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理论-清代推行教化与治理民间教门之关系试探[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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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清代推行教化与治理民间教门之关系试探[①]


自元末白莲教形成以来,经过明清两代的衍生演化,辗转相传,清代下层社会以信仰形式结成的民间教门组织可以说是盛极一时。这些秘密宗教性的结社组织,被视为对正常社会秩序构成了某种程度的威胁,因此历代封建统治者往往以“邪教”来加以称呼,说它们“最为风俗人心之害”。清初思想家颜元就说过,“世间愚民,信奉妖邪,各立教门,焚香聚众”,“种种异名,旋禁旋出”,其结果是“上廑国家之忧,下坑小民之命”。[②]嘉庆时,由于正值泛滥五省的教门大起事之际,文人龚景瀚则干脆将民间教门直接等同于“悖逆”,说是“邪教特借烧香念佛,以聚众敛财,其初志即怀不轨,观其所传经文灵文,大抵悖逆之词,徒党渐多,则必乘机起事。故自汉以来,若张角、韩山童、徐鸿儒等,未有不反者也”[③]。后来魏源在《圣武记》中总结这次教门大起事的原因时,也认为“白莲教者,奸民始则假治病持斋为名,伪造经咒,惑众敛财。日久徒党益众,遂谋不轨。倡言劫运将至,而无赖之徒,以营私失业,仇官思乱。奸民乘机煽惑,于是发难而作乱”。由于清代统治者认为民间教门对现存政权的危害很大,往往又屡禁不止,因此一方面制订严厉的法律条款,屡次重申禁令,以严刑厉法来加以镇压。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试图充分发挥教化及地方保甲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本文就清代推行教化与治理民间教门的关系作一初步探讨。

所谓教化,就是统治者用教育、文化、舆论等相对间接的方式和手段,对社会全体成员实行价值观念、道德修养等思想领域的引导、熏陶和培养,以形成有利于统治秩序的社会主体思想、道德认识和舆论倾向。教化的特点,相对于政治、军事、司法、行政等社会控制手段来说,一是非强制性,即表现为思想文化、伦理道德、信仰信念等形式,以期形成个人内化的价值标准或行为准则。二是综合性,即是整个社会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合力,也就是培育一种大环境,让个人在社会化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受到熏陶和教育,《史记》中引述“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泥中,与之俱黑者,土地教化使之然也”,就是对此的形象说明。从治理的效果而言,教化虽然手段间接,强制性较弱,一时难见明显成效,但一经内化为社会绝大多数成员自觉的价值判断和行动准则后,由于其影响广,持续时间长,效果反而相对显着。所以中国先人历来重视教化的重要作用,甚至认为当局者的主要责任,就在于匡邪扶正,将子民纳于“正道”,即所谓“政者,正也”[④],又说:“君,将纳民于轨物者也”[⑤],“将牧民而正其邪者也”[⑥]。自古以来,最高统治者就不断地以诸如《尚书》中的“诰”,及后来演化而成的“圣谕、”“圣训”、“谕俗文”等形式,反复训诫勉励他们统治之下的百姓,并制订出各种各样的礼俗活动如冠礼、藉田礼、乡饮酒礼等,对老百姓的日常行为等加以规范引导,力图以教化的形式为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地位服务。
汉武以后,中国封建统治者多实行“外儒内法”,宣传要以孔孟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基本原则。从统治理念上来说,儒家再三强调教化是治国的根本,认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刑罚在一定意义上被视为一种辅助教化的工具。《尚书》上说“明于五刑,弼于五教”,对于其中的辩证关系,孔子明确说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⑦],即统治者须得先施以教化,其次才辅之以法律,否则属于“不教而诛”,谓之“虐”也。[⑧]故后来那些只知严守律条而不重视教化的封建吏员,多被封建社会的史家视作“鄙吏”甚至“酷吏”,因为“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⑨]。而教化则被认为是以名教纲常伦理等日浸月侵,潜移默化,可以正人心,齐风俗,起到法律不能起的重要作用。《论记·经解》里讲到礼的作用时说:“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加强教化日益成为封建统治者巩固统治秩序的重要方式,在标榜“盛治之世”时尤其如此。[⑩]
清入关统治中原之后,逐渐接受了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推崇儒家礼治精神,将其视为立国固本的根本大计。康熙在颁发《上谕十六条》时就说过:“朕惟至治之世,不专以法令为事,而以教化为先。其时人心醇良,风俗朴实,刑措不用,比屋可封,长治久安,懋登上理。盖法令禁于一时,而教化维于可久。若徒事法令,而教化不先,是舍本而务末也。”后来雍正在颁发《圣谕广训》的序中也称:“书曰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记曰司徒修六礼以节民性,明七教以兴民德。此皆以敦本崇实之道,为牖民觉世之模,法莫良焉,意莫厚焉。”乾隆在登基五年后的谕令中总结为:“从来为治之道,不外教养两端。”嘉庆则特颁上谕指出:“从来治民之道,教化为先,国家抚有黎庶,设群有司,专以司牧之任,所以迪牖斯民,俾日兴于善,非第催科断狱即可称为良有司也。”此后道光、咸丰、光绪、宣统时期,亦多次发布相关上谕,敦敦告诫。[11]可以说,有清一代的封建帝王,均不惮再三强调施行教化的重要性,声嘶力竭地要求大小官僚实力推行。
之所以如此,除了前代统治者共同面临的社会问题之外,清代统治者还有另外一个重大的现实难题,那就是民间教门的泛滥成灾。清代下层社会民间教门组织之多,活动之频繁,影响之巨大,相关史实无须再加详引。这些教门不仅有结社性从而直接危害社会秩序、危害现行政权的一面,也有信仰性因而难以治理的一面(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些学者称之为“民间宗教”、“民间秘密宗教”等,视为民间信仰的一种),禁治民间教门逐渐成为清朝推行教化的重要目的之一。在清代统治者看来,各地“邪教”之所以屡屡出现,与地方官吏不能实心任事、平日化导无方有着很大关系。西南大乘教案发之后,乾隆皇帝曾在一则上谕中说到:“地方大吏及群有司果能留心化导,使小民咸知忠孝大义,则平时尊君亲上之心、睦姻任恤之谊皆根于至性,油然而生,岂有复从邪说、与群不逞之徒为伍、甘蹈法网者?”[12]在经历了“汉唐宋明未有”的天理教起事之后,嘉庆更是连下谕旨,斥责平素不负责任的官僚“于教化一事,则置焉不讲”,并引孟子“经正则庶民兴,庶民兴斯无邪慝”的话,断言“官吏不修正教,无怪愚民习于邪教”,老百姓加入民间教门,甚至于发展到起事造反,从而遭受当局的严厉处罚,“实皆由于地方教化不兴,以致陷溺斯民至于如此”。[13]“邪教”滋蔓既然是各级官员化导无方的结果,自然也要以化导的办法才能根治。乾隆二十三年(1758),浙江道监察御史杨光立上奏认为,禁治“邪教”的关键在于官员厉行教化,“惟能禁之于未然,则教诫明而民志不惑,民不惑而奸人作慝之端无自而启矣。”也就是说,相对于其他的禁治措施而言,教化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端本正源的作用,所谓“于所属民人,实力化导,宣讲圣谕广训,务俾家喻户晓,久之人心感发,知仁而有所不忍为,知义而有所不敢为,则正教昌,邪说自息矣”[14]。因此,清代统治者认为,对于民间教门,一方面需要及时查禁,不使它传播蔓延酿成大祸,另一方面也要加强教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达到“邪教不禁而自化”[15]的效果。
更重要的还在于,对于民间教门而言,一直被封建统治者视为法宝的严刑峻法,似乎失去了原有的镇慑作用,连最高统治者也不得不承认“教之不悟,信之愈坚,不惜躯命,无论金钱”[16]。清代统治者对民间教门教首和信徒进行严厉处罚,甚至施以绞、斩、凌迟等酷刑,但重刑禁治的实际效果并不如意,甚至统治者的严厉镇压,反而成为教首在传教时宣扬和利用的藉口:“谓问成活罪能免地狱不能上天,问成绞罪即不挂红上天,问成斩罪即挂红上天,问成凌迟即穿大红袍上天。”对此,连查禁民间教门的能干之员黄育楩也感到无可奈何:“而凡习教者皆视死罪为乐境,则刑罚亦无从禁止矣。……今邪教复捏出此言以恣煽惑,其存心愈毒,其为害愈深。”[17]所谓“人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嘉庆年间收元教教首方荣升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他被捕获后处被以凌迟极刑,但间间传说他反而“视死如归”:“临刑时犹顾谓其妻曰:‘我等本在天上,原不下降,今仍回天上,惟此后断断不可再下降矣。’”[18]这种不可用常理来揣度的“邪恶”之处,给清代统治者留下的印象极其深刻。嘉庆年间直隶总督那彦成在查禁世代传承的清茶门教一案时就曾深感困惑:“(王氏一族十世)何致累代流传,蔓延各省,俱皆听其煽惑,送给银钱?且屡年犯案,正法发遣者不一而足,何以该教人等溺迷不悟,始终仍蹈覆辙?”[19]而令嘉庆不得不下诏“罪己”的天理教起事,更让他气急败坏:“(我朝)承平日久,游惰者多,乃有奸人邪言蛊惑,能使善良变为凶暴,干名犯义,迷而不悟,直至俯首就戮之时,嬉笑自若,尚云转生贵官。哀我烝民,何罪而遇此等狗彘不如之徒,为所引诱,昏沉至于此极!”[20]因此,清代统治者在严定律例、屡申禁令的同时,显然已经注意到应如何消除民间教门中“邪”的一面,推行教化的重要性因而更加突出。
正是鉴于此点,清代各朝对教化的强调程度,与民间教门活动的强弱及其影响的大小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两者之间几乎达到如影随形的地步。顺康年间,面对时隐时现、以武装反抗进行活动的民间教门,清统治者在应以武力镇压的同时,就开始意识到了教化的作用。[21]到雍正初年,随着民间教门活动增多,“邪教”问题终于引起中枢的严重关注,各地查禁屡有所获,[22]于是在作为教化钦定“教材”的《圣谕广训》中,首次明确增加了“禁邪教”的相关内容。乾嘉道以后诸朝,“邪教”案件连绵不绝,教化逐渐被看作禁治民间教门的重要手段,教化的重要性也一再重申。几乎每次“邪教”大案发现以后,就有大臣上奏要求重视教化,皇帝也随即发布相关的上谕。如乾隆十一年西南大乘教案发以后,就如何防范教门问题,御史马璟提出靠严查保甲来禁治“邪教”,乾隆虽然同意这一办法,但又指出“为治之道,宜端其本,稽查保甲,犹属末节”,强调要抓住厉行教化这个根本,要求地方官员担负起化民成俗的责任。[23]波及五省的教门大起事之后,统治者在痛定思痛之余,特于嘉庆五年八月颁布《御制邪教说》一文,说到治理民间教门的主要方法,“是在良有司实心训导,宣扬正学,渐仁摩义,蹈矩循规,化其暴戾,易俗移风,庶几小康,民安本业,朕实有厚望焉”。[24]次日,嘉庆又下谕令,说在上者都要以身作则,加强教化,“夫正学昌明,则歧途自绝;教化之行,必先自上。朕勤求治理,日有孜孜,惟期正朝廷以正百官,正百官以正万民。内外臣工果能咸体朕意,精白乃心,大法小廉,共襄郅治。凡有教化斯民之责者,平日实心训迪,默化潜移,引之规矩之中,而消其暴戾之气。”[25]因“邪教”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民间教门活动一直不绝如缕,此后各朝代也多有类似的谕旨,如咸丰十一年十一月即再次强调,地方对于教化一事,“第恐日久视为具文,奚以正人心而厚风俗?!现在各省会教各匪(指秘密会党和民间教门——引者注),尚未寝息,亟为广为化导,以儆愚顽。”[26]自清初至清末二百多年间,以教化“消弭邪教”的思想,在最高统治者的脑海中始终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清代统治者力图以教化来“化导”民间教门,主要是靠以宣讲“上谕”为核心的地方讲约来进行。地方讲约是清代推行教化的主要形式。清廷规定:“凡直省州县乡村巨堡及番寨土司地方,设立讲约处所,拣选老成者一人,以为约正,再择朴实谨守者三四人,以为直月。每月朔望齐集耆老人等,宣读《圣谕广训》、钦定律条,务令明白讲解,家喻户晓。该州县教官仍不时巡行宣导。”[27]这个制度,从顺治朝开始,沿用到有清之末。[28]讲约的主要内容是来自最高统治者的“圣谕”,其具体内容在雍正以前略有不同,雍正以后则基本固定下来。顺治年间主要是“钦颁六谕”即所谓的“六条卧碑文”,康熙九年开始以《上谕十六条》取而代之,雍正二年后《圣谕广训》则成为各地推行教化的规范定本。百余年后的黄育楩说到“然教民之道,尤以宣讲圣谕为要务”,[29]其中所说的“圣谕”就是指经雍正演绎“圣谕十六条”后形成的《圣谕广训》。
“圣谕”中关于禁治民间教门的内容,从顺治六条“卧碑文”,到康熙“上谕十六条”,再到雍正洋洋万言的《圣谕广训》,其间经历了一个逐渐明确、不断丰富的过程。顺治年间的六条“卧碑文”中,还没有明确针对民间教门的条款,而“孝顺父母,恭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无作非为”各条发挥后,都与禁治民间教门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但第六条“无作非为”可能与之更为相关。到康熙“上谕十六条”,就有了化导民间教门的专门条款,也就是第七条“黜异端以崇正学”。按“异端”二字的内涵可宽可窄,含义不很明确,然而考虑到康熙本人对佛道并不排斥,[30]对西洋来的传教士也还相当开明,这“异端”二字所指,更应该是淫俗、滥祀、“邪教”之类,时任安徽太平府繁昌知县的梁延年在注释这一条时,就明显认为该条针对的是“左道”、“邪教”等“奇邪异说”(详后)。雍正上台后,又将康熙“圣谕十六条”阐发为万余言的《圣谕广训》,颁发全国执行。其中专对“黜异端以崇正学”一条,雍正做了长达六百四十多字的解释:
“朕惟欲厚风俗先正人心,欲正人心先端学术。夫人受天地之中以生,惟此伦常日用之道,为智愚之所共由,索隐行怪,圣贤不取。易言:蒙以养正,圣功以之。书言:无偏无颇,无反无侧,王道以之。圣功王道,悉本正学。至于非圣之书,不经之典,惊世骇俗,纷纷藉藉,起而为民物之蠹者,皆为异端,所宜屏绝。凡尔兵民,愿谨淳朴者固多,间或迷于他歧,以无知而罹罪戾,朕深悯之。自古三教流传,儒宗而外,厥有仙释。朱子曰:释氏之教,都不管天地四方,只是理会一个心;老氏之教,只是要存得一个神气。此朱子持平之言,可知释道之本指矣。自游食无藉之辈,阴窃其名,以坏其术,大率假灾祥祸福之事,以售其诞幻无稽之谈,始则诱取赀财,以图肥己,渐至男女混淆,聚处为烧香之会,农工废业,相逢多语怪之人,又其甚者,奸回邪匿,窜伏其中,树党结盟,夜聚晓散,干名犯义,惑世诬民。及一旦发觉,征捕株连,身陷囹圄,累及妻子。教主已为罪魁、福缘且为祸本,如白莲、闻香等教,皆前车之鉴也。又如西洋教宗天主,亦属不经,因其人通晓历数,故国家用之,尔等不可不知也。夫左道惑众,律所不宥,师巫邪术,邦有常刑。朝廷立法之意,无非禁民为非,导民为善,黜邪崇正,去危就安。尔兵民以父母之身,生太平无事之日,衣食有赖,俯仰无忧,而顾昧恒性而即匪彝,犯王章而干国宪,不亦愚之甚哉?!我圣祖仁皇帝,渐民以仁,摩民以义,艺极陈常,煌煌大训,所以为世道人心计者至深远矣。尔兵民等,宜仰体圣心,只尊圣教,摈斥异端,直如盗贼水火。且水火盗贼,害止及身;异端之害,害及人心。心之本体,有正无邪,茍有主持,自然不惑。将见品行端方,诸邪不能胜正,家庭和顺,遇难可以成祥,事亲孝、事君忠、尽人事者,即足以集天休,不求非分、不作非为、敦本业者,即可以迓神庆,尔服、尔耕、尔讲、尔武,安布帛菽粟之常,遵荡平正直之化,则异端不待驱而自息矣。”[31]
很明显,雍正主要是将当时的民间教门及“西洋教”视为诱惑民众的“左道”、“异端”。《圣谕广训》颁布于雍正二年二月,当时民间教门问题已经引起了最高层的重视,随后不久雍正就有密旨命令各地方官员进行查禁,所以雍正在对沿用了五十多年的“圣谕十六条”“寻绎其义,推衍其文”时,白莲教、闻香教等民间教门明确成为“异端”一词的主要内涵,“禁邪教”也明确成为清代地方官吏行教化、“黜异端”的主要内容。
雍正上述谕令,作为清代“罢黜异端”的权威阐述,此后一直作为各级官吏在化导“邪教”的过程中反复宣讲的钦定范本,基本上持续到清代灭亡。其间还值得一提的是,《圣谕广训》推行了一百多年之后,由于各地长年累月地反复诵念,导致后来讲的人、听的人都逐渐流于形式,宣讲的效果日见衰微。鉴于此,道光十九年两江总督陈銮等上奏,请求将《圣谕广训》中的有关内容再加以详细演绎,“拟撰有韵之文”,以便民众讲读记忆。翰林院学士等草拟后,经道光“详加披阅”,认为其词“足以阐明圣训,启迪愚蒙”,命令礼部立即颁发各省学政刊刻,遍发乡塾,“俾民间童年诵习,激发良知,涵育熏陶,风俗蒸蒸日上,朕实有厚望焉。” 这是清代晚期为化导民间教门所公布的又一最高文本,但由于都是讲究对仗的四言韵文,可能主要用之于私塾、学堂中的青少年学生,在一般老百姓之间的影响相对来说就比较少了。[32]

晚清时期化导教门的四言韵文措辞典雅,因为受训的主要对象是在私塾学堂中的少年学生,大字不识几个的广大老百姓自然是望而生畏的。即使此前的“卧碑文”和“上谕十六条”,虽然已经尽量讲求简明通俗,但如果讲约中只是将这些条款对听讲的老百姓宣读一遍,没多少文化的下层民众也还是难以理解、难以领会的。而这些人正是民间教门招徕的主要对象,他们索然无解,自然难以达到禁治、化导“邪教”的目的。因此,在讲约中地方官员不能仅仅照本宣科,还必须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加以阐释说明。刊行于康熙二十年的《圣谕像解》一书是清初此类作品的代表,书中对“圣谕”第七条“黜异端以崇正学”作了这样的详细注释:
“此一条是皇上欲汝等百姓心存正念,身体正道,口说正言,交择正友,不读非圣之书,不为诡异之行,以共享治平之福也。盖良农植嘉禾,必去其害苗者,而后可以望丰盈;良牧畜骏乘,必去其败群者,而后可以冀蕃庶。苟异端不黜,则正学榛芜。或左道以惑众,或邪说以诬民,积渐既久,薰染滋深,从此而人心变,世教坏。自非如孟子之距杨墨,韩子之排佛老,严诋峻拒,不遗余力,欲使微言大义焕若日月之明,天道人伦屹若山岳之镇,何可得也?皇上兴道致治,深虑奇邪之民,倡为异说,以簧鼓生民耳目,转移修士心志,爰发德音,下明诏,谆谆以黜异端、崇正学为务,盖欲汝等百姓,遵王道,顺帝则,循职分所当为,尽性分所固有。父子兄弟各止其所,士农工商各安其业,以一道德,同风俗,跻一世于仁寿之域,而无有邪气奸(慝)于其间,斯比屋可封,久道化成之效着矣。汝等百姓各思敦本务实,执中守正,不稍轶于规矩准绳之外,则畏威远罪,非但可以保身全家,将由此进于圣贤之途,亦非异人任也,尚其朂之哉!”[33]
此后还配有相关插图十多幅。《圣谕像解》这段文字大约是在康熙九年“圣谕十六条”颁发之后不久就已写出来了,作者叫做梁延年,当时正担任安徽繁昌知县一职。他对于朝廷要求地方加强教化一事非常重视,不仅按规定于月初、月中亲自跑到县学进行宣讲,又“独念(圣谕十六条)铸词典雅,小民未必周知,爰僣加注释,急梓以行,俾合邑家传户诵焉”。江南总督和安徽巡抚知悉后大为赞赏,于康熙十五年将其事迹上奏康熙,得到朝廷的嘉奖。梁氏随后考虑到“若夫山童野竖,目不识丁,与妇人女子,或未之悉也”,于是配以插图,编辑成前引二十卷的《圣谕像解》,广为发行,以便百姓“触目警心”。[34]为了便让老百姓能有所领悟,估计其他地方在宣讲中,也多少会采取了与梁延年相似的办法。雍正初年《圣谕广训》颁布后,为便于在新一轮的教化高潮中对老百姓进行宣讲,大概受到梁氏一书的启发,陕西盐运使王又朴就将《圣谕广训》直接翻译成口语,名为《圣谕广训直解》,广为刊行,用于各地宣讲。《圣谕广训直解》基本上是纯粹的大白话,北方各省在讲约时照着念下来,一般老百姓就能基本听懂。但南方的闽浙、两广一带,由于语音不同,还必须使用当地土话,才能使不识字的人也都能听得明白。这也引起了执政者的重视。乾隆二十三年,乾隆就命令在“随事随时”化导民间教门的时候,“或不妨以土音谚语,敬谨诠解,明白宣示”。 [35]嘉庆十三年,广东巡抚又要人用“粤东土语”讲解《圣谕广训直解》一书,据说因为收到了很好效果,各地纷纷仿效,用地方土话宣讲“圣谕”者一时蔚然成风。
为了找到更有效的方法,嘉庆还命令各省学政在赴地方主持考试时,细心体察当地老百姓容易受到“邪教”蛊惑的地方,撰写通俗易懂的文章进行规劝化导,“其词无取深奥,但为辨其是非,喻以利害,明白浅近,使农夫贩竖皆闻而动心”,并发给地方的州县官员,要他们刊印后,在城镇乡村到处张帖,并规定所撰写的文字要抄录一份给皇帝阅看。[36]为此,湖南学政刘彬士专门写了“辨惑告示稿”。此文包括“辨正邪之惑”及“辨利害之惑”两个部分,文中基本上采用里巷俗语的形式,只要略微讲解,就能使绝大多数人听得懂。文中指出“邪教”与“正教”的不同之处,说“做五伦分内的事,就是正教,不做五伦分内的事,就是邪教”,“邪教”私立名目,“先不过说是念经行善,未必就有无法无天的心思,后来邪教渐渐胆大起来”,不畏王法,竟成了“叛逆”大罪。刘彬士又说:“儒教劝人为善,朝廷尊重他,释教、道教也有修行忏悔的话,朝廷也不禁他,偏禁这些教,是甚么缘故呢?我今把这缘故说与你听。释教、道教虽与儒教不同,却都是图个安静,不敢生事害人,所以朝廷都不禁他。何为安静?大凡这三教都是有师徒,只是为师的不肯往四方去招引徒弟,有愿为徒的,却也受他,有不愿为徒的,却不招引他,这将来自然没有聚众的根子。这些入教的愚民未必都是思想为匪的,假若一旦有个匪徒或诱引徒弟为匪,或胁制徒弟为匪,也是一人传十,十人传百,这就害了不少人了,可知道这诱人入教,就是他的邪处,所以朝廷定要禁他。”[37]与此相似,山东学政王引之撰写了“阐训化愚论”、“见利思害说”两文,河南学政姚元之写了“饬士子敦俗化乡愚说”。各省学政撰写的相关文章,纷纷以告示的形式在城镇乡村之间到处张贴,并成为当时讲约的主要内容。
为了有效化导民间教门,清代除了在讲约中除了宣讲上述“圣谕”内容以外,还经常配合宣讲朝廷禁治“邪教”的有关法律条文。雍正年间署江西按察使凌燽查禁罗教时,即认为“人心即好异信邪,未始不怵刑畏法”。他针对“第渐染既久,狡黠者冀于幸免,愚蒙者陷于不知,就使告诫频仍,地方官不过奉行故套,照式誉录,揭之通衢,究亦未必家知户晓”的弊端,将清律中“禁止师巫邪术”的相关律条全部摘录出来,附上奉令查禁的缘由,刊印后贴在高脚木牌上,制成“简明告示”。凌燽要求每一里给予印字木牌一面,由保甲长肩扛挨家挨户讲解传阅,然后将牌示永久立于保长的家门口,以便让里中的老百姓每天都能见到,触目警心,逐渐“改邪从善”。[38]乾隆四年,兵部右侍郎雅尔图听说河南地方教门流行,老百姓极容易为教首所诱惑,于是上奏,建议命令河南地方官员的“密行稽查”的同时广行教化,“兼于每月朔望宣讲圣谕之时,该州县亲身劝导,不惮再三,谆谕晓之,以天经地义之大道,感动其天良。并将邪教妖言煽惑人心律各条,朗畅讲解,使知一遭煽诱,即罹重辟,各有所畏惧而不敢为。”[39]次年,乾隆因为各地“置教化为缓图”,“平时不加训迪,及陷于罪,则执法以绳之”,下旨命令地方官员要随时随事认真训诲,并特别下令河南等处的地方官在每月初一、十五宣讲圣谕的时候,必须“亲身劝导,将律内所载邪教、妖言等各条定例,分析讲解,明白晓谕”,将有关谕旨“朗畅宣读,俾知所儆惕,不敢为非”。[40]乾隆二十三年,浙江道监察御史杨光立上奏查禁根除“邪教”的办法,认为必须由官员积极推行教化,“惟能禁之于未然,则教诫明而民志不惑,民不惑而奸人作慝之端无自而启矣。”[41]经九卿议奏之后,乾隆命令地方官员除每月于朔望两次宣讲外,“或于听讼之余,及公出之便,随事随时,加以提命。或不妨以土音谚语,敬谨诠解,明白宣示。并将现禁一切邪教等律例,详细刊板,刷印多张,凡城市以及穷乡僻壤,遍帖晓谕。”[42]这也成了清代以教化禁治民产教门的重要内容之一。
清代以教化禁治民间教门的基本宗旨,主要是希望能藉此起到预防的作用,所谓“法禁于已然,教施于未犯”。[43]毫无疑问,清代封建国家的官僚体系对民间教门的“化导”,是以正统的儒家思想为准绳的。虽然清廷一再规定地方官于朔望之时集众宣讲圣谕,进行教化,以求达到“正本清源”最终根除“邪教”的目的,但是具体实施过程的实际效果,却远没有达到统治者期望的那样。这是因为,尽管各级政府再三强调,各地实际上却并不尽如清廷所要求的那样贯彻执行,“泛泛行之,几同故事”,[44]“不发一号一令,朔望并不讲一上谕者之比比然也,曾不自反,动曰民不可化。”[45]而更重要的是,到清朝时期,封建社会已处于每况愈下的末期,正统的儒家思想在日趋没落,时人就感叹教化不能说到人心坎里去,所以老百姓视为具文[46]。面对民间教门中蕴含的信仰因素,封建的伦理说教基本上已经丧失了说服教育的能力。清代统治者认识到了教化对治理民间教门的重要作用,但其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其中既有清代社会条件和统治者阶级局限的制约因素,也与民间教门中强烈的信仰内容密切相关,这是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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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原为提交2004年2月中国国际友谊促进会“民间信仰与民俗文化国际研讨会”的论文,发表时略有改动。
[②] 颜元:《存人编》卷一、卷四,《习斋四存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81、195页。
[③] 龚景瀚:《澹静斋文钞外篇》卷1,《平贼议》,《清五省白莲教起义资料》第五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1年2月版第173页。
[④] 《论语》,颜渊。
[⑤] 《左传》,隐公五年。
[⑥] 《国语》,鲁语上。
[⑦] 《论语》,为政。
[⑧] 《论语》,雍也。
[⑨] 《汉书》,酷吏列传。
[⑩] 参见全红《中国古代社会教化问题探讨》(载《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何隽《儒家伦理教化的一个考察与分析》(载《浙江学刊》1994年第5期)、詹世友《伦理实体:道德教化的社会环境支持》(载《甘肃理论学刊》2000年第1期)诸文。
[11] 具体参见《清会典事例》卷397-400,礼部“风教”中的相关内容。
[12] 《乾隆朝上谕档》,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13] 《清会典事例》卷399,礼部,风教。
[14] 军机处录副奏折(以下简称录副奏折),浙江道监察御史杨光立奏,乾隆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15] 《清会典事例》卷400,礼部,风教。
[16] 见后引道光十九年以后所颁发的“四言韵文”。
[17] 黄育楩:《破邪详辩》,见《清史资料》第三辑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89-90页。
[18] 徐珂:《清稗类钞》第八册,中华书局1986年3月版第3719-3720页。
[19]录副奏折,直隶总督那彦成奏,嘉庆二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20]《仁宗睿皇帝圣训》卷101,靖奸宄。见《大清十朝圣训》,文海出版社印行。
[21] 参见拙着《清代秘密教门治理》第二章及第六章第二节有关内容,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8月版。
[22] 参见拙文《试论雍正初年查禁“邪教”的决策及实施》,载《公安大学学报》1999年第4期。
[23] 《乾隆朝上谕档》,乾隆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24] 嘉庆:《御制邪教说》,引自石香村居士《戡靖教匪述编》。
[25] 《仁宗实录》卷73,嘉庆五年八月己巳。
[26] 《清会典事例》卷400,礼部,风教。
[27] 《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
[28] 具体参见张瑞泉《略论清代的乡村教化》(载《史学集刊》1994年第3期)、王先民等《略论晚清乡村教化体系的历史变迁》(载《史学月刊》1999年第3期)等文。
[29] 黄育楩:《破邪详辩》,《清史资料》第三辑第66页。
[30] 《东华录》卷十二载康熙旨意:“一切僧道,原不可过于优崇。若一时优崇,日后渐加纵肆,或别致妄为。尔等识之。”从此例可见时人颇重佛道,康熙虽然认为不可优崇,但显然也不太排斥。
[31] 《清会典事例》卷397,礼部,风教。
[32]《清会典事例》卷400,礼部,风教。由于少见征引,现全文抄录,以资参考:“惟天生民,异质同性,畀以五常,统乎百行。自圣及凡,无邪有正,本体既明,趋向乃定。惟圣觉世,振顽起愚,防以刑政,迪以诗书。雷霆儆户,日月照衢,提撕引掖,惟善之驱。缅思古昔,俗美化醇,豆觞知义,箕帚明伦。以忠于上,以孝于亲,里因仁美,邻以德薰。盖惟先民,正学是尚,户谨师承,家遵蒙养。行不履邪,言不涉妄,圣教既昌,皇风斯畅。聿有二氏,曰老曰释,老主清净,释宗寂灭。为教虽殊,其指则一,今之异端,乃袭其说。嗟彼异端,何独非民,不知父子,不知君臣。若饮狂药,如堕迷津,离经畔道,与匪为邻。匪之不除,邪说竞作,伪托师巫,妄言祸福。结会传徒,纠盟党恶,使我良民,受其愚惑。惟民之愚,见异思迁,谓可成佛,谓可升仙。教之不悟,信之愈坚,不惜躯命,无论金钱。嗟尔之躯,生自父母,望尔承先,望尔启后。达固为荣,穷亦可守,奈何不肖,受其胁诱?嗟尔之财,辛苦所余,累非朝夕,积自锱铢。衣食所赖,缓急是需,奈何被惑,尽其蓄储?今为尔告,尔其敬听,自来百邪,不敌一正!见晛雪消,遇霜草陨,身败名裂,曾不转瞬。不见异端,男女同室,廉耻道亡,纲常理息?如彼禽兽,岂容天日。一旦伏诛,悔之无及。不见异端,茹素念经,愚我黔首,乱我儒衿?生为民蠹,死受国刑。殃祸不救,祈祝无灵。不见异端,创立名号,敢肆诪张,自外覆帱?翦鸮于林,磔鼠在道,曾不崇朝,首领莫保。前车可鉴,覆辙当思,何习其教,更拜为师?念此蠢蠢,哀我蚩蚩,狂澜不返,畴其拯之。乃饬疆吏,乃命守土,为尔去莠,为尔除蠹。殄此虺蛇,投彼豺虎,一儆迷途,同归觉路。自今庶民,各守尔义,农服耕耘,士修孝弟。商阜其财,工勤其艺,莫作非为,永保勿替。更告尔兵,武艺为先,冠不在美,衣不在鲜。武勇既备,礼让并娴,勿蹈非分,永守勿愆。矧今盛世,何生不育?化及昆虫,泽被草木。饱暖有资,俯仰俱足,幸生其时,太平可乐。毋干国典,毋犯王章,各守本业,共享平康。秋田息蜡,春社烹羊,人其永寿,天亦降祥。”
[33] 梁延年:《圣谕像解》,咸丰丙辰(六年)版。
[34] 梁延年:《圣谕像解》序。
[35] 《清会典事例》卷398,礼部,风教。
[36] 《仁宗实录》卷三百十一,嘉庆二十年十月辛巳。
[37] 刘彬士:《辨惑论说告示稿》,嘉庆二十一年。转自庄吉发《从院藏档案谈清代秘密宗教盛行的原因》,载《故宫学术季刊》第一卷第一期。
[38] 凌燽:《西江视臬纪事》,载《清史资料》第三辑,第197—217页。
[39] 《康雍乾时期城乡人民反抗斗争资料》,第619—620页。
[40] 《清会典事例》卷398,礼部,风教。
[41] 录副奏折,浙江道监察御史杨光立奏,乾隆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42] 《清会典事例》卷398,礼部,风教。
[43] 陈宏谋:《手札节要》,见徐栋纂:《牧令书》卷十六,教化,道光戊申秋李炜校刊。
[44] 袁守定:《图民录》,《牧令书》卷十六,教化。
[45] 程含章:《与所属牧令书二》,《牧令书》卷十六,教化。
[46] 王有孚:《一得偶谈》,《牧令书》卷十六,教化。