—50页。)
综上所述,尽管中国的行商制度对外商做了种种禁止,但腐败无知的清廷大员及没有政治、经济地位保障的行商,没有也不可能有效地限制住那些目无法纪、孜孜求利的外国商人。“从1829年起,除了东印度公司外,没有一个外国商人是照着中国人的告示作生意的”,(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67页。)他们“早在1842年条约强迫开放新口岸以前,就将中国对广州对外贸易的限制大部分破坏了。”(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46页。)公行制度决不像外国商人所埋怨的——成为中英贸易的“一大灾难”。
税收方面,粤海关的税则有代表性。粤海关税则包括船钞和货税两种。船钞的征税,按船只的体积之大小分等征课。当时中等船只,每船载货平均在15万两以上,按规定交纳船钞1,100两,据此计算,船钞征课只占货值的0.7%多。中国海关官吏往往不按规定办事,只要外商出些贿赂,就降等征课。英国商船玛斯里斐尔德号,根据船体大小应列入二等,按税章纳1,100两,海关当局受贿赂后,将二等改为三等,即只纳600两,再降低20%征收,结果只纳480两。(参见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第22页。)货税正税税率只有4%;正税之外还有陋规,康熙末年,约占货值的6%;陋规加正税也不过10%。1726年,广州海关监督在货税上又加10%的陋规,名曰缴送,至1736年,清廷以缴送与旧制不符,下令裁减,以后也未见再多征。从1786年起,清廷又向外商征收3%的附加,用于中国行商偿还外商的债务。这是中国当时实际税收情形。清政府的税收加起来与同时期的英国及其他西方国家相比仍是很低的。英国政府对中国茶叶的征税,1784年以前。包括关税、贡品、补贴和附加税等等,大约在75.9—127.5%,1784年为减少走私偷漏,通过了抵代税条例,降为12.5%,但是大约二十年后,进口关税又增加到100%,且一直保持到1833年。(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58页。)值得注意的是,1835年,德国各邦成立关税同盟,对英国进口的工业品征收高额关税;俄国、奥地利都实行关税保护政策,禁止某些商品输入或输出本国,且对进口商品征收高税。而中国和它们一样,在自己主权之内,对外贸有所限制,且关税也并不高,英国资产阶级对此便横加指责,大嚷中国要全部开放,实行“自由贸易”,否则就是不公平,不合理,进而以此为借口之一出兵中国,这说明了什么呢?
外商对中国闭关政策大加指责,关键在于:中国的对外贸易条例对外商总是有某些约束作用,虽然事实上他们已或明或暗地突破了这些限制,但毕竟是不合法的,远不合其全部开放中国的愿望。对于英国资产阶级来说,任何阻碍其商品经济发展的事物,不管阻碍作用之大小,必除之而后快。在强烈殖民欲望下,冲破中国“闭关”的约束不能不是英国资产阶级发动战争的一个原因,但远不是根本原因和目的所在。
鸦片贸易与战争根由
英国发动战争是否如有些人所说的是“旨在保护可耻的鸦片贸易”?
如前所述,鸦片贸易是英国作为平衡中英贸易逆差,使贸易得以持续进行的一种手段而出现的。原来需要向中国运送白银,现在反过来导致中国白银外流。鸦片贸易所带来的巨额利润吸引着更多的外商从事这种可耻的非法的贸易,英国在印度的殖民政府也获得巨额专卖收入,从而有力地支持了英印贸易的进行,使得印度有更大的能力吸收英国的工业品。英国出现了从鸦片出售中获得巨利的集团,武力侵华的实现与鸦片贸易集团的叫嚣有很大关系。不能否认英国发动战争有保护英国鸦片贸易集团既得利益并使鸦片贸易合法化的意图,但战争远不只是旨在保护鸦片贸易。鸦片贸易冲突只是中英战争的导火线。它不能解决英国工业品在华滞销的难题。
占领殖民地,取得种种特权,然后在特权保护下进行商品侵略是西方资本主义初、中期发展阶段的显着特点。18世纪六七十年代至19世纪三四十年代,英国进行了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尤其是棉纺织业更是取得长足的进步,需要从国外寻找广大的销售市场。英国资产阶级“认为有限制的商业制度都是不合理”的(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67页。),“要求一切国家应当同爱尔兰一样,成为英国工业品的销售市场,同时又供给它原料和粮食。”(《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78—279页。)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英国便加强了对中国邻近国家的侵略。在印尼、印度、伊朗等国家与荷、法、俄等进行争夺,不惜发动战争;1819年,占领了新加坡,1824年侵占了缅甸,1838年又占领了阿富汗。联系这一系列侵略活动,他们在1840年发动对中国的战争,难道是偶然的吗?只不过此时将赤裸裸的“海盗式”掠夺披上了为“自由”、“平等”贸易而战的神圣外衣而已,其实质仍然是为了获得殖民特权,旨在特权保护下,向落后国家推销商品及掠夺原料。只有理解这一点,才能从本质上理解英国资产阶级的一系列“文明”活动,进而认识其发动战争的根本原因。
英国资产阶级大力渲染夸大中国的闭关政策对英商来华贸易的限制作用,无非为其通过外交途径及战争手段取得在中国的政治经济特权,提供更为“充分”的借口。1830年,东印度公司驻广州职员莫吉里邦克在英国下议院考察东印度公司及大不列颠、印度和中国之间贸易情况小组委员会的答词,则明白表达了英国资产阶级要求在中国取得在印度所具有的特权的愿望。他指出在华贸易不景气,是由于英国“对中华帝国没有像印度那样的权力”,对印度可以用“高额的禁止性关税把印度的制造品排出英格兰市场,又对于我们的货物之进入印度市场给以各式各样的鼓励”,面对于中国,“我们可以用高额的关税排斥他们的货物,可是却不能强迫他们按照我们的条件接受我们的货物”。(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润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经济研究》1955年第1期。)言外之意,只有变中国为印度式的殖民地,才能按他们的条件去进行对中国的贸易。
1840年战争爆发前,英国曾三次遣使团来中国,试图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贸易冲突,是否像马士所说的是为了“导致一般商业情况的改善”呢?(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中译本,第61页。)1787年英国政府给第一个出使中国的使节团加兹喀特使团的训令很说明问题。训令要使节团“占有一个小地方或者地势比广州更便利的附属岛屿”,进而指示,“如果要求一个新地方的企图完全无效,阁下必须把全部注意力转移到扩大英国的特权。”(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卷,第149—150页。)1792年马戛尔使团出使中国,得到同样的指示。1816年,阿美士德使团的任务更大,“在留在中国的时期内,阁下应极力搜罗有关中国商情政策及政府实际情况的情报”,并要“特别注意探索在中国人中间扩大推销英国制造品的任何手段”(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1卷,第159页。)。英国使团的非份侵略要求,对于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是不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实现的。我们往往把中英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贸易冲突的失败,归咎于清政府的昧于世界大势、顽固坚持封建的繁文缛节,说是两种外交观的冲突所致,恐怕有失偏颇。
占领中国的一块土地并免于中国法律的约束,是英国资产阶级一贯的要求。1830年,47名旅华散商起草了一份致英国下院的请愿书,要求英国政府“能采取一项和国家地位相称的决定,取得邻近中国沿海的一处岛屿,使世界这个僻远地区的英国商业不再受虐待和压迫”,从而把对华贸易“放在一个持久的、体面的基础上”。(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163—164页。)1830—1831年,东印度公司的广州大班一再要求他们的总督“在中国取得一个独立的殖民地”。(转引汪敬虞:《论清代前期的禁海闭关》,《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2期。)1835年英国格拉斯哥印度协会致外交大臣巴麦尊函提出占领中国一个或几个岛屿的要求,“藉以避免中国政府的勒索、控制和烦扰”。(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润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经济研究》,1955年第2期。)1837年,伦敦中国协会第一次报告书中也提出同样的要求。(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润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经济研究》,1955年第2期。)1840年英国资产阶级侵华代表人物莫克·维卡致巴麦尊的私人函件中提出:“超乎一切的一桩紧要事件是占有一处居留地,在那里,我们可以生活在不列颠法律的保护之下,免得遭受那些汉人子孙的侵害。”(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润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经济研究》,1955年第2期。)它们以“平等贸易”为幌子的侵略要求,在武力胁迫下签订的城下之盟——《南京条约》中得到实现。
取得种种政治经济特权,然后按自己的条件进行贸易,这不是一般手段所能实现的,只有凭借手中强大的军事力量。这是英国资产阶级多次证明了的“真理”,对中国,也不例外。事实上英国资产阶级早就企图以武力侵华了。
英国人第一次到中国,即以武力作后盾,炮轰中国炮台,闯入广州,进行非法贸易。1779年,应英国散商的要求,维农海军上将就派出一条巡洋舰,要求当地的总督对于在华受“压迫”的英皇陛下臣民予以公正处理。(格林堡:《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18—19页。)1816年,阿美士德出使中国时,就已有武力侵华的建议。有人提出要么以武力强迫中国根据合理的条件管理贸易,要么绝对服从中国制订的一切章程,要么根本放弃贸易。(参阅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中译本,第64页。)显然后两条不符合英国利益。事实上,1793年的马戛尔尼使团及1816年的阿美士德使团在中国都进行了侦察、搜集情报的活动。他们测量航道,绘制地图等,为以后武力侵华作了准备。1832年,英人胡夏米乘船在中国沿海进行侦察活动,曾制定了详细的入侵中国的军事方案。1834年废除东印度对华贸易垄断权后,英国资产阶级并未打开中国的市场,再加上律劳卑事件,一时武力侵华的叫嚣笼罩英国朝野。1837年,英驻广州监督义律在给巴麦尊的信中说:“我们认为靠和平手段的外交代表进行交涉,肯定地说,是没有得到一点好处的希望的,正相反,大有制造困难之虞。”(严中平:《英国资产阶级纺织利润集团与两次鸦片战争史料》,《经济研究》1955年第2期。)可见,在中国严禁鸦片贸易之前,武力侵华已酝酿很久,远不只是旨在保护鸦片贸易。当钦差大臣林则徐做出实际禁烟行动时,英国商人便叫嚣:中国的禁烟运动“给了我们一个战争的机会,这对英国是很有利的,因为这可以使我们乘战争之余威,提出我们自己的条件,强迫中国接受,这种机会不会再来。”(英国蓝皮书:《伦敦印度中国协会致巴麦尊子爵》。)于是酝酿已久的战争,便以保护在中国禁烟运动中受到“损害”的英国商民利益为由爆发了。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武力,在落后国家的领土上攫取种种殖民特权,进行不平等贸易,并不像他们所说的是为了“平等”、“自由”贸易进行的“通商战争”,正如马克思所说,“欧洲各国以地球为战场而进行的商业战争”,是以最残酷的暴力为基础的对殖民地进行原始掠夺的战争,它“在对中国的鸦片战争中继续进行下去”(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下),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19页。)。
清政府的“闭关”,是我国寻找战争失败和经济落后的原因,而不是西方侵略者发动战争的借口。长期的闭关自守,盲目排外,使我国失去了与西方交流文化,吸取它们先进生产技术,发展我国经济的条件,以致拉大了中西经济发展的差距,长期处于落后挨打的地位。但是,是“闭关”还是“开放”,这是一个独立国家的主权问题,别的国家无权干涉,以战争武力迫使开放,更为国际公理所不容。何况西方侵略者所要求的不是一般的开放,而是要占领一块殖民地取得不受中国行政和法律约束等一系列殖民特权,这决不是清政府实行开放能够填满他们的殖民欲壑的,第一次鸦片战争后西方侵略者不断地寻找借口,再次发动战争就是明证。
(资料来源:《学术月刊》1990年第11期)
原文出处:http://his.newdu.com/a/201711/04/498517.html
以上是关于第一次鸦片战争-中外贸易冲突与鸦片战争的介绍,希望对想了解历史故事的朋友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