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业-上海木业同业公会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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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上海木业同业公会的近代化


近代上海全市性木业同业组织主要有两个,即成立于咸丰八年(1858年)、以经营国产木材为主的木商公所和成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经营洋木业为主的震巽木商公所(又称板木公所)(注:关于这两个公所的成立时间,据吴馨等修纂的《上海县续志·卷三·建置下·会馆公所》所载,木商公所为咸丰八年始设,震巽木商公所则设立于宣统二年。考诸藏档,关于木商公所,1916年订立的《木商会馆重整规条》(档号S143-1-3)中亦基本同此说,但1930年6月的《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民众训练委员会工商同业公会登记表》(档号S143-1-16-012)中却将该会沿革写为创于道光二十年,恐不确。因咸丰年前运木的宁式钓船尚不能进入沪关,至咸丰八年经同业禀准官厅进口后,始设木商公所,以为木船具报进口事宜的办理机构,故此时设立较为可信。而震巽木商公所设立时间,据该会1925年8月所纂《震巽木业公会成立志略》(档号S145-1-7-009)载,应为光绪三十一年租赁英租界公兴里房屋为事务所、公举曹雨岑为总董正式成立。)。这两个公所都出现在上海开埠以后,并在国民党政府实行《工商同业公会法》时,分别被改组为新式同业公会而继续共同发展。它们的诞生和演变过程,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上海工商业团体逐步近代化的历史轨迹,同时也折射出上海乃至近代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变迁的某些共性特征。通过对它们的缘起发展、组织形态、功能特性、会员构成、重要活动、与社会各方面相互关系的静态或动态考察,无疑可为认识近代上海相同类型公会组织的历史面貌,以及它们在近代中国社会新陈代谢过程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提供具有一定典型意义的参考个案。本文主要以上海市档案馆收藏有关旧上海木业档案全宗(以下引文和注释中一概简称“藏档”)为基本资料,对上海震巽木商公所的近代化作一浅显探讨。
一、缘起与发展
震巽木商公所不同于在传统商业基础上发展建立起来的木商公所。由于该组织的木商以经营洋杂木板片进口业为主(后又兼及国货板片),因此,只有在上海的对外贸易,尤其是洋木进口业有了相当的规模之后,才可能形成具有一定实力的洋木商人的群体,也才可能在此基础上建立同业组织。所以,震巽木商公所迟至1950年始创立也就不足为怪了。据研究,上海开埠后,最早进口的木材是华侨用夹板船装来的南洋木材,每船可装硬木50万板尺。当时,华侨输入木材,都是委托十六铺洋行街的南洋庄九八行经售的。(注: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市国际贸易学会学术委员会编着:《上海对外贸易(1840-1949)》(上),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11月出版,第427-429页。)1851年左右,美国的软质木材(主要为洋松)也开始输入上海。而据上海海关册1887年对木材进口的最早统计显示,当年上海口岸进口的硬木材已达122,849关两,软木材达227,712关两。到1905年,上海口岸木材进口合计达到了1,465,000关两,占全国木材进口总额的46.44%。(注: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市国际贸易学会学术委员会编着:《上海对外贸易(1840-1949)》(上),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9年11月出版,第427-429页。)进口木材业务除外商洋行经营外,有相当部分是由以南洋庄为代表的华商(包括部分买办)经营的。到二十世纪初,经营洋木的华商势力已不亚于经营国产木植的传统中国木商。据《震巽木商公所(创立)章程》称:“惟本业数十年来,生意日广,虽不能称海上巨擘,然亦不亚于各业。”(注:藏档:《震巽木商公所(创立)章程》,档号S145-1-7-063。)当属不谬。尤其重要的是,由于洋木业华商直接与外商洋行展开竞争,且一定程度上是在占尽天时、地利的各国洋商的合击下,处于在夹缝中求生存的不利地位。当时,经营木材进口的洋商各成系统,不仅实力雄厚,拥有各自的进货渠道,自备有码头、仓库、运输工具和锯木厂,还拥有各自的势力范围,如英商系统用木一般向其怡和、祥泰订购,日商系统向三井、三菱订购,美商系统则向大来订购,此外还有丹麦人开办的宝隆等洋木行参与同华商的竞争。国内大型工矿企业经营项目中所需洋木的进口合约,因外商把持了供销两方面的渠道,具有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优势,华商一般十分难以染指。因此,他们从自身的体验中,更能深刻和自觉地认识到合群御外、争回利权对本业存亡绝续的重要意义。而该公所出现在1905年,还有其直接的外来推力的影响。其一是1904年,清政府商部颁行了《禀定商会简明章程》26条,要求各地建立商会以通商情、保商利,上海商业会议公所于是年正式改组为上海商务总会,同时上海各业绅商并禀准设立了上海商学会,使上海有了正式合法的商人团体总会和商务研究学会,为洋本华商团体的建立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和样板。其二是1905年,正是上海民族主义运动高涨的年代。年初,因周生有案,上海商务总会召开会议,议决停止使用华俄道胜银行发行的钞票,并主张各行商人自行组织团体以保护自身利益。5月,在上海商务总会的领导和号召下,上海各界为反对美国实行禁止华工的排华政策,也积极投入了这一运动,并在商务总会于7月召开的各行业不进美货、不买美货的公约上签了押。(注:汤志钧主编:《近代上海大事记》,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5月第一版,第590、599页。另见徐鼎新、钱小明着《上海总商会史(1002-192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0年7月1版,第405页。)由此,洋木华商们深切地感受到了组织团体以形成合力、协调彼此行动的迫切性。正是在这种情形下,震巽木商公所也就应运而生了。关于这一点,在后任该会总董的朱吟江(得传)的回忆中可以得到验证:
“海通以后,淞沪以海滨一隅地,梯航万国。……岁无虑百万。……彼楼船横海挟奇技淫巧之方物而来者,辄夺吾席而吮我膏脂。得传故以木为业者也,即以吾木业论,当兹建筑繁兴,供需间关系茂密如今日者,是宜独占优势矣。顾仍不能加外商而塞所漏卮,虽内外物质之所殊,抑团体薄弱,未可为吾业讳也。胜清光绪季叶,大夫之言富强者,莫不盛称兴工艺、造铁路,而工艺、铁路莫不与木相缘,而尤以枕木一项为大宗。率求之于外商,或以契约明定,材料给自其借款之国而故高其值,金钱之被吸收者,殆不可以数亿计。吾同业恫焉,慨然无术以拒之。拒矣,顾复无力以应之。平情而论,其失虽由于政治之不纲,而吾业之不足以任此,又未可自讳也。惟时外舅张公子香方营海上,痛吾业内外之被抑迫,亟起与曹公雨岑谋所以挽救振拔之道,首在结团体,自集嘉卉以应当世之需要。于是,震巽木商公所乃创议成立,举第一任总董之责以属曹公,是为吾业有公益团体之始。”(注:藏档:朱得传《震巽木商公会报告录序(1925年8月)》,档号S145-1-7-003。)
震巽木商公所于1905年租赁英租界公兴里房屋设立,初名事务所,公举顺泰木行经理曹雨岑为总董,魏清涛为协董。宣统二年(1910年),曹雨岑病逝,该会又公举久记木材公司经理朱吟江为总董,正式议定章程,并禀奉上海道县及英公廨,核准立案。随后,该会募集资金,于1911年、1913年分别在闸北、老北门购置了两块宅基地。1915年,始于老北门穿心弄西高墩街的宅基地上建造西式楼房一座为公所办事处。(注:藏档:档号S145-1-7-009、S145-1-7-032、S145-1-7-032。另见吴馨等修纂:《上海县续志·卷三·建置下·会馆公所》。)1925年8月,震巽木商公所改组为震巽木业公会,仍以朱吟江为总董,(注:藏档:《震巽木业公会成立志略》,档号S145-1-7-009。)基本完成了组织机构的近代化。1930年,震巽木业公会又按南京政府工商部公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和《工商同业公会法施行细则》的规定,改组为上海特别市木材业同业公会,以震升恒木行经理魏政祥为主席委员。(注:藏档:《上海市木材业公会职员名册》,档号S145-1-8-001及藏档S145-1-12-052,S145-1-12-44。)
二、从同业公所到同业公会
如前所述,震巽木商公所是由经营洋木的华商1905年创建于英租界内的同业公所。因其与经营国产木植的木商公所在地理位置(分处北市、南市)、经营范围(洋木与华木)和商业性质(进口外贸与内贸业)上相对,故而两者又被上海木业界分别称为北行和南行。震巽木商公所成立之初,便显示出它在近代化的程度上远远高于同期木商公所的水平。一方面,由于震巽木商公所成立于已初步近代化的清末上海租界内,受传统社会力量的束缚和制约远低于木商公所,而近代因素的影响却远高于后者;更为重要的是,震巽木商公所因其经营的特殊性,使它历史地形成了兼有华侨、买办出身者为主的特殊会员构成,其中尤以后一种身份的人(基本为开埠后崛起兼有买办身份的江、浙、沪洋木业商人(注:参见藏档:档号S145-1-7-019,S145-1-8-026,S145-1-8-022。)逐渐占踞了主导地位,如创议设会的曹雨岑、张香方等,而自1911年始至1930年前长期担任该公所(会)总董的久记木材公司经理朱吟江,即身兼怡和洋行木材部买办。(注:参见藏档:档号S145-1-7-003,S145-1-7-004,S145-1-7-009。另见前引《上海对外贸易(1840-1949)》(上),第430页。)兼有买办身份的上海洋木进口商,不仅是中国资本主义流通领域进出口渠道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他们还因较早参与近代生活而成为最早接受了包括西方价值观念、政教制度和生活方式在内的华人群体之一。作为条约口岸富有的上海买办,在同外国人长期的商务往来活动中,他们也“最早接受了诸如合同法、有限责任与会计薄记法等西方的思想与制度,并往往与爱国意识相结合而运用西方法律与商业惯例保卫华商利益。”(注:忻平:《从上海发现历史——现代化进程中的上海人及其社会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1版,第112页。)因此,买办“逐渐变成为他们(外商)在华商业最有力的竞争者,不论是地方性业务还是国际性业务都是如此。”(注:[美]郝延平:《十九世纪的中国买办:东西间的桥梁》,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8年9月第1版,第145-146页。)观诸《震巽木商公所(创立)章程》,无不充溢着团结一体、合群御外、争竞世界经济潮流(注:藏档:曹显瑛《震巽木业公会报告录》,档号S145-1-7-004。有关《震巽木商公所(创立)章程》内容,见档号为S145-1-7-063的藏档。)为目标的近代资本主义“震巽”(注:冠以“震巽”,还含有同经营建木的木商公所相区别的意思。见藏档:档号S145-1-7-13。)式商业精神:
一、该公所将“联络同业,团结团体,开通智识,研究商情,整齐行规以发达木业”作为根本宗旨,基本涵盖了近代性同业组织的一般功能。它尤其强调普及教育以开通智识的重要性,并在章程中特立一节,规定把建筑公所及日常开支外的全部余款,都用于创办木商学堂,以培养同业子弟人材。这种以新式教育为本业发展储备后续人才、以备将来竞雄世界的超前做法,正是清末“开商智”思想的实践。而“研究商情”,对于身处瞬息万变的国际木业市场的洋木华商来说,是事关能否与洋商竞胜的关键所在,也是他们通过长期角逐商场、饱受切肤之痛后的经验总结。“整齐行规”则是团结团体的必要前提,没有统一的行规就谈不上合群御外。二、在组织方式上,规定同业入所注册必须交纳创办经费,以统年交易一万两交捐银30两为基准,“嗣后凡遇选举权、议决权均以三十两为一权,余按此类推。”这种交纳一定捐银始可入会,并以捐银多寡来给予相应权利的做法,实际就是把资产阶级式的财产资格制度作为衡量入会成员地位高低、权利大小的尺度。经注册后的木行,每号由执事人(相当于企业法人)为代表员,再通过全体代表员当众投票选举等一系列程序,以得“权数多者为当选”,选出议董11人,嗣由代表从11名议董中再进行投票,按得票多寡当众选出总董和协董各一人,负责管理公所中日常事务。总董和协董均按年选举一次,可联选联任。为监督总、协董工作,每周下午还规定召开常会讨论一切事情。如遇特别要事,必须召开全体代表大会议决。此外,由总董从议董里推任一人担任会计员,管理所中日常开支。但如动用公款,则须议董会议决和总董签字后始可照付;另设书记员一名处理一切公牍,但发文须经总董核阅批准。上述内容反映出震巽木商公所从代表资格、选任方式、任期规定、监督管理机制方面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力图与近代化接轨的行会管理制度,它为该所今后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组织基础。三、章程对公所常年经费的来源作了硬性规定,要求各同业售货时加行用一分,每三个月报缴一次,并专设调查员随时查察,对以多报少者“必当议罚。”这一规定为公所购地建所、维持日常开支、拓展事业和开办教育,提供了较为稳定的经济基础。据笔者按藏档统计,截止到1925年,包括创办捐、建筑捐、注册捐和特别捐在内的98家同业捐款总数已达210,230两之巨,其中以久记和顺泰两家最多,皆为3,000两(注:藏档:《震巽木业公会同业捐助基金银两表》,档号S145-1-7-010。)(这也是两号长期居于公所领导地位的主要原因之一),充分体现了该公所力求立足自养以图自立、自强的“合群”精神。
但是,该章程也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对会员的构成、会所职能、入会者的权利与义务等尚乏具体、明确界定,组织内部的分工也有待进一步细化。随着公所事业的不断扩大和内外事务的日趋繁忙,成立章程中存在的问题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愈形突出。1917年,农商部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规则》,后又颁布了这一规则的修正案,引起了震巽木商公所中锐意改革人士的极大兴趣,于是倡议改组公所为公会的呼声不断高涨。1925年“五卅”惨案发生,上海全市掀起了声势浩大的“三罢”和抵制日、英货物运动。作为经营包括日本软硬木与英商控制的加拿大软木在内的各类洋木的木材业(如最大的专业洋木华商——久记木材公司的大部分货物就是向英商怡和洋行订购的),在这次运动中因进口的英、日洋木被封存货栈和工人罢业,无法入市,营业遭受了一定的损失。虽然震巽木商公所对运动采取了积极的支持态度,(注:藏档:档号S145-1-7-041。)但也由此认识到需要进一步强化组织系统,以应付各种突发危机,尽量减少同业的损失。经全体同业会员议决后,1925年11月,震巽木商公所经反复呈请北京农商部后终获核准备案,正式易名震巽木业公会。公会在继承原公所章程基本内容的前提下,订立了新的《上海震巽木业公会章程》12章20条,(注:有关《上海震巽木业公会章程》内容,见藏档:档号S145-1-7-13。)完善和补充了公所旧章的缺陷与不足:
一、明确该公会是以经营洋杂木及兼营国产板木为专业范围、独立的同业组织,以示与木业会馆性质、系统不同。这是因该会在向农商部呈请备案时,部方认为经营木植的所有同业只能成立一个公会,要求该会与木业会馆(即原木商公所)合组公会。经从历史渊源、专业分工、经营性质与系统的差异方面力争后,(注:藏档:档号S145-1-6-006。)部方始同意在加以说明后震巽木业公会可以单独建会。二、在宗旨方面,强调公会的互相精神,提倡商业道德,维持同业公利和矫正营业弊害。它较之原公所宗旨更为接近实际需要,尤其在应付突发事变时,同业的互助和商业道德的发挥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三、对公会的职能范围作了具体的阐述,主要包括联合同业研究业务以促进同业发展,整理行规以讲求信义和评定各货价值,评议和调解同业争执,为同业向商会、官厅和各埠商业团体代为呈请各种商事请求以图救助,对属公会处理范围内的同业之事代尽应尽之责。该公会对近代公会所应承担的任务、作用方面认识的深入,正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中后期,整个上海社会近代一体化整合已达到较高程度的间接反映。四、对公会各职司的责任范围和任期,会员的资格、权利与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使公会的民主程序更形完善。如总董1人总揽会务,代表该会并议决事件之执行;副董1人协助会务,于总董缺席时代行其职;董事13人,有互选总、副董和被选举权。上述三者都有在董事会议上的提案权和决议权,任期二年,连选只能连任一次;另设会计司(2人)、庶务司(2人)、文牍司(2人)、调查司(4人)、交际司(3人),皆由董事分任各职,分别管理公会的财务、器物与各项工程、文书活动、商情调查、对外交际等(注:参见藏档:《震巽木业公会职员姓名录》,档号S145-1-7-072。)。会员必须为同业之经理或总协理,都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但被选举人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开全体大会时有提案及议决权;会员应尽维持公会、营业上互相切磋和纠正、相互报告指导关于商业的重要事情、互相协助提倡同业公益事项等义务。另外,所有会员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会员或董事通过方为有效。五、为维护公会的权威性、代表性和同业之间的团结,章程特列“出会”一章,规定除自愿出会者须声明理由并不退还会费外,凡违犯国法者、不守会章及破坏行规者、侵害同类者、所代表同业倒闭破产者、违反商会法第二章第七条者,经会员2/3以上多数议决,强令其退会,并概不退还会费。据截止1925年底统计,因各种原因(主要为经理或商号变更)而被出会的会员即达38人之多,其中还包括公所创始人之一、曾任协理的魏清记经理魏清涛。(注:藏档:《震巽木业公会前会员一览表》,档号S145-1-7-073。)这种通过惩戒条例来强化公会内部的自律性,保护行业信誉和维持专业代表性的做法,不仅提高了公会的社会地位,而且充分说明该公会在组织形态方面已十分成熟,完全具备了近代专业行会的一般特性。
从震巽木业公会呈送上海特别市商人团体整理委员会的《商人团体登记表》中可看出,至迟在1929年8月前,该会为适应形势要求,对组织形式又进行过新的调整,主要为改董事会制为委员制,设主席委员3人,常务委员4人,执行委员15人,其余与旧章相同,(注:藏档:《商人团体登记表》,档号S145-1-81-027。)即所谓“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敝公会因时制宜,即改用委员制,修正章程。”故《工商同业公会法》实施后,震巽木业公会除易名为上海特别市木材同业公会和将主委改为1人、常委改为5人并申请法院登记为法人等外,“其余各条与同业公会法并无不合,核无修改之必要”。(注:藏档:档号S145-1-81-066。)值得注意的是,1930年8月,国民党上海特别市执行委员会民众训练委员会在给该会的许可证书中,公开加入要求该会必须遵守“不得有违反三民主义之言论及行为”、“接受中国国民党指导”、“遵守国家法律,服从政府命令”、“会员以真正同业者及法律许可之人为限”、“有反革命行为或受剥夺公权处分者不得为会员”、“除例会外,各项会议须得当地高级党部及政府许可方可招徕”等事项,(注:藏档:档号S145-1-4-002。)说明国民党政府力图应用政权力量干预和控制同业公会的各项活动,将社会团体纳入国家一体化组织结构的行为已达相当深刻的、赤裸裸的程度。
综上所述,通过对震巽木商公所到上海特别市木材同业公会章程历史演变过程的考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上海的洋木业行会至少在组织形态方面已完成了较为全面的近代化改革,同时也是其被政权力量强制性整合后,纳入了社会组织一体化轨道的开始。这一点,对于我们认识和评价同期上海工商业同业团体的近代化程度及其社会影响,有着十分重要的、具有一定典型性的参照意义。
三、职能与作用
震巽木业同业公会(所)在全面推进本行业的近代化、维护行业利益和协调社会关系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规范性领导、有效性监督和服务性管理的职能。考诸藏档,其作用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制定同业规则,规范同业行为。作为同业组织的基本职能,该会先后制订了不少有关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注:分见档号为S145-1-7-003,S145-1-7-16,S145-1-7-018的藏档,有关规则部分引文皆出于此,不再一一注明。)其中较为完整和具有代表性的有《震巽木商公所同业条规》(1910年)、《上海震巽木业公会营业规则》(1925年8月)。兹就其主要内容简要评述如下:
(1)确定营业范围。震巽木业公会强调以主营洋松等进口软硬杂木及兼营部分国产板木为特色,以示同经营建、广各国产木植为主的木商公所的区别。在1925年制定的《营业规则》中,更进一步将其营业范围具体化为包括洋木、柏木、红木、抄板、硬木板、白板、桂木、坦产板、温州板、白麻栗、黄麻栗、楠木等在内的24类。营业范围的确立,不仅是该会立足社会生存与发展的必要前提,也是近代木材商业发达导致专业分工进一步细化的客观反映和必然要求。
(2)制定营业规范,严密交易程序。震巽木业公会的营业规则中明确规定:同业与主顾往来交易,凡送货时必须备有送货薄,写明件数尺码,向收货者索给回单,以免将来争论纠葛;同业交易“放帐为大宗”,所放帐款,“均以大小,月底归收。”同业与主顾、跑街伙友在交易程序、环节中发生问题,可向公会请求帮助并由公会秉会进行相应处置。从该会有关规则的发展来看,震巽木业公会一直致力于从合同的签定、货物的发排、货款的折让到催讨清帐乃至清仓货物的处理等全部交易环节,都建立起一整套严密、规范的行业管理和监督的操作体系,使公会在每一个环节中都扮演维护本业共同利益的公证人和执行督察员角色的努力,充分显示了通过行业公会来保障同行商业利益、促进工商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积极作用。
(3)核定木材商品价格,维护合理的合同价格。如震巽木业公会规定:每年阴历正月初五日,全体同业在公会开团拜会,并公议价格之红盘。这种按照商品经济的市场运行规律原则和民主化程序来订立木材售价的做法,对消除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和相互倾轧、在日趋激烈的商战中以团体力量来维持行业对外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体现了分业竞争、联群合志的近代商业精神。同时,该公会又规定:凡主顾订购货物,无论价目涨落,均以定价为准。如主顾因货价低落,将定价不按定单购取,致同业复有失损者,除将定洋抵充外,得向该主请求赔偿,并由公会通告各业与该主顾停止交易。这种对合同价格进行合理保护的行为,正是实践同业公会维护同业商业利益和信用、保证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作用的重要表现。
(4)倡导商业道德,惩办,矫正各种违规行为。商业道德的败坏不仅关系到个人品质问题,它更对一个行业的商业信誉构成了毁灭性的威胁,而商业信誉正是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立足之本。为此,震巽木业公会对有违行规和商业道义的不良行为,采取了从罚款、停止交易、开除乃至诉诸法律等一系列严厉的惩戒措施,将对同业的保护与对同业自律的监督有机地结合为一体。如该公会规定,凡同行遇主顾故意长期拖欠贷款、不守信用者,由公会刊布该主顾姓名,各同行不得再与之交易,继续同其私下往来而遭致损失,公会将不给予任何援助;同业如有伙友败坏商规并一切违章之事,经本主查出确切证据后,由公会布告周知,嗣后该伙友在同业中不得录用。实质上,该公会之所以不遗余力地惩办违规行为,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培养和强化同业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经营的习惯,树立良好的商业道德操守,为同业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职业素质基础。
(5)调解同业纠纷,建立同业社会救济保障机制,兴办同业公益事业(如木商学堂)。调解同业纠纷是一般公会的经常性事务。震巽木业公会采取了尽量在其权限范围内消弭争端,避免因同室操戈而致扩大事态,引起法律诉讼,影响公会团结的做法。如震巽木商公所即规定,同业如有交涉两造各执其理,均可持据至公所,定期邀集董事会开会,公判是非曲直。但由于公会的判决没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不服,则调解必然无效。当然,公会裁决有效性的大小,往往与它当时自身威望的高低和社会影响力的大小成正比,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值得注意的是,震巽木业公会[所]还尽力谋求建立完善的同业社会救济保障机制及同业公益事业。如震巽木商公所规定,同业如有失业或流落异地者,可告公所集资回家。如病故而无亲友、乏力成敛者,可由公所给资成敛并带回梓里,以安幽魂。同业如因公过浦或遇不测之事,由该号酌给抚恤:司事每人恤洋100元,栈司为80元,小工30元。公会建立同业社会救济保障机制等的努力,对于强化同业归属感、增加团体凝聚力和向心力无疑起了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其二,开展商情和行业调查,扶持和指导同业积极开拓多元化的商品生产、流通渠道,努力创建全国乃至世界性的木材商品信息交流网络。木业自上海开埠后,就面临与外商经营的进口洋木业的激烈竞争。洋木商挟近代化的观念、组织、技术手段和雄厚经济实力,传递商情信息迅速准确,对市场需求反应灵敏快速,兼洋木价廉且用途广泛,不仅使国产木业的市场占有份额日趋萎缩,且经营洋木的华商也节节败退,陷入仰人鼻息的尴尬境地(如久记木材公司经营大部分进口木材即靠向怡和洋行订购)。据统计,上海洋木进口数量,从1900年695千关两,到1930年竟达12,838千关两之巨,占了全国木材进口总额的53.14%,且其中近90%的木材进口为洋行所垄断。(注:见前引《上海对外贸易》(上),第428-430页。)故而,上海的木业华商们较早切身体会到了掌握商情信息对于商场竞争胜负的重要意义。他们认识到:“本会之有调查部,犹如人之有四肢,能竭其股肱之力,而后事克有济。”(注:藏档:档号S145-1-12-059。)有鉴于此,震巽木商公所时代就把商情和行业调查作为一项内容提出于章程之中。公所改组为公会后,又先后设立了调查委员或调查司(部)专司其职。震巽木商同业公会不仅把行业规则的执行情况、各号经营状况及有关营业统计、市场价格变动和商品需求信息作为自己关注的对象,并根据有关信息为同业提供相应的指导与帮助,他们还把眼光投向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区,通过与各地木业公会及相关行业公会建立广泛的组织联系,努力实现同气相连、同声相应、互通有无、互惠互利,开拓与广大内地的双向商品流通渠道,降低木材商品成本,增强同外商的竞争力。如1934年7月,该同业公会的主要领导人即赴镇江参加了江苏各埠木业同业公会的代表联度会议,共同讨论了政府限期实行度量衡划一制对木业经营的利弊问题。(注:藏档:档号S145-1-61-002。)不仅如此,震巽工业公会还走出国门,将打破外商对洋木业的垄断,建立与世界木业市场直接连接的国际性商品信息交流网络提上了议事日程。如震巽木业公会主席委员朱吟江1929年代表上海县商会参加了在荷兰举行的国际联合商会后,专程赴英、美等操纵中国洋木业的资本主义强国考察其木业经营的经验、洋木出产地的情况并与洋木商建立了广泛的信息联系。(注:藏档:档号S145-1-81-047。)通过该公会的不懈努力,上海木业商情闭塞的旧况有了极大的突破性改变,开始用国际化的目光来审视上海木业的未来发展之路。
其三、代表洋木业同行努力沟通和协调本行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震巽木业公所(公会)作为民间工商团体,历来担负着消除官商隔阂、沟通官商联系的职责。特别是震巽木业公会1930年经改组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合法组织后,更进一步强化了作为既是政府授权委办有关洋木业的政策法规和管理洋木业的代理人,同时又作为经营洋木业的民间代表,肩负着向政府提出维护本行利益的责任代言人这样一种复杂的双重身份地位。震巽木业公会作为商业性行业组织,它与政府之间的联系基本上是有关行业税收征收方面的,即如何敦促同业执行政府合理的税捐与向政府反馈同业对不合理税捐的意见。由于民国时期长期内战,历届政府财政窘迫,往往对工商业实行竭泽而渔的搜刮政策。尤其洋木业由于经营环节多、手续复杂,更导致苛捐杂税的征收种类随之水涨船高,远远超出许多行业。如洋杂木就有所谓洋杂木板片货物税、国货板片货物税、分担税、警税、牙税、印花税等,令洋木业商人无法忍受。为了行业的生存和利益,震巽木业公会只能被迫将大量的时间、精力用于同官方交涉减轻或停止征收额外的杂税,协调和解决官商之间的经济矛盾与冲突。从藏档来看,有关这一方面内容的档案资料可谓汗牛充栋,不胜枚举,尤其集中于1925年至1930年这一动荡不安的历史时期内。虽然震巽木业公会不遗余力的抗争偶尔也有一定的成效,如1929年江苏全省专税总局设立竹木专税局,颁布了十分苛细的木业征税条例,引起沪上全体木业同行的一致抗议和集体抵制。经各地木商近一年群情激奋的不懈抗争,到1930年9月才由是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亲自电令撤消该局。(注:藏档:档号S145-1-38-026,S145-1-81-033。)一般情况下,由于决定权操诸于人,震巽木业公会的请愿往往如泥牛入海,而这种耗时耗力的长期拉锯战,必然使筋疲力竭的公会难以更多的力量来从事改进组织、推动行业全面近代化的革新事业。由此可见,政府的苛税政策和对工商业的过份干预,不仅使工商业者受害无穷,而且间接也使工商行业团体的进步发展遭到了严重的阻碍和打击,它是造成中国工商业团体难以实现推进行业全面近代化之梦的根本原因之一。
总之,从震巽木商公所到上海特别市木材同业公会,不仅仅是名称上的简单交易,而是反映了上海洋木业同业组织逐步走向近代化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轨迹。通过上述对震巽木业同业公会缘起发展、组织结构、职能作用的浅要分析可以看出,同业公会近代化进程的快慢、程度的深浅,往往与其内部成员的构成、观念的更新、组织形式的演变、功能设置的转化,以及外部社会环境(尤其政治环境)变迁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刺激因素与作用相互关联紧密,互为因果。而震巽工业同业公会作为上海近代木业资产阶级的基层组织,它不仅在当时历史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较为充分地发挥了对同行业务方面的扶掖、指导和保护功能,更重要的是,通过它民主化的组织形式与处理各项事务的公正程序,将一种资本主义式的自由精神和平等观念用潜移默化的方式积淀、融化为人们日常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习以为常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公会既是基层资产阶级民主生活的训练场和养成所,也是近代中国市民社会生成和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培养基和催生素之一,其在促进中国社会新陈代谢的历史进程中所处的进步地位和影响力,实际可能远远超出了它在经济领域中所发挥的作用。关于此点,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再作展开,深盼各位识者进一步加以研究和探讨。
(资料来源:《档案与史学》2001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